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工作报告(精选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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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工作报告(精选14篇)
时间:2023-11-03 04:39:18     小编:雅蕊

报告是一种详细陈述、解释或记录某一事件、过程或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告的结果部分应该清晰地呈现研究或分析的主要发现和数据,可以使用表格、图表等形式提高可读性。请您细读以下报告样本,并从中学习如何撰写一份优秀的报告。

房地产管理工作报告篇一

据统计,20xx年该市共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33。23亿元,其中住宅投资额104。6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39。86%和50。51%;施工面积1414。97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106。59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了32。03%和33。34%;新开工面积710。9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555。75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了19。02%和18。28%;竣工面积566。39万平方米,其中住宅464。99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了53。33%和59。25%;20xx年1—2月在城镇以上投资额中房地产完成投资19。24亿元,增长45。9%。

与20xx年同期相比,投资额、施工面积、交易面积、成交额的上升趋势十分明显。而开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略有上升。这些数据与预测的需求量有一定的差距,说明中央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对房地产投资膨胀势头已得到有效遏制,合肥市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市场继续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2、合肥市房价一路走高。

目前合肥市商品住房预售均价(不含三县)为2722元/平方米。而据同一部门的信息,20xx年6月份,合肥商品住房预售均价仅为每平方米2450元左右。从数字来看,虽然目前合肥住房均价低于全国平均价约100元,但由于房价上涨速度较快,居民感到难以承受。这一上涨势头在20xx年8月份以后开始趋于平缓。

据悉,20xx年新建楼盘中房价在4000元/平方米以上的约占12%;3000—4000元/平方米的约占52%;元/平方米左右的占8%。从售价上看,20xx—3000元/平方米的住宅销量逐步扩大,3000—3500元的也有大幅增长,单套40万元的住宅销售增长迅速,占总销量的近32%。由于居民收入的提高、住房购买方式的多样化及人们消费观念的成熟,购房者已不仅只看房屋本身,而更注重整个小区环境及附属设施、交通因素;此外,伴随房地产投资的进一步升温,住宅投资已成为居民投资置业的新趋向。

3、商品房总体上供小于求。

据合肥市房产局相关人士介绍,20xx年,合肥房价上涨的因素很多,诸如土地招牌制度的实施、拆迁成本增加,住宅小区总体建设品质的提升、投资成本的增加等,都影响了房价的上扬。同时,购买力的增加和市场供求量不符,也导致了房价上涨,而目前合肥市的商品房总体上呈现供小于求的局面。需求快速增长主要是因为合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据统计当发展中国家人均gdp达1000美元,城镇化率达30%时,城镇化将进入快速发展期。目前中国的城市化已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人均建设用地115平方米,城镇化水平达60%。合肥市目前的城市人口约180万,城市用地约170平方公里,城镇化水平在45%左右。

4、卖方市场渐变买方市场。

在20xx年国庆节期间举办的合肥房展会上,上海绿地、浙江绿城、深圳建设控股、奥园集团、华彦地产等发达地区的知名开发企业和专业顾问机构纵横驰骋、人气沸腾,显示出良好的市场操作能力。外来开发企业的大量涌入对合肥房地产市场产生了较大影响,不仅为自身发展创造了机遇,也提升了合肥房地产的开发水平和营销理念,推动了合肥的城市建设:大大提高了合肥楼盘的品质和销售速度,带动二手房市场快速发展,加快合肥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更新合肥本地消费者的投资置业观念,促使合肥房地产市场重新洗牌,部分开发水平低的企业逐步退出市场。不难看出,引入专业化、职业化、细分化、周期性的市场概念,注重团队精神、游戏规则、战略思维和资本意识等先进理念,并借鉴发达城市已经运作成熟的经营管理、营销手段,对合肥房地产市场发展十分重要。

消费者是房地产住宅市场的主导力量,然而消费者的住房需求在一定时期内随着收入与观念的变化对住宅的需求也必然会呈现不同的特点与趋势。

1、购房需求更旺,购房群体更年轻。

按照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在人均使用面积达到30平方米之前,住房需求会持续旺盛。目前,合肥市城镇居民人均使用面积为18。12平方米,市场需求仍有强大的增长后劲。本次调查结果显示:20xx年初有70。12%的合肥居民打算在近两年购房,购房意向较20xx年上升18。7%。而且在打算购房的人群中,23岁—39岁的占85%,比20xx年提高了16。9%,其中购房主力群体这两年发生了显著变化,20xx年消费意向最强的群体是30—39岁者,占被调查总体的37。7%,而20xx年主力消费者年龄下移,为23—29岁,占被调查总体的比例为47。8%。

2、不同年龄消费者购房意向分布。

购房群体在年龄上的变化究竟会对合肥房地产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研究分析20xx年住房消费市场在以下方面发生了变化:

四是20xx年高档市场基本上维持原有的发展状态,从需求上讲,没有太大的变化。从不同年龄层住宅需求来看,20xx年的合肥房地产市场的总体趋势是:低端市场需求增长、中端市场需求萎缩、高档市场需求略升。

