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法律规定(优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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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法律规定(优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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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务领域中,合同是保证交易安全和合法性的基础。合同的编写可以借鉴相关行业的标准模板或法律文本,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建议您在签订合同之前先阅读一下下面提供的范文,获得灵感和指导。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简版。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共 层 第 层。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千 百 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 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

乙方:

日期: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二

第一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条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三

为了使公司员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事相宜,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制度。

招聘原则

公司聘用员工,以任人唯贤、唯才是举为方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推荐、自我举荐等多种形式招贤纳士。

员工招聘流程

1.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求,需要招聘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综合部提出招聘申请和招聘计划,并在招聘计划中注明需要招聘人员的原因、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条件(包括应聘人员的专业要求、性别、工作经历年限等)、受聘人员主要工作等事项。

2.综合部接收到申请后,根据各部门招聘申请,结合该部门人员编制和实际情况,尽快与各部门人员沟通后提出招聘意见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获准后执行招聘。

3.综合部制定招聘方案及与招聘工作相关的表格,同时拟定招聘计划后按照招聘方案施行招聘。并通过各种方式(如报纸、电视广告、网络、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会等)面向社会发出招聘信息(包括招聘条件、应聘人员需带的资料、应聘时间地点等)。

4.综合部要求应聘人员携带个人资料及证件到公司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如有需要可让其先参加笔试后再面试)。

5.综合部在收齐应聘者资料后,协同用人部门主管或部门专业人员对应聘者资格进行书面材料初审并对前来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面试。

6.综合部配合用人部门对应聘者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以及综合素质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价,共同决定合格者并拟定录用。综合部负责将面试结果及拟定录用人员资料汇总后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获准后,由综合部通知受聘者到公司报到进行试用。部门负责人或经理一级人员的招聘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对其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进行试用。

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一、录用

1.试用期

1) 公司正式录用的新员工都需经过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综合所在部门评估合格后,由综合部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可转为正式员工。

2) 员工上岗后要先培训,培训时间为一周,培训内容为:公司简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所在部门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培训等,培训期满与公司签署试用合同。

3) 培训期间,如果所在试用部门负责人和综合部认为员工的各方面能力达不到公司的要求,经总经理审批,公司有权停止试用。

4) 试用期间,综合部及用人部门对员工是否胜任其职务进行评估。能迅速掌握所需要的工作技能或达到岗位所需要的要求,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5) 试用期间,如果员工违反试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或违纪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6) 试用期间,公司有权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来调动岗位及根据试用期满后的考核结果调整和变化员工的工资水平。

7)公司将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考核结果及各方面表现,决定是否转正、延长试用(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或不予以录用。

2.转正

1) 试用期满的员工,在考核合格后,由综合部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综合部存档,一份由员工自行保管。

2) 正式的劳动合同按公司的经营年度一年签订一次。合同到期时若未发生解聘和离职的情况,综合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与该员工进行沟通,双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

二、离职

1.新员工在试用期间,自认不适合其职务必须提前(工作一个月的提前一周;工作两个月的提前15天;工作两个月以上不满三周的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向综合部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2.正式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要提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报综合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3.公司将要辞退的员工,将在其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由综合部通知其本人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4.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离职要填写《离职申请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办理离职交接时必须按照《离职交接单》上的内容一一进行交接,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接办理完毕。《离职交接单》由综合部进行存档。

3)任何离职员工都无权在其原工作时所使用的电脑上复制、删除任何文件,若因此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4)无论任何情况下离职,应无条件向公司转交与公司业务有关或已由公司掌握、控制的全部信息的载体。

5)离职员工薪资于办理完交接手续的次月薪金发放日领取。

6)如员工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扣除当月薪资,待按《离职交接单》交接手续完毕后,扣除当月薪资的80%作为该员工非正常离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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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立即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1. 员工未能履行其职责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造成严重违纪行为的;

2.员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泄露公司机密的;

3.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侵占公有财物者;

4.偷窃公司或同事的财物者;

5.在工作场所内殴打他人或相互斗殴者;

6.不服从公司调动或有威胁行为者;

7、不服从公司管理,对抗本公司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利用工作时间聚众影响工作的;

8.违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9.利用职权营私舞弊,阻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

10.员工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兼任本职以外其他有偿报酬和具竞争行为的工作者;

12.其它有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四、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经预告后解除劳动合同,发给本人上个月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公司依法破产、解散或转让时,需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因病或非工伤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服从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为规范单位人事管理,促进企业单位发展,规范招聘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政策

1、职位或补空缺职位时,本单位将在可能情况下首先考虑已聘用员工,然后再向外招聘;

2、单位员工在被聘用及晋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

3、工作表现是本单位晋升员工的最主要依据。

二、用人申请及流程

1、由用人部门根据部门实际用人情况,提出紧缺岗位人员招聘申请;

2、经办公室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备后,在内部调配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外进行公开招聘;

4、由单位主管领导对书面综合评述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复试或予以录取试用。

三、入职及录用流程

1、试用期

新员工被录用后,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时间为三至六个月;

员工试用期间工作将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具体安排,并就其表现及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

