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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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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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对过去经验的一种回顾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做出更好的决策。写作心得体会时,可以用一些实例或事例来支持观点,让读者更加生动形象地感受到你的心得体会。探索他人的心得体会,可以拓宽我们自己的思考和认识范围。

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篇一

此处为人工智能创作,不代表本人观点。

第一段:引言

在繁华喧嚣的城市生活中,我们总是渴望一份自然、纯净的感受。而自然保护区成了我们摆脱都市喧嚣的绝佳场所。最近,我有幸参与了一次自然保护区的考察活动,这让我深深领略到了大自然的巨大魅力,也收获了许多体会。

第二段:了解自然保护区

在考察过程中,我了解到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特定的生物群落或者生态系统,而成立的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在我国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监管,有许多种类型,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不同等级的。保护区在保护着许多独特的生物资源,这也为游客提供了一场壮观的大自然之旅。

第三段:自然保护区的感受

可以说,自然保护区让我意识到了自然历史的珍贵,更让我感受到了厚重的文化传承。在这里,我看到了许多珍贵物种,有的已经濒临灭绝,有的则已经消失无踪。我感受到了环境保护的紧迫,也懂得了更多有关人与自然共存的理念。在这里,人们能够亲近大自然,深入探索自然奥秘,感受着大自然的生气勃勃,这种别样的体验让我难以忘怀。

第四段:从自然保护区中学到的

自然保护区的考察让我受益良多。在这里,我学到了保护环境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自然保护区不仅是保护天然生态,在开发旅游和经济时也有着不可取代的意义。保持自然环境的纯净只有在保护和利用之间取得平衡。只有在平衡中,自然保护区才能够持久发展,人类才能够获得更多的自然资源。

第五段:结语

考察自然保护区让我收获颇丰,我从中看到了自然的美丽、她的神奇和我深爱着的生态。我相信,只要我们尽心竭力去保护自然世界,才能让这美丽的蓝色星球继续绽放她的美丽,也更能让我们在有限的生命中,感受到无限的美好和幸福。

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篇二

(1995年7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以[1995]国土[法]字第117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自然保护区的土地。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对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土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籍。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分布利用和土地权属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登记,建立地籍档案制度,并将有关资料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保护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证书。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规划。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及其依法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同级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章保护。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自然保护区或者划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设置界标。

因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改变用途时,需事先征求环境保护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在自然保护区内依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土地使用面积;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土地使用面积,而且不致危害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及其保护对象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立污染、破坏或者危害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设施。对此类设施用地,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建立其他设施,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立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垦、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自然保护区所划定的区域开展旅游,应维持原地貌和景观不受破坏和污染。

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危害自然保护区功能的活动。

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受到破坏并能够复垦恢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第十九条因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其他特别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修筑有关建设项目时,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受到破坏、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时,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制止,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建设项目非法占有土地的或者未按批准用途、要求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触犯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篇三

自然保护区实习是一种宝贵的机会,它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自然界的奥秘,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在此次实习中,我有幸进入了一家知名自然保护区,亲身参与了保护区的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通过这段实习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自然保护的重要性,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认识自然保护的责任

在自然保护区实习期间,我亲眼目睹了大自然的美丽与神奇。我清楚地看到了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以及这种破坏给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带来的巨大危害。因此,我深刻认识到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自然环境。只有通过保护自然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我们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三段:学习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

通过实习的机会,我接触了大量的理论知识,并将其应用到了实际工作中。在保护区内,我了解到了自然环境的特点和生物多样性的意义。同时,我也从实践中获得了宝贵的经验和技巧,如野生动植物的饲养和保护等。这种学习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我更好地理解了自然保护的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第四段:培养团队协作和责任感

在自然保护区实习期间,我与其他实习生们一起工作,并组成了一个紧密的团队。我们一起参与保护区的管理,共同完成各项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并学会了与他人合作。同时,我也意识到了自己在团队中的责任,努力发挥自己的优势和潜力,为保护区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段:自然保护区实习的启示

通过自然保护区实习的经历,我深刻感受到了自然的美丽与伟大。我明白了自然环境的重要性,以及人类需要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必要性。自然保护区实习让我更加了解了自然的奥秘,激发了我对环境保护的兴趣和责任感。我希望能够将这份体会和收获转化为实际行动,以更积极的态度参与到环保事业中,并为保护自然做出更多贡献。

