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辞职补偿报告(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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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辞职补偿报告(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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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需要准备充分,包括数据收集、分析和整理等工作。报告写作前,我们需要明确写作目的和受众,确定要传达的核心信息。希望这些报告范文能够对大家的写作和表达能力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辞职补偿报告篇一

今年3月,大明得知自己已被列入公司的裁员名单。当时他就想:“与其公司把我裁减掉,还不如自己主动提出辞职,这样面子上好看些,对于今后求职也更为有利。”于是就填写了《辞职申请表》,并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公司批准了大明的辞职报告后,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大明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从上述情况来看,大明当初辞职时,并不知道一份辞职报告会使他丧失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规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以及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人员。显然,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围,所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

员工被要求写辞职报告时要谨慎。

在现实生活中,鉴于员工主动辞职不能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无论何种原因都让劳动者打一份辞职报告或填写一份《辞职申请表》,并声称只是履行离职手续。而事实上是他们在给劳动者设置陷阱,因此劳动者切莫轻言辞职,以免上当受骗。

劳动者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辞职补偿报告篇二

(作者:马振勇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小赵1998年4月份应聘到深圳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工作,担任总工程师,电子公司与小赵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的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7年4月11日,小赵向电子公司递交一份《辞职报告》,内容如下:“我于1998年4月参加电子公司。工作9年来,虽然工作努力但能力有限,不能为公司创造更大的效益,为此深感不安。现在由于个人原因,必须离开电子公司,请公司给予批准,并安排人员接收我遗留下的工作。同时请将05、06年的年薪给予结算。”小赵上班至2007年5月16日。电子公司按10000/月的标准为小赵计发了2007年4、5月份工资共计11910.6元,于2007年6月15日转入小赵的银行账户。

2007年6月6日,小赵以电子公司拖欠工资迫使其辞职为由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小赵在申诉书中称,2004年,电子公司与小赵约定,自2005年1月起其工资变为年薪15万元,每月先发放1万元,余额年终发放。但电子公司并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基于以上理由,小赵提出:

1、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2500元;

2、要求电子公司支付拖欠的05、06年年薪差额70300元、07年4、5月份的工资15263元。

[审理情况]。

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9月4日裁决电子公司支付小赵2007年4、5月份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2977.52元,驳回小赵的其他申诉请求。小赵不服裁决,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在《辞职报告》中已明确表明辞职的原因是“能力有限,不能为公司创造更大的效益”,该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对小赵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小赵要求电子公司按年薪15万元的标准支付05、06年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赵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经约定过小赵的工资自2005年1月起为年薪15万元,而电子公司对此又予以否认,小赵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小赵关于电子公司支付拖欠的05、06年年薪差额70300元的请求也不予支持。据此,区法院判决电子公司支付小赵2007年4、5月份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2977.52元,驳回小赵其他的诉讼请求。小赵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纠纷。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是看劳动者的辞职原因。这起案件小赵之所以败诉是由于以下原因:

(一)《辞职报告》注明的离职理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需注意,虽然用人单位实际存在前面所列情形,但劳动者系以“待遇低、压力大”、“家中有事”、“身体不适”等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上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会得到支持。

(二)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年薪的事实。

小赵主张电子公司曾明确与其约定自2005年1月起其工资变更为年薪15万元,每月先发放1万元,余额年终发放,但是在仲裁及诉讼中,小赵均未提供书面的协议予以证明,而这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小赵当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权再依《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

辞职补偿报告篇三

案例回放:

今年3月,大明得知自己已被列入公司的裁员名单。当时他就想:“与其公司把我裁减掉,还不如自己主动提出辞职,这样面子上好看些,对于今后求职也更为有利。”于是就填写了《辞职申请表》,并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公司批准了大明的辞职报告后,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大明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案例分析:

从上述情况来看,大明当初辞职时,并不知道一份辞职报告会使他丧失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主动辞职者还将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以及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人员。显然,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围,所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

补充提醒:

员工被要求写辞职报告时要谨慎。

在现实生活中,鉴于员工主动辞职不能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无论何种原因都让劳动者打一份辞职报告或填写一份《辞职申请表》,并声称只是履行离职手续。而事实上是他们在给劳动者设置陷阱,因此劳动者切莫轻言辞职,以免上当受骗。

劳动者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辞职补偿报告篇四

尊敬的公司领导:

递交这份辞呈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现在公司的发展需要大家竭尽全力,由于我身体状态不佳,和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无法为公司做出相应的贡献,自已心里也不能承受现在这样坐在公司却无所作为,因此请求允许离开。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两年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xx公司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近两年来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公司工作的近两年多时间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感谢公司领导在我在公司期间给予我的信任和支持,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

