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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的论文篇一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在构建数据库的时候,需要使用到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同时融入地理信息系统,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数据库。所以在构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的时候,就需要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了,同时依据土地登记发证的程序来完成土地的报批和审核。在实际的土地报批和审核过程中,将土地归户卡或者土地登记卡输出之后,就可以打出土地所有权的证书。在这个过程中,使用地理信息系统还可以将土地的报批以及审核的流程控制在一个完整的流程中,这样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流程了,使工作更加简化,便于管理,最终提升地籍办公的效率[4]。在构建数据库的时候,原则上应该保证数据库的多功能性,除了最简单的数据浏览功能和查询功能之外,还应该建立数据分析统计功能,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就可以对数据进行自动分析和统计了,使数据库可以更好的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服务。
3.2全球定位系统的应用。
全球定位系统简称gps,是一种通过人造卫星对地面的物体进行定位的技术,由于其定位范围较广,并且精确度较高,因此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可以对我国的各个控制点进行定位确定,并且非常精确和快速,最高的时候精确度甚至可以达到厘米级别。通过全球定位系统,可以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地形图以及地籍测量的控制点和界址点进行确定,使我国的数据采集和数据监管更加快捷。全球定位系统的使用具有非常高的自动化程度,大大减少了监测工作中需要使用到的人力和时间。如果农村的环境没有发生太大的改变,将遥感影像应用到土地的调查中,不仅可以将图斑的界限直接判读出来,同样可以精准的识别权属的的界址点和线状地物的方位[5]。另外,如果农村的环境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特别是新产生了一些地物的时候,采用遥感影像来读取图斑的界限具有一定的困难,这时候就可以利用全球定位系统来进行定位了。在外界的调查工作中,在实地指界的时候,如果使用全球定位系统来进行定位的话,不仅可以快速的确定具体的位置,并且还可以保证点位坐标的准确性,这样,外界调查工作的效率就大大提升了,并且还可以保证成果的质量。
3.3遥感技术的应用。
遥感技术包括侧视雷达遥感、热红外遥感以及航空遥感,具有准确性高、重复性好等优点,将一定比例缩小的地表景观的综合影像的特征和原理进行完善的记录,由于土地开发工作的不断发展,而实现土地的智能分类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实现土地的智能分类,首先要对地表物体的成像规律以及影像的特征进行研究,同时要明确地面相关物质的大小、所在的方位以及性质。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运用遥感技术可以对外业的`调查工作的底图进行制作,可以利用航摄影像,这是一种分辨率极高的技术,分辨率高达0.4m,在制作正摄影像图的过程中,主要运用的是dem数据,dem数据具有很高的精度。在这个底图制作的过程中,主要运用的是arcgis软件,在合理运用arcgis软件的前提下,还可以结合最新的现状图数据来代替村权限界限和现状地物,以行政村为一个单位,从而制作出规范符合规定的套合图。工作底图和实际距离的比例应该保持在1:5×103[6]。在得出了影像套合图之后,就可以将其看成为外业权属的调查工作底图,从而进一步完成权属调查工作。
3.4综合技术的运用。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遥感技术、全球定位系统以及地理信息系统整合在一起,就是一种全新的3s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如果只是单纯的使用土地勘测技术中的一种,是很难全面的提高整体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现在在实际工作中单纯运用的例子也比较少,一般是将三种技术整合起来。在3s技术中,遥感技术获得的影像一般是作为参考,而全球定位系统就是数据采集的主要方法,最后再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来描述最终的监测结果,最终完成土地的调查[7]。在这个过程中,将三种不同的技术有效融合在一起进行使用,每种技术都发挥不同的作用,从而使整个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高效、系统、规范的完成。
4结束语。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规模大、程序多的工作,并且涉及的内容非常广,合理选择使用使用土地勘测技术,利用遥感技术来制作外业调查的工作底图,使用全球定位系统完成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使用地理信息系统来构建完整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从而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高效完成,为农村的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准确的数据依据。
参考文献:
[6]杜会石,孙艳楠,陈智文,于国强.“3s”技术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应用[j].江苏农业科学,2014,52(12):25.
