车辆承包合同纠纷(专业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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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承包合同纠纷(专业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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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保障了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编写一份合同需要准确、明确地表达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下是一些我们精心挑选的合同案例,供您参考和学习。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一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邢台市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______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_________5年订立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桌椅等办公用品。签订合同后原告预先支付价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判决被告返还价款,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石家庄市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二

身份证号码:xx

住所地:xx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地址:xx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xx年12月17日,被告由于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万元整,约定月利率为1.5%,为方便结算,双方同时约定:利息从20xx年1月1日起算,至20xx年12月31日截止,利息结算时间为20xx年春节前,以后以此类推。

原告当日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支付人民币65万元整,20xx年1月26日(20xx年春节前几天),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20xx月1日至20xx月31日期间的利息117000元;20xx年2月xx日(20xx年春节前几天),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67000元,同时,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称无法及时支付该期间另外5万元利息,并承诺将该5万元金额作为借款本金,加之原65万元借款本金,同时向原告出具合计人民币70万元的收据,并约定自20xx月1日起,月利率为2%。

其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与被告协商、发函,要求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但被告都严辞拒绝,原告无奈,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20xx年9月xx日作出判决,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并同时认定,原告可在还款期限届满后通过合法途径再行主张。

现被告仍拒绝还款,原告只好再行起诉。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应立即返还,并按约定支付利息168000元【具体算法如下:700000×2%×12=168000元(注:暂计至20xx年12月底,并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

在此,原告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xx年一月五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三

原告: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无业,住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_(邮编101100),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系公司董事长。

案由: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y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__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内向原告支付。

20__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20__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20__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据此协议,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即20__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计算。

20__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在该致歉信中,被告明确说明,“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直到20__年12月10日,被告方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__年8月31日起至20__年12月10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30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始终不支付。20__年1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四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年月日,被告因工地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元并出具收条一份。年月日,被告向原告借取车款及现金共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

年月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证实前述的两笔借款,合计元(含车款),并承诺于年月日还清。

年月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约定于年月日还清,并立下借条一份为证。

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均拒绝返还。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其中借款本金元的计息期限自年月日起,借款本金元的计息期限自年月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五

原告:____________,女,出生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女,出生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______元;

2、判令被告每个星期回家看望一次原告;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六

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________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________元货物,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是,但至今未付货款。

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七

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寅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寅洞村委会)与被告胡自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鲍

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寅洞村委会的法定代理人邢术贺,被告胡自凤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秀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寅洞村委会诉称,1993年3月2日,寅洞村委会与胡自凤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协议书》,其中协议约定:胡自凤承包土地到期后凡所栽的树完全无代价的交给寅洞村委会。现双方协议已到期,胡自凤应按照协议无偿交回所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树。寅洞村委会曾多次找胡自凤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到期义务,并且正式书面通知过胡自凤,但胡自凤总是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现胡自凤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符,为维护寅洞村委会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胡自凤按照协议约定无偿交回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胡自凤辩称:胡自凤不同意寅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胡自凤交纳了300元风险金,自1993年2月开始承包该地块,每年交纳300元承包费。当时该地块是荒地,胡自凤进行了大量的人工投入,并种植了桃树,现正处于盛果期。根据国家政策及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承包期限应延长至30年。

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2日,寅洞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胡自凤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寅洞村委会将位于一队枣行道南白地一块发包给胡自凤经营,该地块的四至为:东至东坎根下边,西到小桥根底,北至道边,南到大棚后1.5米,(永生棚)东边以坎为界(术印、术春棚)。协议第一条规定:乙方必须先交甲方承包费300元,另外加300元的风险金在3月2日前交齐。协议第二条规定:甲方包给乙方年限由1993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2日,共计15年,共合款4500元整为期满。第八条规定:乙方承包地到期满15年后,凡所栽的树完全无代价的交给甲方,并且乙方应有在往下年承包的优越性。胡自凤已向寅洞村委会交纳了300元风险金。胡自凤承包后经营该地块至今。现该承包合同已到期,双方未续签承包合同。

在庭审过程中,胡自凤称其在承包期间进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现该承包地块上有处于盛果期的桃树270棵,桃树苗200棵,并种有玉米等作物。寅洞村委会对胡自凤所述的地上物情况无异议,亦表示同意退还胡自凤300元风险金。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寅洞村委会与胡自凤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胡自凤虽不同意寅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现承包合同已到期,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包期限届满后,凡胡自凤所栽的树完全无代价的交给寅洞村委会,因此,胡自凤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寅洞村委会提出的收回土地和地上果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二、被告胡自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包地块内除果树以外的地上物自行清除;

