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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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汇总17篇)
时间:2023-11-03 03:39:18     小编:飞雪

无论在学习上还是工作生活中,写心得体会都是展现我们学习和成长过程的重要材料。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言之有物,结构清晰,重点突出。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示。

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篇一

方面的心得体会是指在某一方面的实践、探索或者学习中,我们对于这个方面的深入理解和体悟。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思考,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很多有关这个方面的宝贵经验,并且能够将这些心得体会运用于其他方面的实践中。在不同的生活和工作领域,我们都能领悟到不同方面的心得体会,这些体会将对我们未来的成长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二段:经验的积累

在生活中,我们每天都会有很多不同的经历和体验。无论是积极的、消极的还是中立的,这些经验都是我们积累心得体会的基础。通过细细回想和总结自己的经验,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规律和价值,并且能够更好地应用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中。只有不断地积累和总结,我们才能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心得体会,从而在相似的情境中更加游刃有余地应对。

第三段:自我反思与改进

在实践和学习的过程中,及时的自我反思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对自己的行为、思考和态度进行审视,我们可以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当我们能够勇敢地面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并且积极思考如何去改进的时候,我们才能真正获得成长和进步的机会。通过反思和改进,我们能够不断完善自己,并且在未来的实践中避免重复犯同样的错误。

第四段:分享与交流

将自己的心得体会与他人分享和交流,是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机会。通过和他人交流,我们可以听取他们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从他们的经验中汲取营养,并且拓宽自己的思维和认识。此外,通过与他人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我们也能帮助他人在相似的情境中少走弯路。分享和交流是一种相互成长和共同进步的过程,也是我们思考和学习的源泉。

第五段:善用心得体会

对于我们所积累的心得体会,我们应当善加利用。通过将这些体会运用于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智慧。在面对新的挑战和困难时,我们可以回忆起以往的经历和体验,从而更加灵活地应对。同时,我们也可以将这些心得体会传递给他人,帮助他们面对类似的问题,并且共同进步。只要我们不断地学习和总结,不断地运用和分享,我们就能在各个方面获得更多的心得体会,让自己在人生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总结:

方面的心得体会是我们在某一方面实践、探索或学习中的深入理解和体悟。通过经验的积累、自我反思与改进、分享与交流以及善用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智慧,并且帮助他人在类似的情境中少走弯路。对于所有方面的心得体会,我们应当珍惜并善加利用,让自己在各个方面获得更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毕竟,人生的道路上,我们的成长和发展离不开这些方面的心得体会的指引和启迪。

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段:引言(200字)

法律这一领域自古以来就为人们所重视,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深切地意识到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以及实践中所得到的一些心得,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第二段: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200字)

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于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首先,它可以让我们了解到我们的权益和义务,从而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其次,法律知识可以教会我们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以及怎样遵纪守法,遵守社会规范。再者,学习法律知识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并预防和解决纠纷。

第三段: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和方法(250字)

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多种多样,我们可以通过阅读法律书籍、报刊杂志、参加法律讲座和课程来扩充知识。此外,互联网也是一个获得法律知识的重要工具,我们可以通过搜索引擎、在线法律咨询网站来查询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深入了解各类法律问题。同时,参与社会实践对于学习法律知识也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可以通过实习、参与志愿者活动等方式亲身体验并实践法律知识,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

第四段:实践法律知识的体会(350字)

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曾参与一个法律辅导项目,为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的民众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这个项目,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我认识到了法律知识的局限性。法律只是一种有限的工具,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在一些情况下,法律知识并不足以解决复杂的纠纷,我们需要综合运用其他知识和技能来解决问题。其次,我发现了法律知识的应用性。掌握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走上正义的道路。但是,法律知识的应用需要谨慎和妥善处理,以免产生逆向效果。最后,我深刻体会到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的重要性。许多人缺乏对法律的基本了解,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维护。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人了解法律,依法行事。

第五段:结语(200字)

通过学习和实践法律知识,我深刻认识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局限性。学习法律知识不仅可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纠纷和矛盾。然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需要综合运用其他知识和技能,谨慎处理。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让更多人了解法律,依法行事。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知识将始终是我们进步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篇三

法律无处不在,无论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各个社会领域,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处理日常纠纷还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需要依靠法律作为依据。因此,深入了解法律知识,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运用法律,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二段:学习法律知识的必要性

首先,学习法律知识能够增加自己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对法律的基本观念、法治社会真实情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方面的认识。只有拥有正确的法律意识,才能遵纪守法、显得更加聪明、更有理智。另外,法律知识还可以帮助我们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规范了人的行为,指明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凡事有法可依,才能避免犯错误,也能避免在无形中侵害他人的权益。最后,学习法律知识还能培养我们的批判思维。在了解法律的同时,我们需要对法律进行评价和分析,发展自己的思考能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第三段:掌握法律知识的途径

掌握法律知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来学习。首先,可以选择参加法学相关的课程或培训班。这种方式可以深入系统地学习法律基础理论和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其次,可以利用大量的法律书籍和网络资源。现在,有许多经典的法学著作和相关网站,提供了很多优质的法律知识与案例。同时,还可以通过参加法律研讨会、座谈会等活动,与法学专家和从业人员进行交流和学习。通过多种途径的学习和渠道的获取,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