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请公司领导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希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辞职信范文相应的工作交接我已经在2月底请假前交接完毕。

我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unjs。

119。

敬爱的各位领导:

自xx年年底入职以来,我一直都很享受这份工作,感谢各位领导的信任、栽培及包容,也感谢各位同事给予的友善、帮助和关心。在过去的近两年的时间里,利用公司给予良好学习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两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当然,我也自认为自己在这两年的工作中做出了自己的最大努力。

但因为某些个人的理由,我最终选择了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希望能于今年9月30日正式离职。希望领导能早日找到合适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我会尽力配合做好交接工作,保证业务的正常运作,对公司,对客户尽好最后的责任。

希望公司对我的辞职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unjs。

2015.1.19。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最后,我真心的希望xxx长安轿车店能步步为赢,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unjs。

2015.1.19。

尊敬的xx科长:

首先,真心的感谢科长四个月以来对我的栽培和关怀。

来公司工作,不知不觉已经四个月了,这段时间大家都给了我很多的帮助,我也从中学到了很多有用的东西,刚开始打电话声音都有点颤抖的我,确实成长了许多,这都是公司给我的机会和大家对我的信任。

不过我在公司也是一个渺小的存在,既不是服装,面料专业毕业,也不会英语,韩语说的也很烂,幸亏我是个男人,还有点力气,一般的脏活,力气活还能干点,也可以跑跑腿之类的,做一些简单繁琐的事情,我对这些丝毫没有埋怨,比起端盘子,搓澡,砸墙要幸福的多了,毕竟刚毕业,社会阅历浅,用网络上经常形容新手的话说就是一菜鸟。

其实也不怎么累,累也就累那么几分钟到一个小时不等,刚进公司时因为毕竟是个男孩,很少碰面料这些东西,叠布,裁布,验布时都放不开,总感觉大老爷们干这些东西有点别扭(我估计每个男的刚干这个时都会有这样的心理),有几次都想放弃了,不过时间这个东西确实厉害,我也慢慢适应了,而且刀法练得也不赖,都有超过小崔的势头了。

刚进公司时觉得这些东西好难好难,第一个让我郁闷的就是随处可见的英语词汇,整的我头都大了,估计是因为学日语的关系,看见英语就犯晕,刚进来的那几天就抱着英语单词躲在二楼死背,背了几天好像没什么效果,看来是吸收太多,得慢慢消化,随着日积月累,一些经常用的单词也差不多都拷贝到脑袋里去了,也掌握了不少业务内容,然后在老板的多次威逼怒吼之下逐渐从哺乳期成长到婴儿期了。这段时间,我明显的感觉到老板和科长在逐渐的培养我,让我从一个剪布的小子到接触客户邮件,管理样品,接触大货,这让我非常的欣喜,也决定要努力干下去,但是(中国人最怕的就是这个词汇),经过两个星期不断的思考,肯定与否定之后我还是作出了这样的决定-辞职,我发现对现在的工作丝毫提不起兴趣,甚至感觉厌烦,心里没来由的烦躁,这绝对不是人为的原因,而是我自己有点神经质,脾气又倔,又臭,而且想到要离开大家也有点舍不得,可已经决定下来了也没办法。

也许有一天我会为今天的决定而后悔和付出代价,说老实话我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想找什么样的工作,而且现在找工作也比较难,但是我想趁年轻多闯一闯。

请科长原谅我的嗦和这样的决定。

恳请科长批准这个草率而莽撞的小子的辞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unjs。

2015.1.19。

辞职补偿报告篇五

关于辞职报告一般格式在此就不多说了,关于内容“已经要辞职了,功过事非还是少评价的好,简简单单辞职就好”,毕竟以后还要就业。

另外,我曾看到一份相关内容,或许对你有用:

一般情况下不要采用辞职的方式,这会影响到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还会在劳动经历中留下“辞职”的记录。

建议你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递交书面通知最好采用快件邮递的方式,保存好收据,以备后用。不管领导批不批,到时就可以走人。

离职后,社保(养老金等)处于中断状态,可以选择自费缴纳或有了新工作后再继续缴纳。公积金处于封存状态,封存二年后可以取出,不能自费缴纳,可以等有了新工作后继续缴纳。

如果档案原先是从人才中心调到单位的,仍回到人才中心,否则退回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离职前,你要做好业务交接的事宜,不要影响单位的工作,避免摩擦。离职后单位应该在15日内,为你办理退工手续,出具退工单和发还劳动手册,同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范文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经过再三思考,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

由于诸多原因,现在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申请,对于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歉意。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情况,虽有很多的不舍,但还是做出以上的决定,希望公司领导能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谢谢!