三、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寅洞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胡自凤风险金三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胡自凤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上诉人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调查、阅卷及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 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一)合同主体不适格:(1)作为发包方的王庄镇镇北居委会,在签订合同时,正在组建之中。其村委会班子尚未选举成立,临时村支部书记齐秀明,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资格,无权代表全体村民签定合同。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在内的下列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而被上诉人越权发包,签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严重侵犯了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2)作为承包方的第三人并非本村本组的村民,不具备承包资格(《土地承包法》第48条)。同时也侵犯了本村本组村民享有的优承包权(《土地承包法》第47条)。

(二)合同内容违法:(1)违背了《民法通则》第4、58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而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正是违背这一原则进行民事活动。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既没有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原则,也没按照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在镇北居委会正在组建,领导班子尚未选举成立时,由临时村支部书记齐秀明(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资格无权代表全体村民签定合同)越权进行私下交易,暗箱操作,恶意窜通,(3)违反《土地管理法》第15、31、36条,及(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18、19条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签定显失公平的三合同,直接侵犯了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

(三)合同对上诉人构成侵权第三人所承包的刘临运河两岸堤坝地,虽然以王庄镇北居委员名义登记,但实际上属于该村第6、7、8、9四个村民小组所有,由该四个村民小组的村民承包、经营、管理,且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已写明了其承包地边界到沟,显然是包括河沟两岸的堤坝地也即第三人正在承包的土地。而且被上诉人当庭承认该堤坝地是上诉人承包耕种农作物庄稼在先,而第三人栽树在后,实际上也就是侵犯了上诉人的承包经营权。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应依法认定,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二、 上诉人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是违法侵权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款:“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定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因为该规定第25条第2款适用的前提是该条第1款即是指发包方违背村民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签定合同。本案中,发包方既无权发包,也未招开村民大会,根本不存在所谓违背村民大会决议,而是越权发包、恶意串通,签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侵犯上诉人的承包经营权。且第三人也未做大量投入,只是在上诉人庄稼地里栽树。因此,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款。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第三人在签合同、栽树时都是隐瞒、欺骗上诉人。上诉人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林权公告,上诉人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此后一直就找有关部门处理,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撤消,同时改判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还上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维护上诉人及广大村民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予以采纳。

代理人:沈   涛

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二oo五 年二月二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八

原告: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市_____区_____街道_____号。

被告: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市_____区_____街道_____号。

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____元人民币;利息____元。

2、诉讼费____元由被告承担。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______元用于周转,写下并约定______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特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九

起诉状。

原告:淄博市xxx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xxx职务:主任。

住址:xxx。

被告:xxx第二钢窗厂。

负责人:xxx职务:厂长。

住址:xxx。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定了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租赁费为每年76275元,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下半年租金在六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2000年前欠交租金133504.75元,2014年和2015年各欠交租金76275元,累计欠交租金286054.75元。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总租赁额50%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38137.5元的违约金(即总租赁额76275元的50%计38137.5元)。

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xxx。

2015年x月x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十

原告:北京某某模架租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某地,邮编:******,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南通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某地,邮编:******,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十一

民事起诉状(保证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案由:追偿权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一立即归还保证款65000元。

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相应份额的清偿责任;

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0月1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他人借款65000元,该笔款由原告及第二被告作为连带担保人。然而,由于第一被告并未及时偿还本息,导致债权人多次向原告催讨。4月份原告迫于压力,只能承担连带责任,全额清偿了该笔借款。随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偿,但两被告均不肯归还,一直拖欠至今。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1月6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十二

住所地:石家庄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被告:邢台××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xxx5年订立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桌椅等办公用品。签订合同后原告预先支付价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判决被告返还价款,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石家庄市××公司

×年×月×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十三

原告:北京某某模架租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某地,邮编:******,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南通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某地,邮编:******,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每月人民币2700元(现约162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架管、扣件等租赁物资;

3、请求法院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被告钢架管、扣件等物资,钢架管每米每天壹分壹厘,扣件每个每天柒厘,租赁期限自12月1日至12月1日,租金按月结算。合同签订后,原、被告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月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租赁物资。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协商,但无任何效果,无奈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审判,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十四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37956元货款及利息17696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告湖南中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饲用生物酶制剂生产经营的专业化饲料企业。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第一项第二条约定,被告在湖南省涟源市及冷水江部分区域销售原告的产品。合同第八项第八条约定:合同期开始两个月内可以由乙方(原告)铺底,但铺底总额不超过肆万元,以后交易均现款现货,元月1日开始,甲方(被告)专销乙方产品,合同期满时甲方付清乙方所有欠款。

原告与被告的合同期限满后,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的约定,与原告结算清楚,到目前为止,被告还欠原告37956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不肯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湖南中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十五

