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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管理协议书篇一
甲方:
乙方: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
根据x财国资字[xx]184号和x财国资函()号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处置下列实物资产:单位:元。
序号。
实物资产名称。
单位。
数量。
帐面价值。
购入年份。
合计。
甲方保证对上述资产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向乙方提供上述资产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车辆需同时移交车钥匙,各种缴费,年审年检等有关证件),指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瑕疵。
二,甲方将上述资产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给乙方,自交付之日起,乙方拥有对以上资产的全部处置权。
三,甲方权利:
有权向乙方了解移交资产的处置情况;
有权向乙方提出处置建议。
甲方义务:
配合乙方做好移交资产的处置,包括提供资料,介绍情况等;
资产移交过程中及资产移交以后,甲方不能继续对资产进行任何处置;
处置成交后,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等有关法律手续。
五,乙方权利:
有权制定及实施移交资产的处置方案;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六,乙方义务:
妥善管理移交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尽最大可能处置变现;
应自资产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变现。变现确有困难的,应报财政部门。
七,乙方承诺在上述资产处置结束收到全部成交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成交金额扣除处置成本后的80%返还给甲方。
甲方委托处置其没有所有权或依法不得处置的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或对已知的瑕疵未加说明的,应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由财政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甲方(盖章)。
代表人:
乙方(盖章)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
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处置管理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
麦子基金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自愿将合法资产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用于投资我国深圳、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基金及国债。现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2个月,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为避免甲、乙双方单方提取投资经营帐户上的资金或股票转托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证券营业部队对合作帐户和本协议的最终清算进行监管。
2、合作期内由乙方全权负责投资决策经营,但甲方对合作帐户上的持仓品种及总值状况有无条件的监督、检查权利,乙方须给予配合。
3、合作期间,乙方不得蓄意进行对倒或制造成交量的买卖。
1、合作期满,经营帐户以现金结算。
2、合作期满,如经营帐户资金产生盈利,甲、乙双方按以下办法进行分配:
(1)若赢利低于20(含20),甲方不参与利润分配。
(2)若赢利大于20,甲方将盈利的25作为分成款两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本款之盈利系指:超过甲方投入经营帐户资金的部份)。
在委托资产管理期内,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定时间:年月日。
浅议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的问题。
资产处置管理协议书篇三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有效存续的_________,作为乙方的第一大股东,拟将下属_________,委托乙方经营管理。
2、乙方为经_________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上述资产托管经营完成甲、乙双方商定的各项经济指标,并在此过程中,以资产运营的各种形式将托管资产逐步纳入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托管经营范围自甲乙双方签属托管经营协议并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其所拥有的_________公司(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评估后的净值为_________元)委托乙方经营。
二、托管经营期限委托经营期限为自双方签属委托经营协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之日始,甲方将通过配股或其他方式将托管经营资产的产权逐步纳入乙方,待委托经营资产的产权全部进入乙方后,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委托经营协议自然终止。
三、托管经营的利润分配双方约定,在资产托管经营实施后,被托管企业的资产收益权归乙方,由乙方以每年实际受托经营净资产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用。
四、托管经营的审批和认可本协议所述托管经营已获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乙方董事会通过,尚待乙方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五、保证和承诺
1、乙方保证,自托管经营生效日期起,乙方将以正常的方法管理受托经营的资产及相关负债和经营其相关的业务。
2、甲方保证,除了已在财务报表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披露的负债外,以及除了甲乙双方在生效日期以后正常操作中所发生的负债外,在托管经营实施前,甲方委托经营资产没有其他实际的或已有的债务或责任。
3、甲方保证,在托管经营实施前,委托经营资产不附带有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它担保权益(财务报表和资产评估报告已披露的除外)
4、甲方保证其委托给乙方经营的资产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六、违约责任
2、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将托管经营资产合法经营,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按托管经营资产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承担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双方就本协议的履行有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未尽事宜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九、签署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保证将获得为签署本协议所必要的权利的授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资产处置管理协议书篇四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决议,同意将甲方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与乙方所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简称“m公司')的37%股权及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简称“n公司')的61%股权进行置换。
2.乙方董事会、股东会已经作出决议,同意以乙方持有的m公司37%的股权与n公司61%的股权与甲方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
3.m公司与n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已经分别作出决议,同意乙方将其持有的各自公司的股权与甲方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资产置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次资产置换的内容
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面积总计为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国用字第____号)与乙方拥有的m公司37%的股权和n公司61%的股权进行置换。
二、本次资产置换的标的
1.置出资产:
甲方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面积总计为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国用()字第____号),地号为________,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2.置入资产:
(1)乙方所拥有的m公司37%的股权。
(2)乙方所拥有的n公司61%的股权。
3.本次资产置换的价格与作价依据
(1)置出资产的价格
本次资产置换置出资产甲方拥有的____平方米土地,双方约定以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为参考作价依据。根据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____国地估字[]____号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总地价为____万元(上述评估结果已依法报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甲、乙双方以此评估值为基础将本次资产置换中甲方拟置换出的资产作价确定为____万元。
(2)置入资产的价格
a.根据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____评报字()第____号《m公司股权处置资产评估报告书》,m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____万元人民币,因此乙方本次拟置入的m公司37%的股权评估值为____万元人民币。
甲、乙双方经协商,将本次资产置换中m公司37%的股权作价确定为____万元。
b.根据_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____评报字()第____号《n公司股权处置资产评估报告书》,n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____万元人民币,因此乙方本次拟置入的n公司61%的股权评估值为____万元人民币。
甲、乙双方经协商,将本次资产置换中n公司61%的股权作价确定为____万元。
综上,本次资产置换中甲方拟置换入的m公司37%的股权和n公司61%的股权总计作价为____万元。
(3)置换差价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本次资产置换中的差价____万元由甲方计入对乙方的应付款。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对于需要甲方提供的材料甲方应及时提供。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上述股权的变更手续,对于需要乙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应及时提供。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执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另一方承担本次置换资产价格____%的违约金;若双方违约,则应按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保密
甲、乙双方应当保守本协议涉及的各方商业秘密,但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其承担披露义务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协议产生的各种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或者“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xx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处置管理协议书篇五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甲方将自有合法资金全权委托给乙方帮助管理,以实现保值增值目的。本着自愿、真诚、共同受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委托资产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定立
1、甲方为获取投资收益,与乙方就甲方资产的投资事宜提供经营及管理服务达成协议。
2、甲方委托给甲方的投资资金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甲方资产的投资管理和经营,乙方可以自行指定乙方工作人员或外聘专家进行具体操作。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终止之前的上述委托为不可撤销之委托。
二、合同的履行
1、乙方将实现封闭式投资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得泄露乙方操作策略和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乙方利益。
2、合同期内除非有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要求提前提取资金。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________个月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没提前通知乙方擅自提取资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3、因乙方对甲方资金采取分散式投资,投资形式须甲乙双方商定认可方可执行。部分投资品种可能会有一定的风险,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
4、乙方不得恶意转移甲方资金,如因此造成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并追讨损失。
三、资金回报率分配
1、甲方投资资金的收益,甲方获得________%,乙方获得________%。(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立即终止。)
2、获利后,甲方和乙方要互相协助及时取出的净利润,并进行分成。如果甲方未能及时返还乙方的利润,视甲方违约,乙方将终止合同,并追缴甲方应付乙方的利润。
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解除本合同。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约定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于合同终止当日签订《终止委托协议》。
五、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份。
2、本协议自甲方在指定理财账户上确定入金后,签订合同,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由________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资产处置管理协议书篇六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各种协议书频频出现,签订协议书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什么样的协议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资产管理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资产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其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现金委托甲方进行合法的.市场挂牌证券买卖。委托期限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设乙方个人所属的合法证券帐户,并将上述委托资金全数转入该帐户。(资金帐号:_____,股东帐号:_________)
三、在委托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帐户的资金进行买卖,但资金存取权仍属于乙方。
四、甲方在每次买/卖完毕后,应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情况告知乙方,买卖理由可以不作解释。
五、利润分配
1.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_________%以下的,该部分全属乙方所有。
2.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_________%以上的,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_________%。
3.资产管理期满后结算利润,如产生可分配利润,乙方应以结算后一周内将该利润款项划拨至甲方指定银行帐号。(帐号:___;开户行:_________)
4.若乙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所作承诺,并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__个交易日内将委托帐户的证券完全沽出后,进行结算工作。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则乙方最高只能按利润的_________%提取利润,剩余利润归甲方享有。
5.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即使乙方同意,甲方亦应向乙方支付委托资金和利润。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全部归乙方享有。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文件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处置管理协议书篇七
市财政局:
我处现有固定资产总价值619.95万元,其中,专用设备52.98万元,电器设备15.57万元,电子及通信设备58.03万元,这些设备中有一部分购置时间已长,且已达到报废年限,或是已丧失使用功能,如专用设备中的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收割机,一些空调、电脑、打印机等也丧失了使用功能,经清理,核查认定,对该批总价655788元固定资产上报报废处理。具体项目见《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所列。