土地确权的论文篇二
通过实习学会了以下内容:
1)使用经纬仪进行测角、测边;初步掌握了图根、地籍控制测量、地形图、地籍图的测绘工作。
2)掌握了土地调查、地籍测量、土地整理、土地利用规划。
3)地籍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和研究土地利用,编制及实施土地规划的能力;。
4)熟悉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土地资源管理的发展动态。
实习感受。
1.空心村整治需要下大力度;。
3.农村缺乏整体的规划,房屋道路参差不齐。大量新宅基地还在吞噬农用耕地。
因此借这次实习的机会,也想提醒有关部门加以注意。更好的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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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的论文篇三
近日,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下面是详细内容。
农业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重点工作,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任务。通知要求妥善处理农民群众疑难遗留问题,防止出现大范围大规模的信访事件,要及时公开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查询权。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范围广、技术环节多、标准要求高、任务十分艰巨,目前已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面临众多因素挑战。
从各地情况看,有的地方领导干部思想意识有所松懈,工作推动力度有所弱化。与此同时,历史遗留、群众争议等问题逐步显现,农民群众对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期望不断提升,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时间越来越紧迫。
各地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当前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有针对性地进行再宣传、再动员、再部署,做到干劲不减、措施不弱、队伍不散,切实完成好中央交办的任务。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重点工作。
一,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省份,即已向中央提交基本完成报告的省份要结合确权成果应用转化,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权分置”有序实施;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网签及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加快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的入库、汇交、更新与应用,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和使用;妥善处理未确权等遗留问题和群众信访问题。
二,即将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省份,即计划2017年基本完成的省份要组织做好确权成果的检查验收,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对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督促,限期整改完善;进一步开展“回头看”,规范重点环节,特别是进行相关权属数据和登记信息的纠错,检查农民签字公示等落实情况;加强权属证书印发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和样本证书,做好证书印制招投标工作,不得降低印制标准和质量,不得降低印制企业资质标准,保质有序向承包农户颁发权属证书,不得扣留截留农户承包经营权证书;收集整理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资料,做到一户一档,准确完备。
三,按期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省份,即计划2018年基本完成的省份要加快工作进度,倒排时间表,明确时间节点,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工作责任;做好调查数据的收集,保证权属数据的完整性和测绘数据的准确性;严格执行公示程序,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登记簿。对于新疆等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通知》强调,要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各地要根据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阶段,抓好关键节点,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任务。
一,突出重点环节确保确权质量。要加强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重点保存好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视频、照片等原始证明材料,重点抓好公示结果归户表、承包地块调查表等确权材料经农户签字确认等关键环节,避免漏签或未经授权代签,防范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技术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相关成果达到技术规范要求;保护好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真正做到登记簿和证书上有其名。
二,加强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各级下达的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于外包给社会力量承担的有关工作,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返还保证金;及时开展内部审计和资金监管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重视数据安全保密工作。各地要增强数据安全保密意识,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涉及的定位基础、境界与管辖区域、其他地物、承包地块、基本农田、栅格数据等地理信息数据做好保密管理。在开展成果应用和信息服务时要对涉密地理信息数据进行脱密处理,做好脱密前后的数据衔接,按工作需要及运行环境将数据库分为保密库和运行库,实行物理隔离,保证原始数据安全。
四,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要重视土地未确权等遗留问题的解决,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探索建立解决疑难问题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处理农民群众疑难遗留问题,防止出现大范围大规模的信访事件。要及时公开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查询权,倡导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问题反映解决途径,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拓展确权成果应用。加快农村承包地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提升农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网签备案、土地流转监管、纠纷仲裁调处等业务数据和确权数据的协同管理。探索建立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登记机制,实现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适时开展农民群众查询办理相关业务,对于证簿不符、证实不符的要依法依规及时整改。
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衔接工作,逐步将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信息标注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证书上。按照中央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提供耕地轮作休耕地块的四至信息及农户基本情况。探索确权成果在土地流转、抵押担保、涉农补贴、承包权退出、农田整治、解决地块细碎化等方面的应用。
《通知》最后再次强调,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按时、保质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知如下。
