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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篇一
一年来,我局严格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xx]10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积极履职,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工作,使全局综合治税工作落到了实处,取得了实效。现将相关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狂年以来,我局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局重点业务工作同等对待。专门成立了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李应南同志任组长,其他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同时,召开综合治税工作专题会议,明确了全局综合治税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并具体规定了科室的工作职责,由财务科具体承办协调做好此项工作。
20xx年,全市新增社会组织13家,新增社会团体5家,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3家;全市社会组织总数达170家,其中社会团体13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2家;今年3—6月我局按照上级要求和年检规定对20xx年6月以前成立的社会组织进行了年检,其中年检合格的社会团体为96家,未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20家,两年以上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应撤销的社会团体13家;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33家,未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6家,两年以上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应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12家。全年全市有61家社会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2750人。福彩发行全年预计达3亿元,全年按月缴纳给税务局的彩票兑奖个人所得税约191万元。(相关数据表格附后)。
按综合治税的要求,及时将年检、民间组织变更、福利企业变更、区划变更等信息在娄底民政网上进行了公布,并将相关的表格数据送到地税部门及相关单位。
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篇二
为进一步拓宽税源监控领域,强化税收科学管理,促进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综合治税目标,财政局把综合治税作为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稳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现将综合治税开展以来的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为提高信息收集力度,财政局建立了“信息分包、逐级负责”的长效机制。全体县级干部各带领1名主要科室科长和财政信息员组成工作组。按照税务部门的需求,分别承包4—5家部门和单位,一包到底。财政信息员每天到所包单位,解释政策,收集信息,下班前汇报当天信息报送情况。财政信息员向科长负责,科长向分包的领导负责,分包领导负责协调到位,一级向一级负责。经过实行信息工作分包,明显提高了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房管局电子信息不全、供电公司用电信息不能上报、交通局无车辆自重载重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孟州数据等棘手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为了进一步加快综合治税工作步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措施,财政局多次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对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明确处理措施。一是传达市政府关于将综合治税工作列为今年重大工作任务的相关精神,明确全年的任务目标。二是传达姜市长到市财政、国地税部门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调研情况和重要指示,并对姜市长在调研中提出的要求一一落实。三是多次组织召开国地税与成员单位沟通会,对信息报送中存在的问题现场沟通解决,落实信息报送的格式和时限。四是讨论各涉税数据项确认问题。由市国、地税部门对市级各涉税数据项再次进行梳理,整理出需提交对接涉税数据项单位名单,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解决。五是对信息采集、确认、比对流程进行完善,由原财政局收到信息后进行确认、比对、分析结果传递给国地税,变更为财政局收到单位报送的原始数据直接移交给税务部门,由国地税对收集的信息有效性进行评估、分析,存在问题反映给综合治税办,提高了利用效率。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单位综合治税的积极意识,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促进全市综合治税顺利开展,采取了以下宣传措施。一是编制《xx综合治税工作简报》,宣传我市综合治税政策规定、领导批示、工作动态、先进经验、典型事例、问题答疑、表彰惩处以及其他省、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先进做法,增强各涉税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感,调动其协同征管的积极性。
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篇三
一年来,我局严格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xx]10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积极履职,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工作,使全局综合治税工作落到了实处,取得了实效。现将相关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今年以来,我局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局重点业务工作同等对待。专门成立了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李应南同志任组长,其他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同时,召开综合治税工作专题会议,明确了全局综合治税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并具体规定了科室的工作职责,由财务科具体承办协调做好此项工作。
20xx年,全市新增社会组织13家,新增社会团体5家,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3家;全市社会组织总数达170家,其中社会团体13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2家;今年3—6月我局按照上级要求和年检规定对20xx年6月以前成立的社会组织进行了年检,其中年检合格的社会团体为96家,未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20家,两年以上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应撤销的社会团体13家;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33家,未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6家,两年以上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应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12家。全年全市有61家社会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2750人。福彩发行全年预计达3亿元,全年按月缴纳给税务局的彩票兑奖个人所得税约191万元。(相关数据表格附后)。
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篇四
134,751。
万元,同比增收。
91,629。
万元,增幅。
212.49%。
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强劲的财力保证。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五五”普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区局党组高度重视普法教育工作,成立了依法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一把手”亲自抓普法工作的贯彻落实,普法宣传办公室设置在综合科,成员由综合科、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等科室组成。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相关的普法工作制度,明确提出了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方法步骤,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从而在组织领导和制度上保证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税工作的落实与开展。
二、以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素质为着力点,强化税收法制教育培训。
我局把加强对税务人员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素质作为“五五”普法教育工作的重点,创新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教育活动,税务干部的法制意识、执法能力得到很大提高。
制定和完善了《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全员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税务业务能手培训办法》等,并针对税务稽查、税源管理、税收服务等“六员”执法人员,扎实学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区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法、讲法,起到了共同学习、共同交流,共同提高的作用半年来,我局完成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大大提高了税务干部的法律素质,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打下良好基础
注重实践出真知,实践强本领。我们注重学用结合,在实践中培养和锤炼国税干部,通过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国税干部的执法能力。一是按照学习型组织的要求,科学设置法制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健全培训教育机制。二是改进法制培训的模式,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纪委领导、专家学者辅导讲座与税收实务操作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三是培训成效显著。今年来,我局有
3
2
名同志成绩进入全省前。
100。
名,得到省局的通报表扬。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为依法治税工作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充分利用内部局域网络资源,积极探索网络学习和教育新途径,设置了“预防与惩治”、“税法宣传”等栏目,畅通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引导干部职工和广大纳税人遵纪守法通过开展网络在线教育,节约了教育成本,拓宽了税务干部的知识面,提高广大纳税人纳税遵从度
三、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为着力点,创新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税收法制宣传。
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是进一步提高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此,我局领导十分重视,先后召开了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认真学习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法律进机关”活动的有关文件,领会精神,掌握要求,并通过召开会议,典型引导,以案说法等形式,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进机关”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号召全体国税干部用实际行动争做学法、用法、规范执法的模范
平时通过办税大厅大型
led。
4
18。
9
篇,其中市局采用。
8
篇,省局采用。
9
篇,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四、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着力点,大力开展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重在“治内”和“治权”,因此,加强执法监督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我局围绕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促进依法治税水平不断提升。
我局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清理入手,实行文件会签制度,即各级税务机关制定下发对纳税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规程、办法、意见等文件,必须报综合科审查。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从源头上了规范了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
我局制定《税收执法岗位责任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税收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制度,构建起了全面、清晰、严明的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计算机自动考核,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得到了有效监督,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推动税收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税务人员执法过错大幅度下降。
深入开展
55。
万元,消化增值税留抵税款。
42。
万元,缴纳罚款。
6000。
元。上半年共查补入库各项税款。
65。
万元,充分发挥了税务稽查的应有作用,切实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大力促进税收收入。
五、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16。
户(次),准予备案减免税。
29。
户(次)(含。
20。
户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审批退还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即征即退”税款。
23.41。
万元,对。
7
户(次)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做出调查复函,涉及退税金额。
20031。
2641。
16。
批次,涉及采购国产设备金额。
23.71。
亿元(含税),已实际退税。
3.36。
亿元。充分发挥了税收服务经济的职能作用,为湄洲湾石化先导区建设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通过扎实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税工作,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实现了“三大转变”:
一是执法理念实现了由“重习惯”向“重法制”的巨大转变。
通过长期的法制教育和执法监督,大大强化了税务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牢固树立了法制观念,实现了由过去只注重业务学习向业务、法律知识学习并重,并且注重法律知识综合运用的转变。执法人员在处理涉税事务过程中,改变了过去的习惯性思维和做法,学会了从法律角度去考虑和处理问题,从思想上保证了执法行为的准确性、合法性。
二是执法行为实现了由“重权力”向“重程序”的巨大转变。
由于我局形成了规范的法制教育制度和依法行政长效机制,有效克服了过去存在的重权力轻责任、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解决了以往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执法随意等现象,极大地促进了税务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是税收管理实现了由“重执法轻服务”向“执法服务并重”的巨大转变。
通过加法制教育和执法监督,在国税系统内树立了“公正执法是最好的纳税服务”理念,税务执法人员严格按职责、按权限、按时限、按规程办事,公开、公正、透明地开展税收执法成为一种自觉行动,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树立了国税机关公正执法、优质服务的良好社会形象,实现了“党委政府满意、社会群众满意、纳税人满意”的目标,连续多年取得了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全区名列前茅的好成绩
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篇五
为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我市社会综合治税深化和规范化问题,加强税源监控,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促进依法治税、社会化税收管理,根据主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市政协于8月份组织开展了对全市社会综合治税情况的视察调研。调研组在对我市部分镇、部门综合治税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先后赴山东临沂、蓬莱、威海学习先进做法和经验。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我市自7月份全面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以来,通过建立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平台,委托代征平台,考核奖惩平台的工作机制,实现了税收征管向多部门,多税种,多行业,多领域延伸,一年来共采集有关涉税信息5600多条,经过筛选,利用有价值的涉税信息2200多条,利用涉税信息新增税款420万元,签定发票控管责任书10多份,通过强化发票控管新增税款360万元。
二、我市社会综合治税的基本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为全面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夯实基础。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理解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去年开展社会综合治税以来市政府专门出台了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对全市社会综合治税进行了统一部署。市、镇、村均专题召开了动员大会,组织宣传发动,把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作为增加财政收入,营造公平税赋大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逐步建立起“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新格局。在思想认识上强调我市实行综合治税是基于4方面的需要:一是保证地方收入不断增加的需要。近年来,我市为了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对财政收入的需求十分迫切,但地税税源基数缩减没有新的税源增长点,因此最大限度的挖掘地方税应当是保证我市可用财力持续稳定增长的方法之一。二是目前税收征管形势的要求。随着结算方式日益多样化,分配手段日益多渠道化,企业和个人的收入越来越隐蔽,税收征管方式难度越来越大,而地税部门税源零星分散,易漏难管,又无充足的征管力量,因此迫切要求建立一个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三是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的需要。《税收征管法》第5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四是加强部门协作,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需要。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担负着不同的职责,但是总体目标是一致的,应当相互配合、支持,形成合力,通过综合治税可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2)领导重视、组织体系初步建立,确保了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有序开展。为加强对全市综合治税的领导,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建立了如皋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综合治税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核查各镇、各部门和单位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情况。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财政、地税、国税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机构常设在地税局,负责根据领导组的决定,具体组织实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分类处置相关部门及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负责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各镇和开发区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及协调相关镇属单位、村(居)委会联动开展综合治税工作,领导组下设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由财政所长任主任,国、地税分局长任副主任,具体落实综合治税工作并配备专人明确为信息员。相关部门、单位领导也十分重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建立工作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明确专人为联络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过问、亲自督察的工作机制。