通过这次自然保护区实习,我不仅获得了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培养了团队合作和责任感。这段实习经历让我更加了解了自然保护的重要性,也让我更加坚定了保护环境的决心。我相信,只有每个人都意识到自然保护的重要性并为之付诸行动,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更美好的世界。

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篇四

自然保护区是人类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而设立的一种特定区域。作为一名自然环境保护的爱好者,我近期参加了一次自然保护区的考察活动。在这次活动中,我不仅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有了更深的认识,更让我深深感受到了自然的神秘与壮美。以下是我在本次考察中的所见所感及体会。

一、了解自然保护区的意义

在考察过程中,我们得知了许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及其意义。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不仅有助于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促进地球生态平衡的保持,也有助于维护人类的文化、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实现。因此,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应该尽量考虑到其生物、地质地形、水文情况等方面,并通过科学的规划,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和适度利用的双重目的。

二、感受自然保护区的神秘与壮美

我们的考察区域是一处峡谷峭壁,峰峦叠嶂,树木葱茏。在这里,我们不仅看到了众多的珍稀野生动物和植物,也听到了清澈悠扬的川流声。沿途看到了奇妙的石头、极具特色的植被和山谷瀑布。站在峭壁上,蓝天白云,远处山势逼人,让人感受到了大自然的神秘与壮美。

三、了解自然保护区中生物的复杂多样性

在考察中,我们也深入了解了自然保护区中复杂的生物多样性。通过对植被、动物进行考察与研究,我们了解到在自然保护区中,由于地貌环境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的不同,生物之间的适应性和协调性也因地制宜,多样性极为丰富。这给了我们强烈的警示,在未来的环保路上,我们需要更加注重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问题,尊重自然的规律,以海纳百川的态度来保护大自然。

四、进一步认识环保的重要性

在考察中,我们亲身感受到环境的重要性及其关于人类命运的意义。大自然的能力太过强大,我们所能做的,无非就是在保持生态平衡和能使生态环境健康繁荣的前提下,才能让我们人类与其他生物共存。因此,保护大自然应该成为我们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为全球环境建设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五、坚定信心参与到环保中来

在考察中,我们认识到自己身为环境的维护者,无论是从事什么领域的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应该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不管是从个人层面还是从公共层面来看,环保需要每个人的加入,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让环境变得更加美好,我们应该信心满满地参与到环保中来,让环保成为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使命。

总之,在这次考察中,我深刻地认识到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和地位,也体验到了大自然的神秘与壮美,更加坚定了自己为守护好我们的伟大地球,为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付出努力的决心和信心。自然保护区中的万物,是地球上最为珍贵的财富,我们应该尽自己的努力去爱护它们,让它们在这里绽放生命的轮廓。

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篇五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6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必须以管护为主,积极造林,封山育林,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以下简称保护站)负责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由管理局和所在地市(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市、县为主。

第六条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护林联防责任制,加强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

第七条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正常的农牧业生产,也可以有偿承担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局组织的劳务或者保护管理任务。

(三)负责专项投资和基建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四)调查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建立资源档案;

(六)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七)对保护区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保护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野生动植物、冰川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三)负责总体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实施;

(五)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制定森林防火、防盗公约;

(六)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处理各类林政案件。

第十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树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二条核心区是指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区内现有居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地逐步迁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于三十日前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和标本采集等活动。但不得损害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第十四条实验区内经管理局批准,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地质勘测、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培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向保护站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在不破坏植被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可实行轮封轮牧,轮封周期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坚持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原则。

旅游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征得管理局同意,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旅游活动应当在划定的旅游地点和路线内进行。

进入保护区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站的管理。

第十七条保护区林地属国家所有。确因需要,必须征收、征用林地的,经管理局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禁止毁林毁草垦荒。严禁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当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山育林地的外围,划出不少于十五米的森林保护带,以利于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

第十九条禁止采伐保护区各种林木。确因需要进行灾害木清理的,必须按程序上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局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管理局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在保护区内携运林木产品和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副产品的,必须经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运林副产品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禁止放火烧荒。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保护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经保护站批准。

第二十四条建立保护区水源涵养林补偿制度。从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3%;从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灾害木清理、旅游等收入中提取2%-5%,用于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多方筹集资金,逐步加大对水源涵养林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在保护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区内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全面完成自然保护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长期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成绩优异的;

