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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一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三点。
首先,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其次,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二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
(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书面意思表示,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其作用在于:
(1)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其请求正确合理,事实与理由属实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够有效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允许申诉人提出申诉请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尊严负责的态度,坚持正确,修正错误,从而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
(3)申诉人提出申诉,是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法院通过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对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审查,以保证审判质量,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制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通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制作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正文: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要害的证据线索;也可以先简要阐述案情,然后依据事实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归结事实的基础上,简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不准确,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当,从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制作民事申诉状时,应注意:
(1)事实和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3)请求事项应合法合理
民事申诉状范文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张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陈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吴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李六,男,汉族,年月日,住址:。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四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四与吴五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四是吴五的雇工。事实证据如下: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四是被申诉人吴五的雇工,因此对于陈四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吴五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四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五雇佣陈四的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四与吴五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四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六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五与陈四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三
欢迎来到本站,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讲讲关于再审
申请书
和民事申诉状的特点,希望大家喜欢。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3)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书面意思表示,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其作用在于:(1)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其请求正确合理,事实与理由属实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够有效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2)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允许申诉人提出申诉请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尊严负责的态度,坚持正确,修正错误,从而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3)申诉人提出申诉,是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法院通过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对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审查,以保证审判质量,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制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通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制作要点是: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要害的证据线索;也可以先简要阐述案情,然后依据事实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归结事实的基础上,简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不准确,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当,从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19xxx年11月28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1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20xx)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 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xx)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20xx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8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20xx 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
日记
、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 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20x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1999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20x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20xx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9 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四
一、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二、再审申请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
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三、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有哪些
(1)法律依据不同。
申诉书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诉书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书形式提出。
(3)提交对象不同。
申诉书可以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从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定及以及区别中我们可以看到,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法律依据,提出法定期限和提交对象不同,申诉书是宪法规定,而再审申请书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书提出的期限在再审期限后,再审期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去判定是提交申诉状还是再审申请书。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份
2.证据材料份
民事申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2.证据材料份
【例文】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公司
地址:××市城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高××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工贸公司
地址:××市城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朱××职务:经理
案由:钢材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xxx年2月16日(xxx)×字×号判决不服,将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xxx)×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工贸公司于xxx年12月1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贸公司供给申诉人“首钢”生产的盘条300吨,每吨价格1850元,总货款55.5万元人民币。同年12月29日,申诉人将一张50万元汇票交给工贸公司,并用车拉走盘条30吨。经检验,该30吨盘条不是“首钢”生产,且规格、质量不符合建筑要求。xxx年1月14日,申诉人向××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工贸公司在xxx年5月前将剩余270吨“首钢”生产盘条全部交付,并保证质量、规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诉人已拉走30吨盘条每吨降价50元由申诉人处理。但判决书生效后,××工贸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既不执行判决,也不退还贷款,致使申诉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购买钢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调查清楚工贸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货,就判决其继续履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不能实现。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工贸公司退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建筑安装公司(盖章)
xxx年x月29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钢材购销合同一份。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六
申请再审是一种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范围内进行。
申请再审权是一种特殊的诉权。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已基本进行了对再审申诉的诉权化改造,允许对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两年内申请再审。
在这一法律规定授权下,要求法院对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叫“申请再审”,对应的文书叫“民事再审申请书”。
超过时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但仍然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诉求的,一律叫“申诉”,这时候的文书就叫民事申诉状。
