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生效日期(专业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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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生效日期(专业13篇)
时间:2023-11-04 22:54:04     小编:念青松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和提高。总结要注重文字的准确性和凝练性,避免言之无物的空洞陈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写作上的启发和帮助。

协议生效日期篇一

1、首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该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并按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录用员工之日起至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录用员工逾期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其补缴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本属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社会医疗保险生效时间之接续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办理减退手续后,在次月内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了续保手续,或在次月内以个人身份接续社会医疗保险关系,同时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自续保当月起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予中断;中断缴费的,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该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

社会医疗保险生效时间之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登记录入、保费托收延迟等原因使参保人员就医时未能刷卡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地税部门签字盖章后的缴费到款凭证;由于社会保障(医保ic)卡制作延误的,凭地税部门的缴费到款凭证和个人缴费证明,经社保机构制卡部门签字盖章后,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待遇生效后的医疗费用。

小编提示:社会医疗保险生效时间跟商业保险差不多,也有约定的期限,但是社会医疗保险生效时间要比商业保险生效时间快,而且没有观察期,参保人交保费即可。但是中断过后续保,社会医疗保险生效时间就会有很多情况,中断越久,生效后时间越晚。

协议生效日期篇二

“人们常认为签订离婚协议就像签订合同一样,只要离婚双方自愿,法院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来作出判决。实际上,这种认识是有误区的。”离婚协议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签订合同要遵守合同法,只要双方自愿,便不能轻易反悔。但离婚协议的内容除了包含分割财产,还涉及到夫妻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涉及夫妻权利义务的终结、子女的抚养等,所以不能单纯凭一纸协议来处理。

协议生效日期篇三

摘要: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在解决上诉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离婚协议书所需的内容。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离婚协议书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共同财产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

(4)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

(5)其他事宜,如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有关身份关系,故《合同法》是无法调整它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书在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因此只要夫妻在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时,无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就成立。然而,成立并不不是说协议生效。由于协议内容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因此双方如果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要执行协议就相当于没有存在的必要。

协议生效日期篇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调解书和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可以产生四大法律后果:

1.结束诉讼程序。

2.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4.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

协议生效日期篇五

关于民政局离婚协议书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民政局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

二、民政局会提供离婚协议书吗?

民政局提供离婚协议书的范本,但是离婚协议书是一种很重要的文书,协议的都是财产和孩子抚养等重要的事情,因此建议您和另一方认真对待,仔细商量并根据情况而自行拟定或直接请律师帮您订立。

三、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是什么?

在书写符合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时,要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3、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4、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存档要求:

双方当事人要准备三分离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协议生效日期篇六

1、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录用员工之日起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录用员工逾期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其补缴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本属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参保人员

从用人单位办理减退手续后,在次月内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了续保手续,或在次月内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自续保当月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予中断;中断缴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登记录入、保费托收延迟等原因使参保人员就医时未能刷卡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地税部门签字盖章后的缴费到款凭证;由于社会保障(医保ic)卡制作延误的,凭地税部门的缴费到款凭证和个人缴费证明,经社保机构制卡部门签字盖章后,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待遇生效后的医疗费用。

协议生效日期篇七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二、协议离婚的好处有哪些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是最经济、最快捷的离婚途径,根据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只要双方就协议离婚相关问题已达成合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双方就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

具体来讲,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好处是:

(一)时间短。

只要手续齐全,当事人一般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书;而诉讼离婚所需的时间,少则一个月,多则几个月。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甚至在国外下落不明,离婚所需时间更长,可能最长要两年左右的时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审限规定,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审限为3个月,按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一般审限为6个月。比如,在上海,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财产争议在500万元以下,并且没有其他重大、复杂因素,基本都适用简易程序。而对于重大或相对复杂的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因此,相对诉讼离婚而言,协议离婚所需时间最短。可见,协议离婚,是最节约时间成本的离婚方式。

(二)费用低。

不论家里有多少财产,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办理离婚手续只收取10元左右的手续费就可以办结,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离婚登记仅收取9元钱的离婚证工本费。而离婚诉讼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收费的,当事人共同财产越多,法院收费越高。少则50元,多则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目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按财产争议额收取,如果争议财产在1万元以下,收费50元,争议财产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争议财产1%的比例收取受理费。另外,如果案件涉及财产保全或财产价值评估,还要另行交纳保全费或评估费,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可见,协议离婚基本上没有经济成本,而对诉讼离婚而言,花费的经济成本要大得多的多。

(三)压力小。

因为协议离婚很快就可以办结,不像诉讼离婚那样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所以当事人避免了几个月的诉讼过程带来的思想压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会少一些,因为离婚手续相对隐密,来自父母和周围朋友的压力也会小一些。而诉讼离婚过程中,当事人通常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来自双方本身、双方亲属乃至法院的压力时间较长,心理疲惫期较长,精神压力自然大得多。

协议生效日期篇八

赵_,男,汉族,现年30岁,___________村民

赵_,男,汉族,现年24岁,___________村民

大河镇大水昝煤矿

案由:20_年10月10日,大水昝煤矿锅炉工赵石成在煤矿宿舍不幸死亡,大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20______年10月10日及时赶现场进行尸表检验。经检验,全身无伤痕、无中毒迹象,排除他杀、自杀、投毒等人为因素,经征求死者家属意见,不作医学鉴定,初定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镇综治中、大河镇派出所、大河司法所、铜厂村委会于20______年10月11日召集煤矿领导及当事人亲宿在煤矿现场调处,死者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自愿达成善后处理协议书。

