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我认知和自我管理的重要手段。写总结时,我们要注意语言简练,用词准确,符合读者的理解习惯。阅读这些总结范文后,我们可以对比自己的写作,找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并在下一次的总结中尝试应用。
申请书的时效是多久篇一
长期以来,建筑施工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拖欠工程款在建筑行业中也愈演愈烈。针对建筑行业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实际,引起了国务院及建设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了切实的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要求,并对清欠时间做出了具体规定。但目前来看,收效不大,不仅边清边欠,前清后欠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有的建设单位摸清了建筑市场中“僧多粥少”竞争激烈的现实,依然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为了躲避监视,签订阴阳合同,导致施工工程款的现象愈演愈烈,全国出现几千亿元拖欠工程款,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困难。本文从分析拖欠工程款的成因进手,提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解决工程款拖欠的应留意的题目,与大家共同分析讨论。
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分析。
从客观上讲,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或不足额到位,造成项目工程先天性资金不足,这是工程款拖欠的首要因素。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是工程款拖成风的根本原因。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社会运行的基础之一是信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加上国家信用治理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上信用缺失行为盛行。反映在建设工程领域,导致了拖欠款题目的恶化。建筑市场供求失衡是工程款拖欠题目产生的直接原因。建筑业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生产领域广阔,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中容纳了大量的就业职员。伴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建筑队异军突起,致使建筑业劳动队伍迅速扩大,队伍出现严重膨胀,直接导致了建筑领域的不良竞争。
针对愈演愈烈拖欠工程款的这一残酷现实,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如何应对呢?笔者根据自己在处理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的一些实践经验,结合为顾问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款拖欠非诉法律服务的体会,以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处理这一题目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严把合同关,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应尽量细化。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配合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工程质量保证书”等部分组成,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与《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相一致,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在对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款条款进行审核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工程款支付时间应明确。对于预支款,应严格按照示范文本的规定,开工前七日内支付,否则施工企业有权停工。对于工程进度款应留意两个题目:一是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一般规范的作法是施工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在七日内应当核定,七天内不予核实的,施工人开列的工程量视为被认可。二是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规范的作法是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逾期不支付,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
2、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应具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有关赔偿承包人的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在专有条款中约定。比如说可以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约定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3、工程结算款支付与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人承包工程竣工挂钩。一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但是全部工程验收还是承包方的施工部分竣工验收并不明确,有时发包方往往声称由于部分工程(往往是一些小的扫尾工程)未完工,无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而不支付早已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结算款。
2、公道应用法律规定以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由于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题目的严重性,根据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有些规定是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相当有利的,如何利用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每一个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关注的。根据笔者的执业实践,以下几点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学习并具体应用。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最高院在2002年6月27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题目的批复》,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也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时间限制及优先权的具体范围。