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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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通用20篇)
时间:2023-11-02 08:01:33     小编:琴心月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学习或工作中所获得经验和感悟的总结。在撰写心得体会时,可以结合具体案例或实践经验,更具说服力和可信度。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下面是一些收集整理的材料,供大家参考。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一

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及《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公司反洗钱培训工作,加强公司反洗钱体系建设,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根据总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及工作实际,结合我营业部实际制度本培训宣传计划。

一、培训宣传目标。

通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发挥金融机构反洗钱作用,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和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性,起到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为进一步优化反洗钱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增强员工分析判断能力,切实掌握反洗钱实际操作和经验,使反洗钱操作更加规范、高效。

二、培训宣传对象。

1、营业部全体工作人员。

2、营业部客户。

3、营业部居间人。

三、培训宣传内容。

1、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反洗钱法》、《金融机构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集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等。

2、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

4、开展内部自查,加强内控管理。

四、培训宣传方式。

1、现场培训。

2、案例研讨。

3、考试。

4、一对一答疑。

五、培训安排。

2、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全体工作人员反洗钱培训。

3、全年组织一次反洗钱考试。

xxxx有限有公司xxxxx营业部2017年1月。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二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反洗钱的能力,工行寻乌支行根据人行的安排,于2016年9月份,在人流量密集的中心城区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反洗钱意识。宣传过程中,我们热情为过往人群介绍反洗钱新规定、新特征、新形势,积极探索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对人民群众耐心讲解,突出体现了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有效提高了反洗钱宣传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

首先,通过与城区社区工作人员的沟通,我们将宣传地点选在了人流量相对密集的中心城区,以达到较大的宣传效果。其次,充分利用展台发放宣传资料,标注反洗钱的标语、横幅,展台上摆放着一摞摞反洗钱的宣传资料,向群众讲解宣传,并且现场准备了反洗钱案例简要说明,让前来观看的人们有更深的理解,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反洗钱意识。期间,工作人员满脸笑容,边发宣传资料边耐心地向前来咨询了解的人民群众解释沟通,通过询问、查看,让他们对反洗钱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了大家的反洗钱。期间,共发放反洗钱宣传手册500余册、悬挂横幅2条、张贴标语5处,受教育群众达500余人次。

为全面推进我县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保证信用支付的稳定,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了解反洗钱知识,夯实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基础,根据人民银行寻乌县支行《关于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寻乌工行开展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周”活动,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确保了此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了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学习了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防止了内部或外部勾结开展洗钱犯罪活动。三是通过对各类客户在我行开立帐户的审查,做到大额和可疑资金的及时报告,掌握一切可疑资金识别和分析的材料,将所学理论充分运用于工作实践中。于此同时,加强柜面宣传,在营业厅醒目位置摆放了反洗钱宣传折页,大堂经理以及柜员也会在工作间隙积极主动的向客户讲解如何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识别、避免反洗钱。本次“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周”活动取得了实效并获得了圆满成功。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三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之前反洗钱监管要求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四

反洗钱是一个重要的政治、社会和法律问题。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反洗钱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各国政府纷纷制定各种反洗钱管理办法和政策。我通过学习反洗钱管理办法,深刻认识到反洗钱管理在金融行业和国家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反洗钱管理办法是金融机构防范洗钱、打击洗钱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它规范了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可疑交易报告和记录保存等程序,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行严格的处罚措施。反洗钱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有力的联防联控机制。

通过学习反洗钱管理办法,我认识到,这种法规的实施对金融业和国家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在金融行业方面,反洗钱管理办法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在国家安全方面,反洗钱管理办法可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渠道进行恐怖融资、贩毒、走私等违法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认为,反洗钱管理办法是一种有益的制度体系,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业务运作水平,保障金融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安全。通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可以规范营业行为,防范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行为,对于维护金融和国家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五段:总结。

反洗钱管理是当前国际社会和我国金融行业面临的重大挑战,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对于保护金融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和实施反洗钱管理办法,我们可以形成合理的机制,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有效地保护金融业和国家的安全。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特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

