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能够帮助教师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效率。教案应当与教学大纲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相匹配,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通过教案范例的分享,我们可以了解一下如何利用多媒体手段开展寓教于乐的语文教学。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一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内容有: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无法平等。
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二
章节名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课程类型:理论课
学时:1学时
授课教师:
授课班级:
教材名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三维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通过本节课与上节课内容,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义务。
2、过程与方法目标:通过社会事件的导入和讲解,结合民航机场和航空公司的现状及发展前景,深入浅出地讲授知识。
3、情感与价值观目标:通过知识的讲解,让学生树立保护自身权利、遵守法定义务的理念;引导学生认同和遵守学校的军事化、标准化管理模式,培养学生为标准的军人;使学生认识到生命、健康的可贵,各民族同学之间互相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和睦相处。
教学重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教学难点:人身自由的边界,引导学生遵守军事化、标准化管理模式。教学用具: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学课件和教案,学生作业本,纸条等。
教学方法:使用多媒体设备进行课堂讲解,以教师讲解、学生互动探讨知识、回答问题为主的方法;采用启发的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和练习,巩固知识。教材分析:
本学期教材为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课程,是法律条文的照本宣科和空洞乏味的理论说教。我校是民航职业院校,培养学生为标准化的军人、高端职业化民航员工;本课结合社会事例、民航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前景,积极引导学生了解民航知识和社会基本常识。
学情分析:
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法:
行等社会事例,使学生树立权利和义务并举的理念,防止权利的滥用而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
同时,通过课堂讲解和作业题等形式让学生引起持久和广泛的讨论,最好能够形成全校性的大讨论,从而让学生从心底里接受对于搜查、没收寝室违章物品的做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尽量从根源上杜绝违章电器的使用,尽可能避免由于使用违章电器而触发的火灾事故。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在学生的引导和管理过程中,更应该发起出现火灾如何自救逃生、合理使用灭火器、发生事故时如何疏散人群等急救宣传。通过事故前预防,发生事故中的积极合理处理,事故后的反思、学习,使火灾事故发生的几率尽可能接近零点。
教学内容及过程:
课堂内容导入:
回顾上节课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重点讲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内容之前,通过上节课知识的回顾,起到承上启下和加深记忆知识的作用。)
新课程讲解:
一、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通过图片形式,展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习近平在全国人大的选举过程,引入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通过图片的介绍,向同学们宣传课堂外的知识,如莫言及其作品,诺贝尔奖文学奖,习近平的孝道,国家主席当选的条件等。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规定
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提问?
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学习知识后,迅速让学生总结)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规则:留出思考题,并提问学生回答
年满18周岁精神病人,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案: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没有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能力。(随着医学的发展,精神病人被治愈后,依然有能力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人身自由
(一)宪法37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
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提醒学生在课本的空白处记笔记,并思考:法律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合法搜查需要什么条件呢?(讲解展示搜查证等)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不用搜查证!
(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品的;
(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二)机场安检搜身
链接机场安检小知识:
机场安检三难
(1)由于航班延误而导致旅客第二次安检
(2)对于醉酒旅客安检的苦恼
(3)冬季由于旅客穿着厚重引起的安检麻烦
答案:个人的人身自由不足以对抗公共安全,因此不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
(三)学校搜查学生寝室,收缴违禁物品,是否违法呢?