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发包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但却在事实上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严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大量工程拖欠款的发生。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按照示范文本之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确认后及时付清结算款。按照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假如发包方不按这一条款及时结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见,就应当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这一规定的进步意义在于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实际施工人所实施劳务的受益人,即建筑工程的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若干题目的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同时该解释第18条规定了利息计付的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一)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款也是施工企业应当学习和领会的,比如说“黑白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处理、代垫资题目、工程量的确定、工程质量认定等等,这些规定都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亲身利益息息相关,是施工企业必须留意学习和领会的。
3、认真做好工程签证,加强工程索赔。
“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是破解低价中标的钥匙。根据国际贯例,签证一般能占到工程总造价的7%,而我国建筑商的签证只占到工程总造价的3%,从这一意义上讲施工企业作好工程签证工作势在必行。工程签证的主要情形有:开工延期、图纸延误、工期延误、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确认等等。签证是一六艺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运用现代公关技巧进行签证;在双方关系比较融洽时提出签证;在对方项目经理心情比较好的时候进行签证;签证内容具体明确,否则就即是没签;要有权签字人签收,最好是盖章。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筑商合同履行过程中,即按照发包人的指令和通知进进施工现场后,一旦碰到不具备开工条件、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工期延误、以及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单价的材料价格上涨等,在发包人拒尽签证的情况下,承包人进行的工程索赔程序。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索赔时,应把握三个题目:一是工程索赔是在发包方不同意签证或不完全签订的情况下进行;二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三是索赔要有确凿、充分的证据。
4、防范不按约定付款及异常收款现象。
建筑企业工程款收取,是按月度形象进度工作量完成后,向业主收取的,这样的收款方式,能保证正常的组织施工与工程进度。但是在目前的建筑工程市场上,一些建筑单位往往采用“异常”收款方式来承诺工程款回收方式,所谓异常收款是指不按月度完成工程形象进度工作量收取工程款的资金结算方式。异常收款承诺按工程某部位完成后收款、按建设单位要求到其指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或以存吸贷、参建业主的物业、以货币资金向建设单位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业主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为业主的采购设备及置地等提供支付担保、为业主办理非本项目范围内的收支行为等。异常收款条件下的经营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施工企业为了谋求工程中标,迫于无奈,只得答应建设单位的苛刻要求,一旦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后续资金张罗发生困难,经营不善或房地产项目销售不畅等,施工企业将承担工程施工投进和履约保证金不能按约回收等连带责任风险。
对于上述情况,对业主的履约能力要及时分析,采用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首先,应放慢施工进度,对后续资金明显不落实的则应果断停工。资金碰到临时困难,如垫资继续施工,则应双方友好协商,要求建设方对已欠资金提供第三方担保。无法提供的,施工企业应选择接受由建设单位提供实物抵押的作法。与此同时,对拖欠款较大的房产开发项目还应不失时机地采取法律措施,实行诉讼保全,以防止其在施工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建筑项目抵押给第三者,对风险度高的项目,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也是最后的选择。
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已经建成的房地产项目,不予办理确权与登记手续。只有这样,才能在建筑工程领域营造模范遵纪遵法的良好环境,净化建筑工程市场,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申请书的时效是多久篇二
案情概况:
1.2000年4月,施工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与建设单位某公园(下称某公园),总承包单位某园林有限公司(下称d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由l公司承担某公园内管理用房、玻璃幕增房等工程的施工。
2.合同签订后,l公司积极组织施工,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了施工任务。
3.某审计机构也对工程进行审计,确认了工程工程款金额。
4.但d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就无力再继续付款,某公园也向l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5.截止2004年6月,l公司尚有工程工程款632万元无法收回,经多次交涉但均未果。
6.2004年7月,l公司作为原告将某公园,d公司第一、第二被告告上法庭。
二、拖欠工程款怎么办、如何追工程款、如何收回工程款?
案件点评:
1.就一般工程合同的法律关系而言,建设方与总承包方签订合同并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承包方应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同时在二者之间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般不直接产生关系。
3.本案却有着一定的特殊情况,一方面,三方在一份合同上分别作为建设方、总承包方、施工方签字盖章,共同作为合同主体形成了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合同中又约定:建设方与施工方不直接发生经济往来。
4.因此,如果某公园对l公司没有付款义务,而d公司又名存实亡,同时,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也已远远超过两年的事实成立,则本案原告将败诉无疑,所以,无论是诉讼主体还是诉讼时效,都成为原告诉讼成败的关键。
三、拖欠工程款怎么办、客户工程款怎么办、客户工程款不还怎么办?