自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农民群众普遍拥护和支持。各地通过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摸清了底数,化解了大量土地承包纠纷,让农户吃上了“定心丸”。实践证明,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促进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增添了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
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范围广、技术环节多、标准要求高、任务十分艰巨,目前已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面临众多因素挑战。从各地情况看,有的地方领导干部思想意识有所松懈,工作推动力度有所弱化。与此同时,历史遗留、群众争议等问题逐步显现,农民群众对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期望不断提升,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时间越来越紧迫。
各地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当前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有针对性地进行再宣传、再动员、再部署,做到干劲不减、措施不弱、队伍不散,切实完成好中央交办的任务。
随着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入推进,各地区进展差异性较大,面临的任务和工作重点有所不同,要分类指导、因地施策。
(一)基本完成省份的重点任务。即已向中央提交基本完成报告的省份要结合确权成果应用转化,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权分置”有序实施;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网签及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加快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的入库、汇交、更新与应用,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和使用;妥善处理未确权等遗留问题和群众信访问题。
(二)即将完成省份的重点任务。即计划2017年基本完成的省份要组织做好确权成果的检查验收,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对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督促,限期整改完善;进一步开展“回头看”,规范重点环节,特别是进行相关权属数据和登记信息的纠错,检查农民签字公示等落实情况;加强权属证书印发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和样本证书,做好证书印制招投标工作,不得降低印制标准和质量,不得降低印制企业资质标准,保质有序向承包农户颁发权属证书,不得扣留截留农户承包经营权证书;收集整理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资料,做到一户一档,准确完备。
(三)按期完成省份的重点任务。即计划2018年基本完成的省份要加快工作进度,倒排时间表,明确时间节点,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工作责任;做好调查数据的收集,保证权属数据的完整性和测绘数据的准确性;严格执行公示程序,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登记簿。对于新疆等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各地要根据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阶段,抓好关键节点,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任务。
(一)突出重点环节确保确权质量。要加强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重点保存好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视频、照片等原始证明材料,重点抓好公示结果归户表、承包地块调查表等确权材料经农户签字确认等关键环节,避免漏签或未经授权代签,防范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技术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相关成果达到技术规范要求;保护好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真正做到登记簿和证书上有其名。
(二)加强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各级下达的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于外包给社会力量承担的有关工作,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返还保证金;及时开展内部审计和资金监管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重视数据安全保密工作。各地要增强数据安全保密意识,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涉及的定位基础、境界与管辖区域、其他地物、承包地块、基本农田、栅格数据等地理信息数据做好保密管理。在开展成果应用和信息服务时要对涉密地理信息数据进行脱密处理,做好脱密前后的数据衔接,按工作需要及运行环境将数据库分为保密库和运行库,实行物理隔离,保证原始数据安全。
(四)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要重视土地未确权等遗留问题的解决,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探索建立解决疑难问题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处理农民群众疑难遗留问题,防止出现大范围大规模的信访事件。要及时公开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查询权,倡导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问题反映解决途径,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拓展确权成果应用。加快农村承包地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提升农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网签备案、土地流转监管、纠纷仲裁调处等业务数据和确权数据的协同管理。探索建立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登记机制,实现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适时开展农民群众查询办理相关业务,对于证簿不符、证实不符的要依法依规及时整改。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衔接工作,逐步将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信息标注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证书上。按照中央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提供耕地轮作休耕地块的四至信息及农户基本情况。探索确权成果在土地流转、抵押担保、涉农补贴、承包权退出、农田整治、解决地块细碎化等方面的应用。
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政策的落实。各地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对中央和广大农民群众负责,研判分析工作形势,确保思想认识不放松、工作力度不减弱、工作质量不降低,善始善终,按时保质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农业部。
2017年3月2日。
土地确权的论文篇四
农业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重点工作,确保底前完成任务,下面是通知的详细内容。
为贯彻落实20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知如下。
自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农民群众普遍拥护和支持。各地通过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摸清了底数,化解了大量土地承包纠纷,让农户吃上了“定心丸”。实践证明,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促进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增添了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
