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感是一种记录和分享阅读心得的方式,可以帮助他人了解作品,推广文化,启发思考。写读后感需要注意段落的衔接和逻辑推理,确保文章的结构紧凑而清晰。下面是一些精选读后感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学校章程读后感篇一
1.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管理和办学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xx市xx区公有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xx实验学校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2.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和xx区教育工委领导,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3.学校工会要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校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4.学校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教工之家”。
1.开好一年一度的教代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委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与学校行政、董事会的协商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尊重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共谋学校发展。
3.组织教职工开展献计献策、岗位练兵、教学能手竞赛等活动,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4.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党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法规、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5.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6.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7.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8.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1.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2.校工会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3.校工会设工会主席一名,委员4名,工会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教育工委批准。
4.校工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工会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5.校工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大家对于工会组织的意见;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校工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6.发挥网络管理的优势,建立互联网络“工会互动平台”,设立主席留言板和在线提案征集系统,提高工会工作效率。
基本权利:。
1.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4.对学校办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与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纪律。
(2)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
(3)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4)维护学校的团结稳定,向危害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助合作。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1.校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支部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校工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校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3.校工会对贯彻上级教育工委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党组织汇报,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4.校工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
5.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校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1.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学校应给工会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2.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3.工会经费应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育工委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委员的审查监督。
学校章程读后感篇二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推进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学校全称为xxxx第一中学,简称为“xx一中”。英文表述为xxxxxxxxxx。
第四条学校住所为xx市xx区xx村xx街xxx号,邮政邮编为xxx;官方网址为xxxxxxxxxxxx;官方公众微信号:xxxxxxxx。
第五条学校是由xx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单位为xx市教育局。学校是经登记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举办单位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资产、经费、学校办学活动等提供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估。支持学校法人自主地位。
第七条学校为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初中三年制、高中三年制完全中学。学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招收学生,招生规模以xx市教育局核定的班额和人数为准。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学校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条学校实施校际合作和对外交流制度,拓展教育视野,发展师生综合素质,提升办学水平。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结对帮扶薄弱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设立信息技术中心,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全面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综合治理,确保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和校史室,切实做好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章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学校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二)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三)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四)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五)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六)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
(七)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对学校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学校实施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制度。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处理重要事项的决策会议。成员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年级组长组成,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要事项决策前的咨询和民主参与机构,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学校实施党委监督制度。学校党委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党委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履行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根据民主原则,选举工会委员成立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会小组,组长由民主推选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研究同意,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联系工会小组和有关人员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学校工会的职权是:
(二)关心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学校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关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积极组织和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
(四)履行好监督智能,为搞好学校校务公开发挥积极作用;。
(五)提高广大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学术性研究与评议机构,成员由师德师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公正履职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学校课程研发、课题研究、学生生涯规划、研究性学习等方面的行动规划;。
(二)在教育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中发挥学术咨询、指导、评估等作用;。
(五)完成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工作人员按岗定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产生。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组成共青团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学,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主要内容有:
(一)实施富有校本特色的层级德育课程体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开展传统美德和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加强常规管理,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开发并优化校本课程。开设科学素养类、人文素养类、身心健康类、生活技能类、学科拓展类五大类校本课程。