在此期间深知背后领导的信任与栽培,同事们的支持与帮助。转眼在公司已有一年多时间,不管是工作实践还是工作技能培训让我受益颇深,各方面能力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对于公司领导对员工的技能培训表示感谢。在公司的工作很充实、愉快,同事们的支持与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尤其是杜总平时的教导与栽培,平时工作中的不足,还望谅解。

我希望可以在此辞呈递交之后的2-4周左右离开公司,便于公司在此期间寻找更合适的人选,来填补职位的空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一定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希望批准我的辞请,衷心感谢。祝公司蒸蒸日上!祝各位领导同事工作愉快!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范文二: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的信任和教导!

自12月加入以来,在各位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同事们的相互配合下,获得了许多的机遇和挑战并让我学会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与人沟通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来到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也非常珍惜这份工作,也看到了公司的业绩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但由于自身发展原因,特此申请辞去现在的工作。很遗憾不能为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衷心祝愿的业绩一路飙升!感谢诸位同事在工作期间给予我的信任和支持,并祝所有同事们在以后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和收益!

请领导谅解我做出的决定,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1-2周后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谢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再次感谢领导二年多来对我的支持和勉励,在此我忠心的道声“谢谢”。

希望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商量一下工作交接问题。本人将于205月26日离职,希望公司领导批准,谢谢!

范文三: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一段时间来对我的信任和以及工作上的支持,然而我现在却要辞职了。

这几天我认真回顾了我这一段时间的工作情况,觉得来公司工作是对我的锻炼和磨练,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一段时间来,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中,在工作上我学到很多东西,在很多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生活上得到了公司领导的照顾,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

我向公司提出辞职,主要是无力解决目前遇到的工作困难,作为办公室的主管,我不希望因为我影响到办公室的正常工作。

另外,她对我的态度严重影响了我的情绪,甚至影响到我的正常工作,我不希望自己带着这种情绪工作,也不希望她总处于这样一种工作状态。也许我离开公司后,她没有了对立面,不会因为整天只想着针对我而无心工作,工作态度会有所改变。

所以,我决定向您提出辞职,请您谅解。我在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得到了您的大力支持和教导,对于您的帮助和教导我非常感谢,也希望我们能有再次共事的机会,我会在离职前做好工作的交接。

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范文四:

尊敬的学校领导:

抱着为祖国教育事业奉献自己的青春的理想,怀着对太阳下最光辉的职业的无限景仰,五年前加入一中这个温暖、团结的大集体。转瞬之间,已经过了我的第五个教师节。回想来时的路,我取得的每一点成绩,获得的每一个喜悦,都充满了领导对我的关心和信任,饱含了同事们对我帮助与爱护。正是因为领导的关心和信任,因为同事的帮助与爱护,我在一中这个充满了温情充满了爱的美丽的大家庭里幸福的成长和成熟辞职报告范文。

教师是个如此光荣的职业。做了一辈子教师的父亲也教育我,做老师,要甘于清贫,要勇于奉献,才能取得让自己自豪的成绩。我也曾一直努力的以“身正为师,学高为范”的`宗旨,认真的从事我的教育教学工作。

工作几年来,曾有很多同事、朋友跟我说,当老师太清贫了,还是换个工作吧。那时侯,我不以为然。我认为,教师是一个平凡而又伟大的职业,是播种希望、点亮明天的事业,就算清贫点,但是,那种桃李满天下的喜悦是常人难以体会的。而且我相信,我们的学校处在全国闻名的教育强区,教师的待遇一定会提高的。

想了好久好久,我决定告别我深爱的教育事业,告别给我温暖和关怀的一中。所以,郑重的在此,向尊敬的领导提出辞职。非常感谢领导的关心和理解。在接下来的工作时间里,我会继续认真的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站好最后一班岗。

我相信,我深爱的一中,在学校领导的英明的领导下,定能立下一个又一个鲜亮的里程碑。祝福一中。

此致

敬礼!

辞职补偿报告篇六

案例回放:

今年3月,大明得知自己已被列入公司的裁员名单。当时他就想:“与其公司把我裁减掉,还不如自己主动提出辞职,这样面子上好看些,对于今后求职也更为有利。”于是就填写了《辞职申请表》,并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公司批准了大明的辞职报告后,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大明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案例分析:

从上述情况来看,大明当初辞职时,并不知道一份辞职报告会使他丧失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主动辞职者还将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

第14条规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以及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人员。显然,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围,所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

补充提醒:

员工被要求写辞职报告时要谨慎。

在现实生活中,鉴于员工主动辞职不能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无论何种原因都让劳动者打一份辞职报告或填写一份《辞职申请表》,并声称只是履行离职手续。而事实上是他们在给劳动者设置陷阱,因此劳动者切莫轻言辞职,以免上当受骗。

