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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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通用19篇)
时间:2023-11-02 04:54:09     小编:HT书生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所学的知识,加深对经验的认识。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准确的语言表达和思路的连贯性,以确保文章的逻辑性和可读性。这是一些经验丰富的人士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段:引言(150字)

新闻是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对于新闻工作者而言,写新闻是一项艰巨而又有趣的任务。无论是写新鲜事,还是报道突发事件,只有通过准确、简洁、生动的文字,才能让读者迅速了解事件背景并产生共鸣。在我的新闻写作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写新闻的重要性,并逐渐掌握了一些技巧,下面我将就此进行分享。

第二段:准确传递信息(250字)

作为新闻工作者,准确传递信息是最基本的职责。在采访中,我始终坚持一种“三问原则”:什么是、为什么、怎样。通过询问这三个问题,我能够获取到事件的基本信息、背后的原因以及相关的细节,从而确保我的报道准确无误。除了采访,还需要通过查阅资料、核实事实等方式,尽可能避免信息失真的现象。只有在信息准确的基础上,我们的报道才能被读者信任和接受。

第三段:简洁表达要点(250字)

新闻内容的简洁是写作的关键。作为一篇新闻报道,必须在有限的篇幅内传递最重要的信息,避免废话和冗长叙述。在写作过程中,我要思考如何提炼出关键信息,删除不必要的细节,让文章更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此外,我还学会了使用简洁的标题和吸引眼球的引言,来迅速吸引读者的兴趣并引导读者进一步阅读。

第四段:生动传达情感(250字)

新闻报道不应该只是冷冰冰的文字堆砌,我们需要用生动的语言传达情感。我会尽量避免使用抽象、晦涩的词汇,而是用通俗易懂且富有感情的词句来表达。例如,当报道一起交通事故时,我会用“撕心裂肺的悲哀”来形容伤亡惨重的场面,以引起读者的同情和关注。通过这种有力的文字表达,我们能够带领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事件,并对相关问题产生思考和关注。

第五段:注重社会责任(300字)

作为新闻工作者,我们肩负着传递信息、塑造舆论的重要责任,因此我们需要保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在新闻写作中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在报道中加入个人偏见或过分渲染情绪。同时,我也尽量选择那些能够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话题进行报道,关注社会问题并给予关注。通过这种努力,我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有价值、可靠的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参与社会。

总结(200字)

通过不断积累经验,我意识到写新闻是一项需要技巧和经验的工作。准确传递信息、简洁表达要点、生动传达情感和注重社会责任,是我在新闻写作中获得的重要心得体会。只有不断学习和实践,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够成为一名有能力、有责任心的新闻工作者,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二

互联网时代,新闻信息的传递速度极快,随时随地都能获取新闻,而且新闻内容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和立体化。自己在日常生活中长期使用互联网获取资讯,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也有了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 方便快捷的互联网新闻让人对世界了解更加全面

互联网新闻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即时性和全球性。无论是灾难事件、国际事件还是综艺娱乐新闻等,只要开启电脑、手机等互联网设备,就能很轻松地获得最新的信息。通过浏览国内外中文/英文媒体网站、社交网络等途径,人们可以快速了解各种事件和话题的起因、经过、结果等方面的信息,所以互联网新闻让我们对整个世界的了解更加全面。

第二段:新闻的真实性难以确定,是互联网新闻的一大缺点

秉持着“不信谣、不传谣”的原则,我们在使用互联网新闻时也要保持相应的谨慎态度。互联网新闻由于其即时性,在新闻事件的第一时间内,可能存在不完全准确、缺乏全部信息等情况,因此需要谨慎看待和判断。不能只看到头条新闻就下结论,还需注意新闻的来源,多方求证才能确定新闻的真实性。

第三段: 互联网提倡互动与分享,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信息壁垒

在传统媒体的时代,新闻信息的传递是单向的,人们只能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渠道来获取新闻和信息。而在互联网兴起之后,以微博、微信、博客等形式的社交网络出现,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账户发布信息,或者在评论区中和其他人互动探讨,有效地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信息壁垒。同时,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拥有了自己的媒体,一个内容优质的团队或个人,在适当时间通过互联网发布的信息很可能会轻松地引发关注,而传播效果往往也较为明显。