(四)依照《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五)重视学生特长培养,鼓励“人人有爱好,个个有特长”,大力培养定向越野、篮球、足球、田径、跆拳道、声乐、舞蹈、美术等特色人才。
(六)组织学生开展社团活动、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等。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施教育教学组织形式主要有:
(一)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全面管理工作,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学科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确保学科教育质量。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所在年级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加强教学质量监控。
(二)学校实施学生成长导师制,将班级制与导师制有效结合,不断完善“教师人人是导师,学生个个受关爱”的全员育人机制,形成良好的班风,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三)学校实施内部督导制度,校长聘任教师担任专职或兼职督学,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四)学校推进学生自主管理,完善学生“三自管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制度,充分发挥团委会、学生会、社团等组织作用。
(五)学校努力推进走班制教学管理,形成以生为本的个性化课程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常规制度。
(一)实施教学常规督查制度。严格常规教学管理,科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落实教学计划制订、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检测、质量分析、教学研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二)建立完善教育科研制度。实施“四级”课题研究,即省级以上课题、市级课题、校级课题和自主小课题。
(三)优化课堂教学改革,落实“先学后教、精讲精练、学案导学、当堂达标”教学策略,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四)建立健全实验、信息、体育、音乐、美术、通用技术教学的管理制度。
(五)实施学生成长指导制度,对学生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和心理健康提供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学校努力构建“智慧校园”,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一步加强功能室建设,努力发挥现代教学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满足教育、教学和文化建设需要,满足师生自主发展需要。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卫生保健意识和习惯。
第四章学生。
第三十三条凡在本校就读,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与学校和班级民主管理与监督,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六)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施综合素质考核评定制度,开展多元评价,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核心素养提升。
第三十八条学校实施“校园之星”评选制度,设立文明之星、学习之星、服务之星、艺术之星、文学之星、科技之星、体育之星、实践之星等各类奖励,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多元成才。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施助学金发放制度,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心理咨询制度,重视心理活动室建设,为学生的成长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本校教职工包括学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的机会;。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七)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施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学校根据编办和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专业发展服务制度,主要有:
(一)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岗位晋级制度。岗位级别聘任、职称评定、评优等做到程序规范,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三)学校实施教职工培训进修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职工专业成长。
(四)学校设立“六星教职工”奖(即教学之星、服务之星、导师之星、科研之星、青蓝之星、班主任之星),定期进行表彰。
第六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十八条学校努力丰富教育资源,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家长委员会制度。
家长委员会的组成: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分别选举产生班级、年级和学校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适度参与班级、年级和学校管理,定期与班主任、年级组、教育处进行沟通交流。
家长委员会协助学校办好家长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定期开展专题培训或活动,帮助家长提升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
第五十条学校加强与社区的沟通合作。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一条学校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四条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学校实行财务预算制度。
第五十五条学校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六条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管理行为;随时接受检查和审计;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一次。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拍卖、报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建立物品采购、保管、使用和借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损坏、遗失需按规定赔偿,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一条学校校徽核心理念为“奠定基础,奠定人格,照亮前程,照亮社会”,以灯泡为造型元素,融入“c、t、1、中”和xx标志。
第六十二条校旗为蓝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校徽。
第六十三条学校校庆日为10月2日。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按照本章程制定或修改校内各项规章制度。校内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党委会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xx市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成员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章程自xx市教育局核准之后生效,自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章程读后感篇三
第一条为使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化,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校址。
1.学校校名xx市x小学。
2.学校校址xx市b区东大门南侧。
第三条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制。
第四条办学宗旨:接纳所有的学生,并让他们在愉悦的校园里长技明理。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理念是:我自信我成长我快乐。
校训兴学求真海纳百川。
校风诚信、海纳、励志、博学。
教风慎微、慎思、慎言、慎行。
学风笃志、博闻、善思、乐学。
第六条办学目标:提高管理科学,办学效益显著。构建快乐校园,成就快乐学生,把学校办成发展学生个性,提高学生整体素质,成为有一定特色的学校。
第七条办学规模:基本规模24个教学班。
第八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九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xx市x小学由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主管。校长的任职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审批、任免或聘任。
第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依法治校,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2.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协调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密切配合,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校长的主要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2.人事权按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任学校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安排、调整教职工工作。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师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师进行惩罚或提出惩罚意见。
4.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学校义务教育经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校长的义务。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教师和学生的校内申诉。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
3.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资队伍管理和建设。
4.巩固“两基”成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5.不断加强校园、校舍建设,提高现代化教育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改善教育和教学设备设施。
6.关心教师生活,努力改善教师工作及生活条件。
7.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8.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长应通过校务委员会等形式,讨论决定学校中的重大问题。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后勤主任等人组成。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大会每一年一届,并定期召开会议。其主要任务是:
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学校对教师的考核,奖惩方案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4.审议决定教师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5.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
