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深思熟虑的结果,它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能力。写心得体会时需要站在学习和工作的角度,客观地评估和分析自己的经验和感悟。- 掌握一些写心得体会的技巧和方法,可以使我们的文章更有说服力。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职工处罚条例成为了管理人员和职工们必须遵守的法规。我是一名普通职员,在过去的几年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职工处罚条例的重要性。通过自身的亲身经历和对这一法规的思考,我相信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这一法规保持高度的警惕,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以避免处罚,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首先,我认为了解和遵守职工处罚条例是我们作为一名员工的基本职责。这一法规的出台,旨在促进员工之间的公正和平等,并规范职场秩序。作为一名员工,我们必须了解这些规定的内容,严守纪律,不违反公司政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工作中获得公正的待遇,并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其次,借助职工处罚条例,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员工的行为,保持工作环境的和谐。这一法规不仅规定了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和行为规范,也对一些不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措施。例如,违反公司保密协议、擅自泄露公司机密的员工可能会被降职或解雇。通过这些规定和惩罚措施,公司能够对员工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也意识到,职工处罚条例并不完美,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有时一些员工会因为个人偏见或权力滥用而被处罚,而这与公平公正的原则相违背。其二,职工处罚条例的执行标准并不一致,不同部门或不同管理人员对同样的行为会有不同的处罚结果。这种差异化的执行导致了员工对处罚制度的质疑和不满。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积极地与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反馈,争取更公正和透明的处罚制度。
此外,在遵守职工处罚条例的同时,我也深感个人素质的重要性。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员工而言,我们不应该仅仅停留在遵守法规的程度上。我们应该时刻保持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工作中获得同事和上级的尊重,取得更多的机会和成就。对我而言,职工处罚条例不仅是一纸规章制度,更是一面镜子,反映出我自身的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最后,从个人角度来看,职工处罚条例给了我一个警钟,让我时刻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可能会带来的不良后果。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也曾因为一些错误的行为而受到处罚。但是,我在反思和总结中学到了很多,并通过努力改正错误,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我相信,只有保持谦虚的态度,不断完善自己,才能在职工处罚条例的约束下,避免被处罚,并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
总之,职工处罚条例对于每个员工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了解和遵守这一法规,我们可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同时保持职场秩序的稳定和和谐。同时,对于这一法规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积极与管理部门沟通,为建立更公正的处罚制度而努力。在职工处罚条例的约束下,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律自强,不断完善自身,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机会。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段:
关于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心得体会,我深感其对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这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提高了职工的劳动保护水平,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我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简要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在保护职工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条例明确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益,包括工资报酬、劳动时间、休假休息、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保护。这些权益的保障,为职工提供了相对稳定和公正的工作环境,增加了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三段:
此外,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条例规定了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解决、劳动纠纷调解等方面的内容,为职工和雇主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劳动关系,维护了劳动市场的稳定性和良好秩序。
第四段: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实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尽管条例在保护职工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一些企业违法规定加班时间过长,给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一些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待遇,导致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如何加强对条例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五段:
总之,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通过加强职工的基本权益保障和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我们能够进一步提升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力,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共同发展。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加强对条例的监督和执行,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进一步完善职工劳动保护体系,为职工提供更加健康、安全、公平、有尊严的工作环境。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条例。下面跟着小编的脚步一起来阅读吧!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
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各省产假规定:
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广东: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湖北: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辽宁: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江苏: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浙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四川: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河南: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湖南: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安徽: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福建: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为7日至10日。
黑龙江: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80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至10日。
