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扮演着保障交易安全和权益的重要角色。编写合同时,应该注意合同的可执行性和合理性,避免出现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条款。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的行为,请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一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小额贷款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号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金额: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
1.2币种:________。
1.3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1.5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利率及调整
2.1利率:_____。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___%。
2.2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约定执行。
2.4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3.1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4)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5)其他先决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且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放款。
3.3借款人选择下述第_____种放款方式:
(1)现金放款:借款人直接到公司出纳柜面支取贷款。
(2)账户放款:借款人以本人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__________,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第四条还款
4.1借款人选择下述第______种还款方式还款:
(1)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按月结息。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
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_________(大写金额):________。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金额):________。
4.2还款日
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以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接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____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3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法时:
(1)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贷款发生日次月的对日。
4.4贷款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表》,并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同意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5贷款展期
借款人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
第五条还款方式
5.1账户还款:借款人以第3.3条约定的放款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委托贷款人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
采用此种还款方式时:
(1)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2)贷款人划账所得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本后息的顺序抵冲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3)借款人要求变更还款账户时,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另订协议,在该协议确定的新账户启用前,仍使用原账户。
(4)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挂失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
5.2现金还款:在还款日以现金、支票等直接缴至贷款人的出纳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5.3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提前还款
6.1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
(1)提前还款日不能为利率调整日;
(2)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已还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
6.2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10个公司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剩余还款期数和期还款额。协议生效且提前还款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6.3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
6.4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重新计算已收的利息,剩余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占用期限重新计算。
第七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7.1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7.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8.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2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8.3贷款人向借款人书面通知下列事项:
(1)放款金额、放款时利率、放款日、还款日、到期日;
(2)根据本合同约定,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予以调整的分期还款额;
(3)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第九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9.1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9.2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9.3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9.4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9.5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9.6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9.7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9.8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十条违约
借款人有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5)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并征得公司同意。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借款人出现第十条项下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1.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抵押物,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并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2)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
11.4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1.5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依据相关担保合同处置抵(质)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6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扣划约定
12.1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2.2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2.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罚息、罚息复利、利息、利息复利。
12.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时,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合同的效力及变更
14.1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为农牧民城镇居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借款人为小型企业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并盖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
14.2合同的变更
(1)第四条约定的期还款额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变更。此种情形下,变更后的期还款额以贷款人的书面通知为准。贷款人将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数确定新的期还款额。
(2)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变更后的贷款期限、变更贷款期限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缩短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延长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适用贷款期限延长后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贷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
第十五条其他条款
15.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5.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5.3任何书面通知均应寄送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动,相关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5.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负责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签字并盖章)(签字并盖章)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二
乙方提出的创业方案和项目,甲方已经审查批准,同意给予创业基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签订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发放给乙方,专用于帮助乙方创业。
第二条本款为无息贷款。
第一次从签订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到位,
第二次在签订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到位,每次发放金额各占贷款总额的50%。签订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________年之日归还贷款本金。如乙方不能按照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将由担保方即丙方负责还款。