(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依法决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篇六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自然保护区的志愿者活动中。作为一位大学生,我也有幸获得了参与自然保护区实习的机会。实习期间,我深入了解了自然保护区的工作内容和原理,也体验到了保护区内包括查勘生态环境、动物保护和教育宣传等多项工作内容。通过这次实习,我深刻认识到自然保护的重要性,并且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下面,我将从实习的目的、实习的过程、实习的收获、实习的意义以及今后的规划等五个方面,总结我的自然保护区实习心得体会。

首先,自然保护区实习的主要目的是培养我们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护意识。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要了解保护区的自然地理特征、植被构成和动物种类等基本情况,以及面临的主要威胁和保护措施。通过实地观察和操作,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培养起保护环境的思维习惯。

其次,自然保护区实习的过程充满了挑战和收获。在实习期间,我们需要进行多项工作,包括对自然环境进行调查和采样、记录和整理数据、开展科普宣传等。这些工作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科学素养和操作技能,同时也对我们的体力和耐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然而,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我明白了坚持和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只有与同伴们互相支持和帮助,才能将实习任务圆满完成。

第三,我在自然保护区实习中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首先,我学到了科学调查和采样的方法,提高了我的实际操作能力。其次,我了解到了不同动植物种类的保护需求和常见疾病的防治措施,培养了我的动植物保护意识。最重要的是,我体验到了自然环境的美丽和脆弱。只有亲身接触和感受到大自然的魅力,我们才能更加深入地保护它。

此外,自然保护区实习对我来说还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实习期间,我深刻认识到自然保护是当今世界的紧迫任务。因为人类的不当活动,世界各地的生物多样性正在急剧减少,许多珍稀物种濒临灭绝。而我们作为大学生,要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积极参与到环保行动中,为保护地球的未来做出贡献。自然保护区实习为我提供了这样的机会,让我从小事做起,为保护环境尽一份力。

最后,在参与自然保护区实习后,我为自己的未来规划也更加明确了。我决心将来从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并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无论是从事科研工作还是从事环境教育宣传,我都会积极参与,为自然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自然保护区实习是一次难得的机会,通过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自然环境的重要性和脆弱性。通过这次实习,我明白了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性,并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在未来,我将继续为环境保护而努力,并将自己的学识和能力用于保护地球的美好未来。

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篇七

供集成的管理咨询服务。国内物流管理咨询公司的近况大致趋势如下:

(1)服务专业化。目前很多管理咨询公司都倾向于专业化方向发展,打造核心竞争力。从地域来看,北京的本土物流管理咨询公司长于物流政策和政府物流发展规划,而上海的物流管理咨询公司长于物流方案设计、物流设备咨询和企业的物流供应链规划。在上海物流咨询市场,如欧麟专长于设备咨询。扬子江物流管理咨询则专注于物流企业和企业物流供应链规划、业务流程设计和培训等。

(2)服务多样化。除提供专业咨询外,几乎所有的物流咨询公司都还提供物流培训业务,除此以外,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一些咨询公司还和战略合作伙伴一道,提供一揽子物流供应链方面服务。例如,扬子江物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与物流企业、咨询业、制造业、物流软件、大学研究所、建筑设计研究院等都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来提供物流咨询、信息系统服务、物流仓储设施设备等一揽子的服务来提高综合物流服务。

(3)核心产品化。优秀的物流管理咨询公司需要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并在专业化、多样化服务的基础上,打造自己核心产品。因此很多管理咨询公司开始打造核心竞争力的咨询产品,以取得市场的竞争优势。例如扬子江物流管理咨询公司开始专注于物流金融咨询、航空物流咨询和供应链运作(scor)的咨询等,其中在物流金融咨询方面,扬子江已经推出了适合物流企业、制造企业和银行等多赢的咨询方案产品。目前已经与物流企业、银行达成共识,在中国共同推广物流金融产品服务。通过核心产品的推出,使扬子江在物流咨询行业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国内其它物流咨询公司也像扬子江一样,也推出自己擅长的核心产品。

总之,我国物流管理咨询业迅速发展迅速,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物流管理咨询企业,这些企业已经形成了符合中国物流业实际的一套咨询方法。相信经过坚持不懈地市场拓展,这些企业在咨询实践中将逐步赢得了顾客的信任,推动我国物流管理咨询业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1.荣书霞.《中国咨询业走向有序化》中国中小企业[j]10期。