员工薪资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洽谈,报单位主管领导确定;

试用期员工亦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需提早一个月向部门主管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方可离职。

2、正式入职

正式员工薪酬待遇根据约定标准,按《员工薪资及福利制度》标准执行;

年终单位将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任免的重要依据;

若员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单位可不必提前通知员工与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3、离职手续

员工离职前,必须移交所有属于单位的财产物品,并经办公室核准确认;

员工办妥所有离职移交手续并经签字确认后,财务据实在次月予以办理财务清算;

未办离职手续自行离职者,单位财产若有损失、遗失,其损失全额从薪资中扣还;如薪资不足以抵扣时,保留法律追究责任。

为加强聘用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同工同酬薪酬管理体系的建立,促进医院与员工共同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规定,双方共同遵守。

一、护理人员依法享有劳动者应有的各项待遇和权益。

二、医院应努力为护理人员提供良好工作环境及学习培训机会;护理人员应在各自的岗位努力工作,积极为医院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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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试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用:

1、违反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劳动纪律;

2、不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3、理论或技术考试、考核不合格;

4、伪造个人资料及各种证件;

5、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需求;

6、不符合医院《员工守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合同期限视员工自身情况、岗位需要情况而定;合同期满前1月,医院将对员工在院工作期间的表现、成长进步、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结合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五、合同期内员工申请中止合同的,应提前1月向人事

科递交书面申请;合同到期后不再愿意续聘的,也应提前1月告知所在科室负责人及人事科。

六、护理人员遇与聘用合同相关的问题,可向人事科进行咨询,劳资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言行影响或破坏正常劳动关系,否则视为违规。

七、护理人员在合同期内违反国家法律、部门规章、相关操作规程,或出现以下违反医院规定的情形,医院有权中止聘用合同,对其做出辞退处理:

(一)违反劳动纪律。

1、迟到、早退或旷工达到医院规定的最高限度,或影响科室工作正常进行;

2、不假外出、脱岗;或事假3天/年以上;

3、担任值班任务时,通讯不畅通;或应班不及时,特别是遇到疑难、抢救、突发事件等情况,不能按医院要求立即到院的。

(二)工作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工作表现差。

4、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按时完成科室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达2次/年;

5、在院内和科内进行的满意度调查中被点名批评,累计达2次;

6、工作推诿,不服从安排,有意责难科室;

7、出现影响医院及科室团结的言行;

8、不认真履行科室职责,接警或遇到突发事件不主动及时处理报告;

(三)不符合相应岗位的准入、资质要求;考试、考核不达标。

9、超过规定的年度一年获得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上岗证及各种应具备的准入证;

10、在医院或科室组织的理论和操作考试中,1年累计2次不合格;

11、无故不参加医院、科室组织的各种学习及会议达2次/年;

10、医院年度考核不合格;未达到各科室制定的综合考核目标要求;

11、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并完成岗位任务;

(四)违反相关规定,工作失职或以权谋私,给单位造成损害的各种情形。

培训未及时改正;

14、不严格遵守行业操作规程,致使设备、设施损坏,或造成浪费;

15、作为发生差错事故的当事人或知情人故意隐瞒事件真-相、不据实报告,经查实的;

16、未经医院及科室同意,擅自公开、泄漏医院、科室秘密;

18、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私自收取病人费用;

19、违反国家卫计局“九不准”规定;

20、违反医院员工守则的其他情形。

(五)同时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如与医院其它规章制度相抵触,以本约定为准。

成都肛肠专科医院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四

第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第二十五条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五

第一条  总则。为规范我局聘用人员管理,提高和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维护和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适应工作需要,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人员范围。聘用人员指除了正式在编公务员、正式借调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聘用方式。委托人才派遣公司代为办理聘用人员招聘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四险一金”等事宜。

第四条  聘用条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用人员岗位。应聘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年龄一般为18—45岁,最高年龄不超过50岁。

(四)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等应具备聘用岗位要求。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由办公室提出聘用岗位需求,研究聘用人员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二)聘用计划批准后,办公室委托人才派遣公司发布招聘广告。

(三)办公室对应聘者简历、证明等进行资格审查,按照一定比例组织笔试和面试。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视具体情况聘请有关专家代为出题并参加面试。

(四)办公室根据面试和笔试结果,通知入围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提交拟聘用人员建议名单,报局党组审批。

(五)局党组审批同意后,办公室通知聘用人员报到,委托人才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报到要求。聘用人员报到后,需接受保密教育,签订《保密责任书》,并由办公室为其办理出入证,落实办公条件,组织学习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尽快熟悉岗位工作内容。

第七条  聘用年限和试用期规定。聘用年限一般为3—5年,最高不超过8年。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办公室根据其试用期内表现,提出按期转正或者不符合岗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聘用人员待遇。驾驶员岗位聘用人员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出车补贴、餐补。24小时值班的驾驶员,需按一定额度发放值班补贴。其他岗位聘用人员待遇包括:基本工资、餐补。具体标准由办公室提出报局领导审定。“四险一金”委托人才派遣公司代缴。