第四条乙方保证将贷款用于经甲方批准的创业项目(专款专用),在收到贷款_________个月内,开展项目运作;乙方每季度向甲方如实提供一次贷款使用情况报告或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团委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乙方有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对项目运作经营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丙方用其工资对乙方贷款进行担保,并对乙方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罚则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业务,或是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或者有违反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有关条款行为,甲方将向乙方发出警告。在收到甲方警告后,乙方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不能纠正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并要求乙方按商业贷款计算利息(时间自收到贷款之日开始计),并收取每天贷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
如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拒不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甲方可依据情况,有权单方面终止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并且将由丙方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商业利息和罚金,若丙方拒不执行,将接受经济、法律、行政的处罚。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生效前提条件和生效时间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由取得甲方认可的国家公务员或财政全额列支事业单位人员即丙方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协议》,作为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的附件和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
(二)未经甲方批准,不可延长贷款期限和更改经营项目,如违反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规定,将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第七条处罚。
(三)甲、乙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的条款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和丙方,并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和丙方,并就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解除后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归还全部贷款本金。
(五)在规定贷款时间内,乙方因不可抗力发生改变经营方式、出兑或停业等情形时,乙方应归还贷款本金,若乙方不能还款,应由丙方负责还款,违约责任见第七条。
(六)在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两方,否则将按恶意违约处理,按第七条罚则处理。
第十条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后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与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与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相抵触时,由甲方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借款期限共【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年息为【_________】,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俩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_________贷款方: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地:北京市【_________】区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四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利率为月利息%,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借款期限为,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用户名: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3、乙方还款保证人(丙方)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
3、当甲方认为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五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小额贷款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贷款方(以下称甲方):
姓名:
工作单位:
借款方(以下称乙方):
姓名:
工作单位:
乙方提出的创业方案和项目,甲方已经审查批准,同意给予创业基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发放给乙方,专用于帮助乙方创业。
第二条本款为无息贷款。
第三条贷款期限
第一次从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到位,
第二次在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到位,每次发放金额各占贷款总额的50%。签订合同________年之日归还贷款本金。如乙方不能按照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将由担保方即丙方负责还款。
第四条乙方保证将贷款用于经甲方批准的创业项目(专款专用),在收到贷款_________个月内,开展项目运作;乙方每季度向甲方如实提供一次贷款使用情况报告或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团委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乙方有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对项目运作经营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丙方用其工资对乙方贷款进行担保,并对乙方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罚则
算利息(时间自收到贷款之日开始计),并收取每天贷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如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拒不执行合同,甲方可依据情况,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将由丙方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商业利息和罚金,若丙方拒不执行,将接受经济、法律、行政的处罚。
第八条合同生效前提条件和生效时间
合同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未经甲方批准,不可延长贷款期限和更改经营项目,如违反合同规定,将按照合同
第七条处罚。
(三)甲、乙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的条款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和丙方,并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和丙方,并就合同解除后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归还全部贷款本金。
第七条。
第七条罚则处理。
第十条本合同后附担保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担保合同相抵触时,由甲方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代理人(签字):
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六
甲方(出借人):
住所:
乙方(借款人):
住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
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二、借款用途为 。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 %,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
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将所借款项打入乙方账户。
借款人用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六、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3、乙方还款保证人(丙方)_ 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责任。
3、当甲方认为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订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行,以下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
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用于______。
第二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
第三条借款方保证从一九____年____月起至一九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
预定为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
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慨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
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
第七条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盖章)贷款方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七
编号:
xxxx借 款 人: 电 话:
通讯地址:
担 保 人: 电 话:
通讯地址:
贷 款 人:
电 话: 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
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币种: 。
1.2 金额(大写): 。
1.3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资金周转 。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借款利率: 2% 。月利息 。按月支付。每月 日前支付利息。
2. 2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三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 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借款人的义务
1.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1.2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1.3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1.4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1.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1.6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7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第七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1.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扣划约定
1.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公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贷款人:(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八