律师代理意见:
1.原告起诉某公园符合法律规定。
1)虽然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方与施工方不直接发生经济往来。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l公司与某公园就工程质量,施工内容的变更及工程工程款的审计确认达成共识,并且,在d公司因支付能力不足而无法付清工程工程款时,某公园直接将部分工程工程款支付到了l公司帐上。
2)同时,在l公司与某公园就工程及付款问题多次协商时,某公园均未表示异议。
3)因此,合同中原约定的条款事实上已经发生了变更,即某公园已经与d公司共同承担了支付工程工程款的义务。原告l公司将某公园列为本案第一被告是合法合理的。
2.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1)本案所涉及的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和付款期限均已远远超过两年,并且,原告l公司在催款时也因法律意识的缺乏而没有以书面的形式留下证据,从而在诉讼中对原告l公司构成非常不利的因素。
2)为此,根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中‘准立张,准举证“的原则,律师展开调查并积极取证,在大量的财务凭证中找到了某公园在近两年时间中多次支付小额工程工程款的证据。
3)而且在2004年5月,以函件的方式使某公园确认了欠付原告l公司巨额工程工程款的事实,使本案的诉讼时效得以不断延续。
3.工程工程款金额的确认。
1)被告某公园、d公司提出:原告的工程量与工程工程款与事实有出入,并且其中一幢建筑物已被拆除,体现不出实际价值。
2)原告l公司工程量与工程工程款经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确认已经多年,二被告从无任何异议,至于建筑物被拆,未曾实际使用,则是有关部门及被告某公园规划和部局的变更所致,与l公司无关,况且,在2004年5月,被告某公园也在相关函件中确认了工程的工程款金额,因此,其辩称理由是不成立的。
4.本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长达六个月的审理,于2005年1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由某公园在1月15日之前先行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00.4万元,余款31.6万元在二个月内付清。
四、拖欠工程款怎么办、追讨工程款的妙招、如何巧妙追讨工程款?
1.懂得相应的民法关于债权合同的规定。
2.在催收工程款中的准备阶段摸清工程款人底子,补好以前证据不足和对公司不利的“漏子”。
3.业务员定出催欠计划,再找经销户定出还款计划。
4.在追讨工程款中采取的种种方式和常用语言。
5.对债务进行管理,分清重点、难点,对每笔债务进行上策、中策、下策事前规划。
6.与公司上下配合,保持协调,对可能出现的意外问题如何处理。
五、拖欠工程款怎么办、逾期工程款追讨、恶意工程款怎么办?
本案警示:
1.合同应当符合规范。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审查主体和条款内容。
2)应避免因合同缺陷所带来的巨大风险,本案就曾因诉讼主体及条款责任的约定内容而使案件受理出现波折。
1)不少当事人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往往出于情面观点或法律意识不强,不愿以正式的书面形式追讨工程款,更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而常常是以电话形式追讨或请客喝酒的方式来“感动”违约方付款,往往在不经意间,超过了法律诉讼时效从而追悔莫及。
2)在违约事实发生后,如催款无效,当事人应当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违约方的经济责任,一则可确保在诉讼时效内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二则避免违约方因时间拖延而名存实亡导致无法追讨经济损失(如本案中的d公司)。
3.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积极调查充分举证。
1)本案原告在合同主体及诉讼时效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先天不足,从而一度出现较为被动的局面,作为律师,有责任帮助当事人以正确的方式积极提供有效证据,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作为当事人也应当吸取深刻的教训,注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存相关证据,或在纠纷发生后及时收集、补充证据,以便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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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的时效是多久篇三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就是这一精神的典型体现,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就会产生借款债权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不利法律后果。司法审判中,不乏这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巨额借款损失的惨痛教训。
同时在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起诉或不具备起诉的条件,面临这种局面,应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破解普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余祖舜律师根据实践经验和法律规定整理出中断民间借贷3年诉讼时效的八大技巧及注意事项与大家分享。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总结此文法律规定的技巧,并不是希望大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相反余祖舜律师建议:对于民间借贷债权,如没有非常特殊的情况,应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主要原因归纳有如下方面的好处:
1、避免因时间长久而遗失关键证据(曾经有当事人将一张15万元的借条遗失,咨询该怎么做?)