图片展示之后,安排三分钟的讨论时间。分法纸条,让学生书写观点,每一条观点的背后写上姓名,最后由学生收集后交到教师处,并由学生书写至黑板。(只要言之有理,不论对错,酌情作为平时成绩)
在学生书写过程中,带领学生讲解成都“一环七纵”道路限行的规定和加油站抽烟可能引发的灾难,并讲述“过失纵火罪”,过失引起火灾,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回到学生板书,并公布正确答案。学校发起集中销毁违禁电器做法的合理性。
三、宗教信仰自由
1、宪法第36条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展示图片,介绍几个宗教常识,讲解中介绍学生了解宗教常识,风景名胜,著名人物等。
2、介绍伊斯兰教,转而介绍清真饮食之南航的“新疆航食”。
我们学校新疆学生众多,特别是有独特民族习惯的回族和维吾尔族,他们禁
食猪肉、血液,曾经在四川有“猪是回族祖先”的错误说法,不同民族和宗教的学生住在一起,可能由于平时开玩笑而引起打斗事件,甚至上升为民族仇恨。穆斯林学生与汉族等其他民族同学共同生活学习,同学们应该互相尊重信仰、民族习惯,和平共处。
3、机场和航空公司为不同信仰人群提供礼拜、祈祷场所
图片展示:银川机场、香港机场、迪拜机场建立礼拜或起到地点。
四、知识总结
1、公民的基本权利
2、公民的基本义务
五、练习和巩固
单选7道,判断题5道。
六、上次作业回顾
高考状元拒录事件
2009年,因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少数民族身份作假,北京大学决定放弃录取。此前,由重庆市监察局牵头,公安局、重庆市民宗委、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事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纠正了包括何川洋在内的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31名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
点评:
七、作业(作业1必做,作业2、3中选做一题)
作业1(必做)
1、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
2、宪法规定“执行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3、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4、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作业2
夜里凌晨2点,寝室同学都在熟睡。突然附近寝室有人大声疾呼,“着火了,赶快逃命啊!”门外火势凶猛,大烟弥漫。
住在六楼的你遇到火灾,应该怎样自救?
作业3
你现在是一名首都机场安检员,正在给即将登机的乘客进行安全检查,这时走过来一名酒气熏天的乘客。经过多次提醒,但都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请想办法说服醉酒乘客接受安全检查。
要求:(把你的办法详细写在作业本上,100字以上。
并与你的同桌分别扮演安检员和醉酒乘客,下节课上课进行“情景模拟”演练。)
八、教学反思
高尔基说,“爱孩子是老母鸡都会做的事情,可是要善于教育他们,这是国家的一桩大事,需要才能和全部的生活知识。”给学生讲授知识,不仅仅只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传授做人的道理和如何正确生活的常识。
高校发生火灾事故比较频繁,多是学生偷用违禁物品造成的。除了学校每周的强制检查之外,能够使学生尊重自身的生命,尊重别人的生命,认识到由于自身使用违禁物品而产生危害的严重性。同时,通过宣传、学习,能够正确掌握自救或逃生的技能,这不仅仅是课堂上可以做到的事情,需要全体教师和同仁齐抓共管,安全责任无小事,一个微小的火灾事故,毁掉的不仅仅是学生公寓,更重要的是花季少年对远大理想的追求,以及家人刻骨铭心的伤痛!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三
执教者:张振东
一、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教学难点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建法治意识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成为你们的习惯,因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师:这节法制课我们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 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8、质疑
同学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学生质疑——交流——疑难解惑(师)课后反思: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四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五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逐步增强权利意识,进一步感受宪法与每个人的关系。
过程与方法目标:结合具体案例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
知识与技能目标:知道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了解这些基本权利的含义。
重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难点:人身自由。
1、导入新课。
观看视频,并思考问题。
(1)从视频中,你知道作为公民我们拥有哪些权利?
(3)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是需要注意什么?
学生回答问题。
师:同学们看的都很认真,回答问题的积极性很高。那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请同学们先预习一下课本。
2、讲授新课。
展示新闻:
思考问题:这有利于公民行使什么权利?
学生回答:政治权利和自由。
活动一:投上宝贵的一票。
“我这次回家,主要是来参加村委班子的换届选举。选好村委班子,是搞好村建设的关键。我要珍惜这神圣的一票,选好村里当家人!”从外地打工回家的某村民杨某真诚地说。为了这宝贵神圣的一票,在外打工人员有的按规定写委托书,委托他人代投,有的则借机回乡参加选举。
提问:
(1)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2)公民行使选举权有什么意义?
学生回答: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
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师:以下的人群享受我国宪法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展示图片)学生逐个分析。
案例分析:
2015年4月6日,一段疑似央视著名主持人毕福剑在饭桌上唱评《智取威虎山》视频流出,对开国领袖毛泽东使用了羞辱性词汇,称他“把我们害苦了”......视频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央视表态严肃治理,从4月8日零点起,暂停毕福剑在央视主持的所有节目。4月9日晚,毕福剑在微博中写道:“我个人的言论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我感到非常自责和痛心。我诚恳向社会公众致以深深的歉意。”
思考:。
有同学认为毕福剑的事例说明公民言论不自由?你怎么认为?