第四段: 互联网时代充斥着很多虚假信息,需要增强辨别能力

在互联网上处理信息时,因为内容极其丰富,要时刻保持警醒防止受到虚假信息的欺骗。如何识别虚假信息是一个很复杂也非常有技巧性的问题。常见的辨别方法是看消息的发布人、消息的细节等,尤其是查看媒体的出处,同时可以比较多家媒体的报道,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进行判断。

第五段: 互联网新闻不仅仅是获取资讯,也要关注信息对个人的影响

互联网新闻的普及,为我们获取各种各样信息的同时,也会对我们造成其他影响。如何巧妙运用网络新闻让自己变得更聪明,掌握好沉淀信息的技巧,了解清楚在不同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可信度,如何进行阅读,这些都是非常值得探讨的话题。

总之,互联网对人类的影响非常深远,为我们逐步建立起一个信息共享的全球化平台,但对于如何适应和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则需要我们继续不断的思考和学习。通过这个平台获取和传播信息,必须要有一个审视信息真伪的眼光和辨别力,学习利用优质的信息,将良好的信息进行转化满足自己的需求,才能发掘出互联网的更多价值。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三

互联网新闻权利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作为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反思互联网新闻权利的现状和可持续发展之路。经过对互联网新闻权利的思考和学习体会,我认为,互联网新闻权利问题需要平衡和协调,需要独立自主和自律管理,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社会责任和舆论引导作用。

在互联网时代,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差异性突出,更加需要平衡和协调各方权利和利益。依法经营是媒体的底线,不能因追求流量而侵犯个人隐私和名誉权。网民也应该注重理性阅读和意识到网络言论造成的影响。此外,我们应该强化法律意识和媒体监管机制,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和媒体的权利。

二、独立自主和自律管理。

作为媒体人员,我们应该具备独立思考和自主判断的能力。应该树立自律的意识,删除不实信息,切实维护新闻真实性和可信度。同时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舆情判断的准确性和敏感性。现在,互联网新闻多接受评论和观点,在发表过程中要关注言辞的准确、平衡和中立,正确引导公众。

三、保护个人权益。

公民个人隐私和名誉是媒体报道时必须要最大限度尊重和保护的权利。在互联网上,很容易就会冲动发言、引爆矛盾。因此,作为媒体从业人员,应该关注个人隐私权,切实保护个人利益。同时网民也应该形成尊重隐私、遵守规则的网络公民意识。

四、发挥媒体的社会责任。

媒体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向社会传递有益信息。媒体应该积极引导网络舆论,不断完善每一条新闻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提高新闻的质量和可信度。此外还应该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和利益,用媒体的传媒力量帮助社会渠道多元化,更好地表达民意。

五、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新闻媒体是社会舆论的重要引导者。应该积极宣传社会正能量,引导公众向上向善,同时要惩恶扬善,曝光社会的负面问题,推动社会向好的方向发展。要提高新闻舆论的价值,充分发挥新闻的引导性作用,引领社会发展的正向方向。

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权利问题愈加复杂,媒体从业者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适应时代变化的需求,才能更好地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只有坚持平衡和协调,独立自主和自律管理,保护个人权益,发挥媒体的社会责任和舆论引导作用,才能从根源上推动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促进全社会的持续稳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四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新闻信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日益普及且引人关注。从新闻门户网站到社交媒体,信息泛滥的互联网时代已经成为人们获取新闻和知识的一个主要渠道。然而,尽管互联网新闻信息的便利性和快速性都备受认可,但其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风险。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读后感和心得体会,以及我对于如何评估和筛选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几点看法。

首先,互联网新闻具有迅速传播和畅所欲言的特点。网络新闻随时随地都能够传递给用户,且内容随着社会变化和人们需求而不断更新。这种能够实时传递和展示新闻信息的方式,受到了广大用户的欢迎和追捧。但是,互联网的开放和自由也催生了一些低质量、虚假和甚至恶意的新闻信息,他们极大地扰动着用户的视线,同时让查证真实新闻成为了一项困难的任务。因此,用户在阅读互联网新闻信息时需要警惕并鉴别真伪。

其次,互联网新闻具有广泛的涉及范围和丰富的内容资源。互联网新闻涵盖了对于各种类型的新闻,包括政治、社会、经济、科技、娱乐、文化、体育等等。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也为新闻机构提供了新的方式去获取原始资料和发布最新的新闻,不仅仅提供了全球新闻的全面覆盖,也更加方便各种语种和媒体对于新闻传播的参与。然而,互联网新闻的信息量往往更加混杂,同时产生了不同新闻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妥协,敏捷的出版和爆炸的新闻内容增加了新闻信息的难易程度。因此,用户需要通过观察多家新闻媒体的报道,形成对新闻事件多方面的了解。

