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的心得体会都是独特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来进行思考和归纳。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参考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借鉴其中的写作技巧和表达方式。接下来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优秀范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一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食品安全法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在学习和实践中,深深体会到了食品安全法律的重要性和实践中的问题。在本文中,我将从食品安全法律的背景和重要性、食品安全法律的执行以及实践中的问题和体会等方面展开探讨。
首先,食品安全法律的背景和重要性不容忽视。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食品安全法律的出现正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食品生产销售的规范和标准,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惩罚和制约。同时,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也间接地促进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有力地推动了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
其次,食品安全法律的执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法律只有在执行中才能发挥作用,而食品安全法律也不例外。食品安全法律的执行需要依靠政府、部门、企业以及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政府和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监测和检验工作,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应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生产销售,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而每个公民也要增强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选择放心的食品,举报违法行为等。只有各方共同努力,食品安全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
然而,在食品安全法律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是法律执行上的问题。食品安全领域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层级的管理,沟通协调不畅,执行难度大。此外,一些地方官员在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时存在疏于履责、违法行为的情况,对一些食品安全问题视而不见,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其次是企业自身问题。一些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忽视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存在违法行为和不达标现象。对于这样的企业,我们要加强监管力度,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最后是公众的问题。有些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缺乏足够的警惕性,对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了解不够,容易上当受骗。因此,公众教育和宣传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只有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才能从根本上保障食品安全。
通过实践,我也对食品安全法律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首先是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非常重要。只有公众对食品安全法律有足够的了解,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是法律要更加具体、明确。食品安全涉及众多环节和细节,法律要对这些环节进行更加全面和精准地规定,以便更好地推动法律的执行。最后是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对于一些严重违法的企业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地方官员,要加大对其的惩戒力度,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推动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
总之,食品安全法律是保障人们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我们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了解,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打击和惩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二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我参加了一场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讲座。这场讲座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以及我们个人应该如何保障食品安全。通过这次讲座,我认识到了自己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不足,并且得到了一些实用的知识和方法。
首先,讲座详细介绍了食品安全法的内容和执行情况。食品安全法是针对食品生产、销售和消费环节的法律规章,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讲座我了解到,食品安全法包括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食品标签和广告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我们保障了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其次,讲座强调了个人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食品安全不仅仅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个人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讲座提到了一些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注意的事项,比如购买食品时要选择合法生产经营的产品,避免购买过期或变质食品;注意食品的储存和加工,避免交叉污染;勤洗手、合理饮食等。这些小小的举动都可以有效地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第三,讲座介绍了目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和挑战。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着一些常见的问题,比如食品添加剂超标、食品虚假宣传以及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并且破坏了食品行业的良好形象。讲座呼吁我们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和监管力度,同时也提醒了我们要注意食品的选择和购买。
再次,讲座向我们介绍了一些实用的方法来保障食品安全。讲座提到了食品安全常识的学习和掌握,以及食品安全的检测和监测方法。人们可以通过参加一些食品安全培训课程,学习食品安全知识,了解食品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提高自己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此外,讲座还强调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中来,通过投诉和举报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
最后,讲座对食品安全法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讲座认为,食品安全法的完善和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政府、企业到个人,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讲座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力量,加大对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处罚力度等。同时,讲座也鼓励了食品行业的企业要加强自律和自我监督,加强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把控。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意识到了自己在食品安全方面还需要加强自身能力。我会更加注重购买食品的选择,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并且在日常生活中遵守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同时,我也会鼓励身边的人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并共同维护好自己的社会权益。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为食品安全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三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和重视的问题,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国家出台了《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了很多食品安全方面的内容,其中第四章就着重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本文将通过学习、调研和理解食品安全法第四章,对于其中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一些体会与总结。
第二段:职责和义务的体会
在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中,生产经营者被赋予了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职责和义务。他们不仅要严格遵守规定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等流程,还要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测,及时回收和处理不合格产品,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段:执行规范的思考
