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心得体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将琐碎的日常经验转化为有价值的思考和启示。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语言简洁明了,表达准确清晰,避免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表述。想要写一份好的心得体会,不妨看看以下这些范文,或许能够给你带来一些灵感和写作技巧。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大地呈现一片欣欣向荣勃勃生机的景象,万物都向人们露出春天的微笑。在这里———我们可爱的xx,一个学子们学习修养的佳境,鸟语花香的好地方。一切都昭示我们新一代的青春与活力。也就是在今天我们xx社与xx学院两家亲大型连谊大型植树活动风风火火的展开了。
“饮水思源,取之社会,用之社会”带着这份感恩与社会赋予我们的使命,我们要为新的一年栽下新的希望,播撒爱的种子,让思源的爱的信念传播的更远,让更多的人民感受到爱的温暖。国家并没有抛弃我们这样的贫困学子,相反却给了我们更多的关爱,让我们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我们要为我们的家尽自己一份微薄之力!
阳光灿烂的我们中午12:50集合完毕后,就浩浩荡荡的`来到了植树场地,由组长们事先联系好的一家农户,帮他们植树。农家很乐意并热情地为我们提供了开水及一些植树用具。尽管人很多,但组长们做的周到细心,他们分好组,井然有序地把树苗分发给每个小组,并嘱咐大家要小心行事。安排妥当后,大家都干劲十足的忙活起来。
此时的我们心里满是快乐与轻松,很快一棵棵树苗耸立与春土中,以昂扬的姿态向世界宣布了自己的一片立足之地。此后,它们会吸天地之灵气,大地之精华来使自己更加茁壮的成长,长成参天大树!这不正象征着我们这新一代的国家未来接班人吗?我们就是在社会的爱护与培养中茁壮的成长中。此时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努力吸取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努力提高自身文化品德修养,争取作个21合格人才!
春和日丽,万里无云,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有一个地方一群有着美好希望与梦想,心怀感恩的阳光灿烂青春年华的少男少女们正在快乐的忙活着。此时的他们是最可爱的,说笑着,忙活着,着不得不让人承认是一道别有风味的风景线!
看啊!阿姨脸上露出满意的笑容,同学脸上显露欣慰与自豪的表情。三点多完工大家排队打道回府。一路沐浴在阳光的爱河里,树儿也友好的向我们招手示意。大家对这次活动都感触颇深,皆感慨万千,可以说这次活动不仅拉进了大家的心,使我们的大家庭体会到了团结的重要。更使我们的心灵得到了一次净化。
“饮水思源,取之社会,用之社会”心存感恩将永远美好,心向阳光就永远不会有阴影。让我们亲近自然,亲近社会,树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带着自己的使命与信念更加坚定地前进!这就是我们此次活动的感想,谨共享!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近年来,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阅读志愿服务作为一种形式独特的志愿服务,在为人们提供阅读服务的同时,也给志愿者带来了更多的快乐和收获。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阅读志愿服务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阅读志愿服务条例》。通过参与阅读志愿服务,我深感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也收获了不少体会和心得。