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篇八

关键词: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保护;现状;制约因素;完善措施。

【引言】:野生动物是我国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野生动物保护的核心内容则是其栖息地的保护。但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我国的野生动物的数量急剧减少,濒危动物的种类也在逐渐的增加。而栖息地就是它们赖以生长和繁衍的原生态环境。栖息地的种类或数目是决定在生境中生活的物种种数的主要因子。生境或群落的结构愈复杂,其含有的生物种类愈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各种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不仅造成了野生动物数量的剧减,也严重的影响了它们的栖息地环境,乃至整个生态环境也受到不可避免的破坏。

现阶段,我国的野生动物栖息地面临着面积减少、破碎化问题严重、生态质量下降等问题,动物在此环境下也无法保持稳定和平衡,越来越多的物种处于灭绝的边缘。对此,政府颁布并出台了多种动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逐渐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20世纪80年代,我国首次提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在立法中曾提出过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论断,直至2016年的修订案中首次将栖息地的保护摆在了桌面上,明确了立法、目的、原则、框架和方向,从而填补了该项内容在立法中的空白,这是我国法律逐渐完善的重要标志。而各地方政府也以此为依据,纷纷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了让理论成为实践,我国在给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保护地,将15%的国土面积建成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禁猎区等,形成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空间布局,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那些频临灭绝的生物物种。

2.1存在法律漏洞。我国的现行法律中还存在一些立法目的不合理、法律价值冲突多、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而这些法律文献之间却没有更深层次的法律原则予以调整和平衡。其次,《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地方上并没有与之相匹配、相衔接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就使得保护法成了空头理论。再次,在保护过程中社会群众的力量被摒除在外,法律条款中也没有关于社会公众保护的相关规定,个人的保护能力受限。

2.2保护方式不当。在栖息地的保护上我国基本采取的都是建立各种形式的保护区。但这并非适用于所有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有些动物们的栖息地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被纳入到这些保护区中,造成栖息地的破碎化。那些存在在一定区域的野生动物由于无法与其他物种融合,为了繁殖会选择近亲,种群衰退、遗传资源丧失也接踵而至。其次,有些地区的社会观念较为落后,政府的宏观调控的管理能力和投入十分有限,虽有国家下发的保护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完全的贯彻和落实。

2.3经济发展与生态和谐的不平衡。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分布在较为偏远、落后的地区。若是对该地区进行全方位的原生态保护,就要对资源的开发予以限制或禁止,势必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再次,野生动物伤人事件、破坏村庄、庄稼等事件层出不穷,政府却未制定相应的防范、生态补偿机制,周边居民也会以此而利益受损。这都说明了经济发展与栖息地保护之间存在在由来已久却又激烈的矛盾。

3.1遵循立法原则。在保护中要始终以生态为先,合理的处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栖息地的保护举措。其次,生态环境具有不可再生性,它是经过千万年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旦破坏就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修改各项法律。再次,我们的生活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来维护,在国家机关的带动下,社会公众要积极参与到保护行列中,用法律来规定公民在这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3.2建立多元保护机制。政府可以通过深入的调查、分析,用生物学原理来规划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种类。通过不同层次的规定来对资源予以更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便于满足人们个人需求和当地经济的发展需求。在此过程中,可以将保护区划分为绝对型、相对型型。在绝对区,不允许有任何的开发行为,以此保护物种的完整性;在相对区可以适当的开发旅游资源、伐木资源等行为,消除经济发展和保护行为的矛盾,但也要秉承着适度原则。

3.3完善制度建设。首先要完善栖息地的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的排污、破坏保护区域的行为,当地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许可证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环境评估制度。其次,完善自然保护区制度。我们应当以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现状为基础,明确保护区的外延,將野生动物的生存范围纳入到保护区域,扩大保护范围,另外,应定期对该区域进行巡查,全面掌握该区域的环境特点、物种特点、分布特点和天气特点等,提高保护行为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执法行为的深入。

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核心部分,只有维持好它们的生存环境,才会保障它们的生存和发展,才能推进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故而,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要转变思想,从自我做起,全民参与,深入开展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工作。

【】:

【1】尹凤英《论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2】王媛《论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保护》。

【3】赵慧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篇九

导语:求职信是求职者写给用人单位的信,目的是让对方了解自己、相信自己、录用自己,它是一种私人对公并有求于公的信函。下面小编整理了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求职信,欢迎参考借鉴!