劳动者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辞职补偿报告篇七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二、四、五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公司辞退你的原因是什么,原因不同,补偿或者赔偿是不一样的。

2、如果是你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对你补偿或者赔偿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如果是以下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n+1个月工资的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如果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你也同意的,按照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

5、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按照一年两个月的工资的标准进行赔偿。

6、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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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补偿报告篇八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终止(劳动关系因乙方提出辞职终止),乙方在此之前应该继续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并做好工作交接事宜。

二、乙方认可,截至 年 月 日劳动关系终止日,乙方 月份工资按照实际考勤结算正常发放,本函签订后,乙方确认劳动关系终止日前薪资结算无异议。

三、乙方同意,甲方支付给乙方补偿费 元(大写: ),乙方认可该补偿费已包括其所应得工伤、医疗、保险、福利、赔偿金、代通知金、补偿金及离职当月工资等所有权益。员工离职后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的劳动纠纷。

四、甲方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工资和补偿费。

五、甲、乙双方同意放弃其他权益,本协议如有任何遗漏或与现行法规不一致之处,均视为甲、乙双方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任何一方不得再通过申诉、仲裁、诉讼等方式向对方提出本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要求,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上述补偿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六、本函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劳 动关系的解除不影响乙方离职后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xx单位)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于 年 月 日开始在甲方处工作,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达成如下就乙方同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及离职补偿等事宜,双方表示认可。

一、乙方于 年 月 日申请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甲方表示认可。

(此款项已包括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离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一切款项。)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自愿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1、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 年 月 日正式终止,乙方即日即正式予以离职。

2、乙方离职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补偿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并同意甲方代扣代缴乙方依法应缴的税款。(该补偿金额已包括需依法支付乙方的一切补偿,含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如有)、代通知金、加班费(如有)等,但不仅限于上述所列的几项赔偿。)

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于乙方正式离职之日起下一月份的 日前支付上述补偿金。

4、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不仅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而且须向甲方承担50%的违约责任,并且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5、乙方还承诺保证在甲方任职期间未做出任何有损甲方权益的'行为,若乙方在任职期间有损害甲方权益之行为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究乙方责任。

6、乙方应于正式离职日前内办理完毕离职交接相关手续。

7、乙方离职后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应向甲方承担责任。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人: 乙方 :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1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的月薪为人民币自年月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随之终止。

二、因劳动合同解除,元(大写: 捌万 元)整。此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法律规定乙方可主张各种损失的综合补偿,此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与甲方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上述手续完成后,由甲方一次性将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签具收条。

四、乙方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商业秘密不外泄,不在外散播损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因泄密或工作交接问题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双方确认,本协议所达成的补偿数额,系乙方在充分了解其所应享受的所有补偿待遇前提下,与甲方协商一致后的最终结果,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甲方欺诈、胁迫及乙方误解的情况。双方完全理解和认知本协议产生的结果及风险,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分别由甲方1、2保留存档,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辞职补偿报告篇九

建国后,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及城市郊区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在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第58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中就提到了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收回由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时,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第十四条中也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以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应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并、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该《条例》只是提到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置,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并没有提到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措施。

为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慎重地妥善地处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问题,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192次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土地征用比较完整的法规。该办法规定了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及对失地农民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是:既应根据国家建设的确实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第八条规定,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一般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如另有公地可以调剂,亦须发给被调剂土地的农民以迁移补助费。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及种植的农作物,按公平合理的代价予以补偿。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耕种的土地被征用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协助解决其继续生产所需之土地或协助其转业,不得使其流离失所。用地单位亦应协同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吸收其参加工作。”

这一阶段国家征用的对象主要是农民的私有土地,在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时强调“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也确定了一定的补偿标准。强调要“给群众以必要的准备时间,使群众在当前切身利益得到照顾的条件下,自觉地服从国家利益”,不突出土地征用的“强制性”[i]。对于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都做出了妥善安置的规定,“不得使其流离失所”。总之,在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起步阶段确立的这些规定较好的处理了国家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土地关系,维护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失地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状态。

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调整阶段。

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原来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需求。于是,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0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经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新《办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由当地人民委员会会同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土地者共同评定。对于一般土地,以它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给予补偿。根据农村土地已由原来的农民私有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重新做出规定。如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土地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合作社;征用私有的土地,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所有人。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农作物,属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补偿费发给合作社;属于私有的,补偿费发给所有人。”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置的农民,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委员会应该负责尽量就地在农业上予以安置;对在农业上确实无法安置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劳动、民政等部门应该会同用地单位设法就地在其他方面予以安置;对就地在农业上和在其他方面都无法安置的,可以组织移民。组织移民应该由迁出和迁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共同负责。移民经费由用地单位负责支付。”