承诺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

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

课件。

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之前反洗钱监管要求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我行员工反洗钱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能力,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根据我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培训时间及对象:每年一次对全行所有临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和交流。如遇相关制度与法律的修订、增加,可以根据情况或我行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一)国家的反洗钱政策和基本状况;

(二)反洗钱的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

(三)反洗钱的基本知识;

(四)可疑交易分析、识别和报告的要求和技巧;

(五)客户尽职调查的内容和要求;

(六)内部反洗钱制度、程序和措施;

(七)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后果;

(八)刑法中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和追诉标准;

(九)其它反洗钱的相关内容;

(十)结合经典案例讲述如何提高警惕、发现问题、做好反冼钱工作。

第四条培训方式:

(一)集中培训与现场讨论;

(二)聘请专业人员集中授课;

(三)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培训;

(四)学习人民银行或本行新的法规及制度。

第五条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性的反洗钱培训,新入行员工应进行反洗钱基础知识培训,以持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按照总行和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七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八

反洗钱管理办法作为一种金融行业的管理方式,在近些年间不断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深深领悟到了反洗钱管理的重要性。本文将就此发表一些心得体会,希望与读者分享。

第二段:认知反洗钱关键因素——人员、技术和制度。

成功的反洗钱管理不仅依赖于硬件设施的完善,更需要有资深的、专业的人员以及高效的技术。同时,反洗钱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优化也是维护金融行业健康经营的重要因素。

第三段:重视内控体系建设。

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因此,银行应该积极重视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尤其是在反洗钱管理方面,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真正保障银行业务的稳健经营。

第四段:加强客户尽职调查。

反洗钱管理最重要的是客户尽职调查。如果银行能对客户进行深度细致的尽职调查,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可疑操作和违规行为并进行有效处理,更可以提高自身反洗钱的整体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五段:加大信息共享力度。

面对复杂多变的反洗钱风险,单靠一个金融机构是难以解决问题的。金融机构应该尝试加大信息共享力度,以更大的接触面和更广泛的资源优势整合金融行业内部的反洗钱力量,共同开展反洗钱宣传和风险防控工作,减少反洗钱项目所带来的不必要风险和损失。

总结。

通过对反洗钱管理的深度思考,笔者得出结论:反洗钱管理是我国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笔者深信,在强大的管理力量和新技术的支持下,反洗钱管理将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推动我国金融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九

反洗钱管理办法是保障金融机构合法经营、防范洗钱犯罪的重要手段,对于金融行业和整个社会都有着重要影响。作为一名从事金融业务的从业人员,我积极参与了贵行的反洗钱管理培训,并深刻感受到了反洗钱管理的重要性。本篇文章将结合自己的工作体验和思考,分享反洗钱管理办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反洗钱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防范洗钱犯罪的风险。进一步来说,反洗钱管理不仅保障了金融机构的企业形象和声誉,更是对于提高公众对于金融行业的信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护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是金融机构的责任,更是所有从业人员应该认真履行的义务。

在实际的工作中,反洗钱管理办法对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首先,我认真履行了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并建立了详尽的客户档案信息,以便在后续操作中能够及时核查。其次,我通过对金融行业法律法规的深入了解和学习,更好地识别风险,并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后,我与客户保持谨慎的沟通,以便及时发现并防范洗钱风险,最大程度地确保客户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反洗钱管理不仅是一项制度,更是一种执行的行为。金融从业人员应该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要严格遵循反洗钱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通过行为的引领带动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反洗钱管理办法。只有全员参与,才能使反洗钱管理成为一种企业文化,确保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段:结论。

综上所述,反洗钱管理办法是金融行业保持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金融机构落实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金融从业人员应该始终牢记反洗钱管理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反洗钱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反洗钱管理的培训和实践。只有通过全员参与和行为引领,才能使反洗钱管理成为一种企业文化,保障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公众对金融行业的信心和认可。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第三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一

