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实用1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02 23:46:30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实用18篇)
时间:2023-11-02 23:46:30     小编:ZS文王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抓住问题的关键,为今后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写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需要我们站在读者的角度,清晰地传达出自己的思想和观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和帮助。这些范文囊括了各个领域的心得体会,包括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大家可以借鉴其中的优点和经验,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总结和反思。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是一个自我认知和成长的过程,希望大家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思维和创造力,写下一篇独属于自己的完美心得体会。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高校教师是培养人才的关键力量,他们的教学质量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效果和终身发展。为了规范高校教师的行为准则和提升他们的工作水平,高校教师工作条例应运而生。下面,笔者将从五个方面分享我对高校教师工作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高校教师工作条例明确了教师的专业行为准则。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他们不仅要在课堂上进行教学,还要在职业道德方面起到示范作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教师应具备的素质与能力,促使教师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在实践中,我明白了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应时刻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以良好的品德与行为要求自己,才能更好地引导学生。

其次,高校教师工作条例规定了教师的教学职责和责任。条例明确要求教师要严格备课、精心教学、积极辅导学生。这就要求教师提高自身专业素养,深入了解教学内容,修炼教学艺术。通过这些要求,条例提醒了我作为一名教师,除了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走向所向往的未来。

第三,高校教师工作条例明确了教师的科研与创新要求。高校教师不仅仅是教书育人,还要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通过执行这些要求,教师们可以不断提升自身的学识水平和研究能力,推动学科的发展。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教师应加强与业界合作,紧跟时代发展的脚步,不断创新教学方式和内容,使教育更加贴近实际、拓展学生视野。

第四,高校教师工作条例强调了师生关系和校园文化建设。条例明确规定了教师应积极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和互信互敬的态度。高校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教师应理解学生的特殊需求,关心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同时,条例还要求教师要积极参与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热爱学校、奉献精神的行为模范。这使我深刻认识到高校教师不仅仅是个别教师的事业,更是整个学校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高校教师工作条例为教师的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和福利,涵盖到教师的工资福利、职称评审、岗位晋升等方面。这对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供了有力保障,促使教师更好地担起工作责任和提高工作质量。同时,条例中也有清晰的违法行为禁止,维护了教师的正当权益,给教师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教师工作更加规范和可靠。

综上所述,高校教师工作条例是一项有力的管理工具,明确了教师的行为规范和职责要求。通过执行这些条例,教师可以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和职责,提高教学质量和工作水平,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我将始终坚守工作条例,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为培养更多优秀人才做出自己的贡献。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教师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高校教师作为高等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重要任务。为了更好地规范高校教师的工作行为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我国出台了《高校教师工作条例》。我通过研读和实践,深刻体会到了这部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我将从明确职责、规范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发展和加强监督五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高校教师工作条例》明确了教师的基本职责,使得教师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更加明确了方向。教师手握着培养和传承文化的重任,因此他们应该具备高尚的师德,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条例规定,教师要树立教书育人的理念,注重培养和引导学生的综合素质。通过条例的规范,我明确了自己作为高校教师的责任和使命,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面对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

其次,条例为教师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促使教师们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师是学生的楷模和引路人,要求教师要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保持道德的高尚性。条例规定,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作弊、不剽窃,注重诚信。作为一名教师,我明白了要遵守规范,严守底线,不抄袭和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这让我深感职业操守的重要性,也让我更加珍视自己的职业荣誉。

第三,条例保护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教师的工作是全社会所关注的,但长期以来,教师的福利待遇并不平等。而《高校教师工作条例》规定,高校教师的待遇应与其工作贡献相匹配,合理保障教师的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这让我深感职业的尊严和合法权益的保障是教师工作的基本要求。只有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才能更好地投入到教学和科研中去。

第四,条例促进了高校教师的发展。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除了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高校教师工作条例》规定,高校应当为教师提供进修学习和职业发展的机会,推动教师不断提升能力和素质。这让我认识到,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才能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不断变革的需求,不断进步和成长。

最后,条例加强了对高校教师的监督和管理。条例规定,高校应当建立相关的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管理制度,对教师的教学、科研和师德进行评价。通过加强对教师的监督,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我对这一点尤为重视,明白了自身要接受各方面的评价和监督,才能不断完善自己的教学水平。