与前一阶段相比,这一阶段的土地补偿费标准降低,由旧《办法》的“一般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降为新《办法》“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给予补偿。但新《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既应该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该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如果对被征用土地者一时无法安置,应该等待安置妥善后再行征用,或者另行择地征用。”也就是说土地征用必须在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安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安置方式也主要以农业为主。虽然土地补偿费标准降低,但是失地农民的后路有保证。此外,由于失地农民处于合作社中,征用的是集体土地,农民个体失地问题不是很普遍。以前土地补偿费都是发给农民个人,土地由私有转为集体后,补偿费发给集体,尽管补偿费用降低了,由于不完全涉及个人利益,农民还是能够接受。总之,在这一阶段,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都有保障,社会相对稳定。

三、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逐步完备阶段。

十年文革期间,由于国内社会环境的影响,各项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处于停滞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建设全面复苏,建设用地的大幅度增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需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这是第三次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该《条例》同1958年修订执行的《办法》相比,无论政策的深度、广度,还是内容上均有大幅度增加。

该《条例》第九条沿用了1958年《办法》中的规定,指出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并规定:“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由于建国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超速增长,人地关系紧张程度加剧,特别是劳动力安置日益困难,于是,《条例》首次提出了安置补助费,如第十条中规定,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的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同时还规定,按照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此外,《条例》还首次提出“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安置的主要途径有:发展农业生产、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迁队或并队、集体所有制企业吸收、用地单位吸收、农转非后招工安置等多项安置途径。

80年代初,经济体制改革处在一个发展初期,各种经济纷纷出现,我国的就业形势较好,再加上国家对失地农民采取了多种安置方式,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不是太突出,失地农民的生活也得到了基本保障。该《条例》表现出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它较为完备地制定了计划经济时代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很好的解决了农民失地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并在制度层面上第一次完整而鲜明地体现出采取现代福利制度取得土地所承担保障功能特点。可以说,该《条例》是建国后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在。

总结。

经验的基础上,采纳了《条例》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大部分规定,并将其上升为法律。《土地管理法》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在安置途径上增加了举办乡(镇)村企业和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审查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作了部分修改,但其中关于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规定却没有得到变更。

总体来说,这一阶段是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发展史上的另一个重要阶段。农民将土地用作国家建设是一项应尽的义务,国家对农民的补偿和安置是社会主义国家优越性的体现。与前一时间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相比,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都是按当时计划经济的体制条件下来设计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失地农民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是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这些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征用和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需要,于是征地补偿安置制度面临着一个新发展阶段。

四、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新发展阶段。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征地热潮愈演愈烈的,出了严格保护耕地目的,1998年对原《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明确规定了“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了建设用地的审批力度,应当说是在土地管理制度,特别耕地保护方面的一部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法律。但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却没有重大的改变,只是在补偿标准上有所提高,并仍然保留着补偿上限的限制。比如,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对于失地人员的安置问题,新《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安置措施,只是笼统地提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其他单位安置或是自己安置。如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这里的“支持”实际上弱化和简化了地方政府和征地单位对失地农民安置的责任。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一根本性变迁,在征用补偿安置机制已明显失效的同时,仍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补偿安置体制,法律己严重滞后于现实实践,不能很好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可以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这是一部不太成功的法律。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的修正,将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将其他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但是在关于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方面并没有新的突破。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随后出台配套文件《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些文件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做出了许多新规定。如其中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原则是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创新了安置方式,在法律规定原有安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安置方式:农民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异地移民安置等。此外,还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这些规定相对于此前的征地补偿安置规定无疑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它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

从建国到今天,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大致经历了起步、调整、逐步完备和新发展等四个变迁阶段。通过上面的回顾,我们会发现在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演进中存在着很强的路径依赖性。所谓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诺斯指出,“一旦一条发展路线沿着一条具体进程进行时,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模型就会增强这一进程。”[ii]“路径依赖性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如果不回顾制度的渐进演化,我们就不可能理解当今的选择。”[iii]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而我国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虽然几经变革,但还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还处于新发展中的进一步改进阶段。

在此之前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变迁对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有着强烈的依赖,也就是说前一阶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决定了后一阶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因此导致现阶段我国所执行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存在着很多缺陷和失范。那么我们将来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创新中必须摆脱当前制度的缺陷,取其精华,以市场经济作为大背景,摆脱原有的路径依赖。同时,必须设置动态修正机制,不断矫正路径偏差,并引入外部力量,突破“体制锁定”,使其制度创新沿着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目标前进。

关于征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沈宋来。

(浙江泰顺县国土资源局)。

建国后,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及城市郊区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在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第58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中就提到了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收回由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时,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第十四条中也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以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应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并、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该《条例》只是提到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置,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并没有提到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措施。