自20xx年以来,安徽省的土地开发与购置、房地产投资与施工面积、开工与竣工面积、商品住宅销售的总量和增长情况等,一直处于中部地区之首或前列,而作为省会城市的合肥,又占到了安徽省的1/3。20xx年合肥市出售四类经营性用地7000余亩,供应总价达65亿元,政府直接受益近30亿元,更是座上中部地区省会城市的“头把交椅”,在全国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实际成交76宗,成交面积约5990。8亩,较上年增长11。5%,成交仅额约415867。1万元。(注:以上数据为20xx年度主要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权项目,不含1月份成交项目和面积为20亩以下项目)。

按区域划分,20xx年合肥市成交地块位置都比较集中,其中蜀山区成交地块最多共32宗,成交面积约2480。7亩,成交金额187537。7万元。其次为龙阳区成交14宗,成交面积约933。1亩,成交金额71764。4万元。瑶海区成交11宗,成交面积约367。8亩,成交金额约13961。7万元。

土地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政府只有掌握了足够的土地储备量,才能保障城市建设对土地需求供应的及时性和对土地市场的控制权,从而解决土地市场混乱无序的状态,遏制土地隐形市场,防止土地市场大起大落,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xx年合肥市确定在城市规划圈600平方公里范围内四类经营性用地上市计划为7300亩,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严格按年初公布的项目区位供地,在盘活存量、合理规划增量方面达到了政府调控的要求。

1),小高层住宅应唱主角。小高层住宅兼有多层和高层的优势,比多层住宅节约用地,又比高层住宅节省成本和造价,人文环境和整体环境均比高层住宅好。

2),适当发展联体别墅区。开发区远离市区,自然条件和地理环境都比城区优越,适宜发展高档住宅区,这既可满足社会需求,又符合发展需要。

3),中小户型比例适当扩大。由于单身贵族、丁克家庭、老年空巢家庭越来越多,以及第二套住宅、5+2模式、旅居模式的大量涌现,中小户型住房无疑会成为这些人购房的首选,而且也是许多年轻夫妇购房历程中的第一个里程碑,这也就注定了中小户型住房将在二级市场上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4),居住性和适应性要增强。住宅设计从追求豪华外表和大面积转向追求房间设计“以人为本”和整体质量的提高。面积不一定很大,但要有比较合适的比例。空间可以灵活分划。为以后改造留有余地;要有良好的厨卫及空调设备,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耐用性,任何年龄均可居住;在抗灾、防噪音、防污染等方面取得突破,以提高居住质量。

5),住宅科技含量要提高。要推广环保技术,使用无毒、无污染,节能型的绿色新材料;要实行分质供水和独立的取暖制冷及冷热水供应系统;实行三表自动收费、门禁、保安监控、紧急呼叫、灾情自动报警的智能系统;要运用生态技术,力求节约能源、减少污染。达到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有效管理、改善环境的目标,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房地产管理工作报告篇二

20xx年x月,项目营销工作刚刚启动之际,我应聘进入项目组,先后担任策划文案、执行策划之职,主要工作包括利用自身拥有的当地丰富的媒体资源与多次大型活动策划组织经验,协助策划经理进行项目营销推广策略的制定并监督实施,时光荏苒,到现在项目结案已有整整两个年头。

回顾过去,对我自己来讲,这两年的时间可以说是收获颇丰,这两年,我亲眼见证了这座商务地标建筑的辉煌崛起,也见证了它在营销史上无与伦比的业绩神话,有太多值得总结和归纳的东西,因为x广场项目是我正式做的第一个房地产项目,这也标志着我从此进入了一个圈子——房地产圈。

在这个项目中接触的所有人,上到公司领导、各部门经理、项目总监,下到每一个同事,每一个项目销售人员,都给予了我包括业务、生活、人际关系等多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对于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都报以宽容和鼓励的态度,使我从无到有、从陌生到熟悉、从一知半解到游刃有余,再到目前能够基本熟练地把控项目尾盘的策划工作,除了自己的努力之外,最给予我帮助的就是公司以及项目组整体那种热情、温暖的气氛和专业、果敢的精神,现就我在该项目中的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我主要负责协助策划经理整合当地媒体资源,根据当地媒体特点,制定适合本项目的营销推广策略。虽然之前对当地媒体资源已经相当了解,但单纯就房地产项目的营销推广,仍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前期在策划经理的.指导下,我利用两周的时间,一方面认真熟悉项目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将当地房地产媒体关系逐一捋顺,并多次经过接触、达到深入了解,将各媒体的宣传特点、宣传周期、媒体价格、主要负责人等等信息均归纳记录在册,随即根据这些信息以及信息的不断更新,开始尝试制定不同阶段的项目推广策略方案。也就是从这些一次又一次修改方案的过程中,我逐步了解、掌握了房地产营销的基本原则,在整个项目的营销推广过程中,共参与制定并整理的营销推广方案达x多份。