吉林: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河北: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内蒙古:晚育者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的,增加产假30日。
甘肃: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广西: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增加产假20天。
贵州: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
海南: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
江西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宁夏: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青海: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产假可以延长到半年。男方享受15日的看护假(含晚育看护假)。
山西: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
陕西: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西藏: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
新疆:晚育假30天;男方休晚育护理假15天。
云南: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出台,为确保职工的权益和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为一名劳动者,我深感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重要性,通过对该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逐渐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应该得到保护,同时也深刻认识到合法权益的维护不仅需要法律的支持,更需要我们自身的努力。
第二段: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出台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这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这个法律框架下,劳动者不仅要求业主遵守相关劳动法法规,同时也需要我们自身提高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明确自身权益的边界,主动查阅劳动法规,加强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意识。
第三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要求雇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确立双方权益和义务的重要文件。通过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了解自己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基本情况,也可以通过合同维权,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雇主来说,劳动合同的执行有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因此,在与雇主签订合同时,我们劳动者要慎重、明确约定相应的权益和义务,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到劳动合同的执行中去,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段: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工资待遇的保障。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要求雇主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工作条件。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发现,只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适当的工作条件才能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同时,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还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和法定工资标准,这为我们劳动者提供了工资待遇的保障。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关注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工资待遇的维权工作,通过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自己争取更好的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
第五段: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还明确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为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寻求解决提供了途径。我们劳动者应该全面了解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法规和程序,学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权益保护,同时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不断完善自己的法律知识,从而在争议解决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
通过学习和实践,我认识到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只有我们自身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学会借助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合理维权,才能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为建设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做出积极贡献。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还在找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
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随着社会工作环境的变化,现代人承受的生活、工作压力增多,自然流产、不孕不育的情况增多。多位专家、学者提出,用人单位应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内容为妇女常见病筛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北京预防医学保健学会主任委员丁辉称,随着近年来宫颈癌和乳腺癌发病率的增长,用人单位应至少两年一次安排以“两癌”为基础的体检。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对此,有专家提出疑问,1小时是否包括往返路途所花时间。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副部长白莲湘提出,是否可将1小时的哺乳喂养时间改为提前1小时下班。
针对草案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的和高强度的劳动”。专家提出建议,女职工因痛经无法正常工作应可带薪休假1至2天。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陶永娴说:“女职工因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保留。”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中心诉讼部主任张帅表示,韩国已规定女性有1天带薪例假,类似做法值得借鉴。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彭高建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确实有修订的必要,修订的重点是保护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针对座谈会上讨论的细节,还将开展下一步调研。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三)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
(六)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七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第十二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准予休息;。
(五)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七条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第二十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七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二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营养补助。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处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篇七