综上所述,通过研读《高校教师工作条例》,我深刻感受到了这部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明确了高校教师的基本职责和规范行为,保护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教师的发展,并加强了对教师的监督与管理。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我将一如既往地尊重这部条例,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为培养更多的人才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5月1日起,国家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与旧条例相比,新信访条例有90%的内容做了修订,新精神、新规定非常多。在我看来,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另外,在新《信访条例》总则中,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被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被引申为“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我注意到,有三个“应当”条目尤为醒目: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当然,新版《信访条例》并没有无节制地扩张信访主体的诉求权利,而是在强化中又有规范。新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权利行使和保护都不能偏离法律航线和理性尺度。

细读新《信访条例》中的严厉措辞、饱含问责要义的约束性条目,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打造责任政府的力度清晰可鉴。 由此可见,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加强党的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一大路径。

信访有其以柔克刚的优势,它能以适当的人治性制度缓和法治在一定情形下的过分僵硬和过分刚性。但信访并非权利救济和保障的独木桥,信“访”更应信“法”。 不可否认,中国信访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一些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一股对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的抵消力。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承载了太多的不合理责任,已感力不从心。 正如众多专家呼吁的那样,社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访活动一条独木桥可走,信访不可能也不应当“包罗万象”、“包打天下”;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的应通过国家法律的渠道来实现。

新版《信访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新版《信访条例》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势头良好,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这对我们提高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作为一名学校的行政后勤人员,更应尽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近日,乡镇教师工作条例正式出台,这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政策法规,对于乡镇教师的工作和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保障。作为一名乡镇教师,我对这项条例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在实践中,我深感这项条例对于乡镇教师的工作条件、教育资源和职业发展路径的改善,给了我们更多的动力和信心。本文将从乡镇教师工作条例的出台背景、对工作条件的改善、对教育资源的改善、对职业发展的改善以及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改善等方面,进行连贯的阐述和分析。

首先,乡镇教师工作条例的出台是对我国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农村地区教育水平相对较低,乡镇教师面临着许多困境,比如缺乏师资、教学设备落后等。乡镇教师工作条例的颁布,弥补了农村地区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漏洞。这项条例明确了乡镇教师的权益,明确了责任和义务,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其次,乡镇教师工作条例为乡镇教师的工作条件提供了更大的改善空间。在乡镇教师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乡镇教师的人身安全、劳动保障和社会福利等权益。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意味着我们可以更加安心地从事教育工作,不用再担心与学生之间发生冲突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同时,这也为乡镇教师的薪资待遇、职称评聘等方面提供了更多的保障,提高了我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再次,乡镇教师工作条例也为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改善提供了新的途径。在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学校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设备和教育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乡镇教师工作条例鼓励优秀的教师到乡镇地区任教,通过派岗计划和引才政策,吸引更多的优秀教师来到乡镇学校执教。这将有助于提升乡镇教育的质量和水平,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为农村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机会和发展环境。

此外,乡镇教师工作条例也为乡镇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路径和机会。在过去,乡镇教师常常因为教育资源和发展机会的相对匮乏而感到迷茫和无力。通过乡镇教师工作条例的出台,乡镇教师可以更加便捷地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同时也为乡镇教师的职称评聘提供了更加公正、公平的机制。这将激励乡镇教师更加努力地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能力,为乡村教育事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最后,乡镇教师工作条例也促进了乡镇教师队伍建设的提升。优秀的教师是乡镇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而条例的出台,无疑会为乡镇教师队伍的建设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通过条例的规定,乡镇教师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将更加科学和规范,优秀的教师有更多的机会得到应有的培养和提升,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乡镇教师队伍。

总之,乡镇教师工作条例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为乡镇教育的发展和乡镇教师的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作为乡镇教师,我们应该珍惜这个机会,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和专业能力,为乡村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相信在条例的指引下,乡镇教师队伍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团建设,切实贯彻落实“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团支部工作的思想:以党的中心工作为重点,全面活跃团的工作,培养新世纪的合格人才。团支部必须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广泛、活跃有效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 团支部的基本任务:

1、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执行党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开展符合青年特点的各种生产、文体和公益活动。

2、围绕党政中心开展敬业爱岗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岗位奉献、岗位成才;同时,要加强公民意识和法制教育,引导团员青年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多做奉献。

3、接收团员,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表彰先进,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