基于之前良好的大型活动组织经验,在策划组织项目推广活动方面还比较得心应手,由于中铁商务广场项目自身体量有限,大规模硬性广告推广的宣传效果远不及一次有规模的营销活动效果好,因此,为了扩大项目和公司品牌的影响力,先后策划组织了建筑师沙龙、项目封顶暨物业签约、中秋书画笔会、客户答谢会等推广活动,实践证明,活动均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并得到公司领导和各界朋友的普遍好评,自身的工作也受到领导的认可和支持。

项目成立之初,由于人员配备稍显不足,在完成项目营销推广方面工作的同时,我还主要负责项目各方面的基础文案工作。包括与开发公司每次例会的会议纪要,项目的营销周报、月报,以及项目组各种文件的起草、修改。并负责与广告公司、项目网站建设公司的外联和对接。对这份工作的珍惜,也让我对待每一项任务,都保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不懂就问、不会就学、不对就改,经过努力,这种工作态度得到了大家的尊重,取得的工作成绩也得到了领导的充分认可。

项目作为公司在当地的第一个项目,同时也根据公司准备在该地区扩大业务范围的需要,项目负责人一直都非常注重项目策划、销售两方面的档案管理工作,无论是与置业公司的每次例会、项目组的每次例会,还是各个交阶段制定、提的营销方案,还是大客户的谈判记录、所有客户资料,还有媒体信息、项目推广监测报告等等,都分门别类地整理、归档。我主要负责策划部的档案管理工作,并能够利用空余时间,定期不定期与负责销售部档案管理工作的同事对档案进行查漏补缺,补充和完善工作,使得本项目保存了比较完整的档案记录。

项目后期,随着基本工作进入常规化运作阶段,经公司领导安排,我先后参与了x项目、xx项目、x项目等多个项目的前期考察工作,并参与撰写x项目前期定位报告,在完成公司对外拓展新项目工作的同时,也让我开始接触并实践了项目前期的具体策划工作,这对我是一个极其宝贵的学习、提高的机会。

房地产管理工作报告篇三

去年的4月1日是我进公司的日子,时光流逝、岁月如梭,转眼间在__房地产公司工作已整整一年了。回首过去的路径,还眺未来的征途,苍苍莽莽中,感觉自己和身边的同事仿佛行者,一路风尘却也一路高歌,一路艰辛却也一路执着,行者的脚步一向勇往直前,公司的发展必然风光无限。

在公司成立不到两年的短短时光里,在陈总的英明领导下,创造了许多骄人的业绩:开发了__市一次性规划面积最大的东湖苑小区;一年开工面积达44万平方米,居全市第一;开发项目建设创市级文明工地率100,居全市第一;一次性通过iso9001/iso14001质量/环境双体系认证,成为全省第一家获双体系认证的房地产企业;小高层设计引入中复式结构设计,为全市首家;……;业绩之多不胜枚举。

当然,在思考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思考一些存在的问题,因为成绩毕竟属于过去,它所构成的只能是回忆,最好能站在未来的角度考虑现在,也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思考问题。

我进入公司已整整一年,对公司也有了很深的感情,我很愿意向关注自己的孩子一样关注公司的成长,现就将我对公司的几点思考向领导作个汇报:

关于贯标,这是我从本职工作来说第一个应该思考的。在陈总的英明决策、高度重视、悉心指导下,公司已经成功地建立起了质量/环境双体系,并通过了认证审核,然而如何保持好体系,使其更好的为公司的发展服务呢?现状不容乐观,随着审核的通过,证书的获得,有些部门也就将体系文件束之高阁,贯标程序抛在脑后,每月的工作总结一拖再拖从不按时编报,现场管理有所松懈,记录保持应付了事,等等等等,理由只有一个字——忙,忙能作为理由吗,况且真的很忙吗。关键问题在于,思想意识上的重视程度,尤其是部门负责人的思想意识,应该加强他们的贯标意识教育,比如采取对他们专门培训、领导教育、加强交流、举办活动等等。

关于企业文化。正如陈总所说,一个企业优秀企业文化,可以在企业中形成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那么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呢?企业文化是软指标,甚至于是一种无形的东西,因此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不能以硬指标来衡量的,我们是否可以采取这样的一些措施:编发公司刊物(刊物中可以让每位员工投稿)、多制造一些员工间相互交流的机会、开展一些文化、游览、体育、座谈等活动,另外提高员工素质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关于沟通。只要人活在世上,就离不开沟通,在社会上人与人之间从相互了解到相互信任都源于沟通。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沟通更是至关重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部门之间、员工之间,哪一环节少得了沟通。我们公司每月一次的工作例会,应该说为全体员工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沟通机会。不过为了更好的进行沟通,是否可以考虑每周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都开一次工作例会,让大家随时了解公司发展的进程,也能随时掌握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进程,并且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当然还可以考虑厂务公开或信息通报等多种沟通形式。

关于资金。目前公司在资金方面遇到了困难。不过我认为,虽然土地拍卖未能如愿,但我们的土地还是很有诱惑力的,肯定已经引起了港城房地产界的注意,甚至于一定会有房产商,正在私下考虑和公司洽谈,以达到双赢。

以上五点,为个人之所见,如有不妥,敬请见晾。作为公司员工,能为公司的发展与壮大尽自己的微薄之力,此乃真正之我幸。

房地产管理工作报告篇四

转眼来公司已两月有余,在这里工作的点点滴滴对我来说是历历在目。从开始的什么都不懂到现在可以自己独自处理一些突发事件,对我来说真的不是一件易事!