请审核批复。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资产处置管理协议书篇八
委托方:
受委托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委托方(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简称乙方):
甲方位于思茅市南郊的110kv城南变电站于4月8日建成投产。根据相关要求,该变电站投产后,甲方将在乙方供电营业区内的部分电力资产委托给乙方运行维护及使用。为明确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110kv城南变电站的35kv城东线终端塔至4#塔的0.63km线路、10kv茶苑线(架空绝缘线路0.3km、10kv电缆分接箱3台、及联络4台电缆分接箱的10kv电力电缆1.37km)、10kv东郊线委托给乙方,进行运行维护及电能的输送与销售。
第二条委托期为五年,委托期满双方可继续进行协商续签。甲方从204月8日起至4月7日止,将委托资产交付乙方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乙方按本协议的内容进行运行维护。
第三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资产使用费,同时甲方不支付任何的运行维护及相关管理费用。
第四条委托期间,乙方按甲方提出的质量及技术原则和行业标准要求对委托的电力资产进行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大修和相关的业扩报装及大修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要确保委托运行维护设备的安全运行,并承担因运行维护不善而导致的'一切安全责任。
甲方负责监管及资产技术更新改造,技术更新改造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当所委托的电力资产发生变更时(如接线方式、增容、减容等),乙方必须及时报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工作。否则,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五条免责条件。经有关部门鉴定,委托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乙方不负责修复或赔偿的责任,但应向甲方及时说明情况,必要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协议在规定的委托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委托期限,应重新签订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律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资产处置管理协议书篇九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
第三章资产管理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
(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六)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理。
(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
(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
(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置信息。
(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变现。第十八条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置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第四章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前期调查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第五章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实性,建立监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择机清收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勤勉尽职处置。委托代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分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资产处置提供服务,应引入市场机制,审查其行业资质,优先选择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同时注意控制成本费用。
第六章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防范定价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定价方法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实现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的量化管理。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评估、定价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或审慎会计原则,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第三十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有所侧重地采用适当的定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的评估形式。选聘中介机构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的,应遵守有关行业准则。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应明确其他替代方法。对因缺乏基础资料,难以准确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评估(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应简单以评估(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在评估结果与招商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认定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章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除贩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第四十三条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资产信息,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
第四十五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审核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
(一)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处置方案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对资产处置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外,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须由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批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手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确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实施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八章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五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尽职检查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五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第五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九章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六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置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指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九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处置管理协议书篇十