进一步了解《食品安全法》第四章后,我们可以了解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职责很重要,只有他们切实履行了所有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才能保证生产的食品达到食品安全可控和可靠的效果。执行规范是企业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确保企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而,对所有规范的要求,生产经营者都要严格执行。
第四段:严格的监管制度
最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惩戒力度,建立了严格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追究了一些不合格企业的相应责任,以及对相关领导进行了相应的问责。优秀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保障自己产品的质量安全,否则一旦发生问题将会对企业的声誉和市场信誉造成极端负面的影响,甚至面临吊销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制裁的处罚。
第五段:总体感悟
通过学习《食品安全法》第四章,我们更深入的了解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他们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并要严格遵守各条规定,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我们必须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保证自己健康的食品安全,也应该更加注重食品生产和监控的质量,让每个人都吃到安全可靠的食品,推动食品安全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为全民健康幸福生活做出贡献。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四
食品安全对于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权益,反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变得尤为重要。通过参加相关培训课程和阅读相关书籍,我对反食品安全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以下将从培训课程的内容、个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个人的责任和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在培训课程中,我们学习了反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制定的以及它的背景和目的。我们了解到,食品安全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检验等环节的监管,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课程围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法律实施等方面展开,让我对食品安全问题有了更全面的认识。通过了解食品安全法的内容,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其次,个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学习反食品安全法,我认识到食品安全不仅仅是在食材选择上要注意,还包括食品加工、存储、运输等多个环节。我们必须关注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证书,了解食品加工的标准和流程,以及如何正确储存和运输食品。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不买不合格的食品,不食用有问题的食物。只有真正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第三,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学习反食品安全法,我们认识到法律法规对于监管食品安全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法规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和流通的标准和要求,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只有依法执行,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才能有效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因此,我们应当增强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去,为食品安全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四,个人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也有着重要的责任。作为一个消费者和食品使用者,我们有责任选购安全食品、加强自我保护,不贪图便宜购买劣质食品,不随意食用街边小摊等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物。同时,我们还应该监督食品行业的经营者,如发现有问题的食品,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只有个人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
最后,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的食品安全,我提出几点建议。首先,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增加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数量,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其次,完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立起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机制,确保食品流程透明可控。再次,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让人们知晓如何正确选购、烹饪和储存食品。此外,还应该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反食品安全法,我对食品安全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我们应当认识到个人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责任,并积极参与到保障食品安全的工作中去。只有坚持依法监管,从源头到消费者端全方位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才能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我们期待着更加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为此每个人都要为之努力。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五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早在改革开放的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透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卫生监管进入了法治化轨道。在总结试行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施行。对保证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用心作用,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
(一)为什么动议制定食品安全法
全体人大代表的共识。
2005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3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部贴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以确保人民身体健康。2007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会,江苏、安徽、河南等10多个代表团的445位代表分别联名提出14件议案,要求加快制定食品安全法或修改食品卫生法。
据统计,仅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就有3000多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食品安全方面的议案、意见和推荐。
因而顺应民心,采纳代表意见,也是立法初衷之一。
(二)为什么不是修改食品卫生法而是制定食品安全法
从2004年到2007年(立法阶段),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5次调研,举办了中美《食品安全法(草案)》论坛会,6次向各部委、地方政府征求意见。06年修订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年度立法计划,07年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从2007年到2009年(审议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4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进行了7次审议。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共征求到1万多条意见和推荐,法律草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是立法走向科学化、民主化过程中迈出的一大步,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按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的说法:《食品安全法》立法不容易!它难就在立法的5个难点上:
1是体制“僵局”问题,争论集中在分段管理上,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在4次常委会审议和7次全国人大法律委逐条审议中一向延续。草案一审稿中并未规定卫生部牵头监管,仅规定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各级疾控中心负责事故调查。草案二审稿中,对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给予了明确,但是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虽然明确由卫生部牵头监管,但各部门职责交叉依然比较突出,且行政级别相同,协调难度大。有的常委直言:“现行监管体制不改,食品的安全状况很难有大的改观”,一些常委提出,食品安全务必实行或者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另一些常委则推荐,成立一个跨部门的机构来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食品安全。国务院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推荐推迟原定的审议计划,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论证。最终食品安全法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协调、指导监管工作。