第三,互联网新闻具有极强的互动性和参与性。与传统的新闻读者模式相比,网络用户可以在新闻报道上留下评论、参与投票、分享和促进有关主题的讨论等。这种互动性和参与性的模式,不仅提供了一个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平台,同时也能够推动新闻报道的多种角度和深入探究,从而展示出基于新闻的全方位视角。然而,有时候这种评论和互动容易被误导和捏造,因此用户需要注意了解评论者的背景,以便形成更为丰富的意见交流。

第四,互联网新闻的数字化和多媒体化也让阅读方便而多样性。网络媒体不仅提供了文本,视频、图片、流媒体和动画等多种形式的报道形式,同时还为新闻报道提供了更多的创意和丰富性。多媒体的数字技术让信息得以更好地呈现,展现出多样化和更为可视化的视觉体验。然而,多媒体的安全和分享性也随之带来了挑战和限制。因此用户需要审慎处理互联网新闻的各种输出,以谨慎地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安全。

最后,概括而言,互联网新闻是一个垂直自自下往上往下的信息传递流,对于新闻报道的真伪和准确性有明确的要求和挑战。因此,作为一位互联网新闻的用户,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信息素养,以及学会正确的方法和手段去评估、筛选和利用新闻资讯,都是必不可少的。我相信,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互联网新闻将会变得更加的专业化、深入化、精准化,让有限的阅读人群在海量的信息中迅速筛选出想要了解的新闻内容,并带来更多更好的新闻资源。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五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新闻传播的方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获取新闻。然而,互联网新闻权利的概念并不广为人知,因此保护互联网新闻权利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自己在保护互联网新闻权利方面的心得体会。

互联网新闻权利指的是新闻媒体对其所创造内容的版权保护。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依赖于网络获取信息,尤其是新闻信息。然而,互联网上的新闻传播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无处不在的复制性,这可能会导致版权侵权。因此,我们必须尽力保护互联网新闻权利。

在保护互联网新闻权利方面,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正确理解互联网新闻权利的概念。其次,在新闻创作过程中,需要使用合法的素材和图片,并明确标注来源和版权。此外,应当针对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追究责任。

尽管我们的确需要保护互联网新闻权利,但面对一些新兴技术的出现,我们必须不断应对相关挑战。例如,某些网站可能会窃取其他新闻媒体的版权内容,或者利用数据抓取技术大规模复制新闻内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技术的发展趋势,不断调整并改进相关法规。

第五段:总结。

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互联网新闻权利已成为新闻传媒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应当正确理解互联网新闻权利的概念,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版权。当然,我们也要不断适应科技变化,不断完善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互联网新闻权利的合法性。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六

新闻信息是传递信息、报道事件、揭示真相的重要工具。作为新闻工作者,我深深体会到了写新闻信息的重要性和技巧。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首先,写新闻信息要有追求真实的精神。新闻信息的核心是真实可信,只有真实可信才能保证新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作为新闻工作者,我们要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地报道事实。对于涉及权力、财产、荣誉等敏感问题要特别谨慎,不能随意捏造或夸大事实。只有通过自己的观察、采访和调查取得真实的信息,才能写出真实的新闻。

其次,写新闻信息要注重文字表达的准确与简洁。新闻写作是一门艺术,需要在有限的篇幅和时间内,用准确简洁的语言传达出最重要的信息。因此,我们要善于提炼、归纳、概括,用简练的语言概括新闻的中心思想。同时,我们要注重用词准确,避免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的表达,以免给读者造成困扰。只有准确简洁的文字表达,才能让读者快速了解新闻的要点。

另外,写新闻信息要注重内容的全面和多角度的呈现。新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涉及到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的问题。我们不能只从一方面看待问题,更不能片面地报道信息。因此,在写新闻信息的过程中,我们要努力搜集各方面的信息,尽可能全面地呈现事件的各个方面。此外,我们还要注重多角度的呈现,尽量避免个人喜好或立场的偏向。只有全面多角度的报道,才能使读者获得更全面的信息,并形成自己的判断。

此外,写新闻信息要注重新闻价值的挖掘。新闻是时事的报道,是人们对社会现象的关注和反思。因此,新闻信息的价值就在于新旧和受众的关联。我们要从大量的信息中挖掘出与受众有紧密联系的、能引起公众注意的、具有社会意义的新闻。在挖掘新闻价值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从热点话题、社会问题、人物故事等多个方面入手,并灵活运用各种手段,如采访、调查等,以获得更多的新闻素材和信息。

