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将事情的经验和教训铭记于心,避免重蹈覆辙。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逻辑和条理性,将观点有机地展开和连接,使文章更连贯、明晰。如果你正在写心得体会,可以先阅读一些范文,了解一下基本的写作思路。
危险化学心得体会报告篇一
轻松的生活中,危机总是悄悄潜伏在我们身边,而危险化学品也成为了人们活动范围内不可或缺的物质。近日刚刚结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危险化学品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作用,也教育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知识,下面就是本人从这次活动中总结出来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是重中之重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接触大量的危险化学品,而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成为了重中之重。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期间,我们深刻感受到了组织者对于安全意识的强调,学会了如何准确识别危险化学品、如何妥善管理储存,并且建立了相关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段:日常生活中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
在生活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可避免,而如何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成为了必须面对的难题。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中,我们通过举办宣传讲座、实际案例模拟等多方面方法,深入了解如何在生活中进行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正如我们早已知道的那样,危险化学品的误用或者错误使用,很容易引发事故。因此,关于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知识,将是我们后续的日常事故防范工作的重点。
第三段:进一步提高储存安全意识
在不少生产场所与家庭储存工具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因此,提高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意识成为了许多部门和家庭的重要任务。活动期间,我们学习了各种危险化学品储存需要注意的要点以及储存方式、地点的安全方面问题,通过活动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从而减少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与储存等方面的隐患。
第四段:完善安全标签,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很大的指导意义,这也是保障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在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期间,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使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完善的防范和规范指导。同时,这一工作也提高了人民群众在不确定安全性的情况下,自我防范意识的提升。
第五段:建立危化品事故预警体系
从科学的角度来说,建立危化品事故预警体系,可以让我们更加高效地避免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发生。在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中,活动组织者提高了危险化学品的事故警报标准,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事故预警体系,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安全,也让广大群众感受到了正规管理和健全体系的重要意义。
总之,在这场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期间,我们深刻感悟到了安全意识尤为重要的意义,了解并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提高储存安全意识、完善安全标签、建立事故预警体系等工作的成功推进,更是为我们今后的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期望和希望,为构建安全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希望未来我们能够继续在安全方面的探索中走得更快、更直、更平稳!
危险化学心得体会报告篇二
近年来,随着化学工业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也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随之而来的危险也对社会的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提升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我参加了一次危险化学管理培训课程。在这次培训中,我获益匪浅,收获颇多。
首先,在培训过程中,我明白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绝非一日之功,而是需要全员参与,形成合力。危险化学品管理需要全面的制度建设和管理机制,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这个体系应包括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监测和检测流程、应急预案等。只有全体员工都牢记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按照制度要求执行工作,才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与环境的稳定。
其次,在培训过程中,我了解到了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到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会产生不同的危害,包括火灾、爆炸、中毒等。因此,在化学品管理工作中,要根据危害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于那些特别危险的化学品,要建立严格的存储、运输和使用制度,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身安全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三,在培训过程中,我学习了应急处置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技巧。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尤其是在突发事故中,正确、迅速的应急处置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需要学会如何正确地判断事故的性质和规模,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策。在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危害进一步蔓延。此外,还需要掌握基本的急救常识,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伤者,并减少伤亡。
最后,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感受到了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在危险化学品管理过程中,只有始终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并将其贯彻到日常工作中,才能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不断的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总体来说,通过这次危险化学管理培训,我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我意识到了危险化合物管理的重要性,了解了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害性,并学会了应急处理和急救常识。最重要的是,我明白了只有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不断学习和完善自己的专业素养,才能更好地做好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通过这次培训的捡查,让我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也提高了我个人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意识和能力。同时,培训也让我明白了,危险化学品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员参与,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才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与环境的稳定。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积极应用所学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能力,为保障社会的安全作出我自己的贡献。