2是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问题
农业部门和卫生部门分歧较大,个性是有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发布,以及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等方面由谁主导上,一向争论不休。
3是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的关系问题
质监部门和卫生部门也存在明显的分歧,个性是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上,以及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上。
4是食品添加剂问题,有的提议废止使用食品添加剂,有的则提倡,各抒已见。
5是保健食品的问题:有的认为它不是常规食品,不应纳入本法,直到4审稿才纳进来。
(四)为什么食品安全法在4审时必定透过
1、不能在体制“僵局”上纠缠不休
为了突破“僵局”,4审稿中增加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和“国院院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规定,为将来进一步理顺体制留下伏笔。
2、务必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执法有据的问题。
3、指导地方政府实施体制改革。
食品安全法共分十章、一百零四条,其涵盖的资料大大超过食品卫生法九章、五十七条。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分段监管”的体制,但有新的规定。
1、实行“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体制。”
分工负责:即授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统一协调: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这六大职能,起到统一规范“分段监管”的作用。
2、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垂直的条条管理”服从于“地方的块块管理”。
3、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职责。实行“无缝衔接”。
4、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5、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二)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对此加以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与时俱进,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状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透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推荐,并带给有关信息和资料。
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具体操作,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3、关于评估结果的用途,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三)关于食品安全标准
1、为防止食品安全标准畸高畸低,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同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2、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带给国家标准编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地位。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能够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于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对此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4、食品安全标准应为当供公众免费查询。
(四)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1、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3、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应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五)关于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状况。
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状况。
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六)关于保健食品的管理
1、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2、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资料务必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与成分务必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职责。
(七)关于食品广告管理
1、严格对食品广告的管理。食品广告的资料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内含虚假、夸大的资料,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1、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职责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理解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职责。2、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带给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3、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贴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4、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先进管理体系,减轻企业负担。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贴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透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5、建立完备的索证索票制度、台账制度等。如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资料。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明确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字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1、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2、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臵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状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职责,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状况。
(十一)关于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2、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如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能够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3、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十二)关于法律职责
除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罚款能够最高到达货值的10倍以外,还有3个亮点:
1、对特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的资格进行了限制。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2、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生产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职责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职责。
从“卫生”到“安全”食品安全立法不仅仅是法律名称的变化,更是监管理念的提升,是适应社会新形势,顺应群众新要求的切实之举。作为一名卫生监督人员,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提高政治敏感性,增强执法职责感,努力学习食品安全法,个性是要通读法律原文,认真领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要义,准确把握法律的各项具体规定,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潜力。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篇4】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六
近年来,一系列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接连发生,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红灯频闪,大家从新闻及媒体上或多或少都看到听到让我们百姓痛心的食品事件,这些事件接二连三地爆发,让我们对入口食品的安全产生了质疑。20_年的南京冠生园食品厂月饼“陈馅新做”事件使消费者惊愕;2004年阜阳地区婴幼儿长期食用劣质奶粉会导致婴幼儿营养不良、生长停滞、免疫力下降,进而并发多种疾病甚至死亡的事件令人痛恨;2006年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消费预警,称其抽检的30多件多宝鱼样品全部含有可能致癌的禁用渔药残留,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这些事件让人们一次次“领略”了不法生产经营者见利忘义的“黑心”;2008年三鹿奶粉中添加三聚氰_事件。一种叫做三聚氰_的化工原料原本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瞬间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其添加在原奶或奶粉中可以使蛋白质增加的成份,三聚氰_竟然成了黑心企业牟取暴利的“秘密武器”。正是它导致了众多婴幼儿得结石,给我们下一代的成长造成了阴影……老百姓对端上餐桌的食品、对“每天一斤奶,强壮中国人”的牛奶梦终于破碎了。形形色色的鲜艳的食品使大家疑虑重重:我们到底还能吃什么?!