6.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教职会对校长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先按校长的决定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十六条副校长的职责: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设置教导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下设语文、数学、艺体教研组,加强教学教研工作,加强对教师的理论业务学习管理与指导,加强就学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设置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工作,严格执行后勤管理制度,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协助校长安排使用好各项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并管理好学校财产,做到日清月结,注意检查,维修校舍、设备。做好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做到校务公开。
第十九条学校设置行政、教导、少先队、总务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干好自己的职能工作,同时协调配合完成学校其它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学校招收本辖区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招生。
第二十一条转学:对因故申请转学,经学校教导处核准符合条件者,准予转学。
第二十二条借读:对户籍不在本区的而申请在我校读书的学生,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准予就读。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习年限为六年,学习期满升入上一级初级中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市级医院)准其休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大力表彰,对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按规定不得开除学生。
第二十六条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严格管理学籍,有专人负责,及时核对,做到数字准确,底数清楚,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导处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师实践活动,积极组织教师撰写教育科研论文,积极推广科研成果成功经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中心”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纲要》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主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学校育人作用。
第三十一条班主任应加强与任课教师,家长的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业等情况,做好学生素质报告评价。
第三十二条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注重巩固双基,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正确的学习习惯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坚持听评课制度,搞好每期全员竞教活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三十四条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适当布置课后作业,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学期末学生测评工作按上级要求进行。学校质量目标由教导处拟定并实施。学校建立健全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学质量标准,合理评定教师教育教学质量,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卫工作的法规,认真抓好体育课,“两操一课”活动,增强学生体质,每期一次全面体检,每年参加一次区级运动会。
第三十七条学校抓好素质教育工作,以上好音乐、美术课为龙头,结合学科特点及学校学生实际,建立兴趣小组,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八条组织开展好校外、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抓好学生卫生保健与安全教育,使学生身心得到全面发展。
第四十条办学条件及经费,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努力达到符合规定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等办学条件。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等。学校健全管理使用制度,努力提高使用率。
第四十二条学校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设施。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规定实行“两免一补”。
第四十五条学校健全经费管理制度,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合理使用,认真履行经费支出审批手续,提高使用效益。每年的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上级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条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护校领导带班制度,按上级要求安排好护校人员,做好护校安全工作。做好校园巡查、楼梯守护、安全问询和路段护送制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五十一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班级外出要经校长批准。
第五十二条积极主动地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1.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使家长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意见。
3.办好家教广播站和家教小报,建立联系卡,及时沟通信息。?
第五十四条新站高新技术开发区根据编制和工作的需要聘任教师,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注意抓好教师继续教育,骨干教师的培训,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做好小学教师学历提高工作,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第五十六条学校做好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的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职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
(四)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他行为者。
第五十八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对全面发展的、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思想品德高尚的热爱集体、爱护公物典型的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
第六十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通知家长共同教育好学生。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组织专人调研起草,由学校教代会修证、审议通过。并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批准,章程自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xx市x小学。
学校章程读后感篇四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学校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学校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在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师法》等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基层群众组织。它接受上级工会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学校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推动工人阶级方针的落实,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团结、教育和动员广大会员,为深化教育改革,推进学校持续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学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凡在我校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六条教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学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和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
三、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自己的意愿或批评、建议。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实行的各种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的讨论。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工会组织的政治、业务和工会基本知识学习。
二、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校规校纪。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扬互助精神,参加互助互济。
五、遵守工会规章,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交纳工会会费。
第九条会员转会、退会、自动退会、开除会籍,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办理手续。
第十条学校工会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采取工会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结合的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二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与教代会换届同步。根据《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代会代表按教职工总额10%推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设工会主席1名,工会副主席1名,工会委员3名,下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工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委员2名。
第十三条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教代会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会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四、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做好有关评优评先工作。