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下文是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称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由国家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和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企业销售存货、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性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退出等行为除外),享受改制优惠政策取得资产的企业(以下称改制企业)处置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按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国有股东应按本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发表股东意见。
企业破产的财产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一)产权(股权)转让;。
(三)报废或淘汰的资产处置;。
(四)拆迁(征收)进行的资产处置;。
(六)改制企业对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
(七)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一)资产处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对产权(股权)、不动产、主要设备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可邀请3名以上相关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涉及职工安置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资产处置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市政府投资及资产处置中介库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除按规定经批准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转让方应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四)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应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并在转让。
合同。
中明确。
(五)资产处置的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收取,转让双方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产权交易机构应将交易受理情况及交易结果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资产处置标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资产处置标的设有担保物权的,其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七)资产处置的具体操作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xx〕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资产处置成交确认后,应当办理交割结算手续,凭《交割结算。
证明书。
》等相关资料办理资产过户等事项。
(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拟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企业逐级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签署初审意见,经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拟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报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
(三)各级子企业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拟处置资产处置账面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母公司(国家出资企业)审查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拟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由母公司(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能处置。
(四)处置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未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需就处置事项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五)改制企业后续监管资产的处置和负债的重组,由与企业签订监管、移交协议的资本运营机构(以下称监管方)制订处置(重组)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处置(重组)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下的授权,监管方处置并按规定备案。
(六)拆迁(征收)的资产处置,按照拆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产权(股权)转让。
1、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应当由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定长沙市产权交易所或者其他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公布信息、公开交易。
2、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并纳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子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收入由出资企业收取)。
(二)实物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1、实物资产以拍卖为主要方式处置,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等方式处置。
2、企业取得的资产处置价款计入收入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为筹集职工安置和清偿企业债务资金进行的资产处置,其收入进入市财政与企业的“双控”账户,按规定核拨。
(三)拆迁(征收)资产处置。
1、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集体企业面临拆迁(征收)时,被拆迁(征收)人应及时将拆迁(征收)事项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应按规定在定点银行开设过渡账户,并委托拆迁(征收)人将补偿资金拨付到该过渡账户。
2、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补偿资金全额从过渡账户转入市财政与企业的“双控”账户,并按照“双控”账户相关规定使用。
3、集体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资金从过渡帐户转入市财政与企业的“双控”账户,其他补偿资金转入被拆迁(征收)人账户。现有用地条件下的土地成本经财政部门审查后从市财政“双控”账户拨付给被拆迁(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补偿资金与被拆迁土地成本的差额部分,被拆迁(征收)人可以申请使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拨付。
(四)土地使用权(含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处置。
1、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同时处置,并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方式公开进行,已计入挂牌土地成本中有合法产权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处置后需要按规定要求重新开发建设的,在挂牌处置前拆除。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全额缴库并扣缴税费后,按照财政和国土部门的价款分割单,企业所得部分由企业计入收入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资金转入市财政与企业“双控”账户,按规定核拨。剩余部分作为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安排支出。
3、改制企业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包括将工业用地依法改变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转让收入的分配和管理如下:
(1)企业获得现有用地条件下的土地成本(含已在标定地价成本上增加了有合法产权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价)。
(2)企业改制缺口和解决遗留问题所需资金,首先从按规定计算返还给土地转让人的收益中予以解决,尚存资金缺口按改制政策税前利润弥补,特殊情况经报批后列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4、改制企业转让通过改制途径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时,如发现其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在改制中有遗漏的,按其重置成本评估价值在土地转让收入中扣缴市财政专户。因规划调整,土地有效面积增加所产生的土地收入归政府所有,缴入市财政专户。