就是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于20_年2月28日上午9时,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165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按下手中的表决器,以158票高票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寄托着全国人民沉甸甸的期盼和重托的《食品安全法》终于诞生了。
20_年4月11日在青岛啤酒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就《食品安全法》给大家进行了解析。李主任解释,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有多方面的深层次原因,暴露了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完善,食品检验不规范、责任不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的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所以制定《食品安全法》。李主任介绍,食品安全法监管方式的转变主要有以下重点: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食品安全监管重点为食品的风险检测与风险评估机制。国家以风险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许可、进出口管理等监管,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进行处置,如报告、评估、召回、查封、处罚等。相较于以前仅关注产品的外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管方式,这种以加强检测、评估和检验的监管方式更注重产品的内在质量。对食品监管方式进行观念的转变。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两个字的差别,表明了从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转变。”李援主任说,“食品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而食品安全则涉及到无毒无害。这是由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深入到食品安全的内在因素来进行监管,并且导致了监管方式的转变。”伴随科技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食品工业的不断进步,食品中添加了其他成份,比如各种添加剂、防腐剂等。这些成份的毒害性是眼睛看不到、手摸不到、鼻子闻不到、嘴尝不出来的。所以说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企业诚信与行业发展、政府威信与国际声誉、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
新食品安全法3。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七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作为消费者,我们常常在日常生活中关注着食品的安全。哪些食品安全,哪些不安全?如何选择安全的食品?面对种种问题,我们需要学习关于食品安全的知识。而学习关于食品安全的知识,也就意味着我们需要学习食品安全法。
首先,关于食品安全法的基础知识,我们需要了解一些相关法律条款。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基本立法,它规定了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要求从源头上防控食品安全的风险。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了解有关于食品添加剂、农药检测、进口食品、食品召回等方面的条款。
学习关于食品安全法的理论知识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将理论应用于实践中。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发挥我们学习食品安全法的价值:首先,我们要学会认真阅读食品标签,特别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有关信息。这样可以帮助我们快速辨别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性。其次,我们要了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息,从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研究,避免选择不合格的食品。最后,我们要参与食品安全的管理,例如积极参与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食品要进行及时上报,保障自己身边人的食品安全。
第四部分:发挥作用,保障食品安全。
学习食品安全法,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我们自己和身边人的健康。我们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方面来发挥我们的作用: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到社会组织中去,从而更好地推动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其次,我们可以自备口罩、手套等防护工具,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食品时,可以有效防止食品污染,确保食品安全。最后,我们要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共同保障食品安全。在有关食品安全的知识方面,我们可以主动与身边的人进行交流,逐步打造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第五部分:结论。
食品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障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人们共同的社会责任。通过学习食品安全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食品安全的专业知识和相关要求,提高我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在生活中更好地保障自己和身边人的食品安全。让食品安全,真正地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基石之一。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八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稳定和谐。
可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都牵动着广大群众的神经。
因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所致的大头娃娃事件,婴儿呈现头大、嘴小、浮肿、低热等特点。本来如鲜花般娇嫩的幼小生命,刚来到世间几个月就枯萎,凋谢。罪魁祸首竟是本该为他们提供充足“养料”的奶粉!这种结果令人心痛!“怎么会这样?我们应该怎么办?”广大群众不断的在问,“我们要吃安全的食品。”广大群众不断在要求。群众的呼声促使我们去思考,去行动。
自1995年《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施行起,就对保证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
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20xx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后表决通过。这一举动更加体现了社会各层人士对食品安全的关注。
“食品企业,良心事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合格优质食品的生产者,是8功臣,也是劣质有害食品的制造者,又可能成为罪人。因此说,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决定食品质量的关键因素,既不是技术,也不是管理者和设备,关键在于食品生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平。
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但愿生产者不再为食品安全脸红;国人不再为食品安全担心;国家不再为食品安全丢脸;我们的思考不再为食品安全沉痛!国家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法》把食品安全上升了一个层面,尽可能避免再次出现苏丹红,地沟油事件。有些食品厂家以“金钱第一,利润最多”的观念为出发点,全然不顾自己生产出来的东西会对群众有什么样的影响。法律是强制性的,即使如此,也有许多厂家投机取巧,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屑一顾,一味追求利益。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使食品安全的标准更为严格。通过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让我们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这次的最严《食品安全法》,将会有效遏制一大批不良商家,让他们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食品安全法》在为那些商家敲响警钟的同时也会制裁他们,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食品安全状况一定会有很好的改善!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九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管保健食品安全。
