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学习和生活后,我们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来反思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言之有物,不空洞和废话连篇。以下是一些心得体会的范例,大家可以借鉴其中的观点和写作技巧。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一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所具有的政治整合功能可归纳为以民族整合为核心、以领土整合为先导、以价值观念整合为基础、以目标取向整合为前提、以行为方式整合为重点等五个方面的功能。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政治整合;自治制度
一、政治整合的涵义
政治整合也被称为政治一体化。从字面上理解,政治整合是指若干个政治单位结合成一个整体。在一般意义上,政治整合又被理解为地域上的统一与一体化,包括民族主义与民族统一、国际上地区间的整合、国内地区间的整合、国家建设与政治发展、政治稳定以及联邦主义等内容[1]。具体而言,它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政治整合指几个独立国家的结合。“其最严格的定义是指两个或更多的国家合并为一个国家”。由于学术流派不同,对于广义的政治整合的理解也略有区别。功能主义学派关注于行为主体创建的或在其中进行活动的机构和制度。新功能主义者的注意力集中于政治行为主体的行为。如新功能主义学派的创始人哈斯把政治整合看作是一种规范的过程,用来使那些处于独特的民族国家环境中的政治行为主体将其忠诚、期望和政治活动归属到一个新的中心,这个中心的机构拥有或要求拥有对在其以往存在的民族国家的管辖权。多元主义学派将政治整合与“和平变革的可靠期望”,而不是与机构联系在一起[2]604。广义的政治整合概念在对欧洲共同体及欧盟的分析中被频繁使用。
对于狭义的政治整合,学术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从一致的视角,把政治整合作为具有共同政治目标的社会政治力量的统一与联合[3]。第二种观点从冲突的视角,把政治整合作为应对社会分化所带来政治冲突的策略[4]。第三种观点从民族国家建设的角度,把政治整合作为后发国家解决解决政治发展危机的策略。这一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米隆·魏纳。他认为政治整合一词涵盖了民族整合、领土整合、精英与大众整合、价值观念整合以及行为的整合。因此政治整合的内涵涉及了将广泛的人类关系和态度——多样的和单个的文化归属感整合起来,并发展成为一种国族情感;将不同的政治单元的整合成一个拥有政府并可实施权威的地域单位;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整合以及将公民整合为一个共同的政治过程和将个人整合进入一个有目标行动组织当中等诸多成分[5]52-64。类似的观点还有亨廷顿等人的观点,认为政治整合“也就是政治不以沿着种族、宗教、阶级、文化或领土界线截然分割开的做法为其特点的程度”[6]160。
从民族国家建设的角度定义政治整合,既包容了民族、领土等宏观政治单位的整合,又兼顾了微观政治单位,如价值观念、行为的整合,因而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把握政治整合在政治发展中的价值和意义。但是该定义也明显存在着过于重视西方民族国家建设的经验,把民族国家作为后发展国家政治整合终极价值目标的嫌疑。实际上,西方民族国家内部也存在着政治整合问题。因而从民族国家建设的角度,对于政治整合的概念还有进一步修订的必要,使之更具有普适性。
参考以上几位学者的定义,笔者倾向于认为从民族国家建设的角度,采用狭义的政治整合概念,意指将一个国家内部差异明显的民族、领土、价值观念、目标取向、行为方式等要素进行有效协调和统一的政治过程。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政治整合是与民族国家建设联系在一起,不仅新兴民族国家需要政治整合,而且老牌民族国家也同样需要政治整合;第二,民族国家内部异质性因素很多,政治整合并不是同质化,而是在保持程度差异性基础上,对于差异性较大的异质性要素的协调和统一;第三,鉴于不同民族国家内部所面临的整合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为了使政治整合成为一个有效的分析工具,有必要在定义中选取一组合适的变量,但所选取的任何一组变量都不是恒定不变的,应当随着政治整合侧重点不同而增减;第四,政治整合是一个动态的、全面的政治过程,而不是一种静态的、局部的描述。
鉴于不同民族国家内部所面临的整合问题具有不确定性。为了使政治整合成为一个有效的分析工具,有必要在定义中选取一组合适的变量,但所选取的任何一组变量都不是恒定不变的,应当随着政治整合侧重点不同而增减。根据中国多民族国家政治整合的特点,以下试从民族整合、领土整合、价值观念整合、目标取向整合、行为方式整合等变量来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政治发展中所具有的政治整合功能。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二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面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和各民族的特殊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国家为了维护和保护各民族的权益,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有关民族事务的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本文旨在通过学习该法,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切实可行性和合法性有所了解,同时也对我国大家族的多元文化相互融合的世界观有更深入的认识。
第二段:背景及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旨在保护各民族团结合作,共同繁荣发展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出现,旨在满足各民族在自我管理、处置和发展中的需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法律基础。如果没有这一法律,特别是其规定的自治内容,很难想象各民族能否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对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段:自治的实践探索。
自治是多元文化国家的必然选择,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十分多民族的国家,更为必要。《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自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对各民族在宗教、语言、教育、文化、习俗等方面的特殊需求有明确的保障和保护。自治实践中,各族人民通过自治机构自主管理本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和政治事务,有效地保障各民族的民主权利和群众利益,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和谐和团结。
第四段:既得成果与新使命。
35年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有效地保障了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稳定。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多元文化的融通和相互融合也日益显现出来。同时,新形势下,各民族面临着新的历史机遇和挑战,需要更多地深化自治制度,将自治权利向更广泛的领域和层次拓展,贯彻落实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宽容的方针。
第五段:结语。
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仅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国家,更是各民族和谐共处的大家庭,各民族权益应该得到很好的保护,撑起中华民族的天空。当今时代,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和文明传统是我们共同的宝贵财富。唯有坚定地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落实到位,各族人民才能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好地认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民族文明的重要价值意义,更好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三
区域自治作为现代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和推崇。本文将围绕区域自治这一主题,探讨其实践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区域自治为不同地区的居民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管理权,推动了各地的发展和创新,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通过总结和思考,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为建设更和谐、稳定的社会作出贡献。