为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慎重地妥善地处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问题,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192次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土地征用比较完整的法规。该办法规定了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及对失地农民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是:既应根据国家建设的确实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第八条规定,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一般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如另有公地可以调剂,亦须发给被调剂土地的农民以迁移补助费。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及种植的农作物,按公平合理的代价予以补偿。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耕种的土地被征用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协助解决其继续生产所需之土地或协助其转业,不得使其流离失所。用地单位亦应协同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吸收其参加工作。”

这一阶段国家征用的对象主要是农民的私有土地,在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时强调“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也确定了一定的补偿标准。强调要“给群众以必要的准备时间,使群众在当前切身利益得到照顾的条件下,自觉地服从国家利益”,不突出土地征用的“强制性”[i]。对于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都做出了妥善安置的规定,“不得使其流离失所”。总之,在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起步阶段确立的这些规定较好的处理了国家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土地关系,维护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失地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状态。

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调整阶段。

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原来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需求。于是,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0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经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新《办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由当地人民委员会会同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土地者共同评定。对于一般土地,以它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给予补偿。根据农村土地已由原来的农民私有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重新做出规定。如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土地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合作社;征用私有的土地,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所有人。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农作物,属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补偿费发给合作社;属于私有的,补偿费发给所有人。”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置的农民,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委员会应该负责尽量就地在农业上予以安置;对在农业上确实无法安置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劳动、民政等部门应该会同用地单位设法就地在其他方面予以安置;对就地在农业上和在其他方面都无法安置的,可以组织移民。组织移民应该由迁出和迁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共同负责。移民经费由用地单位负责支付。”与前一阶段相比,这一阶段的土地补偿费标准降低,由旧《办法》的“一般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降为新《办法》“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给予补偿。但新《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既应该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该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如果对被征用土地者一时无法安置,应该等待安置妥善后再行征用,或者另行择地征用。”也就是说土地征用必须在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安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安置方式也主要以农业为主。虽然土地补偿费标准降低,但是失地农民的后路有保证。此外,由于失地农民处于合作社中,征用的是集体土地,农民个体失地问题不是很普遍。以前土地补偿费都是发给农民个人,土地由私有转为集体后,补偿费发给集体,尽管补偿费用降低了,由于不完全涉及个人利益,农民还是能够接受。总之,在这一阶段,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都有保障,社会相对稳定。

三、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逐步完备阶段。

十年文革期间,由于国内社会环境的影响,各项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处于停滞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建设全面复苏,建设用地的大幅度增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需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这是第三次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该《条例》同1958年修订执行的《办法》相比,无论政策的深度、广度,还是内容上均有大幅度增加。

该《条例》第九条沿用了1958年《办法》中的规定,指出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并规定:“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由于建国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超速增长,人地关系紧张程度加剧,特别是劳动力安置日益困难,于是,《条例》首次提出了安置补助费,如第十条中规定,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的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同时还规定,按照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此外,《条例》还首次提出“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安置的主要途径有:发展农业生产、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迁队或并队、集体所有制企业吸收、用地单位吸收、农转非后招工安置等多项安置途径。

80年代初,经济体制改革处在一个发展初期,各种经济纷纷出现,我国的就业形势较好,再加上国家对失地农民采取了多种安置方式,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不是太突出,失地农民的生活也得到了基本保障。该《条例》表现出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它较为完备地制定了计划经济时代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很好的解决了农民失地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并在制度层面上第一次完整而鲜明地体现出采取现代福利制度取得土地所承担保障功能特点。可以说,该《条例》是建国后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纳了《条例》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大部分规定,并将其上升为法律。《土地管理法》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在安置途径上增加了举办乡(镇)村企业和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审查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作了部分修改,但其中关于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规定却没有得到变更。

总体来说,这一阶段是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发展史上的另一个重要阶段。农民将土地用作国家建设是一项应尽的义务,国家对农民的补偿和安置是社会主义国家优越性的体现。与前一时间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相比,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都是按当时计划经济的体制条件下来设计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失地农民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是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这些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征用和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需要,于是征地补偿安置制度面临着一个新发展阶段。

四、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新发展阶段。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征地热潮愈演愈烈的,出了严格保护耕地目的,1998年对原《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明确规定了“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了建设用地的审批力度,应当说是在土地管理制度,特别耕地保护方面的一部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法律。但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却没有重大的改变,只是在补偿标准上有所提高,并仍然保留着补偿上限的限制。比如,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对于失地人员的安置问题,新《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安置措施,只是笼统地提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其他单位安置或是自己安置。如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这里的“支持”实际上弱化和简化了地方政府和征地单位对失地农民安置的责任。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一根本性变迁,在征用补偿安置机制已明显失效的同时,仍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补偿安置体制,法律己严重滞后于现实实践,不能很好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可以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这是一部不太成功的法律。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的修正,将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将其他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但是在关于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方面并没有新的突破。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随后出台配套文件《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些文件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做出了许多新规定。如其中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原则是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创新了安置方式,在法律规定原有安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安置方式:农民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异地移民安置等。此外,还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这些规定相对于此前的征地补偿安置规定无疑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它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