最后,写新闻信息要注重语言的生动与人物的形象。新闻写作是以人为本的写作,需要通过语言的生动和人物的形象来吸引读者的注意。因此,在写新闻信息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语言的生动形象,用生动有趣的语言描述事实、描绘画面。同时,我们还要注重人物形象的塑造,通过描写人物的性格特点、行为举止、言行举止等方面,使人物在读者心中栩栩如生。只有通过生动形象的语言和人物的塑造,才能吸引读者的兴趣,增加新闻的阅读性。

总之,写新闻信息是一项重要且有挑战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真实可信、准确简洁、全面多角度、新闻价值、生动形象等多项技巧。只有不断学习、积累经验,才能更好地写好新闻信息,传递真实的信息,服务于社会公众。我将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为读者传递更好的新闻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七

近年来,新闻行业发展迅速,传媒平台层出不穷,不断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新闻工作者。作为一名新闻写作从业者,我深入思考和总结了自己的经验,提炼出了一些写新闻信息的心得体会。在新闻写作中,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还需要全面掌握事实、注重客观真实和信息的准确性。接下来,我将从文采选择、事实报道、客观公正、信息准确性和效果评估等方面谈谈我的体会。

首先,写新闻应注重文采选择。新闻写作虽以直接、简练的行文风格为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文采。一篇新闻作品的精彩与否,往往在于其妙趣横生的语言表达。即使是描述一件平凡的事件,通过细腻的描写,也能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因此,对于每一个新闻写作者而言,提升自己的文采水平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写新闻应力求事实报道。新闻信息的真实性是写作的核心准则,是新闻稿件得以传播的根本。在新闻写作中,记者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确保每一个字句都是可靠的事实。只有通过深入了解事件的各个层面,才能更好地准确地写出。在处理复杂事件时,还应遵循“听多方、取多证”的原则,以避免个人立场和主观意识对报道的影响。

此外,客观公正是新闻写作的基础要求。新闻写作必须坚守公正客观的立场,避免个人偏见和主观色彩影响报道。这需要写作者保持一种独立的思维和评价能力,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事件,不把个人情感和价值观带入报道中。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时,维护客观公正始终是新闻写作的底线,也是真实性和可信度的保障。

新闻写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信息的准确性。新闻是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也是公众获取社会现实的重要渠道。因此,新闻写作者必须确保所提供的信息是准确的。在报道事件时,尽量不失真、不遗漏关键信息,以确保读者获得最真实、最明确的信息。而在整理、编辑过程中,要严格审核和核对信息的来源和准确性,确保信息的传递不产生歧义和误导。

最后,效果评估是写新闻的重要环节。新闻稿件的效果评估是新闻写作者了解自己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无论是通过读者反馈、市场反应,还是通过数据分析,都可以从中了解自己的优点与不足。因此,写新闻后,写作者应留有一定的时间进行反思,不断完善自己的写作技巧和能力,进一步提高写作水平。

总之,写新闻不仅仅是简单的记录事件,更是要以新闻的原则和规范进行写作。通过选择文采、事实报道、客观公正、信息准确性和效果评估等方面,写作者可以构建更为精彩的新闻作品,传达更为真实准确的信息,满足读者的需求,以推动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我的心得体会能对新闻写作从业者有所帮助,共同提高写新闻信息的水平。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八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协调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获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办者等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证明文件、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拟使用的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服务器所在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

(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八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专业人员;

(三)有可以证明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第九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涉及以下服务项目的,应当获得相应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十一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资质,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利用互联网从事的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合法资质。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时明示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及具备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所接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等信息。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服务: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明知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阻断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信息的传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备案情况,公众有权查阅有关许可、备案情况。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执法职责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执法职责,至少应有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执法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执法记录由执法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联系方式。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义务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或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二)未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明示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或者标注虚假编号的;

(三)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直至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义务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或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提供服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服务,包括通常所称的论坛、博客、微博客等。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或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其中,不完全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予以取缔。第四十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九

近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出台,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下面是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细则旨在进一步细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据了解,细则共十八条,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安全评估;许可受理、审核、决定;监督管理要求等作出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细则提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适应国有单位转企改制、企业股份制改造等情况,细则细化了企业法人申请材料等,以更好地维护资本安全、信息内容安全。同时,明确了传播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完善的平台账号用户管理制度、用户协议、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避免出现责任划分不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