借款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或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住址:
经常居住地地址:
工作单位及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贷款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九
保证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债权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乙方与债务人(以下均称债务人)于__年__月__日签订的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保证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全部借款到期后两年止。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的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3)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四条
甲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甲方受到的任何指令、甲方财务状况的改变、甲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甲方在保证期间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或可能影响其承担本合同向下担保责任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甲方应及时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调查了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和保证期限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主合同项下(包括乙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还款或向乙方交付款项的义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可以直接向甲方追索,要求其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7)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8)甲方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损毁、灭失;
(0)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 )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2)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4)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甲方发生前款第(1)项、第(9)项、第(0)项的情形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甲方发生前款第(1)项的情形,应由资产受益人或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发生第(6)项中变更法人名称的情形,应由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若甲方违反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或发生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第( )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的任一情形,或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的,则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如果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人的债务提前到期的,则甲方同意提前开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对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权将该未履行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若被担保的债权还存在物的担保的,无论该担保物是否为债务人本人所提供,甲方的保证责任和担保范围均不受影响和变化。乙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担保债权),甲方承诺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需签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四、更多其他约定:
第十九条声明事项
一、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二、甲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
三、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十
借款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提出的创业方案和项目,甲方已经审查批准,同意给予创业基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发放给乙方,专用于帮助乙方创业。
第二条本款为无息贷款。
乙方对贷款使用期限为_______年,贷款期限自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计算。贷款本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从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日内到位,第二次在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到位,每次发放金额各占贷款总额的50%。签订合同_______年之日归还贷款本金。如乙方不能按照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将由担保方即丙方负责还款。
第四条乙方保证将贷款用于经甲方批准的创业项目(专款专用),在收到贷款_________个月内,开展项目运作;乙方每季度向甲方如实提供一次贷款使用情况报告或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团委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乙方有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对项目运作经营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丙方用其工资对乙方贷款进行担保,并对乙方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罚则。
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业务,或是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或者有违反合同有关条款行为,甲方将向乙方发出警告。在收到甲方警告后,乙方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不能纠正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并要求乙方按商业贷款计算利息(时间自收到贷款之日开始计),并收取每天贷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如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拒不执行合同,甲方可依据情况,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将由丙方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商业利息和罚金,若丙方拒不执行,将接受经济、法律、行政的处罚。
第八条合同生效前提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由取得甲方认可的国家公务员或财政全额列支事业单位人员即丙方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质)押人(或担保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原因,不能如期偿还编号为__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的展期申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各方当事人就上述贷款的展期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大写) ___________元整。展期金额和期限见下表借款人应于展期的到期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条 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依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即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抵押条款
一、在抵(质)押借款情况下,抵押(出质)人承诺继续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___________财产提供抵(质)押,原与委托人签订的抵(质)押合同继续有效,并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负责重新办理抵押(质)物登记、公证及保险手续。如更换或增加抵(质)押的,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另行与委托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二、如借款展期后的到期日超过原抵押或质押财产保险到期日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负责抵押、质押财产的续保手续。
三、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均有借款人承担。
本协议书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书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六条 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书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本协议书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
抵(质)押人(或担保人):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十二
保证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债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办理主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大写);币种;利率:;贷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共月。
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它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立即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4.1保证额度和信用额度的有效期为年。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5.1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6.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或融资款本金及利息的,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6.2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6.3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6.4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10)住所等联系方式变更;
6.5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保证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7.1保证人有到期应付的债务时,授权债权人扣划保证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7.2扣划后,债权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主合同号、保证合同号、扣划金额、债务余额通知保证人。
7.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保证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再按以下约定扣划:
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7.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1保证人有逃避债权人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9.2保证人已通读上述条款,债权人已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保证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9.3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9.4本合同经保证人签字、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5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9.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执一份。
保证人债权人。
负责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签署日:年月日。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十三
一、贷款对象。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下岗失业妇女、女大中专毕业生、回乡创业女农民工、乡镇以上级表彰的先进妇女创业典型、有创业愿望的城乡自主创业妇女;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达到规定要求的以女性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简称妇字号小企业)。
二、认定条件。(1)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2)女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3)回乡创业女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4)先进妇女创业典型。乡镇以上组织颁发的证书或表彰证明;(5)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创业妇女。户口所在地村、居证明;(6)组织起来就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组织起来就业证明;(7)妇字号小企业。女性领办或女性员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2003]143号)要求。
三、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申请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5、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6、申请人和担保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各3张;
7、担保人单位证明三份;
8、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备注:各种材料截止到2009年10月16日上午12点前,过期不候。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十四
八项措施加强农户小额贷款管理针对农户小额贷款违规面大、风险不易监控的状况,荆州市联社组织专班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经过认真研究,推出八项强制性措施,加强农户小额贷款管理,遏制贷款违规行为,有效提高到期收回率。
一、严格遵循农户小额贷款准入条件。一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准入条件授信,即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具有本地农业户口、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地从事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不良嗜好及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和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在农信社开立个人结算帐户的农户,方能授信。否则,不得予以授信和发放信用贷款。二是对从事加工业、固定门店经商、农机具购置等资金需求的农户,必须采用担保方式发放贷款。除遵循上述准入条件外,其保证人必须具有固定住所、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有充足的代偿能力,保证人本人及其配偶同意为借款农户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的,方能发放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三是对现有农户小额贷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准入条件的,要取消其授信资格,收回原颁发的《贷款证》和已发放的贷款;凡不符合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准入条件的,要补充落实合规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或收回其贷款。四是严肃准入纪律,严禁对不符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准入条件的农户发放信用贷款,严禁降低农户小额贷款准入条件发放农户小额贷款,严禁以农户贷款名义对非农户发放贷款,严禁发放跨区域贷款,严禁发放外出人员贷款。
二、切实落实农户小额贷款双人调查制度。一是信用社(支行,以下同)受理农户借款申请后,必须派两名信贷人员参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入户实地调查。二是调查人员要认真核实农户提供的身份证明、详细了解农户家庭的基本情况、经济情况、信用情况、偿债能力、道德人品及邻里关系等,通过调查初步确定农户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贷款期限、贷款方式和贷款利率等,分别填制《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经济情况调查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评级授信表》、《荆州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审批表》,一并递交贷款审查岗。三是通过调查初步确认符合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准入条件的,还要对保证人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制《保证人经济情况调查表》,连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经济情况调查表》和《荆州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一并递交贷款审查岗。四是调查人员要尽职调查,对调查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五是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以下同)要对双人入户调查执行情况严格把关,严禁对未入户调查的农户授信和发放贷款。
三、切实执行农户小额贷款面谈面签规定。各信用社在农户小额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发放过程中,必须落实好面谈面签制度。一是调查时,调查人员必须与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家庭主要成员面对面交谈,核实农户家庭对借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二是对农户提出的贷款申请,应由其夫妻双方与信用社调查人员面对面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三是订立借款合同时,信用社信贷人员与借款农户在信用社信贷业务办公场所,面对面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四是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人与信用社信贷人员要面对面在借款人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为:借款人承诺亲自到信用社柜面办贷、柜面还贷,并索取相关凭证,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五是贷款立据并经支付审查岗审查通过后,办理款项支取或划转时,借款人与信用社临柜人员面对面在相关凭证上签字。信用社临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出口把关有关规定。
四、从严加强农户小额贷款内部责任管理。一是每笔农户小额贷款必须明确调查主责任人,即第一责任人,并按《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四包一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第一责任人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包赔偿、与绩效工资挂钩的责任管理。不准发放不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贷款。每笔贷款发放前,必须由第一责任人与信用社签订“四包一挂”承诺书,不准发放未签订“四包一挂”承诺书的贷款。二是对每笔农户小额贷款在落实第一责任人的同时,还必须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贷款管理责任人由信用社主任承担,并逐笔签订《荆州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责任承诺书》,负责督促贷款第一责任人尽职调查和按程序、权限发放贷款和跟踪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按期收回。凡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责任,放任、纵容甚至指使信贷人员违规发放贷款并形成风不能按期偿还的,信用社主任要与第一责任人捆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强化调查、审查、审批、会计出口各岗位的履职责任。凡上述岗位不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甚至“乱作为”的,要追究相应赔偿责任。
准发放;凡超信用社审批权限的贷款,在未报经县级行社审批同意之前,一律不准发放。
六、积极推行审批权限差别化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差别化管理办法》规定,依据辖内贷款业务机构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到期贷款收回率、不良贷款率和信贷制度执行情况,差别确定不同的贷款审批权限。对当年到期收回率不能按月达标、历年到期未收回贷款和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任务完成差或不良贷款不降反增的信用社,一律取消其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一律取消信用分社(县级行社直管分社除外)贷款审批权限。对个人责任贷款数额大或近年来新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贷款的信贷人员,一律取消其贷款营销资格,直到个人责任贷款收回到一定范围或全额收回严重违规违纪贷款后,方能恢复其营销资格。
紧清收当年新增到期贷款,特别是对已逾期的贷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责任,限期清收到位。
八、加大农户小额贷款违规追责力度。严格遵守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坚决防范和杜绝违规违纪甚至违法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凡顶风闯禁令、越红线,发放冒名贷款、垒大户贷款、跨区域贷款、超权限贷款以及收贷收息不入帐等违规违纪甚至违法问题,严格按以下条款追责:一是对违规违纪甚至违法发放贷款的第一责任人视其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对新发放冒名贷款的,一律开除或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参与调查、审查、审批和会计出口监控岗位的责任人员,视其情况追究相应赔偿责任和纪律处分。二是除自查发现外,一年内新发生冒名贷款、垒大户贷款、跨区域贷款、超权限贷款、收贷收息不不入帐等严重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贷款的信用社,给予信用社主任、分管副主任撤职处理。三是对于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一年内辖内农户小额贷款新发生冒名贷款、垒大户贷款、跨区域贷款、超权限贷款、收贷收息不不入帐等严重违规违纪甚至违法问题的县级行社,对信贷部门负责人免职处理,对理(董)事长、分管领导依规从严追究相应责任。四是对符合免责范围的农户小额贷款,有充分证据表明信贷工作人员按照信贷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在贷款出现风险时,要根据认定程序,免除信贷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十五