第二段:凝聚共识,拓宽思维
区域自治的第一步是凝聚共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探讨和交流,找到各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就解决这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只有建立起共识,我们才能在自治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同时,区域自治也需要拓宽思维。我们不能仅仅固守旧有的观念和经验,而应该放眼未来,积极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更加合适的发展规划。
第三段:加强监督,确保公平
区域自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确保公平和公正。在自治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加强对自治机构的监督,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各地区在发展机会和资源分配上的公平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区域自治真正为人民服务,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公平。
第四段:加强合作,实现共赢
区域自治需要各地区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不同地区间的发展水平和资源利用存在差异,为了实现共同发展,各地区应加强合作,共同解决共性问题。例如,在经济发展方面,各地区可以互相借鉴经验,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在环境保护方面,各地区可以共同制定政策,共同推进绿色发展。只有加强合作,才能推动区域自治的良性发展,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五段:加强法治,确保稳定
区域自治的最终目标是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必须加强法治。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我们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在实践中,我们要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法治意识的普及,同时也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一种良好的法治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区域自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结尾:
通过区域自治的实践,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自治的意义和价值。自治赋予了人民更多的自主权和管理权,使各地区能够根据自身需求和条件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区域自治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只有通过凝聚共识、加强监督、加强合作和加强法治,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这些问题和挑战,实现自治的目标,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希望各地方政府和人民能够共同努力,推动区域自治的良性发展,为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贡献力量。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四
一、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平等、团结、共同繁荣
1、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1)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新中国成立后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各民族陆续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铲除了民族压迫和歧视的阶级根源,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但历史遗留的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依然存在。
(3) 我国处理民族关系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注意三者关系)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
1、回顾我国民族区域自制的法制化进程
2、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制制度
(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涵义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理解:
a、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是部分与整体关系。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这是前提。
b、区域自治,分为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
c、自治机关:自治地方机关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2)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必然性)
由历史情况决定:我国自古以来是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由实际情况决定: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特点;
实践证明:是个好制度。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3)有利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三、我国的宗教
1全面正确理解我国的宗教政策
(1)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a、允许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根据:
宗教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它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它的存在有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在社会主义社会还将长期存在。
我国信仰宗教的人,虽然占人口比例不大,但绝对数不小。团结和调动这部分公民积极性,是建设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b、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长期的基本政策。
政府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有两个内涵:一是保护信仰宗教的自由,二是保护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政府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2) 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宪法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我国的宗教事务。
(3)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a、要求宗教界人士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
b、要求宗教界人士从事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对教义做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解释。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做住贡献。
3、弘扬科学精神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是鼓励人们信仰宗教。而是要人民科学地对待宗教。
(1)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形成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是要对人民进行科学世界观和无神论教育,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任务。
(2) 中学生要接受无神论宣传教育,树立科学世界观