第九条  管理和奖惩。办公室须每年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并根据一定比例评选先进工作者,进行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可由办公室提交报告,终止聘用关系。

第十条  聘用关系解除。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聘用人员,需提前一周向办公室交辞职说明,办公室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通知人才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的聘用人员需在一周内完成已分配的工作,并做好各项事务、办公用品、证件等交接工作。因重大违纪、重大过错、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等原因被辞退的聘用人员,由办公室做出书面辞退说明,找当事人谈话并通知辞退结果,当事人在辞退说明上签字。办公室向人才派遣公司提供辞退说明,通知人才派遣公司与辞退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退休事宜。聘用人员工作至退休年龄或者符合病退、其他退职条件的,办公室要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为其办理退休或病退手续,并做好各项事务、办公用品、证件等交接工作。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xx]85号),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 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 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 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 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 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六

第四条公司的所有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为便于管理,公司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员应存底,同时送合同监察员、业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各一份存查。

第六条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对于格式合同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

第七条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应对对方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应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资料存查。

第八条合同的关键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文字书写要工整。

第九条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合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

(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议定);

(三)价款或酬金,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地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可采用担保、抵押、保证金、留置等方式)。

第十条合同订立后,如经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七

(一)、为加强对局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局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区领导同意,通过公开招聘,经考试合格后录用,充实到相应的工作岗位。

(三)、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负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统计局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五)、 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分管领导与其谈话,连续二年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主要领导与其谈话,并由本人提出工作整改措施;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将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差错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奖金;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聘用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九)、对符合劳动法解聘条件的,必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

(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移交所用公物等手续后,方可离开。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某某某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某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某内户籍居民中招聘;某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某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某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某人事局共同负责。某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某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某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某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某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某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某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某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某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某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某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某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某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七、违规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八、附则

本办法由某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八

第十一条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合同中涉及支付贷款,依据货款数额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四)货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三条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

1.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财务总监核准:

3.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经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只能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出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授权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逾级逾时上报。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九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 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 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舞弊、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十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处聘用人员管理,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我处聘用的非事业福利编制的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人员(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不包括全日制在读学生勤工助学人员。

第三条 聘用聘用人员必须依据部门岗位编制,以及后勤保障和服务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受学校委托,按照“合法合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日常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成立聘用人员聘任领导组,对全处聘用人员聘用工作统一领导、安排部署。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全处聘用人员聘用具体工作,包括聘用人员需求审批、考试录用、绩效考核、合同签订、档案管理、与人事处协调办理相关事宜等。各服务中心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负责本中心的聘用人员聘用工作。

第二章 聘用人员聘任

第六条 聘用聘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2 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3 年龄在18 周岁以上,男性在55 周岁、女性在50 周岁以下,如身体健康状况允许,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由该服务中心决定,并报保障与质量监督科备案) 。

4 根据聘用岗位具体情况确定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聘用人员,应持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机要部门原则上不聘用聘用人员,确需聘用的',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八条 各服务中心违反后勤管理处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聘用人员,不予审批工资,且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服务中心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聘用程序

1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首次聘任专门成立聘任考核组,并在学校纪检、人事部门及后勤党委监督下,对全处范围内的临时务工人员重新进行聘任,聘任采用面试、笔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优先聘用已在我校工作的人员。

2 各服务中心聘用人员的后续聘用于每年2 月份、8 月份定期进行。聘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用工需求审批:各服务中心根据本部门岗位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用工需求和相应的岗位任职条件、工作任务,填写《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需求审批表》,报后勤管理处聘任领导组审批。

(2 )发布聘任信息:经审批后的招聘信息,可通过网上或人才交流中心等形式发布,信息应明确招聘人数、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报名时间、联系方式和特殊要求(如年龄、学历、户籍、健康状况、有效证件等)。

(3 )报名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报名时,要携带身份证、务工证、介绍信、推荐信、体检表、下岗证、培训证、学历证、专业( 职业) 资格证等有效证件,要详细地向聘用小组介绍和应聘有关内容,要把个人的学习工作简历、家庭情况、专业特长等进行详实陈述。拟招聘人员的服务中心也要向应聘者介绍本中心基本情况,详细地介绍工作任务、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回答应聘者提出的和应聘有关的内容,使应聘者了解自己应聘的工作岗位,以上内容如实填入《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聘用考核表》。

(3 )考试和录用:根据岗位招聘、应聘情况组织考试(面试笔试相结合)。最后聘任领导组根据任职条件、应聘者的个人综合因素及考试结果,按岗位确定聘用人员。

(4 )聘用结果公示:对已确定的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在公示期间若对被聘用人员有异议者,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聘任领导组办公室反映。

(5 )试用期:公示期结束若无异议,由各服务中心通知拟录用人员进入试用期。聘用人员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3 个月,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聘用人员的试用期限。试用期工资一般按约定工资的80% 发放,不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

(6 )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起始时间为试用期起始日期)。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期不超过三年。

2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从劳动者初次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劳动合同算起,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两次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分为全日制聘用人员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两种。