危险化学心得体会报告篇三
危险化学物品是指会对人体、财产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品。合理地管理危险化学物品可以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防止产品受损,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因此,危险化学物品管理非常重要。本文将从危险化学物品管理的角度出发,分享一些心得体会,以期能够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和化学管理水平。
为了对危险化学物品进行更好的管理,我们有必要建立一份危险化学品清单。在建立清单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归档和标识,确保这些物品在仓库中得到妥善存放。此外,我们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紧急应对措施,以应对突发情况,随时保障员工的安全。同时,我们需要保证清单及时更新,保证清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测量、控制和监测危险化学物品(250字)。
危险化学品可能会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危险物质或产生化学反应。因此,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我们需要严格按照生产标准和控制标准来操作。同时,我们需要通过测量、监测和控制来确保危险化学品不对员工和环境造成危害。在使用过程中,我们需要将使用量、剩余量和处理量等信息记录下来,以备查证。
四、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知识(300字)。
员工是组织中最重要的资产,对员工的安全保障和知识培训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核心。作为一名管理者,我们需要掌握相关法规、标准和规程,全面了解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危害性和处理方法,同时在员工入职时就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并不断加强员工对危险物质的认知和保护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培训、借鉴经验,切实做好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员工技能。
危险化学品是事关安全和生产的重要物质。要想更好地管理好危险化学品,我们必须贯彻科学程序和管理原则。这涉及到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严格的操作管理、完善的技术流程、必要的培训和应急预案。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密防范安全风险,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危险化学心得体会报告篇四
危险化学是指在化学物质的操作和运输等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有害或者有毒影响的一项工作。不正确的操作方法或者不当的防护措施都可能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因此,作为一名从事危险化学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意识,才能保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以下是我在从事危险化学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危险性。
在进行危险化学工作之前,必须先了解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和危险主要表现。例如,有的化学品会有剧毒、易燃、能导致爆炸等特性。只有清楚了解了这些危险性,才能更加清楚了解危险化学工作中有哪些风险点,从而做好相应的个人防护和环境保护的措施。
第二段:加强防护措施。
在进行危险化学工作时,必须谨慎操作,进行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减少意外事故风险。例如,在化学实验的现场要配备好专业的危险物品防护工具,佩戴化学劳保用品,以及进行化学品储存时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标记等。这些防护措施,不仅能有效保护化学人员本身,也能够保证周围环境和其他无关人员的安全。
第三段:提高安全管理意识。
危险化学工作必须以防范意识为基础。在每一次进行化学实验时,都应慎之又慎,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不可大意。所以,危险化学实验之前准备工作必须治理完善,实验人员要严格要求并检验每一个环节,避免大意和“三心”(侥幸心、瞎搞心、麻痹心)的产生。对于已经过期、或者是无法确定原材料情况的化学品更是不能上手使用,以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段:提供急救及预防响应方案。
一旦意外事故发生,及时和恰当的应对手段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危险化学工作中,急救知识应当成为每一个从业人员必备的能力。化学实验室的职员都应该被培训了解当发生意外事故时怎样正确的采取行动。同样,在应对意外事故时,要有正确的消防预案并准确快速地执行。特别是在火灾、泄露、散发毒气的情况下,能送达目前最先进的急救手段,助于尽快的达到治疗效果。
第五段:加强监管与协作。
危险化学工作需要高度协作及互助。同样,由于化学品的特殊性质,对於工作场景应该加强全程监管。尤其是对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化学品等危险性大的化学品,严格禁止私自保存和操作。所有人员应该合作协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及时向上汇报不宜操作的情况,以加强对每一方面的监管管理,从而生产出更合法的现实可落的产品。
总结:
危险化学是个高风险的工作,人们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规定,采取几十种措施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我们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加强对工作场所环境的监管及协同事务的解决,以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工作风险,保护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及安全。
危险化学心得体会报告篇五
危险化学物品的存在和使用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如果不正确处理和储存危险化学物品,会发生严重的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事件。因此,危险化学品管理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需要高度重视。
首先,我们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条例的规定,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需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标识和包装,以便于正确使用和储存。最后,对于过期或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进行正确处理,诸如回收、清理或者安全灭化等。