第四段:法律知识的运用与实践

学习了法律知识后,我们还需要将其应用到实际生活中。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关注和解决实际问题。例如,通过参与社区的法律服务或法律教育活动,帮助他人解决法律问题,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另外,我们还可以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规避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我们遇到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时,可以根据所学的知识主动寻求法律支持和解决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学习法律知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们可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培养批判思维,并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知识的应用和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因此,我们应该始终关注法律领域的新动态,持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以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需求。

总结一下,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必要的。只有通过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并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现代社会需要更多了解法律的人才,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和研究法律知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篇四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对学生的成长和成才作用不言而喻。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其实这指出了教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作为培养未来人才的教育工作者,其知识结构的状况和道德水准的高下,愈来愈成为受关注的焦点。“为人师表”成为新时期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如何在新的环境中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更是重中之重。

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不仅要具有广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道德。教师该如何培养崇高的职业道德哪?正如有人说的那样“要人敬的必先自敬,重师重在自重。”教师要自敬自重,必先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是改善教育发展环境,转变教育系统工作作风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

师德是教师人格特征的直接体现。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因为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的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

教师对学生的爱,简称为“师爱”,是师德的核心。在一定程度上,热爱学生就是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让学生体会到教师的爱就更困难了。教师对学生的爱在性质上是一种只讲付出不记回报的、无私的、广泛的且没有血缘关系的爱,在原则上是一种严慈相济的爱。这种爱是神圣的。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热爱教师的职业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崇高的师爱表现在对学生一视同仁,绝不能厚此薄彼,按成绩区别对待。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时时刻刻关爱学生,特别对那些学习特困生,更是要“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切忌易怒易暴,言行过激,对学生要有耐心,对学生细微之处的好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树立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天天与学生接触我深深地感到同学们的纯真,即使是最顽皮的学生,他们的可塑性仍是非常大的,只要多关心,从爱护他们的角度去教育他们,他们都会变成很有出息的人材。

亲其师信其道,良好的师生关系能使学生拥有良好的情绪去面对学习。学生会因为喜欢一位老师而喜欢一门功课,同样,也可能因讨厌一位老师而讨厌学习。一个被学生喜欢的教师,其教育效果总是超出一般教师。

新时代的教育,老师处在更主动的位置上,建立什么样的师生关系,主动权在老师手上。在以往的师生关系中,教师是高高在上的说教者,在学生面前,他们是知识的权威。但是今天,学生接受知识和信息的渠道大大拓宽了,学生独立性的增强和信息来源的扩大,使他们思维敏捷、充满活力,有些教师在电脑操作、畅销书阅读等方面会落在一些学生的后面。老师要乐于向学生学习。老师应该把“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当成自己的座右铭,师生之间有时是以“能”会友的关系。现在的学生涉猎广泛,学习速度远远超过教师,作为老师就应该谦虚地向学生学习。这并不是什么不好意思的事情。相反,如果教师不肯放下架子,不加强学习,不主动与学生交流、交心,甚至还把体罚、侮辱学生人格的做法当作最为有效的教育手段,那就不仅不会是受学生喜欢的教师,还会彻底破坏师生关系。

无论中学生还是小学生,他们对自己喜欢的教师都会有一些普遍认同的标准,诸如尊重和理解学生,宽容、不伤害学生自尊心,平等待人、说话办事公道、有耐心、不轻易发脾气等。

教师要放下架子,把学生放在心上。“蹲下身子和学生说话,走下讲台给学生讲课”;关心学生情感体验,让学生感受到被关怀的温暖;自觉接受学生的评价,努力做学生喜欢的教师。

教师要学会宽容,宽容学生的错误和过失,宽容学生一时没有取得很大的进步。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每当想起叶圣陶先生的话:你这糊涂的先生,在你教鞭下有瓦特,在你的冷眼里有牛顿,在你的讥笑里有爱迪生。身为教师,就更加感受到自己职责的神圣和一言一行的重要。

善待每一个学生,做学生喜欢的教师,师生双方才会有愉快的情感体验,一个教师,只有当他受到学生喜爱时,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最大价值。

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篇五

读了这本《中华孝道故事》后,深有感触,尤其是看了其中的《母爱是钟》。

故事说:作者读小学时,家境贫困,没有钟,每次都要到附近王麻子家看时间。一次,作者又去看钟,王麻子让他买个钟回家看。作者回家后就放声大哭,而他的母亲却说:“孩子,咱人穷志不穷,以后别去他家看钟了,妈给你报时。”他上中学以后,时间就更紧了,每天天不亮就要步行到位于市区的二中上早自习。

母亲这只“钟”更是不知疲倦地工作,使他一次也没迟到过。但是这位母亲也有失误的时候。一天夜里,天上阴云密布,星星始终未露脸儿,远处胸肌有死绝了似的未叫一声,母亲沉不住气了,忙催促他起床。他到校门口后,只见大门紧闭,原来才凌晨两点。他就在马路上来会不停地跑,直到天亮学校开门。放学回家后,母亲听完他的叙述,便搂住他哭了。第二天他放学回到家,一眼看到桌上摆着一支崭新的小闹钟,他又看看母亲,见她躺在床上,面色苍白。原来是母亲卖了血,买了钟。他顿时鼻子一酸,泪水夺眶而出。

我感觉母亲的一生确实如钟,为了儿女长大成为有用之才,她一刻不停地奔忙着。多么伟大的母亲啊!为了孩子,可以舍得一切,忍受一切,充当一切,包括为儿子上学做一只报时的“钟”。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何况生于我们的伟大母亲呢?可怜天下父母心,儿行千里母担忧。我以后一定要做一个尊师重教、孝顺父母、团结同学的好孩子。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礼仪之邦,讲究忠孝。这本书还讲述了一个关于对老师尊敬的故事,就是毛主席给徐老祝寿。

徐特立是毛泽东青年时期的老师。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即使在几十年以后,身为毛泽东仍旧对师恩念念不忘。他曾经说过:“徐老师我在第一师范读书时最敬佩的老师。”

老师把他们最宝贵的青春献给了我们,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多么平凡而伟大的一生啊!他们是我最值得尊敬和爱戴的人!