从建国到今天,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大致经历了起步、调整、逐步完备和新发展等四个变迁阶段。通过上面的回顾,我们会发现在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演进中存在着很强的路径依赖性。所谓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诺斯指出,“一旦一条发展路线沿着一条具体进程进行时,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模型就会增强这一进程。”[ii]“路径依赖性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如果不回顾制度的渐进演化,我们就不可能理解当今的选择。”[iii]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而我国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虽然几经变革,但还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还处于新发展中的进一步改进阶段。

在此之前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变迁对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有着强烈的依赖,也就是说前一阶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决定了后一阶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因此导致现阶段我国所执行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存在着很多缺陷和失范。那么我们将来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创新中必须摆脱当前制度的缺陷,取其精华,以市场经济作为大背景,摆脱原有的路径依赖。同时,必须设置动态修正机制,不断矫正路径偏差,并引入外部力量,突破“体制锁定”,使其制度创新沿着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目标前进。

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各补偿项目和市场因素,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该补偿办法与权利市场价值补偿办法具有异曲同工之效,但更具有综合性,反映了同地同价的原则。

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民损失就业岗位或者说生活保障而设定的补偿项目,如果土地补偿费已经按市场价格补偿,并且不考虑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农民的生活保障对土地的依赖性,可以将安置补助费并入土地补偿费或不设安置补助费项目,该项目设置实际上是考虑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增值分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是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的赔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是劳动者物化劳动凝结的活劳动,完全可以也应该以市场定损失进行补偿。

目前,有一定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征地范围不明确,造成征地权被滥用,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出发,征地改革首先要界定和缩小征地范围,区分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国家法律已经承认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民间资本已经进入社会各个领域,区分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实际排除了民营经济征地。再说,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是无法界定的。同样是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同用途给予不同补偿,对被征地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无法解释的。征地补偿应该是对土地所有权转移后的损失给予补偿,以支付不同征地补偿为目的,以公共利益为由,区分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没有必要,难以自圆其说,更难以执行。

3、切实做好征地安置工作。

土地是真正以农业或以农业为主的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在。土地不仅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更是社会保障的替代物,具有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等功能。目前,各地以市场为导向,摸索出多种较为可行的途径,总结了一些经验。但是,征地安置不能以支付安置补助费了事,征地安置也不等于“供养”,征地安置实为农民转岗,从农业岗位转到其他岗位,因此,征地安置应重在培训,政府以培训为手段,培养农民在其他劳动岗位的劳动技能,以适应新劳动岗位的劳动技能为目标。政府可以考虑非农建设发展权增值与农民分享,可以承担培训费用,可以让利,但不能一味强求在征地过程中解决农民的所有问题。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农业以外,“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规定就很难兑现。通过农民市民化,推进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差别,也可以避免“三无”农民的产生。

4、严格规范征地程序。

征地过程是严肃的法律过程,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严格的征地程序是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的保证,也是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上诉权”。目前执行的“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是行之有效的,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当然还可以增加公开内容,比如,农用地定级估价成果和区片综合地价等。目前,缺少的是“上诉权”的保证,征地以国家强制权为基础,被征地单位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保证,是不公平的,征地行为是强制的,而征地补偿和安置应该是平等协商,只有“听证”规定还不能保证被征地单位及农民的应有权益,应当赋予被征地单位及农民以上诉权,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规范征地行为,还应该增加“交地”程序。目前实行的土地审批程序是“征供分离”,征地权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供地权基本在市、县人民政府,恰恰侵害被征地单位及农民权益的在市、县地方政府,因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及农民没有利益冲突,征地费用的支付到位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法掌握,征地方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可以保证被征地单位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交地”环节后,即使供地方案已经依法批准,被征地单位有权拒绝交地,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或部门拖欠、挪用和截留征地费的发生。这样,“批后两年未实施,批文自动作废”的规定,就没有必要。

辞职补偿报告篇十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现年_________________岁,_________________东村一组居民。

申请要求:

要求_________________厂将我的耕地作为厂区用地征用,且按国家相关要求及标准给予赔偿。

事实与理由:

本人有一块耕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厂南面大门对面,东沿河公路南。_________________厂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通过镇、村两级政府与我达成口头协议:_________________厂计划修建排污管道要通过我地,并计划于9月底完工,且承诺复耕,不影响本年度麦播,本着顾全大局的想法,万般无奈下同意铝厂排污道道通过我地,并要求铝厂保质保量尽快复耕。可时至今日,土地根本没有复耕,且损毁程度大大超过预期,这些都可以实地查看,有目共睹。