安全防护是危险化学品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需要全面和仔细地考虑。需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完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安全意识并做好应急处理等多项措施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管理危险化学物品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需要一定的培训和宣传。管理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积极参加安全训练、安全检查,提高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和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段:总结。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需要全员参与、层层落实,不能放弃一丝一毫的安全,化学品处理到位,安全意识到位,安全制度到位,责任意识到位,才能避免危险事件的发生,保障生命和资产安全。我们相信,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危险化学心得体会报告篇六
第一段:引言(100字)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化学工业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也日益增多。然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及处理却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危险情况的能力,我参加了一次危险化学管理培训,通过培训,我深刻认识到危险化学品的重要性以及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第二段: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和管理(200字)
培训中,我们了解到危险化学品具有火灾、爆炸、毒害、腐蚀等多种危害性。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涉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工健康等诸多方面。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了解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运输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培训,我们深刻意识到对危险化学品的严格管理是保障社会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第三段:实际操作演练的重要性(300字)
危险化学管理的重点之一是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我们通过培训的实际操作演练,学习了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装备的使用技巧。在模拟场景下,我们亲身体验了应对突发危险情况时的紧张氛围和应对能力的重要性。通过反复演练,我们培养了对各种危险情况的敏感性和应对能力,增强了自信心和冷静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只有通过实际操作演练,我们才能真正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做到能够高效、果断地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
第四段:危险化学管理责任的重要性(300字)
培训中,我们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管理人员,我们要自觉承担起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要通过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及培训计划,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同时,我们还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安全环保法规政策的更新,及时修改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责任心,才能真正落实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避免或降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通过这次危险化学管理培训,我深刻认识到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以及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我将充分利用培训中所学的知识和技巧,将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和应对能力。同时,我也会将培训中的理念和经验传达给身边的同事和员工,共同促进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的提高,为社会的安全保障做出自己的贡献。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建立起安全可靠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心得体会报告篇七
危险化学品无处不在,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不必要的伤害。作为一名化学系学生,我深刻认识到了处理危险化学品的重要性,下面谈一下我的体会。
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等危险性的物质,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包括制药、养殖、农业、工业、医疗等领域。很多人会觉得,危险化学品与自己无关,其实并非如此。平时我们用洗洁精、口香糖、防晒霜等,都包含较多化学物质。因此,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知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
第二段:防护措施不能少。
处理危险化学品需要注意许多细节,包括穿戴好防护装备、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储存方法、避免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等。例如,在实验室中,我们经常佩戴护目镜、手套等防护装备,规范操作程序,进行分类储存,避免危化品混放,以及及时清理泄漏物质。每一个细节都需要我们严格执行,以确保事情的安全性。
第三段:过度自信是危险的。
在处理危险化学品时,切勿过于自信。如果对处理方法不确定,可以事先咨询个老师、辅导员等有相关经验的人,以确保安全性。在实验中,我们经常发现这样一种情况:大家会因为熟悉某种实验,忽略注意细节,随意操作,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一旦出现意外,我们所受到的危害也是难以承受的。
第四段:责任与义务。
在处理危险化学品时,保持警醒和谨慎至关重要。当意外情况发生时,我们有责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后悔。而如果意外造成了后果,我们也必须及时汇报给学校或上级单位,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小对环境和个人的伤害。
第五段:对于危化品安全要负起责任。
最后,有责任与义务来担当危化品的安全。关于危化品的相关法律规定还需在学习生活中。学校和企业在处理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做好各种防护工作,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而作为个人,我们也应该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处理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总体而言,处理危险化学品是一项相当棘手的事情。我们需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以及在实验操作时保持高度警惕,来避免意外发生。这项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以保障我们的健康和安全。
危险化学心得体会报告篇八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危险化学品无处不在。如果不正确使用和处理这些化学品,将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学习如何正确地处理危险化学品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危险化学品学习和实践,我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也感受到了它的重要性。
【第二段:认识和了解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繁多,它们都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危害。在学习中,我了解到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遵照标识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识别化学品,还能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同时,我也深入了解了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危害,这让我认识到了这些化学品潜在的危害和必须要谨慎处理的重要性。