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篇六

一般人认为,只要对自己的父母克尽奉养,就是孝顺了.我不反对这种看法,这是孝顺了,只是这个孝顺只限于父母罢了.虽然这种孝是最基本的,但已是孝了。

但现在,这种看法也许会被人否认,因为许多家长都曾对孩子说:你要真的孝顺我,就拿出点成绩来.虽然现在已不是什么功成名就、光宗耀祖的时代了,但知识却是要的,事业也总是要的。许多贫困山区的父母宁可累死饿死也要送自己的孩子上学,如果孩子真的能拿出点成绩来,那也是可谓尽孝了。

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孝顺的为什么偏偏只有父母呢.不可否认,是父母给了我们生命,而且养育了我们,也许我们无法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所以我们需要尽孝道.但我们又能报答老师的培育之恩吗?不能.可为什么我们不对老师也尽孝道呢.要知道,是老师给了我们知识,给了我们能力,给了我们机会,在老师的耐心指导下,培养出了大批的人才,我们为什么就不对老师尽孝道呢?我们是应该的,我们需要以优秀的成绩来回报老师的努力,我们需要才华来回报老师的培育,同样需要以成就事业来证明自己。

孝道,一个永恒不变的话题,随着时代的进步,也应该扩大范围了.也许真的要我们对整个民族尽孝对一切众生尽孝是大了点,听起来也觉得十分困难,但是整个民族养育了你,你是应该尽孝的;是许多许多的人给了你一个爱的世界,所以你也是应该尽孝的;是一切的生灵给了你一个美丽的生存空间,所以你也应该尽孝的。

成就事业方能显出你的价值.尽你自己的努力,去创造属于自己的辉煌,给生你养你的父母,给辛辛苦苦培育你的老师,给养育了你的整个民族一个满意的答案,也许这是孝的一种吧!别人给了你,你就应该懂得回报别人,中国有句老话: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对父母的尽忠尽责克尽奉养并不是孝的全部。

成就一番事业,然后在自己的事业上默默地奉献,用自己的成绩与爱心来回报世界上的种种,这也是孝顺了吧!

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篇七

本人以为,师德所包含的内容,自古就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但“育人”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有新的内容,现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要求老师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其中在业务素质上,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要求老师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技术。

师德应注入新的内涵:

一是视野和思维不能仅仅着眼于孩子的现在,“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二,不能用过去的社会意识形态来教育现在的学生。

第三,在教育过程中,要开发孩子多方面的智力,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而把教学具体化。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我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强调素质不等于忽视品德。我国古代的教育家早就说过,人者,德为先。但是,一些人以自我为主,于是“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这话一直被歪曲到现在,结果腐化案件层出不穷,而且级别越来越大。这种不良风气已严重影响到了在校求学的学生们。说起倒台的赃官时,一些学生不仅不以为然,还自以为是地说那是“他们不会做,如果是我,保证不露马脚”。这不能不令人担忧。

一个人的品德好坏往往能决定他行事结果的正与负,一个邪恶的天才所造成的灾难,总要好几代人才能扭转过来。但如今的学生们已越来越不会接受批评,受了点委屈后就要死要活,不能不引起大人们的注意。

通过这次师德师风的集中学习,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更进一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精神,及时掌握党的工作重点方针。从思想上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不要遇难而退,要发挥敢于与一切困难做斗争的思想和作风。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

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篇八

从乌鸦反哺到羔羊跪乳,无一不显示了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良好美德古代众人皆知的“二十四孝”有多少是我们可以做到的呢?像“负米养亲”“卧冰求鲤”,现在生活条件好了,我们没必要去做。但是我们可以将自己的事做好,把学习成绩提升上去,不让父母在工作之余还要担心我的作业有没有做完。在空余的时间里做一些家务,给父母多一些休息的时间。

就像孔子说的:孝是一切德行的根本,也是教化产生的根源。人在世上遵循仁义道德,有所建树,显扬名声于后世,从而使父母显赫荣耀,这就是孝的终极目标。

在这个世界上,最爱我的人就是我的父母。是他们孕育了我,让我来到这个五彩缤纷的世界。如果我是一条自由自在的鱼儿,那父母就是无边无际的大海;如果我是翱翔在蓝天白云之间的雏鹰,那父母就是湛蓝深远的天空;如果我是一朵含苞待放的牵牛花,那父母就是我茁壮成长中不可缺少的木杆;如果我是一只无拘无束的斑马,那父母就是我赖以生存的大草原。

父母总是为我们操劳着,当父母赶不上你的步伐时,记得牵着父母的手,一起走!就像…那是他们为你操劳着一样。就像…那时他们牢牢地牵着你的手一样。

爸爸妈妈总是日夜陪伴在我的身边,不论多大的事他们总会保护着我。当我长大之后,一定也要多多陪伴在爸爸妈妈的身边。就像…那时他们日日夜夜陪伴在我的身边一样。

当父母有一天和你起了争执,请你不要和父母顶嘴,用心地与你的爸爸、妈妈沟通。就像…那时他们用心教导着你一样。

让孝道永远留在我们心中!