此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没有申请再审的说法,因此只能叫“申诉”,不能叫“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一种诉权,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后必须进行程序处理,并给予是否再审的裁定,而“申诉”不是诉权,法院接到申诉状之后,没有法律义务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只能期待主动发现案件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再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七
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1)法律依据不同。
申诉书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诉书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书形式提出。
(3)提交对象不同。
申诉书可以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八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
(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书面意思表示,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其作用在于:
(1)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其请求正确合理,事实与理由属实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够有效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允许申诉人提出申诉请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尊严负责的态度,坚持正确,修正错误,从而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
(3)申诉人提出申诉,是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法院通过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对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审查,以保证审判质量,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制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通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制作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正文: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要害的证据线索;也可以先简要阐述案情,然后依据事实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归结事实的基础上,简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不准确,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当,从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制作民事申诉状时,应注意:
(1)事实和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3)请求事项应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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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诉须知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三、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民事案件不得提出再审申请的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六、申请再审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有什么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经审查,如果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系其在原审中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但不提供或者故意隐瞒证据直至申请再审时才提供的,不作为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七、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八、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再审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九、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
十、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正确的申请再审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正确的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请再审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请再审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十一、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十二、哪类民事再审案件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下列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1、因当事人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而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九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20《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因此原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会增多。对于立案部门来说,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请客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行政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申诉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2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申请期限不同
1、刑事申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没有规定起算时间。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亦为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因此,对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申诉,亦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民事申请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因《民事诉讼法》已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五、管辖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十
负责人朱童,时任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单位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池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现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和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民申字第0355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以下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事项:
2、依法确认《代理合作协议》无效;
3、依法确认并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6、申诉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依法重新调取被原审法院调查取证又未经充分质证和任何认定的,却被原审法院灭失的财务凭证,依法对被申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2“报酬发放表”和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重新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并逐一认定,以查清事实真相,还司法于公正;为依法追究被申诉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再审依据和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四)项“主要证据未经充分质证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三)项“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申诉人特申请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方面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被申诉人证据2“报酬发放表”系伪造的;
本案在x年6月27日贵池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中,申诉人就对该证据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该次庭审笔录抵页第5行),贵池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与x年9月11日第二次开庭,出示了调取的证据,证明了被申诉人的证据2“凡是有申诉人姓名的工资或者代理费的时候,都进行了替换”(该次庭审笔录第3页倒数第三行),被申诉人辩解不是替换,而是根据省公司的要求进行的修改,该辩解滑稽可笑,只能哄骗3岁小孩。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凭证账簿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各种账簿的登记,都不能乱擦、挖补、涂改或用褪色药水更改字迹的相关规定,很显然被申诉人的辩解不能成立,其证据2显然是伪造的,对该份证据的质证及认定,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未予陈述,对申诉人指证实被申诉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却“不予采信”(该判决书是4页第3行);关于伪造证据这一点安徽省高院[]皖民申字第0355号裁定也是以“该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笔带过。
2、被申诉人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亦系伪造的;
在申诉人记忆力里一直没有签署过该类通知书,对该份证据申诉人在贵池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中就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该次庭审笔录第5页第7行),在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时申诉人又详尽地分析了该证据形式上不合法性,该份证据应当是伪造的。重审判决未予以审核该证据的合法性,剥夺了申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该证据未经充分质证,就将其作为已查明的事实,显然不当。另该份证据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像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一份解除一般民事合同的通知书。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
由于被申诉人的证据1应当确认无效(见第6页详),证据2和证据3又系伪造的,原判决又没有认定申诉人的主要证据,事实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依据。
(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在贵池区人民法院原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中,主审法官说“根据原告申请,我们向被告处调取了相关证据,发现凡是有申诉人姓名的工资或者代理费的时候,都进行了替换”(庭审笔录第3页倒数第三行);“被告方,我需要向你说明的是,如果原告方有证据证明在你方手上持有对你方不利的证据,而你方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话,你方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庭审笔录第4页第二行);“通过法庭调查以及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认为原告所举出的两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 (庭审笔录第4页第六行)。这份庭审笔录中真实准确肯定了申诉人的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同时反映出被申诉人的证据2是经人为修改过的,系伪造的证据。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中写到“上诉人吴上诉认为原审单纯地、片面地看代理协议,无视了被上诉人证据(二)(三)的伪证行为,灭失了调查取证取回的证据,这些均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该判决书第4页3行),而这调查取证通知书和原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两份证据已经证实了该判决书中所述的这一点,故属于新证据,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二、 关于本案的程序方面