严管保健食品安全
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还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被严惩,草案增加多条规定,严惩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同时,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除食品安全法草案外,会议还继续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和保险法修订草案,这三部草案有望于2月28日会议闭会时通过。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十
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者规定的最低罚款额度为元,具体如下: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新食品安全法罚款]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第三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二十三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指导、解答。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搜索文档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06-01起正式实施,各地就相继发生消费者购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要求商家10倍赔偿的事件,通过《食品安全法》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从多起事件报道看,事件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情况,在调查核实后,主要采取责令商家将不安全食品下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按货值十倍赔偿消费者的处理措施。但依据《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履行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追究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民事赔偿责任外的其他法律责任。
1案例
2009-06-04,呼和浩特市民魏先生在一家超市花3元钱买了3包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饼。回家后,他发现该饼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拨打了工商部门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后,该地工商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消费者申诉情况属实,所购板栗饼已经过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将过期食品下架,并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相关规定,责令超市退还魏先生的购货款并且支付10倍赔偿金[1]。
2分析与讨论该事件中,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生产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应当予以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超市销售食品属于食品流通,按《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规定的职责,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权。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该事件时还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超市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法律责任。查明超市从06-01起至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板栗饼),根据超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货值金额确定罚款金额,至少罚款额度在2千元以上。而此事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完全依法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规定。南京[2]、郑州[3]等地也发生多起食品10倍赔偿事件,处理方式相近,仅追究了商家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举事例中,仅要求超市支付货值的10倍赔偿给消费者,超市的违法成本为30元(3元10倍)。如严格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加上至少2千元的罚款,违法成本至少为2030元(违法所得未计算在内)。两者相比,后者付出的违法成本是前者的60多倍,大大超过其违法利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戒力度会明显增强,也会有力促进其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
3思考与建议《食品安全法》从2009-02-28通过至06-01施行,期间历时3个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广大公民能够有充足时间了解本法的内容,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使有关部门在这期间熟悉、理解、掌握新法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本法得以有效遵守和实施[4]。从这些事件反映出,新法实施以来,公民维权意识有较大提高,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正是针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比较突出、存在不少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食品安全形势而制定的。而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食品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有的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是产生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4]。
[新食品安全法案例]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十四
是指由公司法规部负责召开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会议。在这类会议中一般都要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法规会议的实效性很重要。实效的会议所应具备的条件是:在与会者均感满意的情况下,以最短的时间实现会议目标。
应当尽量避免实效性差的情况。导致会议失效的因素极多,有的存在于开会之前,有的发生于会议进行中,有的.则出现于开完会之后。
一、影响会议成效的因素
1。会议前
欠缺目标、目标不明确、欠缺议程、会议场地设备欠佳、与会者无准备而来、未明确会议终止时间或每一议案讨论时间分配不当、会议不能准时开始、会议太多,致使与会者一听说要开会,无不感觉厌烦、向来很少开会,致使每次会议议案堆积过多等。
2。会议中
从事交谊活动、外界干扰、与会者发言离题、让没有必要留在会场的人员留在会场、犹豫不决、资料不充足,却贸然决策、少数人垄断会议、与会者不能表明真正感受或意见、视听器材发生故障、与会者欠缺热心、会议超出预定时间、主席未能总结会议成果等。
3。会议后
欠缺会议记录,不能对决议事项进行追踪、不能对会议成败得失进行检讨、不能及时解散已实现任务的临时性委员会或工作小组、与会者对会议感到不满等。
二、提高法规会议成效的要领
1。要严格遵守会议的开始时间。
2。要在开头就议题的要旨做一番简洁的说明。
3。要把会议事项的进行顺序与时间的分配预先告知与会者。
4。在会议进行中要注意如下事项会对成效产生不良后果例如:
发言内容是否偏离了议题?
发言内容是否只是出于个人的利害关系?
是否全体人员都专心聆听发言?
是否发言者过于集中于某些人?
是否有从头到尾都没有发过言的人?
是否某个人的发言过于冗长?
发言的内容是否朝着结论推进?