2、整体联动、措施扎实,为社会综合治税的生命力和有效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1)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必须借助有关部门的行政权力,离开各部门的配合协作,税源控管将无从谈起,更毋论应收尽收,不疏不漏。为此,我市综合治税领导组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先后与市建工、国土、工商、公安、交通、经贸等多个部门、单位建立了联系制度,将各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监控的任务和职责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下来。同时,各基层国、地税分局与各镇及部门也签定了综合治税责任书,从而全面构建了从市到乡镇的部门配合协作网络体系,实现了涉税信息资源共享,获得了大量的涉税信息,为监控税源、加强征管提供了充分的信息支持。如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配合,建立税务登记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税务部门与金融部门协作,大力推广电子申报,完善实时划缴工作。地税四分局根据土管所、供电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四月份对辖内22个砖瓦厂纳税情况与用电量进行比对,核实其实际营业额,清理补征税款40余万元。柴湾镇财政所利用同业税负水平的基础数据,将发现的宠物玩具企业税收异常情况反馈到税务部门,组织清查,取得显著效果。
(2)明确职责,强化各项监控措施。
面对工作头绪多,协调难度大,落实任务重等困难,各相关部门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做了大量细致工作,在工作部署上逐一做到事事有人抓,落实有反馈,实现了税源控管延伸到多税种、多行业及征管盲区。如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市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货物运输、出租车的营运情况监控;国土部门加强对土地转让、使用情况的监控;建设部门加强对基本建设情况的监控;房管部门加强对房屋交易监控等,形成了信息处理及涉税信息的控管岗位前移,大大提高了对以往征管盲区的信息掌握。对符合代征代扣税款条件的,签定了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代征合法、规范。白蒲镇建立了企业税源监控、契税、民营建筑、企业用地、农村运输拖拉机、房屋出租、个体屠宰七本台帐,切实为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基础。常青镇综合治税办公室注重对规模税源动态分析,出具书面报告与国地税沟通,加强了税源监控力度使税收收入有较大幅度的上升。
(3)舆论引导,宣传到位,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我市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引导社会各界关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各镇利用宣传标语、发放综合治税宣传材料、黑板报、召开村居民大会、税收宣传月等形式进行综合治税宣传,扩大综合治税的影响。在税务征收大厅,通过发放税收政策宣传单和宣传手册的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综合治税相关政策,让群众进一步了解政策、熟悉政策,使得纳税人对税法能理解透彻、能有深度的掌握,不会因不懂政策而出现申报的漏洞。如丁堰镇通过宣传使人们的纳税意识普遍提高,偷抗骗税心理和行为减少了,真真从内心认同纳税光荣、偷税可耻。今年上半年该镇主动到纳税大厅开票131户,开票金额907.81万元,征收税收34.76万元(主要为建筑、运输、租赁)。
3、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为社会综合治税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工作的关键在于狠抓落实,而落实的关键在于加强考核督查。经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如皋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实行多措并举、奖惩结合、强化监督、加强管理,客观公正地反映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实绩,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市政府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列入对各镇(开发区)、相关单位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记入年度考核总分。对密切配合、监控得力、协税护税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年终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奖励;对依法接受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由地税部门根据代征代扣税额严格按税法规定支付手续费;对因控管不力,造成税款流失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今年4月份市综合治税领导组对20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如城镇等三个先进乡镇,计经委、统计局等七家先进单位和8名先进个人给予了表彰。6月份,丁堰镇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对提供有价值、高质量信息的供电、土管、城建、企服站、三河、皋南村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全面履行代征义务的部门,由财政所按照实际入库税款给予5%的手续费。通过加大考核和奖惩力度,较好地调动了各单位参与、支持综合治税工作的积极性,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得以有效推进。
1、少数乡镇、部门对综合治税的认识不统一,措施不扎实导致综合治税工作开展不平衡。
(2)措施不够扎实。有的单位综合治税工作已经较为深入规范或正走向规范化,但也有少数单位综合治税工作仅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的开展工作。一是部分镇仅有台帐或仅建立体系应付检查,而没有具体落实综合治税的措施;在调查中我们甚至发现少数镇干部不能正确理解社会综合治税的含义。二是部分单位、部门措施有所落实但是力度不够大,操作程序不够规范,信息采集质量不高,仅满足于一般性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工作不主动,没有创新理念。个别单位仅局限于签签文件,打打电话,不同程度的存在等、靠思想。由于以上现象的存在我市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极度不平衡。如20在涉税信息传递数上较多的如城、白蒲等镇均达到500多条,九华等镇利用信息较多约300多条,而有的乡镇涉税信息传递少的仅有5条,在信息利用上有的镇还是空白。
2、社会综合治税氛围不浓,社会参与的共识尚未普遍形成。
(1)宣传工作长期性不足,群众参与力度不够。我市在社会综合治税宣传发动上缺乏长期性,仅满足于会上讲、挂标语、黑板报和为迎接检查而进行的突击应付,虽然面上宣传有声有势,但不能传到千家万户深入人心。群众存在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错误思想,没有形成“千斤担子,大家挑”的共识。部分群众难过“人情关”而拒绝提供涉税信息,认为都是本乡本土的熟人何必出力不讨好破坏了人际关系。总之由于群众没有正确理解综合治税的意义,造成了大量的税源信息在不经意间流失。
(2)部分纳税人的共识没有普遍形成,出现了政府部门“一头热”的现象。自我市开展社会综合治税以来,市各级政府,各部门都将该项工作摆上工作日程,形成浓烈的齐抓共管氛围,与此对比,我市不少企业负责人却只顾自己利益,对综合治税不闻不问,甚至少数企业会计盲目听从于老总而不顾《税法》、《会计法》的规定做了数本帐册,一本专门针对税务机关查帐而设。有的企业车间机器轰轰运行,产品畅销但在帐面上却做亏损。没有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意识。
3、在操作中漏洞较多,创新不够,税源流失日益突出。
社会综合治税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各镇和相关部门创新理念不够,在具体操作中硬搬模式,没有因地制宜形成“一镇一策”,甚至因为没有“创新堵漏”而造成税源流失。(1)在招商引资中部分市外大企业仅把生产车间投资到我市,并没有成品和销售,造成这部分企业没有税收,这不但影响了我市的地方财政收入也不同程度的浪费了招商引资成本。(2)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出现了原有的企业申请注销或“脱壳”经营,注册成立新企业或“三资”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国地税部门仅进行了核实而没有针对这一现象形成合力,创新征管机制,查漏补缺。(3)招商引资的投资企业落户我市在办理征用或租用土地协议上没有明确营业税的缴纳主体,因而在征收租金营业税和不动产销售营业税上出现推委现象。(4)在征收管理中存在“唯任务”的'思想。认为一些税种比较零星,管理费时费力,形成了只看重大税源如增值税而忽视零散税源管理的现象等。
4、考核奖惩落实不到位,导致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进展缓慢。
我市虽制定了《考核办法》,但各镇、部门实际情况影响了考核奖惩的落实程度。一是由于认识的不到位影响了考核的不到位,部分镇、部门认为综合治税工作仅是表面工作,不必耗人耗力而影响到本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成绩。二是少数镇由于政府财力拮据,对在社会综合治税中的先进个人只有口头承诺没有实质性的奖励。三是对少数偷漏税的企业惩罚“轻不着边,重不到位”滋长了其漏税恶习,也影响了主动交纳税款企业的积极性。四是考核力度不大。对由于涉税信息不准确,传递不及时或受托代征部门单位对税源监控不力,不按要求代征代扣税款影响财政增长的没有动真碰硬,追究责任。以上多方面原因造成我市社会综合治税进展缓慢。
四、对策建议。
1、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工作的深化,首先需要认识的深化。认识上的提高,必将推动工作更好地开展。针对我市各镇、各部门对综合治税工作认识的不一致,进展的不平衡,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统一认识:一方面,市场经济快速运行中,出现了经营多元化、收支隐蔽化、分配多样化、偷逃税智能化的新特点,税源控管难度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地方税收面广量大、零星分散、易漏难管,征管力量相对不足,征管手段比较滞后,更增加了税源控管的难度。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强化税收源头控管,是从源头上控管税源的一项长期的治本之策。最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也体现了依法治税的重要指导思想。总之各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反复灌输综合治税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头脑中形成了非抓不可的“三个观念”,即:加强综合治税工作是增加财政收入、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需要;加强社会综合治税是均衡税负、确保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加强综合治税是完善税源监控、加强税收征管的需要。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变表层为深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健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完整高效的工作体系。
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综治协调是整个工程的基础,要夯实这一基础。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各级领导小组都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社会综合治税进展情况,并通过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各类重大问题。二是打破瓶颈,健全联动机制,首先要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处理涉税方面事项不得隐瞒,要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供税务部门参考;其次协助税务部门抓好税收征管,通过委托代征代扣、联合办公等手段,在一些关键环节卡住口子,促进税收应收尽收;三是做好税收工作的保障。这一点主要是针对公检法部门,为税务部门提供司法保障,对少部分抗税,偷税的企业要严打,对部分违规避税的企业要严查。
3、健全与落实考核奖惩机制,有效调动社会参与力度。
我市在推行综合治税的同时要切实贯彻落实《考核奖惩办法》。一是奖励激励。除依照税法规定及时支付代征手续费外,协调部门设立综合治税专项奖励基金,年终根据各镇、部门代征税款入库和提供有效涉税信息情况确定奖励比例、金额,并直接拨付。同时,设立涉税举报奖励基金,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加强对地方税源的监督。二是考核考评。将信息采集、信息反馈的数量和质量、委托代征税款情况,进行量化、细化,列入各镇、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评的重要内容。对领导重视、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在评先选优,双百分考核中优先考虑。三是责任追究。对在推进综合治税工作中控管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将在目标责任书考核中扣分,并取消其评先选优资格。对不依法代征代扣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按照相同数额或相应比例,扣除下一年度财政经费。
4、创新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各项工作,形成浓烈的综治氛围。
综合治税的顺利开展和最终取得实效都离不开各部门在工作中的摸索与创新,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1)要创新宣传方式。一是扎实开展“争当诚信纳税人,共同参与社会综合治税”的税收宣传月活动,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可以将综合治税政策编成剧本发送到民间艺人手中,让他们在老百姓中广泛演出。二是开展正反典型宣传。一方面要大力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典型宣传。另一方面结合如皋警方栏目加强对典型偷漏税案件的曝光,以案说法,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2)创新工作方式。一是国地加强税合作,充分发挥合力作用。创造式的制定协作制度和办法,国、地税局各有不同的分工,没有健全的合作制度作保证,就难免在合作中造成与对方的工作计划发生冲突,或者超越职能范围。因此,国、地税局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对配合协作的层面、手段进行详尽的协商,对合作中经常涉及到的税源监控、日常检查、协助征收等工作进行全面明确和细化。这样才能保证合作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合作效能的充分发挥。二是大力推行“社区综合治税”。可确定“依托社区管理优势,全方位加强税源控管,积极创新综合治税机制”的工作思路,形成依靠政府领导,以社区、居委会综合治税体系为依托,以实现地方税源的有效监控为核心的社区税源控管新机制,促进税收稳定增长。
5、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障社会综合治税持续健康发展。
缺乏长效机制必然导致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流于形式。因此必须从内外三个方面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内部机制。制定从涉税信息采集、加工、整理、使用、监督考核等程序文件,严格实行过程控制,按期进行内审和管理评审;二是建立外部机制。定期召开通报会,交流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综合治税贯穿到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长期坚持,确保社会综合治税持久运行。三是建立审计考核机制。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将各相关部门社会综合治税情况进行立项考核。委托审计部门对代征代扣单位的代征代扣情况进行延伸审计。通过三个机制的建立,逐步实现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协调制度化、税源监管职能化、考核奖惩规范化,从而切实把社会综合治税作为一项经常性、日常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在机制上保障社会综合治税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篇六
为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我市社会综合治税深化和规范化问题,加强税源监控,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促进依法治税、社会化税收管理。根据主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市政协于8月份组织开展了对全市社会综合治税情况的视察调研。调研组在对我市部分镇、部门综合治税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先后赴山东临沂、蓬莱、威海学习先进做法和经验。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我市自xx年7月份全面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以来,通过建立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平台,委托代征平台,考核奖惩平台的工作机制,实现了税收征管向多部门,多税种,多行业,多领域延伸,一年来共采集有关涉税信息5600多条,经过筛选,利用有价值的涉税信息2200多条,利用涉税信息新增税款420万元,签定发票控管责任书10多份,通过强化发票控管新增税款360万元。
二、我市社会综合治税的基本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为全面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夯实基础。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理解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去年开展社会综合治税以来市政府专门出台了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对全市社会综合治税进行了统一部署。市、镇、村均专题召开了动员大会,组织宣传发动,把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作为增加财政收入,营造公平税赋大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逐步建立起“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新格局。在思想认识上强调我市实行综合治税是基于4方面的需要:
一是保证地方。
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篇七
为切实做好住建委综合治税工作,根据《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领导。
成立住建委综合治税工作领导组,住建委副主任同志担任领导组组长。同志为信息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涉税信息并按要求报送。
二、明确职责。
各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职责,涉及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应定期及时准确的向联络员提供涉税信息。根据市综合治税数据采集系统内容,以下部门在每季度5日前提供上季度涉税相关信息。
建管处负责提供:
1、建筑业企业管理信息表;
2、建筑施工合同备案信息表;
3、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表。
房管局负责提供: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表;
2、房屋销售合同备案信息表;
3、房产交易转让信息表。
征收局负责提供:城市房屋拆迁信息表。
其他部门根据市综合治税领导组要求,配合联络员随时提供所需涉税信息。
三、信息报送。
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表并在每季度10日前在市综合治税平台报送,要求:
1、报送的涉税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与规定格式相符;
2、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本部门的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3、报送的信息经税务部门分析比对后,能直接形成税源增长点。
四、协作控管。
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按照规定在相关环节进行税收控管,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工作。从建设程序各个环节及房屋交易等情况入手,加强涉税信息的监控。
五、工作制度。
1、建立综合治税工作例会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治税工作领导组会议,总结上季度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下阶段工作。