五、对教职工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和支持会员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开展健康的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六、办好会员集体福利事业,改善会员生活,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
七、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组织会员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工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有关方面如有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现象,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二、学校有关方面如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侵犯教职工会员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有关方面认真处理、予以纠正。
三、学校行政辞退、处分教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四、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参加学校行政会议、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或监督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等,并发挥应有作用。
五、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改进、新建工程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学校有关部门应认真处理。
六、如工会与学校有关方面就某种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工会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申诉并可要求仲裁。
第十五条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替补制,必要时由工会委员会提名,报学校党委批准,交教代会表决通过。经费审委员会负责审查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处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经审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人选,由学校工会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提名,由女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根据有关女教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团结和带领女教职;工进行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工会工作者指:工会正、副主席,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经审委员会成员,女教职工委员会成员等。工会工作者均为义务兼职。
第十九条工会工作者是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法律、经济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意愿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由学校党总支向教代会主席团召开当选工会委员会议,产生候选人名单,交教代会表决通过。其选举结果应报市教育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工作者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待遇。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一、学校行政给予的经费补助。
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学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工会经费的使用,在确保完成规定的经费上缴任务的基础上,采取工会相对独立支配的方式:。
一、学校行政对工会的补助经费,应由学校行政提出支配方案,经工会同意予以支配。
第二十五条工会财产指学校工会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它由学校工会委员会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xx市x学校工会委。
学校章程读后感篇五
为更好地规范工会工作,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校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工会应按期换届选举,及时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研究布置工作,健全民主制度,正常民主生活。
二、学校工会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市教育工会的决定,主持学校工会的日常工作;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工会委员会经集体讨论的建议;自觉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每年至少2次向学校党组织汇报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
三、建立健全工会各项工作制度,及时制定学校工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相关活动,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
四、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定期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
五、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竞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学习考察及文艺、体育活动;协助学校做好评先评优等工作。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和要求的贯彻落实。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关心教职工身心健康,每两年组织全体教职工体检一次。
七、与学校行政组织建立联系制度,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节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定期向教职工公布,接受市教育工会和本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九、做好工会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工作。
十、学校工会工作考核与学校工作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学校章程读后感篇六
第一条为了依法遵规按章管理学校,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名称为x小学校。属全民所有制的普通完全中学,是法人实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校接受xx乡人民政府的领导,隶属于xx县教育局并对其负责。
第四条本校的办学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发挥学生个性特长,发展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和学会审美,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奠定基础。
第五条本校的校训是:诚信守纪,奋发向上,开拓进取,立志成才(简称为“诚”“奋”“拓”“志”)。
校风是:尊师、爱生、合作、自强。
教风是:敬业、奉献、求是、创新。
学风是:励志、惜时、勤学、善思。
第六条本章程是本校师生员工进行教育、教学、学习、工作和行为的依据,本校师生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校长由县教育局任命德才兼备、有较丰富办学经验和较好业绩的人才担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和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有最后决定权和最高指挥权。
第八条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任免。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正副职按主管部门制订的聘任条件、程序,竞聘上岗,报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九条年级主任、班主任由政教处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教研组长由教务处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教师由教务处会同教研组长协调和平衡,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其他行政、教辅、后勤服务人员分别由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提名、考核,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逐步改革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规章和负责制度。主要包括: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校内结构工资制、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等五项内容。做到办事有规范,工作有职责,考核有指标,功过有奖罚,使各部门、各层次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准确而协调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决策机构。
1、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的党政校级正副人员参加,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2、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校长领导学校工作的审议机构。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由学校党政领导、中层干部及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讨论和审议校长提交的重大事项,以集思广益,确保决策的正确性。校长在校务委员会中居于主导和最后的决断地位,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二条执行机构。
1、学校办公室。学校安排一名行政具体抓。负责学校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及协调工作,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图,推动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
2、政教处。学校安排一名行政具体抓。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年级组和教学班执行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关于学生德育工作方面的工作决策。
3、教务处。由学校教导主任具体抓。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通过教研组执行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4、总务处。由学校选任一名教师具体抓。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和勤工俭学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理好财,管好用好校产。搞好校舍建设,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