2、避免因诉讼时效中断证据不足,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
3、只有经过起诉判决且进入执行的案件,法院才可以对债务人采取司法拘留等人身限制措施。
4、只有经过起诉判决且进入执行的案件,在发现对方财产线索时,可直接要求法院采取查封等措施,否则在此之前的一切法律程序,一般均需要原告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5、只有经过起诉判决且进入执行的案件,法院才有权利全方位查找对方的财产及线索。
6、对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除非对方自愿,否则只有起诉之后才可以获得利息支持。
民间借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3年的诉讼时效因不同的借款方式而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1、约定分期还款的
约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 约定一次性还款的
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出借人没有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或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而借款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出借人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实践中,有很多出借人不能或不愿意起诉、或希望在条件成熟时再起诉等诸多原因,在这样情况下如何规避二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呢?通常的作法是是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则来实现。
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而重新计算的法律规定。
比如说,20xx年x月,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xx万元,约定于20xx年x月xx日前一次性还清,这样就可以确定正常情况下诉讼时效截止于20xx年x月xx日。但如果在20xx年x月x日,李四向张三发出书面的催款函且张三进行签收,则诉讼时效在张三签收催款函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重新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仍然是3年。
诉讼时效的中断没有次数限制,以最后一次中断的证据为准,但必须切记的是,诉讼时效不管中断多少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得超过20xx年。
四、中断民间借贷三年诉讼时效的八大技巧及注意事项
1、事后签署还款协议或补充协议,但注意如涉及到有保证人,应要求保证人对补充的协议予以确认,不然会导致保证人豁免保证责任。
2、要求对方签署承诺书,但注意承诺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3、向借款人当面送交催款函等文书,但注意保留对方签收的凭证
关于签收人,如果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4、向对方发送邮件或短信,但注意确认对方身份且对方已收到并保留证据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5、在媒体上刊登公告,但注意选择相应级别的媒体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6、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妇联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权利,但注意诉求内容并保留书面记录。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7、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但注意一定要司法机关出具回执或法律文书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8、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但注意保留提交材料回执会立案受理通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实践中,当事人一方考虑到高额的诉讼费、或对方已经明确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法院起诉后,以不交诉讼费的方式按照撤诉处理,届时法院会出具撤回起诉的裁定书,这样操作即简易又便于证据保存。
申请书的时效是多久篇四
由于工程的施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对于债权方来说,千万要重视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拖欠工程款诉讼时效是多久呢?针对这个问题,律伴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两年,有的甚至达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
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
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另外,总结下来还有一些恢复时效的办法:
1、录音催讨法:有一个工程尾款几十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通话主要内容应包含:一是对方欠款数额;二是施工方自何时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三是何时归还欠款。
2、银行转账法: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账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确立了首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
3、协商对账法: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账单是有效清欠证据。
4、故意主张法:若欠款金额为4万,已超过2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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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怎样的纠纷,当事人如果想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的话,那么就必须要注意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如果超过了时效再向法院起诉的话,那么就会从实体上败诉,对自身是很不利的。关于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的是两年,具体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申请书的时效是多久篇五
xxx派出所:
本人现居住于xxxxx,女儿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女,汉族,*****生,身份证号:************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女儿姓名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女儿提出书面申请。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重名率太高,为方便以后的升学和就业,现特提出书面改名申请。我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但还是肯请贵所予以批准我为女儿的改名申请为谢!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xxx。
日期
申请书的时效是多久篇六
今天来说说。
借条。
的诉讼时效问题。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就是这一精神的典型体现,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就会产生借款债权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不利法律后果。司法审判中,不乏这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巨额借款损失的惨痛教训。
同时在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起诉或不具备起诉的条件,面临这种局面,应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破解普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余祖舜律师根据实践经验和法律规定整理出中断民间借贷3年诉讼时效的八大技巧及注意事项与大家分享。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总结此文法律规定的技巧,并不是希望大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相反余祖舜律师建议:对于民间借贷债权,如没有非常特殊的情况,应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主要原因归纳有如下方面的好处:
1、避免因时间长久而遗失关键证据(曾经有当事人将一张15万元的借条遗失,咨询该怎么做?)。
2、避免因诉讼时效中断证据不足,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
3、只有经过起诉判决且进入执行的案件,法院才可以对债务人采取司法拘留等人身限制措施。
4、只有经过起诉判决且进入执行的案件,在发现对方财产线索时,可直接要求法院采取查封等措施,否则在此之前的一切法律程序,一般均需要原告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5、只有经过起诉判决且进入执行的案件,法院才有权利全方位查找对方的财产及线索。