(五)后续监管资产处置和负债重组。
1、监管方应加强后续监管资产和负债的管理,并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监管情况。
2、后续监管资产处置收入和负债重组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处置费用;。
(2)弥补企业改制成本缺口;。
(3)改制企业与监管方按照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的比例进行分成。
3、监管方可提取监管资产处置收入30%和负债重组收益5%的工作经费并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资产评估。
(一)委托主体的确定及中介机构的选定。
1、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或授权资产占有方委托。
2、承担具体项目的中介机构应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需要特定资质的审计、评估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二)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原则上以经济行为批准日的上一个月末作为评估基准日。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
1、评估企业整体价值时原则上应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应当公允地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
2、评估单项资产和采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应以市场价值为取价依据。
3、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按市场法或者成本法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选定市场比较法或剩余法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并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
(四)无形资产的评估。
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也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各种形式获得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版权、行业资质、商誉等。
(五)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与备案。
1、委托人收到评估报告后逐级上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具体的初审意见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或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经市政府批准的事项需进行资产评估的采用核准制,其他事项需进行资产评估的采用备案制。
3、企业改制时,如产权交割日超过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应由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对改制批复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的资产变化情况进行审计调整,审计调整结果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
八、集体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各区县(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从20xx年8月10日起实施。原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制度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1.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资产处置管理协议书篇十一
(2013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以及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已经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会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拟处置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占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资产,闲置、拟置换资产,报废、淘汰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处置学校国有资产时,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在学校审批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五)由国资办根据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行文报教育部备案;
(六)根据审批后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七)处置资产及其收入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处置方案送国资办复核;
(三)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国资办复核处置方案后,报校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五)根据上级部门审批后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六)处置资产及其收入的账务处理;
(七)资产处置资料的归档。
第三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二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必要时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涉及学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其他资产的转让,还须按规定程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国资办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或核准。
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以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教育部或财政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六条申请出售、出让和转让学校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出售、出让和转让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材料;
(五)出售、出让和转让的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八条申请置换学校国有资产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置换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置换的材料;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九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条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申请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废、报损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报废、报损的材料;
(四)报废、报损的数量和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发生损失申请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的材料;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账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材料;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五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二十六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级部门的决定,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隶属关系改变,需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三)学校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接收方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申请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无偿调拨(划转)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材料;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三十一条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对外捐赠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对外捐赠的材料;