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范围广、技术环节多、标准要求高、任务十分艰巨,目前已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面临众多因素挑战。从各地情况看,有的地方领导干部思想意识有所松懈,工作推动力度有所弱化。与此同时,历史遗留、群众争议等问题逐步显现,农民群众对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期望不断提升,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时间越来越紧迫。
各地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当前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有针对性地进行再宣传、再动员、再部署,做到干劲不减、措施不弱、队伍不散,切实完成好中央交办的任务。
随着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入推进,各地区进展差异性较大,面临的任务和工作重点有所不同,要分类指导、因地施策。
(一)基本完成省份的重点任务。即已向中央提交基本完成报告的省份要结合确权成果应用转化,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权分置”有序实施;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网签及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加快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的入库、汇交、更新与应用,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和使用;妥善处理未确权等遗留问题和群众信访问题。
(二)即将完成省份的重点任务。即计划2017年基本完成的省份要组织做好确权成果的检查验收,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对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督促,限期整改完善;进一步开展“回头看”,规范重点环节,特别是进行相关权属数据和登记信息的纠错,检查农民签字公示等落实情况;加强权属证书印发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和样本证书,做好证书印制招投标工作,不得降低印制标准和质量,不得降低印制企业资质标准,保质有序向承包农户颁发权属证书,不得扣留截留农户承包经营权证书;收集整理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资料,做到一户一档,准确完备。
(三)按期完成省份的重点任务。即计划20基本完成的省份要加快工作进度,倒排时间表,明确时间节点,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工作责任;做好调查数据的收集,保证权属数据的完整性和测绘数据的准确性;严格执行公示程序,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登记簿。对于新疆等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各地要根据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阶段,抓好关键节点,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任务。
(一)突出重点环节确保确权质量。要加强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重点保存好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视频、照片等原始证明材料,重点抓好公示结果归户表、承包地块调查表等确权材料经农户签字确认等关键环节,避免漏签或未经授权代签,防范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技术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相关成果达到技术规范要求;保护好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真正做到登记簿和证书上有其名。
(二)加强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各级下达的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于外包给社会力量承担的有关工作,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返还保证金;及时开展内部审计和资金监管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重视数据安全保密工作。各地要增强数据安全保密意识,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涉及的定位基础、境界与管辖区域、其他地物、承包地块、基本农田、栅格数据等地理信息数据做好保密管理。在开展成果应用和信息服务时要对涉密地理信息数据进行脱密处理,做好脱密前后的数据衔接,按工作需要及运行环境将数据库分为保密库和运行库,实行物理隔离,保证原始数据安全。
(四)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要重视土地未确权等遗留问题的解决,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探索建立解决疑难问题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处理农民群众疑难遗留问题,防止出现大范围大规模的信访事件。要及时公开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查询权,倡导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问题反映解决途径,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拓展确权成果应用。加快农村承包地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提升农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网签备案、土地流转监管、纠纷仲裁调处等业务数据和确权数据的协同管理。探索建立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登记机制,实现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适时开展农民群众查询办理相关业务,对于证簿不符、证实不符的要依法依规及时整改。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衔接工作,逐步将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信息标注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证书上。按照中央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提供耕地轮作休耕地块的四至信息及农户基本情况。探索确权成果在土地流转、抵押担保、涉农补贴、承包权退出、农田整治、解决地块细碎化等方面的应用。
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政策的落实。各地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对中央和广大农民群众负责,研判分析工作形势,确保思想认识不放松、工作力度不减弱、工作质量不降低,善始善终,按时保质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农业部。
2017年3月2日。
土地确权的论文篇五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关监管部门逐渐开始对土地实行数字化管理,同时对地基资料的数据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即在开展地籍测绘工作时,务必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全面性。本文阐述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意义和地籍测绘中所用到的技术方法,并对土地确权地籍测量时如何应用测绘技术进行了系统性地分析,从而有助于地籍测绘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随着国民经济和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土地监管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土地的管理工作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政策一经推出,立刻引起各部门的高度重视,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反复测量、核实,在保证地籍数据精准、全面的同时,达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测量工作中,有关单位一定要运用先进的地籍测绘技术,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仅有效解决土地确权的归属问题,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这一举措的意义和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能够促使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的稳定和完善,保障党的农村基本政策能够落实到位。准确地说,国家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弄清农民承包土地的位置和面积,重新确定土地承包关系,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为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提供有效的依据。