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篇九

茶,是中国文化中的一朵奇葩。源自中国的茶文化,秉承着“礼乐尚俭”的传统观念,追求和谐与平衡,以茶为媒介,传达出一种生活的态度。多年来,我一直对茶有着浓厚的兴趣,不断探索、深入了解茶的各个方面。在这个过程中,我获得了一些关于茶的心得体会。

首先,一个品质优良的茶叶,能够为我们带来舒缓和放松的效果。茶叶中所含的茶多酚和咖啡因,具有提神醒脑、促进血液循环、调节血压等作用。每当在疲惫的时候,我都会沏上一杯淡淡的绿茶,静静地品味,不仅可以让疲劳一扫而空,还能带来一份宁静和平和。在这个喧嚣的社会中,茶成了我难得的疗愈时光。

其次,喝茶是一种可以与自然融为一体的体验。沏茶的过程中,我会品尝茶叶的香气,欣赏水与茶之间的交流。茶的香气,如同一首华丽的乐章,会悄悄地渗透进我的心灵深处。在品茗的过程中,我常常会收获到一份与自然相通的感觉,仿佛置身于大自然之中,与风与吟唱的鸟儿亲密接触。这种与大自然的亲密联系,让我得以抛开生活中的烦恼与纷扰,仿佛与大自然融为一体。

再次,茶具有不同种类和不同功效的品种,因此,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茶,对于享受茶带来的乐趣非常重要。绿茶清爽淡雅,适合清晨醒脑;红茶醇香浓烈,适宜下午小憩。而普洱茶则具有消脂减肥的功效,白茶亦是淡雅的选择。了解每种茶的特点和功效,选择适合自己的茶叶,不仅能体验到不同口感和香气,还能获得相应的保健效果,增加茶的兴味。

此外,茶叶泡制的方法和技巧同样对茶的品质有着巨大的影响。每种茶的泡法不同,需要控制的温度、时间以及用水的配比都不尽相同。过热的水会破坏茶叶中的活性成分,过长的时间会使茶叶苦涩。因此,正确的泡茶方法与技巧十分重要。通过不断的尝试和学习,我逐渐掌握了各种茶叶的泡茶方法,使茶叶的味道更加醇厚,带来更好的品尝体验。

最后,茶文化也展现出一种中式美学和人文精神。在品茗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是在享受茶的香气和味道,更是在感受中国的传统美学与人文精神。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一种高雅的享受和修行。通过茶道的流传和传承,我们可以学习到谦逊、宽容、平和等美德。坐在青石小径旁,端起一杯茶,我们可以慢下脚步,静心品味生活的美好,感受内心的宁静与和谐。

总之,茶不仅仅是一种饮品,更是一种生活态度。在茶的世界里,我们可以找到内心的宁静与平和,感受自然的美好和人文的精神。通过探索不同种类的茶和各种泡茶的技巧,我们能够获得更好的茶品尝体验。茶文化的独特魅力,不断吸引着我深入探索。我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我还会继续学习和品味茶的世界。

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篇十

茶,作为中国传统的文化遗产,已经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无论是茶叶的种植还是茶道的演绎,茶文化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作为一个对茶非常感兴趣的人,我在长时间的研究和实践中得出了一些关于茶的心得体会,对于茶的品饮、泡制和益处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首先,品饮茶需要注重品茗的环境和气氛。茶的品饮并不只是单纯的品味茶汤,更重要的是通过茶来品味人生。因此,选择一个宁静、简洁的环境,以及安静放松的心态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才能真正感受到茶的香气和味道。另外,在品饮茶的时候,最好不要和其他东西混合,例如食物和其他饮品。茶本身就具有醇厚的香味和口感,如果是搭配其他口味浓重的食物,就会掩盖了茶的原有香气,无法真正领略茶的独特风味。

其次,泡制茶需要注重时间和温度的把握。不同种类的茶叶需要不同的泡制方式,在泡制的过程中掌握好时间和温度是关键。大部分的茶叶在泡制时,水温控制在80-90摄氏度之间。太高的温度会让茶叶变得苦涩,而太低的温度又很难将茶叶的香味充分释放出来。此外,时间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泡的时间太短,茶汤会过于淡薄;泡的时间太长,茶汤会过于浓郁,影响口感。所以,根据茶叶的种类和个人的口味喜好,掌握好泡制的时间和温度是十分关键的。

再次,了解茶的益处能使人更好地享受茶带来的好处。茶有降压、提神醒脑的作用。在工作繁忙或学习压力大的时候,泡一杯茶喝,不仅可以提神醒脑,还能让人感到放松和舒适。另外,茶叶中含有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有助于增强免疫力,对健康有很大的好处。茶还有抗氧化、防癌、防衰老的功效,通过长期饮用茶可以改善皮肤质量,延缓衰老的速度。所以,了解茶的益处不仅能够让人更好地享受茶带来的口感,还能为健康提供保障。