尊敬的经理:

您好,我的名字叫xxx,看到贵动物油正在招聘一名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于是我写了这封求职信,希望可以到贵公司工作,学习,希望您看完这封求职信后可以给我一次面试的机会。

我的大学,我的梦。大学四年,我每天接触的不是关于动物的,就是关于植物的,当然还包括接触人类。主要学习的课程有:森林方面的、生物技术方面的、动物学方面的、生理学方面的、环境,植物,动物管理学之类的课程。而这些课程的学习,就是为了现在的工作大基础,做准备。基础打好了,就需要到工作中,实践,总结,提升,不断进步。

我喜欢动物,所以我选择这个专业。其实很多动物跟人类一样都是有意识的,也有自己的思想,例如:狗,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们会忠于他们的主人。而人类对于动物的保护,显然是不够的。唯利是图的人,去捕杀野生动物的情况比比皆是。所以,我希望通过以后的工作,提升自己的影响力,呼吁人们保护我们这个平衡的生态圈,保护野生动物。

最后,希望经理可以给我一次到贵公司就职的机会,谢谢你读完了我的这封求职信,谢谢。

此致

敬礼!

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项目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各自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辖或者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划定。

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和界线经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标。

第十一条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外来人口迁入。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安排区内居民逐步迁出;对外迁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对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使用的林地,采取依法征收、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建设或者设置会所、疗养院、户外广告、指示牌等与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或者景观的其他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设施和其他项目。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核心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六条在保护区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七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或者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但是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组织单位、人员、日期、区域、路线、项目进行。

第十八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除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外,应当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

第十九条禁止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不得在保护区内擅自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不得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进入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原材料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应当持有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野外用火。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生产经营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严格落实防火措施。

不得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禁火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的生产区域,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开展毛竹采伐和茶叶生产等活动。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保护区实验区内的茶叶、毛竹加工等产业迁移至保护区外的产业园区。

禁止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

第二十二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爆破、修建坟墓以及其他侵占、毁坏林地的活动;。

(二)擅自新开、拓宽各类林区道路以及生产便道;。

(三)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四)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其他破坏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活动;。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物;。

(六)钓鱼、电鱼、毒鱼、炸鱼以及捕捞其他水生动植物;。

(八)在文物、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

(九)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

(十)移动或者毁坏保护管理设施、设备;。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矿、采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二)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三)擅自开垦、填埋、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五)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移动或者毁坏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界标;。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报经批准,可以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立林业检查站或者检查哨卡,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查登记。

在森林高火险期、野生动物繁殖期等特殊时期,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保护区内车辆和人员的通行。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生产需要雇请外来劳动力的,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综合执法监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发现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保护区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联合保护机制。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制订保护区的联合保护公约和章程,组织辖区内村(居)民共同参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违法案件。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开展护林防火工作,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处罚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毁坏保护区或者外围保护地带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的;。

(三)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

(一)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

(二)在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的;。

(三)开展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实验区内未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或者擅自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篇十一

摘要:旅游产业属于典型的第三产业,在我国经济改革的背景下,旅游产业发展得越来越好。生态旅游是旅游产业中最热门的主题,也是我国旅游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基于此,简要阐述了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对策,从制度、社区、资源、游客和科技5个方面提出了生态旅游管理的对策,以期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让旅游产业得以持续发展。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策略;环境问题

资料显示,我国近九成草原出现退化现象,内陆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濒危物种生存堪忧,因此,有关我国生态环境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势在必行。生态旅游这一概念的提出让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业紧密结合起来,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为了改善这一矛盾,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管理成为了关键。

1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的现状

我国国土面积广阔,具有较多自然保护区和丰富的资源。为了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实际价值,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超过八成的自然保护区都开始建设旅游区。目前,旅游区的管理还不完善,没有树立起“保护第一”的关键理念,甚至一些旅游区只注重经济收益,忽视了对旅游区的管理和保护,直接导致环境问题出现,造成资源退化。同时,游客的旅游感受也逐渐变差,旅游区附近的居民生活环境也受到一定的影响,严重阻碍了旅游区的`可持续发展。例如,云南石林,石林县政府建设石林旅游业,对五棵树村进行拆迁,政府的要求直接影响到村民的谋生条件,伤害了村民的情感,导致了拆迁不能顺利进行。至今,石林中还留有未能拆除的房子,不仅破坏了石林的景观,还影响了村民原本正常的生活。