首先,成为一名优秀的阅读志愿者需要具备良好的阅读能力和综合素质。阅读志愿服务的宗旨是为人们提供优质的阅读服务,因此,志愿者首先要有自己的一技之长,在阅读方面要有一定的素养和见解。同时,志愿者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项任务。通过参与阅读志愿服务,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阅读能力,还学会了与人沟通、协调和合作,这对我的个人发展和今后走向社会都大有裨益。
其次,阅读志愿服务能够让我感受到知识的魅力和乐趣。在阅读志愿服务中,我有机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书籍和资料,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阅读的过程让我享受到阅读带来的快乐,也让我发现了知识的无限魅力。通过与读者的交流和分享,我发现很多人对于阅读的兴趣被激发,开始重拾起读书的乐趣。这给我带来了很大的满足感和成就感,也让我更加热爱阅读。
再次,阅读志愿服务还有助于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阅读志愿服务是一种无偿的奉献活动,志愿者们通过自己的行动为他人提供帮助。这种奉献精神让我学会了为他人着想,关心他人的需求并主动伸出援手。通过参与阅读志愿服务,我深深感受到了对他人的帮助能够带来的巨大满足感,更加坚定了自己为社会做贡献的信念。
最后,阅读志愿服务也提高了我的组织能力和综合素质。在阅读志愿服务中,我不仅需要为读者提供阅读服务,还需要参与志愿者组织的活动和项目,与志愿者团队合作完成各项任务。这锻炼了我的组织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与不同背景的志愿者交流和合作,也拓宽了我的眼界,增加了我的社交能力。这些能力的提升对我个人的成长和未来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通过参与阅读志愿服务,我深刻体会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作为一名阅读志愿者,我既能为他人提供帮助,也能收获到知识、快乐和成长。我相信,在《阅读志愿服务条例》的指导下,阅读志愿服务会取得更大的发展和成就,为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幸福做出更大的贡献。作为一名志愿者,我将继续努力,积极参与阅读志愿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回想起过去,当我在课本上看到“雷锋”这个名字的时候,心中不由的就升起了一份敬佩的感情,作为一个学生,作为一个爱国的人,谁又能不知道这个响亮的名字呢?但过去的我,还是较为懒散的,缺乏奉献和持之以恒的“钉子精神!”虽然对雷锋敬佩,但在实际的行动中,却依旧没能“说到做到!”
但此次,通过这次的活动,我渐渐体会到了这份精神的一些全貌。“雷锋”不仅仅是一个名字,更是一份精神!它写在哪里,就能让看到它的人升起一份敬佩,一份想要为祖国、为社会贡献的热情,这是一种多么伟大的力量!
在这次的志愿者活动中,我作为一名志愿者,起初跟随着大部队的身后,我仅仅只是想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小事,来体会一下“雷锋精神”,尝一尝这助人为乐的感受。但是,随着活动展开,我看着身边的志愿者们,不畏辛苦,不言劳累,主动积极的将每一个工作做好,将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做到最大的帮助!我不仅感到心中惭愧!
雷锋是什么?是助人为乐的精神!是为人民,为社会,为国家奋斗的精神!我身在“学雷锋”的活动中,作为一名志愿者,却只想着随便做些事情来体会,这本身就是与雷锋精神不符合的!看着身边的志愿者队员们,无论年级,都在积极的为周围的社区奉献,拼搏!这让我感到深深的震撼!
但好在,这份精神也是可以学习和传递的。在深感到自己不足的同时,我也积极的展开了自己的努力!将自己的努力奋斗,将自己的热情和动力都化作了活动中努力!
最后,在这次活动结束的时候,大家都非常的疲惫,我更是累倒在地,一点也不想挪动了。但回想起自己在活动中的行动,想起与大家一同做出的贡献。也许我的努力只是一点小小的事情,但我们这整个团队,却创造了出色的结果!