来这里的前期因为不能很好的理解前台工作,以至于在工作做总是犯错,总是有很多问题;有问题不是错,错的是自己不会分析问题!时间在一天天过去,从开始的不知道做什么到现在的主动去做事,以及给别人找事做,这是我自己的进步,也是我人生路上的进步吧!来这里对我来说是对了,人生面临很多选择,如何做一个正确的选择,其实你只需要明白自己此番是为了得到什么,新福给了锻炼自己口才的机会以及让我明白如何很好的和别人沟通。

在这里工作期间我知道了收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在收房过程中需要注意些什么,这都是一种学习!前台接待员其实是很锻炼人的,对我这个比较粗心大意的人来说真的是得到了很好锻炼,虽然前台的表格归档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可是跟之前的我相比已经有了很大进步,我要追求更好,做出更好的结果,这也是公司所需要我们新福所有员工做到的!

我们主管总是跟我们说,我们上班并不是说我们要得到多少钱,而是要在工作中找到归宿感找到荣誉感!

来这里的两个星期开始主管要求我们开始催物业费,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一位二栋的业主,他一直在问我关于办理房产证的事,在工作中我时刻记着我现在的每一次行动都是在为我以后的工作做准备,虽然当初我对办理房产证也不是很清楚,可是我还是不厌其烦的帮他问了很多地方,尽量让她更多地了解办房产证的知识!后来她来我们这里一下子交了三年的物业费,尽管只有5000多元,而且交物业费是天经地义的,可是我依然觉得这是对我工作的一种肯定,在这里我们找到了荣誉感!

以上是我在公司这段时间所学习到的,出来工作不能只为了学习,还需要为公司创造价值,虽然本人与20xx年x月x日来到公司服务中心,为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本人自愿承诺以下几点:

1、按公司要求穿工作服,工作服整洁,上班佩戴工作牌。

2、接听业主来电时,铃声3声以内,拿起电话,清晰报道:“您好,这里是新福物业,请问您有什么事吗?”认真倾听对方的电话事由,如有事相告或相求时,逐条记录下来,并尽量详细答复,通话完毕时,语气平和的跟业主说:“谢谢,再见!”

3、拨打业主电话时,当电话接听后,主动向对方致以问候,“您好,这里是新福物业”,使用敬语,确认其房号、通话人姓名后,将要做的事交待清楚,通话完毕时说:“谢谢,再见”。

4、当业主到服务中心求助或投诉,进门口时,主动起立,以微笑来迎接业主,问好:“您好,请问您有什么事情吗?”认真、耐心地聆听业主所提及的问题,并对其做到完整登记,无遗漏,及时协调处理,确保回访率100%,业主告辞时,主动起身,并说:您慢走,欢迎再来!”

如果不能按照以上说的所做到自愿做以下惩罚罚款100元,并且打扫一整栋楼道卫生,利用下班时间!

房地产管理工作报告篇五

经过向张家口市和崇礼县各相关单位咨询,现基本流程、所缺材料和所需的大概费用已基本理清,汇报如下:

4、七个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含四个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要求必须为河北省人),其中有一个必须是中级职称;两个会计资格证,一个统计证。以上持证人员县建设局表示可以帮助联系。

1、七个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证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每人预计60007000元,第一年预计费用为420xx49000元。

2、七个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需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以及养老保险的证明。职称证明预计5000元;养老保险需要出具缴纳的发票,因此公司必须给以上七人最少缴纳一个月的养老保险,七人一个月的费用预计为3000元左右。另需到劳动局购买他们的合同,每份2元。

3、房屋租赁费根据所租经营场所具体情况而定,预计费用为每年5000元以内。(如果不租赁经营场地此项费用可忽略)。

4、县级相关部门关系疏通:10000元(含宴请费用及给领导和主要办事人员送些礼品的费用)。

5、市级相关部门关系疏通:15000元(含宴请费用及礼品费用)。

6、报卷材料的整理装订费用:1000元。

报审的材料中需要提供经营场所的证明,即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产交易所出具)及出租人的产权证,附办公场所彩色照片,室内外各一张,后期市建设局会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按照崇礼县房屋租赁价格,如果在某些企、事业单位中租赁一到两间办公室,每年的费用大概为5000元左右。如果暂时不租赁,那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出具房产人产权证和后期应对市局检查所需的活动经费大概需xxxx元。前期是否租赁经营场所,请领导指示!