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报告显示,与其它金融行业相比,保险业目前遭遇的洗钱冲击相对较小,但保险产品和保险交易的固有特性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平台。保险公司一旦卷入洗钱活动,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对于进一步防范洗钱风险、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洗钱与保险洗钱。

洗钱在不同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之间界定不同。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关于防止罪犯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中将洗钱定义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系统被利用作为转移或者储存来自犯罪活动资金的工具;犯罪者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支付,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隐瞒资金来源以及收益所有人;通过安全储存设施对于银行支票提供保管。

根据全球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定义,凡是隐匿或掩饰犯罪所得的性质、来源、地点、流转或协助任何非法活动行为人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均属洗钱。

美国作为最早对洗钱进行法律规制的国家,在1986年的《洗钱控制法》中界定了洗钱行为:洗钱是指为掩饰非法收入的存在、来源或使用,就该收入设置假相而使其具有表面合法性的过程。

我国《刑法》第191条设定了洗钱罪,即明知是du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s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偷运犯罪、贪腐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昨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同时,《刑法》第312条设立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以上两个条款将所有清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都纳入了我国刑事打击的范围。

尽管不同主体对洗钱定义不尽相同,但都反映了洗钱的基本涵义:(1)洗钱是在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并获得赃款的基础上进行的不法行为;(2)洗钱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清洗;(3)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方式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4)企图掩盖犯罪行为并使犯罪所得在形式上合法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的迅猛发展,洗钱行为在概念、手段、范围等各个方面出现了新趋势。随之,洗钱的外延也扩展到:(1)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用于偷运;(2)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达到侵占目的;(3)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投保人利益,却被洗钱者利用,得以在较短时间内以最小成本完成洗钱。(6)与保险中介或保险公司员工勾结洗钱。保险中介或保险公司员工明知投保人的资金来源有问题,但为获得高额佣金或其它好处,帮助洗钱者办理相关保险业务。(7)通过第三方支付掩盖保费来源。保险公司承保时需识别投保人的身份,洗钱者利用识别范围之外的第三方支付保费。保险公司通常难以确定该第三方与投保人的关系及保费资金来源。(8)通过跨国保险交易洗钱。跨国保险交易通常涉及从外国银行账户支付国内保险费,或从国内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到国外银行账户。由于各国法律法规差异较大,保险公司难以准确核查。(9)以欺骗方式染指商业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洗钱者通过参股保险公司或直接设立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方式,直接操纵洗钱。

1月1日起实施的《反洗钱法》是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的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du品犯罪、黑s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偷运犯罪、贪腐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昨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该条款规定了我国反洗钱的法律定义。

保险业反洗钱概念在我国尚无统一界定。依据反洗钱的法律定义和洗钱行为的新发展,有的学者将保险业反洗钱概括为“政府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调动有关组织特别是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合规识别、监控、记录和报告保险洗钱行为,并对发现的保险洗钱者予以必要处罚,以阻止或抑制保险洗钱的全过程。

自201月《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保险公司在反洗钱组织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宣传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1.建立健全组织。

各保险公司按照要求成立了专门组织机构,承担本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明确高层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合规工作,确保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和各业务条线上反洗钱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及其他资源。如太平人寿在反洗钱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同时指定合规责任岗及责任人负责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一条为使公司各级人员树立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掌握必要的反洗钱业务技能,达到规范公司反洗钱培训与宣传工作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反洗钱培训与宣传,是指对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进行培训和宣传。

第三条反洗钱培训与宣传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反洗钱工作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的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反洗钱相关知识的培训与宣传。

反洗钱培训针对不同对象进行分层次的培训:

一、反洗钱工作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成员、反洗钱专、兼岗等。

二、公司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具体包括承保、理赔、销售、财务等条线的管理人员。三、一线业务人员。具体包括直接面对客户的柜面客服人员和所有销售人员。

四、其它相关知识的培训。针对反洗钱活动的复杂性、专业性、国际性、隐蔽性和高智能等特点,加大对反洗钱关键岗位人员法律、财务、会计、审计、计算机、外语等相关知识的综合性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反洗钱人员的综合素质。