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篇十二

(20xx年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xx年8月2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保护管理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

(一)保护范围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和西畴县小桥沟片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二)管理范围为:西畴县董棕槽州级禁伐林区和发源于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并流经文山市范围内的那么果河、盘龙河。

保护管理范围的界限由文山市和西畴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和本条例规定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主要保护对象:

(三)水工程、河流和水源点。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保护管理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上级扶持资金;。

(三)生态补偿资金;。

(四)社会捐赠和资源有偿使用等其他资金。

保护管理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统一保护和管理。文山市和西畴县的管理机构承担各自区域内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制定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六)协助做好保护区内生态移民的规划工作;。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旅游、扶贫、公安、安监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治州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和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在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采砂、开发水上旅游资源和水能资源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河段,自河岸向外50米至100米的区域为河段控制区,具体范围由文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经文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的扶持力度,推广使用太阳能、以电代柴(燃料)等替代能源。

对核心区、缓冲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住的居民有计划地迁移,对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按公益林管理进行补偿,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个人所有的林木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流转为国有。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积极支持实验区及周边村(组)人工造林、退耕还林,进行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项目开发。

实验区内个人所有的人工用材林,在不影响保护区整体功能的前提下,由所有人申请,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具体方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对火灾隐患增多等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林木,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更新。

自治州、文山市和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每年12月30日为“老君山保护日”、“小桥沟保护日”。

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猎捕、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

(二)乱砍滥伐、毁林开垦;。

(三)向河流、水源点倾倒废弃物、污染物,排放有毒废水和污水;。

(四)野外用火;。

(五)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设施;。

(六)侵占、损毁水工程设施;。

(七)经营性采石、采砂、取土;。

(八)探矿、采矿;。

(九)侵占、移动、损坏保护设施、界标。

在保护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护管理范围内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除外。

核心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因科研等确需进入核心区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缓冲区内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生物繁殖、珍稀濒危植物人工繁殖、种群复壮、生态恢复等活动。

实验区内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科学试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水资源开发、林下资源开发等。

在缓冲区内进行科学试验和在实验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时,保护区及周边居民具有优先参与权。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保护管理费,并提交相关资料。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居民自用建房等,需要少量采石、采砂、取土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到其指定的区域开采。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20xx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篇十三

中国的自然保护区在数量、面积快速增加的'同时质量问题凸显,保护区没有管理好、没有经营好、没有利用好.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投资不足、资金未能统筹利用,因政策倾向、管理体制、权属等问题造成保护和开发矛盾难以协调等.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是将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工作重点从数量增长转移到质量提高上,增大对保护区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修改有关管理法规,填补政策漏洞,规范自养方式,促进建立社区共管共利机制,并在条件成熟时试点更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

作者:苏杨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副研究员刊名:绿色中国pkucssci英文刊名:greenchina年,卷(期):2004“”(18)分类号:关键词:

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篇十四

位于广西隆安县境内,离县城36公里,在南宁市以西83公里处,总面积21平方公里,南宁至大新、靖西、凭祥、云南的公路贯通景区,交通十分方便。

该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为岩溶地区的珍贵药用植物和岩溶景观。植物种类1145种,其中药用植物713种。国家级保护植物有毛瓣金花茶、金丝李、蚬木、肥牛树等,国家级保护动物有黑叶猴、猕猴、冠军犀鸟、蟒、等。

资料

园内现已开放的景点有深山逗猴、溶洞奇观、石林盆景、绿水江泛舟、壮家小竹楼等。

旅游指南:

1、景区还可乘坐原生态竹排沿江而下,穿梭在森林中,感受“船在画中走,人在画中游”的无穷惬意,并有壮家的导游阿妹可聆听具地方特色的动人山歌。

2、农家风味十足的“金龙寨”,可亲身体验壮家的农家风情。有竹竿舞、拉石磨、翻地种菜、窑红薯等项目。

小贴士:景区猴儿顽皮,请注意保管好提包。如遇雨天,请做好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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