(四)捐赠分析报告,包括资金来源说明、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教学科研活动的影响等分析,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六)捐赠的国有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四条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交学校,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私分、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资产处置所需支出由学校预算安排,按预算管理项目和要求进行列支。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育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交该组织财务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造成其他国有资产损失;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学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办负责解释。《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1〕9号)同时废止。
资产处置管理协议书篇十二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文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其他事项
1、合同终止,不影响业绩报酬、托管费等费用结算条款的效力。
2、甲方、乙方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甲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甲方(盖章、签名):乙方(盖章、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资产处置管理协议书篇十三
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
(一)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臵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臵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
/8。
第五条。
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
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我公司贷款情况及担保人情况、或担保业务标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情况、影响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资产处臵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资产清收潜力,提出不良资产估值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风控部门。
第九条。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可采取调阅业务档案、查询业务部和风控部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8。
能力,不良资产预计收回金额和受偿比率是否真实反映不良资产损失程度,预测未来清收、处臵情况;审核不良资产现金清收、资产处臵预案的合理性。同时,提出初审意见和处臵方案报风控会议审议,总经理审批。处臵方案内容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现状;债务人抵(质)押物及担保人状况;处臵的方式、目标、实施步骤、相关经办人及责任;主要风险点及相关的控制措施等。
第十一条风控会议根据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和风控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及处臵方案,确定最终的不良资产估值,并以此形成具有全盘处臵策略和分步实施的处臵方案,形成会议纪要,经总经理签字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是不良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催收、主债权及担保权维护、现场调查、信息收集、重要事项报告和初步处臵预案制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不良资产收回潜力及损失率高低,结合不良资产管理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一)次级类资产:重点监控企业流动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并对债务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保全,确保抵(质)押担保足值与有效。
(二)可疑类资产:应密切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资产的查证和保全,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处臵清收。
(三)损失类资产:应按处臵收益最大化要求积极清收,确不能清收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呆账核销。对核销后的损失类资产,进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四条。
做好不良资产尽职追索,维护我公司债权。
/8。
(一)根据不良资产到期、逾期及欠息情况,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债务人、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资产本息,督促相关方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可视情况采取公证送达、依法诉讼等方式维护我公司债权。
(三)密切关注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间、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与续封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等风险变化情况。
(一)根据不良资产及客户情况,业务部门每周至少对不良资产业务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或电话联系当事人,及时了解债务人、保证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欠缴税款、拖欠职工工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更、工商登记、股权结构、或有负责、涉诉案件等影响我公司债权安全的重大情况,写出检查报告,反映资产风险变化,提出风险化解建议。
(二)加强对不良资产抵(质)押物的管理、使用以及抵(质)押物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抵(质)押物价值的不利变化,防止抵(质)押人擅自处臵或重复抵(质)押给其他债权人。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防止企业逃废、悬空我公司债权。
(四)对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或毁损资产,抽逃资金等行为要及时报告,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做好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客户风险信息。
借款或担保风险。
(二)加强与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合作,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采取的维权措施及效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按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财务部负责做好不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算,风控部负责不良资产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风控部门是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处臵清收预案的审查和处臵方案设计,依法清收,司法救济和不良资产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经风审会讨论、总经理签批不良资产认定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风控部门应及时启动不良资产处臵程序。不良资产处臵方式包括:现金清收、以物抵债、呆账核销、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处臵方式等。不良资产处臵可采取依法仲裁、强制公证执行、依法诉讼、依法拍卖抵(质)押品等一切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