反洗钱培训方式遵循“不同对象、不同方式;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原则。培训方式可灵活多样,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可采取专题培训、晨会、自学等多种方式。

1、所有员工每年应接受至少一次包括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反洗钱业务知识等内容的培训。

2、反洗钱工作人员每年应接受至少一次包括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反洗钱管理和技能等内容的培训。

3、新员工在入司培训时必须接受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反洗钱基本知识的培训。

每年年初,要制定本机构的反洗钱培训计划。对反洗钱培训计划、培训次数、人数、内容、资料、形式、测试、考核以及培训评估等有关资料应及时进行归档、留存,以便于监管部门和上级机构进一步的评估和考核。各机构也应建立培训效果评估机制,确保反洗钱培训取得实效。

第八条开展反洗钱宣传是增加公司员工和社会各界反洗钱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洗钱社会氛围、推动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有利于扩大反洗钱工作的影响力,促进反洗钱工作不断发展。

第九条反洗钱宣传的对象主要是公司客户或是潜在客户,以及公司内外勤人员。

第十条反洗钱宣传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洗钱活动的基本特征;

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三、反洗钱的法律法规;

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进展;

五、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先进事迹;

六、其它要宣传的内容。

第十一条反洗钱宣传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条幅、反洗钱知识介绍、反洗钱工作简报、反洗钱专栏等等。各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至二次反洗钱宣传活动,宣传工作要符合各级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计财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实行。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是指我行为了预防通过直销银行交易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直销银行交易是指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直销银行渠道进行给付及资金清算的交易。直销银行交易纳入我行统一的反洗钱监控系统,由系统以客户为单位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筛选并经人工判断后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条为保证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应遵循以下业务处理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各部门应相互协助,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直销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客户和无关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有权部门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关打击洗钱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有权部门办理对有关账户的查询、冻结等事宜。

第五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知晓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下,负责组织、协调直销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四)督促审计部门对本行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

(七)审议直销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总结、组织安排制订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计划;

(八)负责部署本行的反洗钱考核、奖励;

(九)组织相关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

(十)负责对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按季召开,必要时可由领导小组组长提议召开临时性会议。会议流程一般为了解最新监管政策,听取并审议本行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分析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形势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改进措施。

第九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设在总行xxxx部,办公室主任由合规管理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我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直销银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监督和考核;

(四)在本机构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五)对异常交易、可疑交易组织部署和分析,协助做好反洗钱行政调查;

(六)组织反洗钱的培训宣传工作;

(七)了解和掌握本行反洗钱工作动态并及时通报;

(八)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保管所有反洗钱资料;

(九)负责报告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办公室应根据业务量情况,科学合理地配备专(兼)职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人员,承担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与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联络、协调和处理;

(二)及时传达上级监管部门及本行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规定;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反洗钱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六)负责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一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各电子渠道办理注册时,应严格按照直销银行业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以及验证客户在我行直销银行绑定的银行卡是否归属同一人,预留信息是否一致等方式确认客户身份。

第十二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各电子渠道办理变更业务和提现业务,按有关反洗钱规定需要核查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手持身份证照片和特殊动作照片(视频认证等),确保时客户本人亲自操作。

第十三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的各电子渠道进行其他相关业务时,应采取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手机动态码,静态验证码等交叉认证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四条反洗钱人员应对直销银行业务中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大额或行为进行甄别、确认,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完整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五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客户为单位生成,含有客户不同渠道发生的若干笔交易信息。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认定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直销银行大额交易报告信息的采集、报告工作以反洗钱监控系统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实行系统批量采集与人工判断发现相结合的方式,对能够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采集的可疑交易数据实行系统批量采集。反洗钱监控系统将符合大额交易标准或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分别生成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大额交易报告流程。

(一)反洗钱监控系统每日日终对直销银行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所有渠道发生的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

(二)反洗钱监控系统将大额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在交易发生后的按照客户为单位生成大额交易报告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一)反洗钱监控系统每日日终对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所有渠道发生的且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由反洗钱监控系统生成可疑交易报告。