此外,细则还对许可变更、续办、注销等环节的条件、材料、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许可退出机制。其中,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

附: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控股是指出资额、持有股份占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对企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新闻宣传部门包括各级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广电部门等。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六条根据《规定》第十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表,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第七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或其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证明,或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证明及该主管单位的意见。其中,新闻单位证明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应当以提供《规定》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主管单位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说明申请者与该主管单位的关系、就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评估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平台账号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相关材料:

(三)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

(四)无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诺;

(五)专业机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第八条根据《规定》第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合作企业的情况。包括该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合作业务的情况。包括合作意向书、合作发展规划、合作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就该项业务合作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可能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评估。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四)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依法受理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材料是否真实等。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规定》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

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十二条相关变更手续,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二)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包括变更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免证明,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相关股权材料。涉及上市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上市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新三板挂牌方案以及战略投资机构有关情况等材料。

涉及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许可证原件。

第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许可证原件。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续办的,不得继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原许可证作废。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转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因业务调整、合并、分立等原因擅自转让许可。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第十七条根据《规定》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抽查、考核等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本细则与《规定》同步施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管理,有效引导网络舆论、防止不良信息对单位的危害,妥善处置网上负面信息,为单位发展营造良好的互联网舆论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网络舆情,指可能或已经对工作和形象产生影响的网上负面报道或网络负面言论。网络舆情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对涉及各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在互联网上刊发、扩散后,所引发的反应、言论、评论和后续报道等综合舆论情况的监测、控制和化解等具体措施。

第三条舆情工作办公室在舆情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开展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组织、监督、实施、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第四条网络舆情监测。

(一)为了解掌握网络舆情,舆情工作办公室应切实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工作。网络舆情的监测结果应及时向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网络舆情信息。

(二)舆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网络舆情进行研判;研判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提出处置意见。

第五条网络舆情的控制。

(二)网络舆情的控制应采取以下手段:了解掌握突发或重大事件详情,密切关注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联络单位舆情工作办公室,等待处置指令的下发;积极寻求互联网管理部门的支持和网络媒体的配合,控制舆情的进一步扩散。

第六条网络舆情的化解。

(一)网络舆情大规模传播后,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化解不良影响;舆情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互联网主管部门、网络媒体共同化解网络舆情的不利影响。并根据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向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下达网络舆情宣传和参与讨论重点;控制舆情发展、主动引导舆论。

(二)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应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化解情况总结经验,并根据情况开展有利于挽回影响的举措。

(三)危机事件结束、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舆情工作办公室负责整理危机事件的全部过程记录,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通报制度。

第七条单位各口线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涉及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秘密的信息上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一

公司名称:

批准人:

批准依据: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版本:

:2013-1发布范围:普发体系名称:信息化管理。

码:

it--01--07。

目录1。

目的。1。

适用范围。1。

编制依据。1。

主要应对的风险。1。

释义。1。

职责分工。1。

管理要求。2。

附则。3。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

目的加强公司信息服务工作的管理,规范信息服务工作的设计、实施和维护,明确信息服务工作的职责分工、管理内容和管理程序,保障公司业务应用的有效进行,满足公司信息化对信息服务工作的要求。

适用范围公司及所属单位。

编制依据。

3.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制度》,it-02,2011,总公司。

3.2。

《q/hs5005—2008信息技术服务管理总则》,2008,总公司。

3.3。

《iso/iec20000-1:2005信息技术服务管理服务管理规范》,2005,iso。

3.4。

3.5。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信息化管理制度》,it-01,2012,公司。

主要应对的风险在信息服务工作中,由于人员、流程和技术方面的不足,造成人为因素的影响增加,对信息技术变更的影响分析、资源需求的控制和管理能力降低,使得公司业务运营受到影响甚至中断,核心竞争力下降,形象受损。

释义5.1。

信息服务对在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内的,向公司全体员工提供it技术支持以及需求解决方案的一系列活动的过程。

职责分工6.1。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6.1.1。

编制公司信息服务管理规划;6.1.2。

理体系,制定、颁布、修订、审查、核准各类信息服务管理文件。

6.1.3。

负责领导公司信息化服务管理工作;6.2。

信息化办公室6.2.1。

负责执行公司信息服务管理规划。

6.2.2。

依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服务管理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服务管理工作流程执行的合理有效性。