1、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
根据一审程序之法庭调查第(7)项当庭认证关于规范书写完整认证结论之规定,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贵池区人民法院应申诉人申请调查取证的通知书中明确写明在被申诉人处调取了5份会计凭证,除了在主审法官所说和被申诉人那滑稽可笑的辩解外,在后来的重审和二审中,法庭都没有做任何充分的调查质证和认定的表述。关于伪证这一点安徽省高院()皖民申字第0355号的裁定书也是以“该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笔带过。显然三级法院的这些做法都在无视规避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以上法定程序,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判决。
2、原审法院遗失了重审前一审法院从被申诉人处调取的证据。
本案发回初审时,经申诉人申请一审法院从被申诉人处调取了5份财务凭证,这些凭证直接证明了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2“报酬发放表”系伪造的,申诉人领取的费用系被申诉人认可的工资。但在重审中这5份财务凭证不见了,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法院就将那5份凭证归还给对方,也未有任何说明认定,卷宗里的材料就被两张相片取代。在几次庭审中我多次追问这凭证,两级法院在庭审和判决书中均未予理睬和明确答复。这也不符合诉讼法关于取证的法定程序。原审法院这种不负责任的办案行为,亦属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原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的新证据和调查取证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三、 重审判决(下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而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代理关系系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代理合作协议》应当确认无效,本案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的特别规定,其次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对与劳动关系国家有大量劳动法规调整。如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其中很多方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委托合同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国家就不干预,其权利义务主要依照约定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规范而确定。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或其部门在用人方面为了自己的单位或部门利益,常以委托代理、服务合同等合法形式逃避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系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主要理由有:
1、被申诉人符合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且是大公司,根据公司法律规定,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而不应逃避法律责任。
2、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工作期间,出卖的仅是其自身劳动力,被申诉人将这种劳动力同其生产资料(如数据网络系统、客服、办公场所等)相结合实现其经营目的。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3、申诉人从事手机卡业务推广、发展用户、客户维护等劳动是被申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
4、申诉人从事被申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每月有基本工作任务,报酬实际上采取保底加计件工资形式(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还享有话费、交通补贴、生活补助等福利。工作的岗位是直销员,职务是客户代表,以被申诉人员工名义工作,在劳动过程中实际接受被申诉人的劳动管理和监督(如必须参加培训及例会,对被申诉人交办的事项必须及时完成,否则扣工资等)。
上述事实,有被申诉人于x年3月1日出具的no.0007429号直销员押金收据、申诉人任客户代表职务工作证、申诉人的工资存折、x年《直销员11月份工资发放表》、联通池集字[]115号文件等证据加以证明,上述证据被申诉人在几次庭审中已予认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系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代理法律制度中,委托与授权有着严格区别,委托是本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授权则指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代理权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至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伙、雇佣等委任契约关系只是授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案中,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1《代理合作协议》(下称协议)形式上是一种委托合同,这种形式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其主张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但申诉人认为其观点不能成立,双方之间不属于代理合同关系,主要理由有:
1、协议内容不具有委托合同关系的特征:
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纵观协议全部内容,未见申诉人的意思自治,被申诉人通过单方制定的“直销员考核办法”对申诉人进行考核(协议第三条第一、二款);“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和专业知识培训”(协议第四条第2项);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核定乙方业绩(协议第四条第3项);乙方应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限、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协议第五条第2项);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领导的指示、遵守甲方代理制度(协议第五条第3项);甲方有权依据上级要求或市场变化情况修订调整代理销售的相关规定及委托授权的业务内容(协议第六条);乙方代理第三方业务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代理协议(协议第八条第8项)等方式管理和监督申诉人,并事实上形成人身上的从属关系,这些均与劳动关系的特点相符,而与委托合同特征不符。
2、协议内容不具商业合作关系的特征:
根据协议的约定,所有生产资料均由被申诉人提供,申诉人只提供劳动力,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的是其在工资表等文件中承认的工资,而并不是所谓的佣金,协议实际上是以佣金的形式掩盖工资的事实,而且被申诉人要求作为自然人的申诉人不能代理第三方业务,这些均与商业合作关系特征不符。
可见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乙方不是所谓是代理商只是一名劳动者,双方间的代理关系实际上并不是基于委托合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
(三)《代理合作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无效:
1、《代理合作协议》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如前所述,协议的内容既不符合委托合同内容的要求,也不具有商业合作的要素,申诉人仅仅是被申诉人的名义代理人(协议第一条第1项),被申诉人从未向申诉人提供委托合同的授权文件(协议第四条第1项),其提供的是构成职务代理的申诉人任客户代表职务的工作证,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委托合同关系,《代理合作协议》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2、《代理合作协议》掩盖非法目的:
(1)从协议签订时间看;申诉人实际上自x年9月起就在被申诉人处从事临时性工作(见申诉人工资存折),x年3月1日被申诉人收取了申诉人20xx元直销员押金(押金收据编号为no.0007429号)自此申诉人正式从事直销员岗位工作,对外职务是客户代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实际上自x年9月起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未被依法解除,被申诉人就于x年3月份要求申诉人与其签订一份《业务代理协议》,并将申诉人先前缴纳的20xx元直销员押金改为业务代理保证金,显然申诉人此举试图逃避劳动法律法规等对用人单位规定的强制义务,达到其非法目的。
(2)从协议的内容看;协议内容与代理合作关系不符,处处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如通过支付佣金掩盖其支付计件工资的事实;通过被申诉人内部考核、领导指示和相关规定等掩盖其对申诉人管理和支配的事实;通过委托代理掩盖申诉人行使职务代理的事实,等等。总之,被申诉人企图通过民事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改变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无须履行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法规定的强制义务之非法目的。
3、协议也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社会保险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协议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人事劳动管理秩序。
由于无效协议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对此类协议国家需要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代理合作协议》无效,而不能认定其效力。
综上,本案应依据劳动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代理合作协议》应当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综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原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吴
x年4月2日
附:(1)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池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裁定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民申字第035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诉人新证据(原审法院庭审笔录)一份;
(3)、申诉人新证据(原审法院调查取证通知书)一份;
(4)、申诉人原证据清单和复印件各一份;
(5)、被申诉人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十一
申诉人:龙,男,汉族,x年x月22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村x组,电话:
申诉人:王,女,汉族, x年4月2x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村x组。
申诉人:龙,女,汉族, x年1月x日生,系王女,住址同上。
申诉人:龙,女,汉族, x年4月x日生,系王之女,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熊,男,汉族, x年12月1x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村x组。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x年1x月2x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xx村xx街组x号。
被申诉人: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方,该院院长。
申诉人龙、王、龙、龙与被申诉人熊、李、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民监一字第11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特申诉再审。