原告:李,xxx男,汉族,43岁,住xx市榆阳区xxx,联系电话:

被告:卜xxxx,男,汉族,42岁,住xxxxxxxx,联系电话: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73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xxx6年9月30日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就被告位于xx市经济开发区锦园小区4#住宅楼,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具体承包范围为原告按期完成被告的地下室至六层内的涂料粉刷工程,工程价款为4.20元每平方米。原告按期完成了被告的8225平方米工程粉刷面积,工程总价款为323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还欠原告73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辞不支付。故原告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0年3月12日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十六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每月人民币2700元(现约162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架管、()扣件等租赁物资;

3、请求法院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被告钢架管、扣件等物资,钢架管每米每天壹分壹厘,扣件每个每天柒厘,租赁期限自12月1日至月1日,租金按月结算。合同签订后,原、被告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年12月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租赁物资。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协商,但无任何效果,无奈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审判,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十七

原告:马、、,女,1987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500、、、0、、;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区、、路、、号、、单元、、;现住址:广州市、、区、、路、、街、、号、、;联系电话:020-8、、、1。

代理人:李立银,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17-18楼;邮编:510623;手机:13642329291;电话:020-89166666;传真:020-89166688。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注册44、、、7;地址:广州市、、区、、路、街、、号之、、;电话:138、、、。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11月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币42400.30元;

3、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的押金人民币7912元;

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店铺的装修费用人民币2元;

5、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同被告在月5日订立了商铺租赁合同,该合同详细的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年12月1日,被告制定了《、、、商业城管理规则》,并认为是双方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可是,令原告忍无可忍的是,被告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承诺,而且一再地故意刁难原告,想方设法迫使原告自动放弃商铺经营:

1、2007年9月1日被告的、、商业城一期正式开业,占地470个平方,共有40多家参与商铺经营,开业时整个商业城商铺全是满的,都在正常的经营。但是从3月份开始,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而且租金高,大概有20家店铺弃铺走了。205月份,被告以重新装修,重新招租等为接口,想6月份让租户全部歇业,但是被告拒不支付租户的赔偿。同时,租户认为被告装修只是幌子,目的是逼走大家,因此,坚决不同意,为此被告该方案搁浅。其实,从这一时刻开始,被告就已经埋下了要赶走原告等人的可怕想法。并一直在寻求机会实施报复。

2、从07年9月份开业到08年6月,被告商场由原来的40多家到现在剩余17家(含临档),期间断断续续的有租户弃铺,而商场也称一直在做招商工作,不但一家都没招到,反而越来越多空铺。由于被告商场的管理不善,原告等租户多次提出许多改善建议,但商场始终不作为。并在5月提出商场重新装修方案,6月歇业一个月的通知,并要原告等租户将自己店内的货物打包搬走。原告认为歇业不妥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并多次与商场协商,均不果,为此,08年6月4日原告等租户到、、区信访办信访,希望协调与商场之间的矛盾,把商场经营好,、、区信访办于6月5日转至、、街道进行协调。

3、更令原告不可接受的是,被告在不提供良好商业经营环境,致使起商场严重空置,已经不具备最基本的商业氛围,这与被告在《、、商业城管理规则》的第十条明显不符!该规则视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被告明显违约!

4、在其他租户搬走后,被告的商场严重空置,然而,被告突然改变了合同约定的按面积分摊水电费的做法,要求原告与其他租户(共三人)承担被告全部商场的水电分摊费。相比较而言,原告比原来分摊的水电费多了好几倍!原告不可能接收被告的做法:年8月3日,被告管理处发了8月份的租金7月份水电分摊的单,因分摊与以住不同,原告等档主找被告商场协商。因为在原告从租赁该场地开始,截止2008年6月份的公摊水电费都是按面积计算的,双方的`合同也是这么约定的。可是,在被告发给原告7月份的公用水电分摊中,是上个月的几倍!被告由于自己经营不善,不会管理致使其他租户走人造成商场严重空置的后果,不能由原告承担。同时,被告还应就此向原告承担损失:原告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商业经营,原告缴纳的租金是较高的,被告应提供等价的商业经营条件和营业服务,可是,在2008年7月份,原本40多家商户的商场,只剩下5家在经营,且商场把空档的灯及空调全关,以致让消费者觉得此商场呈半倒闭状态,令原告与其他剩下的档主无法正常经营。同时,被告贴出拍卖公告,路人走过看见都认为这里不久后就会被查封、倒闭。

但是,对于公摊水电费一事,双方最终协商无果,为此,2008年8月6日(8:30-10:30)档主向、、街道有关人员求助,反映08年8月5日被告违约的相关情况,街道办事处人员要求先了解双方情况后再协商解决。原告及其他档主提交了相关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经街道协商管理处负责人说按以往分摊的收。被告觉得自己理屈,接受了街道办的方案。