(2)可以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调动他们生产的积极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测量并登记之后,国家会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给农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书,作为城乡统一过程中不动产的凭证,而且也使农民土地财产权得到依法保护和有效落实。
(3)能够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国家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举措,一方面对耕地进行了保护,使全国人民不用为吃饭问题担忧;另一方面可以根据登记的数据对现代农业的发展进行规划,制定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强农、惠农政策,引导农民对土地进行规范流转,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壮大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
2.地籍测量中测绘技术的基本方法。
2.1地籍碎部测量。
(1)地面测量方法。作为一种高科技测量仪器,全站仪在进行地面测量时可以对不同碎部点产生的数据做到相对全面的统计和分析,包括水平角、高度角、斜距等,而且在自动记载相关数据时,可以借助掌上电脑或者外业电子手簿,实现对界址点三维坐标的精准计算。
(2)摄影测量方法。地籍测绘的方法其实有很多种,如果想要获取目标物的准确方位,工作人员可以充分利用测制底片和航摄像片。现实测绘工作中,采用全数字摄影测量的方法可以精确目标物的点位坐标,但是如果遇到界址点较多、地面通视条件不好的情况,就可以进行摄影测量,因为在不利条件下用摄影测量出来的结果精准度往往非常高。不过目前来看,工作人员在进行地籍测绘时最常用的方法是航测法。
2.2地籍控制测量。
所谓地籍控制测量,实际上是指工作人员按照界址点、地籍图的精确要求,对空间区域、测试区域中存在的控制点的数量和等级情况进行视测。调查发现,有关部门之前就已经对很多城市进行了测绘工作,并创建了城市控制网,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现有控制区域已经无法满足当下各方面的需求,加之部分原有控制点遭受了巨大破损,所以这一问题亟待解决。解决办法是,利用gps定位技术对现有城市控制网加以强化和完善。有一点需要引起注意,就是以原有城市控制网为依据,在进行新一轮的地籍测量时,至少选取两个控制点与原有控制点进行联测。
(1)gps外业控制测量。要想提升测图的精准度,除了对基准点有一个明确的判断和选择之外,还应该有效引入测试区域中其他的控制点。事实证明,采用gps测量技术进行外业控制测量后,计算测量数据而得出的数值往往并不精准,由此可见,我们无法通过数据计算的方式提升检验数值的精确度。举个例子,假如反复测量的50个控制点中,有26个是已知的,那么在经过反复测量之后不难发现,先后测量的数据之间往往存在正负2.31cm的误差。所以在开展测量工作时,有关人员应该进行多次测量、反复核实,最好将全站仪应用到导线复测的环节,这样测量出来的结果才足够精准。
(2)使用遥感摄影影像图进行归属权的调查。跟传统的线划图相比,利用具有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图测绘技术绘制出来的成像底图不仅信息量十分丰富,而且能够将数据直观地显现出来。同时,它还有另外一个优点,那就是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在成像底图上对所属宗地进行编号、划分,从而大大提高相关数据处理的共组效率,保证数据整合之后的分析结果更加准确和完整。除此之外,遥感影像图测绘技术也可以检查相关的数字线划图,甚至能够实现像底图到线画图的转化,并以此为依据,在业内进行整体检查,只要发现问题就能及时完善外业的工作。鉴于遥感摄影图测绘图技术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将其应用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中,可以对农村土地中的建筑的归属权进行实时调查。
(3)全站仪数字化细节测量。在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地籍测量工作时,难免会遇到农村住房复杂的情况,这个时候要想得到一个比较好的测绘结果,单纯依靠gps定位技术很难做到,而引入全站仪数字化技术可以解决测量工作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最终实现预期的目标。为了确保测绘工作中能够采集到完整的信息,全站仪数字化细节测量要求测绘人员一定要选择视野开阔的场地建站。总之,全站仪数字化细节测量技术既能完善测量工作中的细节部分,还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测绘工作的效率。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地籍测绘工作中,相关人员经常结合使用gps测量技术和全站仪数字化测量技术,以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做到尽善尽美,为上级主管部门、为国家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4)3s技术一体化运用。测绘工作者经常会提到3s技术,3s技术到底是什么呢?其实,3s技术是通过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将gps(全球定位系统)、rs(遥感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这三者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现代信息技术。由于综合运用高科技进行测绘,所以对信息资源的采集、整理、分析、传播以及应用可以同步实现。尽管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和完善3s技术,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gps全球定位系统虽然在确定目标物的坐标时时间很短,但受技术缺陷的制约,无法完善对相关的地理属性的表述;rs遥感系统虽然可以采集、整合测量空间的`平面信息,但光谱波段会成为测量过程中的障碍;gis地理信息系统虽然能够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检索、分类及综合分析,但获取和存储方面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升。鉴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测量工作的严谨性,测绘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该明确3s技术中各系统的优缺点,发挥优势,规避缺陷,从而全面、有效完成土地信息的采集、管理、分析,为日后的综合运用提供依据。
4.结论。
地籍测绘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确定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依据,其测得的数据信息以及绘制图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而且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会不断涌现出新型的测绘技术,使地籍测绘的工作日趋完善、测量数据更加精准,为确定土地所有权提供数据支持,有效解决可能出现的土地纠纷问题。
参考文献:
[4]张殿强,李倩倩.解析测绘新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地籍测量中的应用——以山东省齐河县为例[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3).