2、建立奖惩制度。制定住建委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并纳入单位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提供信息不及时导致延误上报的,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上报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在住建委年终目标考核中的评先资格。
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篇八
依法治税既不属于纯粹税收问题,也不单属于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就现实而言,税收行为主体的“法治”理念尚未形成,究其原则笔者认为主要有二: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二是“官本位”的桎梏。因此,要增加依法治税的观念,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长期以来,在税收实际工作中,税收收入计划、税收任务作为重要的“指挥棒”,成为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工作的首要甚至是惟一的标准。而这种主要以满足钢性财政支出需要的税收计划往往与经济增长不适应,从而导致税收任务的下达与国民经济发展相脱节。当税收计划与依法征税发生矛盾时,依法征税反而服从于税收计划,使依法征税成为纸上谈兵。要实现由“计划治税”、“任务治税”向“依法治税”转变,关键要改变对税务机关的考核办法。为此,应设计一套反映依法征收、依法行政的指标体系。笔者认为,改革税收立法体制,完善税收体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1、合理、适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首先要明确主要税法的立法权应集中在中央;其次应强调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分权,做到税收立法权的适当下放。2、合理划分立法机关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两者的划分,主要反映在税收立法是以正式税收法律形式为主,还是以税收行政法规形式为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应逐步转到立法机关立法为主,行政机关立法为辅的轨道上来,以保证税法的权威性、稳定性。3、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税收实体法,适时出台新税种。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多数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且基本为暂行条例。为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税法的权威性,应将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税收法律;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的要求,我国应尽快统一内外两套税制,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开征与市场经济要求相匹配,对经济发展和调节分配不公起积极作用的'新税种。我国当前税收执法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失之过宽,执法不严,管理偏松,这不能称为严格执法,只能算是“准执法”。税收执法偏软,从税务机关来说面临的执法难的问题。执法难有其深层次原因:一些税收执法依据效力层次偏低、执法环境不尽人意、执法体制尚不理顺、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等。真正解决执法难的问题,做到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除了立法上要加快步伐,体制上要深化改革,社会的税收环境要进一步改善外,从执法自身来说,关键是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制定规章,强化监督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税务代理是正确处理和协调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管理运行机制,推进依法治税的必要条件,为使税务代理规范运作,必须进一步改制让税务代理真正成为社会中介,独立公正地从事涉税代理业务。同时,应抓紧组建全国性的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协会,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此外,还要建立健全税务代理的行业管理制度和税务代理机构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职业规范,约束代理行为,严格遵循自愿委托、依法代理、独立公正等基本原则,确保税务代理有序开展。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形成协税护税网络,是依法治税的有力保障。要依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包括组建税务法院(庭),设立税务警察等。为保障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健全税收法律监督机制。税收法律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税收法律行政监督主要应明确税收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强化税收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减少党政行政机关对税收执法的干预。同时在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内部也要建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税收法律的司法监督主要应防止执法主体权力滥用,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群众监督。其形式可提出合理性建议,提出质询、建议、批评;可以聘请税法监督员;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公开或秘密举报。税收法律的舆论监督是维护税收法治不可缺少而且越来越重要的手段。如果说现代法治国家推崇的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信条,那么“以舆论监督权力”则是现代社会弘扬的一种民主理念。舆论监督的威力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各种社会问题公之于众,使各种违法现象无藏身之地。因此,依法治税也必须充分动用舆论监督的力量,把征税活动和执法行为置于公众的“阳光”之下,保证规范执法。
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篇九
一年来,我局严格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xx]10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积极履职,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工作,使全局综合治税工作落到了实处,取得了实效。现将相关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今年以来,我局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局重点业务工作同等对待。专门成立了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李应南同志任组长,其他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同时,召开综合治税工作专题会议,明确了全局综合治税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并具体规定了科室的工作职责,由财务科具体承办协调做好此项工作。
20xx年,全市新增社会组织13家,新增社会团体5家,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3家;全市社会组织总数达170家,其中社会团体13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2家;今年3-6月我局按照上级要求和年检规定对20xx年6月以前成立的社会组织进行了年检,其中年检合格的社会团体为96家,未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20家,两年以上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应撤销的社会团体13家;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33家,未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6家,两年以上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应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12家。全年全市有61家社会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2750人。福彩发行全年预计达3亿元,全年按月缴纳给税务局的彩票兑奖个人所得税约191万元。(相关数据表格附后)。
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篇十
根据《中国共产党***市委关于印发***市***年依法治市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发[20xx]14号)的精神,一年来,我局以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市依法治市工作部署,以依法行政、规范执法,铸造新型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围绕“执政为民教育年”活动和“公正执法树形象”主题,着力抓好各级班子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注重建立完善执法配套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努力提升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10月(年终总结相关数据以12月底统计为准),市及五区执法局教育、劝导、纠正违法行为215794宗次,立案查处市容环卫、城市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违法案件25153宗,作出处罚23633宗。市局组织、协助各区执法局查处各类案件304宗,各区执法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7宗,其中维持5宗,正在审理2宗;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5宗,其中维持1宗,正在审理4宗。现将我市城管执法系统依法行政的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宣传教育先行,抓好依法行政的宣传工作。
市和禅城、三水、高明区执法局今年3月挂牌运作后,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得以全面推进。为增强广大市民的城管法治意识和参与城管的责任,贯彻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我们坚持宣教先行、以人为本的理念,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成立对外宣传机构,建立媒体、载体宣传阵地。
我局由局领导挂帅,成立了对外宣传专责机构,与新闻媒体建立“互动”联系机制,设立了“机构职能”、“政务动态”、“网上办事”、“法律法规”、“城管之窗”、“大事记”、“行政执法”、“发展规划”、“统计资料”、“投诉咨询”、“信息刊物”和“专项整治”等城管栏目,创办了行政执法《简报》,由此,形成了以电台、电视、报纸新闻媒体和《简报》、网站载体为主的宣传阵地,加上针对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取得全方位的宣传教育效应,保障了行政执法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发挥媒体宣传优势,上路执法打响头炮。
二是制作电视广告宣传片。在办公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我局投入5万多元制作了四套城管法规公益宣传广告片,每天在***电视台滚动播出,得到了媒体和群众的好评。
三是开辟报刊宣传专栏。与***日报社联合在《***日报》民生版每周一期推出图文并茂的《共建美好家园》栏目,以案例说法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和普及城管法律知识。
四是创办《简报》。用简报形式向上级领导和职能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宣传城管知识。
五是组织各类互动宣传。在电台、网站与市民直接对话,在街头提供法律咨询,并在市、区执法局分别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办理市民投诉、倾听市民意见和建议,均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教育、沟通和互动效果2016年依法行政总结2016年依法行政总结。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依法行政的综合素质。
执法队伍建设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坚持依法行政,铸造新型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首要前提。
二是把好培训关。新招公务员上路执法前,我们均在军营组织为期一个月的封闭式培训。内容主要有:强化军事队列训练,养成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作风;学习上级文件、规章制度和执法手册,贯彻依法行政理念和原则;进行“五法”学习,考劝行政执法证”,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组织与执法七大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培训,掌握执法技能和技巧;学习国家公务员常识,考取公务员资格。10月30、31日我局执法人员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甘文法官主讲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讲座。
三是把好制度管理关。市和各区执法局先后建立和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学习培训规定》、《各科室人员岗位职责》、《行政执法值勤考核办法》、《执法人员十不准》等规章制度50多项,并落实用制度管人管事,促进依法行政。通过严把三关,努力铸造一支政治强、思想好、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廉洁高效的城管执法队伍。
三、重视建章立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的配套制度。
依法行政必须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认真学习贯彻《宪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前提下,我们重视了建章立制工作。
二是编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该汇编收集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53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是日常执法过程中最为常用的法律依据,为执法人员平时学习和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方便。
三是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赋予的职能和市政府制定的《暂行规定》,我们组织专人拟制了七大职能涉及的执法文书共五类32份。拟制过程中,在先行上路执法的南海、顺德区执法局经验基础上,本着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简化程序的原则,拟制了一套执法文书,在向法制部门和法院征询意见得到进一步规范完善后,印发各区执行,使一市五区执法局基本达到执法文书的统一。
四是编印了《规章制度汇编》。从岗位职责、政治工作、执法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到文书档案六个方面制定了共50多项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管理,用制度管人、管事,收到良好的效果。该制度汇编正随着执法工作的深入展开和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正在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五是制定了相关工作标准和规则。法制方面,制定了《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案件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用以规范案审和复议工作;工作标准方面,确立了“头年打基础,二年出成效,三年上水平”的初期目标和“建一流队伍,树一流形象,创一流业绩”的工作标准,让执法机关明确奋斗目标和工作标准,并以此作为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工作动力;在职能管理监控方面,制定了《***市市容环境执法管理控制标准》,该标准旨在通过行政执法,减少市容环境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目的,下一步将总结经验,逐步推进其它方面的监控标准。
四、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加强执法监督工作,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制,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制定工作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
我们先后制定了《信访、举报、投诉受理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制度》、《行政执法值勤考核办法》、《行政执法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用制度来规范执法监督,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执法责任。如《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区域(地段)执法人员的责任与要求:一是每天坚持对负责辖区或地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管辖范围内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改正或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对当场收缴的罚款按规定及时上缴;三是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和制作笔录,并将调查情况及时上报,由所在执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四是正确使用规定的执法文书。
(二)加强监督检查,把好法理审定关;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局监管科负责受理全市城管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和信访工作,调查处理执法局内部执法违法案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据此,我们对执法人员依法办案、规范执法、遵章守纪和履行职能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如9月1日起,按照上级规定不穿制服改穿便服执法后,部分执法人员着装比较随意,监管科发现后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经研究对穿便装执法进行了相对统一的规定,如男同志不能穿圆领衫,女同志不能穿无袖衫、连衣裙等,以大方、端庄的新面目出现在执法岗位上,维护了执法形象。
在加强路面监督检查同时,我们严格履行职责,依照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要求,严格把好五关:一是认真把好执法文书填写制发关;二是严格把好执法程序关;三是谨慎把好适用法律关;四是注重把好证据采集保存关;五是把好案件资料整理归档关。通过把好五关,把每办一件案、每作出一宗行政处罚均能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能够经受得起法律的考验和时间的检验。
(三)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法行为监督。
在执法监督方面,我局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通过自觉接受社会、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至10月份,我局共收到城管方面的人大议案(意见)19份,政协提案(建议)29份,均由主管局领导和相关科室落实专人办理,做到件件有落实,案案有回复,办复率达到100%,各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的结果普遍感到满意。如市执法局接到市人大转来的“牛皮癣”问题议案后,立即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三部门的名义制定《***市开展整治乱张贴、乱涂写行为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以市政府的名义,由执法局牵头,于8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乱张贴、乱涂写专项整治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整治效果。
二是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征询制度、处罚后续处理告知制度和监督反馈制度,如对违反城市规划法的重大违法建设案件,我们均先征询规划审批部门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及时告知规划建设部门,让其对处罚后的违法建设项目采取后续处理的措施。
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我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建立信访、接待制度,积极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办理工作,至10月份,我局共接到执法方面的投诉3宗,经调查核实均属态度生硬或市民对执法主体转移不清楚方面的投诉,已对投诉者进行了解释,执法机关内部以此为戒,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和方法,加强对执法局执法职能宣传,进一步树立亲民形象。