全日制聘用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日工作时间为8 小时, 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性质比较特殊的岗位,各服务中心应明确具体工作方式及工作时间,并在招聘时告知应聘人员。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一般签订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与其他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告知各服务中心,各服务中心可以根据聘用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工作。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不实行试用期,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非全日聘用人员一般以小时计酬为主,也可以双方协商报酬,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太原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用工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考核要求;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培训、保密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所在服务中心发生合并、分立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时,原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权利或义务的部门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提前30 天或在试用期间提前3 天书面通知各服务中心,上报后勤管理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所在服务中心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2未足额支付工资;3 以暴-力、胁迫手段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4 违章指挥,强令聘用人员冒险作业,危害人身安全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勤管理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聘用人员以下六种主观行为之一,给学校和后勤管理处利益造成损害的,各服务中心可上报后勤管理处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3 严重失职,给学校和后勤管理处造成重大损害;4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5 以欺诈的手段签订合同;6 因违法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聘用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各服务中心上报后勤管理处后,提前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1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安排的工作;2 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 签订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

第十七条 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劳动合同自动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2 聘用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 聘用人员死亡或法院宣告失踪;4 部门撤销;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后勤管理处向聘用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 日内给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四章 聘用人员待遇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各服务中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执行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新聘的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为850 元/ 月,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为9.3 元/ 小时。

各中心可根据聘用人员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及定期考核结果,奖优罚劣,以850 元/ 月为基准,上下浮动10%。连续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成绩突出,考核为优秀者,本考核期内工资上调10% ;违反劳动纪律,表现恶劣,考核为不合格者,本考核期内工资下调10% 。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与人事处协调,组织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保费缴纳按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死亡,各服务中心必须及时上报后勤管理处,并报人事处备案;聘用人员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规定和工作岗位的需要,后勤管理处各服务中心应为劳动者提供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聘用人员,各服务中心应视情况给予特殊岗位津贴,随工资发放。

第五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聘用的聘用人员,由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宏观管理;各服务中心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六条 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职责:

1 根据各部门的编制情况,核定聘用人员的用工指标;

2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政策,建立和健全后勤处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3 负责各中心聘用人员需求的审批;

4 负责具体组织聘用人员考试录用工作;

5 负责组织各服务中心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6 负责聘用人员档案的动态管理;

7 监督各服务中心对聘用人员实施规范管理和定期考核;

8 负责与人事处协调办理聘用人员保险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各服务中心职责:

3 负责提出本部门聘用人员需求、任职条件、工作任务等岗位要求;

4 负责配合聘用领导组对应聘人员情况进行调研和资格审查;

6 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技术、安全和劳动纪律培训;

7 负责定期对本部门聘用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和爱岗敬业的教育;

8 保证按时足额发放聘用人员工资;

9 定期组织聘用人员进行体检;

10 安排聘用人员住宿的,应对聘用人员的住宿环境定期检查,确保整洁、安全;

11 如遇聘用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发生须及时做出处理,并上报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八 条 聘用人员应遵守以下劳动纪律:

1 聘用人员应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后勤管理处及各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 聘用人员应服从各服务中心的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3 聘用人员在工作场所内要服饰整洁、举止得体,应加强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素质。

4 聘用人员在各服务中心安排的住所中不准留宿他人;宿舍内应保持卫生整洁;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不准赌博、酗酒。

5 聘用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或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后勤管理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者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二

甲方(聘用单位)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李华(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

(1)自年月日起,为固定期限协议。

(2)自9月1日至8月31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协议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聘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协议。

签订聘用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协议。

本协议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协议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协议,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协议。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聘用协议依法签订后,协议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协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协议继续有效。

聘用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协议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协议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协议。

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协议自行终止。

经聘用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协议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协议。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5)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协议,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协议。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协议。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协议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协议,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根据教育系统教学特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三十天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协议的经济补偿。

经聘用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协议的(不包括在见习期和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协议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聘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协议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协议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协议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甲方依据本条第3、4款解除协议,发给经济补偿金时,乙方的月工资低于甲方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单位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聘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协议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必须交付赔偿费用等。

(1)凡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出资进修培训,乙方应按规定赔偿进修培训费。

(2)凡在规定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支付赔偿费;。

(3)凡是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分配的住房,按本市及单位主管部门房屋分配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7.聘用协议履行期间,协议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协议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应按不满聘用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

8.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协议的,甲方应按协议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协议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其它事项。

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协议发生人事争议,按《实施意见》第六条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协议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集团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孙宾。

乙方(签字)李华。

199月1日1999年9月1日。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三

一、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局属事业单位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年度聘干计划内从本单位在职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局属各单位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确定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人员的聘用。

三、聘用干部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贯彻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四、聘用制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人诚实,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勇于奉献;

3、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4、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5、具有胜任聘用岗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6、初聘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

7、身体健康。

五、聘用程序。

2、用人单位公布聘用岗位、职务、条件和聘用方法;

5、首次聘用的,其试用期为半年,期满后签订《聘用制干部合同书》(一式四份),批准机关、聘用单位、局人事处及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六、聘用制干部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合同自行终止。如工作需要,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本人申请续聘,履行有关聘用程序,并经组织部批准,方可继续聘用。