第二十条业务资产形态虽为关注类,风控部门认为客户及担保人、抵(质)押物等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致使本公司业务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但与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风控部门应及时报告总经理裁定,并提前启动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程序,不受不良资产认定程序规定的约束,但事后应完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不良资产处臵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资产本息进行追偿、处臵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主要方式有货币资金清收、处臵抵(质)押物、处臵其他有效资产清收、向保证人追索、依法清收、其他方式现金清收。
/8。
第二十二条。
以物抵债。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公司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公司债权的行为。实施以物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臵回收入账,并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第二十三条呆账核销。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资产,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要严格执行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未依法终结的债权债务关系要继续追索。
第二十四条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程序启动后,风控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风控会议或总经理提交以何种方式处臵不良资产的具体方案。不良资产处臵方案经风控会议或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即正式启动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不良资产处臵工作程序正式启动后,本公司有能力进行相关行政或司法程序的,由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风控部和业务部抽调有关人员配合进行。需聘请专业律师与本公司具有法律从业资格人员共同进行,相关部门人员积极配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不良资产清收司法程序启动后的,负责该案件人员应在总经理批准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部门提交相关维权资料依据和法律文书,及时主张公司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风控部门要至始至终全程参与不良资产的处臵。
/8。
工作,协调与有关各方的关系,保持与公司领导的联系,及时解决处臵过程中的矛盾和具体问题,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并使公司信贷业务资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不良资产责任评议与追究制度。对发生的每一笔不良资产,由行政部牵头负责进行不良资产责任评议。评议内容包括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的各个环节,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并在转为不良资产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责任评议报告,初步确认有关违规违纪责任人及处理建议,经总经理审定后召开风控会议,并最终确认有关责任人及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不良资产负直接责任的业务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视主观责任与客观原因分别给予扣减该笔业务提成或当年全部业务提成、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三十条。
对不良资产负管理责任的部门经理、分管领导,视情况给予扣减部分或全部业务提成、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不良资产责任评议中若发现有关责任人有违规违纪或违法等严重行为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业务经办人员能证明其尽职履责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经风控会议审议认定,总经理批准,可减轻处罚。
/8。
第三十四条。
对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但因业务经办人员不履职、不作为致使损失扩大的,经风控会议审议认定、总经理批准,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不良资产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风控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理由和依据充分、可信的,报总经理审定同意后再次召开风控会议,按照认定程序进行调整,否则维持原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全部或大部分不良资产的,可在已扣业务提成和风险保证金总额的90%以内按比例给予补发,并视收回效果重新确定工作岗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公司出台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执行。
/8。
资产处置管理协议书篇十四
甲方:
乙方:
麦子基金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自愿将合法资产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用于投资我国深圳、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基金及国债。现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资金额:
二、期限:
12个月,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1、为避免甲、乙双方单方提取投资经营帐户上的资金或股票转托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证券营业部队对合作帐户和本协议的.最终清算进行监管。
2、合作期内由乙方全权负责投资决策经营,但甲方对合作帐户上的持仓品种及总值状况有无条件的监督、检查权利,乙方须给予配合。
3、合作期间,乙方不得蓄意进行对倒或制造成交量的买卖。
四、结算及利润分配:
1、合作期满,经营帐户以现金结算。
2、合作期满,如经营帐户资金产生盈利,甲、乙双方按以下办法进行分配:
(1)若赢利低于20(含20),甲方不参与利润分配。
(2)若赢利大于20,甲方将盈利的25作为分成款两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本款之盈利系指:超过甲方投入经营帐户资金的部份)。
五、在委托资产管理期内,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定时间:
资产处置管理协议书篇十五
(委托方) 甲方:
(受托方) 乙方: 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委托方(甲方)与受托方(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资产公开处置项目, 并由乙方提供资产公开处置中介服务。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资产公开处置项目包括:
(一)交易项目内容和方式: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审核本项资产公开处置并依法签发《产权交易鉴证报告》;
2、为委托方完成本项资产公开处置提供咨询服务;
3、完成本项资产公开处置所需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或其它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资料与文件须真实。
2、协助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限为 个月。
本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协议。
第六条 费用
依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的洛阳市产权交易费标准,按《关于公开处置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甲方按收费标准的1/3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关交易规则和资产公开处置业务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若违反规定和约定,违约方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 (委托人):
20 年 月 日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委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范围:盐城市竹林商业城所欠甲方所属中国工商银行盐城市东进支行借款本金4022.8万元及其利息;盐城市竹林商业城所欠甲方所属中国工商银行盐都县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合计4122.8万元及其利息。