土地确权的论文篇六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各地要按照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分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要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要求,对违法占地行为抓紧开展处理(处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等工作;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要坚决拆除,不留死角。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要在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如下政策规定加快推进: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三)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四)20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一)严格把握政策界线。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二)严格统一权利主体。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当相符,不动产登记时以权利人或户主进行登记,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不相符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符后予以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相符。
(三)严格规范登记行为。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严格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审查程序,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确保登记行为依法、高效、便民。
(一)明确工作目标。各地要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契机,结合“无违建县”创建、城中村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集中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落实部门职责,积极统筹推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村级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协助市县有关部门开展确权确违、违法查处、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出台的具体政策措施,应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强化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予以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补办,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及住房及时办理;城乡规划部门要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住房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凡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涉及的.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对各地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对不依法依规进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或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地要在集中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城乡规划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违法违建行为的处理力度,坚决维护农村用地和建房秩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级组织加强农村住房建造的跟踪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土地确权的论文篇七
申请人:,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妻),务农。被申请人:,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位于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所有。事实与理由:位于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与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收取了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xx)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得知此事后,于20xx年把和告上了法庭,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情有可原。可是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
20xx年5月26日
土地确权的论文篇八
申请人:
莫x杰,六十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团,五十八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群,五十五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维,四十七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申请人: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莫x和,64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长
潘x秀,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兴,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英,七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政府将
定归申请人所有。 x x六队借用的土地使用权确
事由:20xx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群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x x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x x屯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
x福家也分得一份。当时莫x
调换,留下谷坪给群众晒谷子,后莫
x福借用的,现申请人块地原是生产队因没有集体晒谷坪而向父亲莫
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按照我们国家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本府对莫x杰等四兄弟与x x屯第六生产队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所有。
x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生产队不存在侵占莫
福土地的行为。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继续由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申请人认为该地是国有土地、祖宗地没有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弟自行承担。
5、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 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直接向x 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x x镇人民政府
年5月10日
土地确权的论文篇九
申请人:×××,××,××××年××月××日生,××族,××××人,农民,住×××××××××。
被申请人:××××,××,×××岁,××族,×× ××人,农民,住×××××××××。
申请确权的目的: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原××村××组××× ×××及周围活动场所处理给×××××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所有权及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 ×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其强占我户管理使用的部分场所归还回给我户继续管理使用。