1、学校党组织。学校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党支部在行政工作上支持校长充分、正确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教育计划在学校得以正确贯彻执行,确保学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2、教职工代表会。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是通过信息反馈和民主监督来实现民主管理职能。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参与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审查学校财务收支,依法监督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政教代会职权。学校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教师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学校工作计划,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履行职责。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教学目标,认真学习教学大纲,深入钻研教材,认真备课,根据教学原则和教材特点组织教学,选择恰当的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过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按照教学常规要求,按时上课,适量作业并认真批改、评讲,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指导学生科学的学习方法,定期检查学生的学习情况,测试和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五条育人是教师的天职。要文道结合,德育渗透,管教管导,教书育人。在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同时,必须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全面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积极参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对后进生和学困生要耐心细致,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健康。严禁体罚学生。做到严格而不粗暴、宽容而不放任、耐心教育、长善救失,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师要模范地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去熏陶学生,做到言传、身教。努力学习理论,自觉进修业务,不断更新知识。在思想品德、学识造诣、文化修养、生活作风、言谈举止、求知精神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塑造自我,做学生表率。
第十七条教师的调出与调入。调入本校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学历,根据需要,由教务处组织考核、试教、评议,报校长审定,呈县教育局审批调入。需调出本校的教师,由教务处和政教处通过调查、测评、考核、评议,属不称职或不适宜的富余人员报校长审定,由县教育局调出。县教育局不调的待岗跟班学习,只发财政工资。
第十八条教师职务的评聘。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小组根据校教师晋级条件的规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工作业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对各级职务的教师进行定期考核和对申报晋升职务的教师进行评审,呈上级评审委员会审批。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由学校根据教师的职称资格、实际能力和岗位需要聘任,呈县教育局批准备案。
第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和教改科研中有突出贡献者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给予评优、表彰奖励。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学校将给予应有的处罚以至辞退。
第二十条职员和工作统称非教学人员,是学校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不可缺少的人员。学校根据需要和编制,设岗定员,对现有职员和工作按照其专业和能力特长,安排到适当的岗位上。岗位人员的余缺额,由学校提出,报请县教育局调入或调出。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非教学人员要服从安排,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章办事,热情服务,严格要求自己,塑造自我,做学生的表率。
第二十二条非教学人员工作负责、积极、主动、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学校给予评优、表彰奖励。工作不胜任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学校将给予处罚以至辞退。
第二十三条小学、初中属义务教育范畴,本校服务对象是xx县xx乡的初中和小学的儿童。
第二十四条小学、初中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的学生,及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领回治疗。在一个月内治愈,并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其符合继续学习条件的,准予回校继续学习;若超过一个月不能治愈者,可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不能回校继续学习又不办理休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要认真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小、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勤奋学习,勇于实践,积极向上,遵守纪律,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使自己在本学习阶段学有所得,学有所成,各方面的素质都得到提高,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二十六条学生要认真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创造性地学好每一门课程。要尊重教师的劳动和人格,在老师的指导下,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敢于质疑,关于质疑,探究真理,服从真理,认真、主动、积极地学习。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好各门课程的前提下,应积极参加有兴趣的课外活动,努力发展发挥自己的个性特长。争取成为既全面发展,又有特长、有创新精神的人才。
第二十八条初中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即按中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学生个人学籍档案,跟踪记录学年评语、操行等级、各科学期成绩和补考情况、体验和体育锻炼情况、家庭情况、奖励和处分情况及毕业鉴定等。操行评语和毕业鉴定根据国家教委1988年发布的《关于中学生品德评定的几点意见(试行稿)》的要求,由班主任负责,学校审定。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是学生以自己的行动书写个人历史的开始,每个同学都应努力写好自己的历史。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
1、由值周行政、值日教师、政教处、轮值学生干部对各班每天执行纪律的情况,清洁卫生情况和好人好事等进行考核和检查,量化评分。政教处对每一周的情况进行汇总、公布,并评出流动红旗文明班级,由行政颁发流动红旗予以表彰。期末由政教处组织评选先进班级,学校对先进班级给予奖励。
2、班主任对该班学生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作为评定操行等级和评选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依据,期末给每位学生按甲、乙、丙、丁四级评定操行等级,学年度评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给予奖励。
3、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周以内,由班主任通过家访,与家长配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故旷课累计达四周的,高中生报请学校给予饬令退学的处分,初中生经家访动员,仍不愿回校学习的,学校呈请有关部门,强制监护人送学生回校学习或让监护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对严重违犯纪律的学生,由班主任写出书面材料,年级主任签署意见,报政教处,政教处视情节轻重提出处分意见,经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初中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及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5、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认真检讨自己的错误,切实改正错误。在处分期间没有重大违纪行为的,记过处分一个学期后、留校察看一年后,可申请撤销处分,经班主任同意,报政教处审查,行政会议批准撤销处分,并向全校公布。
第三十条本校属县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县财政拨款。学校的财务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本校的财务活动负总责。负责经费的筹措和使用,审批一切财务收支,并对本校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所报送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所管辖的活动项目涉及的经费开支,先提出申请,由校长授权指定人员办理或委托总务处办理。严格执行经费开支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设立财务室,内设会计、出纳岗位,会计由县教育局会计管理安排会计负责。
第三十四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实行月报表制度,做到收支帐目清楚,依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一次。
第三十五条建立物品采购、保管、使用和借出的制度,损坏、遗失按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定期予以校务、财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出意见,交由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校内各处室、科组、班级的管理规则由有关处室、科组、班级依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若与上级颁发的政策法规相抵触,则以上级颁发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20xx年3月1日施行。
学校章程读后感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第三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学校组织结构。
第五章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教学。
第九章家长委员会。
第十章学校与社区。
第十一章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十二章学校办学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实施依法治校,建立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使学校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xx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隶属于xxxxx。
第三条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学校实施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四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以德立校,自主发展”的要求,形成和健全自主发展机制,坚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第五条学校按照现代教育的理念办学,努力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办学宗旨:听党的话,办好教育。
办学理念:幸福教育,成就未来。
教育理念:教育就是服务。
办学特色:传承创新。
校风:今天,我以学校为荣!明天,学校以我为荣!