此次学雷锋的活动,我相信不仅是我,一定还有更多的人也受到了“雷锋”的影响。学到了这样的精神,我也一定能在今后的生活中,更进一步的改变自己,为身边更添一份力,更多的宣扬雷锋的精神,让自己的行动,影响到更多的人!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段:引言(引出福建志愿服务条例的背景)
福建志愿服务条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正式实施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促进和规范福建省内的志愿者活动。本文将从条例的主要内容、实施效果以及我个人的心得体会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第二段:福建志愿服务条例的主要内容
福建志愿服务条例主要包括志愿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志愿服务的服务对象和范围、志愿服务的保障和扶持等方面的规定。该条例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注册登记,明确了志愿者的权益和义务,还规定了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与行为规范。这些规定为志愿者的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第三段:福建志愿服务条例的实施效果
福建志愿服务条例的实施为福建地区的志愿者活动带来了积极的影响。首先,条例的出台加强了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志愿者活动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其次,条例规定了志愿者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激发了更多人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再次,条例规定了志愿服务活动的扶持政策,为志愿者提供了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促进了志愿服务事业的长期发展。
第四段:个人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志愿者,我深深体会到福建志愿服务条例的重要性和价值。首先,它为志愿者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志愿者更加有信心和决心投身于志愿服务事业中。其次,它保障了志愿者的权益,让志愿者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最重要的是,福建志愿服务条例的实施为志愿者提供了更好的扶持政策,让志愿者真正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尊重。这些都极大地激发了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热情和动力。
第五段:总结
福建志愿服务条例的实施对福建省内的志愿者活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作为一名志愿者,我将更加严格遵守条例的要求,发挥志愿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加入志愿服务的行列,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注:本文为人工智能生成文章,文章思路为人工智能根据提供的关键词生成,仅供参考)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相信我能有做出更多的事情去帮助更多的人。希望自己的帮助能带给更多人温暖,让社会充满跟多的正能量。现在,我将自己在这次活动中的心得体会记录如下:
一、动员的体会
在怀着激动的心情报名参加活动之后,我和其他的队员一起来到了集合的地点。台上的组织老师对我们进行演讲,听着他的发言,我越发的认为我们的行动能为我们的社区做出改变。听着大家踊跃的发言和宣誓,我真的很庆幸自己能加入到这样的队伍当中,让自己能成为一名志愿者。
二、出发的体会
在做好了完全的准备后,我们将队伍分成了两队。由两队的老师带队,负责去处理两个方向的街道和社区的卫生问题。在前进中,我们一路看到了不少的环卫工人在认真的打扫街道。在他们的努力下,街道确实变得整洁干净。但是他们的工作量大,难免会将一些草丛等地的垃圾遗漏,我们在前进中,不断的收集和打扫这些地方。
过去我很少参加这种在街道上显眼的活动,自己其实也比较内向。但是这次来,大家看我们的眼神却不再让我感到慌张。我知道自己是在做着正确的事情,并且有大家的陪伴,让我更加自信的去做好这些事情。
三、抵达目的地
在漫长的打扫工作后,我们在老师的指导下走过了很多的地方,分别对这些地方的死角进行了一些力所能及的打扫。而在抵达目的地之后,我们来到了___敬老院。在在这里,我们帮助院方打扫,并且给老人带来了节目,将热闹的气氛带进了敬老院。
在这段活动中,我一直陪在老人们的身边,尽管自己不善于交流,但是自己却能倾听老人们的话,听着他们说过去的故事,自己再做些力所能及的小事,也能让大家都开心的笑起来。
四、总结
这次的体会,让我感觉到了很多,我明白了环卫工人们的辛苦,也感受到了敬老院老人们的孤单。但是,最终要的是,我体会到了帮助大家的快乐。我爱上了这样的感觉,我相信,如果再有机会,我一定会再次参加这样的活动,以此充实自己!
志愿服务心得体会2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近年来,福建省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条例,以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的发展。福建志愿服务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福建志愿服务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体会,我对于福建志愿服务条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
首先,福建志愿服务条例为志愿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使志愿服务更加规范化和有序。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时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对于志愿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其次,福建志愿服务条例提出了发展志愿服务的目标和指导原则。条例明确指出,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推动志愿服务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推进志愿服务事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这一目标和原则对于志愿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志愿服务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再次,福建志愿服务条例规定了志愿服务的范围和领域。条例明确规定了志愿服务的行为和内容,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社区建设等多个领域。这一规定使志愿服务的范围更加广泛和全面,不仅包括了传统的公益活动,也包括了新兴的领域。这意味着志愿者可以更自由地选择、参与和发展自己感兴趣的领域,为个人成长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此外,福建志愿服务条例还明确了志愿服务的培训和评估机制。条例规定了志愿者的培训要求和评估标准,强调志愿服务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和素质要求。这对于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培训和评估,可以加强志愿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志愿服务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同时,也可以对志愿者的表现和贡献进行评估和奖励,激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志愿服务中。