申请确权的理由:××××年,农村实行以户为组的联产承包制,土地承包给了农户,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管理方式也相应采取了变革。经××××全体生产队员各户主共同商议决定:将属于××××××及其周围活动的场地处理给××××,×××××等部分生产工具处理给××× ×××××等户,帐目当时已结清。因历史背景与现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办事程序远远不能与现在相比,不具备规范化,仅由××户人家组成的生产组组长××××和成员×××、×××、×××、×××人口头达成协议,没有形成书面文字根据。但除被申请人×××外,其他××人至现在对口头协议是一致认可的。
申请人:×××
×××年××月××日
土地确权的论文篇十
申请人:xxx,男,193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迁陵镇撒珠村。
被申请人:xx,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保靖县迁陵镇撒珠村xx号。
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地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下旬,申请人将生长在自家屋后左侧林地的一棵“金弹子树”出售给他人。被申请人声称该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土地,以致形成林地权属纠纷。
申请人的林地地名为“屋后头”四至界线为:上齐大路,下齐本人屋,左齐大路,右齐延阶竹地。被申请人新屋位于申请人林地(面对林地看)左边。中间有一条历史老路相隔。其管辖地不可能越过大路而延及申请人林地。其旧屋处于被申请人下方(中间还隔着一块土地),其宅基地也不可能延齐申请人屋后。被申请人主张“金弹子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管理的土地无事实依据,请政府依照实际情况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
此致
保靖县迁陵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确权的论文篇十一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重庆市大足县石马镇村组,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重庆市大足县石马镇村组,身份证号码:。
委托内容:由于委托人全家外出,确实无法回家,不能在《大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入户核实表》上签字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相关手续,特委托受托人代为签字和办理。
委托人(签字盖章)
2010年月日
受委托人(签字盖章)
2010年月日
土地确权的论文篇十二
土地确权委托书主要是委托人着实无法亲自办理才排上用场的。以下是土地确权委托书样本,欢迎阅览!委托书(样式)委托人: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及证书申领相关事宜,现委托全权代理我户办理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事宜,对被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的结果,我本人完全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和民事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摁手印)(签名摁手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因xx原因,不能回村参加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事宜,经我户家庭成员商议,委托亲属xxx,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x,全权代表我户办理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事宜,并承诺:
1.其因确权登记事项所发生的签字、手印均代表我户意见;2.按该项工作要求配合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授权委托书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字按手印:受委托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年月日。
注:委托人手持委托书及身份证拍照后,将照片粘到贴照片处,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到贴身份证处,再将委托书寄到被委托人手中。
土地确权的论文篇十三
申请人:王某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李集农具社。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xx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xx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xx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李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海
20xx年5月22日
土地确权的论文篇十四
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该村民组组长。
被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新滩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李国昌,该村民组组长。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农民,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5508005163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新滩村民组。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属申请人所有;
2、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积;
3、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属第三人滕明清所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是一个生产队,1981年分成了现在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直属于申请人所有的“鱼田”处两丘田1984年第一轮承包时,发包给了我组村民滕明清。由于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的工作疏忽(当时土地延包各地都有类似情况发生),末将滕明清承包的“鱼田”两丘登记在第二轮承包证上,但是,“鱼田”两丘田承包经营权,直属滕明清所有,申请人至今未对滕明清“鱼田”处两丘田进行调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铜仁市涨大洪水,无法过河耕种,于1995年、1996年没有耕种。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属被申请人村民)的伯伯徐发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鱼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发喜即叫徐建四耕种,其断断续续的耕至20xx年。后该土地被征收,滕明清与徐建四就该承包地发生争议,滕明清于20xx年12月13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碧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滕明清土地确权申请的回复》认为:申请人(滕明清)与被申请人(徐建四)不存在权属纠纷。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补偿款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滕明清承包了“鱼田”的士地,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其未将该地填证承包,但未有证据证实该地被集体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在“鱼田”(鱼前田)登记有三块田。双方对“鱼田”使用权有争议。
徐建四认为,滕明清承包的“鱼田”处两丘田,系其二轮承包的田,并在“鱼田”赴有三丘田,其中两丘就是滕明清承包的。现申请人认为该土地一直属申请人所有,并且1984年发包给了滕明清,至今没有改变过,其承包经营权及其使用权属滕明清所有,因此,请求碧江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确权。
此致
铜仁市农业局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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