一、死者赵石成的善后处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矿积极配合亲属处理;

三、双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由亲属领尸离矿,择日安葬;

六、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签字:___________

调解单位:_法律援助工作站

20_年10月10日

协议生效日期篇九

申请执行人(下称甲方):张____,男,汉族,____公司职工,____年10月23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泰安路____号5栋3—2—2。

被执行人(下称乙方):李____,男,汉族,农民,____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____镇人,住云南省大理市____镇____村委会____村____号。

甲方与乙方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大理市人民法院(____)____民一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信守,决不反悔。

一、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民一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乙方赔偿甲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____元,诉讼保全费____元,合计______元。现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______元即案结事了,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三、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______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张____乙方:李____。

协议生效日期篇十

一般说来,离婚协议书有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但是离婚协议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因此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只有是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

另外,还须指出一点:离婚协议生效之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法律给了离婚双方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也就是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然这个救济有前提: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

协议生效日期篇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9月10日 法释[2003]15号)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该规定实施以来,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急待统一和规范。

第一种做法是强调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为生效,当事人不得反悔。

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这样的做法应当说是正确的。因为从司法解释的名称就可以看出来,该规定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不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此类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容易达成调解协议,且较易于执行,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所以有必要强调调解协议一经签名或者捺印即为生效。以免简单的民事纠纷久拖不决,人为地增加诉讼成本。甚至有一些人建议将该规定推广到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

第二种做法是必须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方为生效,即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字后允许反悔。

这种做法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及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同时第九十条规定了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四类案件,该四类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除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四类案件外,一律是调解书送达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即使达成有调解协议,也应当准许其反悔。

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是合法的。理由如下:

一、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修改。依据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应当是全国人大的职权。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由此可见,修改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的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依据通常的理论认为,司法解释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即通过司法解释弥补立法的不足。

二、最高院的解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即仍然需要向当事人送达调解书,针对当事人反悔的情况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四类特定类型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既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即使达成协议也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最高法院的解释是否可以说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具体化呢?笔者认为这样理解是很牵强的。

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里第四项是一个弹性的兜底条款,但仍然规定不必制作调解书。而解释里规定,符合规定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对“应当”的理解应该是强制性的规定,不允许法院选择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九十、九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很具体而且明确,通常的理解应当是一致而无任何异议的。不符合司法解释适用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的条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实质上已经对民事诉讼法的上述三条进行了修改,即采用了扩张解释的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这样的解释合法性存在疑问。

三、剥夺当事人反悔的权利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

传统的民事理论认为,法无禁止性规定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任意的处分。解释事实上已经赋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只能处分一次,即在调解协议达成时。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就不得反悔,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二百一十六、二百一十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里,没有调解协议。也就是说,调解协议不是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只能处分一次,那么,解释规定调解协议一经签字即可以申请执行无疑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恰当的干预。

因此,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最高院的解释经过几个月实践的检验证明,对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稳定民事权利义务秩序,有着显而易见的积极作用。应当尽快使该解释的规定合法化,并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现代法治时代,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私权利可以任意为之,而公权利却不得随意为之。这是法治的显著特征之一。那么,如何使合理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呢?笔者建议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一、 提请有权机关作出立法解释

按照《立法法》规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立法解释的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是使最高院的解释合法化的途径之一。

二、 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修改《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自实施至今已经进入第十五个年头了。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事诉讼法》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许多新的情况,因此,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是势在必行。

按照《立法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那么,提交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最合理、最适当的做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心虹: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申请,调解组织介入调解后,其结果无外乎两个: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不成。对于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达成调解的,调解组织则应制作调解协议书。

由于调解的“灵活性”特点,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对调解协议书的格式作出规定,从实践的角度看,调解协议只要能反映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就可。一般来说,调解协议书首先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联系方式或身份证件号等。其次,载明调解的事由,以及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方案。本法仅对调解协议书的生效要件作出了法律规定,即调解协议书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11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可见,就法律性质而言,调解协议书属于民事合同的性质。

协议生效日期篇十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第六条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八条 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条 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

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协议,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协议生效日期篇十三

(1)未经盖章或签字的协议是不成立的。

(2)《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从合同法第33条可见,尽管合同或协议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但是一旦采用书面的形式以达成合意的,需有盖章或签字才能确认是双方的最终合意,合同才能成立。

(4)不能因为“同意”确实是某个单位或某个部门的经办人员亲笔就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就无法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及安全,增加交易成本。何以确认“同意”是何人所写?如何确认是否用人单位或学校的意思表示?这些,都是毕业生无法回答的;但是当用人单位希望主张合同成立时,却轻而易举指出是我单位员工某某人,代表我单位签署的,我单位予以认可。这对合同双方中的其中一方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

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关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种解析:

(一)民事合同说民事合同说认为就业协议作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自主选择、自愿协商而达成的,是三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其充分体现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另外,协议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毕业生,在签订协议时都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辖关系,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预约合同说预约合同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

劳动合同

的依据。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则被称为“本约”。此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签订的目的在于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保证将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而未来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则是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附条件的合同说附条件合同说则认为就业协议是附加生效条件的合同。而其生效条件则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接收。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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