七、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可按所聘职务套改工资,执行同岗位、同职务干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八、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的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

九、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十、对聘用制干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需报局人事处备案。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应恢复其聘用前的身份,回到工人岗位工作,执行工人的工资标准。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十四

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聘用制干部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企业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聘用干部。

第四条聘用制干部与所在企业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企业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有三年以上工龄;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

(二)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

(三)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并公布结果;

(四)首次被聘用的应有半年以上的试用期,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

(六)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八条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为3-5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三条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十三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制干部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十六条企业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技术骨干,在聘期内,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都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合同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聘期内及解聘后的待遇

第十九条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享受所在企业同岗位、同职务企业录用制干部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聘用制干部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聘用制领导干部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一经录取或选调,即办理干部录用手续,享受国家机关干部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的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聘用制干部解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岗位同等人员的待遇予以确定。

第五章退休、退职第二十三条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规定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诉,由政府人事部门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聘用制干部审批表》由人事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近来百度知道上突然出现了一些关于聘干的问题。这里说的聘干,大约指的“聘任制干部”尤其是事业单位里的本单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其实我对人事政策也是一知半解,又没经过系统学习,就算就此说几句,能说对多少还是未知数。

中国的人事制度,历史上向来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分的,大体上分为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渐按照单位的性质,实行不同的人事政策。现在,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人事制度,已成定局;国家对企业的人事控制也采取了企业化的宽松方式。唯有中间的事业单位的人事上上未完全定型。现在,各省都在按照人事部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在事业单位中破除干部终身制。

但是,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改革还有一个大的背景,就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就是说,应该先进行单位性质的评判,再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才具有实际意义。

聘干是一个历史问题,与乡镇“招聘干部”“竞聘上岗”等不完全相同同,更不能等同于现在执行的“全员聘用制”。根据我手头掌握的资料,以山东省为例,1988年05月30日山东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授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非农业户口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中聘用干部。”这里实际上把招聘干部和本单位工人聘干混为一谈。同时规定“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和待遇。”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五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合理有效地发挥管理人员的才干,打破终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规范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岗位,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的主要经营岗位(包括承包经营者)。

第三条

本规定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管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和择优聘用,以及管理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公司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

第四条凡公司现已有的经营管理岗位(原经营管理者的聘期届满的,或不能胜任的),或因业务需要新增设的经营管理岗位,均采用竞聘上岗。

第五条公司将需竞聘的岗位的标准和要求公开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接受竞聘者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第六条在接受报名的同时,由公司相关部门选出的代表组成临时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竞聘者资格审核和担任整个考评工作。

第七条凡参加竞聘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带好所需具备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门报名,参加初选。

第八条

公司将符合标准的初选人员及相关材料统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接受公司员工对竞聘者的资格进行评议和质疑,凡评议不合格,或被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竞聘者,将被取消竞聘资格。

第九条

初选合格的竞聘者,将参加笔试和竞聘演说后,由评选委员会无记名投票,qq大全并统一公布各竞聘者的得票结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竞聘者参加复试。

第十条

复试由公司领导(或委托人事部门)对竞聘者进行面试。面试后,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人)聘任,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者,由第二名自动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管理管理人员的考评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是对其上一个年度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第十三条

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公司领导、各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和群众推举出的职工代表,参加对管理人员的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门通过民-主选举出的,代表所在部门的职工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应在广泛征求和汇总所在部门职工对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再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古诗词大全确实真正做到代表职工的利益。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考评的程序:

1、首先由被考评的管理人员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职,和简要陈述新一年工作的计划安排;

2、回答评议人员的询问;

4、对通过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员进行评分投票;

5、公布评分结果,向被考评管理人员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信任投票分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弃权票三种。信任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为评议合格;信任票数未能达到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者,为评议不合格。

根据多年的企业高管职业经验以及接触的`中小企业现状,我发现很多原本前景广阔的企业的运营结果却是错失产业发展的大好机遇,或错失市场机会,或停止不前,甚至很快消亡。我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才匮乏所致,因为好项目不会缺钱,更不会缺市场。

据我的实际观察和研究,其实大多数发展中的中小企业并没有停止找人,并且几乎想尽了各种方法去寻找人才,但结果是要么代价很高,要么效果并不理想,尤其是中高级人才。在与很多中小企业老板们的交流中发现,由于他们的急功近利和不专业导致了以上结果。并且一次次地走入误区,一次次的与人才失之交臂,甚至一次次的彼此伤害。那么,企业如何才能找到自己心目中理想的人才?如何有效的获取中高级人才呢?我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急需中高级人才的中小企业参考:

一、搞清楚什么是高级人才?

首先要掌握中高级人才在市场上的需求特点,通常,中高级人才在市场上往往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因此,中高级人才有比较大的选择空间,他们不缺工作机会,他们向往更高的职业发展空间。而且,中高级人才都已经比较成熟,决策比较理性,除了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以外,他们比较关注发展机遇、工作环境。

二、弄明白自己需要什么?