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 要证据是伪造的。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民一监字第11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撤销望城交警大队作出的伪证——(x4)第xx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判由三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增加死亡赔偿金、安葬费、抚养费、赔养费等叁拾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l、x年1月4日申诉人通过近三年的抗争从交警支队索取了一份当年本案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和一张交通事故现场图,本勘察记录和现场图足可作为新的证据证明肇事车是越过道路中线偏左几米从后撞上死者的,按交通法规肇事车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仅凭这一新的证据就足可推翻"负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和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死者龙森林为农村入口,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全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死者生前一直在半工半农居住和生活与其配偶也一直在医学院后勤处打工、居住、生活,两个未成年孩子都在城镇中学读书,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和《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农村户口 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爱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就凭本法规和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也就足可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死亡赔偿金等计算标准,众所周知,城镇与农村的死亡赔偿标准差距三分之二,就按同等责任计算赔偿也应在原判的基础上增加三分之二计14x元。况且被申诉人依法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望城交警大队作出的(x4)第xx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置事故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于不顾,主观意断负同等责任,此责任认定书明显是伪造的。申诉人找该队索要支队的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两年多,硬是不给,直到xx年1月4日才从支队索取这两份证据,进一步证实了责任认定书是伪造的。依法必须撤销。
综上事实,原判采信伪造的证据,脱离实际,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明显不公,对死亡赔偿等的计算标准又明显判错,为此,申诉人不服,特申诉再审,恳请判准前述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龙、王、龙、龙
x年2月2x日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十二
民事申诉状的【范文一】: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1份
民事申诉状的【范文二】: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再审人因对横县人民政府城市拆迁未足额补偿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2. 判令横县人民政府对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金额为900183.87元。
事实与理由:
一、 横县人民法院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适用法律错误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7行)第一条:“起诉人诉请横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应以横县人民政府存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起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向被起诉人横县人民政府提出赔偿请求、被起诉人先行处理为前提,现起诉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诉人请求赔偿的相关证据。”以及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第2页倒数第10行)理由的“上诉人以行政拆迁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横县人民政府赔偿其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xx4.84元,但没有证据证实行政拆迁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或经横县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4)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该案的适用法律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
1、依据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规定,取消了行政赔偿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
2、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申请再审人禤振昌最早于x年10月28日向横县人民政府提出《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证据1),上面的第二条明确要求横县人民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记的705.99全部面积给予补偿,因为实际上拆迁办并未认可,国泰公司只补偿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补偿款计算标准还适用有错误)。还于x年8月3日收到中共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反映其拆迁没有得到全额补偿的回信,其称“1.告知地契面积和补偿面积相差519.9平米补偿费已支付给横州镇槎江13队(横县政府没有贪污);2.安置地转卖给他人合法”(证据2)。另外,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另于x年5月14向横县监察局反映该情况并要求赔偿,被横县人民政府调处办于x年5月24日告知向横州镇政府处理(证据3、4),而后横州镇政府于x年8月10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证据5)。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截止x年12月10日,申请再审人已多次书面向赔偿义务机关暨横县人民政府要求赔偿,但是横县人民政府4年来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而迟迟不予作出赔偿决定。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8月27日向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横县人民政府赔偿。以上的事实反映出,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及横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起诉构成要件。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3行)第二条“起诉人禤振昌、禤振权与横县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存在相应行政机关的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 此裁定亦是错误的。
因为,在x年5月6日,横县人民政府指定国泰公司(国资)为拆迁人(证据6)。x年5月28日,中共横县委员会下达文件,抽调县政府各单位人员成立拆迁领导小组,负责槎江路礼堂路段和宝华中路东段拆迁指导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含有横县国土局长,规划局长,横州镇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据7)。
首先,我们认为横县人民政府在对宝华中路进行拆迁过程中,没有经过任何招标、听证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证据8)为此次拆迁行为的拆迁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横县宝华路拆迁通知中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据9)约定的(第9页第9行)“手续不全的房地产的补偿办法中写明:对于手续不全、无证的房地产的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前签订协议书的,可按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给予拆迁补偿”。该约定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形成要约,被拆迁人只要在期限内签约即视为承诺,双方即达成合同。而实际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禤振昌的地契所注明的土地面积,根本没有依照合约去办理,因此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的后果,应该有委托其办理拆迁工作的横县人民政府承担。
其次,横县人民政府相关机构人员组成的拆迁办在横县宝华路段进行拆迁监督、管理及指挥过程中,对于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证据10)所证明的其名下土地为1亩5厘九毫(折合705.99平米)没有审核并在补偿中予以参照,另对于申请再审人在x年11月17日反映给横县拆迁办有关自己对国联评估公司遗漏评估555.94平米的异议(证据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复。因迫于拆迁日期临近,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11月28与国泰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据12),该补偿协议中,只给予其150.0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1659元/平米)+3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偏低的614元/平米)(证据13)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远远低于其应有土地补偿面积705.99平米,拆迁办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审横县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错误。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作为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此次拆迁补偿过程中,因受到国泰有限责任公司及拆迁办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遗漏补偿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 (1659-614)*36平米),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横县人民政府对此进行赔偿。因此,特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十四
标准的申诉状【范文一】:
申诉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号_______,提出申诉。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_____书抄件x份
申诉人:
年月日
标准的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十五
申诉人(原审原告):朱,(其他同前).7.3.为融资将“包头路300弄2号305室”(下称“公房”)押与“李”,被“李”以犯罪手法偷卖给“孙”,隐至03.12.25.曝露,现仅剩户口因殷行警署秉公执法而未被迁出,房产却被“孙”买通法官后强占!
被申诉人:(1),孙育才(此乃勾结“李”以私刻伪造公、私方签名与印章,盗用公、私方名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全部转移登记材料等犯罪手段盗窃“公房”案的共犯,原审被告,下称“孙”),男,汉,1952.9.12.生,住:非法窃取的“公房”。
(2),上海宏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赵尉,(此乃原审在判决书中虚构并假冒“李”的“隐形替身”,下称“赵”),住:沪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号。
(3),上海宏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李敏(此乃勾结“孙”以犯罪的手段和虚假主体偷卖偷买“公房”案的主犯,下称“李”),住:沪虹口区周家嘴路80号。
为何不服、申诉?
判申诉人败诉的“沪()楊民三(民)初字第3478号、()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与()沪二中民二(民)监字第9号、()沪高民一(民)监字第299号驳回再审申请书”,都是以假证、伪造的证据和破坏法定程序等犯罪手法作出的(简称“沪枉法裁判”)!
愿滚钉板申诉!
沪三级法院若能以0.0001个科学证据来支持“沪枉法裁判”、推翻“申诉所根据的事实与证据”,愿承担“诬告陷害法官”的刑事责任!
沪三级法院不能以权驳回申诉所根据的事实与证据!
申诉请求
一,撤销沪三级法院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判令“孙”将窃取的“公房及其他房内财物和登记权”归还给申诉人并赔偿经济损失。
现根据民法、合同法、《民诉法》、法发()13号第15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提出再审申诉。
申诉的理由与根据
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第三人是替身即假证”!
【事实真相】既陌生又不到庭的“赵”,是原判决与被告秘密追加的的第三人.不是作案的第三人,即不是勾结“孙”以犯罪手法直接偷买偷卖公房的主犯,真实作案的主犯是“李”!
因此,“沪枉法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客观上确确实实是与案件事实无任何关联的非法假证!
【证据】(一),“赵不在偷买偷卖公房案的现场”!
(二),“赵”与“偷买偷卖公房案”无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联系!
(3)自原判决偷工减料地将“赵”假冒替代第三人起,与一路驳回上诉和再审申请的“沪中、高级法院”至今都不能举证证明“赵是第三人”!所以“赵不是第三人”,即申诉人至今不知“谁与孙偷买偷卖了己的公房”、至今没有获取孙的购房款!