(二)反洗钱人员应每日登录反洗钱监控系统检查是否有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并进行甄别。

(三)初步可疑交易甄别工作应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直销银行应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保存好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

第二十条应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每笔交易的时间,交易类型,金额,产品,账号等交易明细信息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验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直销银行系统设臵上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信息缺失、损毁及泄漏。

第二十二条直销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

(一)直销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应按照《银行电子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二)直销银行交易记录为电子交易数据,应自交易发生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六章反洗钱调查和检查协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按我行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支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如实反映调查、检查提出的问题。第二十四条内控合规部门为协助执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助反洗钱调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直销银行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如提供相关直销银行数据或资料,应经内控合规部门审定并由其提交给有权机关。

第二十五条协助有权机关执行工作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第二十六条将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检查纳入运行日常检查工作,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反洗钱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将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情况纳入经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我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修订)》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四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金融机构总部;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第十二条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立项。检查单位的反洗钱执法部门就每个被查单位要分别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附件1),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附件2),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检查单位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主查人和检查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检查组下成立若干专项检查小组,每个专项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进场会谈和离场会谈;

(三)决定现场检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主查人的职责如下:

(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

(三)管理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四)决定现场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检查单位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3)一式2份,1份于进场5天前送达被查单位,另1份由检查单位留存。对需要立即进场现场检查的,可在进场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

需要被查单位于检查组进场前报送或进场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具体列明所需数据、资料的内容、范围。

第十八条检查组进场前,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向被查单位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现场检查通知书》,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查单位。

检查组应与被查单位举行进场会谈,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会谈内容包括:

(二)听取被查单位的反洗钱工作介绍(被查单位应提供文字材料交检查组归档)。

主查人负责编制《现场检查进驻会谈纪要》(附件4),并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检查组调阅被查单位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附件5)一式2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1份交被查单位,1份由检查组留存。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查单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件6)。检查组应对所编制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取证材料包括被查单位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原件或复印件。取证时检查组应不少于2人在场,并填写《现场检查取证记录》(附件7)。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应载明证据的来源和取得过程;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据原件或复印件等情况。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由检查人员、主查人及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并由被查单位在所附的证据材料上加盖行政公章或业务章。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单位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检查组可对有关证据材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时,检查组需填写《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附件8)一式2份,1份由检查组留存,另1份加盖检查单位行政公章后送被查单位签收。被查单位拒绝签收的,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上注明。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检查单位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离开被查单位。如需延期,应报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于《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离场日3天前告知被查单位。

第二十五条离开被查单位前,检查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并与被查单位举行离场会谈,由检查组组长通报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拟写现场检查总结,并将现场检查总结和《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一并交主查人审核。

主查人应组织检查人员对有关检查内容进行复核、综合分析,制作《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附件9)。检查组组长应在《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每1页签字。此项工作应于现场检查离场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发给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述事实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述事实没有异议的,被查单位应在每1页加盖行政公章,并由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有异议的,被查单位应提交说明材料及证据,检查组应予以核实。被查单位超过时限未反馈的,不影响检查单位根据证据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在核实现场检查事实并确认检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后,检查组应起草《现场检查报告》(附件10),报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副行长(副主任)。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以及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二)被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四)提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情况的建议及其依据;

(五)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现场检查结束后,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检查单位应当直接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附件11),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一条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根据县(市)支行报送的材料,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先制作《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附件12),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应以检查事实为依据,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对被查单位处理的初步意见。

第三十二条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查单位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相关证据对被查单位有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以及《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和其他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本《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除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外,还应当包括对被查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现场检查意见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初步认定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且依法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对被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检查单位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之前反洗钱监管要求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的目标树立反洗钱持续风控理念,确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制订详实的反洗钱风险内控制度,逐步实现反洗钱风险控制与与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有效融合,构建与公司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与公司其他风险控制具有同等重要性,反洗钱风险控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原则下,依法采取预防、识别和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