发展中的中小企业要清楚自身的现状,并明确近期对中高级人才的需求。从企业角度来看,大多数企业自身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培育出中高级人才,而且,有的企业缺乏对中高级人才的甄别能力。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看,大多数企业并没有为中高级人才设计专门的培育机制、激励机制。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在获取和留住中高级人才的过程中,缺乏精心的策划、准备和安排。根据我个人的经验,企业在获取中高级人才的过程中,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多企业考察经理人能否为企业制定战略、设计商业模式等等本应该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做的工作。我非常认同北京大学国际mba教授马浩先生的观点——企业经营战略是老板的活儿,别人练不了。所以,企业招的是职业经理人,不是董事或董事长或职业老板,除非企业让他变成老板。因为企业信息、资源等等都为老板所掌握,再高级的人才也是“外人”。大家也都心知肚明,老板要让经理人离开也就是一句话,顶多三分钟的事情。就连tcl这样大规模的企业也是如此。你想,作为中小企业这种战略靠谱吗?尽管对经理人来说起草个战略很简单。

说白了,不管是招来的ceo,还是其他中高级人才,企业必须弄明白让他来做甚!就是执行,执行董事会或董事长(老板)或专业咨询公司为企业确定的战略。不用考理论、看学历,具有经得起推敲的职业经验就足够企业用了。你想,如果没有金刚钻,他从来就不可能干过瓷器活。

2、在引进中高级人才之前,企业应考虑是否能承担其较高的成本和失败带来的风险。

说到这里,发展中的中小企业必须明确一点——不自己操刀,选择经理人运作企业都会带来“较高的成本”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失败风险”,必须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这里所说“较高的成本”是相对的,老板和经理人的思维方式迥异,职业化差距大,很可能老板损失上百万只当买了个“教训”,经理人花十万是为了防止未来上百万的损失而让老板念念不忘,甚至被老板炒了鱿鱼,关键就是你怎么看:“失败风险”中失败的原因是复杂的,除了经理人的能力问题外,大多数是老板不放心而越过经理人重新操刀越庖代厨。因为“职业的经理人与非职业的老板”的矛盾永远存在。

另外,成功的关键还在于明确企业战略以及阶段性任务是什么?创业初期,产品在区域市场运作这时就需要具有冲锋陷阵经验的领军人物;二次创业,企业全国运作了,最好启用“元帅”与“军师”混合型的人才来领军;企业规模大了(行业领导),需要规范了,就应该由具有相应职业背景的国际化、系统化思维的人才来带队了。根据我的经验和研究,各个阶段的人才不可颠倒,否则,在初期只局限于运作区域市场时,就把摩托罗拉亚太区总裁请来做领军人物,不把你的企业给搞死就怪了。

3、在引进中高级人才之前,企业应考虑是否具备能充分发挥中高级人才才能的企业环境和条件,包括制度环境、文化环境、资源条件等。

正如马云所言“今天很残酷,明天更残酷,后天很美好。但很多企业死在了明天晚上!”我认为很多企业死在了盲目乐观的路上。很多企业一切都没有准备,就大张旗鼓的高调招聘ceo,新ceo被老板“做就做最好;争做第一”所“感动(其实是没有做好调查)”也就一起死在了盲目乐观的路上。所以,如果企业的制度环境、文化环境、资源条件等不具备时,不要一时冲动就找经理人。结果只有一个:彼此伤害!

4、在引进中高级人才之前,企业应制定一套风险防范机制。

所谓风险防范机制,在我看来这一时期关键就是制度的安排。一切都放权了,老板还要亲自暗地里检查ceo的财务问题就不合适了。关键的环节按制度、流程运行,而不是靠老板安插的嫡系人员或老板亲自上阵。这样,既规避了企业风险,又没有彼此的猜疑。

5、收集中高级人才的薪酬行情。

人才是一种特殊商品,什么样的人才就什么样的价格!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如此简单的道理三岁儿童都晓得,在此不必再多说。

三、哪种招聘渠道最适合?

由于网络的发展,大大促进了人才信息流动,包括网络招聘、网络猎头、网络搜索、sns网络招聘等方式,最近,又出现了一种如“竞聘天下”网络竞聘的方式。尽管这些方式都大大促进了人才信息的流动。但在互动性、流动效果、调动群众方面有诸多不足,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丰富。

因此,企业不能盲目选择比较热门或流行的招聘方式,而应根据中高级人才的上网、阅读和交友特点选择合适招聘渠道。具体措施包括:

1、企业老总及相关高管应有意识的参加各类高层次的社会活动,以结识各界精英人才。

2、通过朋友关系、供应商关系、内部员工推荐等方式获取中高级人才信息。

3、如果需求比较紧急,企业可委托合适的猎头公司。

4、在中高端刊物上发布招聘广告。

四、如何有效识别合适匹配的人才?