最后,茶不仅是一种饮品,也是一门古老而独特的艺术。茶道的演绎需要根据茶叶的种类和泡制的方式来展开。通过独特的泡茶仪式和礼仪,可以展示出每一种茶叶的独特韵味。同时,通过茶道的学习,也能体会到世界上其他茶文化的魅力。例如,日本的茶道注重平和、简约的氛围,而英国的下午茶则重视社交和热闹。通过了解不同的茶文化,可以为自己的茶道实践增加更多的乐趣和灵感。

总之,茶作为中国传统的文化遗产,无论是品饮、泡制还是茶道的演绎,都非常值得我们去学习和体验。在长时间的研究和实践中,我对于茶的品饮、泡制和益处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通过品饮茶需要注重环境,泡制茶需要把握时间和温度,了解茶的益处能让人更好地享受茶带来的好处,茶道的学习也能够带来乐趣和灵感。茶的世界是如此广阔而美好,我会继续不断地探索和学习。

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篇十一

3)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4)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5)人民就应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赫拉克利特。

6)法律就应是铁的,像铁锁那样。——高尔基(苏)《我的大学》。

7)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9)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13)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14)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5)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奥维德。

16)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17)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18)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20)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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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篇十二

畜牧生产是农业生产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它对于国家的经济和粮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在我多年的从业经历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畜牧方面的重要性以及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本文将围绕着该主题展开,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科学的养殖管理

养殖管理是畜牧生产中至关重要的环节。科学的养殖管理可以提高畜禽的生产性能和健康水平,从而实现最大化的产出。模式化的养殖场设计、有效的饲养制度以及定期的健康检查都是科学养殖管理的关键要素。我在实践中发现,养殖场的合理布局和设备的科学选用是提高养殖效益的基础。同时,定期对畜禽进行体检和疫苗接种等工作也非常重要,只有保证畜禽的健康状态,才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段:合理的饲料配方

充足的饲料供应是畜牧生产的基础条件,合理的饲料配置是保证畜牧生产效益的重要因素。饲料配方需要根据不同品种、不同阶段的畜禽需求来确定。养殖者需要了解不同饲料的营养成分,根据畜禽生长的特点和需要进行饲养。此外,饲料的质量也非常重要,养殖者需要选择优质的饲料品牌,确保饲料的营养成分符合生产需求。只有合理的饲料配方和高质量的饲料,才能提高畜禽生长的速度和生产的效益。

第四段:疾病防控

畜牧生产中,疾病的防控是至关重要的。疾病的爆发不仅会导致畜禽的死亡,还会对整个养殖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预防疾病的发生,养殖者需要定期做好畜禽的疫苗接种工作,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饲养环境的清洁和卫生。同时,定期检查畜禽的身体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减少疾病的传播和扩散。疾病的防控是保障养殖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五段:新技术的应用

随着科技的进步,畜牧业也在不断转型升级。新技术的应用对于提高畜牧业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产品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例如,现代化的自动化喂养系统、智能化的养殖环境监控设备等,可以提高养殖效率,降低人力成本。此外,基因工程和生物技术的应用也可以改良畜禽品种,提高生长速度和产出质量。新技术的应用将推动畜牧业向更加智能化、绿色化的方向发展。

结尾段:

畜牧方面的心得体会是多年来积累的宝贵经验,也是未来畜牧业发展的指导方针。作为养殖者,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探索,不断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提高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做好畜牧生产工作。相信随着我们的不断努力,畜牧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篇十三

美国卡特勒(kotlor)教授认为:产品是指市场上提供的、满足人们各种消费欲望的所有实物、服务、人、场所、组织以及意见。继而提出产品的三层次理论:产品核心层、产品有形层、产品延伸层。从产品消费角度看,产品核心层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时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所追求和获得的基本消费利益,即产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本质之所在。产品的有形层是指产品组成中消费者或用户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产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内在质量及其促销成分,即包装、质量、价格、商标、品名、色调以及消费品的设计风格和工业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该层各因素的综合作用,构成了产品的核心的基础。产品的延伸层,包括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消费者剩余)。如送货上门、维修护理、质量保证、安装调试、信息指导及资金融通,还包括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商誉「8」。由此可见,在卡氏关于产品的定义中,涵盖了有物(包装了动产与不动产)和无形物(智力产品、劳动力资源、服务)等。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只归属应然层面,是理想类型,实然法基于各种考量因素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回应。

而对于商品,马克思将它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包括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它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们付出劳动的物品;三是它还是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物品;四是通过有代价的交换方式来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9」。

看来,依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定义,还不能实现商品与产品在价值内涵到形式外延的顺利对接。不可否认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物我们称之为商品,但法并不认可其是产品,如下文将提到的原农产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明星肖像的使用权等等。产品是与生产者密切相关的,而商品是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的。所以,产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们是种和属的关系。

2.实然法意义上的产品。

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生产者、产品作为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础,有理由得到国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企业、消费者及学界的关注。确定产品责任(甚或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法律责任),是以抓住产品这一“纲”或“领”为已足的。

(1)国外之立法例。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可见,美国产品安全法律中的产品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且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无论是否进行过加工)。对于电,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将其确定为:“人类能够制造或者生产、控制、输送的一种可消费的能源产品”;对于书籍,美国法院规定:对于因提供不精确的书面材料导致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对于软件,普通软件用于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视之为产品,专业软件以提供服务为目的,被排斥在产品范围之外。对于血液,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个个案裁定中将其视为产品;对于天然气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诉讼西北天然气公司的案件审理中将其视为产品。