四是接受舆论单位的监督。对广播、电视、报刊反映的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注意及时整改,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如4月份,禅城区路边收费停车场启动后,部分市民对停车收费和违法停车罚款等存在不解和异议,并在新闻媒体上多次报导,为正确引导市民理解建立规范停车场的必要性和客观性,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停车行为,自觉按规定有序停放车辆,我们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停车场管理公司改进车辆保管收费方式,根据不同路段、不同时段调整收费标准。同时我局以《关注禅城路边停车收费问题》专稿形式,对停车问题进行了释疑,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让市民积极配合做好规范停车的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
五是建立市民执法监督联络制度。我局从行政机关、镇街基层单位和相关企业组织聘请了市民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定期征求他们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及时整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3、4月份上路执法初期,市民反映同济市尝普君市尝华安市场周边占道乱摆卖问题严重,我们及时组织禅城区执法局进行为期十天的整治乱摆卖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效果,市民反映良好。
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篇十一
一、依法治税的内涵总体来说,依法治税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来管理税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税。依法治税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个角度是把依法治税看作是治税的思想体系,一个角度是把依法治税看作是一套治税的方式、原则和制度。我们理解,依法治税具体应包括以下五层意思: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观念上,承认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开展税务机关工作的依据和评判税务工作的核心标准;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论级别高低,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不仅仅指税法,而是泛指一切与税务相关的法律。2、职权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具有的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授予或设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或法规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税收职权。这一点与公民私权明显不同,对于公民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也要受道德、纪律的约束)。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对于公权而言,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当然法律法规禁止的,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必然要负法律责任。3、义务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应承担的义务和纳税人所应承担的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哪级组织规定的,更不是由个别领导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义务有所区别,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于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往往既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但都不算违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法律赋予的义务,则必须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如果没有全面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不用说不履行义务了。4、程序法定。即税务机关执法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规定,纳税人也不得违反。如果税务机关违反法律程序执法,即使税务机关所依据的实体法依据是正确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并要求纳税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5、作为法定。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作为方式、作为手段和作为后果都是由法律规定的。(1)作为方式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时,不是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而是由法律来规定;法律要求其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选择不作为的方式,相反,法律要求其不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不能选择作为的方式,否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2)作为手段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自行选择作为的手段,而必须根据法律赋予或设定的手段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的作为手段。(3)作为责任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作为时,应对由其作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作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必须作为,否则,必须承担应不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不能作为的,税务机关就不能作为,否则,也必须承担因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二、依法治税的地位在治税指导思想问题上,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来展开,税收收入完成情况是衡量税务部门工作绩效的首要标准,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组织收入中心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依法治税来展开,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依法治税核心论。具体来说,依法治税核心论包括以下论点:(1)依法治税是指导税收工作的核心理念。实行依法治税,提高法治化水平是指导各项税务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评价税务部门工作思路和税务干部思想观念的核心标准。(2)依法治税是衡量各项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衡量各项税务工作绩效的标准可能很多,比如收入完成情况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但是,在所有这些标准中,依法治税占据核心地位,其他各项衡量和判断标准都要服从服务于依法治税这一标准。(3)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要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必须充分依靠依法治税;只有通过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才是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途径,才是对市场经济造成损失最小的最优途径。(4)依法治税是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核心手段。组织税收收入,必须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必须把依法治税作为完成税收收入的核心手段;只有以依法治税为手段,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才是可靠的、真实的,符合经济发展实际的。我们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治税指导思想必然会由组织收入中心论转向依法治税核心论。理由如次:1、税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从税收的本质特征看,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又是这三种特征中最根本的特征。税收的本质特征,特别是强制性特征表明,税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没有国家强制力也就没有税收。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律是实现和维护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最重要的手段,因而法律是税收的生命线所在,没有法律作后盾也就没有税收,所以,依法治税在各项税收工作居于核心地位。2、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要实现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内在要求,税收是极其重要的手段。在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各种手段中,税收占有突出的位置,因为其他各种手段最终往往都要落实到税收手段上,税收是各种手段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手段。税收具有财政、配置、调节、监督管理等多项职能,归结起来,这四项职能的核心就是通过依法治税,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与税法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税收决定税法,既决定税法的内容,又决定税法的性质和形式,但税法不是被动地服从和从属于税收,而是能动地规定和影响税收。因为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国家意志在税收分配中起着特殊作用。这种国家意志始于立法程序,体现于税法之中,完成于征收管理过程。国家组织税收收入,调整税收关系,运用税收调控经济运行,都必须以税法为根据。税收与税法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决定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4、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就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收管理与逃避征收管理、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矛盾,税收工作中的其他矛盾都是围绕这一矛盾展开的。解决这一矛盾的方式、方法或手段,就是该项工作的核心。综观古今中外,解决征纳之间矛盾的根本方法和途径就是依法治税,因此,依法治税是正确处理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枢纽,在税收工作中具有核心地位。三、当前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客观地讲,当前我国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1、立法方面的问题。(1)立法层次较低。现行税法中,以税收条例和暂行规定出台的税收法规所占比例过大,许多税种尚未完成全部立法程序,致使其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实际执行中也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和干扰,使依法治税不能落到实处。(2)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对有关税收基本的、共同的法律问题缺少明文规定,缺少统领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税收基本法》,致使依法治税的法律依据不足。(3)税法与税法之间存在矛盾。在制定税法时,往往就某个法律谈某个法律,较少考虑不同税法之间的衔接,特别是一些相关联的税法之间尚存在着少数矛盾冲突的地方,造成税法执行上的困难与偏差。(4)立法技术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不够完善或重叠交错,法律用语过于简单,模糊概念使用较多,立法前瞻性不够,造成税法修改补充频繁、稳定性较差。2、执法方面的问题。(1)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忽视《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程序法,而往往只注重从各税种条例或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查找依据,导致量刑的法律效力偏低。(2)执法随意性较大。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重习惯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3)执法力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不敢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征纳秩序,一些重要指标如处罚率、查补率、入库率明显偏低。(4)执法监督不力。目前税务机关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的监督较薄弱,内部执法责任制、执法督查制等监控制度不够完善,对税务干部违法行为追究不力,导致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3、依法治税环境方面。(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差。由于全社会尚未形成依法治税的道德氛围,相当多的纳税人尚未树立起“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道德观念,缺少自觉守法的内在驱动力,偷逃税现象大量存在,抗税、骗税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不断滋生,依法治税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2)部门配合不力。一些部门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不能认真履行《税收征管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对税收工作配合不力。如工商部门不能按时为税务机关提供工商登记信息,银行不能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给予配合等。(3)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有的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对税收执法干预严重,或有税不收,或寅吃卯粮,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法,或越权减免税,或违规批准缓欠税,影响税法的贯彻执行。4、执法干部队伍方面。(1)部分税务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人治、特权思想十分严重,“官本位”观念和旧的习惯观念至今依然存在,对法的认识还没有从工具层次上升到价值层次,依法治税意识淡薄。(2)是部分税务干部法律素质较差。往往只重视学习和掌握税收税种知识、财务会计知识,而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从而使其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基础知识以及同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欠缺,以致使执法权发生异化或弱化现象。(3)部分税务干部执法能力较差。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应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从而造成执法偏差,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四、推进依法治税的措施当前,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务系统的一项战略性工作,针对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1、以提高法律级次为核心,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当前,要通过人大立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使主要税收法律上升为法律级次,增强其刚性和权威。同时,立足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应尽快制订《税收基本法》,税收立法原则、执法原则、管辖原则以及其他税收共性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加快税改费改革步伐,完善税收程序法,出台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填补目前税收法律的空白点。通过“十五”以至今后相当长时间的努力,逐步构建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各单行税收法律为主干,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不同位阶税法相协调,不同法律相配套,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法规范体系。2、以重在治权为核心,完善税收执法体系。完善执法体系重点在于,建立并完善重在制约权力的税收执法机制。(1)建立完善的执法工作机制。结合税收征管改革,明确税务机关和执法岗位的范围,实现执法权的上收和分解;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步伐,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完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以机构制权、技术制权和制度制权为重要内容的税收执法机制。(2)完善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岗位、考核、奖惩等“四个明确”,实现对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在税务机关外部,建立外部日常监督机制,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介及社会舆论等对税务执法的监督和评议,保障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3)完善税务经费法律保障机制。从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的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税务机关有法定的、可靠的来源,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条件。3、以强化组织职能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贯穿于税收各项工作中,必须加强对依法治税的统一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形成一把手总负责,班子成员对口负责,分管局长具体负责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在此基础上,对依法治税实施全过程领导。完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把依法治税工作的各项职能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有条件地区的税务局应设立专门的法制岗位,配备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常设性的法律专家组,构建法律专家机制,为依法治税提供强有力的支持。4、以健全护税协税体系为核心,优化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完善税务司法保卫体系,优化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的协同配合,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协同打击,以净化税收环境。强化各级领导的依法治税意识,坚决纠正乱开减免税口子,随意改变、变通政策和自立章法的行为,保证税法刚性。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健全税务机关同其他执法机关及社会组织之间协同配合机制,做到税务机关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力量的有机结合。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工作,把税法宣传与纳税服务相结合,与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相结合,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治税的道德意识和依法办税的`基本技能,不断优化税收法治环境。5、以强化信息化建设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的技术支撑体系。科学技术的专迅猛发展,要求尽快完善依法治税的技术支撑体系。发挥信息技术在依法治税中的特有优势,借助信息技术管人,如利用税收征管业务管理系统对税务行政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前后台校验,对税务行政管理权进行设定,为实现依法治税目标提供技术制约机制。