(赣府厅字〔2009〕28号2009年2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日前,《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动。根据试点工作要求,争取今年4月底前,至少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6月底前,全省首批获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开业。具体时间安排为:2月20日前,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将本市辖区要求申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金融办,以便统筹确定各设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3月10日前,各设区市根据试点名额,确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县(市、区)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3月15日前,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向省政府上报试点承诺书,承诺作为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3月31日前,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并指导其拟定筹建申请材料,切实做好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从4月1日起,省政府金融办开始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
为进一步改善“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努力拓展金融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新领域,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
1.试点先行、有序推广。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行。按照每个设区市不超过3个试点名额的总量控制原则,参照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数量及试点意愿,适当调剂设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数量。各设区市选择愿意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有积极性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办法,逐步在全省推广实施。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1和个人的干涉。
3.严格监管、风险可控。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领导。
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管理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成立“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二是指导和督促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和监督检查。
试点设区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确定试点区域。试点设区市政府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并确保人员和工作经费,成立了金融办的,指定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区市政府金融办或其它指定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复审、上报。
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三、准入条件与运营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准入条件。
1.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要从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符合地方产业导向的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所有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2.试点期间,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国定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国定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借资入股。
3.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应最高,但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也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全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对于真正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合规经营并实现赢利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在设立2年后可增资扩股。
5.试点期限1年。
(二)资金来源。
1.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3.小额贷款公司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或以任何形式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
(三)资金运用。
1.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县(市、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至少70%的贷款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2.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四)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高级管理人员还应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
(五)风险内控。
1.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5.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
6.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对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四、批准程序。
(一)申请及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和开业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工商登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三)变更等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终止等事项,参照《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监督管理。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并每年进行分类评价。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工作;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贷款投向指导及信息沟通等工作;省公安厅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
六、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创造良好环境。
(二)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业绩优良、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及《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管理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成立“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二是指导和督促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试点设区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确定试点区域。试点设区市政府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并确保人员和工作经费,成立了金融办的,指定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区市政府金融办或其他指定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复审、上报。
第六条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试点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人行、银监、发改、工商、中小企业和公安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拟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是否列入试点考察对象。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试点名额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申请人列入试点考察对象后,在县级政府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筹建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筹建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五)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六)公司筹建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组名单、筹建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七)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九)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从业人员需参加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由其筹备组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
(四)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
(五)章程草案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八)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九)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自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45日内,凭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逾期未办理的,申请人应当报省政府金融办确认原开业批复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除国家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第十八条企业法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九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条其他社会组织为出资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应最高,但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也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全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合规经营并实现赢利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在设立2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二十三条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股东不得以持有股份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借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其资金只能用于在注册地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和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方向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至少70%的贷款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8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五章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营业地址、变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以上变更事项,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受理并审批。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批准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前置要件。