中学生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振兴中华的历史使命,我们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7课重点知识点:
1、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相互关系;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机关、核心、必然性(为什么要实行)、优越性。
3、我国的宗教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独立自主自办、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五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性日渐凸显,这让我们深深地认识到了法律的基础地位。在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过程中,我得到了许多启示和体会。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来阐述我的心得体会。
作为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国内,不仅西藏、广西等较为多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连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也纷纷行使该法的规定,因此,掌握《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是学习法律的必经之路,也是了解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的重要途径。
第二,合理的自治区制度能够保护民族自治权益。
《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民族自治权为核心,为全国各民族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维护中华民族的团结、和谐、进步,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深入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原则和制度,能使我们更加了解民族自治加强和发展的方向,能够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参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
第三,坚定少数民族自我意识的重要性。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少数民族在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坚持少数民族自我意识,才能真正得到全民族的尊重,才能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的正当权益。因此,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中,我们需要发扬民族团结、大公无私的精神,坚定少数民族自我意识,为民族和国家的团结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仍需努力。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民族地区虽然资源丰富,但发展程度却远不如其他地区,因此,建设确实需要加强。我们可以从《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到许多启示,如积极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等,要运用好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第五,法规学习是提高法律素质的必备途径。
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能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法律制度,还能显著提升我们的法律素质。同时,法规学习也能提高我们的信息素养,让我们更加熟练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因此,在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注重理论学习,还要注重实践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
综上所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对于我们了解和熟练运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能提高我们的科技水平,更能增进我们对民族地区的理解与关注,用法律的力量为祖国的团结进步和发展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六
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由地方政府或地方居民以自主的方式管理和统筹本地区内的事务。作为一种现代政治制度,区域自治不仅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更大的权力和责任,也为地方居民提供了更多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在我国的实践中,合理有效的区域自治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地方居民的福祉。从多年的参与和观察中,我总结了一些关于区域自治的心得体会。
首先,区域自治需要正确的政府导向和多元参与。政府在区域自治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合理的政策和规划,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政府也应该充分尊重民主原则,注重各方的参与和意见反馈。只有政府和各方的密切合作,才能实现区域自治的目标,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地方政府需要通过诸如社会调查、听证会等方式,广泛了解民意和需要,为地方居民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其次,区域自治需要完善的法制保障。地方政府在行使自治权力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合法合规。法制保障不仅可以规范政府行为,还可以保护地方居民的权益,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建立健全的法制框架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约束,是确保区域自治行稳致远的关键。
第三,区域自治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特色和优势。每个地方都有其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充分发掘和发挥这些特色和优势。例如,一些地方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可以发展生态旅游和绿色产业;一些地方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可以打造文化旅游品牌和文化创意产业。通过针对性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地方特色和优势,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地方居民的生活水平。
第四,区域自治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当前,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地方政府和居民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互动更加频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可以加强政府和居民之间的沟通,及时了解民意和需要。同时,地方政府之间也应加强交流合作,通过互相学习借鉴,推动区域自治的良性互动。只有打破各地区之间的信息壁垒,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才能实现区域自治的真正意义。
最后,区域自治需要加强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地方政府在行使自治权力的过程中,必须加强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通过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地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进行评估,可以促使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和民众的需求,确保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与此同时,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也必须严格追究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加强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才能提升地方政府的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进一步推动区域自治的发展。