第四条公司构建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体系,以满足公司发展中内部风险持续控制的要求。

(二)合规风控部、理财中心、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及其他必要部门部门总经理为小组成员,是反洗钱风险控制工作的执行层。合规风控部为工作牵头部门。

(三)公司反洗钱一线部门(主要为理财中心、合规风控部)设立反洗钱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岗、反洗钱合规管理岗,具体落实反洗钱各项风险措施的实施。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义务特点,制订并不断完善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操作流程、控制措施等内控制度。

(二)依法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定期对反洗钱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中。

(三)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公司反洗钱日常工作进行全年的计划和总结;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署反洗钱临时工作及重点工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技能,增强公司抵御洗钱风险的能力。

(五)安排部署反洗钱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反洗钱氛围,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义务。

(六)其他反洗钱监管政策要求的工作。

第六条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由牵头部门组织发起,小组组长主持或副组长代理主持,过半数以上小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七条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一)合规风控部。

1、作为反洗钱牵头部门,组织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和工作安排。

2、组织发起反洗钱领导小组日常会议,保管会议记录。

3、负责与人民银行监管人员的沟通,传达、落实反洗钱工作最新政策及精神,完成监管机构安排的各项工作。

4、负责公司反洗钱合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反洗钱各项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确保各项风控措施有效,每年按照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和监管部门具体操作要求,完成当年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和整改工作。

5、组织开展各层次的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6、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落实反洗钱宣传工作长效机制。

7、反洗钱非现场报表报送及报表保管。

8、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二)理财中心。

1、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规定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2、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划分。

3、分析客户交易行为,识别可疑交易,报送可疑交易数据。

4、协助公司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

5、负责柜台反洗钱宣传材料,的日常维护。

7、协助公司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

1、认真履行可疑交易识别义务,按规定保管交易记录。

2、对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的制定提供指导意见。

3、协助公司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四)信息技术部。

1、提供可疑交易数据采集、上报技术支持。

2、提供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技术支持。

3、提供其他反洗钱工作需要的技术支持。第八条公司按照《北京市金融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管理指引(试行)》规定,设立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合规管理、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反洗钱岗位,选拔符合条件的员工担任,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一)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

1、主持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建立和完善工作。

2、督促指导业务部门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3、组织实施反洗钱培训计划。

4、组织落实反洗钱宣传活动。

5、督促指导反洗钱非现场报表报送及报表保管工作。

6、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反洗钱能力。

7、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1、负责与人民银行北京中心支行反洗钱处联系、沟通反洗钱工作相关事宜。

2、协助进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建立和完善。

3、协助开展反洗钱培训。

4、协助开展反洗钱宣传。

5、反洗钱非现场报表报送及报表保管。

6、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反洗钱能力。

7、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三)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岗:

1、可疑交易识别及报送工作。

2、配合本部门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3、协助公司开展反洗钱宣传。

5、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反洗钱能力。

6、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第九条除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外,公司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参与反洗钱管理中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支持,履行反洗钱义务,保障反洗钱风控措施有效执行。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等级划分和记录保存。

第十条公司对办理业务的客户建立身份识别、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并保留客户识别资料、评估记录和交易记录。公司根据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评估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第十一条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十二条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三条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五条现场理财经理按照公司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业务,要求客户完整填写相关申请表单,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理财经理应根据客户填写资料完成对客户的身份识别。

第十六条理财经理按照公司制定的客户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保留评估记录。对风险等级符合可疑交易报送标准的要及时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按相应程序交事后监督岗位审核,并归公司档案室统一保存。全部资料自业务办理之日起保管15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四章可疑交易报送。

第十九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和完善可疑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现场理财经理在为对客户身份识别、等级划分后,对符合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报告,由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对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对重大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

第五章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反洗钱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宣传,协助人民银行等机关依法开展的反洗钱调查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公司制定《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明确反洗钱工作要求,规范反洗钱岗位行为。反洗钱工作人员应按照细则内容开展各项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五条开展《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中未包含的反洗钱工作,应及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补充工作细则,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据可依。

