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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级执行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郭xx,男,20xx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永兴县人,住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新市场。
申请人:李xx,女,20xx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广东省仁化县建设局宿舍楼。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xx,女,20xx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州市武警总队大院15栋502号房。
被执行人:陈xx,男,20xx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县人,住址同上,系李惠萍之夫。
请求事项。
二、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郭顺清、李广艳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xx年8月8日作出(20xx)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陈水行、李惠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120万元及利息(从20xx年7月5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为止)给郭顺清、李广艳;一审案件受理费171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7元,合计34214元由被上诉人陈xx、李xx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判决的给付义务,因此申请人于××年××月××日向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仁化县人民法院自受理至今,未积极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现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对该案提级执行,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提级执行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陶______,女,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______市第一纺织厂工人,住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号。
被申请人:曹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市人,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民字第___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底前从租赁房屋搬出,并一次交清所欠房租。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拒不执行判决。特申请你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被申请人租用申请人临街铺面房两间从事个体服装经营,双方达成房屋租赁协议:租期2年,月租金120元,由申请人维修房屋,租金在每月10日前交清。可是,从______年______月起,被申请人拒不交纳房租,直到______年______月合同期满,被申请人既不交纳房租也不腾出房屋。
______年______月,申请人诉至你院,经你院审理作出上述判决,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无故不执行判决,既不腾出房屋,也不交纳房租。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陶______(。
签名。
)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提级执行申请书篇三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________纠纷一案,业经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____民初字____第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判决的给付货款义务,因此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________区人民法院自受理至今,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现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对该案提级执行,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提级执行申请书篇四
法定代表人:___,总经理。
被执行人:_______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总经理。
请求事项。
撤回对(____)浏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以生效的(____)浏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__年__月__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作出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调解书所约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
此致!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提级执行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张卫星,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232700195711120216,住址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一路20号2单元404户。
被申请人:青岛万国通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北京路49号1—17号。
法定代表人:杨生,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执行案号为(20xx)黄执字第327-4号提级执行;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1月11日作出青仲裁字(20xx)第499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1513631元及利息,但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01月05日。
提级执行申请书篇六
三、请求执行诉讼费用10000元。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南京jh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h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pk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制作(2005)浦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jh公司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pk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立案,案号(2007)浦执字第00420号,执行标的23万元。因南京jh置业有限公司账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九年多来,执行工作停滞不前,申请人投入无数,却无一收获。
2015年11月20日,申请人再次向南京市p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进而发现,南京市pk区土地储备中心曾分别于2007年5月18日、5月25日通过开具转账支票的方式,先后向jh公司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12000000元和7074256.58元(共计19074256.58元),支票存根上标明,收款人:jh置业投资,用途:pk科技广场(北江商贸城补偿款),jh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胡汉三以单位主管的名义在支票存根上签名;收据上标明:北江商贸城地块补偿款(pk科技广场),补偿jh置业有限公司补偿款。
然而,胡汉三在办理上述两张转账支票提示付款过程中,恶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禁止性规定,擅自将票据收款人变更为江苏yg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g公司)。经查,yg公司设立于2006年2月28日,注册资本6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汉三,仅有的两名股东分别是胡汉三及其妻汪昆青。
胡汉三利用职务便利,将巨额财产转移到自己及妻子名下的公司,致使申请人持有的本应顺利实现的两份生效法律文书历经多年得不到执行(另一份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标的120万元,被执行人相同),同时受害的还有南京jk钟山物资有限公司【案号(2007)浦执字01420)】、吴军【案号(2014)浦执字00719)】等手持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胡汉三的行为已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胡汉三的行为发生于本案立案执行后的两个月内,执行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之规定,胡汉三的行为还涉嫌犯拒不执行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据此,案涉转账支票因为票据主要事项——收款人被人为恶意修改,该票据属无效票据。因该票据取得的财产,yg公司应向jh公司返还。
获知此情后,申请人向南京市pk区人民法院要求立即查封并执行被胡汉三、yg公司恶意转移的财产,却被承办法官拒绝,并明确告知申请人,此案无法继续执行。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是一句著名的西方法律谚语,其反映的是公平正义的法律核心价值。本案中,胡汉三利用担任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殊地位,将本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财产,恶意转移至自己名下公司,使申请人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自己与妻子却获得了非法的利益。这与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胡汉三不仅应当退让该非法利益,而且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目前该案被搁置,在申请人无数次的催促下,南京市pk区人民法院仍消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鉴于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小波。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授权委托书》1份;
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4、(2005)浦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
5、南京pk区土地储备中心2007年5月30日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
15、2006年2月20日江苏yg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纪要复印件一份;
16、yg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表格复印件一份;
17、yg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复印件一份;
18、yg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19、2006年2月28日yg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
21、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截图一份。
提级执行申请书篇七