现代社会银行业的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对银行职工规范的需求。为了更好地维护银行职工的权益,促进银行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颁布了《银行职工条例》,通过规范银行职工的工作行为和管理制度,为银行职工的个人成长和银行业的繁荣提供了保障。作为一名银行职工,我深刻感受到《银行职工条例》对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影响,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坚持职业道德是银行职工的基本要求。作为银行从业人员,我们要始终坚持廉洁自律,恪守底线,以诚信为本。《银行职工条例》对职业道德的要求更加明确,要求职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个人或他人的利益。通过这些规定,使我更加明确自己的工作边界,时刻提醒自己在工作中不要触碰红线。
其次,注重多岗位培训对提升职业技能的重要性。《银行职工条例》强调银行机构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能力水平。我个人在银行职业道路上的成长离不开连续不断的学习和培训。在培训中,我不仅学习到了专业知识和技能,也了解了银行业务的最新动态和市场需求,使自己能够更好地适应银行行业的发展。只有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和技能水平,才能更好地胜任工作,并在竞争中占得先机。
再次,加强沟通合作是银行职工必备的能力。银行是一个团队合作的行业,只有团队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银行职工条例》鼓励银行机构加强内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鼓励职工相互帮助、相互学习,共同推动银行业务的发展。在工作中,我经常与各部门的同事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增进了团队的凝聚力。通过这样的沟通合作,我深刻体会到了团队的力量和合作的重要性。
最后,注重个人形象与职业形象的建立。银行职工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和职业形象。《银行职工条例》对职工的形象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职工在银行工作期间,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作为银行职工,我们要时刻保持自己的职业精神和专业素养,以良好的形象对外展示银行行业的形象。只有树立了良好的个人形象和职业形象,我们才能够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尊重,提升自身的职业价值。
总之,《银行职工条例》为银行职工的工作和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作为一名银行职工,我深刻感受到《银行职工条例》对我个人的影响和启示。在日常工作中,我会始终坚持职业道德,注重多岗位培训,加强沟通合作,注重个人形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银行行业的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相信我一定能够在银行职业生涯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篇八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篇九
下岗职工是经济发展过程中难以回避的问题,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尤为突出。为了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其中包括《下岗职工政策条例》。通过对该条例的深入研究和实践,我深深体会到了这些政策的重要性,也认识到了政策的不足之处。
首先,下岗职工政策条例给予下岗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下岗职工政策条例》,下岗职工在被解雇或者停薪留职后,应当享受到相应的生活保障。政府将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以缓解下岗职工的经济压力。对于那些失去工作的下岗职工来说,这是极大的安慰。我参与了一个下岗职工转岗培训项目,看到了许多下岗职工通过这个机会学习新技能,重新找到就业机会。这些经济补偿和培训项目对于他们来说非常重要,让他们能够重新拾起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其次,下岗职工政策条例鼓励下岗职工创业和自主就业。政府为下岗职工提供了创业资金支持和创业指导服务。这对于那些想要自主创业的下岗职工来说,是极具吸引力的。我在一家创业孵化中心工作,见识到了许多下岗职工通过创业成功地实现了自我价值和财务独立。政府的支持和帮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让他们能够顺利地从下岗职工转变为企业家。
然而,下岗职工政策条例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有些地区的政府对于下岗职工给予了非常大的支持和关心,但是在一些相对欠发达地区,政策执行的不力导致了下岗职工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政策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
其次,下岗职工政策条例并没有提供足够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虽然政策中有对转岗培训的要求,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这方面的资源和措施还亟待完善。许多下岗职工由于年龄和工作经验的限制,无法迅速适应新的就业环境。政府要加大培训投入,提供更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会,让下岗职工能够有更多的选择,提高就业能力。
最后,下岗职工政策条例的长期可持续性也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职业结构和就业形势也在不断变化。政府应该关注到这些新问题的出现,并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尤其是在新兴产业和创新领域的发展中,政府要及时提供支持和指导,让下岗职工能够有更多的就业机会。
综上所述,下岗职工政策条例尽管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对于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权益,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强政策的执行和监督,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以及关注新兴产业的发展,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好的就业环境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下岗职工由失业到再就业的良性循环,推动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可持续发展。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篇十
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为了规范银行员工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银行职工条例被制定出台。通过学习和贯彻执行该条例,我深刻体会到条例的重要性,并从中受益匪浅。
第二段:从岗位责任着手。
银行职工条例明确了职工的岗位责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责任心。我深感只有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努力完成各项工作,才能真正服务客户、服务社会。这不仅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尽心尽责,还需要时刻警醒自己,不停地完善自我,提升自身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第三段:以诚信为基础。
银行职工条例高度强调诚信原则,并规定了职工在工作中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财物回报。这让我明白了诚信的重要性。在金融领域,信任是银行和客户之间建立和谐关系的基石。只有以诚信为核心,并真正把这一原则融入到工作生活中,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段:服务至上,关爱客户。
银行职工条例明确指出,我们应该把“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作为服务宗旨。这意味着我们必须从客户的角度出发,真正关心和帮助他们。在实践过程中,我意识到只有细致入微地与客户沟通、理解他们的需求,才能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而且,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才能更好地应对客户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第五段:共同发展,团结协作。
银行职工条例鼓励银行员工相互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团队的力量是无穷的,只有大家共同协作,才能实现自身与团队的发展。在团队中,我们要相互尊重,互相支持;在工作中,要互相合作,分享经验。只有通过团结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
总结:
通过学习和贯彻执行银行职工条例,我深刻体会到条例对于提高我们职业素养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岗位责任、诚信原则、关爱客户、团结协作等,都是我们在工作中要时刻铭记的重要原则。只有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才能更好地履行职工条例所要求的各项职责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一
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财富保管、贷款发放等重要角色。为了规范银行职工的工作行为和提升服务质量,银行业管理部门颁布了《银行职工条例》,旨在保障银行职工的权益与职业发展。我作为一名银行职工,深切体会到《银行职工条例》的重要性和指导意义。在实践中,我根据《银行职工条例》的要求和原则,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全面了解落实条例的重要性。作为银行职工,我们必须详细了解《银行职工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并将其贯彻到日常工作中。条例中对职工的权益保障、职业道德、工作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我们工作起到了广泛的指导作用。只有通过全面了解《银行职工条例》,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提升服务质量,同时也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坚持职业道德的要求。银行职工是金融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职业道德意识。《银行职工条例》对职业道德的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不得违反业务规定、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等。在实践中,我深刻意识到只有遵循职业道德要求,才能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尊重。同时,坚守职业道德也能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专业水平,推动银行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不断提升业务水平。《银行职工条例》对银行职工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我们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作为一名银行职工,我深切感受到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客户对我们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和提高。只有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在实际工作中,我积极参加银行组织的培训、学习金融知识,通过多角度的学习和实践,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全面的服务。
第四,注重个人职业发展。《银行职工条例》对职业发展提供了诸多支持和指导。作为银行职工,我们应该始终保持学习的热情和进取精神,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和管理能力。银行业作为竞争激烈的行业,我们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进步,才能在职业发展中有更好的机会。在我的工作中,我时常反思自己的不足,积极寻找提升的途径,通过参加软技能培训、岗位轮岗等方式,不断拓宽自己的职业发展道路。
最后,维护良好的职工关系。《银行职工条例》对职工之间的待遇、权益的保护以及工作环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作为银行职工,我们应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尊重他人的权益和个人尊严,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只有良好的职工关系,才能为我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拓宽职业发展的机会。在实践中,我始终尊重他人,以合作的精神与同事共同努力,不断提升团队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银行职工,我深刻体会到《银行职工条例》的重要性和指导意义。在工作实践中,我在全面了解落实条例、坚持职业道德、提升业务水平、注重个人职业发展以及维护良好关系等方面,不断总结与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服务。通过遵守条例的要求,我将会在银行职业生涯中不断迈上新的高度,为银行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二
近年来,我国烟草行业发展迅速,烟草工人的数量也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为了保障烟草职工的权益,提高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我国制定了《烟草职工条例》。作为一名烟草职工,我深有体会地感受到了这部条例给我们带来的好处和变化。在此,我想就烟草职工条例的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烟草职工条例规定了烟草职工的基本权益和工作待遇。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烟草职工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根据这些规定来要求和维护我们的权益。比如,烟草职工条例规定了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超过部分需要按加班工资支付。这保证了我们的劳动时间合理,也让我们有更多的时间去陪伴家人和从事自己的兴趣爱好。
其次,烟草职工条例对职工的安全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烟草行业是个相对危险的行业,我们每天都要接触到烟草叶和一些危险物质,而这些物质对身体有一定的危害。烟草职工条例规定了职工在工作时应该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这让我们感到安心,同时也减少了工伤事故的发生。
另外,烟草职工条例还对职工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支持。条例规定了职工应该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进修,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技能。同时,条例也明确了提升职工职称、薪资和福利待遇的条件和程序。这让我们有了更多的机会去学习和成长,也提高了我们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我还发现烟草职工条例还对职工的工作环境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比如,条例规定了烟草企业应该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场所,确保职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等。工作环境的改善让我们更加愿意去投入到工作中并且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同时,我们也深刻体会到了工作环境良好对我们的身体健康的重要性。
最后,烟草职工条例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烟草职工的权益,也有利于烟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保障了职工的权益,才能稳定他们的工作情绪和创造力,提高工作效率;只有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才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烟草行业。因此,我们每一位烟草职工都应该充分了解烟草职工条例,并从中找到更多的机会和动力去个人发展和奉献。
总而言之,烟草职工条例的实施为我和其他烟草职工们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它保障了我们的权益,提高了工作环境和待遇,也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动力去发展个人能力。我们作为烟草职工,应该深入学习和了解这部条例,用心体会其中的精神和要求,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为烟草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三)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
(六)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七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第十二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准予休息;。
(五)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七条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第二十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七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二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营养补助。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处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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