4、加强团员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监督团员履行义务,保障团员所享受的权利。

5、教育和带领团员青年同一切危害党和国家利益,损害共青团光荣称号的不良行为做斗争。 第四条 团支部工作的基本原则:

1、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2、代表维护青年利益,引导青年健康成长。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团支部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同时接受同级行政的帮助和指导。

第六条 团支部应围绕单位的“急、难、险、重、新”任务,积极开展突击活动和达标争先创优活动,当好党的助手、行政的帮手。

第二章 团支部建设

第七条 团支部组织设置原则:

1、凡有三名以上团员的单位,均可建立团支部。

2、组建团支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将团支部“以大化小”或“集小合大”,以适应我管理区的特点,便于开展团的工作。

第八条

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按照选举的基本程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至两年。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推荐、组织考察提议和团员直接选举的办法,青年党员可以担任支部委员会成员。团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团员大会和上级团组织负责,负责处理和领导支部日常工作。

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支部团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支部团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支部的重大问题,如贯彻执行上级团组织的决定、制定支部工作计划、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接收新团员、决定对犯错误的团员的处分等,都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支部委员会可以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交团员大会讨论决定。第九条 团支部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团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如果支部委员会发现团员大会的决议不正确,可请求上级团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支部大会决定。

第九条 团小组的基本任务:

在团支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团员努力完成团支部布置的各项任务;接受团员的汇报,有针对性地做好团员思想工作;定期开展小组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协助支部活动和业余文体活动。

第十条 团的基层工作干部是团的工作最基本的骨干力量,又是党政干部队伍的重要后备力量。因此,必须做好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把热心团的工作、责任感强、组织能力好的团员或青年党员选举到团的支部委员会来充实基层团干部队伍。

第三章 团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三会二制一课”制度内容: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课。

第十二条 团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1、团支部每季应召开一次支部大会。会前要做好准备,内容应及早通知。流动分散的团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几次召开。

2、团支部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团小组会,互通情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

3、团小组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团小组会,传达支部决议、决定和要求,落实具体工作。

4、团支部每年应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工作,沟通思想。

5、团支部每季度至少要上一次团课。

6、外出助勤、短期培训和长期出差的团员,应凭临时团组织关系或团员证参加当地的团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 团支部组织生活方式,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组织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 团员证分级管理制度

团支部主要负责:每月收缴团费时在团员证内团费收缴卡中注明;根据《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团委规定的团籍注册时间,组织团员进行年度团籍注册后,段团委将根据各支部团籍报告修订《团员登记册》。

第十五条 团员教育评议制度:

1、团员教育评议制度是团支部定期对团员进行正面教育、提高团员意识、开展自我批评的工作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工作每年一次。教育评议工作分民主评议、评议表彰及组织处理三个阶段。

2、对民主评议中评出的优秀团员、合格团员,团支部应办理年度注册手续,并在团员注册栏内注明“教育评议活动注册”。对已评出的经帮助可以合格的团员暂缓注册,并提出限制改正措施;对已评出的不合格团员,经教育帮助仍不改进的,团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团纪处分甚至开除团籍。处理和处分团员均按正常组织程序进行。第十六条 团支部汇报请示制度:

1、团支部每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和本月的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种活动。

2、团员每季度应向支委会(团小组长)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3、团小组长每季度向支委会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内容是:执行团支部大会决议的情况,支部布置工作的落实、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团员青年思想状况、建议及要求等。

4、团支部委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每月向支部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七条 团员考核制度

1、团支部应建立健全团员的评比制度,每年按达标创优标准对团员至少进行一次考核,公布考评结果。对成绩优异的团员,团支部应向同级党政组织或上级团组织提出建议,给予更高层的表扬或奖励。

2、对团员的考核评比结果应作为评选优秀团员综合表彰的主要依据。

1、确定积极分子。根据青年的表现情况和申请,团支部应建立积极分子花名册,对要求进步的青年有目标、有重点地进行培养。

2、增减考察积极分子。把要求进步的列为积极分子,团支部应指定专人帮助培养,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团的会议和活动,定期给他们上团课,使他们了解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半年时间)。

3、接收积极分子为新团员时。当申请入团的青年积极分子培养成熟,具备入团条件时,团支部应及时做好接收新团员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临时团支部不能发展青年入团,但可以接收青年入团申请,并负责转递到其原工作单位的团组织。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应积极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向党组织提供推荐者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团支部应每季或半年向党支部了解团员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情况,并及时登记入册。