第三十六条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变更批复文件失效。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八条为加强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发放小额贷款,省政府金融办协同设区市政府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优选协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要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于正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10日内,将注册资金转入协作银行。协作银行要密切配合省政府金融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省政府金融办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并每年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业绩优良、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四十条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第四十一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工作;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贷款投向指导及信息沟通等工作;省公安厅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02月13日(地方法规)2010年7月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赣府厅发[2010]48号),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
自《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全省已批复筹建小额贷款公司36家,其中开业30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1.鼓励和支持实业经济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严控制房地产和承包租赁经营等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2.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必须符合《办法》相关规定要件外,拟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的50%。
3.拟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法人股东,除必须符合《办法》相关规定要件外,其期末未分配利润必须大于等于零,且拟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流动性资产总额。
4.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企业简介和企业信用报告,且所有复印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5.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须提供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产状况证明材料、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和本人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凡需签名的,同时加按本人手模。
6.对未能如期完成筹建工作的试点对象,应在筹建有效期满7天前,向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筹建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对在筹建有效期限内未能完成筹建工作且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以及延长期满未能完成筹建工作的,自筹建(延长期)有效期满之日起,其试点资格自动终止。被终止资格的试点对象,自被终止试点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7.小额贷款公司(包括筹建)营业场所变更、业务范围调整、股份转让、增资扩股、高管人员变更、公司章程修改,以及机构终止等,须报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9.提高主发起人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份的比例,最高可达40%。
10.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时限,允许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满1年后实施增资扩股,但再次增资扩股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11.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的周边邻县(市、区)开展面向微小企业和“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内的贷款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60%。12.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种、养、加等方面客户单户业务规模限制。
13.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立足为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实行与商业银行错位发展,积极发挥银行信贷有益补充作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14.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经营层持有公司股份。
15.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要求,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16.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与小额贷款业务、微小客户相适应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17.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和体系,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省政府金融办要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利率情况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注册地县级政府要按照风险处置承诺函要求,切实担负起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明确监管工作部门,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积极协助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政府强化风险监测,并在监管手段上给予支持。公安部门要指导和配合当地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18.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办法》和本《意见》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其参与考核奖励的资格,并在拓宽业务、增资扩股、改制转制等方面从严控制;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凡涉嫌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高利贷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
19.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体系和信息报送系统。小额贷款公司须按月、季、年向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和江西银监局报送资产负债和贷款等情况动态统计监测表。各小额贷款公司协作银行要定期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数据的统计分析与监测,及时提示预警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表外形式转让信贷资产但仍保留贷款追索权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20.适时组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21.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将其主体资格视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并予以支持。
2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23.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通过竞标方式择优确定一批中介服务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效率定向服务,并引导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收费给予优惠,按不超过行规最低标准收取。
24.人民银行辖内分支机构要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提供便利,帮助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快信贷管理台帐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系统,尽快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争取小额贷款公司早日接入征信系统。
25.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规定,对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金融办认定后,对其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26.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范围,对合规经营、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奖励。
27.按照《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试行意见》及相关规定,建立由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各商业银行和试点县(市、区)政府参加的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协调工作机制,对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近2年连续盈利、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帮助其改制为村镇银行。
28.鼓励税收受益地政府借鉴兄弟省(市、区)已经出台的相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本地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
29.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县域全覆盖的工作目标,积极做好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划、设立初审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十六
一、个人申请贷款(人员担保)1.贷款人书面申请;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5.贷款人婚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
8.担保人资信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表、担保承诺书;9.征信查询授权书(本人、家属、担保人每人一份并签字);10.借款使用承诺书;11.借款用途合法声明。