校训:净静敬竞。
教风:精益求精追求卓越。
学风:阳光乐学健体。
第六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坚持高标准办学原则,在培养学生公民意识强、思想品德优、创新意识浓、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基础上,突出办学特色。
第三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中小学阶段九年义务教育。
(二)遵守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新时代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学校组织结构。
第十条学校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学校建立党总支,党总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一条校长由市教育局聘任,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提名副校长人选;
(七)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八)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九)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下设党校办、中学教导处、小学教导处、后勤安保科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工会,发动教职工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与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五章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六)在学校教育教学中正确使用学校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六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给予鼓励、表彰和奖励;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订教职工奖惩条例,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
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探究型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二条进行教育教学交流,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学校以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为中心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究发现、合作交流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校长主持由校长、中国共产党党总支委员、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决策。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政工、办公室、德育处、中小学教导处、信管中心及团队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教代会休会期间有教代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代会召开后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通过年级组管理教师,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年级组的一切活动。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贯彻《xx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一)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学校对受聘用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岗位月薪制和专项奖相结合的奖金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工会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家长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三十四条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章学校与社区。
第三十七条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小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三十九条依靠居委会、派出所、警务站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十一章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四十条学校是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学校独立办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学校聘用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保养。
第四十二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学校应该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的方案,接受上级审计。
第十二章学校办学监督。
第四十三条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总支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四十五条学校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四十六条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校校址为:xxx市xxx路xxx号(邮政编码:xxxxx)。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核准后即生效。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学校章程读后感篇八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学校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学校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在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师法》等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基层群众组织。它接受上级工会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学校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推动工人阶级方针的落实,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团结、教育和动员广大会员,为深化教育改革,推进学校持续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学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凡在我校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六条教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学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和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
三、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自己的意愿或批评、建议。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实行的各种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的讨论。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工会组织的政治、业务和工会基本知识学习。
二、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校规校纪。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扬互助精神,参加互助互济。
五、遵守工会规章,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交纳工会会费。
第九条会员转会、退会、自动退会、开除会籍,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办理手续。
第十条学校工会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采取工会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结合的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二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与教代会换届同步。根据《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代会代表按教职工总额10%推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设工会主席1名,工会副主席1名,工会委员3名,下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工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委员2名。
第十三条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教代会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会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四、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做好有关评优评先工作。
五、对教职工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和支持会员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开展健康的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六、办好会员集体福利事业,改善会员生活,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
七、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组织会员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工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有关方面如有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现象,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二、学校有关方面如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侵犯教职工会员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有关方面认真处理、予以纠正。
三、学校行政辞退、处分教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四、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参加学校行政会议、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或监督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等,并发挥应有作用。
五、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改进、新建工程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学校有关部门应认真处理。
六、如工会与学校有关方面就某种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工会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申诉并可要求仲裁。
第十五条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替补制,必要时由工会委员会提名,报学校党委批准,交教代会表决通过。经费审委员会负责审查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处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经审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人选,由学校工会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提名,由女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根据有关女教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团结和带领女教职;工进行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工会工作者指:工会正、副主席,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经审委员会成员,女教职工委员会成员等。工会工作者均为义务兼职。