追踪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提升信息化平台,把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智能代理等最新信息技术应用到依法治税中去。按照依法治税的需要,积极探索加快数据向信息转化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信息利用水平,从而不断提高依法治税的效率。加快税务部门与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网步伐,不断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完善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加快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联网步伐,推广网上报税,降低纳税成本。6、以提高干部素质为核心,加强执法主体建设。通过把好进人关、晋升关,激活用人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执法队伍;加强业务素质培训,特别是法制培训,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制约机制,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五、依法治税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当前,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许多难点问题。归结起来,这些难点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处理推进依法治税过程中的几个关系问题。1、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的关系,坚持“德法并重”。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在税务系统的具体体现,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其一,依法治税是以德治税的保障。依法治税重在他律,为实现税收职能,完成税务机关的使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没有依法治税作为保障,以德治税是立不住的。其二,以德治税是依法治税的基础。道德不仅是税收立法的基础,因为税收立法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而且道德是税收执法的基础,因为税收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自由心证权的正确行使都要以道德作为基础。道德也是纳税人守法的基础,因为纳税人守法程度高低与纳税人对税法的信仰程度密切相关,道德还是弥补税收法律漏洞的手段之一,因为许多涉税行为难以完全用法律来规范,只能通过道德来规范。2、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的关系,由收入导向转变为执法导向。在处理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的关系上,我们认为,重点把握以下三点:(1)必须按照经济―税收―经济的原则处理依法治税和组织收入关系。税收决定于经济,又反作用于经济。只要严格地坚持依法治税,就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的配置资源和调控经济职能,就能够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维护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会为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创造经济条件。相反,如果我们不顾国民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大局,不坚持依法治税,而是片面地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受到破坏,那么,这样的组织收入为中心有什么意义?何况,这样做也不能保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2)依法治税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前提。组织收入的法律依据是税法(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没有税法作依据,税务机关就不能强制性地组织收入,因此,组织收入必须始终以税法为依据,必须始终依法进行,依法治税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前提。(3)组织收入情况是衡量依法治税水平和力度的重要标准。依法治税的过程,就是贯彻税法的过程,也就是组织收入的过程,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过程始终。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组织收入情况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在税收收入计划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只要,也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圆满地完成收入计划。组织收入任务没有完成,或者因为收入计划不科学,或者因为依法治税的水平和力度不够。以上三点归结起来,就是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应逐步由收入导向转向执法导向。3、正确处理系统规划与分步实施的关系,坚持长期性与阶段性相结合。依法治税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必须对依法治税进行系统规划,明确依法治税的长期目标和整体目标,从而明确依法治税的方向。依法治税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特别是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因此,必须在明确依法治税的长期目标和总体目标后,进一步明确依法治税的阶段目标和具体目标,并根据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阶段目标和具体目标进行适时调整。目标明确之后,依法治税要从具体工作做起,扎扎实实地把依法治税推向前进,从而把依法治税的系统规划与分步实施结合起来。(本文刊登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资料》年第8期)参考文献:1、阎秀峰:税务执法难点探析及对策,载《税务研究》第10期。2、高炳立吴西峰():依法治税论要,载《税务研究》第2期。3、刘隆亨(1999):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基本要求,载《税务研究》第6期。4、刘隆亨周红焰():依法治税的理论和对策,载《19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5、庞凤喜(2000):“依法治税”课题组研讨会观点综述,载《1999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6、曾国祥魏志梅(2001):关于依法治税的理论思考,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报告》第14期。
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篇十二
我国正在严格执行依法治税的事情,下面我们来看看这篇论文,了解一下依法治税的具体条例。
[摘要]:依法治税的主要内容是: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税收政策制定的规定、税收执法制度体系的建立,税收执法质量与效率考核,税收执法的监控与制约规定,税收宣传与税收服务,协税与护税的规定等等。
论文关键词:依法治税行政执法征管改革《税收征管法》。
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应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措施。其内容应主要包括: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税收政策制定的规定、税收执法制度体系的建立,税收执法质量与效率考核,税收执法的监控与制约规定,税收宣传与税收服务,协税与护税的规定等等。应注意将内容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为此,我以为当前应完善以下措施:
一、改革与完善税源监控措施及税收计划的制定和分配办法,提高其科学性、准确性。
为此,要进一步改革税源监控措施,逐步将税源的动态发展置于税务系统的有效监控之内,要进一步将税收计划的制定与各地国民经济的发展联系起来,要在全国实现以国民经济的税收负担率替代“基数加比例”作为计划制定与下达的主要依据。
二、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全系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素质。
首先,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学习和熟悉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须的基本法律和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税务行政法律事务的能力,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凡事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搞狭隘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如省级收入要与市(县)级收入并重,税源充裕地区要力争多收超收为国家分忧,地税国税应主动通报情况协调行动等等。二是公平观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型企业都是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章受追究平等。任何不符合政策的对个别企业的“特别关照”都是对其他企业的歧视,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格格不入的。三是服务观念。税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义不容辞,任何特权思想和盛气凌人、颐指气使的工作作风都是不可取的。
其次,要提高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税务人员素质从广义上说包括受教育程度、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法律知识、业务技术能力、创造能力、公关能力、办事态度及效率等。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税收执法行为是否公正,关系到税务机关的地位、形象,关系到税务行政执法质量。鉴于部分税务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问题,必须通过学习培训来解决。一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税务执法人员树立坚强的政治责任感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深刻认识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和不执法的危害性,牢固树立为税收事业献身的崇高信念。二要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除了业务方面外,还要组织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使广大税务干部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能够正确执法。三要开展具体执法操作程序的培训,狠抓岗位练兵,培养征管能手。四是实行培训考核与执法资格挂钩办法。对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给对外执法证,决不能心慈手软,偏袒放任,对那些严于律己、秉公执法者则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继续落实“四垂直”,深化征管改革,为依法治税打下坚实的体制基础。
深化征管改革是强化依法治税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总结征管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在落实好“四垂直”条件下继续全面深化征管改革。征管改革的实质是要建立起一套对外监控有力,对内部科学分工,相互制约的高效运转的执法新体制,从而使依法治税有坚实的体制基础。新的征管体制的主要特点是:(1)完善纳税申报,推行分类管理,完善税源监控;(2)强化集中征收,优化为纳税人服务;(3)建立多层稽查体系,强化稽查制约机制;(4)加快税收电子化进程,构筑强有力的现代技术支撑体系;(5)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对于延期缴纳建立起了严密而系统的管理制度;(6)严格控制和清理欠税;(7)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如定额调整、滞纳报批、集体审议、公开办税、案件移送、违法处理、发票管理、档案管理、计划编制,并且制定量化指标,纳入各单位的评比考核,以此加强税收执法和控管,提高征管水平。
四、加大稽查力度,增强执法刚性。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重中之重”,是强化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针对涉税犯罪逐年增多的现象,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一是要建立健全税务违章案件举报中心,建立落实对举报人的保密和奖励制度。二是建立以人均检查户数、检查面、微机选案率、案件处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税务案件处罚面处罚率、复查合格率等指标组合而成的稽查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充实稽查力量,税务稽查人员总数要达到基层征管人员的一定比例,直接征收单位的稽查人员比例也要达到总局要求的比例。四是建立二级专业稽查体系,即专职的稽查机构与征收单位的稽查部门二级体系,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五要建立案源管理系统。六是建立科学稽查规程并严格执行稽查制度,通过税务稽查不仅对纳税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而且也是对税务机关自身贯彻税收法规的一种自我检查监督,税务人员行为同样要受到税法的约束,因此,在确定对象、下达通知、出示证件、实施检查、撰写报告、执行结果等环节中都必须依法执行操作程序。七是改革稽查方式,实行跨地域的交叉稽查,避免“人情稽查”及其他干忧。八是针对自由裁量权偏大,处罚偏轻问题,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从重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并将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增加威慑力。
五、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实践证明,如果权力缺乏监督制约,就必然导致滥用和贪腐。为保证依法治税落到实处,就必须完善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内部监督方面:
(1)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在明确执法部门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对不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当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其目的一方面是给执法人员增加压力,督促他们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尽量减少或避免工作失误,以便更好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少数素质不高或心术不正的人有所收敛,不犯或少犯错误,把不良苗头和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篇十三
依法治税,是我们追求了许多年亦为之做出了不懈努力的目标。每年的税法宣传月,都要围绕依法治税确定相应的主题。不过,一般说来,以往的主题,多是从规范征税人和纳税人行为的角度并以减少税收的流失为主要着眼点的。今年的税法宣传月,则确定了一个颇有新意的主题:税收管理与依法治国。之所以说它有新意,是因为,它将“治税”同“治国”联系起来,把“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使人们站在宏观的高度,思考并筹划中国税收的治理方略。
我的意思是说,随若观察问题的视野的拓宽.对于依法治税,不能仅仅从税收征纳或税制运行的角度加以理解,而须在此基础上上升一步。将税收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出发,作全面而系统的宏观思考。一方面,要着眼于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让税收扮演起它应当扮演的角色;另一方面,要立足于税制本身的运行规律,把该征的税尽可能如数征上来。具体而言,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依法治税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这就是:拓展税收的作为空间,消除税收“缺位”’;抓好税制的完善,减少税收流失。两个方面互为联系,彼此依存,可以说是“一体两翼”,共同构成依法治税这项系统工程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关于依法治税问题的讨论,即要围绕着这样两个线索而展开。
“费大于税”集中揭示了中国税收的“缺位”现状。
朱f基总理在当选之后举行的首次记者招待会上,把新一届政府的施政纲领归纳为“一个确保、三个到位、五项改革”。其中,列居五项改革内容第五位的是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按照朱f基总理的说法,目前我国财政税收制度所存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费大于税”。
随着研究视野的放宽,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件事:在现时的中国,财政收入(税收收入)不等于政府收入。在国外,当你想了解财政收入有多少时,人们往往会告诉你,政府收入是多少。因为,政府收入都是要纳入预算的,也就是要拿到国会或议会去讨论审议的。列入预算并交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政府收入,就是我们所说的财政收入。所以,国外经济文献中的政府收入和财政收入是一回事。我国现时使用的财政收入概念,则只是国外所使用的政府收入概念的一个部分。如果以国外的政府收入概念为统计口径,目前我国的政府收入大体可分作几个类别:第一,预算内收入。预算内收入就是每年财政部长向全回人民代表大会做预算报告时所公布的政府收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财政收入。按照19的统计数字,预算内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1.4%;第二,预算外收入。预算外收入是计划经济年代沿袭下来的一个经济范畴,本来是作为预算内收入的补充性财源来使用的。除了十年**时期预算外收入的规模较大(1976年,曾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35.5%)之外,其余的年份,一般在15一20%左右。但是,70年代末以未,随着以放权让利为主调的改革进程,预算外收入的规模出现了急剧扩张。到90年代初,预算外收入已经和预算内收入大体持平。1993年,我们对统计口径作了一下调整,国有企业所掌握的预算外资金不再计入预算外收入的范围。现在所说的预算外收入,只包括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所掌管的预算外资金两个部分。即使就这个口径而论,l997年,预算外收入也要占到gdp的6―7%;第二,制度外收入。如果将预算内收入称作“依法而征”的收入,将预算外收入称作”依规而收”的收入(尽管放在预算外,但征收管理以国务院、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行政性文件为依据),制度外收入则是由各部门、各地区“自立规章、自收自支”的收入。这部分收入的渠道较乱,很难得到精确的统计认字。根据年的有关数据推算,制度外收入至少要占到gdp的5%。除此之外,大约占到gdp的4%的财政收入退库,可以算作政府收入的第四类。上述几类收入相加,目前我国政府收入在gdp中的占比,实际已达到25%以上。
现在,我们终于有了上面所说的两个困惑问题的答案了: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持续下降与政府机构的迅速膨胀和政府支出的高速增长之所以能够同时并存,原因就在于,我们所说的财政收入只是政府收入的一部分。政府机构的运转及其支出,除了规范性的财政收入之外,还有其他非规范性的资企来源的支撑;企业负担重和宏观税负水平低之所以能够同时并存,原因就在于,规范性的税收只是企业负担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各种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同样来自于企业。税收方面的负担和其他非规范性政府收入方面的负担相加、才是企业所须承受的来自政府部门的总体负担。
问题在于,如果以全部的政府收入作为百分之百,那么,在其中,只有40%多一点儿属于规范性的预算内收入。其余的近60%则由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各种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所构成。预算内的收入,基本上是税收收入。游离于预算之外的非规范性政府收入,主要来自于各种各样的、形形色色的政府收费。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性收费、对农民收取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各级政府的集资摊派,等等。由于政府从收费渠道取得的收入规模和份额上均多于通过税收征得的收入,所以说,日前我国的政府收入格局是“费大于税”。
其实,“费大于税”并非只是对目前我国政府收入格局的形象性描述,它还隐含着另一层意思:“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不正常。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资料(《政府财政统计》1995),各国中央政府税收收入在全部政府收入(不含债务收入)中的占比情况是;美国92.53%(1994),英国91.15%(1993),法国93.28%(1994),加拿大88.60%(1992),德国93.64%(1993),意大利97.24%(1994),韩国88.12%(1995),印度尼西亚92.18(1991),菲律宾89.57%(1994),泰国90.66%,俄国93.17%(1994)。从上述的数字中,可以得到这样一种印象:税收收入往往要占到各国政府收入的绝大比重。而且,越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税收的占比越大。相比之下,我国税收的占比是明显偏低的。
必须解释这样一个理论问题:为什么税收收入要在政府收入中占绝大比重?