5。应当设法在预定时间内作出结论。
6。在必须延长会议时间时,应取得大家的同意,并决定延长的时间。
7。应当把整理出来的结论交给全体人员表决确认。
8。应当把决议付诸实行的程序理出,加以确认。
三、召开法规会议的注意事项
1。发言时不可长篇大论,滔滔不绝(原则上以3分钟为限)。
2。不可从头到尾沉默到底。
3。不可取用不正确的资料。
4。不要总谈期待性的预测。
5。不可进行人身攻击。
6。不可打断他人的发言。
7。不可不懂装懂,胡言乱语。
8。不要谈到抽象论或观念论。
9。不可对发言者吹毛求疵。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搜索文档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十六
核心内容:新食品安全法已经正式通过。而新食品安全法修改了哪些内容?新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农药使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较为争议的问题上,做出了部分修改。
一、拟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实行注册管理
二审稿中提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备案管理。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远高于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的情况。为确保安全,建议实行注册管理。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有利于保证这类特殊食品的安全,如国务院有关方面论证同意进行注册管理,建议作出相应修改。
此外,三审稿中还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二、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是本次审议的热议问题。在此前的第二次审议中,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对顶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而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尚不可行,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并且对于部分高毒农药,如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
三审稿中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增加规定,即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三、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
二审稿中要求,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农民出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对此,三审稿结合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反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明确,并做出相应修改,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三审稿还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且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此外,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如果使用了保鲜剂、防腐剂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保健食品应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三审稿中明确指出,鉴于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较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了需标明名称、用量之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且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除此之外,结合常委委员及社会公众所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在注册和备案工作中,还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拟继续实施注册管理
三审稿提出,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作规定。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截至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国家卫计委颁布了此类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
[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七
食品安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等。最近,我参加了一次针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从中我深刻体会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并有了一些深入的思考。
首先,学习《食品安全法》让我意识到食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一个行业问题,还涉及到农业、工业、商业等多个领域。各个环节都需要加强监管和控制,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无安全隐患。作为消费者,我们要在购买食品时要擦亮眼睛,选择有保障的食品;而作为食品从业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加强自律,确保生产的食品安全可靠。
其次,学习《食品安全法》让我对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在学习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详细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等方面的规定。这些法规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利用假冒伪劣食品等手段违法牟利。我们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不仅要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要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中。
再次,学习《食品安全法》让我明白了企业食品安全责任的重要性。在《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严格的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此外,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将实行从严处罚措施,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企业要承担起自己的食品安全责任,不仅是为了自身的发展,更是为了对消费者负责。
最后,学习《食品安全法》让我认识到学习、培训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是至关重要的。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和食品质量监管的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更新换代速度也在不断加快。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食品安全意识,才能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更好地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
总的来说,学习反食品安全法是我一次有意义的学习体验。通过学习,《食品安全法》让我深刻理解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高了自己的食品安全意识,明确了企业食品安全责任的重要性,也认识到学习、培训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解决的必要性。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会更加注重食品安全问题,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中,共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十八
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有十章。这部新法被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字数也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新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谈到食品添加剂,很多消费者基本的认识就是“飘香剂”、“一滴香”、“牛肉膏”等违法违规添加物。提到食品添加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可以说,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正确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也更有利于食品的存储和加工。而当前,让普通民众较为担心的问题是,一些不法商家往往违法使用工业原料、化工用品进行食品加工,或是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超量添加。这些行为,都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提出要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当前来看,我国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设立了许可制度,没有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设立专门的许可制度,这一新增制度很有必要。
在今年的市政协会上,委员侯一兵提交《关于进行食品违禁添加剂定期检测的提案》,重点关注食品违法添加的现象。在国家级科研院所就职的侯一兵委员建议政府能加大对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升该所检验水平。当前,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是食品安全问题中最重要的一环。目前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既有按照标准生产的合法企业,也有一些企业乃至小作坊,完全不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也良莠不齐,因此需要从生产环节进行控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此前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网上交易并未有所涉及。发生纠纷时,由于责任主体确定困难,多数参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条例来处置。而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了明确的说法。它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不仅要审查许可证,对违法商户还要及时制止、报告、停止服务,这会促使第三方平台加强审核。第三方平台主动监管是个途径,消费者的举报也是个途径,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举报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并有确切证据,也应该视为第三方平台已经“发现”,第三方平台应该进行调查,并承担起法律规定的义务。
