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署应该是自愿的,并且双方应充分理解合同的内容。可以参考相关的合同范本或模板,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修改。在起草合同的过程中,可以请律师或专业人士提供指导和建议。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篇一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张“护身符”,在劳动关系相对灵活和复杂的今天更是如此。懂得劳动合同法就代表着手上拿着坚硬的武器,就算遇到很多险阻、困难都可以迎刃而解。
a 何种情况解除、中止劳动关系
“停薪留职”:单位没有岗位或者无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停薪留职”期间可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放长假”:因单位原因放长假的职工,没有岗位或无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放长假”期间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长期病号”:请长期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回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哺乳期”:哺乳期内请长假的,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岗,逾期时间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挂名、挂靠”:这类人员没有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且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脱产学习”: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学习期满不回单位,逾期时间不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因私出境”:归侨、归眷职工因私出境,可申请事假。去港澳地区的,假期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假期不得超过6个月,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超过所限假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出境定居”:因获批准出境定居而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可凭有关证明,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费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协议保留关系”:与单位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限期召回或者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不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限期内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系,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b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多少
即使您是打零工,只要找到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了自身利益,就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一旦下列情况发生,导致合同解除,您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情况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结果:用人单位发给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工作时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情况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一定的培训或调整到其他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结果:按上述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情况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结果:除了按上述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办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了退休、退职待遇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情况四: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好”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结果:每满1年工作年限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情况五:如果您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2001年10月6日)前,被录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的。结果:按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废止日期后被录用的,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b2 这些情况得不到经济补偿
情况一: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况二:以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虽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劳动报酬。
情况三:自动离职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内,因个人原因,没有与用人
单位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被用人单位按规定除名的。
情况四:因本人原因调动工作的。
c1 这些算 “本单位工作年限”
以下之一可合并算成“本单位工作年限”:
1.退伍转业军人,专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其安置前的工作年限;
2.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其转制前的工作年限;
5.用人单位原招用在临时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如果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岗位上提供了正常劳动,并获取了相应劳动报酬,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c 这些不算“本单位工作年限”
1.劳动者过去已领取相应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2.因破产、兼并等原因领取过一次性安置费的工作年限;
3.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4.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工作年限。
d1 补偿的工资标准这么算
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工资计算标准,是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超过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因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或者停产半停产,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d2 这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收入,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等。
通过以上的详细介绍,大家面对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劳资纠纷应该知道如何去维权自己的权利了吧。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篇二
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区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基于上面的分析,违约金和赔偿金不是同一概念,一方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两者取一”的原则。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篇三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篇四
如果合同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施工企业不但可以得到违约金,还可以得到工程款利息。那种违约金和工程款利息不可兼得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违约金是用来赔偿损失的,而工程款利息是工程款本身产生的法定孳息,它本来就是施工单位的,应和工程款一并归还。工程款利息并不是施工单位的损失,不属于违约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篇五
问:
吉林小敏。
小敏读者:
因此,劳动者在辞职中和原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原单位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是属于辞职纠纷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并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原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押职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递。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劳办发[1996]71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此外,《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
在你离职后企业应当将你的人事档案转至当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企业为控制本单位人才流失,采取不交培训费便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将人事档案放行,如对仲裁不服,可在接到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正义网。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篇六
1、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社会保险
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篇七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
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篇八
张乐的档案在该公司是否就与该公司保持着事实劳动关系,是本案是与非的关键,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目前有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和事实上形成的劳动关系两种情况。无论是从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看,还是从事实上形成的劳动关系看,都需要劳动者提供劳动,履行作为劳动者的义务。而人事档案仅仅作为个人的学习与工作履历、政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等信息的记录,无法反映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档案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具有完全的对等关系,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
本案中,张乐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2月28日终止,在此后的时间里也没有为公司履行任何劳动义务。所以张乐认为自己的档案关系仍然存在公司,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公司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不能及时为劳动者转移个人档案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可能会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债务纠纷应通过民事救济途径来解决,而不应以扣压档案的方式来处理,从而造成了一些不该发生的争议。这一教训用人单位应当吸取。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篇九
区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基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上述特点,我们知道违约金与赔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但是当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造成单位实际损失时,用人单位能不能让劳动者同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与赔偿金中的一个。因为如果同时适用,会造成劳动者对一个违约行为承受双重负担,对劳动者来说显失公平:本案中胡先生与单位就其培训费用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合法的,但是不能约定两者同时适用;即使协议这样约定,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归于无效。胡先生的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仅仅因为协议中有此约定就遵照执行,而不问约定本身是否合法。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篇十
小王是大学应届毕业生,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公司见小王技术水平较高,可以满足公司的需要,为留住小王决定给小王申请留京指标,办理北京市户口并接收小王的档案。公司要求小王必须签订三年的服务协议,如果小王违约必须支付三万元违约金。由于离校期逼近,又看到公司的环境还不错,小王就答应了公司的要求。公司遂为其办理了毕业生接收手续。
上班后,小王发现自己比同期进入公司的员工工资少了好几百元,便找到了人力资源部了解情况。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解释说:对办理了北京户口的员工工资制度是这么规定的。小王感到很不满,经多方交涉未果,便动了离职的心思。几个月后,小王找到了一家新公司,遂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领导对小王的行为感到气愤,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
小王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拒付,公司便硬性扣押了小王档案和户口,不给小王办理离职手续。小王不予理睬,他心想,档案和户口不要了又如何,于是拒绝与用人单位进一步交涉,便到另一家单位工作。
公司以小王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于其违约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招用小王的那家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法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切勿忘记履行相关义务
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小王有权辞职,且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可,同时,本案还涉及到违约金和户口、档案问题,下面做详细分析。
一、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于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需向用人单位告知。这个问题,在以前的文章中,曾经介绍过。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和赔偿问题
劳动法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在实践活动中,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但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违约金限制,如北京地区便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约定三万元的违约金过高,小王可以要求减免。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约定违约金,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培训协议的或者那些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类似小王的情况,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小王约定违约金的,即便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载有违约金条款的也是无效的。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篇十一
劳动合同是我们公司签订的一个合同,劳动合同是可以证明我们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的一个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来说,他可以约束员工,与公司是一个具有双向的合同劳动合同,如果产生违约的话,也要给予相应的违约金,那么劳动合同他的违约金一般是多少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岗前职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违法无效。
1、构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以外,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其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违约金则需一方违约。
2、计算基点不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以具体损失为平衡的基点。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点并不是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已作出的贡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越长,其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时间越短,经济补偿金就越少。
3、功能不同。违约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赔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到的损失,而经济补偿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具有赔偿性质,另一方面在不可归责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之事由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照顾义务效力而衍生的一种义务,其法律性质为对被雇劳动者的离职补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篇十二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支付要哪些条件?