第六章监督、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六条公司反洗钱实行双重监督体制。

第二十七条反洗钱牵头部门作为内部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相关部门反洗钱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审计部每年至少对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两次专项审计,审计结果直接上报董事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计报告落实责任,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

第二十八条每年年末反洗钱领导小组对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全年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该员工全年考核成绩中。

第二十九条对有以下行为的员工进行公开表扬或优先考虑评优:

(一)对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提出合理建议并有突出贡献。

(二)向公司提出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的反洗钱工作方法。

(三)对公司反洗钱宣传工作有突出贡献。

(四)其他对公司反洗钱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第三十条对有以下行为的员工采取公开批评等惩罚措施:

(一)未能履行反洗钱岗位职责。

(二)严重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积极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反洗钱宣传。

(四)无故缺席公司组织的反洗钱知识培训。

(五)其他妨碍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合规风控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大连市反洗钱义务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反洗钱从业人员工作能力与工作职责相适应,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地区各银行机构、证券机构、期货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支付机构以及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需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以下统称义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反洗钱从业人员包括大连地区各义务机构的反洗钱管理人员、反洗钱合规人员、反洗钱分析报告人员、其他反洗钱人员。

(一)大连地区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期货业法人机构、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义务主体机构反洗钱牵头部门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反洗钱工作负责人。

(二)大连地区证券期货业营业部、支付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反洗钱工作负责人。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反洗钱合规人员指义务机构中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部署落实、组织协调、沟通联系等事宜的专职反洗钱人员。反洗钱分析报告人员专指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研判和报告的人员。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对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实行管理,具体工作由反洗钱处负责。

第二章反洗钱从业人员条件。

第七条反洗钱从业人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从业经历中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反洗钱从业人员须参加过人民银行总行的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或大连中支的反洗钱岗位准入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大连市反洗钱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第九条反洗钱从业人员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反洗钱管理人员须从事金融行业工作3年以上;反洗钱合规人员和反洗钱分析报告人员须从事金融行业工作1年以上。

第十条反洗钱从业人员须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以及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反洗钱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洗钱风险识别、防范和管理能力;反洗钱合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洗钱风险识别、防范能力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反洗钱分析报告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洗钱风险识别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二条证券机构、期货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还应具备本行业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对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的管理包括:反洗钱业务培训管理、反洗钱岗位准入管理、反洗钱年检管理、反洗钱从业人员登记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对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各义务机构须在人民银行培训的基础上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自主培训,并于培训结束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要保证必要的培训内容、充分的覆盖面和良好的培训效果。

第十五条各义务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培训长效机制,保证反洗钱培训的强度、频率:

(一)对新聘用金融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反洗钱义务及其所在岗位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二)每年对各类反洗钱从业人员至少开展两次反洗钱业务培训,确保其及时了解反洗钱监管政策、反洗钱内控要求、反洗钱新方法、反洗钱新技术、洗钱风险变动情况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信息。

(三)每年对洗钱风险较高岗位的从业人员至少开展四次反洗钱业务培训,确保其具备较强的反洗钱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对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实行反洗钱岗位准入管理,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在上岗前须参加人民银行总行的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或大连中支的岗位准入考试并取得资格证,无资格证者不得从事反洗钱工作。

第十七条参加人民银行总行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的义务机构应在考试结果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情况附成绩单上报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反洗钱处;应于收到培训证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的培训证书和照片报送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反洗钱处,及时申领资格证。

第十八条各义务机构人员拟从事反洗钱工作,且需参加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岗位准入考试的,须由义务主体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反洗钱处报送考试申请并附《反洗钱岗位准入考试报名表》(见附表1),经审核同意后参加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反洗钱岗位准入考试。