6.2.3。

负责汇总、整理、分析公司信息服务管理信息,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供公司信息服务管理数据、资料及分析报告。

6.2.4。

负责对公司信息服务人员进行培养、考核和管理。

6.2.5。

接受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维护公司信息服务管理工作流程执行的合理有效性。

管理要求7.1。

信息服务管理体系的规划和实施7.1.1。

应当根据公司的业务需求对信息服务工作进行规划,并将服务规划转换为可提供的具体的服务内容,以及定义出对应可以达到的服务水平,建立信息服务管理体系,对信息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7.1.2。

公司所有it基础架构、应用及系统的支持服务工作均应纳入信息服务管理体系进行管理。涉及公司的信息服务工作由公司信息化办公室统一规划和实施,相关人员根据要求进行落实。

7.1.3。

信息服务管理体系应有制度化的保障。公司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制定统一的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7.1.4。

7.1.5。

应建立包括员工满意度指标在内的信息服务管理考评机制,对公司信息服务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7.1.6。

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情况应列入公司信息化水平评价指标,同其他信息化水平评价指标一起由公司进行年度评价。

7.2。

信息服务管理流程的规划和实施。

7.2.1。

根据信息服务需求规划和实施信息服务管理流程,设定员工接入各流程时与服务提供方之间统一的联系点,明确流程间的相互关系及流程中各角色和职责的定义。

7.2.2。

将流程角色分配给具有相应技能的人员,并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明确职责,提高技能。

7.2.3。

指定信息服务管理流程的流程负责人,对流程运转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流程运转情况的回顾,提出改进计划加以完善。

7.2.4。

根据信息服务管理流程预期目标,制定服务流程的考核标准,并对流程运转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主动对服务流程进行调整。

7.2.5。

主动保持与公司员工的沟通,根据员工反馈开展服务改进、用户培训等服务工作。

7.2.6。

根据对业务的影响、紧急程度对信息服务需求划分优先级,并配置相关资源确保信息服务需求的有效实现。

7.3。

第三方服务的管理7.3.1。

在依据采办规定引入第三方服务资源后,制定管理策略,对第三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管理,规范第三方的服务行为,评估并控制相关的风险。

7.3.2。

在确保第三方服务遵从服务合同的要求、普遍的商业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考虑对第三方服务进行泄密风险的管理。

7.3.3。

明确管理第三方服务的人员,该责任人必须及时处理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控和审议,并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保持有效的联络关系,使信息服务需求及时得到满足。

7.3.4。

建立第三方服务评审制度,对第三方服务质量进行记录及考核,基于考核结果提出整改要求。

附则。

本办法由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正文结束】。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三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未取得审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社会监督。

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第六条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

(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七)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的计算机设备的具体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会同同级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

获得批准文件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第八条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

无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务。

第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要与国际联网的,应当使用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

(二)在显著的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不得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或者接入线路;

(五)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

(七)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八)制止、举报利用其营业场所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行为。

第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行决定;但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或者接入线路,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上网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

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疏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或者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有关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在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相关主管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记录在案。

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重新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审批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三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的预警防范与监控引导工作,把握网络舆情管理的主动权,提高我校网络舆情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和促进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学校的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网络舆情管理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中的网络舆情,特指可能或已经对学校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的网上不实、错误报道或言论以及由网络安全导致的舆情问题。网络舆情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对互联网上涉及学校各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或评论所引发的反应、言论、评论等综合舆论情况进行监测、研判、预警、处置和引导。

第二条网络舆情的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学工、保卫、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保卫处、信息化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洞察网络舆情变化规律和特点;研究建立有效引导和控制网络舆情的工作机制;指导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对重大网络舆情进行研判,督查督办等。

领导小组下设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名单见附件1),挂靠党委宣传部,办公室设网络舆情管理员。宣传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和信息化处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学工部、校团委负责人,宣传部、保卫处、信息化处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

校内各二级单位成立相应的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小组,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以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配备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网络舆情监测员和网络评论员(可以是同一人),负责本单位网络舆情的监控与引导工作。

第三条网络舆情的管理职责。

一、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运用网络舆情监控系统、各大搜索引擎、热点网络媒体、微博、论坛等平台巡查、监测校内外网络有关学校的舆情以及学校网络安全事件导致的舆情,进行信息实时监控;加强与有关网站、bbs、博客、微博等负责人的沟通和交流;负责巡查校园网及各二级单位网站、学生网站的舆情情况,了解各网站当前的舆情动态,作好日志记录和备案工作;负责跟踪各单位的舆情控制、引导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学校;负责网络舆情信息的保密管理;负责《舆情简报》(内参)的编辑工作等。