学生各抒己见。
师: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但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活动二:探究监督权的行使。
展示漫画:思考图中的公民在行使什么权利?
学生:监督权。
展示材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消除贫困,改善民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围绕推进扶贫开发这一问题,某人大代表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听民声、集民智,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参与,他们纷纷留言。
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所学知识,请你思考下面问题。
(1)网友向人大代表反映问题是在行使哪些政治权利?这样做有什么意义?
(2)网友应该怎样正确行使这些权利?
学生回答:
(1)监督权。公民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对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总结:政治权利与自由。
法律中的定义作用。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政治自由------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监督权------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案例回放:于欢案。
播放视频,思考问题:
(1)于某及其母亲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
(2)该案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学生回答:
(1)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2)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不要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要学会依法维权等。
师:那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人身自由?它包括哪些方面?
学生回答: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的生活。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以下是四位同学的话都涉及到公民的人格尊严,请具体分析并回答:。
甲:“经过协商,照相馆使用了我的照片并付给了我报酬。”
乙:“我现在开始写作了,笔名叫晨曦。”
丙:“他长得胖头胖脑的,我叫他小胖猪。”
丁:“他的手机短信真多,我偷看了一下,什么都没有。”
请分别指出上述四位同学所享受的权利或所侵犯的他人的什么权利?
学生回答:甲的肖像权受到尊重,乙行使了姓名权。丙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丁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1、下列行为中,属于合法搜查的()。
a.冲冲怀疑同桌华华偷了他的手机,对华华进行搜身检查。
b.超市负责人怀疑顾客杨某偷拿超市商品,对他进行强行搜身。
c.公安人员出示搜查证对某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
d.某电器厂为防止产品丢失,对下班的员工搜身检查。
2、下列不属于侵犯我国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是()。
a.小张为其2岁的儿子代为开拆信件。
b.村干部查阅劳教人员给家属的信。
c.父母查看子女储存在电子邮箱上的电子邮件。
d.公安人员出于好奇拆阅居民的信件。
总结:
人身自由包括如下。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四、课堂小结。
本节课我们主要学习和了解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增强权利意识,学会珍惜、爱护、依法行使这些权利,同时也要积极同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自己的各项权利。
五、布置作业。
为了增强我们珍惜权利、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维护权利的意识和观念,请以“我的权利我做主”为主题,设计两句宣传标语;画一幅主题宣传漫画。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二、人身自由。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六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简称政治自由。
(二)政治权利的保障。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提供了政治基础;我国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普通法律,如《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等为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宪法注重政治权利实现的物质保障,如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三)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注意区别:有选举权和能否行使选举权是两回事情)。
2、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3、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要按法律的规定享有和行使,除了遵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外,它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预防制是事前干预的办法;追惩制是事后发现违法予以追究的办法。
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公民因结社的目的不同而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非营利性结社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各国法律通常对政治性结社予以严格限制。1998年10月国务院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行使结社自由应遵循的主要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宪法地位。
三、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七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无法平等。
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八
在此,我们首先要明确,区别于人民,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一)公民和国籍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一.平等 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广播电视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的范围。
(四)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条文:
第6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7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
第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三)休息权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工龄后离职休息,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六)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文化权利和自由
(一)妇女权利
第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第49条【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华侨的正当权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九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众所周知,公民的法律权利内容丰富、范围广泛,既包括基本权利,也包括一般权利。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公民所有的权利都进行规定,宪法规定的只能是一些最重要的权利。尽管基本权利和法律权利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性,但基本权利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基本权利决定了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派生出具体的法律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
(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法律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三)基本权利主体。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法人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同时出现公民和人民两个概念。“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区别主要在于:第一,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第二,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敌对分子。第三,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对分子,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特定义务。此外,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一
所谓基本权利效力,是指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有效地保障人权。基本权利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通过具体主体的权利活动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