二、个人申请贷款(财产担保)1.贷款人书面申请;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5.贷款人婚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
6.贷款人下岗证、失业证、低保证、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证、大学生毕业证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返乡农民工);7.财产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8.财产所有人抵押承诺书(夫妻双方签字、盖手印);9.征信查询授权书(本人、家属、担保人每人一份并签字)。10.借款使用承诺书;11.借款用途合法声明。
三、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申请贷款1贷款人书面申请;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5.贷款人婚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
10.担保人资信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表、担保承诺书;
四、办理程序。
居委(村委)根据申贷人的资料进行核查,无异议签字盖章后报街道(镇乡),街道(镇乡)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就业局,就业局审核签字盖章后报财政局,财政局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承贷银行审核同意后发放。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十七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1、本合同有效期:自月日至201月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个月通知对方。
3、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一)岗位职务名称: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直接上级:董事长。
(三)直接下级:行政部、生产部、质量部、销售部、技术部、仓储部。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
1、总经理权利。
(1)、人事权:可经随时任命和撤换公司除财务部经理之外的任何干部的权利,主导人事方面的所有工作。财务部经理的任免权归董事长所有,总经理有提议权。
(3)、日常事务的决策权:所有部门(财务部除外)主管只能向总经理汇报工作并从总经理这里接受工作指示。董事长必须充分的尊重总经理的权利。
2、总经理义务:
(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公司全面经营业绩负责。建立公司规章制度,并要带头遵守。建立完善各项人事制度、行政制度。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营造恪守制度、和谐相处、互学互助的良好氛围。
(2)、建立营销体系,控制应收账款的额度,优化库存商品。制定年度、季度、月度销售目标,协助各部门经理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辅导执行,负责公司月度、季度、年度总结工总会议的召开。
(3)、明确总经理岗位职责,确保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加强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供公司管理素质,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公司的技术素质。使员工收入逐年增长,福利条件不断改善。每月定期向董事会进行述职,上交述职报告。
(4)、公司重大投资及对外加工合作、贴牌等须向董事会报告,经董事会同意,董事长签字后才能实施。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关系。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平均每周休息二天;
(2)、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报酬:
(1)、乙方基本工资为元人民币/月,试用期个月领取月工资元,转正后自第个月起领取元,余额年底达到销售回款目标万后付给,若未达到此目标,不再领取余额。电话费实报实销。
(2)、年底奖励:年底甲方按公司实现的财务利润总额的%奖励乙方。
(3)、乙方基本工资增长办法:乙方基本工资以上年基本工资为基础,按销售回款增长率的%增长,增长部分在年底兑现。但年增长率不得超过%。
(4)、电话费实报实销不变。
3、车旅费报销。
开车出差过路费、加油费实报实销;乘车出差车票实报,每日补助住宿元,当天能回不报住宿费;需宴请客户另计开支。
第四条工作纪律和奖罚。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行政。
2、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合同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
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
第六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历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满,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七条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在甲方所在地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名)住址:地址:身份证: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十八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南宁市汇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报告,半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监管当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将《南国早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办公室负责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对外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五条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帮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帮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当局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当局,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八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3、董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或通过办公室向监管当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监管当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监管当局。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职位的责任。
1、办公室为公司与监管当局的指定联络人,免责准备和递交监管当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对外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办公室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三条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办公室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其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监管当局报告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的接待机构。除董事长、办公室外,任何人不能代表公司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十五条如属于监管当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某项信息,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不同意披露该信息时,办公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当局如实汇报,如监管当局认为应披露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无论是否同意披露某项信息,均应在信息公告文本上签署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确意见。必要时,可在签署意见前征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外界,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监管当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2、公司业务经营尚未因该项信息披露所涉及事项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的利益可以向监管当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五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报告。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包括:。
1、重要提示。内容包括董事会及其董事的承诺、报告编制者及其声明、报告是否审计。
2、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联系人、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董事会、篮事会、经营班子基本情况。
5、董事会对本报告期整体经管情况的评价。
6、重要事项说明。包括法人治理情况、分红送配、重大业务活动、重大诉讼等。
7、备查文件目录。
8、财务报告及完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利润分配衷》。
公司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当局报告,并将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公司办公室备查。
第六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15日内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报送监管当局,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放存公司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二条接收、捐赠资产应在接受、捐赠资严实施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包括:重大法律诉讼、董事会、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重大资产变动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传播媒介对公司的报道。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发布媒体信息澄清公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章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共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业务经营已经受此信息影响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小额贷款合同法篇十九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夫妻双方页。原件和复印件4份);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两面4份);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4份;离婚者和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4份);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份;
8、现居住社区证明1份;
9、参加创业培训4份。
向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同时领取并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四份);《创业计划书》(一式四份)。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65930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