企业如果有较为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估体系,可自行进行评估;企业如果没有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估体系,可请第三方进行调查和评估。例如借助人才测评软件、猎头公司、咨询公司等。但是,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方法,人才的阶段性观点和有效、实用才是硬道理,其中职业经验最为重要,一个从来没做过的人把他放在办公室里就会傻了,信不信由你。

综上所述,发展中的中小企业要想有效引进中高级人才,必须搞清楚中高级人才的特点、弄明白自己真正所需、选择合适的招聘渠道,并有效的识别合适匹配的人才。最为关键的是前两点,否则,后面的问题就无从谈起。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十六

宋女士打算利用小长假做一个择期的小手术,但仅仅3天的假期不够,还要再请2天病假,她很关心病假期间是否要扣工资。

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了解到,按照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并且按照目前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每天75元(2030元×80%÷21.75天)。21.75天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员工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计薪天数。

还有些员工回家扫墓需要前后多休两天事假,事假期间是否要扣工资?按照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不同工龄员工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那么,不同工龄员工的“医疗期”如何计算?据了解,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医疗期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种情况是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七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甘河子镇乌齐路南侧八区二段租与乙方使用,面积x1平米。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出租方从xx年x月20日。

20xx年x月20日,至三、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四、租金每年xx(贰仟元整),押金1000(壹仟元整)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

五、如在租房期内有一方违约,需向对方付违约金1000元(壹仟元整)。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自行承担水、电、物业费、垃圾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十八

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_______

从事口腔医疗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聘用年。聘期满前____月经甲乙双方认可协商后可续签合同。

二、工资待遇与奖惩

正式聘用期月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元,月假四天。原则上不可连休。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及必要用品,有具体聘用部门负责安排。

2.及时按标准向乙方兑现工资及奖惩资金。按照口腔诊所工作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格证及其他证件,乙方提供并查备,同时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具体手续。

四、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签署合同后,乙方办理好各种变更注册和登记手续,利于聘用期工作的开展。

2、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诊所工作期间,对诊所的技术工作具有指导的.义务。

3、乙方因事需要请假,甲方应予以批准,并不扣除乙方工资。因乙方不在诊所的情况下,甲方聘请的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医疗差错、纠纷甚至事故,乙方不承担任何医疗和民事的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

此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如若违约,违约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合同终止于聘用期满之日,双方协商愿意续签者,需在期满前____月内办理,过期补签者不计入连续聘用期限。

七、合同签署与争议:

1、具体程序为:

(1)甲方提出聘用申请,

(2)乙方同意

(3)乙方将医师资格证书、医务人员聘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于甲方。

(5)甲方和乙方签署生效。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章):_______

日期: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负责人(签章):_______

日期: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九

乙方:_____

签订地点: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地址、结构、间数、面积、房屋质量及用途

房屋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事项采取先租后买方式。租赁期暂定为六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日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按照_________元/年(_________元/月)标准,采取按季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43750元,于每季度首次月15日内付清。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房屋租赁抵押金10000元,并预付一个季度租金,计_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钥匙及其它设施,如水、电卡等。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装修

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安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甲方应给予积极协助,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第五条:出租转为购买的有关情况

1、待乙方获得其上级行房屋购买批复后,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租赁合同自动失效。

2、房屋购买按照_________元/平方米单价,以最终办理的房产证面积计算。

3、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涉及的契税、手续费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4、鉴于该房屋甲方办理了按揭贷款,为了确保双方利益,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购房资金的划拨、协助办理房产产权及过户手续。中介委托代理费由乙方承担。

5、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后,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60%预付给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将资金支付给甲方,并监督、协助甲方偿还按揭贷款。

6、甲方偿还贷款后,应积极办理乙方名下的产权(房产证)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支付预付款后30日内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向乙方移交。

7、经乙方收到并验证产权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后15日内,乙方将剩余60%房款支付给中介机构,并由中介机构转付给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乙方每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___‰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交付出租房屋给乙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甲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或在乙方取得批复后不与乙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的,应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乙方全部装修款以及乙方为使用此房所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同时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

4、乙方违反合同,自行装修房屋、租赁期满后不购买此房,应赔偿租赁前甲方全部装修款_________元,同时另行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4、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移交产权手续,每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罚金。

5、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甲方支付房款,每日按照应付款项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七条:免除条件

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承诺对此房屋充分拥有合法产权,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前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均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单位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二十

1、实习生:旅游学校学生或同类学生被酒店接受为实习生。实习期通常为6个月至12个月。酒店不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实习协议。实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实习生在正式录用时可免试用期。

2、临时工:酒店可根据需要聘用临时工。临时工的聘用期将根据需要而定或与该项工作同期结束。

3、试用期员工:酒店按试用期条件录用的新员工。在试用期结束时需经考核,试用不合格者将不予留用。部门经理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情况,提出延长或缩短试用期(延长最多三个月)若员工再次达不到要求,工作将被终止。

4、正式员工:经过试用合格的员工将转为正式员工,享有正式员工的待遇。

5、特聘人员:

酒店根据工作和发展需要,聘请具有丰富酒店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专门技能的人员。特聘人员的面试,工资待遇由总经理批准及签定特聘协议。

二、合同期限/续签合同1、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一般为2个月,合格后,员工的试用期将构成合同期的一部分。