政府的哪一种收入形式能够和支出的这种性质相对应呢?目前中国政府的收入形式,按大类说主要有三块儿:一是税收,二是收费,三是举债。我们不妨做一下比较分析。
――税收的性质通常被概括为三性。第一,强制性。它表明,税收是政府依据法律强制征收的,纳税人只要有了应纳税的收入,发生了应纳税的行为,就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如数把该缴的税缴上来。所以,政府通过税收所组织的收入的量,是稳定可靠的。第二,无偿性。它表明,政府通过税收所取得的收入,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所以,税收收入的利用,一般不会给政府带来“额外负担”。第三,数额的相对固定性。它表明,政府在征税之前,要以法律形式预先确定征税对象与征税数额之间的数量比例。除非变动税法。否则,在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前提下,政府通过税收组织的收入,便是一个既定不变的量。可以看到,能够给政府带来稳定可靠的收入,并且,可无偿使用、征收比例既定的税收,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支出的性质恰恰是一种对应关系。正因为如此,它可以且应当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
――政府收费是以交换或提供直接服务为基础的收入形式。收费同税收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以交换或提供直接服务为基础,后者则以政治权力为基础。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部门都有收费。不过,从总体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化的收费只有两类:一是规费(fees),另一是使用费(usercharges)。规费是政府部门对公民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或实施特定行政管理而收取的工本费和手续费。如行政规费(护照费、商标登记费、律师执照费等)和司法规费(民事诉讼费、刑事诉讼费、结婚登记费等)。使用费是政府对公共设施的使用者按一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如高速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汽车驾驶执照费。可以看出,无论规费,还是使用费,都不能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支出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只能在政府收入体系中居补充或辅助地位。这是因为,规费的收取,(1)须限定在政府部门提供或实施的特定服务或行政管理的领域,其收取范围狭窄。(2)要限定在工本费和手续费的额度内,其收取标准不高。使用费的收取,(1)须以公共设施为依托,不是所有的公共物品或服务都可收取使用费。(2)要贯彻受益原则,谁使用谁交费,不使用不交费。(3)要实行基金化管理,专款专用。其收入只能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与建?琛#?)收取标准不能高于提供公共设施的平均单位成本。
――国债显然可以作为政府收入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受到如下两个限制,它亦不能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财源。其一,国债的举借,要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受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听凭其意愿,不能强制摊派。所以,政府通过举债取得的收入的量,就不那么稳定可靠。其二,国债是有偿的,通过举债取得的收入,不仅到期要还本,而且要按认购者持有时间长短加付利息。由此而形成的还本利息支出,对于政府,很可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对三种收入形式进行比较分析的结果,我们看到:税收,只有税收,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收入的基本来源。至于收费和举债,只能作为补充或辅助性的财源。也许正因为如此,历史上的许多人都对税收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给予了高度的评价。马克思曾形象地说过,“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奶娘。”丘吉尔也曾讲过:“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是永恒的,一是死亡,另一就是税收。”
相对于税收所应当具有的地位和应当发挥的作用来说,“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现状,是不正常的。“费大于税”集中揭示了中国税收在政府收入体系中的“缺位”现状。
应当从宏观层次上看待中国税收的“缺位”现状。
应当看到,对于中国税收的“缺位”现状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弊端,目前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若不能实现认识的统一,为消除税收“缺位”而采取的改革举借的出台,很可能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或者,即使出台了,其效果也要打折扣。因此,统一认识,特别是在全党范围内统一认识,是首先必须做好的一件事。
认识上的差异,主要来源于人们观察问题的层次的不同。从表面上看,“费大于税”是所谓的“费税之争”或财政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权力之争”。但是,如果跳出部门或微观的局限,站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层次上考虑问题,就会发现,“费大于税”或中国税收“缺位”问题的实质,是政府的收入机制不规范以及由此引发的政府部门行为的不规范。政府部门行为的不规范,已经成为我国各项改革事业进一步推进的极大障碍。在此,不妨列举几件事情。
去向又脱离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那些不便公开亦无法公开的开支项目,也就找到了资金来源,其收费的积极性便愈加高涨。如此演化下去,各种政府收费浪潮日益扩展。尤其是非财政税务部门大规模地介入财政性分配,使得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渠道陷于混乱状态。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与来自其管理对象的资金上缴有了直接联系,以权谋钱、以权换钱等不规范行为也就由此产生并蔓延开来。换一个角度说,各类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收入机制的不规范为其提供了土壤和温床。
――对于政府机构膨胀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势迅猛的问题,人们通常把它归结为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滞后。其实,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政府的收入机制不规范。我的意思是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而弱化了政府部门的预算约束。常识告诉我们,政府部门往往是喜欢多支出的,但喜欢多支出并不等于可以不受约束地随意多支出。问题是可供其使用的收入究竟有多少并且有无变通的可能?在政府收入机制规范化的条件下,每年可取得或可供其使用的收入便是一个既定不变的量。其支出的规模,便不能不受其收入规模的约束。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就现实来说,对政府支出约束最强的因素就是税收。税收所具有的特性之―――“数额的相对固定性”,实质是一把双刃的剑。一刃是针对纳税人的,即要求纳税人把该交的税全部如数交上来。另一刃则是针对政府的,即征税的额度必须控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征收。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税收对政府支出的约束是强的,但政府部门可以突破税收的限制,在税收之外通过收费取得收入,各种收费还可以自立章法,按需而征。规范性的税收与非规范性的收费同时存在,后者又大大多于前者,且可在相当程度上“随意”上调。有了如此宽松的环境,政府机构的膨胀和行政管理费支出的迅猛增长,便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进一步说,倘若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即使我们在行政上下大气力压缩了政府机构编制并相应削减了行政管理费支出,由于政府部门收入的调节(显然只能是“上调”)余地仍然存在,在我国,曾有过数次反复历史的政府机构编制的膨胀之风,很可能会再一次刮起。行政管理费支出的扩张之势,也很可能会再一次出现。
――这些年,在政府部门财力分配上所存在的“弱干强枝”现象,一直困扰着我们。所谓“弱于强技”,无非是将政府部门的财力分配格局比喻为一棵树,这棵树的“树干”是弱的,经不起风吹草动;而它的“树枝”繁茂,致使头重脚轻。这种分散的财力分配格局,不仅存在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而且,在各个不同级次的政府与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如省一级政府与其所属的各厅、局)之间,甚至每一级次的政府与其下属级次的政府(如省一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之间,也都有类似的表现。中国有一句老话,叫做“只有吃皇粮,才能给皇帝办事”。财力分散了,各部门、各地区的支出,除了依靠政府集中调配的那一块儿规范性的资金外,还分别拥有各自非规范性的财源,可以自立规章,自收自支,甚至“拥财自重”。其结果,肯定是中央政府以及各个不同级次的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削弱。大家常说的所谓“诸候经济”、“王爷经济”,也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出现的。长此以往,势必会危及国家的政令统一和长治久安。无需赘言,各部门、各地区所拥有的非规范性政府财力的基本来源,就是各种各样的政府收费。政府部门财力分散格局形成的原因之一,亦在于政府收入机制的不规范。
诸如此类的事情,还可举出许多。站在这样的高度来认识,消除税收的“缺位”,纠正“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进而规范政府收入机制,实质是完善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走依法治税的道路。
如果把中国税收的“缺位”视作我们为改革而付出的代价或成本(事实上,“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正是伴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而出现并蔓延开来的),那么,在改革已经历时19个年头、各方面的体制框架已经基本构建起来的条件下,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应当也必须转到规范政府收机制上来。
必须看到,市场经济体制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变化,就是各个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越来越明晰了。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这意味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收入机制,必须是规范化的。
那么,什么是或怎样才能算是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化?在我看来,从大的方面讲,至少有四个方面的标志可以依循:
dd以法制为基础。即是说,政府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数量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不能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便收多少。无论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收入,都必须先立法,后征收。
dd全部政府收入进预算。政府预算的实质是透明度和公开化,它体现着立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收支行为的监督,并非简单地由哪一个部门管理或列入哪一类表格反映。也即是说,政府的收与支,必须全部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允许有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
顺便指出,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度里,一般不存在所谓“预算外资金”。我国现在使用的预算外资金概念,还是建国初期从前苏联东欧国家那里引进、并从计划经济年代沿袭下来的。即便不作更深一步的考察,也会发现,预算外资金同计划经济密切相关,而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就这个意义讲,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在中国,预算外资金这个概念终究要退出历史舞台。
要切断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同其经费供给之间的直接联系,从根本上铲除“以权谋钱、以权换钱”等腐败行为的土壤。
dd政府收入以税收为基本来源。前面说过,以政治权力为基础、能够带来稳定可靠的收入,且可无偿使用的税收,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支出格局(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主体)是一种对应关系,必须作为政府收入体系中的“主力队员”而居于主导地位。至于其他的政府收入形式,如以交换为基础的收费,只能作为辅助或补充财源而担负起遗补缺的职责。
四个方面的标志,归结到一点,就是依法治理各种政府收入。其中的中心内容,就是我们讨论的主题dd依法治税。既然目前我国政府收入机制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上,采取相应的改革举措对之加以纠正,并代之以规范化的政府收入格局,肯定是当前依法治税所必须着力完成的中心任务。
本着这样的认识,前面也说过,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依法治税的任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这就是:拓展税收的作为空间,消除税收“缺位”:抓好税制的完善,减少税收流失。两个方面互为联系,彼此依存,可以说是“一体两翼”,共同构成依法治税这项系统工程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比如,没有税收“缺位”现象的消除,“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得不到纠正,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就不可能真正确立起来,税收流失的规模也就不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反过来说,税收流失的漏洞多,该征的税不能有效地征上来,税收的应有地位和作用就难以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税收的“缺位”现象也就难以真正得到消除。
说到这里,不难看出:中国在选择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已注定了要走依法治税的道路。而且,依法治税的实施,也注定了要纳入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
事实上,近一时期,对于市场经济与依法治税的关系,社会各界已经有了越来越清楚的认识。党的十五大以及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也已经对依法治税的实施做出了统一部署。现在的任务是,如何乘势而上,在全面理解依法治税的内涵和外延并将其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基础上,采取切实而有效的政策措施,采取切实而有效的政策措施,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积极推进依法治税的建设步伐。
那么,现在我们能够为依法治税做些什么?