总之,区域自治是一种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政治制度,对地方政府和居民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们应正确引导和加强区域自治,以政府导向和多元参与为基础,通过完善的法制保障,发挥地方特色和优势,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加强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实现我国区域自治的跨越式发展。(1219字)。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七
(一)知识目标。
1、识记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二)能力目标。
1、 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坚持了从实际出发,适合我国国情。让学生尝试用历史的、辨证的眼光观察、评价问题,提高学生的比较、鉴别能力。
2、 引导学生利用已有历史、地理知识,深入学习本课。培养学生善于将不同学科知识综合起来,不断提高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教育学生理解并拥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而承担起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历史责任。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方法。
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思考,讨论、交流学习成果。
教学建议。
教学中通过创设情景,联系有关实例,让学生感悟、理解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显著优越性。。
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通过上一节的学习我们知道,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我国重要的国情之一。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我国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这一民族关系的形成,与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分不开的,下面就学习我国的民族制度问题。
(二)进行新课。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79页,思考几个探究性问题。
学生活动:积极思考并回答问题。
教师点评: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进程可以看出,我国在处理民族关系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法律形式保障自治民族的合法权益,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有重要意义。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
1、含义: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置与自治机关。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我国自治机关在行使一般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
教师活动:阅读教材第80页图表,看看自治机关有哪些自治权?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
教师总结: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范围、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主要有: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其他自治权等。
这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互相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
1、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
民族区域自治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把热爱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感情结合起来,自觉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自治权利。自主管理本地内部事务,满足了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民族自治地方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同时包括当地居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各族人民和各族干部之间联系更加密切,逐步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能够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特点,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调动各族人民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课堂总结、点评。
本节学习了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通过学习深刻领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国情,对于维护和实现民族地区人民的权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等,有重要意义。
课余作业。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八
中华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中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解决民族问题,是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实施作出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发布,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全面推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来,使民族区域自治进入法制化轨道。党的十五大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党的十七大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还有1200多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0%以上。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中国的民族分布和构成基本上相适应。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则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其他组成人员中,依法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干部总数达290多万人。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截至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18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74件。
三是享有自主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等多方面的权力。如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按照“慎重稳进”的方针,因地制宜地开展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战略、“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以及组织实施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对口支援行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天然林保护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都将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党和国家还专门出台加快新疆、西藏、宁夏、青海、广西、云南等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门文件。