第二十四条 团支部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时应把好“四关”:即对象确定关、教育培养关、推荐关和跟踪考察关,以确保推优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团支部对违反团章,触犯刑法以及路风、路誉,给团风带来严重损害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团员,应当给予批评、帮助,并提出团内处分意见,报请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团章规定,凡年满二十八周岁又未担任团干部职务的团员,在本人提出超龄离团要求时,应及时办理离团手续。

第二十七条 担任团支部委员的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后,应待本届委员会任期满后再办理离团手续。

第五章 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团支部思想政治工作主要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

2、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的教育。

3、团的基本知识、共产主义理想和爱国主义教育。

4、“四有”、“五爱”教育。

5、团性教育。

6、公民意识教育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

第二十九条 共青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通过团的各项活动来完成的,团支部应通过组织座谈会、演讲、出版报、生产突击、义务奉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团支部的后进帮教工作应建立帮教包保制度,要有重点和针对性,每月至少找重点人谈话一次。

第六章 团费收缴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按比例交纳团费。每月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三分之二的0.5%;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三分之二的1%。

第三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支部应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团费的团员,一律按自动退团处理,本支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团费管理

1、对团费建立严格的制度进行妥善管理,严格收缴手续,定期向团员公布收缴情况。

2、团员每月缴纳团费时,团小组长(团支部书记)应做好记录,并在团员证上注明。团小组长向支部缴纳团费时,应将团费收缴记录交支部签名盖章,然后由支部组织委员填写《团支部工作手册》的“团费收缴情况记录”表。团支部向段团委缴纳团费时应填写《团员交纳团费清单》一式两份,段团委应在团支部交来的《团员交纳团费清单》上加盖公章,一份存底,一分交支部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第三管理区团支部,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教师是社会的栋梁,教师的管理工作对于教育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教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教育部颁布了《教师管理工作条例》。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一条例的深入研究和思考,分享我对教师管理工作的心得体会。

《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的颁布对于加强教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为教师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保障了教师享有自己的权益。其次,它规定了教师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提高了教师的工作素质和教学水平。再次,它强调了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促进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总之,教师管理工作条例为教师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管理工作的重点和基础。教师管理工作条例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它明确了教师的职责和义务,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教育理念和职业素养。其次,它加强了教师的职业培训和提升机制,促使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和教育能力。最后,它规定了教师的行为准则,要求教师在教学中遵循科学的方法和方式,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综合素质。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的出台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为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教师管理工作条例在教师队伍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首先,它规定了教师队伍的准则和标准,要求教师具备必要的学历和教育背景,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其次,它加强了教师的聘任和考核制度,鼓励优秀教师的发现和培养。同时,它还规定了教师的晋升和任职机制,激发了教师的创造力和工作热情。通过这些规定和制度的建立,教师管理工作条例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教师考核评价是教师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教师管理工作条例在教师考核评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它规定了教师考核评价的内容和标准,提高了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其次,它要求建立全面、多元的评价机制,注重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学能力的综合评价。最后,它鼓励和支持学校和教师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了教育教学的共同发展。教师管理工作条例为教师考核评价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既保证了评价的公正性,又鼓励了教师的自我提升和发展。

第五段:总结感悟。

通过对《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的学习和思考,我深刻认识到了教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的出台为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将牢记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的要求,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期待着教师管理工作条例能够不断完善和发展,更好地满足教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七

教师是国家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力量,而教师管理工作则是保障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教师管理工作条例是针对教师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通过对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的学习,我深刻感悟到了教师管理的重要性、灵活性和个性化特点,对于今后从事教师管理工作将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的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教师管理的重要性。教师的管理直接关系到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学校的发展。教师是教育的主体和核心,只有通过科学的管理措施和方法,在激励激情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引导教师发挥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因此,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的学习使我认识到管理的重要性,只有做好教师管理工作,才能提高学校的整体发展水平。

其次,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的学习让我了解到教师管理工作的灵活性。教师管理工作条例对于教师的招聘、岗位设置、职称评定、奖惩机制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同时,条例也允许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灵活的操作,以便更好地适应发展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既要遵循条例的规定,又要注意不同学校的差异性,通过具体的操作实践,灵活运用教师管理工作条例,为教师和学校创造一个和谐的管理环境。