6、对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除非对方自愿,否则只有起诉之后才可以获得利息支持。
民间借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二、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起算点计算的基本方式。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3年的诉讼时效因不同的借款方式而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1、约定分期还款的。
约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约定一次性还款的。
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出借人没有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或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而借款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出借人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实践中,有很多出借人不能或不愿意起诉、或希望在条件成熟时再起诉等诸多原因,在这样情况下如何规避二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呢?通常的作法是是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则来实现。
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而重新计算的法律规定。
比如说,20xx年x月,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xx万元,约定于20xx年x月xx日前一次性还清,这样就可以确定正常情况下诉讼时效截止于20xx年x月xx日。但如果在20xx年x月x日,李四向张三发出书面的催款函且张三进行签收,则诉讼时效在张三签收催款函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重新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仍然是3年。
诉讼时效的中断没有次数限制,以最后一次中断的证据为准,但必须切记的是,诉讼时效不管中断多少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得超过20xx年。
四、中断民间借贷三年诉讼时效的八大技巧及注意事项。
1、事后签署还款协议或补充协议,但注意如涉及到有保证人,应要求保证人对补充的协议予以确认,不然会导致保证人豁免保证责任。
2、要求对方签署。
承诺书。
但注意承诺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3、向借款人当面送交催款函等文书,但注意保留对方签收的凭证。
关于签收人,如果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4、向对方发送邮件或短信,但注意确认对方身份且对方已收到并保留证据。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5、在媒体上刊登公告,但注意选择相应级别的媒体。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6、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妇联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权利,但注意诉求内容并保留书面记录。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7、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但注意一定要司法机关出具回执或法律文书。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实践中,当事人一方考虑到高额的诉讼费、或对方已经明确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法院起诉后,以不交诉讼费的方式按照撤诉处理,届时法院会出具撤回起诉的裁定书,这样操作即简易又便于证据保存。
申请书的时效是多久篇七
受利益立场的驱使,人们在做买卖时,难免会与对方发生摩擦,甚至是发生合同纠纷,而这并是人们所希望看到的。那在交易中,当事人应该如何预防合同纠纷呢?如果纠纷没能顺利预防,您也可以采用诉讼的手段解决纠纷,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解说。下面是白话文整理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最新2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受诉讼时效限制,返还财产的时效的起算点就是判决、裁决生效之日,返还财产的义务就成立,从次日起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据作者讲,其观点也被最高法院的判决采纳。事实上最高法院关于无效合同(hetong)的诉讼时效问题也的确是采取否定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所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一期关于深圳安益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法官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并没有时间限制,合同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时,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才发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问题。故即使事隔多年,当事人就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并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确认,这里不存在时效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2004年7月,最高法院下达终审判决。最高法院认定,即使在合同应当或事后已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五交化公司2004年4月要求合肥光银行(投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已罹于诉讼时效。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在处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适用的前提是,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这种情况下,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合同有效时的合https:///同权利在实体上有利益重合之处,也就是说,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时,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债权人都已享有债权请求权,且该请求权已经具备了行使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其理由在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合同虽然无效,但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使诉讼时效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5法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也写道道关于合同无效的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确认合同无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实质是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进行干预。
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确认合同的无效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也有法官表示反对的,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官认为,一般而言,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而不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如认定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则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以合同无效为由得以在无限的期间内随时要求合同对方实施给付行为,必将使其间的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碍于社会流转的客观需求和民事秩序的稳定,有悖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
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
更进一步说,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再来起诉,法院将不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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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的时效是多久篇八