据相关部门统计,20,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3个多民族省在内的民族地区gdp总量达3062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78年增长了17.3倍,年均增速10.2%。南昆铁路、南疆铁路、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一大批重点工程开工建设,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普遍改善,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同时,国家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10月开始实施,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的修正案草案于202月28日公布实施。其特点为: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对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有充分保障;在经济体制、财政、金融、税收、外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方面的条款可操作性强;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扶持力度大等。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自治权,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保证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在本地方的执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推动本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市级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职责,充分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市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以及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并征求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意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和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经费和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种资金。
第二章经济与财政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实际,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优惠措施,引进国内外的资金、技术、设备,加快地方经济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交通、水利、能源、通讯、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源开发项目和深加工项目。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市级项目),免除民族自治地方配套建设资金。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第九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及其他规划,并在资金、技术上给予支持。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新农村建设,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农业发展,在安排支农资金、农业基本建设和扶贫开发等项目时,应当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市内外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经济、文化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第十二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应当优先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势产业项目;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民族自治地方争取政策性贷款,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投向,鼓励金融机构向民族自治地方投放贷款。
政府投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优势产业和中小企业,应当优先提供担保,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改善融资环境。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
第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因执行国家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造成的财政减收,市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应当给予照顾。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使经济建设、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一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土地开发整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投入。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项目交纳的耕地开垦费,用于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耕地开垦。
从民族自治地方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市级留存部分,全部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给民族自治地方。
第十九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从市级矿产资源使用补偿费、采矿权价款中按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族自治地方重要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建设项目、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以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二条市旅游、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人文等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区(点)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发展以生态体验和民族文化为特色的旅游业。
第四章社会事业
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社会发展规划的情况下,自主安排本地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扶持力度,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的投入,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区域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和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收学费、杂费,并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其中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承担的经费,由市级财政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承担。
民族自治地方的城镇低保人员子女、农村贫困家庭子女、福利机构抚养的适龄孤儿、退役士兵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政府资助学费,补助生活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办好寄宿制中小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外有条件的中学应当开设民族班,或者采取其他适宜的形式,招收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学生。