由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比如员工迟到一次,企业偶尔延迟发薪,如果每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违约金的话,显然是行不通的,所以,实践中,违约金的支付条件一般限定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内。由于后一种情形地区差别不是很大,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前一种情形,即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也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也无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现,一方当事人却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以及如何支付。
二、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有何规定?
但是,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立法者认为,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还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为此,《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作了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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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篇十三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当事人不去办理的:
4,如果用人单位是用快递等方式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对方在寄出60日后,不管当事人是否去办理,都可以视为已经送达,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及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篇十四
在合同法中,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吗?假若劳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违约金,那么,我国法律是否对此有限制条件呢?下面,我们马上一起来学习下。
可以,但有限制条件。
违约金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对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合同法》中,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实行了限制性规定。如下: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离职后竟业限制条款,为保证这些约定能够执行可以约定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阻碍劳动者自由择业、自由流动的权利,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二、约定违约金的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
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劳动合同是否能约定违约金的法律解答。综合上文可知,尽管我们在劳动合同法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但适用违约金情形就两种,即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另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时,双方要站在平等基础上,并要考虑彼此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劳动者。如果您对此还不清楚地,请您及时联系律师。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与风险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它可以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那未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呢?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与风险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风险: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除了要支付上述赔偿,还需要承担其他风险: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不利,对企业文化更是致命。
3、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劳动合同是否签订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工资。那么,在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劳动合同是否签订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劳动合同并非唯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也应当持有。因此,“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强制分配原则在这起案例中并不适用。此案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此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合同纠纷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完全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也是合同,该案中用人单位应属于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劳动者应属于作出否定性主张的一方。根据民诉证据规则,用人单位必须再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在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并承担劳动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否则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应得到支持。
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案情介绍:
2008年至2013年2月,陈某在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工作。工作职务为技术部经理。后因科技公司经营不善,前景不容乐观,陈某向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结算了工资,但由于科技公司经济紧张,无力一次性支付,便于2013年2月4日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今欠技术部员工陈某2012年的年终提成合计70000元”。此后,科技公司支付了陈某19700元,余款一直未支付。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所涉及到的事实和证据比较简单,但由于涉及到劳动合同纠纷转化成债权债务的问题,在立案时还遇到些周折。个别立案庭法官的法律素质不是很高,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立案时多次与立案庭法官沟通,才得以立案。因考虑到本案金额较小,为尽快地解决问题,尽快地让陈某拿到欠款,避免进入二审程序,张律师建议法院调解结案。最终调解结案,虽然最后还是通过强制执行来结案,但相对于按照一审、二审程序完全经过所花费的时间,还是更快一些。律师能通过自己的工作,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节约时间,尽快地处理完纠纷,这也是律师的价值体现!
裁判结果:
2013年5月22日,陈某委托张礼美律师向科技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欠款503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因考虑到本案金额较小,为尽快地解决问题,尽快地让陈某拿到欠款,避免进入二审程序,耽误更多的时间,张律师建议法院调解结案。在承办法官和张律师的努力下,陈某与科技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由科技公司在2013年8月30日前支付陈某年终提成50300元。此案调解后,科技公司并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陈某委托张礼美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以强制执行完结。
旷工处理的法律规定。
不知阅读这篇文章的读者朋友们有没有旷过工?旷工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稀奇,依然存在旷工,那么对旷工又应该怎么处理呢?对旷工的处理,法律又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就由小编来给大家普及公务员旷工和普通企业员工旷工的处理规定。
公务员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企业除名。
企业除名的理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缺以下的任何一条属违法解除:
(1)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
(2)规章制度公示了吗?
(3)除名通知工会了吗?
(4)进行批评教育,这一条企业已经做到了。
(5)企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无效条款。
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从这一规定来看,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处理,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在对旷工职工作除名处理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处分的过程中应遵循下列程序:
1)弄清事实,取得证据。企业对职工所犯错误的事实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并且对所取得的证据要严格审核,以保证确凿无误,结论材料应与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属于事实不符,应当纠正。
2)经厂长或经理依据职工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理的意见。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4)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备案。
5)将开除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篇十五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1、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年月日;
2、乙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
3、乙方工资结算至年月日,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至年月止;
4、其他:
5、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6、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年月日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篇十六
本单位与___(劳动者)签订了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____年的劳动合同,其在本单位从事工作岗位。
本单位工作年限_年。由于__________________原因于____年__月__日终止,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于____年__月__日转移。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____年__月__日
(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一份交职工,一份放职工档案。)
解除劳动合同2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为期____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3、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
9、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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