此外,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的学习也让我深刻体会到教师管理工作的个性化特点。教师是各有特点和个性的个体,管理工作要因人而异,并注重发挥教师个人的特长。条例规定教师岗位设置应重视各学科特长和实际需要,鼓励教师进行个人发展,给予教师更多的专业发展机会。这要求管理者在教师管理工作中,要注重培养教师个人特点,合理分配资源,为教师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帮助教师实现个人价值。

最后,教师管理工作条例学习的收获还体现在了对于管理者角色转变的认识上。传统的教师管理模式更倾向于以行政管理为主,而教师管理工作条例则明确了管理者应该发挥更广泛的职能。管理者要充分发挥教练、指导员和培养者的角色,注重对教师的激励、培养和支持,使其得以持续发展。这就要求管理者不仅要具备行政管理能力,还要具备教育教学方面的专业素养,不断提高自身管理能力,为学校创造更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综上所述,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的学习使我深刻体会到了教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灵活性和个性化特点,了解到了管理者角色的转变。今后,我将充分运用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教师管理工作,为学校和教师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八

乡镇教师是我国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他们承载着培养下一代的重任。近期,《乡镇教师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为乡镇教师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支持。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这项条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体会。

第二段:加强教师素质培养。

《条例》明确要求乡镇教师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提高教学水平。这要求我们教师要不断学习、不断进取,不仅要掌握扎实的学科知识,还要具备科学教育理念、先进的教学方法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我在实践中发现,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才能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第三段: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条例》对乡镇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调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这要求我们教师要提高管理能力,善于组织协调,合理安排教学时间和任务。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通过规范的管理,可以提高教育教学效果,让学生得到更好的教育。而且,管理的良好实施还能够为教师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激发他们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四段: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

《条例》强调乡镇教师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心、教育和管理学生。这要求我们教师要积极与家长进行沟通,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学生在家庭中的情况,更好地把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在实践中,我发现家长的参与和支持对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与家长的密切合作,我们能够更好地帮助学生成长,培养起他们对学习的兴趣和能力。

第五段:倡导乡村教育多元发展。

《条例》提出要加强乡村教育多元发展,鼓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这要求我们教师要开阔思维、勇于创新,不断探索适合乡村教育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在实践中,我发现通过创新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的探索精神和创造能力。而且,多元发展的乡村教育还能够为各类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实现教育的公平与包容。

结尾段:总结全文。

通过对《乡镇教师工作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理解到这项条例对乡镇教师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支持,同时也对我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我将进一步加强自身素质培养,改善教学管理,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以及推动乡村教育多元发展。相信在条例的引领下,乡镇教师的工作将更加精彩,为乡村学生带来更优质的教育。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九

近年来,我国乡镇教师队伍逐渐壮大,各地的乡镇教师承担着培养下一代的重任。为了规范和促进乡镇教师的工作,我国出台了《乡镇教师工作条例》,这对乡镇教师工作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指导文件。在实际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这个文件的指导力和实践意义。下面,我将围绕乡镇教师工作条例这一主题,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乡镇教师工作条例明确了乡镇教师的基本职责和具体要求。这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工作目标,使我们对自己的职责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条例要求乡镇教师要忠诚于祖国,忠实履行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公平水平。作为乡镇教师,我们要深入领会并践行这些职责和要求,不断加强学习和自我提升,以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教育使命。

其次,乡镇教师工作条例强调了乡镇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是乡镇教师工作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要求乡镇教师要恪守教育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师德师风,以身作则,对学生负责,爱岗敬业。在实际工作中,我深感作为一名乡镇教师,自己不仅要掌握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更要时刻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榜样形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引领和影响学生的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乡镇教师工作条例还规定了乡镇教师的工作条件和待遇。条例明确了教师的劳动时间、工资福利、休假等具体情况,为乡镇教师争取了合理的待遇。在我看来,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政府对乡镇教师的关心和支持,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工作环境和保障。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我可以更加专注于教育教学工作,全身心地投入到学生的教育中去。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乡镇教师工作条例还强调了对乡镇教师的培训和评价。这对于提高乡镇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非常重要。条例规定了乡镇教师应当定期接受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对乡镇教师的考核评价,为乡镇教师提供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机会。我认为,这种强调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需求和动力,只有不断学习进取,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综上所述,乡镇教师工作条例对于规范乡镇教师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作为一名乡镇教师,我深切体会到这个条例的实践意义和引导力。通过遵守条例的要求,我能够更加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和职责,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发扬条例所倡导的优良传统和精神,为乡镇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