(三),“前身做王婆,法官露恶意!”
【事实真相】据“沪枉法裁判”等生效判决作出的这个违背法律规定和矛盾律的确认:“上海宏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宏侨房产的前身)”。
证实:“邪恶法官崔艺萍(包括中、高院法官)在申判中,已清础、明白、确实地知道“申诉人在.12.25.前,对于李勾结孙以犯罪手法偷买偷卖公房之犯罪事实是不知道的!”
因为,摆在“崔”面前的新事实(1)是“赵在1999.12.03.已接到《工)商局通知》,知道“李”(前身)已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时被法和工商局明令‘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2)是“.6.6.赵实施了仍用己废止的前身与申诉人签订假收购其准售公房的协议、背后却勾结孙以犯罪手法偷买偷卖其房屋并谋取了三万元以上的暴利(按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等明显是对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十六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一】:
申请人:石文平,女,194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村7组98号。
申请事项:
[xxxxx]诉[xxxxx]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xxxxx]x诉xx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10日作出(2011)豫法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
申请人[xxxxx]不服,认为该判决对“资地互偿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有效,认定事实不清,于2011年1月7日向贵院申请再审。
贵院立案二庭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214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通知立案审查。
现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望准。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请人:[xxxxx]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二】: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女,汉族,个体,xxx
年xx月4日出生,现羁押于银川市女子监狱。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
月x日出生,个体,住xxxxxxx号,电话: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
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请求撤销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
二、本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系合伙关系,以申
请人至今示履行约定的合伙义务,已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合伙协议,但是本案的事实是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xx及xx三.人共同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申请人占有总股权的50%,.
被申请人雷刚与李红伟各占总股权的25%,所以合伙人应为申请人、被申请人xx、xxx三人。
原审判决在另一个合伙..
人李红伟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不知情的情况,却判决解除了三人的合伙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但是在没有经过合伙清算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就判令解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雷刚的合伙关系,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涉案标的额为243万元,按照相关规定,本案的一审审理法院应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应当是xxx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判决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十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荣局长。
申请人不服(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不服(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遗漏了当事人邵武市粮食局被告主体存在错误,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两项为新的赔偿请求错误,赔偿786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20xx年至今几年申请人在最高法院申诉登记,福建省高院驻最高法办20xx年12月29日开出转办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目:“当事人申请再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依法依规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项:
1、依法确认(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遗漏邵武市粮食局被告案件中主体存在错误,程序违法,依法追加邵武粮食局为被告,裁定发回重审。
2、依法确认扣押工商“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依法确认赔偿霉烂、变价款7860元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
要求按申请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给予赔偿。
4、依法撤销(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部分错误,申请依法立案再审。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工商处字(20xx)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供认:“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根据举报,我局检查大队协同粮食局在吴家塘境内当场查获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承包人余明宝无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贩运粮食(大米)12700。
”工商局是协同粮食局执法,那么粮食局是侵权主要责任人.
在20xx年8月11日晚上申请人将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装运外地销售,在吴家塘通往316国道途中,本市大竹镇龙潭村三叉路口,邵武市粮食局付局长黄细华带队非法设卡,拦劫申请人去路,申请人出示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省农垦局开具的“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等合法手续。
黄细华认定无效,叫来邵武市公安局两名警察,叫来了工商局315大队长郑仕海、叶国勇,将12700公斤大米抢劫去邵武,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带队三人,粮食局黄细华指派三人和吴家塘粮站人员到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以“非法收购谷子”为由查封45000斤谷子,粮食局抡走了粮食加工厂钥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营业执照,证实工商局与粮食局是联合执法的事实。
根据“邵公办信(20xx)67号”信访事项告知书,认定黄细华是履行职务行为,粮食局就是本案侵权责任人。
在1号判决中、67号判决中没把邵武市粮食局追加为被告,案件主体存在错误。
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没追加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为。
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项规定:“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事当人的:”本案符合法规再审条件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67号判决认定扣押营业执照为新的赔偿请求是回避事实错误的。
在一审判决书中第5页第22行提到:“原告补充提交行政赔偿的证据:1、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书、行政裁定书。”三份补充证据是证实当时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行政侵权行为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17行认定,原告举有的补充证据1、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采纳。
而不是二审认定的扣押营业执照是新的赔偿请求说词,扣押营业执照是属于行政侵权行为范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一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规定”。
二审不发回,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