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的《关于对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中,将产品定义为“所有的动产,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者不动产之一部分的物以及电,但是不包括原始农产品和猎物”;但是欧共体允许成员国背离关于原始农业产品和猎物不属于产品的规定。1987年英国将该指令纳入国内法,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将产品定义为“任何产品或者电,且包括不论是作为零部件还是作为原材料的或者作为其他东西组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但是未加工的捕获物或者农产品不在产品范畴”。德国于1989年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界定为: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产品(天然农产品),只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本法同样适用于狩猎物品。由上可见,欧盟国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征是以农产品易受到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产生潜在的缺陷及难以确定缺陷的来源为由,将其排除在产品范畴之外。

(2)中国之立法例。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3)专家关于应然法之建议。

梁建议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条对产品作了如下定义: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导线传输中的电,视为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节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节规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下称王建议稿)第九十一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下列用于销售的物,视为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下列用于销售的物,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除外;(二)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

(4)评说。

就我国法律关于产品的定义与外国立法例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美国、欧盟有关法律(前者并没有成为各州都采用的法律,笔者注)关于产品的定义相对较为科学,实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现实中对应然性之要求,产品所及范围较为广泛,特别是美国商务部出台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的范围由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扩大到了服务(如电能)及智力(如专利)等无形物。反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关于产品的定义,充分暴露了其滞后性,并且在定义上出现了概念到概念之语义重复错误,即用“产品”之语词来解释产品。二是大都将原农产品(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狩猎物等排除产品范围之外。三是关于产品之所以称之为“产品”的条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给予明确的厘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给出涵义上的限缩。那么,农产品经过种植、施肥、收割、晾晒、保存等过程算不算加工、制作?物(包括有形物及无形物)经过经加工、制作后只有用于销售才算产品?生产者将生产出来的物用于公益捐助,此时之物算不算产品?四是梁建议稿和王建议稿在对产品概念进行界定时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相结合的模式,相对较为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梁建议稿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前进了一步,用动产替换了产品,且范围上增加了电能。由于过于强调概括陈述方式,所以在用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产品概念外延时,在内容上就显得不够充分,没有体现“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又向前迈了一步,但其在对特殊性产品加以列举时却将商品房排除在产品之外,这在实践中将会极大影响到消费者(购房者)的权益。另外,使用“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等话语不够严谨,容易使人产生质疑。即用“初加工”之语词修饰农产品极为不妥。根据我国目前有些农产品存在药物残留超标等实际情况,应将经过初加工的原农业产出品列入产品范围,使消费者通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传达的信息进行责任溯源。因此,将其改为“未经加工的原农(林、水)产品,且采、摘等不视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们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产品的目的性问题。正如前面所述,经过加工、制作的物不是仅用于销售才成为产品,物成为产品后还用于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规定物品只有用于转让、贸易、商业销售才可能成为产品。该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成为产品的条件不限于销售,因为它可能还有更广泛的途径为人们所使用,如果将其限定于销售,就会出现不能很好解决赠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产品责任问题。因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所以,有必要将赠予、出租等方式下的产品流通形式,囊括于产品成为产品的条件中去。

所以,笔者以为产品的概念应定限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使用的有体物和无体物。销售、租赁、赠予、展示、广告等均视为使用。特殊情况下,自用也视为本法意义上的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体物和无体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二)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三)电能;(四)书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该书籍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方法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图、菜式指导等;(五)著作权及工业知识产权;(六)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七)供别人食用或作为工业品原料的原农(林、水)产品。

(三)关于产品标识。

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通过一系列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向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对方传达的以便使其识别生产者、产品及产品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构成的信息集或者搭建的信息平台。对消费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区别,使消费者购买定向而不是转向。对于监管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为监管指示方向。因此,规范产品标识意义重大,生产者必须依法披露产品信息。

在现实中,在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三个阵营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横向层面的不对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与生产者进行对抗,而监管者由于体制的约束也很难跟上生产者对市场、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基因于产品的质量、性能、成份、技术状况等因素具有的内在性、隐蔽性等特点,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实际上根本不清楚生产者的产品底细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对于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彻底性。

(二)纵向层面的不对称。一方面消费者对生产者未来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些可怜透顶的知识和信息,他们根本不清楚与其将来的交易是怎样的,以及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监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较少,从而影响到其做出决策的正确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终导致监管力度和广度出现折扣。在中国语境下,交易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得到的信息补偿较少。不同于消费者,监管者因为国家公权力执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过执法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信息补偿。

(三)三维场景的不对称性及扰动性。基于以上两个层面的产品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三元互动的资源配置架构中,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为的控制。在这场控制与反控制的对抗中,最占优势的一方自然是生产者,最弱一方显然是消费者,监管者由于其公权性质,其一直在二者之间徘徊,成为三者架构中的扰动因素。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和广度,扰动性就会变小,架构就会更稳定,交易就会趋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沟通管道较少,成效不高。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响到了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强化了扰动的相差。产品信息不对称的产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产者会利用其占有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谋利从而置消费者、社会及国家利益于不顾。它们会通过隐蔽性方式(全面控制产品信息),进行道德冒险,实施败德行为,以逃避监管,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不法或不当利益。如不法商人通过对产品信息的干扰,去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力,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匿(不依法在产品上进行标注)起来,并对自己的产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产品的正面因素来释放信号,博取消费者对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变消费者的态度,产生购买转向。将本来或潜在属于他人的消费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转向「18」。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机会在生产源头通过对产品的标识、标注、标签等进行规范而达致扼制目的。而监管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果能够积极采取“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其产生的外部性通常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监管成本。