以上是办理房地产暂定资质需要协助提供的材料和所需费用。所需材料请领导指示相关部门配合提供,所需费用是否可以执行,请领导批示!

房地产管理工作报告篇六

尊敬的.领导:

首先想对您说声谢谢,在工作上您多年来给予的信任和关照,让我在任何时候内心都洋溢着感激之情。

回顾这几年的工作情况,我深深觉得能得到您的赏识进入xx工作是我莫大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在生活和工作中,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一直是我自信而积极的源泉和动力。在公司工作几年里,我受益良多:无论是从财会专业技能还是人际关系处理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公司提供的发展平台和锻炼机会。我很希望自己能够发挥最大的努力,全身心地投入工作,这才是对公司对您以及对我自己的负责。但我发现自己对于从事xx行业工作的兴趣已经减退,目前的状况下要圆满完成公司的托付我已经开始有心无力。所以我决定提出辞职,请您支持。

对于我此刻的离职我表示诚挚的歉意,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衷心希望还能获得与您共事的机会。我会在递交辞职报告后一到两周内配合公司安排的工作交接再离开公司,把因为自己离职带来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成立至今创造了很多优秀的业绩,持续地在发生可喜的变化。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继续贡献自己的力量,我感到痛心遗憾。真心祝愿公司的规模不断地扩大,业绩不断地提升,也祝愿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签名:

日期:20xx年___月___日

房地产管理工作报告篇七

怀着无比期待的心情迎来了我的第一份工作,很荣幸成为公司的一员,开始了我的实习工作,忙忙碌碌之中,一个月转瞬即逝。虽然还只是一名实习生,虽然只是短短的一个月,但我坚持以积极进取的心态认真学习,使我这个对房地产不太了解的人受益匪浅,综合素质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企业精神吸引着我,公司在年轻的领导班子带领下充满着蓬勃朝气,使我们感受到了生机和力量。我庆幸自己赶上了公司建设年的大计划,这将带来给我们许多的机遇和挑战,现担任客户管理中心客服专员实习生一职,希望自己能早日转正,为公司贡献自己的力量。

实习的第一个月由于元旦和春节放假耽搁,实际工作时间只有半个月左右,年底是一年当中最为忙绿的时段,因此,短短的时间内我接触到了比较多的部门事务,现将一月工作情况做如下汇报:

4、初步了解公司各项目情况,负责跟进交房后工程整改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获取投诉业主相关有效信息,统计住户报修及处理情况,督促其及时整改,对事件的有效处理发挥了一定作用。

集团客户管理中心是公司客服工作的核心,主要负责客户信息管理、客户投诉管理、客户满意度调查、客服服务管理、物业品质监管、领地会管理六方面工作。目前我接触较多的主要是物业品质监管和客户投诉管理方面,参与了省内各项目的物业品质考核、设施设备巡检以及xx事件的跟进工作。集团客服的工作要求我不仅要掌握客服工作的基本标准和规范,还要站在集团总部的高度对各项目和物业公司做出考核、协调,督促其不断改善,责任重大。因此,在没有任何经验和基础知识的'情况下我必须不断了解和学习,虚心请教同事和领导,在做好基础工作的同时必须提高自己的协调沟通能力,遇事要求自己要更加沉着稳定,因为我们的言行举止时刻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部门客服专员负责对我的工作进行安排、指导、修正,随时了解我的工作情况,适时对我的实习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及时对我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毫无保留地传授我工作经验,有利于促进我快速、正确、有效地掌握自己的工作。xx经常与我沟通、交流,关心我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给与了我极大的帮助和支持,让感受到了部门工作的和谐和愉快,增加了我的团队合作意识。

主管处理事件的过程中,我作为部门人员也参与整个事件的处理工作,我深感客服工作的压力。“让客户满意,为客户创造价值”是我们的目的,其中要求我们不仅要全面了解客户现在的需求,同时还要正确分析客户的需求,更多的是要拥有很多专业知识。我们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必须负责到底,其他的事务需要做到及时有效协调沟通,对于客户潜在的需求要走在客户前面,提前做好准备,真正做到让客户满意。突发紧急事件出现时必须临危不乱,严格按照标准流程及时准确上报,并做好相关准备,协助相关部门有效处理。

实习时间已经过去三分之一,在我实习的第二个月中,我将更加全面和深入地学习和参与工作,同时结合上个月的实习情况调整自己的实习进度和计划。我将不断完善自己的不足,进一步提高沟通协调能力,加强和各项目的联系,提高工作效率,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争取取得更大的进步。

房地产管理工作报告篇八

第一条为满足x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会议的需要,营造整洁、规范、有序的会议氛围,确保公司各类会议的顺利举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会议室是指公司专用会议室。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为会议室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会议室的配置和布置。