违反了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
二审并称对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这是二审在歪理邪说。
对于加工150万公斤谷子的可得利润,二审认定为新的赔偿请求是错误的。
本案一审判决中第3页第28行诉称:“20xx年8月10日,经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批准,原告每年可加工自产稻谷150万公斤,且可向省内市场流通”。
第4页第16行诉称:“但从被告没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谷起,原告就停止生产至今,无法每年加工150万公斤稻谷,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证明申请人在一审中有提出该项请求。
一审在第9页第3行称:“本案诉讼焦点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并未查封原告的厂房、机器设备、原告完全可以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的精神,继续加工150万公斤自产粮,其可得多少利润或者专损,均与本案诉讼焦点无关。”这是被申请人错误处罚直接联带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一审说成与诉讼焦点无关,是一审胡言乱语,在没收和查封行政处罚案件中,确认“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无法律效力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再进行经营,不就是重犯吗?重犯是要加重是处罚,这是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一审对法律最基本知识不懂吗?这是一审胡说八道。
而只有确认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被撤销后,在进行经营是合法、受法律保护,一审不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二审认定:“原告在一审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是错误的`,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剥夺申请人诉求是错误的,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这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审是包庇、袒护被申请人的事实,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没发回重审,确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搞张冠李戴。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既是新的赔偿请求,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没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属于渎职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五项:“对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本项符合法规申请再审规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对在1号判决中遗漏了45000斤谷子折价款22500元中的0元三年封存期间的利息没给赔偿。
5000斤霉烂谷子折价2500元,加上降价款5360元,两项共7860元赔偿款按人民银行利息计算赔偿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银行是我国中央银行,他是面向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国有大型企业发放贷款,他的贷款利率极低。
对于我们农村小企业是不可能贷到款,而吴家塘只有农村基金会、农村信用社,要求按当时申请人向吴家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给予赔偿这是公平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针对(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中遗漏当事人存在主体错误,以及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说词。
认定事实错误,使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
根据高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恳请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审理本案。
致此。
申请人:xx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xx。
20xx年1月10日。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书面请求,即为行政再审申诉书。
二、行政再审申诉书的写法。
1.写清楚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
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
最后依据上述理由,得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结论,使申请再审理由无懈可击。
5.写清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
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附后;写明有关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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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十八
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男,汉,1953年11月18日出生,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朝阳村丰收组。
再审申诉人:欧阳厚美(又名欧阳桦),女,汉,1958年3月6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政府干部,系何锡辉之妻,现住址同上。
再审申诉人:王素华,女,汉,1929年3月19日出生,系何锡辉之母,现住址同上。
再审申诉人:廖明泽(又名廖爱国),男,汉,1968年4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西湖乡五一村第六村民小组。
再审申诉人:杨国超,男,汉,1956年7月29日出生,系衡阳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2栋101号。
再审申诉人:杨青林,男,汉,1956年6月25日出生,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民主里66号。
再审申诉人:杨学林,男,汉,1960年7月14日出生,下岗工人,系杨青林之弟,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民主里66号2号。
再审申诉人:李建坤,男,汉,1956年5月6日出生,系衡阳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3栋103号。
再审申诉人:肖昌省,男,汉,1963年3月23日出生,系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樟树乡中学教师,现住该中学宿舍。
再审申诉人:向朝阳,男,汉,1958年3月12日出生,系衡阳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3栋402号。
再审申诉人:肖兰高,女,汉,1957年7月14日出生,系湖南省衡阳市冶金汽车修配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钱局巷28号。
再审申诉人代表:何锡辉,手机:13365886124
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等11人因外汇按金交易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1、2、3、4、5项规定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第三人返还我们原告全
部保证金、及多的利息和原一审二审由我们11人所承担的诉讼费。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第三人,赔偿我们在16
年多的诉讼期间,所花费的差旅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一、(2009)湘高法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书与()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6号判决书基本上照抄,根本就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查清事实真相。
这里有由基层江东区法院在第一时间所调查记录材料共4份,(调查记录材料附后)。
广东省外汇管理局和广东省肇庆市西江区邮电局所出具的证明在判决书中为何一字不提呢?而()湘高法再终字16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三、四页中也就指出了:“本院认为1994年10月15日广东利丰国际期货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公司)出具一份声明,称利丰公司的电传号为“0758823722”,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均为本公司根据结算结果制作,由利丰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负责解释。但广东省肇庆市邮电局西江分局证明“0758823722”号码是利丰公司肇庆办理处的号码,没有办理过传真机和专线业务,且因拖欠电话费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机。1994年7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下发粤汇管【1994】162号文件通知:从通知之日起,利丰公司等12个单位取消试办外汇期货业务,立即停止经营外汇期货交易业务,停止接纳新客户。故对于再审申请人何锡辉等十一人的保证金是否确实已入市交易需进一步审查,为何(2009)衡中法民二再初字第1号和(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书却一字不提以上证据呢?正因为以上证据只要一提,被告方所提供的一切所谓证据就会不攻而破,根本就站不住脚。