教师管理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而教师管理工作条例作为规范教师管理的基本法规,在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学习教师管理工作条例,我深切感受到了其对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并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有效引导教师成长。

教师管理工作条例明确了教师成长的指导原则和方法,强调了以德育为基础、以教学为核心、以发展为导向的教师发展方向。由此,我认识到,作为管理者,我们应该关注教师的职业发展,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只有通过有效的引导和培训,教师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段: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管理工作条例中明确了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在我的实践中,我发现要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就要注重选拔和培养优秀教师,建立健全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加强教师团队合作等方面的工作。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才能培养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段:健全教师管理制度。

教师管理工作条例中明确了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我工作中,我意识到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对于管理教师的行为规范和管理方式的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只有通过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才能实现教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五段: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

教师管理工作条例中还明确了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的重要性。从实践中我体会到,与家长的良好合作和沟通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及时与家长交流,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和需要,教师可以更好地帮助学生解决问题,促使学生在学业和生活上取得更好的成绩。

结尾:

教师管理工作条例对于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教师管理工作条例,我深入理解了教师管理的核心价值和要求,也体悟到了自身在教师管理中的责任和使命。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贯彻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的精神,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一

新版《党组工作条例》(全文)

新版的《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作出了全面规范,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二

6月11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这则8章39条的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了全面规范,对党组的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责。

如何管理好党员、提升党员党性意识、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党组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管好党员应从抓好党组工作开始。

《条例》的正式发布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规范了党组议事程序,对党组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也为党组决策明确了一系列“戒尺”和规矩,必将推动党组发挥更大作用。

如何避免受此前党组制度不完善、没有专门的党内法规、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一些“拍脑袋决策、最后拍屁股走人”的乱决策现象,杜绝资源浪费,确保决策成效,《条例》立下了“责任追究”戒尺,首次确立了党组决策责任追究制,并且高级别地单设“责任追究”章节,规定了今后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等,不但要追究党组书记的责任,还要追究党组成员的责任,并且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将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这就意味着以往“集体决策无过错”的“潜规矩”终结了,严厉的终身责任追究,时刻敲打党组成员决策时,事先更需深入调研,多深思熟虑,心中更要多一份责任,少一份任性,多一点“民心”,少一点“私心”。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条例》的颁布为党组决策提供了制度依据。

发挥党组更大作用,需要让立的“规矩”和“戒尺”掷地有声,只有规矩“明”起来,戒尺“严”起来,党组议事才能规规矩矩。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以《条例》为准则,进一步推进党组工作,增强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坚持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三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密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保护个人和机构的密码安全,各行各业纷纷制定了密码工作条例。笔者在公司实施密码工作条例后,深刻领悟到了密码安全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密码工作条例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作用。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笔者的心得体会。

首先,密码工作条例使我们深入认识到密码保护的重要性。在密码工作条例的指导下,我们逐渐认识到密码泄露对个人和公司的潜在风险,因此加强了密码的管理和保护。在过去,我们常常为了方便而设置简单的密码,或者在多个账户使用相同的密码。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要求,我们要求更复杂的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并且为每个账户设置独立的密码。这种改变不仅提高了我们的密码安全水平,也让我们认识到密码保护的重要性。

其次,密码工作条例提高了我们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在密码工作条例的指导下,我们学习了大量有关网络安全的知识,并了解到了网络攻击的方式和手段。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了网络攻击的威胁性和随时可能发生的可能性,从而更加警觉地保护自己的密码。同时,密码工作条例还规定了密码泄露事件的处理流程,使我们清楚如何应对密码泄露事件,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此外,密码工作条例在加强公司密码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公司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密码安全管理机制。密码工作条例规定了密码设置和使用的标准、密码存储和传输的方式、密码保护的措施等,为公司的密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此外,密码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密码管理的责任和追责机制,明确了各个岗位和部门的责任分工,增强了密码安全管理的效果。