第十九条工会工作者是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法律、经济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意愿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由学校党总支向教代会主席团召开当选工会委员会议,产生候选人名单,交教代会表决通过。其选举结果应报市教育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工作者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待遇。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一、学校行政给予的经费补助。
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学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工会经费的使用,在确保完成规定的经费上缴任务的基础上,采取工会相对独立支配的方式:。
一、学校行政对工会的补助经费,应由学校行政提出支配方案,经工会同意予以支配。
第二十五条工会财产指学校工会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它由学校工会委员会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xx市xxx学校工会委。
学校章程读后感篇九
为了提高广大家长的素质,使广大家长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共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成立家长学校,定期对家长进行培训,让他们参与到学校的大型活动中来,使他们能够了解学校教育教学的发展情况,了解学生的在校表现,和教师共同加强对学生培养和教育,同时为使家长学校工作更加规范、科学。现制定家长学校工作章程如下:
1、学校每年制定家长学校工作计划,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
2、学校成立家长学校领导机构和家长委员会机构,各班成立家长委员会机构,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以便开展工作。
3、学校设立家长学校开放日,使广大家长能够定期参与到教育教学管理中来。
4、学校每年召开两次家长会,家长、教师互相反馈学生学习活动表现,共同探讨教育方向。
5、学校有专门培训家长的教材和素质高的领导和教师进行讲座,保证培训质量。
6、学校将此项工作纳入学校工作日程,按时开展各种活动。活动时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的活动。
学校章程读后感篇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西安市××区××街××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d校训:
d校风:
d教风:
d学校的办学目标:
d学校的育人目标:
d校歌、校徽: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 ,其中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校长、内部出资比例的变更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变更、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办学章程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学校章程读后感篇十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
第三条本单位的办学宗旨;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办学范围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办学规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
办学层次(初、中、高级,选其中);
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本单位的法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设立时教学地址,(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
第六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即审批机关,以下称业务主管单位)是。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从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中选一)。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与职权
第十一条本单位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名(要求:5人以上单数组成)。理事会成员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会每届任期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院长(校长、主任);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罢免、增补理事;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九)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院长(校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的院长(校长、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理事会批准;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单位院长(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一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理事长或院长(校长、主任)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办学出资人属于(在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中选一项)。资产性质(要求:以自主拥有的资产确认其性质)。
第三十条资产来源:
(一)开办资金[举办者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须注明出资比例)];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其他出资方式(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等)。
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条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需要规定此条款。)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单位的资产和财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理事会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核准。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理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名:
学校章程读后感篇十二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郑州嵩阳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郑州市××区××路××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由___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公益性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 本学校审批机关是___,登记管理机关是___,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办学范围:
(一)办学层次:中(初、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三)教学内容(专业);
(四)学制;
(五)办学规模;
(六)其他。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学校章程;
(二)组建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四)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一条 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_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 依法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召开。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要事项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元,出资者___,金额___(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必须进行财务清算;法人代表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并按照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 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 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的所有善后事宜处理后15日内,到相应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学校章程读后感篇十三
教师是学校教学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教师的工作态度和教学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教学效果。为了保障学校教学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为了对教师实施统一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为人师表,衣冠整洁,举止文明,各方面为学生做出表率。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自觉坚持专业研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不断积累专业培训经验,完全能胜任专业培训工作,让学生家长和学生满意和信任。
3. 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工作不讲价钱,工作雷厉风行。工作成绩突出。若学校布置任务未完成,一次罚款50元。
4. 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
(1)上课不准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罚款50元,超过10分钟罚款100元。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3小时予以劝退。(每十天休息一天)
(2)工作期间不得擅自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并对培训工作做好调整安排,否则按旷工论处。
(3)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一月累计旷工超过两天者予以劝退 。
(4)有事请假需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天。请假一天扣一天工资。(病假除外)
5.教师需根据教学进度和学生实际制定出总体的教学计划,明确教学思路和措施方法,每月每周有具体的方案。教学工作逐日做好安排,不准存在教学的随意性,杜绝盲目性,使教学工作科学有序。
6.教师要有很强的示范能力,定期接受学校的示范课。平时按教学计划分专题进行示范,起到很好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7. 教师要有很强的吃苦精神,在学生自我练习阶段,要巡回解疑答惑,及时纠正学生在绘画过程中的错误,做到一对一的手把手的教,让学生迅速提高绘画水平。若较长时间未对学生进行巡回辅导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商讨工作除外)
8.教师要分专题实施教学工作,按年级示范、班级示范、学生练习(落实一对一辅导)、考试、讲评五个阶段完成每一专题的教学工作。
9.上课前15分钟摆好静物和准备上课所需要的东西。正式上课时应积极、主动、迅速组织学生上课并维持课堂纪律。上课期间不得与学生谈论与学习无关的话题,一经发现扣当天工资。
10.下课后,教师要 收齐学生作业,及时认真批改作业 ,为有针对性的点评掌握第一手资料。
11.每一专题结束后组织过关考试,统一阅卷,对学生成绩进行全面评比。
12.教师实行招聘制度。既要是正规美院毕业生,又要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培训经验,还有重人品、工作责任心和吃苦精神。
学校章程读后感篇十四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和《xx市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新民小学《学校章程》。