市属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本市发达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学校。
第二十八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建设民族艺术之乡以及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设施,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收集、整理、抢救、保护、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养,优先安排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体系。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才培养、医疗技术、公共卫生、疾病防治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帮助民族自治地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地方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在安排有关专项经费时,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重点支持。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优惠政策,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体育事业,扶持和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培养体育人才,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推广工作,广泛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市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和就业信息网络,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防灾救灾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灾害的预防和紧急救助措施,并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扶持。
第五章干部与人才
第三十五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三十六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专门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七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选派民族自治地方的干部到市级机关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开展各类形式的培训,提高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到民族自治地方挂职。
第三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人员给予适当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人才发展专项规划,组织、选派和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创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为到当地工作的人才提供优惠便利的工作生活条件,对其家属和子女在就业、就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贪污、挪用、克扣、截留、私分上级财政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经费的,责令限期归还,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黔江区比照民族自治地方适用本办法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资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其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制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五课“万方乐奏有于阗:----
“新中华民族区域自治”演讲擂台赛
---学习与探究之一
课程标准:
了解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史实。
活动目标:
1、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了解,明确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平等、团结的民族政策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进步的保证。
2、搜集资料并识读地图,了解我国各民族分布区域及建立省级民族自治区的大致情况,考查学生获得有效信息的能力及综合归纳能力。
3、演讲擂台赛的形式,旨在对学生进行包括口头表达能力、独立应对能力在内的多种综合素质的考查,同时,通过搜集和整理历史资料的过程,提高阅读历史文献资料的能力,培养从历史的角度观察和分析现实问题的意识。
4、通过小组竞赛的形式,旨在塑成公平竟争的意识,营造平等、团结、民主、互助的良好学习氛围。
5、通过对我国民族知识领域丰富的了解,确立基本的民族观念,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基本立场,焕发出民族意识和情感,摆脱狭隘的民族观念,增强国家统一的历史责任感。
活动过程:
由主持人致发言词,宣讲竞赛规则和竞赛程序。
由学生演历史短剧:解放前的少数民族生活状况
进入活动的主题:演讲擂台赛
共分五小组,各小组的忠心发言人进行演讲,阐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以及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介绍各省级民族自治区建立、发展情况,对所代表的少数民族的历史起源及发展进行简单的介绍,介绍其少数民族的民俗文化,如节日、服饰、艺术等,以此展现56个民族的共同开拓、共同塑就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评委根据各小组成员在擂台赛中表现进行打分,设置多种奖项。
最后,在歌曲《爱我中华》的音乐背景中,主持人总结,正是56个民族汇聚在一起,交融相处,声声不息,共同铸造了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保障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保证。今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功立业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十二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学习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医疗安全。不断提高医技人员的能力素质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提升服务品味为核心,加强医院内涵建设、能力建设和医院管理,逐步健全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医院运行机制,提升医院的综合实力,促进医院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我院医疗核心制度培训计划,对全院医技人员进行了十三条核心制度理论学习.。.大家充满热情,专心听讲,认真记录。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奠定良好基础。
十三项核心制度的内容:1、首诊负责制。2危重病人抢救制度。3、术前讨论制度。4、吧病历书写制度。5、医师查房制度。6、医师值班与交接-班制度。7、会诊制度。8、病例讨论制度。9、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0、查对制度。11、临床用血制度。12手术分级制度。
13、分级护理制度。经过三个多小时的逐条培训,大家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对规范我们的就医行为,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起到了极度的推动作用。会后进行了考试。应培训人员25人,参加培训25人.25人参加考试,最高分97分,最低分87分,平均分91.52分,考试合格率达100%。
安底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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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篇十三
一、分级护理工作制度
医师根据病人病情下达护理级别医嘱,分特级护理、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共4个级别,护士按要求执行分级护理,在住院病人一览表上采用不同颜色的标志来表示患者的护理级别,特级和一级护理用红色标志,二级护理用黄色标志,三级护理可不做标识,患者床头牌上显示相应的护理级别。