二、各单位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小组职责:负责监测本单位网站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网络舆情;发现舆情或接到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舆情通报后,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相关舆情进行控制、引导和处置(处置预案和流程见附件2和附件3),并及时将网络舆情及处置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部除负责对本单位网站进行监控外,还应加强学生工作系统内的新媒体平台及校园bbs的舆情监测与引导,及时发现和通报舆情信息。

第四条网络舆情的监测管理要求。

一、监测次数要求。网络舆情管理员和监测员要坚持每天至少3次对相关网站、论坛和贴吧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遇重要事件节点要增加监测的次数。

二、监测方式要求。要多渠道开展监测工作:一是用好学校网络舆情监测系统,通过关键词搜索进行监测;二是浏览本单位网站,查看是否有异常情况;三是浏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站、论坛、bbs、贴吧、博客、qq群等网络交流平台,收集有关高校的报道和论坛中出现的一些敏感话题;四是高频度地浏览和搜索产生过舆情的相关网站或论坛等。

三、网络舆情监控系统使用要求。网络舆情管理员和监测员要保管好学校、本单位网络舆情监控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做到不公开,不随便告知他人;党委宣传部负责添加学校层面的搜索关键词,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添加涉及本单位的搜索关键词;党委宣传部、校内各二级单位分别针对学校、本单位出现的突发或热点事件建立相应的专题监测;谨慎使用人员监测功能和权威发布功能。

四、校内各二级单位网络舆情检测员每月前三天之内(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本单位网络舆情监测情况及跟帖回帖情况报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零报告制度,无情况电话报送或oa报送(联系电话:2580061),有情况书面报。

第五条网络舆情定级及处置原则。

一、网络舆情信息的定级。根据舆情信息紧急程度,分为一、二、三级舆情。

一级:公安机关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中断和查找的信息事件,如:学校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违规发布信息,引起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视;学校师生在校外网站(论坛)发布有害信息,产生严重后果;校园网上充斥着大量有害信息,形成全局性热点,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

二级:外网或校园网上出现一定数量的有害信息,形成局部热点,已形成不稳定因素;校园网网站受到黑客攻击,主页被恶意篡改。

三级:外网或校园网上出现个别或少量的有害信息,尚未形成热点,有可能形成不稳定因素,主要指一般涉校舆情。

二、处置原则。对网络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是:取证迅速、研判准确、程序完备、沟通高效、处置果断、反馈及时。

第六条网络舆情的处置机制。

一、应对联动机制。学校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突发性重大舆情以及有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舆情,要及时向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加强与宣传、公安等部门和主流媒体的联系,形成应对舆情的联动机制。

1.党政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2.党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向上级宣传部门、舆情管理中心以及学校主要领导、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情况汇报;发布学校官方权威信息(或指导二级单位发布相关信息);组织网评员队伍开展互联网舆论引导;与外媒沟通协调。

3.信息化处负责从技术上保存舆情情况,迅速制止网络上的负面传播;与上级网信办联系沟通,请求支持或协助;协助保卫处查找发动舆情的主要人员。

4.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加强学生及学生社团网络平台管理;加强大学生群体情况摸排及网上网下舆情引导工作。

5.保卫处负责查找和处理发动舆情的主要人员;必要时,与公安、国安等部门进行联系与沟通,请求支持与协助;全力维护校园的稳定。

二、分级处置机制。

3.一级舆情除启动二级舆情响应机制外,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给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并由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牵头,及时召开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舆情研判与处置。

对于二级、一级舆情,学校涉事单位要在2小时内就舆情所涉及或反映的情况作出客观准确、实事求是的报告,并在学校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积极做好相关网上、网下的处置工作。(具体处置预案和流程详见附件2、3)。

三、三级网评机制。建立三级网络评论员工作机制,加强网络舆情正面引导。

2.二级网络评论员队伍由各单位推荐1名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较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网络传播技术,热心网络评论工作的人员组成。

3.三级网络评论员队伍由学生工作部挑选优秀学生骨干组成。

学校各单位的网络舆情监测员和评论员在浏览网页过程中,一旦监控和发现网上有关学校的负面信息、重要信息、敏感信息,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并已有明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进行删除(删除前要做好舆情情况的保存工作)或者跟帖引导(涉及原则性或政策性强的跟帖内容,需要先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并同时向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学校层面发布信息的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进行发布。