最后,福建志愿服务条例还强调了志愿服务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条例规定了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和推广志愿服务的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媒体参与宣传和推广志愿服务的活动。这对于扩大志愿服务的影响力和社会认知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宣传和推广,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志愿服务的价值和意义,增强参与志愿服务的意愿和热情,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总之,福建志愿服务条例的出台为福建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指导。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体会,我深感福建志愿服务条例的意义和价值。福建省将继续加大对志愿服务的支持和引导力度,进一步提升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我相信,在福建志愿服务条例的引领下,福建的志愿服务事业将会越来越好。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七
近年来,阅读志愿服务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关于阅读志愿服务的条例也逐渐完善。作为一名志愿者,我有幸参与了阅读志愿服务,并在此过程中深刻体会到条例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阅读志愿服务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阅读志愿服务条例强调了服务的主题性。根据条例,阅读志愿服务的主题应围绕提高青少年阅读素养展开。在服务实践中,我发现这一主题的设定为我们志愿者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我们不再盲目地进行活动,而是按照主题有针对性地设计服务内容,以确保服务的有效果。在与青少年的交流中,我经常强调阅读的重要性,并给予他们阅读的指导和建议。通过这样的服务,我看到了他们阅读兴趣的增加,阅读能力的提高,这也让我深深感受到了主题性在服务中的重要性。
其次,阅读志愿服务条例要求志愿者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作为志愿者,我们需要接受一定的培训,了解阅读教育的理论和方法,为青少年提供专业的服务。在我个人的体验中,这样的培训为我提供了宝贵的机会来学习如何与青少年进行有效沟通,如何引导他们进行自主阅读。我学到了很多关于阅读推荐的技巧,如何选择适合不同阅读水平的书籍,如何激发他们的阅读兴趣等等。这些知识和技能使我更加自信地进行阅读志愿服务,并能更好地帮助青少年培养阅读兴趣和习惯。
此外,阅读志愿服务条例还规定了志愿者的义务。作为志愿者,我们不仅应该尽力提供优质的服务,还应该保护青少年的隐私和权益。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泄露青少年的个人信息。在进行阅读推荐时,我们要尊重青少年的选择权,不以自己的喜好来强迫他们阅读特定的书籍。这样的义务要求让我更加认识到作为一名志愿者的责任。在服务过程中,我始终把保护青少年的隐私和权益放在首位,并以此为前提来进行阅读推荐和引导。
最后,阅读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者的发展提供了支持。根据条例,政府和组织应该给予志愿者适当的培训和资助,并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指导。这样的支持为我们志愿者提供了更好的服务环境和工作条件。在我的经历中,我得到了组织方面的培训和指导,并获得了一定的资助,使我能够更加专注地开展阅读志愿服务。这种支持不仅提高了志愿者的专业能力,也增强了我们的工作动力,使我们能够更好地为青少年提供服务。
总之,阅读志愿服务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阅读志愿服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条例强调了服务的主题性、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规定了志愿者的义务,并提供了适当的支持。通过参与阅读志愿服务,我深切体会到了条例的重要性,并在服务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和成长。我相信,随着阅读志愿服务的不断发展,这一条例将为志愿者提供更好的指导,同时也为青少年提供更加高质量的阅读服务。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八
今天是我第一天做志愿者,之前因为天气的原因感慨了很久,最近真是不合时宜的艳阳高照,完全不见上个月多风多雨的“好天气”,这增加了志愿者的痛苦指数,也着实让我有些退却。不过既然决定了要参加志愿者的服务,就应该认认真真地完成好这项任务。早上八点五十到位,在把各种具有我们站点特色的装饰和展板布置妥当之后,我第一天的志愿者服务就正式开始了。
天气果然还是第一折磨人的,没站多久我的衣服就湿了,虽然能够站在亭子里,但其实并没有因此而从酷热中解脱出来。幸好还有医院方面为我们准备的绿豆汤可以解暑,否则真的很难坚持住。海淀医院这个站点来往的行人不是很多,所以自然我们的工作量也比较少大部分前来咨询的人都是问路的,还有一些是带着小孩子过来玩儿的。每当有人朝这里走过来的时候,我们都能兴奋一阵,我们准备了各种自制的小礼物送给往来的小朋友,比如自己叠得纸鹤,自制的小风车之类的,看到欢笑着的孩子们,我由衷感到志愿者服务还是很有成就感的。
一天的工作结束之后,我觉得整个人都虚脱了。可是回过头来想一想,今天还是很有意思的,志愿者的工作也不是单调的枯燥的,其中的乐趣只有亲身参与到其中的人才能体会。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九
11月共青团中央印发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十
爱心、奉献,不求回报,讲求付出,从中收获欢乐。这是我们每一位大学生志愿者共同的梦想和心愿。
我是20xx级的一名青年志愿者,20xx年9月,我加入了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在学长学姐的带领下,组织并参与了一些校内外的公益活动,尽自我的所能去帮忙需要那些需要帮忙的人。传递自我的欢乐和爱心的同时,收获着我们自我的欢乐和信念,并且让志愿者的奉献精神传承下去。
有人说,志愿者是“送人玫瑰,手有余香”。的确,加入志愿者协会两年多来,让我受益匪浅。首先,丰富了我的个人阅历。作为一名普通的大学生,不单单要学习,还要进行全方面的素质拓展,在学习中成长,在实践中成才。而此刻我肩负着不单是普通大学生的职责,而是一名志愿者。作为一名志愿者,我比普通人更多的是活力、热心和奉献精神。仅有做更多的志愿服务,才能帮忙更多需要帮忙的人,才能收获更多的欢乐。其次,锻炼了我的协调本事。作为一名志愿者,这就要求我们能协调好自我的工作与学习时间,很多时候工作与学习时间是有冲突的。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我们不能只顾工作将学习落下,又不能只顾学习而不工作。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我学会了充分协调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两者兼顾。更重要的是:我明确了社会服务的意义。作为一名志愿者,我们应当明白自我做的都是无偿义务活动,价值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是一笔无形的精神财富。我们要用实际行动告诉人们,用心服务,传承志愿者的无私奉献精神,让这精神像阳光一样洒满社会各个角落。
脚踏实地,坚持不懈,才能登上峰顶。踏踏实实的走好每一步,留下的足迹虽然会渐渐消失,可是却教会了我们学会积累。无论做什么事情,态度最重要。有时候我们真心的为每一件事情做好了腕足的准备,但却以失败告终,可是我们不会气馁,我们会逐渐从中获得爬起来的勇气。虽然失败了,却离成功更近了。我们青年志愿者在工作中,也有拼成失败痛楚的时候,可是我们需要做的,是整理好心理笔记,端正态度。只要一向坚持着良好的态度,坚持努力不放弃,我们会慢慢成长,成熟,直至成为一个耀眼的星团。切实的为人们做实事,这便让人们心中温存了热,温存了让人欢乐,让人感激的热。