(一)披露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标准。该标准意味着生产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真实是基因于诚实信用的主客观的一致性。真实的概念是如此的难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义。所以,它只能在个案中去找寻。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为68(忽略允差)。对此,可以判定该生产者标注不真实(本文不论及生产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这对于那些喜欢纯棉产品的消费者的欲望的满足来说,就是一种莫大的损害,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从中可以看到,如果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不真实的信息越多,对广大消费者的危害愈深,监管者的监管成本也就越高。为了确保生产者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得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等对此都作了硬性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是真实的,并进一步规定了生产者披露不真实信息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披露产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标准。那种希望生产者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的诉求超越了生产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围,所以理性的判定标准是还有哪些消费者需要的信息生产者没有披露出来。监管者的监管目的就在于让这些被生产者占有的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越来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护生产者的商业秘密与规管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之间必须有一个界限,在商业秘密的界限以外,应尽量挤压生产者信息容量空间。那种认为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的观点「19」过于偏激和狭隘。因为产品标识上的信息点大部分是独立的,分别具有不同的功用。尽管从整体上看,它们会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作出评估、鉴别、决定的过程)、公平交易权及监管者的监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况下,生产者的“真实的谎言”并不会对上述权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条件下,有些委托方(生产者)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就会要求产品实际生产厂,在产品标识上的“生产厂”栏中只能标注委托方(生产者)的名称,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方(生产者)从形式上是在“撒谎”(即不符合真实性标准),因为它没有全面披露产品的实际生产厂。但是,它却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相关规制。

(三)披露产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对消费者、监管者来说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t恤衫(半袖)上的标识上披露:产品是谁生产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温条件下洗涤等信息,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监管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标注了什么人穿着好看,应该夏季穿等信息,对消费者及监管者来说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产品信息的最新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必须将其掌握或获知的关于产品的最新信息在产品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如向监管者报告,通过媒体发布说明性广告)向消费者、监管者披露。如产品存在潜在的缺陷应予召回等情形。如果发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实,生产者就必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该信息予以持续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1号的生产者,用上年度馅料生产月饼的生产者等,都必须及时、充分地披露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

(五)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获得性标准。该标准又称易查找性、易查询性标准。该标准是指生产者所披露的产品信息能够比较容易地为一般消费者、监管者获得、查询和查找。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产品上通过标识予以披露。实践中,列入最难查找的信息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对此下文将会论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销时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能够公开的资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四是将有关产品信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种方式由于信息通过产品标识直接传递到消费者,所以对消费者的来说也最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产品本身特点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第二种方式虽然扩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围,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处所,但对于居住地比较偏远的消费者意义不大;第三种方式中,监管者的地位决定了它获得有关产品的信息在量上会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但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考量,对在生产上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进行查处的同时,它会延迟和控制产品信息向外部传递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种产品信息披露方式虽然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但是,实际证明此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生产者基于消费者、社会及监管者的巨大压力而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缺陷越野车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证。

(六)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识别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应当能让一般消费者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时能够使消费者、监管者将此产品与彼产品分开,并据此作出合理的鉴别、评价、选择、决定。根据这一标准,除因应行政监管之需要,在产品标识上标注的信息及公开的资料、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词尽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的用语。

由于产品安全是诱发产品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规制的意义在于: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这一计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费者、监管者等迅速计算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间,并以此为参照,做出消费定向或监管决定;二是生产者的明示担保表示。这就意味着该种产品只要按照生产者提供的信息正确使用,它就应该是安全的;三是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民用煤气钢瓶等产品,到期后消费者自己无法处置,又不能当作垃圾丢掉。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召回(产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据经济学中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消费者是生产者的代理人,生产者生产出产品,委托消费者来消费。从此关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是生产者,它有义务保证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气瓶来说,生产者无异于把一颗炸弹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费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让生产者去这样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为一种明示的承诺,它对于生产者来说在安全使用期内无疑是一个时时刻刻都会存在的巨大压力。所以,它们必须尽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系数,以保证他们极力“吹嘘”的后续生产的产品在安全使用期内能够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还是消费者、监管者监督生产者的一个有力证据。从生产者角度考量,产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为人们用新产品替换旧产品可能性越高,生产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产品销售出去。所以,生产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产品安全使用期缩短。如一种安全使用期为6年的产品,生产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设定为3年。目前,中国还无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管。这也就意味着前面提到的监督仅能维系在道德的层面,这对于社会来说就存在着生产者肆无忌惮地“理性”选择败德行为从而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这种利益每增大一个幅度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消费者、监管者等行动够迅速的话,那么,这种败德因为他们的宣传从而变得社会难以容忍的时候,就会有可能由道德层面的强制上升到法律强制。所以,道德的监督不能少。

我们还必须充分地注意到,随着竞争的充分性的不断提高,源自产品本身利润的大幅度减少,生产者将产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务层面(前已述及)已变成了一个“不得不”的选择。下游服务利润的丰厚可能诱使生产者故意在产品或包装上披露一些错误的信息,它可能不会导致产品本身的重大损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费者无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组建的专业应急机构(如维修公司等)。它的后续服务可能是优质的,但是,它的价格也是畸高的。所以,为了尽量不让一件新购的产品用了没有多久就修来修去,我们就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制。