第五条会议室的配置包括会议桌椅、演示板、书写笔、视听设备、饮水设施、空调、换气扇、烟缸及电话等。

第六条会议室应根据具体会议的规格、性质和需要进行布置,主要包括会标、盆栽植物、桌牌等。

第三章会议室的管理。

第七条管理人员职责。

(一)每天对会议室进行保洁、整理;。

(二)每次会议后立即清扫、整理;。

(三)每天对盆栽植物进行养护并定期更换;。

(四)每天检查设施设备,发现问题立即酌情处理;。

(五)每天检查物品的备用情况,根据需要随时补充;。

(六)做好会议室的使用安排;。

(七)根据会议要求,做好会议室的'布置工作;。

(八)做好会议的保密工作;。

(九)做好会议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管理要求。

(一)场地和设施设备整洁、摆放有序;。

(二)盆栽植物美观、养护得当;。

(三)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四)消耗性物品不短钝。

(五)会议室的安排合理有序、不冲突;。

(六)会议室的布置快速、周到、规范;。

(七)安全防范工作周密、细致。

第四章会议室的使用。

第九条需要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应将拟召开会议的名称、规格、时间、人数及相关要求提前1天(需做会标的提前2天)通知综合管理部。

第十条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部门预约的会议时间、规格、人数等因素,视先后、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合理调配,并将确定的会议室地点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如遇会议时间、场地重叠,无法按照要求作出安排的,综合管理部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以作出相应调整或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及员工应正确使用并爱护会议室的设施设备,发生问题应及时与综合管理部联系,同时应自觉保持会议室的整洁,不随意丢弃烟蒂、杂物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管理工作报告篇九

2015年虽然“动荡”,但我感觉非常充实。相比年,今年的我思想更加成熟,思考问题更全面,在现场管理方面、房地产销售方面等有了一定的提高。在担任贵都国际花城的项目经理时,我根据自己的想法并结合市场动态及需求,制定了一份贵都国际花城的定价报告和贵都国际花城的认购程序。虽然写得不是很专业,但这是我第一次尝试写东西,而在这之前我所做的只是负责好销售现场的工作。通过写报告,我明白用心去了解项目,用心去参与项目每一个环节,尝试着用心去写每一个与项目有关的方案,才能完全融入到这个项目,了解其真正的卖点。

当然,有所收获就必然也有教训。在清豪仙湖别墅的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部与工程部联系不紧密,造成房屋朝向更改、位置变动却亳不知情,结果在推销过程中没有按实际情况介绍,导致客户要求退房。虽然通过我们的努力,客户最终没有退房,但这件事,却让我明白销售经理的职责重大,对己对销售员都不能一丝一毫的放松。

第四部分工作展望。

在总结过去工作的不足之处时,也为新的一年制定了工作计划及目标。

1、在205月1日之前,清豪仙湖别墅一期收盘,销售率达到9xxxx以上;。

3、培训销售人员,为公司培养出更多的有用之才;。

4、加强业务能力及沟通能力的学习,补充能量,为迎接下一个挑战做好准备;。

走过“动荡”的2015年,迎来“辉煌”的年。百年的每位成员都强烈感受到公司在改变,公司在壮大。首先是公司增加了新的“血脉”,让公司更加强大;其次是公司的运行体制也变得更加完善,从以前的销售与策划结合不够紧密,到现在每个项目都有固定的策划师跟盘,公司总部还增设了拓展部与招商部;最重要的是百年由代理变为开发成功转型。种种的变化都让我们雀跃不已,在未来的岁月里,愿我们与成功有约,与快乐有约。

房地产管理工作报告篇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管理工作报告篇十一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xx年上半年,全市房产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年度中心工作,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各项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有些指标已提前完成,大部分指标做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1、缓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建设15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小户型商品房,确保2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改善。通过租金补贴、提供廉租房等途径,缓解5000户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目标:目前已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203。22万平方米,完成施工面积为46。63万平方米,竣工面积为10。23万平方米。通过提供廉租房、租金核减的方式已缓解3370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租金补贴及另一部分廉租房房源工作正在紧张操作之中。

2、代政府征收各项税费目标1。6亿元:已完成2。822亿元,提前完成目标。

3、房地产管理业增加值 9。5 亿元,增长15%:已完成4。8亿元,为计划的50。2%。

4、完成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数量900个,组织落实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900人。已完成新增就业岗位466个,为目标的52%。

5、植树1万株:已完成11119株,为目标的111%。

6、存量房交易量340万平方米:已完成193万平方米,为目标的57%。

7、审定全市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1。5亿元:已完成0。84亿元,为目标的84%。

8、立面整治后的楼宇统一实施物业管理:我局正着手开展临街立面整治建筑实施物业管理试点,与各区局、区公司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9、全市创国家以上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含大厦)2个:材料已上报,年底建设部验收。