二、代理清收的期限:期限一年,自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止。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超过一年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但不得超一年半。如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由委托方报省分行批准。
三、代理清收底限: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类不良资产现值计算试行办法》计算,该不良资产清收底限为2732.55万元(不包含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
四、代理费用:
l、不良资产清收额不足以抵偿甲方先期垫付各种费用的,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用;
2、不良资产清收额达不到清收底限的,按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的
1.5%计付代理费用;
3、不良资产清收额达到清收底限的(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 第1页共3页
的货币金额的4.5%计付代理费用;
4、不良资产清收额超出清收底限的,底限内的部分(含清收底限)按前款计付代理费用;超出部分(不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货币金额的10%付委托代理费用。
五、乙方在清收该委托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甲方按协议根据收回的货币资金或资产剔除甲方垫支的费用支付委托代理费。经甲方审核同意提起诉讼的,正常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由甲方先垫付,在该案执行的货币资金中,按实际垫付金额先行扣回。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处置不良资产超过一年半由甲方自行处置,对已处置金额的代理费用照本协议四执行。
六、委托费用的付款方式:待案件执行终结后,根据乙方所清收的货币资金实际划入甲方帐户的金额,甲方按双方协议所定标准在划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指导、协助委托债权的清收;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清收工作的各种授权委托手续。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梁海峰、朱少华两律师负责该委托事项的处理;
第2页共3页
2、乙方律师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在清收过程中,不得未经甲方同意主动放弃债权;
6、在代理的过程中,若因乙方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0、乙方若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有非法要求时,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
11、执行终结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但不得自行在收回的货币资金中扣收代理费用。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待后协商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报甲方备案一份。
第3页共3页
甲 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第4页共3页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资产处置管理协议书篇十六
甲方:
乙方:
麦子基金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自愿将合法资产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用于投资我国深圳、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基金及国债。现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2个月,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为避免甲、乙双方单方提取投资经营帐户上的资金或股票转托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证券营业部队对合作帐户和本协议的'最终清算进行监管。
2、合作期内由乙方全权负责投资决策经营,但甲方对合作帐户上的持仓品种及总值状况有无条件的监督、检查权利,乙方须给予配合。
3、合作期间,乙方不得蓄意进行对倒或制造成交量的买卖。
1、合作期满,经营帐户以现金结算。
2、合作期满,如经营帐户资金产生盈利,甲、乙双方按以下办法进行分配:
(1)若赢利低于20(含20),甲方不参与利润分配。
(2)若赢利大于20,甲方将盈利的25作为分成款两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本款之盈利系指:超过甲方投入经营帐户资金的部份)
在委托资产管理期内,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定时间:年月日
资产处置管理协议书篇十七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协议:
1、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存放于xxx公司期货交易账户(客户码:_______)内的现金资产人民币_______元(即期初资产总额)进行集合资产管理;资产管理的交易品种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的所有交易品种;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一个自然年度。
2、甲方已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具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集合资产管理的认定承担风险额度为本账户期初资产总额的20%,在此风险额度内,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投资风险控制。
1、甲方有权查询该交易账户的结算信息及资金状况,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中长期理财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2、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提供的书面理财计划载明的风险额度对风险进行监控,达到风险额度时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一切操作。
3、甲方具有下单权、资金账单确认权及账户内的资金调拨权。
4、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的风险额度之内不行使下单权,当风险额度达到规定数额的80%以上时,甲方可随时启用下单权。
5、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承诺不行使资金调拨权,委托管理费计提时除外。
1、乙方应书面向甲方提供中长期理财计划。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应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管理账户资金,以专业的投资分析及决策方法,努力实现甲方投资盈利的`最大化。但乙方没有义务承诺或保证该账户的资金一定会获得盈利或者不能遭受损失。
3、根据甲方的要求,为其投资情况保密。
1、委托管理费计提标准:实际资产收益率为100%以下的,乙方计提实际资产收益的20%;实际资产收益率为100%以上的,实际资产收益率的100%以下部分乙方计提20%,实际资产收益率的100%以上部分计提50%。
实际资产收益=目前实际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
实际资产收益率=实际资产收益/期初资产总额×100%
2、当实际资产收益率达到100%及以上时,或本协议期满时乙方有权按委托管理费计提标准计提管理费。
3、委托资产管理期限到期后,实际资产权益低于期初资产总额,乙方不得提取管理费用。
4、乙方计提委托管理费时,甲方必须在达到计提管理费标准后的5个自然日内将管理费划转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此计提标准适用于期初资产管理总额为伍仟万元以下的,伍仟万元以上的管理账户委托管理费计提标准另行制定。
1、甲乙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本协议内容,不得越权行事。
2、如达到风险额度,乙方应及时了结所有头寸并于次日通知甲方。达到风险额度了结所有头寸之后,乙方应停止所有操作,本协议委托授权终止,甲方承担风险额度规定的损失,超过风险额度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或达到委托管理费计提标准时未按约定时间向乙方缴纳管理费,除应向乙方交纳管理费外,还应从应付日起按每日应付管理费的0.03%另行支付违约金。
4、在委托执行期内,如因甲方原因确需调拨资金或终止协议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由甲方全额承担由此造成的交易亏损,实际资产收益部分按委托管理费计提标准缴纳给乙方。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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