进入青协一年以来,我们的干部干事秉着“我们是一家人”的思想,大家拧成一股绳,一齐努力奋斗。家人,就是有困难的时候我们一齐度过,欢乐一齐分享。这个家庭里,充满温暖,协作,宽容和欢乐。我们一齐工作,一齐学习,一齐帮忙需要帮忙的人,我们一齐进退,青协的荣辱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我们学会付出,让别人得到暖心热,我们学会宽容,让别人得到更多的机会,我们学会给予,让别人收到更多的甜果。青协是一个值得信赖的团体,我们相信,我们能用我们灼热的心,融化冷漠和无情,让世界处处充满爱,处处都有志愿精神。
我相信,只要人人都献出自我的一点爱,世界将变得更加完美。不论时间怎样变,我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没有变。不论人们怎样变,我们的爱心没有变。时间在前进,志愿者们的精神,也再前进。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市和各区、县(市)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是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后,应当到所在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告。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与考核;。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自行或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志愿服务计划。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照志愿服务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计划应当包括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必要事项。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将志愿服务计划报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并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三十天内,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报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查。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进行志愿服务计划备案时,发现该计划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当立即通知志愿服务组织修改后,再予以备案。
第九条为提高志愿服务工作质量,保障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专门服务的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给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者标志。
有关证、册、标志的式样、制作、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三)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七)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九)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志愿者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的重点是社会公益活动和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等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必要时,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就服务内容及要求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
志愿服务组织有权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予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为参加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需的专项服务培训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人身受到伤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志愿者因升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给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
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格式,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总时数累计达四百小时以上的,可以凭志愿服务绩效证明向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申请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成绩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收公务员、招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开展有关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工作经费应当专款用于志愿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二十五条志愿者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因故意或过失给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商业或非法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3月5日起施行。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二
志愿服务作为一项公益性、利他性的社会活动,不仅有利于参与个体实现自我价值,培育公民意识,更能通过社会公众的点滴参与汇聚成推动城市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巨大力量。下文是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应当将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大学和中学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三月五日)当周集中宣传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七条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提供服务,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帮助本辖区内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章程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以及慈善、救助等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援助以及举办文化、体育、科技等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委托给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根据其时间、能力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条件或者保障。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二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
(四)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二)尊重志愿服务接受者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