第二条学校贯彻执行“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提高学生遵守社会公德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培养学生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提高自觉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抽象能力和推理能力;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大力推广使用普通话和国家规定的规范简化汉字。
第五条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学制是6年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七条学校在当地上级党政和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八条学校要以党的教育方针和“三个面向”培养“四有”人才为指针,以全面落实素质教育为核心,以法治校,以科研兴教,争创具有现代化办学设施、现代化教育思想、现代化教育教学方法、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的一流学校。
第九条学校招收新民社区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实施义务教育,学生入学率达100%。
第十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组织形式为单班式,学校规模总共9个班。
第十一条新生注册后,由班主任填写好学生的基础学籍资料,报教务处存档。每学期素质报告书中的学生成绩和操行评语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由班主任填写,经教务主任审核后方可发放至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经家长申请,班主任签字,学校审查后报中心初中,中心初中同意后由教导处签发联系单,接收学校上交接收证明,再由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
第十三条非户籍所在地申请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不得无故拒收,但必须由对方学校出具转学证明方准其转入或借读,不得收取借读费或择校费。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须具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调查核实,校长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同意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书。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要求提前复学,经学校同意,可提前复学。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各任课老师要做好对学困生的学习辅导,帮助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第十六条对修完规定小学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经教务主任审核,校长批准,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了突出的好事或在某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鼓励,并载入素质报告书,由班主任填写,学校审核盖章。
第十八条对德智体几方面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发给奖状或授“三好学生”称号。连续六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发给“优秀学生”奖状。
第十九条对学生的荣誉奖励,如属于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由班主任上报校长室,经行政领导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批准公布。
第二十条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生纪律或侮辱教职员工、殴打同学、聚众打架、严重损坏公物、赌博或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学生,班主任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点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二十一条对问题学生要热情帮助,不歧视,保护其隐私。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课程标准》、《xx市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使用省编教科书和地方编写的乡土教材。学校不得强行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二十五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的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导处专管,教职工参与,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教科室,教科室主任分管教育科研工作,各年级设置年级组长,带动本年级组班科任教师贯彻落实学校下达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每个教学班配备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的管理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好评语,填写素质教育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教育要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各种课程标准和省教厅颁布的课程计划要求安排教学、学生的学业检测。严格控制学生考试次数,班级和各科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的名次,不得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一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常规性研究活动,开展科研课题实验活动。要从落实素质教育、创新教育,提高全体学生全面素质着眼,改革课堂教学结构,改革课堂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不断总结、推广教改、科研实验成功经验。
第三十二条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渗透思想教育、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三十三条对学困生要加强辅导,帮助他们树立坚强的学习意志,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习惯,逐步提高他们的全面素质。
第三十四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课余、晚上或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布置作业和预习内容数量要适当,一、二年级一般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每日课外作业不超过3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减轻学生作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教师不得利用晚上或双休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也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招收学生到家庭或其他场所搞有偿补课,一旦发现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调查核实取消其评先评优的资格,并上报教育局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法规,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增强学生体质;坚持“两课”、“两操”、“两活动”的制度,扎实开展好体艺“2+1”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在学生日常生活中开展养成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爱美的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八条抓好学校社团建设,搞好学科课外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组织学生开展有益活动,活跃身心,开发学生智力,培养特长人才。
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均应采取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三十九条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创优、评优活动;参加学科、文体的竞赛、评奖活动。
第四十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学校不得随便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需报中心初中、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教科室主任、大队辅导员、总务主任、报账员、教师。
第四十二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全面领导和组织学校多方面的工作,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教导主任、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组织管理全校教学工作,负责管理好教学常规、教学研究、教改实验、总结和推广教改经验以及教学质量检查、学生学籍管理等。
第四十四条大队辅导员协助校长处理好学生日常思想道德品质行为指导工作,指导班主任搞好班会活动和少先队活动,开展校内外各教育活动,开展创“文明班级”、“文明少年”的创优评优活动。
第四十五条教导主任协助校长处理日常教学、学生体育、卫生工作,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体卫工作计划与实施办法及其规章制度,经常检查教学和课外活动情况、学生卫生保健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加强教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认真履行职责的教师,应予以表扬奖励。
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他们的素质。组织他们进行继续教育、外出培训,开展教改科研实验,争取早成名师、学科带头人。
第四十七条发挥教师中的中共党员、教育工会会员、先进人物在学校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全卫生工作、学习、会议等制度。
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
第四十九条学校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定期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校长要定期向全体教师报告校长室工作,学校重大决定需经全体教师讨论后执行。
第五十条学校办学条件和公用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提供。
第五十一条逐步实现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专用教室、建筑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
第五十二条定期对校舍及其财物进行维修和维护。要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搞好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三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四条严格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进行收费,严禁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五十五条实行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功能,注意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
第五十六条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学校大宗物品的采购需向中心初中申报,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八条学校后勤每学期要向全体教师报告财务支出情况,学校经费要向教学倾斜,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本章程经全体教师大会通过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自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解释、修订权属学校校长室。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72490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