【第三段:正确地处理危险化学品】。
在学习中,我们还学习了如何正确地处理危险化学品。不仅要注意正确的储存和运输,还要有正确的处理方法。例如,在操作危险化学品时,我们应该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避免与化学品接触,避免产生意外的危险。在处理化学品的过程中,还需要遵守正确的操作步骤,严禁随意操作,以免产生意外。
【第四段:危机意识与应急措施】。
在处理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也是不可避免的。了解应急措施和危机意识的重要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学习了危机意识和应急措施后,我们可以在危险情况下迅速采取正确的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例如,当发生泄漏或燃烧时,我们应该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停止有关操作,控制泄漏,报警并进行撤离等。
【第五段:结语】。
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危险化学品的重要性和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的必要性。正确地处理危险化学品不仅关系到我们自身的安全,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我们必须保持警惕,并始终遵循正确的操作步骤,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应急处理,为保障我们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危险化学心得体会报告篇九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删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查机关备案”。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将《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
五、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六、删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将其中的“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七、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修改为:“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总署批准”修改为“经海关批准”。
十、删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款改为第四款,并删去其中的“第四款”。
十一、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审批情况由负责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后5日内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删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三条中的“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修改为“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十条修改为:“引航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十五、删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修改为“委托有关技术机构”。
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危险化学心得体会报告篇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月1日起施行。
(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危险化学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一
自接到县局有关通知后,我校由校长牵头、实验室危化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参与,对照县局有关工作要求和管理标准,对学校化学实验室进行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首先,章xx校长明确了实验室危化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和分工,落实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实验室危化品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章操作,规范管理,增强安全意识,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其次,工作小组检查了危化品储存和有关的防护设备,做到药品储存状态良好,防护设备正常。
第三,工作小组检查了实验室危化品管理使用情况。我校管理制度完善并已上墙;各种使用记录基本齐全,药品存放有序,“四账四签”齐备,账物相符;实行“专人专柜”“双人双锁”;配有废弃物收集桶,分固体和液体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记。学校属地派出所于20xx年9月对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进行了一次安全检查,对学校的安全管理给予了肯定和表扬。
第四,学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多次对师生进行危化品安全管理使用培训,并制定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师生安全。最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1、学校没有专兼职化学教师,现有化学教师还是从校外聘请的临时人员,作为化学实验室管理员在危化品管理方面还经验不足。因此学校将向上级部门积极争取化学教师的人员配备,提高化学实验室管理水平。
2、以前实验室过期和废弃物处理不够规范,今后将联系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置。
我校将继续认真排查,努力改进,不断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生活学习的环境。
危险化学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三
随着现代化工业的不断发展,化学危险品已经成为生活和工作中难以避免的存在。在使用和接触化学危险品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觉,并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下面我将基于个人在实践中的体会,分享一些化学危险品安全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认识化学危险品的特点
化学危险品具有一定的气味、易燃易爆、腐蚀、毒性、刺激性等特点,使用不当很容易引发意外事故。因此,我们首先要学会识别和辨别不同化学危险品的属性,了解其危害等级和措施等,以便在实际应用中有所依据。同时,要了解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要求,避免不当的储存和运输造成的问题。
第二段: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在接触化学危险品时,保护自己是至关重要的。我们要按照危害等级选择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务必正确佩戴。例如,使用有害气体享有呼吸道保护装置,接触有毒液体时戴上防护手套和护目镜等。此外,我们还要定期检查个人防护装备的状态,确保其完好无损。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减少意外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段: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在进行化学实验或使用化学危险品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是经过论证和验证的最佳操作方法,是确保工作安全的基本保障。每一步骤都必须按照规程执行,不能随意变更或忽略。此外,操作前要详细了解化学危险品的特性和操作要领,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自己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知识,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四段:储存和处置化学危险品的注意事项