dd拓展税收的作为空间,消除税收“缺位”。
税收的“缺位”主要表现在“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上,税收“缺位”的消除,自然要从规范政府收入格局入手。目前,方方面面、上上下下逐渐一致的意见,就是实行“费改税”或称作“税费归位”。
应当说,这是一项难度非常大的改革。之所以说它难,是因为,它要牵涉到沿袭多年的既得利益格局。凡是触及既得利益格局的改革,从来都是有难度而且难度非常大的。但难度大,并不等于没有实施这项改革的有利条件:我国是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拥有6000多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只要全党上下统一认识,采取步调一致的行动,“费改税”甚或难度更大的改革dd并非是办不到的事情。此其一;在这方面,我们也曾有过成功的先例。建国之初,那时各地的税收制度很不统一,既有老解放区各个革命根据地沿用下来的原各自单独制定的税制,也有新解放区所实行的在税种、税自、税率和征管办法等方面差异很大的五花八门的税制。但是,随着1950年1月《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颁布,一个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很快建立起来,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此其二;我国有史以来范围最广、力度最大的一次政府机构改革,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随着机构精简和人员的分流,原有的收费主体会趋于减少,行政管理费支出的负担会趋于减轻。“费改税”的难度和回旋余地,自然会相应缓解和加大。此其三。
关键的问题是,围绕“费改税”而采取的政策措施,既要积极(保证顺利出台和实施效果),又要稳妥(尽可能化解阻力,换取各方面的认可和支持)。在当前,可以选择的比较现实和可行的思路是:第一,“费改税”从中央做起。注意一下各国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有关政府收入结构的统计文献,可以看到这样两个现象:其一,中央一级政府基本没有收费,税收(包括社会保障税)是其收入的基本来源。其二,以收费的形式取得收入,并且,收费在收入结构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通常发生在地方各级政府那里。其中的原因不难解释,前面说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化的政府收费只有两类,一是规费,另一是使用费。无论规费,还是使用费,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性是:收费项目与家庭、企业的日常生活密切相连,且具有一种直接的服务报偿关系。毋庸赘言,同家庭、企业日常生活密切相连的公共事项,本来就是地方(非中央)政府的职责范围。
有鉴于此,“费改税”的工作,可以也应当从中央一级政府做起,既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中央一级政府基本没有收费,那么,我国中央政府各部门现存的收费项目,经过清理,绝大部分都可以纳入“费改税”的范围。而且,追根溯源,在我国,非规范性政府收费的兴起,最初也是发生在中央一级政府(如“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只要中央政府带了头,率先实现了中央一级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化,“费改税”便可依次延伸到地方各级政府,从而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
第二,“费改税”与“规范费”同时并举。政府收入机制的非规范性,固然主要反映在“费大于税”这一特殊的矛盾现象上,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费”都应改为“税”。也绝不是说,“费”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税有税的内涵和外延,费有费的地位和作用。两者之间,并不能互相替代。对那些具有税收性质或名为“费”实为“税”的政府收费项目,可以通过“费改税”的办法,纳入税收的轨道。或扩大现有税种的税基,将其并入现行有关税种统一征收:或根据其性质,改设新的税种另外征收。对那些本来即属于收费范畴或名与实均为“费”的政府收费项目,则须通过“规范费”的办法,纳入规范化的收费轨道。或作为规费,按照规费的内涵和外延加以管理。或作为使用费,依照使用费的原则和标准加以征收。
第三,先清理,后规范,逐步纳入统一预算。首先,对现存的各种政府收费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区分为必要、合理的收费和乱收费两大类。将那些已经构成政府部门运转的必要前提而且征收性质比较合理的收费项目,作为规范的对象保留下来;把那些既不必要也不合理、纯属乱收费的项目,坚决取消掉。其次,对作为规范的对象保留下来的收费项目,通过“费改税”和“规范费”的办法加以规范。以此为基础,将“费改税”纳入税收轨道和通过“规范费”分别作为夫费和使用费管理与征收的政府收入,先采取过渡办法,暂时单独编制预算dd由财税部门统一管理和征收,但收入全部返还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使用。然后,逐步创造条件,将全部政府收入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
dd抓好税制的完善,减少税收流失。
在我国,税收流失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而税收之所以会出现大面积的流失。
人们通常把它归结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后来又加上了一条:税务部门的征管机制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存有距离。这些年来在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机制方面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每年一度的税法宣传月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总是我们的主要着眼点。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征管改革也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然而从总体上看到目前为止税收流失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治税的社会环境也仍不理想。
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说来,税收流失和治税环境的不理想,同治税观念的调整落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恐怕有一定的关系。众所周知,对于老百姓为什么要纳税、政府为什么要征税的道理,我们一直是用“公民应尽义务”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来解释的。这样的说法尽管不错,但过于原则,过于笼统。而且,同市场经济的环境不相适应。
市场经济通行的准则是权力与义务相对称。讲到谁负有什么义务,要相应说明他拥有怎样的权力。讲到谁拥有怎样的权力,同样要说明他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其纳税之后所享有的权力,政府的征税权力与其征税之后所负有的义务,在市场条件下,同样是一种对称关系。
日常生活中,人们所需要消费的物品或服务,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由个人或家庭分别消费、单独受益的一般物品或服务,如食品、衣物、家具等等;另一是由社会作为整体共同消费、联合受益的特殊物品或服务,如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能源交通等等。前一类物品或服务,在理论上被称作“私人物品或服务”,可以由企业生产并拿到市场上出售,人们可以“直接”用钱从市场上买到;后一类物品或服务,在理论上被称作“公共物品或服务”,企业不愿也无能力生产,只能依赖政府以非市场的方式来提供,并且,人们要通过纳税的途径“间接”购买。
有位美国朋友闲谈时向笔者讲过这样一件事:一天,他家养的猫爬到房顶上,自己下不来了。焦急中,他打电话向警察局求助。警察特意跑来,搬梯子上房,帮他把猫抱下来。当笔者为此感到奇怪,问他为什么警察可以管这种事时,他不加思索地反问道:“为什么不可以?他们花的是我们纳税人的钱!”由美国朋友的这句话,想到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从某种意义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质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正如人们到商店买东西需要为之付款一样,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也不是“免费午餐”。只不过是为消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付款,是以纳税的方式来完成的。这实际上是说,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收,便因此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权力。只要政府部门依法取得了税收,便因此负起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义务。纳税人之所以要纳税,就在于换取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消费权。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资金,就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
有鉴于此,应当下大气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治税观,并以此规范纳税人(居民和企业)、征税人(税务机关)以及用税人(各级政府部门)的行为。
第一,对纳税人,要正面宣传和严管重罚同时并举。在讲清纳税人为什么要纳税道理的基础上,致力于形成一种不利于偷漏税者的社会氛围和严管重罚的机制。
第二,征税人,要严格执法和完善税制同时并举。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税务机关要从完善税制入手,着力于堵塞各方面的税收流失漏洞,将税收流失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用税人,要优化服务和积极配合同时并举。在明确为什么要征税的基础上,各级政府部门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或观念,并且,创造一切可以创造的条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治税工作。
总之,优化治税环境、维护税收秩序,把该征的税尽可能收上来的历史重任,应当由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担负起来。
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篇十四
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税收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既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如何正确认识、严格坚持和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是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应该深入研究并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推进依法治税必须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着眼于树立依法治税观念。目前,在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思想认识问题:从领导层来讲,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缺乏应有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思想严重,仍习惯于传统管理和依“长官意志”办事,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从执法者来说,有些人头脑里“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习惯于居高临下、随意执法,对法律上的约束感到不舒服,对依法治税很不情愿;有些人受传统的法律是治民工具观的深刻影响,一味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却很少讲执法者也应依法征税,甚至有的把执法权变为自己随心所欲的工具。就纳税人而言,有些是依法纳税观念不强,受自身利益驱使,千方百计欠、偷、骗、抗税,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有些人虽然依法纳税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意识在不断增强,但由于“后顾之忧”,即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多数也不敢诉诸法律予以维护。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统一和提高思想认识。从理论上讲,税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同时也决定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从实践来看,依法治税是正确处理征纳矛盾的根本方法和唯一途径。这一主要矛盾所具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表明,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和灵魂,是指导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揽税收工作全局的根本指针,也是衡量税收工作的主要标准。值得指出的是,长期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并主要以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绩效。在组织收入思想指导下,税务机关任务观念很强,相对法制意识却较淡薄,大都将主要精力放在调剂税收余缺,确保税收的平稳增长上,出现了收入形势好的时期和好的地方有税不收、放宽减免、执法偏松、对偷税逃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收入形势不好的时期和地方挖地三尺、严查重罚、甚至出现收“过头税”、寅吃卯粮、乱征乱罚的情况。这不仅造成税收执法上的时期性和地域性差异,而且给依法治税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必须确立依法治税中心论,主要用是否做到了依法治税来考核税收工作的绩效。实际上,税务机关只要抓好了依法治税,使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税务人员做到依法征税,税收收入自然会达到及时足额、应收尽收。并且其他各项工作也因找准了努力方向而迎刃而解。税务机关应始终坚持依法治税为本,如果仍一味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无疑将本末倒置、舍本逐末。
二、机制为本——致力于建立依法治税的监督制约机制。
推进依法治税,根本在于建立科学有效的依法治税运行机制。过去在税收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偷逃税现象严重等问题,之所以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很好的解决,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真正相互制衡的、完善的依法治税监督制约机制。
现代法治是以法律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为基点的。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其他权力的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就会产生滥用职权,甚至导致腐败。这些年来,执法随意、执法违法、执法腐败等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就是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缺少一个全方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并且多是事后监督,这种游离于税收执法过程之外的监督,从机制上讲很不健全,从实践中看也不十分有效。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应当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行使过程中与其同步运行。为此,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进行事前监督。
党的十五大提出,政府机关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重要行政执法机关,理应坚决贯彻落实好这一要求。对于税务机关来讲,税收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3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执法责任是落实的基础,评议考核是落实的关键,责任追究是落实的保障,3个方面相辅相成,配套实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须明确执法责任,就是对执法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依法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学、完善的评议考核体系。在制定考核目标上,要做到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选取那些能够突出重点、体现纲目、看得见、摸得着、抓得住、量得准的指标,且具有直接性、具体性、可量化与可操作性;在考核内容上,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性指标力求体现全局性、宏观性和普遍性,定量指标力求体现合理性、严格性和绩效性;在考核方法上,要做到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纳税人评议相结合,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评价相结合。第三,对应追究责任的执法行为必须要有可测度的具体要求,即使那些难于测度的“软要求”,也要用清晰明确的语言加以界定,不能使用模糊笼统的.语言。
(二)建立税务案件听证、审理和复议制度,进行事中监督。
税务案件听证、审理和复议制度,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部监督机制。目前,这3项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得不够好,有的听证工作不是由法制部门承担,而是由稽查分局自行组织;有的审理工作不是由法制部门牵头负责,重大案件不交审理委员会审理,而是全部由稽查分局自行审理;有的虽然由法制部门承办,但听证、审理和复议质量不高。产生这些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各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不健全,法制工作人员不适应工作需要。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县及县以上都要成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将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税收的人才充实到法制部门,以保证税收法制工作的正常进行,充分发挥法制部门规范和监督执法的作用。
(三)建立税收执法检查和“两错”追究制度,进行事后监督。
近年来,每年一次的税收执法检查,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时间紧、内容。