另外,还需将产品的净含量与产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区别开。前者是就整个产品而言,即一定计量单位下产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则是指组成或构成产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净含量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为68。

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标注定量,表明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等。它还承诺这一定量在相同的条件下具有持续地稳定性、精确性,也就是说暗含着生产者已作了如下保证:售予a和售予b的产品在量值上的差别是微乎其微的。a和b获得了消费满足感或贸易机会是等同的,不会因为偏见使a和b之间有什么不同。另外,这也是对其商誉的一种检验。产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场,就意味着生产者会遭受千千万万挑剔的消费者的不停地诸如短秤缺量等指责。如果生产者不能迅速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该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证他所“吹嘘”的量值与实际含量的之间的差值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过程中,生产者的商誉得以建立或进一步增值。

(一)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

揭露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从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24」。究于此,笔者以为,瑕疵信息是指生产者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不真实的、少披露的信息点从而被其这种行为玷污的整个信息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实际上含棉仅为68。后者如应用中文标注足球的名称却未标注之情形。由于上述标注不真实或标注纰漏,导致整个信息集即标识存在瑕疵。它的后果是:一是时刻影响着消费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获得了不该获得正外部性(如商誉的增值、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信息的归属。

依笔者之见,瑕疵信息虽然有属于它自己的概念,但它并不应过于独立而游离于产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说它应被产品缺陷所整合。关于产品缺陷之定义,有以下几种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国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危险的缺陷状态”「25」;二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将产品的缺陷定义为:(1)考虑到所有下列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限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如a.产品的说明;b.能够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时间。(2)不得以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陷「26」;三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结合以上引述,可以将产品缺陷作如下分类:第一类是设计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车公司对某款越野车采取的全球召回行动就是因为刹车系统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所导致的;第二类是制造缺陷。如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第三类信息缺陷(瑕疵信息)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于人理解等。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瑕疵信息理应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一样,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即为产品有缺陷。事实上,绝大部分关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产品标识标注(用语有“标志”、“标签”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gb7718—20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如何进行标注进行了详尽地规制。所以,那种认为瑕疵信息不属于产品缺陷范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没有法律为依凭的。

(三)生产者披露瑕疵信息的责任。

无论生产者基于何种利益考量,如果他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瑕疵信息就有可能或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产品责任(民事责任)。由于瑕疵信息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这就意味着生产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二是产品行政责任。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有瑕疵肯定会承担一定行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就是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还有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但后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产品刑事责任。生产者因披露瑕疵信息获刑的情况极为少见,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我国刑法能够对此予以规制的法条限于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中。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生产者承担刑事责任所依据的证据的起点就是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如成份、等级等信息。

实践证明,我国《产品质量法》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了极为积极地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法的滞后性造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法》与现实的严重脱节。因此,极需对其进行修订。

(一)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名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而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一个特征就是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从而更强调责任。所以,作为调整生产者(包括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行为的法律,主旨应指向生产者责任方面。究于此,有必要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一名称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以强化生产者(包括销售者)责任。

(二)删除关于认证认可等规定。原因在于,认证认可的商业性质远大于监管性质。况且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行政法规阶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科学地对产品进行定义(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关于何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批发者等相关主体的阐述。由于生产者是产品责任和产品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量,都应该有规制其本身的条款。

(五)科学界定标识、标注、标签、标志等概念。标识不合格、标签不合格、标志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实务界争议较大。往往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标识上标注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只有68。在这种情况下,依产品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品,但是在适用具体法条时却出现了问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处罚还是以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标志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作责令改正处理呢?鉴于此,笔者以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应作如下修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充分、易得等,并标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通用名称;3.有中文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如生产者与产品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必须分别予以标注。上述名称和地址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如果产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未添加某种成份或最终产品不含有某种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别要求,不得标注“不添加某种成份加工、制作”及“不含有某种成份”等类似信息,也不得标注“秘制”、“特制”、“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信息;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最大表面上的显著位置用不小于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数字的组合清晰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标识必须使用不可刷洗的激光喷码,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喷墨码。并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是,该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是生产者、销售者的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和证据,除非生产者、销售者能够提供极为充分地证据和事实证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标说明已足够引起一般人而不是专业人士的充分注意,并且只要采取了这种注意就不会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

(六)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未用中文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产品的生产者(如生产者与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未分别予以标注)的依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的,处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时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

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篇十四

5)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西塞罗。

6)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7)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8)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9)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达雷尔。

10)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11)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12)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谚。

14)程序是法治和恣意人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15)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宋·苏辙。

17)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波洛克。

18)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篇十五

1)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9)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4)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15)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16)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18)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9)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20)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篇十六

3)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4)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8)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战国)《管子·法法》。

9)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10)凡法始立必有病。――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11)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12)法小弛则是非驳。――刘禹锡(唐)《天论上》。

13)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14)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崔敦礼(宋)《刍言》。

19)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20)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篇十七

4)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5)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8)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9)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10)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14)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战国)《管子·法法》。

15)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16)凡法始立必有病。――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17)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18)法小弛则是非驳。――刘禹锡(唐)《天论上》。

19)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20)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崔敦礼(宋)《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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