最后,密码工作条例促进了公司文化的转变。密码安全是一项持久性的工作,需要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在密码工作条例的指导下,我们形成了一个共同维护密码安全的文化氛围。员工们积极参与公司密码安全专题讲座、培训等活动,提高了密码安全意识。大家纷纷开始主动关注密码安全,相互提醒使用强、复杂的密码,并定期更换。这种文化转变使得公司整体的密码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综上所述,密码工作条例在个人和公司的密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我们更加重视和加强了密码保护的意识,加强了公司的密码安全管理,提高了密码安全的整体水平。同时,密码工作条例也促进了公司文化的转变,形成了共同维护密码安全的文化氛围。相信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密码安全意识,加强密码保护,共同构建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四

牢牢把握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一定要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贯彻执行军委主席负责制,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警方针,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一方面,对党忠诚,是政法队伍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政法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动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警心,用核心价值观激励斗志。坚持“干警战斗力到哪里,思想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凝聚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积极推进“互联网+政治工作”、加大“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另一方面,政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使命,只有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政法队伍才会倍增强大内生动力,新时代政法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紧要的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来抓,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含党总支部,下 同)建设,促进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 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联 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党支部要 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第三条 党支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 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 织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 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努力完成本 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凡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单位或部门都应当成立 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可与其它单位或部门联合成 立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由联合党支部管理。党支部的设立与撤销,须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审批。第五条 股份制企业,只要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均须 成立党支部。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控股的企业,党支部 由方负责建立、领导。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参股的企业,由股东会协商,委托其中一方党组织负责建立、领导股份制 企业党支部。

第六条 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由于执行临时任务或 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经上级党委或授 权党总支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 新党员,但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七条 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够 3 人时,如果工作需要,在 6 个月内能把党员数增加到 3 人 或 3 人以上的情况下,可保留党支部,但在此期间不能形成 支部决议、决定。超过 6 个月,党员数仍达不到 3 人的,须 报经上级党组织撤销该党支部,剩余党员合并到相邻或相近的党支部。

第八条 党员超过 50 人的单位或部门,可成立党总支 部。党员接近50 人的单位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 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总支部。

第九条 在组织设置上,除依据第四条、第八条外,根 据集团实际情况,行政队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支部;下设若干 队的科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总支部。

第十条 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 委员会由 3 人或 5 人组成,最多不超过 7 人,设支部书记 1 名,并根据支部委员数的多少,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保卫(保密)委员、统战委员等。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 1 人。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 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批准,每届任期 三年。

第十一条 在支部委员会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 原因,支部委员发生缺额,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支部书记和副书记,但不能指派支 部委员。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任期届满,应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换 届选举。

第十三条 凡党员 10 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划分党小组。每个党小组的党员一般不能少于 5 人。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建立党小组,由支委会决定,但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基层党支部必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第十五条 生产工作一线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 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 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 任务。

(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 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 员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和监督重大决 策的实施,促进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重大问题的范围是: 生产经营年度计划,改革改制方案,干部人事变动,工资奖金分配,资金使用计划,职工培训计 划,评选劳模先进,重要规章制度废立修改,等等。

(四)积极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主动为行政排忧解难。

(五)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权益,加强对职工的思 想政治和业务技术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文明和谐建设。

(一)监督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得到贯彻执行。

(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 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开发、人事管理等重大问题提 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三)加强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 廉建设,壮大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

(四)领导企业文明和谐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开 展思想政治工作,培养教育职工,促进队伍稳定。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 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 位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学习科 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党员履行 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 职工的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五)参加本支部有关人事、培训、福利等问题的研究。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第四章 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在党员大 会闭会期间,支部委员会领导党支部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实行“双重负责制”,即:对党 员大会负责,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 的审查和监督;同时,对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上级党组 织汇报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条 加强支委班子建设,使支委会成为组织健 全、政治坚定、公正廉洁、团结协调、开拓进取、群众信任 的领导集体。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 作。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统 一意见后,按照分工进行落实。不管是书记还是委员,在进行党内表决时,一人只有一 票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每个支部委员都要增强委员意识,认真履 行职责,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汇 报思想和工作,接受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支 部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情况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 6 次。科级建制的总支、支部委员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半年、下半年各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应建立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党 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论,学习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业务知识,提高支部委员 的综合素质和领导水平。

第二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尊重群众,依靠 群众,关心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教育,努力为群众 办实事、办好事。