在宪法实践中,基本权利效力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广泛性,即基本权利拘束一切国家权力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二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具体性,即基本权利效力通常在具体的事件中得到实现;特定主体在具体的活动中感受权利的价值,并通过具体事件解决围绕效力而发生的宪法争议。三是基本权利效力的现实性,即基本权利为今后的立法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本质上基本权利是调整现实社会中主体活动的具体权利形态,一旦规定在宪法上便具有直接的规范效力。法律对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只是基本权利实现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二)基本权利效力的体现。
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拘束国家权力活动是现代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原则,同时也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基本权利效力具体表现在:
1.基本权利效力对立法权的制约。立法者通过一定形式制定反映民意的法律,推动基本权利价值的具体化。能否制定良法对于法治价值的实现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保障立法过程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宪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目标与原则,对立法者的活动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保障与尊重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约束立法者与立法过程,以防止立法者制定侵害人权的法律。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遵循过剩禁止原则和比例原则,严格规范立法裁量权,以保证立法的民主性。
2.基本权利效力对行政权的制约。基本权利对行政权的活动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有关行政的一切活动都要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以保障行政权的合宪性。受到基本权利效力拘束的行政活动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活动、公务员的活动、公法上的法人及其各种管理行为。当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基本权利效力的拘束功能也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具体发生侵害基本权利时难以把握具体的判断标准与界限。在实践中行政权侵害基本权利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的控制,扩大基本权利在行政权活动领域中的效力,及时解决基本权利与行政权之间出现的各种争议。
3.基本权利效力对司法权的制约。基本权利直接拘束一切司法权的活动,由于司法是保障人权的最后堡垒,人们自然对司法权的行使寄予期望,要求司法活动中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不尊重基本权利价值的司法活动是缺乏正当性基础的,不可能获得必要的社会基础。尽管世界各国采用的司法体制不尽相同,但司法的中立性与权威性有利于在司法领域中实现基本权利的价值。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二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作为统治阶级,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那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地位是一样的,我们每个人都更看重的是自己的权利,所以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块的内容是宪法中的高频考点,考查方式偏向识记性,所以整体难度不大,以下我们就阐述一下考试中最常见的公民的六大基本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我们在司法适用上人人平等,任何人不会因为他的年龄、社会地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政治权利指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中国公民,二是年满十八周岁,三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一个人如果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注意,一是精神病人符合条件的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比如二十岁的精神病人甲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正确的。二是无期徒刑,死刑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比如二十五岁的张三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错误的,因为张三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故其享有政治权利。)。
政治自由指的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注意,一最基础的是言论自由,二我们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一定要在法律限度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是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我们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可以信仰基督教,也可以信仰佛教,国家不会过多的干预我们的信教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团体和势力的干预,我国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监督权又被称为诉愿权,有这五个,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只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申诉、控告、检举。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中最为核心的权利,包含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其中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考点在于“非法”,我们禁止的是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侵犯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的方式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另外在我国只有公安和检察机关可以检查一个人的通信。
1.劳动与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
3.物质帮助权,公民只有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以上就是宪法常考的公民的六大基本权利,偏向识记性,需要大家准确记忆,在考试中难度不大。
【例题】下列哪种情形下公民不享有物质帮助权()。
a.年老b.疾病c.自然灾害d.丧失劳动能力。
【答案】c。解析;公民只有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三
导语:公民权利指作为—个国家的公民所享有的公民资格和与公民资格相关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公民义务是指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享有一定权利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应负的责任。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公民、权利以及义务的概念
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平等性和一致性等特点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要贯彻自传、自治、自养的“三自”政策。
(四)人身自由:其内涵是指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六)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以及物质帮助权
(七)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八)妇女、儿童、老人、婚姻、家庭受保护权
(九)华侨、归侨、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1、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如国家秘密、公共财产、公共秩序、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的义务
5、纳税的义务
参考试题:
1、下列人员当中,是中国公民的有( )
a.一个不久前加入加拿大国籍的华人
b.一个加入中国国籍的美国人
c.一个脱离英联邦成员国并意欲加入中国国籍的人
d.一个土生土长的甘肃籍回族人
答案:bd
2、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当中,哪些人真正享有选举权( )
a.甲是一个年满18周岁的汉族女性
b.乙是一个年满16周岁、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藏族人
c.丙是一个信仰基督教的成年中国人
d.丁是一个仅在中国居住半年的、刚随父母入中国籍的美国少女
答案:ac
3、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人不享有被选举权( )
a.甲是一个未满18周岁的回族人
b.乙是一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满释放犯
c.丙是一个信仰佛教的成年汉人
d.丁是一个18周岁便考上了北大的安徽小伙
答案:ab
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 )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四
一、判断公民资格的唯一标准:国籍。
二、国籍取得的一般理论。
三、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与恢复。
需要注意,《国籍法》是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少数法律之一,在特区出生的,属于“本人出生在中国”,当然取得中国国籍。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五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中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事业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的标志。