其三:建筑垃圾遍地,几乎就是建筑垃圾场。

其四:原来耕地上的桐树林因施工几乎全部损毁。鉴于目前耕地的实际损毁情况,特别是与深沟紧邻的东南面挖了一个大约深40-50米、长40米、宽60米的扇面,若要恢复耕地几乎没有可能,况且即使厂方投入巨资恢复,因排污管道的掩埋,该地块的东南面与深沟相邻,垒埝势必造成反复塌方,致使长期无法耕种。

对我个人来说,年龄已大,身体多病,一年多来因为此事,频繁奔波于政府和铝厂之间,身心疲惫,想尽快解决此事。为此真诚恳请政府能体谅老百姓的苦衷,帮我尽快解决此事,我将感激不尽。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辞职补偿报告篇十一

乙方:___身份证号:___

一、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的月薪为人民币自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随之终止。

二、因劳动合同解除,元(大写:___捌万元)整。此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法律规定乙方可主张各种损失的综合补偿,此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乙方应于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与甲方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上述手续完成后,由甲方一次性将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签具收条。

四、乙方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商业秘密不外泄,不在外散播损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因泄密或工作交接问题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双方确认,本协议所达成的补偿数额,系乙方在充分了解其所应享受的所有补偿待遇前提下,与甲方协商一致后的最终结果,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甲方欺诈、胁迫及乙方误解的情况。双方完全理解和认知本协议产生的结果及风险,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分别由甲方1、2保留存档,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辞职补偿报告篇十二

乙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2.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归还属于甲方所有的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电子文档以及其他一切物品,并按甲方要求妥善办理工作业务移交手续。

3.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乙方办理完本协议第2条所述事项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4.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至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也结算亦至___年____月____日止,社会保险金、公积金于次月缴交。

5.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保证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信息,乙方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保留或带离甲方经营场所。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在各自履行完相应义务后,甲乙双方不再存有任何劳动和经济纠纷。

8.本协议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另外壹份用于办理退工手续。

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有限公司? ? ?乙方(签字):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 ? ? ?___年____月____日

辞职补偿报告篇十三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协商一致方式提前解除,乙方自愿于___年__月__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2.乙方确认甲方此前已经按照其出勤状况全额支付了其所有劳动报酬。

1)经济补偿金。

2)代通知金。

3)医疗补助金。

4)医疗期工资。

5)医疗期社保缴费补偿。

6)实际开支(住宿、交通)。

7)甲方爱心救助款。

4.甲方支付乙方____年月份工资共计元(结算至月日)。

5.甲方此前帮助乙方垫付的住院费用元,由甲方承担。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_____元,扣除乙方借支款______元,剩余款项合计____元,自乙方办结离职手续后,由甲方通过转帐方式支付。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即告结束,基于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相应终止,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乙方: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辞职补偿报告篇十四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1、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正式终止,乙方即日即正式予以离职。

2、乙方离职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补偿金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乙方并同意甲方代扣代缴乙方依法应缴的税款。(该补偿金额已包括需依法支付乙方的一切补偿,含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如有)、代通知金、加班费(如有)等,但不仅限于上述所列的几项赔偿。)

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于乙方正式离职之日起下一月份的'日前支付上述补偿金。

4、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不仅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而且须向甲方承担50%的违约责任,并且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5、乙方还承诺保证在甲方任职期间未做出任何有损甲方权益的行为,若乙方在任职期间有损害甲方权益之行为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究乙方责任。

6、乙方应于正式离职日前内办理完毕离职交接相关手续。

7、乙方离职后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应向甲方承担责任。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辞职补偿报告篇十五

因__________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请终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终止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年。

二、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不计算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三、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工资、奖金、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的社会保险关系(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仍在甲方,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代收代缴。有关缴费标准及时间约定如下:

(一)各年度缴费基数的确定:乙方可根据甘肃省统计局当年7月1日公布的上年度甘肃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二)缴费费率:养老保险28%、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8%、工伤保险(按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当年费率计算)、生育保险0。5%、公共设施建设维护费2%(按照747元标准计算)。

(三)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等于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

(四)缴费时间:按照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每年的缴费分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乙方依照上述标准在当年的5月31日以前缴纳一次(核定数额),在11月30日前缴纳一次,两次缴纳的数额等于缴费标准。逾期不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出自动离职处理。

五、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或发生对甲方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六、劳动合同终止期满,乙方愿意回甲方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及时安排工作。劳动合同终止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回原单位的,甲方可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七、劳动合同终止期满,乙方若提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须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可以依照相关政策执行。

九、本协议自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之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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