2、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前,根据员工表现,经部门经理审批报总办经理核准。

三、

员工招聘:

1、酒店所有的招聘与解聘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简称总办)。

负责,并报总经理审批,其他部门及人员都无权办理。

2、部门需增补人员,在部门编制内的报总办,由总办负责招聘。部门经理可参与面试。超出编制的应报总经理审批后,由总办负责招聘。

3、酒店招聘员工采用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方法。

凡具有相关文化程度,专业知识或工作技能,身体健康的人员,均可向酒店总办咨询及申请职位。

4、求职者到酒店求职,须提供有关证件,如:身份证,学历证,技术学校等级证书,健康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非市区人口)等。如实填写《职位申请表》所列各栏目,并愿意承担《职位申请表》所列之责任。员工身份、地址、电话号码、婚姻关系等个人资料如有变动,应即知会总办,若因提供资料不确实或不详而造成个人损失,概由其本人负责。

5、酒店录用的员工,必须接受业务考核、资历审查及体格检查。身体健康条件合格的,经总办和用人部门面试后,报总经理审批,方可正式聘用。

6、员工聘用后尚须定期检查身体,如发现患有不适宜服务工作的疾病将立即停止其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痊愈的,经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之有效证明后可申请复职,不能痊愈的可终止聘用。

7、酒店所有人员一律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1—3个月(按不同工种)。期满合格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或延长试用期,用人部门或总办有权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情况延长和缩短试用期,以不超过三个月为限。但如实习期满或原从事酒店工作,富有工作经验的,可免试用期。

四、新员工入店手续1、酒店录用的员工,由总办负责填写《人事变动通知书》通知用人部门。

服务期满半年未满一年的,在办妥手续后,可退还其缴纳的岗位培训费的50%;

服务期满三个月未满半年的,在办妥手续后,可退还其缴纳的岗位培训费的30%;

服务期未满三个月或未办妥辞职手续的,岗位培训费不予退还。

3、新员工如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交清岗位培训费,须向总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办经理批准后从工资中扣除。但岗前培训费必须入职前一次缴纳。所有费用均由财务部收取或扣发。

4、新员工职前应进行身体检查,同时按照酒店从业人员健康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所需费用由本人支付。

5、新员工入职时,免费领取工号牌,更衣柜钥匙,《员工手册》。如遗失,损坏须交纳每项10元后方可补办。工号牌如属自然损坏可凭旧工号牌更换新工号牌。

6、新员工入职时,免费领取岗位制服2套。制服一律不得穿带出酒店。离职时应将洗净的制服退还酒店,如有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

7、试用期内员工,不享受奖金待遇及任何假期。

五、员工辞职1、酒店员工在试用期内有权提出辞职,但必须提前七天向酒店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离店手续。

2、酒店员工在合同期内需要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酒店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部门经理及总办批准后方为有效。主管或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须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到财务部结清所有财务帐务;

第三,到保安部办理手续;

第四,到总办办理员工宿舍、《员工手册》、工号牌、制服退还等相关手续。

4、员工辞职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办理离店手续,但要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酒店有权要求其返回工作岗位,并责令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如属参加在职培训或外派培训的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者,须参照培训协议书赔偿酒店相应经济损失。

6、一般员工辞职的由总办签批,部门领班以上的管理人员、部门文员、技术工种、外聘人员辞职的由总经理签批。

7、按规定可退还给员工的岗位培训费的审批权限与辞职审批权限相一致。

六、解聘和辞退1、酒店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岗位要求时,酒店有权给予辞退并不予发放任何补偿金。

2、员工在职期间如违反《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酒店其他规章制度的,按规定随时无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劝退、开除者将不给予任何补偿金,如严重损害酒店利益的,酒店并保留法律上追回损失的权利。

3、凡因触犯国家法律被拘留或判刑的员工一律开除。

4、非因公受伤或患病的酒店员工,酒店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无法工作时,酒店将根据该员工在酒店的工作年限,酌情发放补偿金。

5、酒店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裁减冗员时,总办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本人,或增发三十天的工资作为补偿。

6、各部门给予员工辞退、除名处分的,应填写处罚通知单,并经被解聘、辞退员工本人确认和签名,说明理由交总办,报总经理审批后,方能办理离店手续。

7、由于酒店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裁减冗员时被解聘的,岗位培训费全额退还。由于违反《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酒店其他规章制度的被酒店辞退或除名的,岗位培训费一律不予退还。酒店员工在试用期内由于不符合岗位要求被退的,酒店将根据员工的表现,酌情退给部份或全部的岗位培训费。

8、按规定可退还给员工的岗位培训费的审批权限与解聘、辞退审批权限相一致。

七、人事变动程序1、新员工试用期满定级、升职、降职、调动岗位的工资级别都将随人事而变动。

2、任何形式的人事变动、均要求填写《人事变动通知书》和《考核表》、经相关人员批准后,呈送总办备案。

3、人事变动审批权限:员工定级初级c以下,由部门经理、总办主任审批;

员工定级初级b以上,由部门经理、总办、主任、总经理审批;

越级定级、特殊工种定级,由部门经理、总办主任、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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