申请执行人。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__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联系方式: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被执行人:____,____。____(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____人民法院执行的(____)____执____号案件提级执行。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____人民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____)____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____(写明申请提级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此致____人民法院
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____份。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制定,供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时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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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级执行申请书篇八
街号联系人:张三联系电话_________
被执行人:李四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
__。
街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__)顺法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案号:(20__)顺法执字第2513号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执行货款10000元,受理费400元。
已执行的金额(已收到的'金额)0元: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未收取的金额):10400元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与理由:李四不还钱。
____。
20__年12月20日。
提级执行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男,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区____路____号,电话:________。
被执行人:,男,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区路____小区____号____楼____楼____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20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20年5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年__月__曰
提级执行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______,经营场所:______,负责人______,职务______。
请求事项:
撤回对(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201年月日依法受理——(20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申请人将申请贵院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代理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提级执行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人:,男,汉族,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职业,住____市____区____小区幢____室。
被申请人:王,男,汉族,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职业,住____市____区____小区幢____室。
申请事项:恢复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合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益(自__年____月____日至__年____月____日,26个月,年利率6。0%的双倍,计利息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蒋、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____区人民法院()合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生效。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年____月____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在两年之内付清18万元,即到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18万元全部付清,如果未在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申请人仍按生效判决连同逾期利息全部主张。达成和解协议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未能在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18万元。因此,其应按生效判决承担逾期利息。
为此,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已被贵院查封的位于____市____区广场商业楼3层的非住宅门面房一套,房产登记号为:。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提级执行申请书篇十二
***人民法院:
我行申请执行*****欠款纠纷一案已经在***人民法院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但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还通过各种手段、方式阻碍法院的正常执行。同时,因本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系当地政协领导,地方的阻挠和干扰等因素直接造成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仍无法执结,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鉴于本案在当地执行遇到了严重的阻碍,长期执行未果,已超过法定的执行期限,案件在当地实际已无法继续执行。所以,为维护国有金融债权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排除地方干扰,现我行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排除地方干扰,便于本案尽快执结。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提级执行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一步两搭桥——银桥公寓705号。
法定代表人:任海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回龙塔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尹维辉,总经理。
请求事项
撤回对(20xx)浏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以生效的(20xx)浏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作出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调解书所约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提级执行申请书篇十四
执行请求
1、请求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5500元;
3、请求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诉讼费用94元;
4、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xx年2月11日由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xx年藁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且也超过了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判决,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提级执行申请书篇十五
尊敬的xx: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被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申请事项
一、申请办理(xxxx)郑绿证经字第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二、申请执行标的:
1、本金22万元;
2、利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四自20xx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3、罚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五自20xx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xx(身份证号:xxx)协商借款事宜。5月18日xx向被申请人出借人民币柒万元整。5月19日申请人与xx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出资15万元和xx前一日出借给被申请人的7万元共22万元,以申请人的名义出借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收回全部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应将其中的7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归还xx。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借期三个月(自20xx年5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18日止)合同业经贵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被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借据》。然而,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至今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其行为已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提级执行申请书篇十六
申请人:
被执行人1:
被执行人2:
被执行人3:
被执行人4:
被执行人5: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3、强制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履行代向劳动部门申请支付相关工伤补偿款义务。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浔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6日做出维持原判的(xx)贵民三终字第150号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由劳动部门承担的工伤赔偿部分只能由用工单位申请,现被执行人以公司已经被吊销为由不予办理。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于xx年11月16日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开办者、投资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注销。被执行人汪大汪、温锦燕、温仕海、温彩华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明知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至今既没有依法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被执行人汪大汪、温彩华反而在xx年3月26日另行设立广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的企业法人与企业投资者或开办单位混同的,未履行清算义务者,导致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应当直接判定企业投资者或其开办单位对债权人负责清偿债务。
据此,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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