东省肇庆西江邮电局的调查记录证明,广东利丰公司根本就不可能在广东省内更不可能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假设有这种可能的话,而广东省外汇管理局对利丰公司经营的业务也在1994年7月16日下令停办了,而我们1994年7月16日以后到9月9日止所交纳保证金及入市交易难道汇给了一个不存在的公司以及在和一个不存在的公司进行交易呢?而被告所提供的广东省利丰公司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电话0758823722传真机等等都不是利丰公司的,根据广东省肇庆市邮电局西江分局证明0758823722号码是利丰公司驻肇庆市办事处号码,没有办理传真机和专线业务,且因拖欠电话费2万元,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再审法官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审中称:在本院原二审质证中十一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对收到过利丰公司通过太平洋公司送达的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不持异议。这根本就不是事实,这很简单,如有的话为何不拿出来给我们看呢?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每日交易记录,会计凭证以及其他重要资料完整保存5年以上。在本案原一审中我们就提出要看究竟买卖什么货币,下单的电话以及文字记录凭证,交易所跑单员入市交易回单,成交结算单,每手盈亏金额及汇出去的全部银行汇票等原始凭证。但原一审期间根本就提供不出任何文字记录凭证等。7月9日长达7年多的诉讼中原一审判决书中第7页也只称太平洋公司已提供了保证金汇至利丰公司的部分银行汇票及相关案件的部分交易单据等。
月不到,现在盈利几万了,等等”。根据以上情况,我们才上当受骗的,后来我们还了解到太平洋公司所谓的交易报价一条线实际上是放录像。
二、我们在一、二再审中,书面及口头上都一再申请法院对被告提供的“汇票”予以查证真伪和被告提供的广东利丰公司的收据:“为何编号在前,开票时间在后,编号在后,开票时间在前呢?”,再审法官都不予答复,我们认为,这里就有假,因所有汇票上只有公章,没有经办人、经手人、核对人盖章及签名,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汇票上公章正是提供虚假证明现雁峰信用社公章。利丰公司收据前后矛盾是因造假时不小心将日期与编号搞错造成,以上全部都是复印没有原件(部分证据附后)。由被告提供的广东利丰公司“郑重声明”时间是94年10月15日,而江东区法院讲于94年10月13-18日到广东调查时根本就找不到利丰公司,原利丰公司所在地在94年7月份就离开了。综上所述,什么汇票、收据、郑重声明、境外交易、注册资金等等,统统都是被告梅文才自编自导骗人的鬼话。
三、还特别指出:原告肖昌省分三次投入保证金20.8万元而原
一、二、再审却写成2.8万元,由于原一审第五页中称肖昌省分二次投入保证金2.8万元,太平洋公司收取手续费5928元,除肖昌省取出的32963元外,其余全部亏损,这一称是前后相矛盾,5928元+32963元=38891元-2.8万元,肖昌省不是亏,而是多拿走太平洋公司10891元。二审法官为了站住脚,将肖昌省取出32963元改写成肖昌省取出3298元,在再审中,由于时间相距16年之久,当时一下没找到太平洋公司的收据,我们提出异议,再审法官不予支持,现已找到证据(指收款收据3份附后面)
四、另外补充说明,被告梅文才打着太平洋公司招牌,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在衡阳市共骗取客户90多人,资金达一千多万元,当时每户开户不少于5万元起点,最多的有两位,一位是金果公司欧阳计,另外一位是唐利,她们二人就投入了三百多万元,也全亏损。凡是投进该公司的都亏损。
另外还有1995年4月1日衡阳市城北区法院对费锡斌等11人投入的1580616.8元作出一审判决,太平洋公司退还他们11个人全部保证金,另支付利息150158.52元,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被告方上诉到市中院判决却完全相反。
此案本来应属一般民事案件,但在一审衡阳市中院就拖了7年多,二审判决后,又不给我们判决书,过了两年多,在我们强烈要求下才给我们判决书,多次申诉不理,由于我们到京上访才给予再审。我们给再审法官看了证据,他们根本就不理,所以再审还是按照原一、二审照抄,只是追加了雁峰信用社为第三人,判决退还给我们佣金共计5万多元,我们申请执行也拿不到,对我们这些下岗工人,弱势群体真的是苦不堪言,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包庇被告,扰乱社会和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此,申诉人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秉公办理,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等十一人
年月日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十九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一】:
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被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申请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消(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
2、依法维持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20××)××法民初字第××××号判决;
3、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话录音。这两组证据均存在严重瑕疵,但终审法院不仅自己视而不见,且对一审法院的正确认定还进行错误更改,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关于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的问题。
被申请人提交的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指出20××年××月××日的××××元现金到账的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转入帐户的户名是被申请人×××,而不是本案被告×××。20××年××月××日的×××××元现金到账的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也并没有加盖邮局公章。而且,上述两张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上述瑕疵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也予以认定,并作为一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依据。
终审法院在二审期间,仅仅根据由被申请人提供且申请人未给予质证的广东省××县邮政局出具的一份《证明》就将上述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瑕疵弥补,认为被申请人汇了相应款项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了,因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姑且不论这种逻辑是否合理,单从证据规则来说,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明》因为不是新证据且未经过质证,因此是绝对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的,这是法有明文规定的。而且,终审法院认为有了《证明》就解决了一切,对两张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不发表任何见解,着实让人纳闷!
第二、关于通话录音问题。
终审法院在所谓的“查明”中说:“上诉人(被申请人)另提交
了其与被上诉人(申请人)间的通话录音资料,被上诉人(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确定上述录音资料属上诉人(被申请人)与被上诉人(申请人)的对话。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这段“查明”中第一句话是事实,第二句话则纯属睁着眼睛说瞎话!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对该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不予认可。而且一审法院也正确的做了认证,即该录音内容并未能清楚表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终审法院神奇的“查明”了所谓的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同时也勇敢的改正了一审法院的认定。但查明的依据是什么?又是怎么查明的?一概不知也一概不说!而且还透露出这么个逻辑:只要跟被申请人通过话,那么就证明跟被申请人借过钱!申请人阅读终审判决到此时,猛然间发现似乎回到了窦娥时代!
二、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首先,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广东省××县邮政局出具的《证明》未经申请人质证。在二审期间,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该份《证明》时,申请人当即就以该证据不属于《证据规则》中规定的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为由而拒绝质证。申请人的拒绝理由及行为有二审庭审笔录为证。但终审法院却惘顾事实与法律,毫不犹豫的就采信该证据并用其弥补其他证据的瑕疵。水平之高令人瞠目结舌!