多、范围广、任务重,往往走马观花、蜻蜒点水,存在检查不深入、不彻底、不到位的问题,甚至有的只是听听看看、走走转转,流于形式,走了过场。这种一阵风式的检查,很容易形成“风过景依然”、“雨过地皮干”的现象,不仅没有引起基层的重视,也没有达到应有的实效。应当改变税收执法检查每年集中搞一次的做法,通过建立健全包括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查和日常执法检查相配合的一整套执法检查制度,实现执法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两错”(执法过错或错案)追究制实施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工作力度不够,究责不到位,甚至形同虚设、落而不实。这种监督措施的软弱无力和断档缺位,助长了执法的随意性,弱化了法纪严明的执法环境。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不隐瞒、不护短、不包庇的态度,切实做到真抓实干、真追实究、究责到位。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严格公正执法。
三、环境为重——着力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治税环境是税收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依法治税的运行状态和运行结果。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必须注重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目前,在治税环境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涉税违法案件时有发生,行政干预税收执法现象依然存在,有关部门配合不得力。对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一)规范政府管税。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坚持依法行政,用法律和法规来规范政府行为;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执行政策与完成计划任务的关系,充分尊重、维护和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税收工作汇报,帮助协调解决税收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撑腰壮胆;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扰和影响税务机关公正执法。对地方行政领导自立章法、变通税收政策、截留国家税款、混淆入库级次的,应依法追究;对于干扰税收执法、为纳税人说情包庇的,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加强部门配合。
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最根本的在于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用法的形式明确各部门的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我国当前的治税环境之所以不尽如人意,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缺少法律规范,诸多税收问题由于税收法律责任不明确,长期得不到解决。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必须加快税收法制建设,使各个部门在处理税收问题时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搞好税法宣传。
要开展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要立足“三个着眼于”,搞好“三个面向”,做到“三个坚持”。即着眼于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观念,着眼于优化税收法制环境,着眼于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面向各级党政领导,面向广大纳税人,面向社会各界;坚持宣传对象的层次性,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同时,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举办不同规模、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内容的税收法制培训班,使各级党政领导、广大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使社会各界都来关心、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只有全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普遍增强,治税环境才能得到不断改善,依法治税才能不断推向深入。
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篇十五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税收管理工作的依法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我所在的县税务局也积极践行依法治税,提高了税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最近,我们邀请了县税务局局长就依法治税心得体会进行讲座,深受广大职工的欢迎与启发。以下是我总结整理的局长讲依法治税心得体会。
首先,依法治税的理念是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保障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法治税意味着税务部门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保税收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局长强调了税收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要求所有税务人员要有深入学习的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做到守法执法,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情,确保税收管理工作的公正性。
其次,依法治税要加强规范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离不开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局长强调了信息化的重要性,指出了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他说:“要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税收大数据平台,提高办税效率和质量。同时,要加大对税务人员的信息技术培训,提高他们处理信息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依法治税要加强风险防控和纳税信用管理。税收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国民经济工作,对税务部门来说,风险防控至关重要。局长指出:“要加强风险防控,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惩处违法纳税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对纳税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管理,推动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树立诚信意识。”
第四,依法治税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税收管理涉及国内外的各种税种和涉外企业事务,因此,国际交流与合作极为重要。局长强调:“要加强与国际税务组织和其他国家税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税收管理的先进经验,提高我国税收管理的水平。”
最后,依法治税要加强教育宣传和服务意识的培养。税收工作涉及全社会的利益,税务人员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增强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局长强调:“我们要加强税收宣传教育,让纳税人充分了解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纳税观念。同时,要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通过局长讲依法治税心得体会的讲座,我们深刻认识到了依法治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依法治税,才能保障税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将以局长的讲座为契机,加强学习、提高能力,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工作,为国家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篇十六
依法治税,是我们追求了许多年亦为之做出了不懈努力的目标。每年的税法宣传月,都要围绕依法治税确定相应的主题。不过,一般说来,以往的主题,多是从规范征税人和纳税人行为的角度并以减少税收的流失为主要着眼点的。今年的税法宣传月,则确定了一个颇有新意的主题:税收管理与依法治国。之所以说它有新意,是因为,它将“治税”同“治国”联系起来,把“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使人们站在宏观的高度,思考并筹划中国税收的治理方略。
我的意思是说,随若观察问题的视野的拓宽.对于依法治税,不能仅仅从税收征纳或税制运行的角度加以理解,而须在此基础上上升一步。将税收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出发,作全面而系统的宏观思考。一方面,要着眼于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让税收扮演起它应当扮演的角色;另一方面,要立足于税制本身的运行规律,把该征的税尽可能如数征上来。具体而言,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依法治税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这就是:拓展税收的作为空间,消除税收“缺位”’;抓好税制的完善,减少税收流失。两个方面互为联系,彼此依存,可以说是“一体两翼”,共同构成依法治税这项系统工程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关于依法治税问题的讨论,即要围绕着这样两个线索而展开。
“费大于税”集中揭示了中国税收的“缺位”现状。
朱?基总理在当选之后举行的首次记者招待会上,把新一届政府的施政纲领归纳为“一个确保、三个到位、五项改革”。其中,列居五项改革内容第五位的是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按照朱?基总理的说法,目前我国财政税收制度所存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费大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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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篇十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志们:
大家好!
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依法治税观念先行》。
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教授经常讲到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讨饭的人怕被狗咬,就随身带了一块石头,可是当天他遇到了两条狗同时来咬他,打跑了一条,另一条却狠狠地咬了他一口。第二天出门时,他带了两块石头,谁知三条狗来咬他,打跑了两条,第三条狗还是把他给咬了。第三天外出讨饭时,他带了三块石头,结果四条狗来咬他。就这样每天增加一块石头,每天都被狗咬。后来经高人指点,这位讨饭人把石头丢掉,换成了一根打狗棒,从此就再也没被狗咬过。
故事讲到这里,相信大家都明白了,人的行为取决于人的观念或认识。对于同样的问题、同样的现象,如果对这个问题和现象的认识与观念不同,那么由此产生的行为、情绪都会完全不一样。
众所周知,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给社会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人治与法治,普遍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也成为了文明与愚昧的重要分水岭。而我们所倡导的依法行政、依法治税,首先就要求我们摒弃人治的观念,树立法治的观念,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试想,在我们的税收征管工作中,若是有法不依,凡事由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说了算,我们怎样去追究违法行为?征纳矛盾会有多大?为国聚财的使命又如何完成?同时,若是税收执法者都无视法的存在,又有何资格要求纳税人遵从税法?我国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王安石不说吗?“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由此可见,法治观念的树立,影响的不仅仅是我们自身的执法行为,还有纳税人对法的理解和遵从。
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表面上看,即是指依法执法,依法解决征纳矛盾,究其更深层次意思,还要求我们引导纳税人依法遵从。这就为我们提出了又一个课题:如何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呢?我的答案是: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
为纳税人服务,简单的六个字,说来容易做来难,让习惯了家长角色的执法者俯下身段充当保姆更是难上加难。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们的税收工作已经迈入了“服务型”现代文明税收的新阶段,税收的“三性”,也只是其形式特征,我们不能将其中的“强制性”同为纳税人服务对立起来。有了这种认识,我相信我们在税收工作中就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之一:“高效便民”。
在此再跟大家讲一个我身边的故事。某月末的一天,一个纳税人前来我局申请代开发票,按照规定,该纳税人缺少证明,资料不齐全,无法代开。但涉及到月末做账的问题,该纳税人很是着急,一直解释说证明一时没办到,隔天一定补齐。若是以管理者自居,该纳税人资料不齐不予代开合法合理;但观念一转变,站在服务者的立场,为纳税人着想,给纳税人方便,我们的工作人员热情地为纳税人开出了发票。纳税人拿着开好的发票,千恩万谢,第二天一上班就拿着补办的证明出现在了办税大厅。从那以后,该纳税人前来办理业务全都照章办事,再没缺过什么资料。
类似的故事不胜枚举,全都向我们证明了一个事实: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与依法治税并无冲突,反而提高了税法遵从度,为法治税收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但试想想,若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无论征、管、查哪个环节,少了为纳税人服务观念的指导,我们的工作又会有多被动!
西方教育心理学有这样一段至理名言:“播下一种观念,收获一种行为;播下一种行为,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收获一种命运。”把这句话加以浓缩,一个新的哲学命题就产生了:观念决定命运。
各位同事,您知道吗?我们的观念,将决定国税的命运。所以,还等什么呢?从现在起,转变思想观念,增强依法治税工作的主动性,为国税事业的发展传递我们的正能量吧!
谢谢大家!
依法治税工作总结篇十八
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税收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既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如何正确认识、严格坚持和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是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应该深入研究并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推进依法治税必须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着眼于树立依法治税观念。目前,在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思想认识问题:从领导层来讲,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缺乏应有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思想严重,仍习惯于传统管理和依“长官意志”办事,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从执法者来说,有些人头脑里“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习惯于居高临下、随意执法,对法律上的约束感到不舒服,对依法治税很不情愿;有些人受传统的法律是治民工具观的深刻影响,一味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却很少讲执法者也应依法征税,甚至有的把执法权变为自己随心所欲的工具。就纳税人而言,有些是依法纳税观念不强,受自身利益驱使,千方百计欠、偷、骗、抗税,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有些人虽然依法纳税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意识在不断增强,但由于“后顾之忧”,即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多数也不敢诉诸法律予以维护。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统一和提高思想认识。从理论上讲,税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同时也决定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从实践来看,依法治税是正确处理征纳矛盾的根本方法和唯一途径。这一主要矛盾所具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表明,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和灵魂,是指导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揽税收工作全局的根本指针,也是衡量税收工作的主要标准。值得指出的是,长期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并主要以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绩效。在组织收入思想指导下,税务机关任务观念很强,相对法制意识却较淡薄,大都将主要精力放在调剂税收余缺,确保税收的平稳增长上,出现了收入形势好的时期和好的地方有税不收、放宽减免、执法偏松、对偷税逃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收入形势不好的时期和地方挖地三尺、严查重罚、甚至出现收“过头税”、寅吃卯粮、乱征乱罚的情况。这不仅造成税收执法上的时期性和地域性差异,而且给依法治税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必须确立依法治税中心论,主要用是否做到了依法治税来考核税收工作的绩效。实际上,税务机关只要抓好了依法治税,使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税务人员做到依法征税,税收收入自然会达到及时足额、应收尽收。并且其他各项工作也因找准了努力方向而迎刃而解。税务机关应始终坚持依法治税为本,如果仍一味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无疑将本末倒置、舍本逐末。
二、机制为本――致力于建立依法治税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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