(一)特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的患者。
(2)各种复杂或新开展的大手术后的患者。
(3)严重外伤和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2、护理要求
(1)根据医嘱需要派专人24小时护理或转入监护病室。
(2)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做好护理记录。
(3)备齐相关监护仪器及急救器材、药品。随时做好急救准备。
(4)及时准确地做好各项治疗及标本收集等工作。
(5)按常规落实各项护理措施,做到服药到口,保证各种管道通畅。
(6)做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预防护理并发症
(7)根据医嘱及病情为患者及家属提供护理咨询和健康教育。
(二)一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重症患者、各种大手术后尚需严格卧床休息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
(2)生活部分能自理,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2、护理要求
(1)随时发现病情变化,根据医嘱及病情监测相关指标。
(2)按医嘱备好急救药械。
(3)按疾病常规落实各项护理措施,做到服药到口,保证各种管道通畅。
(4)按要求做好护理记录,需转科时,按要求做好转交接护理记录。
(5)按医嘱要求嘱患者卧床休息,做好晨晚间护理,协助各种生活需要,预防各种护理并发症。
(6)根据医嘱及病情为患者及家属提供护理咨询和健康教育。
(三)二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急性症状消失、病情趋于稳定,仍需卧床休息的患者。
(2)慢性病限制活动或生活大部分可以自理的患者。
2、护理要求
(1)注意观察病情、特殊治疗或特殊用药后的反应。
(2)正确执行医嘱,发药到手。
(3)做好护理记录,需转科时,按要求做好转交接护理记录。
(4)做好晨晚间护理,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协助。
(5)根据医嘱及病情指导患者适度活动。
(6)根据医嘱及病情为患者及家属提供护理咨询和健康教育。
(四)三级护理
1、病情依据
生活完全可以自理、病情较轻或恢复期的患者。
2、护理要求
(1)注意观察病情变化,发现病情变化及时报告医师并积极协助处理。
(2)正确执行医嘱。
(3)做好护理记录,需转科时,按要求做好转交接护理记录。
(4)指导患者的`饮食、康复、休息。
(5)根据医嘱及病情为患者及家属提供护理咨询和健康教育。
二、医嘱执行制度
1、护士应遵医嘱为病人实施各种治疗和护理。
2、医师下达医嘱后,需2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对可疑的医嘱,必须问清后方可执行。
3、执行者应根据医嘱内容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并签全名。
4、除抢救或手术过程中以外,不得执行口头医嘱。如医生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需重复一遍,药物经二人核对准确后立即执行,并保留使用过的空安瓿,医生补记医嘱后,方可弃去。
5、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做好交接-班。
三、急救药品、器材管理制度
1、抢救药品、器材做到五固定(定数量品种、定点放置、定人保管、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二及时(及时检查维修、及时领取补充)。物品有明显标记,不准任意挪用。
2、抢救必备器械齐全,性能良好,处于备用状态。
3、抢救药物齐全,药品标签清晰,无变色、变质、过期失效、破损现象,按药物失效期的先后放置和使用。
4、各科室抢救车的急救药品、物品按要求统一配备,专科急救药品及物品须经科室主任审核定出种类、数量、规格、剂量配备。抢救车须定点放置、定人管理,保证安全和使用方便。
5、抢救药品、器材使用后,24小时内补充齐全,如因特殊原因无法补齐时,应在交接登记表上注明,并报告护士长协调解决,以保证抢救病人时能及时使用。
6、设有药品、器械配备基数卡。做到帐物相符,班班交接。
7、封存抢救车管理:封存前护士长(或分管护士)和另一护士按基数卡清点药品、器械,核对无误后用封条封存,双人签名并填写封存时间。护士每班检查一次封条的完好情况并做好交-班,分管护士每周检查一次,每月由护士长和分管护士启封检查急救车内药品、器械一次、并有记录。
8、非封存抢救车管理:每班按基数卡清点药品、器械一次并做好交-班,分管护士每周检查一次,护士长每二周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帐物相符。
四、护理文件书写制度
1、护理人员严格执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手册》最新版执行。
2、各种记录规格项目符合护理文书书写检查内容及评价标准。
3、记录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记录项目齐全、字迹工整、清晰、无错别字;格式正确、无漏项。使用中文、医学术语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简单扼要、版面清洁。
5、书写错误时按规范要求修改,不得采用刮、粘、涂等办法掩盖或祛除原来的字迹。每页版面修改次数不超过三处,否则由原来笔迹者及时重抄。
6、护理记录单(体温单、医嘱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手术护理记录单)应按时归档。
五、病房管理制度
1、病房的护理工作在科主任和科护士长领导下,由护士长负责管理。
2、保持病房清洁、舒适、安静、安全、美观、避免噪音,注意通风。
3、按照医院的要求统一着装,并保持仪表整洁、仪容端庄、举止大方、谈吐文雅。
4、建立健全各项护理制度、岗位职责、疾病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遵照执行,以确保护理质量。
5、室内物品和床位要摆放整齐,固定位置,贵重仪器有使用要求并专人保管。
6、定期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定期召开病人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病房工作。
7、各项护理工作以病人为中心,调整、简化工作流程,方便病人。
8、为病人提供力所能及的便民措施。
9、护士长全面负责保管病房财产、设备,并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帐目,定期清点,如有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做好交接-班手续。
六、交接-班制度
1、值班者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巡视病房,了解病情,保证各项治疗护理工作准确及时进行。
2、每班必须按时交接-班,接-班者应提前10分钟到病房,清点器械物品、毒麻药品,并做好登记。阅读有关护理记录单,清点住院人数,在交接-班中如发现病情、治疗、护理、器械、物品等不符,应立即查问,接-班时间发现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才发现问题,则由接-班者负责。
3、值班者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各项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做详细交-班。
4、白班应为夜班做好物品准备,以便夜班工作。
5、交接-班者要共同巡视病房,做好床边交-班,检查昏迷、瘫痪等危重病人基础护理情况,有无压疮发生,各种导管有无脱落,引流是否通畅等。
6、危重病人、急诊、手术、icu的病人、产科新生儿的转科交接要规范,填写交接护理记录,并双方签名。
七、查对制度
(一)医嘱查对制度
1、护士过医嘱时应做到及时、准确,需2人核对,同时做到每天查对医嘱二次,并记录。
2、对有疑问的医嘱,必须问清楚,方可执行。
3、抢救病人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需重复一遍,经二人核对准确无误后方执行,并保留使用过的空安瓿,医师补开医嘱后,方可弃去。
4、护士长每周组织总查对医嘱一次,并记录。
(二)服药、注射、输液、处置查对制度
1、严格执行护理操作查对原则:三查: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2、备药时要查药品的质量、标签、批号、有效期、药瓶有无裂缝、瓶口有无松动以及瓶中有无杂质。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3、摆药后需经另一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4、易致敏的药物给药前应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需做皮试的药物,皮试阴性者方可使用。
5、毒、麻、限剧药品使用前应反复核对,使用后保留空安瓿,以便核对,并做好记录。
6、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7、给药或治疗时,如病人提出疑问,应及时查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三)输血查对制度
1、取血时的查对: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2.输血时前的查对: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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