(三)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四)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
(五)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个人的申请,或者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确定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将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目的、要求,以及申请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志愿者。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服务接受者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就服务的内容、期限、要求及其他必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根据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可以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就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出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一般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
在特殊情形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借用志愿服务的名义进行营利性和其他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等形式,筹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志愿者组织筹集的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误餐补贴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志愿者协会应当定期将本市的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
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其所在地区、单位应当予以鼓励和关心。
第二十九条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褒奖。需要市人民政府褒奖的,市民政局和市志愿者协会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未经登记,擅自以志愿者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志愿者组织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志愿服务接受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市志愿者协会、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20xx年11月共青团中央印发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
协议书。
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三
寒假前,看到吴兴区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在月河街道二里桥社区开展‘千名教师进社区服务万家促和谐”的活动方案,觉得很新鲜,详细阅读后,感觉这个活动的启动与开展非常适时适宜,蛮有意义。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深体会到学生在寒假里的生活缺少一些有意义的社会实践体验,学习生活都缺少专业的辅导。利用寒假将同一社区的孩子组织起来开展“文明小使者”、“科技小能人”、“快乐读书郎”、“学习小能手”等活动,不仅方便孩子们参加活动,还促进孩子们的合作交流,更重要的是由教育局牵头,广大教师自愿成为志愿者,对活动的组织与开展进行合理地计划准备与安排实施,使得活动有了专业性的指导,效果一定不错,绝对受社区家长的欢迎。作为本社区的一名教师,我义不容辞地报了名,成为一名教师志愿者!
为了有效地开展每次活动,寒假前,所有志愿者教师多次碰头商讨,进行分组,制定计划,分头准备素材等等。我是爱心家教组的组长,组员还有月河小学的宣秦老师和八里店小学的李丽老师,考虑到过年会有拜年做客等活动,整个寒假我们组总共安排了三次集中活动时间,年前一次,正月初八一次,正月十四一次,主要是针对孩子们的寒假作业和课外学习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辅导答疑。事先,我们三位老师对三至六年级语、数、英、科的《寒假乐园》进行了熟悉与较难问题的归类整理,以便更好地帮孩子们解决疑惑。每次活动,参加辅导的孩子并不是很多,少时三四位,多时也不过六七位,但效果蛮好,因为人数少基本上做到了一对一、二的辅导模式,孩子提出问题,老师与孩子可以进行谈话式的交流引导,很亲切随和。问题最多的还是对于各校布置的“寒假五个一”中撰写的作文,这方面,其他“公益组”“读书组”“科技组”所开展的活动给孩子们作文提供了很好的素材。孩子们从眉头紧锁,无从落笔到绽开笑颜,真实地写出自己的经历、体验与感受,在他们收获成功的同时,我们志愿者老师也同样有了一种别样的快乐体验。
这个寒假似乎比以往的寒假忙一些,休息的时间少一些,但很充实。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我也体会到了给他人带来快乐的别样快乐!所以,接下来的日子里,我将更加努力地做好教师志愿者工作。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四
高中第一学期,我便加入了联合中学的志愿者。不得不说,他让我感触良多,而这种感觉是我从未有过的。那就是,奉献,它不仅仅是个扶老人过马路或是捡起个垃圾,它还是一种习惯,一种崇高的精神品质。
之所以说奉献是一种习惯,是因为它是随地随地都可以做的,而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道德修养。而对于在道德素质略逊的中国来说,我们更应当义不容辞,把奉献精神养成一种习惯,为我们形成和谐团结的国家立下汗马功劳。
记得第一次去的活动目的地时,我发现老人之间都其乐融融,知道我跟他聊天时,才发现,他们其实都是个缺少陪伴的“孩子”。他们因为儿女忙于事业或是不想拖累子女而来到这里,当看到我们这些高中志愿者时,不禁会拉着我们的手,诉说自己的子女或子孙的事,比如,有个大约八十岁的高龄奶奶说:“小伙子,你人真好,我有个孙子,也像你这么高了,放假回带着东西来看我,可孝顺了,哈哈”
当时,老人的话触动了好多在场的年轻人,当然,也包括我,因为,我想起了那个在乡下老家的奶奶,我还记得当时爸爸妈妈让她到城里和我们一起住,好有个照应,而奶奶却称不习惯城里生活而不来,其实,我们都清楚,她只是不想麻烦我们。
这次的活动,让我们体验到了亲情的'重量和无私,让我们知道,爸爸妈妈爷爷奶奶都不是希望你能给他们金山银山,山珍海味,他们最需要的,仅仅是陪伴,仅仅是你在她们身旁。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五
志愿服务在每个文明社会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在不计物质回报的情况下,自愿投入时间和精力来从事促进社会进步、社会福利和人类发展的活动。下文是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也称义工。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条省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区)志愿者联合会(协会)或者义工联合会(协会)(以下统称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联合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志愿者组织。
第八条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可以按照志愿者联合会的章程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条志愿者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工作;。