10、指导、协调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达到国家一级资质:新康物业、丽岛物业两家企业经建设部初审合格后通过了网上告示,6月初取得了全国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我局承担了市政协重点提案92号提案“关于加强我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建议”的办理工作。我局组织成立了“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定并完善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配套措施,有效制止了破坏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规范了优秀历史建筑维修程序,加强了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开展了优秀历史建筑的确认工作。目前正在开展优秀历史建筑标志牌的研制和换牌工作。6月30日,市政协相关领导对92号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了视察。认为我局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要确保《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重点工作、10件实事和人大政协议提案的顺利完成,我们以落实政府工作目标为主要内容,狠抓目标责任制,层层抓落实,确保了上半年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1、致力于稳定住房价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随着国家关于实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的逐步加大,市委、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运行和发展给予了高度关注,李宪生市长连续召开三次市长办公会,围绕“持续、健康、协调、稳定”的主题,就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行了专题研究,明晰了我市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我局连续多次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学习、研讨,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和阐明了政策,使各方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明晰了政策导向,为我市做好稳定房价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市场和舆论氛围,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一是规定自xx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正式实施全额征收营业税工作;对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手交易的,实施了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工作;二是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我市于xx年6月,正式公布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即: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三是在去年完成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于xx年5月18日正式对外开通了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向社会不间断的公布全市房屋供应量、供应结构、供应价格情况及买卖交易情况,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欢迎,稳定了市场心理预期,引导了理性消费。

2、致力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努力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

根据市政府总体部署,我局在去年年底超前实施项目储备的基础上,会同市计委、规划国土局分两期编制了年度建设计划,已报经市政府批准下达,计划总规模达到前所未有的203。22万平方米。其中,一期计划规模为114。45万平方米,于2月中旬下达;二期计划规模为88。77万平方米,于4月上旬下达。在这两期计划中,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规模为137。45万平方米,占计划总规模的67。6%,将重点面向旧城改造和重点工程困难拆迁家庭销售。近期,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市将在年内再次追加3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以缓解当前相对突出的拆迁安置矛盾。

截止目前,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共有25个,施工面积为46。63万平方米,竣工面积为10。23万平方米。另据跟踪调查,预计在7、8月份将有13个面向社会销售的计划项目开工,施工面积将增加104万平方米,故“建设15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小户型商品房,确保2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目标任务有望完成,但因房地产建设周期较长,这批住房预计在今年年底、明年春节前才能上市销售。

房地产管理工作报告篇十二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房地产开发管理方法,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的8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5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4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与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4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3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有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七)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

劳动合同。

(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九)企业获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符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暂定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延续《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年,具体延续程序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续。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但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四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五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六)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七)近年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

(八)企业经营统计年报。

(九)企业销售的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级、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征求开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证。

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一级资质企业;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三级以上资质企业。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年检;二、三级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年检;四级、暂定资质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年检。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资质年检。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资质等级,按照下列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原则上按与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资质等级条件相应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来确定,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年检合格的,到期按照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规定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资质证书。房地产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因基础设施不配套等严重问题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细则。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xx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中,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时,应当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预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在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暂定资质证书》。

(一)申请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原件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八)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九)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它文件;。

(十)外商投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供以上(一)至(九)项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二项文件:

1、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以上所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申报表外,其他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经初审后的备案申请之日起,在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申请核定和晋升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申请报告;。

(五)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八)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以上(三)至(十)项所报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以下资质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核发资质证书正本一本,并可以根据需要核发副本若干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请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报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后,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报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后,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级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在本市区(县、市)范围内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六条省外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河南省境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持下列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一)进豫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介绍信。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和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四)合法的资信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六)企业进豫的所有人员名单和各类专业技经人员的资格证书;。

(七)拟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企业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年检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自检报告;。

(五)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

(八)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上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年报基层表;。

(十一)人员变动情况和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以及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三)至(十一)项所报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在五百万元以上;。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一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六)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

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定和管理,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越级承揽项目: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规模不予限制;。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五万平方米;。

(四)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万平方米。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批准后的房地产开发规划,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下列事项如实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三)资本金到位和开发建设投资完成情况;。

(四)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五)开工日期和建设进度情况;

(六)按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并专项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和用地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规划、市政、电力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让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其筹集的资本金占项目剩余投资总额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

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计算商品房的面积,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公布的《房产测量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屋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项,必须按规定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屋购买人出示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的备案证明。

第二十六条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住宅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在项目所在地或者销售地点进行公示,并不得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七条销售商品房设有样板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说明实际交付商品房的质量、设施、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二十八条销售商品房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商品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具体载明使用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在商品房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其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核发资质证书的;。

(二)向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三)因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房地产管理工作报告篇十三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xx年上半年,全市房产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年度中心工作,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各项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有些指标已提前完成,大部分指标做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1、缓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建设15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小户型商品房,确保2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改善。通过租金补贴、提供廉租房等途径,缓解5000户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目标:目前已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203。22万平方米,完成施工面积为46。63万平方米,竣工面积为10。23万平方米。通过提供廉租房、租金核减的方式已缓解3370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租金补贴及另一部分廉租房房源工作正在紧张操作之中。