第十九条反洗钱岗位准入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人民银行大连中支颁发资格证;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待岗培训后进行补考,补考通过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对各义务机构持有资格证的反洗从业人员进行年检,年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金州新区中支、各支行负责大连各义务主体机构在其辖区分支机构的反洗钱从业人员年检工作,大连中支负责其余义务机构的年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每年通过会议、培训或考试等形式进行年检,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反洗钱工作,年检不合格者待岗培训后进行补检,补检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反洗钱从业资格,不得从事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义务主体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及牵头部门反洗钱岗位人员新设或变更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并附任职文件和《大连市反洗钱从业人员登记表》(见附表2)向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反洗钱处报备。

第二十三条各义务主体机构须于每年7月初、12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上报《反洗钱从业人员情况表》(见附表3,附《填表说明》)。

第二十四条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审查尚未做出处理结论的,不得成为反洗钱从业人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各义务主体机构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行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应考核办法扣减分数。未按要求整改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视情况采取多种分类监管措施强化监管。

第二十六条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如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须将相关人员调离反洗钱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请遵照反洗钱有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义务机构”指大连地区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反洗钱义务主体机构”指承担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大连地区最高层级的管辖或牵头机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身。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八

反洗钱,一个再熟悉不过的名字。对于我来说,天天都在与它打交道:大额存取款、客户风险等级评定、高风险客户识别与跟踪……这些都是每天必须做的工作。它有效的保护了金融体系的安全,维护了金融机构的信誉,稳定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原来,反洗钱是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虽然以前没有接触过,但是要知道,作为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反洗钱就在我们身边,切不可掉以轻心。

从此,我就特别关注有关反洗钱的案例,不看不知道,一看真是吓一跳。犯罪分子大多是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而手段又是那么的复杂、那么的专业。在我们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两点:一是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开展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即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了解客户真实的身份、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二是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即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如发现异常迹象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或者是大额交易,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前者是我们反洗钱的基础工作,是后者的重要前提;后者则是我们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控洗钱风险的关键环节。

反洗钱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随着反洗钱体系的完善,相信我们会做得更好!反洗钱,我们在行动!

根据国际惯例:洗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洗钱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一是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二是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境外,主要有贪污腐败的赃款外逃和企业转移利润逃税等;三是破坏社会稳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全因素;四是干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在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洗钱形式: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6、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

9、通过“地下钱庄”洗钱。

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

11、利用拍卖行、珠宝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

12、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

13、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

14、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洗钱活动害人害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构成洗钱罪。清洗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也受刑事法律追究。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九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之前反洗钱监管要求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二十

为了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提高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进而提高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使我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

市分行要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行长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室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全行的反洗钱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反洗钱日常工作和对支行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资产风险部。各支行也要相应成立本行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本行的反洗钱工作。

二、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查。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我行营业机构要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身份,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帐户或假名帐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我行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帐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我行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我行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帐户。

我行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我行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三、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我行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额度和标准,对发现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上级行报告。会计部门负责对公业务的大额和可疑报告工作,个金业务部门负责个人业务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四、严格按期限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我行机构应当按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帐户资料的保存期限是,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是,自交易记帐之日起至少5年。所谓的交易记录,包括帐户持有人,通过该帐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信息。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五、实行保密原则。

我行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六、建立学习和例会制度。

市分行及支行反洗钱办公室要每季组织一次有关反洗钱知识的学习、培训,学习反洗钱操作程序及操作规程,可疑资金的识别、分析和遇情处理以及反洗钱法律知识等,每季要召开一次反洗钱工作例会,分析和解决工作人员在反洗钱工作和日常的反洗钱知识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每次学习和例会都要作好记录,以备日后查考。

七、建立自查制度。

各级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要充分承担起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能,支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每季对本行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将自查结果上报市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并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市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支行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指导和帮助支行解决工作中遇到问题,市分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每年对支行的反洗钱工作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和督促支行做好反洗钱工作。

八、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

市分行及辖属各行处均要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各支行(部、分理处)要将本行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市分行备案。

九、处罚规定。

凡违反我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前八条中任何一条规定的,市分行均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所在行和责任人警告或处1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行长(经理)的任职资格。处罚实行并罚制,即某行由于工作不力已受到人民银行处罚,我行仍要按内部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所有处罚全部由受罚行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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