(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以及风险等信息。
第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注册制度、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并建立志愿服务档案。
志愿者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及时、如实出具证明。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者组织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志愿者。
第十四条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志愿服务能力和从事志愿服务必要的身体条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志愿者组织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六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者组织;。
(二)参加志愿者组织的活动,接受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教育、培训;。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要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接受志愿者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四)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者组织;。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八条志愿者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助学、科技推广、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应急救援等社会公益事业。
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具体范围和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如实告知所需志愿服务的信息和风险。
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对志愿服务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服务时,应当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志愿者配发志愿服务标志,帮助志愿者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告知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的风险,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自身能力的活动。
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在参加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时,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志愿者组织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举办大型社会公益活动需要志愿服务的,举办者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也可以委托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
第二十六条志愿者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利用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志愿服务标志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志愿者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志愿服务交流活动。
第五章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支持、社会捐赠和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省依法设立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为发展全省志愿服务事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
(二)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和志愿者权益保障;。
(三)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助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
捐赠人和资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志愿者组织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三十一条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志愿服务教育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组织青少年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培养青少年树立志愿服务意识。
第三十三条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四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人员以及学校招收学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损失或者损害是因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第三十六条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过错受到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第三人取得赔偿。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志愿者联合会、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的,志愿者联合会、志愿者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同时废止。
1、与公民的成才和就业全面挂钩。
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公民的成才与就业问题是各国社会问题的集中体现之一。只有将志愿服务活动与公民的成才就业等切身利益挂起钩来,志愿服务活动才能得到社会民众的全面响应,才能确立一个广泛的群众基础。
2、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为志愿服务活动的切入点。
相对于过去那种以满足少数受服务者的生活需求为主体的志愿服务模式,着眼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大局,在经济和文化领域中寻找服务课题的志愿服务模式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国外志愿服务的主要形式有:专项性的志愿服务工作、专业性的志愿服务工作、公益性的志愿服务工作、社区性的志愿服务工作。
国外志愿服务活动呈现出五种趋势:一是志愿服务活动向法制化方向发展;二是志愿服务活动向政府化方向发展;三是志愿服务活动向机制化方向发展;四是志愿服务活动向全民化方向发展;五是志愿服务活动向社区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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