第二十六条 支部书记是支委一班人的“班长”,负责 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党 员大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将单位和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 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二)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 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按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代表党支部参与本单位 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四)经常同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 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 极性。

(五)了解掌握党员、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 导作用。

第二十七条 支部书记的任职条件是:热爱党务工作,努力学习钻研,思想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勤政务实,善于协调,公正廉洁,群众拥护,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解决 实际问题的能力。经组织考察合格。支部书记任职,一般要有三年以上党龄。基层党委报经集团党委同意,可选择若干支部作为试 点,对支部书记进行公开直选。

第二十八条 专职支部书记和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按同级别干部进行管理,享受同等待遇,工资、奖金、福利 等一视同仁。按照规定,专职支部书记可以参加政工职称评 审。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加强对党员的培训学习,坚持对党 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进行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进行科学发展观教育,提高党员的 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在职党员、流动党员和离退休党员 的分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支部 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总支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 一次,与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的自评互评同时进行。以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每年至少对党员进行两次党 课教育,分上半年、下半年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应及时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视情 况不同,为党员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 员活动证。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要增强党员主动交纳党费的意识,使党员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并根据党员工资的变化情 况,及时按规定变更党费交纳比例和金额。党支部每年年底 应将党员党费的交纳情况向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 主,尊重和维护党员权利,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事情 党内先知道,让党员了解党内事务,让党员参与党内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 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 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 党员工作。加强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不断 巩固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第三十六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区站网”等活动,结合活动的开展,给党员分配适当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 经常检查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使党员在活动中受 到教育、得到锻炼,成为基层单位的生产骨干、技术尖子和 后备干部。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党规 党纪教育,对违纪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 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要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根本任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文明和谐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第四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着眼 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既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又尊重 人、理解人、关心人;既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又注重人文关 怀和心理疏导;既解决职工的思想问题,又解决职工的实际 困难,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一条 经常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形势任务教育、优良传统教育、法律 法规教育、企业精神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帮助职工树立正 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职工的集体观念、法制 观念和主人翁意识,激励职工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做出贡献。

第四十二条 积极开展文明和谐创建活动,倡导文明和谐理念,营造文明和谐氛围,构建文明和谐矿区。不断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员工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围绕本单位的 中心任务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的领导,支持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组织职工 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 发挥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所属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部可根据本 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控(参)股企业党组织建设的具体办法,由集团党委另行作出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集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条例相应作废。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六

自12月25日起,《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为目标,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这是原《条例》实施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

党的以来,中央提出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但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诸如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无明确规定,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会职责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地方委员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央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因此,新修订《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条例》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并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此外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创新了《条例》内容,理顺了地方党委机制,能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的发生。

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巩固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二是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规定了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三是对全会和会决策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四是强化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弥补了以往专职副书记因分管太多、各管一个领域而难以着力的局面。五是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为很多缺乏有效酝酿机制的议题提供了平台。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七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更是在各种风险挑战中破浪前行,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民族复兴伟业的领航者。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在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的基础上,增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提出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的自觉性坚定性,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讲政治的知行合一者。要将提升政治能力贯穿于党性锤炼、强警实践的全过程,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断提高鉴别力和敏锐性,在学习状态下思考、在研究状态下工作,着重学习、深刻理解党对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的科学判断,真正认识、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新变化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真正成为党的事业的践行者、平安中国的捍卫者、深化改革的亲历者、群众幸福的维护者,为实现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在当前,就是要围绕《条例》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主动进攻的严打高压态势,不断适应动态化、信息化的新时期社会特点,切实做到听民声、知民意、护民安。坚持“经济发展到哪里,政法机关就服务保障到哪里”“保安全就是最好的服务民生”“化解矛盾、减少阻力就是服务发展”三大理念,以打击护航发展,以服务助推发展,以除患保障发展,担当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先锋队、排头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八

自2015年12月25日起,《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为目标,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这是原《条例》实施20年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

党的以来,中央提出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但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诸如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无明确规定,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会职责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地方委员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央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因此,新修订《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条例》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并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此外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创新了《条例》内容,理顺了地方党委机制,能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的发生。

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巩固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二是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规定了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三是对全会和会决策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四是强化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弥补了以往专职副书记因分管太多、各管一个领域而难以着力的局面。五是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为很多缺乏有效酝酿机制的议题提供了平台。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6954466.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