2、代政府征收各项税费目标1。6亿元:已完成2。822亿元,提前完成目标。

3、房地产管理业增加值 9。5 亿元,增长15%:已完成4。8亿元,为计划的50。2%。

4、完成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数量900个,组织落实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900人。已完成新增就业岗位466个,为目标的52%。

5、植树1万株:已完成11119株,为目标的111%。

6、存量房交易量340万平方米:已完成193万平方米,为目标的57%。

7、审定全市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1。5亿元:已完成0。84亿元,为目标的84%。

8、立面整治后的楼宇统一实施物业管理:我局正着手开展临街立面整治建筑实施物业管理试点,与各区局、区公司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9、全市创国家以上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含大厦)2个:材料已上报,年底建设部验收。

10、指导、协调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达到国家一级资质:新康物业、丽岛物业两家企业经建设部初审合格后通过了网上告示,6月初取得了全国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我局承担了市政协重点提案92号提案“关于加强我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建议”的办理工作。我局组织成立了“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定并完善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配套措施,有效制止了破坏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规范了优秀历史建筑维修程序,加强了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开展了优秀历史建筑的确认工作。目前正在开展优秀历史建筑标志牌的研制和换牌工作。6月30日,市政协相关领导对92号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了视察。认为我局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要确保《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重点工作、10件实事和人大政协议提案的顺利完成,我们以落实政府工作目标为主要内容,狠抓目标责任制,层层抓落实,确保了上半年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1、致力于稳定住房价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随着国家关于实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的逐步加大,市委、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运行和发展给予了高度关注,李宪生市长连续召开三次市长办公会,围绕“持续、健康、协调、稳定”的主题,就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行了专题研究,明晰了我市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我局连续多次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学习、研讨,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和阐明了政策,使各方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明晰了政策导向,为我市做好稳定房价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市场和舆论氛围,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一是规定自xx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正式实施全额征收营业税工作;对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手交易的,实施了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工作;二是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我市于xx年6月,正式公布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即: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三是在去年完成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于xx年5月18日正式对外开通了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向社会不间断的公布全市房屋供应量、供应结构、供应价格情况及买卖交易情况,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欢迎,稳定了市场心理预期,引导了理性消费。

2、致力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努力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

根据市政府总体部署,我局在去年年底超前实施项目储备的基础上,会同市计委、规划国土局分两期编制了年度建设计划,已报经市政府批准下达,计划总规模达到前所未有的203。22万平方米。其中,一期计划规模为114。45万平方米,于2月中旬下达;二期计划规模为88。77万平方米,于4月上旬下达。在这两期计划中,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规模为137。45万平方米,占计划总规模的67。6%,将重点面向旧城改造和重点工程困难拆迁家庭销售。近期,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市将在年内再次追加3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以缓解当前相对突出的拆迁安置矛盾。

截止目前,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共有25个,施工面积为46。63万平方米,竣工面积为10。23万平方米。另据跟踪调查,预计在7、8月份将有13个面向社会销售的计划项目开工,施工面积将增加104万平方米,故“建设15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小户型商品房,确保2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目标任务有望完成,但因房地产建设周期较长,这批住房预计在今年年底、明年春节前才能上市销售。

房地产管理工作报告篇十四

在繁忙的工作中不知不觉又到了月末,回顾这一个月的工作历程,作为企业的每一名员工,我们深深感到某企业之蓬勃发展的热气,我们的拼搏的精神。

我是销售部门的一名普通员工,起初,刚到房产时,我对房地产方面的知识不是很精通,对于新环境、新事物比较某很快了解到公司的性质及其房地产市场。作为销售部中的一员,我深深觉到自己身肩重任。作为企业的门面,企业的窗口,自己的一言一行也同时代表了一个企业的形象。所以更要提高自身的素质,高标准的要求自己。在高素质的基础上更要加强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此外,还要广泛了解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动态,走在市场的前沿。经过这段时间的磨练,我已成为一名合格的销售人员,并且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公司于月初与公司进行合资,共同完成销售工作。在这段时间,我积极配合公司的员工,以销售为目的,在公司领导的指导下,完成经营价格的制定,在上月月末前完成了广告宣传,为12月份的销售高潮奠定了基础,以完成合同万元的好成绩而告终。经过这次企业的.洗礼,我从中得到了不少专业知识,使自己各方面都所有提高。

在这一个月的工作中,我主要是针对房屋的销售。经过之前销售部对房屋执行内部认购等手段的铺垫制造出某火爆场面。在销售部,我担任销售内业及会计两种职务。面对工作量的增加以及销售工作的系统化和正规化,工作显得繁重和其中。在开盘之际,我基本上每天都要加班加点完成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熟悉和了解,我立刻进入角色并且娴熟的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由于房款数额巨大,在收款的过程中我做到谨慎认真,现已收取了上千万的房款,每一笔帐目都相得益彰,无一差错。此外在此销售过程中每周例会,我不断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及时找出弊端并及早改善。

这一个月是有意义的、有价值的、有收获的。我相信,公司在每一名员工的努力下,在新的一年中将会有新的突破,新的气象,能够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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