×在该所辖区无违法犯罪、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记录。向派出所申请取证是申请人在一审时向一审法院申请的,但一审法院以与本案无关为由驳回。终审法院在不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依职权向派出所收集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暂且不论。关键是收集来的这份《证明》长什么样申请人都没见过,就更别提质证了。终审法院如此明目张胆的违反《证据规则》,把没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用以定案,其办案风格的确令人叹为观止!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对本案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纠正原终审法院错判,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6月6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1份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二】: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15)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5)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二十
法定代表人:余 厂长 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 荣 局长
申请人不服(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不服(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遗漏了当事人xx市粮食局被告主体存在错误,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两项为新的赔偿请求错误,赔偿786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20xx年至今几年申请人在最高法院申诉登记,福建省高院驻最高法办20xx年12月29日开出转办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目:“当事人申请再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依法依规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项:
1、依法确认(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遗漏xx市粮食局被告案件中主体存在错误,程序违法,依法追加粮食局为被告,裁定发回重审。
2、依法确认扣押工商“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依法确认赔偿霉烂、变价款7860元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要求按申请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给予赔偿。
4、依法撤销(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部分错误,申请依法立案再审。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工商处字()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供认:“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根据举报,我局检查大队协同粮食局在吴家塘境内当场查获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承包人余无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贩运粮食(大米)12700。”工商局是协同粮食局执法,那么粮食局是侵权主要责任人。
在1x年8月11日晚上申请人将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装运外地销售,在吴家塘通往316国道途中,本市大竹镇龙潭村三叉路口,xx市粮食局付局长黄细华带队非法设卡,拦劫申请人去路,申请人出示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省农垦局开具的“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等合法手续。黄细华认定无效,叫来xx市公安局两名警察,叫来了工商局315大队长郑仕海、叶国勇,将12700公斤大米抢劫去,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带队三人,粮食局黄细华指派三人和吴家塘粮站人员到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以“非法收购谷子”为由查封45000斤谷子,粮食局抡走了粮食加工厂钥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营业执照,证实工商局与粮食局是联合执法的事实。根据“邵公办信(20xx)67号”信访事项告知书,认定黄细华是履行职务行为,粮食局就是本案侵权责任人。在1号判决中、67号判决中没把xx市粮食局追加为被告,案件主体存在错误。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没追加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为。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项规定:“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事当人的:”本案符合法规再审条件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67号判决认定扣押营业执照为新的赔偿请求是回避事实错误的。在一审判决书中第5页第22行提到:“原告补充提交行政赔偿的证据:1、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书、行政裁定书。”三份补充证据是证实当时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行政侵权行为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17行认定,原告举有的补充证据1、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采纳。而不是二审认定的扣押营业执照是新的赔偿请求说词,扣押营业执照是属于行政侵权行为范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一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规定”。二审不发回,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违反了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二审并称对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这是二审在歪理邪说。
对于加工150万公斤谷子的可得利润,二审认定为新的赔偿请求是错误的。本案一审判决中第3页第28行诉称:“1x年8月10日,经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批准,原告每年可加工自产稻谷150万公斤,且可向省内市场流通”。第4页第16行诉称:“但从被告没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谷起,原告就停止生产至今,无法每年加工150万公斤稻谷,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证明申 请人在一审中有提出该项请求。一审在第9页第3行称:“本案诉讼焦点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并未查封原告的厂房、机器设备、原告完全可以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的精神,继续加工150万公斤自产粮,其可得多少利润或者专损,均与本案诉讼焦点无关。”这是被申请人错误处罚直接联带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一审说成与诉讼焦点无关,是一审胡言乱语,在没收和查封行政处罚案件中,确认“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无法律效力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再进行经营,不就是重犯吗?重犯是要加重是处罚,这是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一审对法律最基本知识不懂吗?这是一审胡说八道。而只有确认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被撤销后,在进行经营是合法、受法律保护,一审不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二审认定:“原告在一审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是错误的,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剥夺申请人诉求是错误的,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这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审是包庇、袒护被申请人的事实,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没发回重审,确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搞张冠李戴。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既是新的赔偿请求,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没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属于渎职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五项:“对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本项符合法规申请再审规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对在1号判决中遗漏了45000斤谷子折价款22500元中的20xx0元三年封存期间的利息没给赔偿。5000斤霉烂 谷子折价2500元,加上降价款5360元,两项共7860元赔偿款按人民银行利息计算赔偿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银行是我国中央银行,他是面向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国有大型企业发放贷款,他的贷款利率极低。对于我们农村小企业是不可能贷到款,而吴家塘只有农村基金会、农村信用社,要求按当时申请人向吴家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给予赔偿这是公平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针对(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中遗漏当事人存在主体错误,以及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说词。认定事实错误,使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根据高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恳请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审理本案。
致此
申请人:xx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
20xx年1月10日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篇二十一
申诉人:温,女,x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区x镇xx村。电话:
被申诉人:李,男,x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xx市xx区x镇号。
申诉事由
因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申诉人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诉请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重新作出合法的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认为温与李买卖宅基地证据不足:“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温之夫康健于1993年2月购买李位于大兴区青云店镇大张本村中街北八条10号院落的房屋后········根据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法院认为温之夫康健买了李位于大兴区青云店镇大张本村中街北八条10号院落的房屋,并没有认定单独买卖宅基地,所以法院认为温与李买卖宅基地证据不足。
2、认为《购置房产协议书》无效证据不足:法院认为温之夫康健买了李位于大兴区青云店镇大张本村中街北八条10号院落的房屋,并没有认定单独买卖宅基地。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宅基地,《购置房产协议书》中没有单独买卖宅基地的条款,故法院认为《购置房产协议书》无效证据不足。
二、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法院为了判决《购置房产协议书》无效,适用了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我国对本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农村房屋不能卖给外地人。故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1、法院应该按程序先确认青云店镇村镇建设科的盖章认可符合规划是非法的,才能判决认定《购置房产协议书》无效。
2、申诉人在本案上诉状中已写明申诉人住所地归大兴区法院管辖,而非房山区法院。同时写明房山区法院作出(x1)房初字第4589号判决书时,申诉人没有收到房山区法院送达的任何传票,房山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缺席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写上了房山区法院作出的(x1)房初字第4589号判决书的内容。遗憾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条(四)款之规定,撤销(x1)房初字第4589号判决书,而是违反法定程序确认了(x1)房初字第4589号判决书的内容,构成了(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
四、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申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二百条之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请再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再审申诉人:温
x5年6月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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