新法实施后,网购各方的法律责任将更明确,消费者维权难度降低,可避免被“踢皮球”的尴尬。比如,今后消费者网购的食品有问题,在无法找到经营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先赔偿,不但可以要求赔偿食品本身的价钱,还可以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等费用。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指出:保健食品的标签、
说明书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长期以来,在保健食品销售市场上,一些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并不少见。个别不法商家利用普通消费者专业知识欠缺,又极度关注身体健康的心理,大肆售卖保健食品,甚至有人声称保健食品具有“疗效”。
此前,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也需要注册或备案,也要求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但并没有要求载明“含量”,所以出现了一只甲鱼生产几吨“龟鳖营养液”,一克虫草生产几吨“虫草粉”的保健食品,这实际上也是欺骗消费者。针对此类现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给予了及时关注。现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标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这一条款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标签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对于一些不具备足够知识的消费者,也能防止他们被欺骗。
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到,目前很多保健食品企业销售产品时,标注和说明书与注册、备案的不一致,而该条款强调产品上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为确保这项法规得到真正落实,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让法律真正落地。
“要管好食品安全,不仅需要依靠监管部门的执法。更需要社会各界的一致关注,协同共管。”在谈到食品安全监管时,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充分体现出了全社会协同共治的大思路。除了强调经营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职权,也非常重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乃至消费者个人的作用。
在新法中,提到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此外,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同时,新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4月15日,市委书记王学丰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全市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情况汇报,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市领导陶淑菊、张志强、霍照良、韩军、杨国文、曾萍、王心宇、宝音德力格尔、张翔、张军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来抓,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将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有机结合,广泛深入开展宣传,狠抓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会议强调,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事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常抓不懈。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抓重点、抓关键、抓短板,创新工作思路和机制,加快建立健全最严格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严格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要求,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会议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部署,扎实有效地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实抓好。二是各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食安委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打好“组合拳”,做到各负其责、整体推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要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以问题为导向,紧盯“田间地头”、生产源头,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要着力强化商品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要不断加强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的规范管理,引导食品小作坊集中进入加工园区;要做到及时发现风险,列出“问题清单”,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综合整治力度,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要加大投入力度,努力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阵地到位,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到位。五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以“零容忍”的举措严查、严惩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吃得健康。
市委、人大、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九
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而食品安全法律的实践更是保障人民饮食健康的重要手段。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律实践的深入学习和思考,我获得了一些体会和心得。在以下的文章中,我将围绕“食品安全法律实践心得体会”这一主题展开讨论。
首先,从立法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法律实践需要依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关注的是食品安全环节的全面覆盖,确保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例如,食品安全法律中应规定不同食品生产环节的安全要求、食品添加剂和农药的使用标准、食品广告的宣传限制等。在实际操作中,及时的修订和完善法律,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食品安全形势,是保障人民饮食安全的关键。
其次,从执法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法律的实践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执法部门应该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对违法行为,尤其是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和制裁。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食品供应链的监管,确保问题食品能够及时追溯,从源头上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只有形成了严密的监管机制,才能有效地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维护人民的饮食安全。
第三,从公众教育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法律的实践需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教育公众如何正确辨别食品安全问题,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并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能够使公众能够自觉地遵守食品安全法律,从而减少法律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还应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知水平,培养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从企业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法律的实践需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应该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标准,确保产品安全。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投入,加强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企业应该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营造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最后,从个人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法律的实践需要每个人从自身做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我们应该注重吃饭的时候选择正规、可信的食品渠道,避免购买来源不明、质量不好的食品。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合理搭配食物,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为他人的健康提供帮助。
总之,食品安全法律的实践需要从多个角度展开,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立法部门需要严抓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严惩违法行为;公众教育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企业需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个人要从自身做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共同呵护食品安全,才能保证人民的饮食安全,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73384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