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具体到我国的立法实践,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立法为民,重点在于依法配置权力:一方面要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要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第二,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保障人权的意识。尊重与保障人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仆职责,任何政治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考虑人民的利益。强化人权意识也有利于发扬民主,抑制官僚主义。
第三,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忽视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经济发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要求我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第四,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权与自然的关系上,现代人必须认识到,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使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才能使人享有人权。
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权主体非常广泛。宪法不仅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群体的权利。二是权利内容非常广泛。宪法所规定的人权,既包括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六
(一)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文化教育权利则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财产权和继承权外,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
1.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惟一规定在总纲里的基本权利)。
2.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的义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
4.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灾区人民没有获得物质帮助权)。
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特定人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七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指权利能力,而非行为能力。
2、禁止不合理的差别,承认合理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
平等权是相对的,
宪法。
禁止不合理的差别,但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判断差别合理性的基本原则是:是否符合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人的尊严原则;确定差别措施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采取的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存在着合理的联系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见后文,此处不赘述。
(二)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以下子类型。
1、言论自由。
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实际是言论的自然延伸。
内容:(1)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2)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自由设立。
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有两种制度:一是预防制或称事前审查制;二是追惩制。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
3、结社自由。
(1)营利性结社。
(2)非营利性结社。
a.政治性结社。
b.非政治性结社。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核心:尽量不,或者尽量少。
(1)审批限制。
不予许可的情形: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2)地点限制。
不得举行的场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3)时间限制:早六时至晚十时。
三、宗教信仰自由。
1、含义:强调信,不包括创、传。
2、我国宗教团体必须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注意:宗教信仰自由不是政治权利。
四、人身自由(广义)。
五、社会经济权利。
(一)财产权。
1、财产权的概念。
财产权是指所有权,即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2、征收和征用的区别:还不还、急不急、补不补。
(二)劳动权。
劳动权包括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
1、主体:(1)劳动就业权的主体不是所有公民,而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2)取得报酬权的主体不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而是已经付出劳动的公民。
2、劳动的权利义务二重性。
(三)休息权。
1、只有劳动者才享有休息权,如果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就没有休息权;
2、“休息”指带薪休息。
(四)获得物质帮助权。
1、主体要件:公民。注意不是自然人。
2、实质要件: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三种情况之一。
六、文化教育权利。
(一)受教育权。
(二)文化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出版自由不是文化权利而是政治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一)监督权。
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需要重点掌握几种监督权之间的区别:
1.批评和建议的区别在于有没有提出解决方案。
3.申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非追究违法责任,这是它和控告的区别,但申诉和控告常常结合行使。
(二)获得赔偿权。
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或冤狱赔偿)两种形式。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八
1.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包括公民的人身活动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外,还包括身体权、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人格尊严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2)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3.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九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合理地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并成为公民其他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现阶段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等。即使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比如根据法律的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以外,享有申诉权、辩护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与检举权等。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从基本权利体系来看,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也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具体来说,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三是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也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也就是说,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具体表现在:一是客观上的确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予以规定;二是能做到的就规定,能做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度。第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在物质保障方面,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实现权利和自由的物质条件,而且还通过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措施,给予公民必要的物质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如在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申诉控告权等方面,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均不得侵犯,国家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有赔偿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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