5、2008年8月11日-17日期间,被告关闭了商场的空调,已严重影响原告及其他档主的正常经营,档主要求管理处能提供维修空调电话给档主找人修理,遭管理处负责人拒绝:

6、更令人气愤的是,2008年8月14日,被告竟然将已经空置的商铺以10元出租给经营同类商品的租客!在原告缴纳高额的租金的情况下,被告却已超低的价格出租给其他租户,为此,致使整个商场秩序混乱,品味低劣。原告和同类商品在一个商场经营,但是原告缴纳的租金却是其他租户的几十甚至几百倍!原告的心理是非常难受的!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但违法,更违背双方合同的约定。

7、2008年10月5日,被告商场给d档女装二万三,协商离开。进一步孤立原告等剩下的三户租户。被告商场开始停开空调。

8、被告为了让原告主动走人,采取不收取租金的办法逼原告走人。可是,原告为此而付出了巨大的投入,在被告不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可能走人。2008年10月5日下午2:00左右,原告到被告办公室交纳10月份的租金,可被告拒绝收取租金,被告坚持要原告先交罚款,然后才能交10月的租金。原告希望先交租金,然后再一起核实有争议的时间(也就是罚款的证据真实性),可被告再次拒绝收取原告的租金,并不再与原告做任何的讨论和协商。因为每月5日是最后的交租金日,原告被迫无奈,最后只好由原告的父亲向110求助,以证明被告不收取租金的事实。〈报警回执:〈、、(08)019、、、〉,处理民警警号:025、、、、〉10月6日,原告将上述事情告知、、街道,要求协商解决。在街道办人员的调解过程中,被告最后要求原告必须写下保证书,否则不收取租金,并且称:“如不服气,可以到法院告啊!”原告为了能继续经营,被迫写下保证书,被告才收取了原告10月份的租金。

9、2008年10月7日,被告又置双方合同与之前的街道办调解方案于不顾,又向原告发出水电费自用自付通知(按照总体面积由原告与剩下的另外两户租户承担),原告及其他的租户提出疑议。2008年10月14日,被告开始不开招牌射灯。整个商场就像倒闭似的,无任何人气,吸引不了任何客人。

10、2008年11月5日,原告等租户到被告处交11月份租金,被告商场拒收,称需与相关费用一起交,但是10月份的公用水电要由现有3家分摊。这明显违背合同预定,原告及其他租户提出先交租金,费用算清了再交,但是被告商场拒绝。2008年11月11日,被告干脆把商场把、、、一期”字样的招牌拆了。

11、2008年11月12日,被告在商场门口、柱子等显眼的地方全部贴满了本商业城转让的通知。并在、、日报分类版做了整体转让的广告。虽然被告没有直接赶走原告,但是该做法致使客户不敢再购买原告的任何商品,原告根本已经无法经营。

12、2008年11月15日,被告商场正式停了原告等3家签正式合约的电(2家10元租金的租户还是有电的),租户到下午18;00天黑了就关门。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正常时间内经营。直到2008年11月20日,被告仍没有恢复供电,原告及其他租户已经忍无可忍,为此,原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给被告、、、管理处,但是被告拒绝收取。2008年11月25日,原告到被告、、、管理处交还钥匙,但是被告决绝收取,并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拒绝履行。

二、被告无视同原告订立的租赁协议,不提供原告所需的商业经营环境,处处刁难原告。致使原告已经无法实际经营,这对于原告依靠小本经营谋取生活出路的市民来讲,打击是非常巨大的,为此,原告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无论是从合同约定还是被告制定的商场管理制度来看,被告都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被告的商场严重空置,已经丧失了作为商场经营的最基本的条件,原告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为此,依法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等,恳请依法支持,谢谢!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07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清单两份(共计36页)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1份

车辆承包合同纠纷篇十八

成都公司与北京公司双方就成都公司购买北京公司“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产品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0年9月13日两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购买“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共计1420台,价值总计为2485000元。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货款后45天内提供货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负责将产品运输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点,同时合同中还对产品包装要求、质量标准、验收、质量保证等方面作了明确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北京公司将产品发货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市。在产品安装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成都公司称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了无法进入系统、死机、无法搜索到信号等问题,致使产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处理,为了解决上述产品使用问题,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因维修产品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共计109469.5元。

成都公司认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额外支付了维修费要求北京公司承担,但北京公司认为产品使用中出现的无法搜索到信号、无法进入系统和死机等问题并非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因为产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湿环境、山区内无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号等原因所造成无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质量问题索赔的要求。在两公司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成都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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