在储存化学危险品时,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储存,避免混存和接触,以防止危险品之间的反应。同时,要注意化学危险品的保存期限,及时进行检查并清理过期的危险品。在处理和处置化学危险品时,要遵循相应的标准和程序,避免破坏危险品的容器,以免引发意外事件。
第五段:建立化学危险品安全文化
化学危险品安全事关个人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发展。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化学危险品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同时,要与他人共同分享安全经验,形成良好的安全氛围。企业也应该加强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化学危险品安全制度,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只有建立起严密的安全防线,在化学危险品使用过程中做到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总结: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事关个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我们在使用化学危险品时,要始终保持警惕,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同时,全员参与化学危险品安全培训,与他人分享安全经验,建立化学危险品安全文化,才能实现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只有竭尽全力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才能让化学危险品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更大的便利和效益。
危险化学心得体会报告篇十四
(一)实验室基本情况。
1.教学实验室基本情况
生物工程学院教学实验室包含了生物工程教学实验室,制药工程教学实验室,生物技术教学实验室和动物科学教学实验室。共有49个实验室,总面积大约3299平方米。现存各种危化品(易制毒,易制爆,毒性和易燃等)约88公斤(升),使用约39公斤(升)。
2.科研实验室基本情况
生物工程学院科研实验室包含了生物工程科研实验室,制药工程科研实验室,生物技术科研实验室和动物科学科研实验室。共有32个实验室,总面积大约1560平方米。现存各种危化品(易制毒,易制爆,毒性和易燃等)约110公斤(升),使用约21公斤(升)。
(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学院规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用以规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为了确保全院师生员工的安全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生物工程学院对氰化物、有毒重金属等有毒化学试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责任落实到人。
2)有毒化学试剂的购买由实验中心统一负责审批,并派专人负责采购、专人负责保管,为了加强安全措施,有毒化学试剂应存放在保险柜中。
3)有毒化学试剂的使用要严格限量发放,坚持学生实验需用多少就领多少的原则,每次领用必须做好登记工作,未用完的剧毒品要及时收回,领用人与保管人每次均要签字备查。
4)实验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有毒化学试剂的使用、防护知识,同时对学生进行有毒化学试剂的安全知识教育,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对有毒化学试剂的存放点要定期检查,采取得力措施,加强防盗工作,切实保证全院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本年度是并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自查方案
我们还在实验室管理处官网实验室安全教育一栏中设置了安全教育培训和相关的考题,学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安全准入考试平台上进行学习,并进行最终的安全教育考试。最新的培训针对的是级生物工程学院研究生,培训人数36人,通过人数36人。
最新一次自查情况是10月11日上午10:00—11:30,学院实验中心主任黄亮老师、安全员田海龙老师在惠明副院长带领下对全院实验室进行了抽查安全排查。本次重点抽查科研实验室及本科公共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学院严格要求危化品均统一放置在只能安全柜中,危化品使用完必须及时放置在安全柜中;每个实验室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危化品的使用和储存情况;危化品废弃物统一放置在学校发放的废弃桶中,并贴好分类标签,填写药品信息和负责人;学院在各楼道和主要危险源以及高危风险点安装了实时监控系统。
实验室逐渐配置了智能安全柜等危化品储存装置、通风橱、灭火器以及喷淋设备。每次检查后,学院都做了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依据台账管理和监督实验室整改落实情况。
三、整改情况
总体上,全院大部分老师及研究生已经能够重视危化品的存放安全,清单所列的易制毒、易制爆危化品均能存入智能安全柜,部分钢瓶也得到了妥善安置,实验室整体上有明显的改善,在检查中未发现剧毒类化学品及生物毒素类产品。只是部分实验室老师实验室安全管理意识依然淡薄,实验室内属“易制爆化学品”的硝酸盐(金属盐)等仍存在随意存放现象。针对这些现象,学院采取的整改基本措施:
1.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学院逐一通告相关实验室负责人,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2.对相关实验室及其责任人在学院网页上曝光,在学院教工网络群中进行通报批评。
3.对没有按期整改的实验室进行关门整顿,如再置若罔闻,取消其实验室负责人资格,将实验室收归学院统一管理。
4.建议学校积极解决学院实验用房紧张,安防设施不到位,监控系统不健全,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足,实验室专职安全员缺乏,维修资金短缺等棘手问题。
四、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典型经验
不定期对全院本科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进行抽查危化品的使用和储存情况,制定相应比较严厉的处罚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五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校主要做了两个阶段的工作:
(一)部署阶段
从20xx年5月起进行危险化学用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部署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召开实验室管理人员和理化生任课教师会议,明确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和治理措施,强调化学品使用和管理的规范要点,再校园内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
从20xx年5月至今持续开展深入整治工作,精心组织实施,成立了校长室牵头的学校安全综合治理小组,及时摸排统计学校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同时按照xx派出所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上报。
1、细致排查安全隐患。针对理科实验室和实验用品仓库组织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好台账资料,避免出现盲区和死角。
2、完善规章制度。重点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购买、领用、登记等制度,要与相关人员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要求,并加强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全面强化防范措施。我校对照《学校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标准》,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相应手段,完善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保证重点部位自动监控、实验用品仓库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维护及运行良好。
xx中学
20xx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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