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
更进一步说,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再来起诉,法院将不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申请书的时效是多久篇九
每一个要求入党的人,都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申请入党的人写入党申请书,是为了向党组织表明自己郑重的政治选择,使党组织了解自己的信念和要求,便于党组织对自己有意识地进行考察、教育和培养。
第二问:那么为什么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中国共产党是由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所组成的。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自觉地做到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谋求个人私利和特权,真正做到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这些对于一个要求入党的人来说,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申请入党就意味着已做好承担一个共产党员责任和义务的准备。因此,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亲自作郑重的政治选择,并直接向党组织提出申请。
第三问:是否只有具备了党员条件才能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党章中关于“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规定,是做一名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这个起码条件同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是两回事。具备了起码条件才有资格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而要加入党组织,必须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具备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有些同志虽然暂时还不具备党员条件,但只要你主动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就可以更直接地了解你的入党愿望和决心,使你更好地受到培养和教育,有助于你早日成为一名共产党员。
第四问: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履历,包括自己有无政治历史问题,受过何种奖励、处分,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对党的认识、愿望以及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个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以及对照党员标准找出的差距和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五问:入党申请书的要求有哪些?
1、写入党申请书必须自愿,并经过郑重考虑,不能靠一时的感情冲动,来不得半点勉强。因为申请入党,就意味着做好承担一个中共党员政治责任的准备,在党和人民利益需要的时候,能够义无反顾的牺牲自己的一切。
2、写入党申请书之前,要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党员的权力和义务等,增进对党的认识和感情,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
3、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撰写(特殊情况除外),这样可以较好的表达自己的入党愿望和决心,写出自己对党的真实思想感情。
4、要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谈对党的认识和要求,不能空洞地抄写报刊和书刊上的内容,不谈自己的真实思想。
5、要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地向党组织反映自己的政治历史等有关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
第六问:写入党申请书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写入党申请书,是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和决心。对这一十分严肃的事情,写入党申请书的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党的基本知识,真正了解党,认识党,通过对党的全面了解,郑重地作出自己的政治选择,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在此基础上,要联系思想实际谈自己对党的认识,向党组织交心,切忌只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
2、要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政治历史、本人经历、主要社会关系及其对自己的影响等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伪造。
3、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如因文化程度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别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并经申请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党组织。
申请书的时效是多久篇十
正文:一是对党的认识和要求入党的动机,也就是为什么要入党。
对党的认识,主要是对党的性质、纲领、奋斗目标、宗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入党动机,就是参加中国共产党的目的,即为什么要加入党组织。写这部分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可以写通过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听了党课、参加了有意义的活动以后的思想演变过程,以及思想认识上有什么提高等。
二是个人履历(学历和工作用力)、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如果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人人政治历史问题、或者犯过什么错误、或受到过刑事处分的,都要写清楚并表明自己的态度,以便让组织上了解。
三是自己的优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即个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的主要表现,特别是对自己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敢于指出,并向党组织表明改正的决心和努力方向,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结尾: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或请党组织看我的实际行为等。
”此致、敬礼“
最后写上姓名和日期
申请书的时效是多久篇十一
建设工程不同部位质量缺陷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纠纷涉及的时效分为哪些,内容是什么。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欢迎大家参考。
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
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
农村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二年;。
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二年;。
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二年。
5、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二年。
程款纠纷案件有关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
一、诉讼时效中止。
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二、诉讼时效中断。
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之请求。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口头、书面均可。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2)义务人的同意,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诉讼或仲裁。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申请书的时效是多久篇十二
被申请执行人:青海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宁市建设巷4号。(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恢复(2006)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款项为102405.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9月21日开始计算)。
事实和理由:
2: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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