四、网上网下迅速联动机制。

建立网上网下迅速联动机制。舆情发生后,坚持以“疏”为主,分别从网上和网下两个渠道开展工作。网上,要迅速保留舆情证据、发布权威信息、消除负面传播、组织开展舆论引导。网下,要迅速查找舆情发起主要人员,调查事实,进行相应处置;加强对在校师生及相关人员的沟通和引导;管好管住校内所有网络交流平台;及时联系校外涉事的网络平台。

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二、师生员工不得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否定四项基本原则;。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有损西昌学院声誉、形象的不实言论。

第八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依规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六

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台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第八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二)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

(三)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第十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今年6月1日起新规施行后,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带来哪些变化?新媒体如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记者对此采访了国家网信办和有关专家。

从国家网信办获悉,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施行。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同时,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使过去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管理背景发生改变。

“规定修订的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网络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是落实网络安全法中信息安全责任的一个体现。”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认为,规定加强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流程管理、细化平台管理、落实处罚责任,可以让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这是否意味着凡是通过微博、微信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都要取得许可?

对此,王四新表示,规定主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以下类型: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主要是指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传播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普通公众通过自己个人的微博、微信公号等公众账号发布、转载信息不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范围内。”王四新说,总的看,任何单位和用户都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网平台需要承担审核平台账号的开设信息、服务范围等主体责任。

了解到,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规定的一大亮点。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规定明确予以禁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强化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八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管理,有效引导网络舆论、防止不良信息对单位的危害,妥善处置网上负面信息,为单位发展营造良好的互联网舆论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网络舆情,指可能或已经对工作和形象产生影响的网上负面报道或网络负面言论。网络舆情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对涉及各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在互联网上刊发、扩散后,所引发的反应、言论、评论和后续报道等综合舆论情况的监测、控制和化解等具体措施。

第三条舆情工作办公室在舆情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开展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组织、监督、实施、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第四条网络舆情监测。

(一)为了解掌握网络舆情,舆情工作办公室应切实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工作。网络舆情的监测结果应及时向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网络舆情信息。

(二)舆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网络舆情进行研判;研判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提出处置意见。

第五条网络舆情的控制。

(二)网络舆情的控制应采取以下手段:了解掌握突发或重大事件详情,密切关注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联络单位舆情工作办公室,等待处置指令的下发;积极寻求互联网管理部门的支持和网络媒体的配合,控制舆情的进一步扩散。

第六条网络舆情的化解。

(一)网络舆情大规模传播后,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化解不良影响;舆情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互联网主管部门、网络媒体共同化解网络舆情的不利影响。并根据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向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下达网络舆情宣传和参与讨论重点;控制舆情发展、主动引导舆论。

(二)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应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化解情况总结经验,并根据情况开展有利于挽回影响的举措。

(三)危机事件结束、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舆情工作办公室负责整理危机事件的全部过程记录,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通报制度。

第七条单位各口线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涉及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秘密的信息上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九

新闻信息服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行业,它不仅是信息流通的重要渠道,也是社会舆论的重要制高点。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提高新闻信息服务的质量,我参加了一次关于新闻信息服务的培训,从中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特此写下我的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内容非常丰富,包括新闻信息服务的基本知识、职业素养提升、信息技能的进阶、业务拓展等多个方面。其中对我影响最深刻的是职业素养提升方面的内容。在这方面,培训老师强调了新闻从业者应该具备的核心素养,如诚信、责任心、专业素养等,这些素养不仅对我们职业生涯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更对我们在生活中的行为起到了引领作用。

第三段:培训体会

在培训期间,我深刻感受到了新闻从业者所需要的素质,以及我们在工作中应该具备的态度。在职业素养提升的课程中,培训老师强调了“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这也是我认为新闻从业者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素质。只有把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内化于心,我们才能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为民服务、为民解忧。

第四段:对职业生涯的影响

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在职业生涯中应该具备的素质和态度。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我将把学到的这些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服务于群众,提高服务质量。同时,我也会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专业技能,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新闻从业者。

第五段:结语

总之,本次新闻信息服务的培训让我受益匪浅,不仅让我了解了新闻信息服务的基本概念和知识,也让我意识到了自己在职业生涯中的不足之处。通过这次培训,我将深刻领悟人民群众对新闻信息服务的期望,不断提升自己,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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