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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一
为强化工业统计基础工作,规数据采集程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提升统计服务功能,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业统计基层数据采集围是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xx万元及以上并已纳入名录库管理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对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数据采集。
第二条统一对纳入企业一套表围的调查单位进行数据采集,要求基层企业独立、自行上报各类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和代报,严格执行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上报各种工业统计报表。
第三条基层企业根据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利用工业“企业一套表”联直报数据采集平台,按规定时间分年度、季度、月度自行上报相关数据,每一个报表企业需要填报多种表式,进行集中采集。
第四条 要及时对没有报表的企业进行催报,并做催报记录,对不配合报表及屡次迟报的企业要通过重点执法检查予以理顺,在数据采集时排除人为干扰,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平台数据,要做到随报随审,对发现有问题的数据,要及时进行查询,确保基层数据上报质量。
第五条基层企业作为统计数据采集对象,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台帐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相互衔接一致,帐内相关指标数据必须合乎逻辑。
1、原始记录包括:产品(商品)生产(经营、销售)方面的记录;商品购进(成本、运费)方面的记录;原材料、燃料、动力、商品购进方面的记录;财务收支方面的记录等。
2、统计台帐包括:生产、销售总值统计台帐;产品产量或销售类值台帐;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台帐;工业增加值统计台帐;原材料、库存材料台帐;财务收支统计台帐等。企业应创造条件建立电子统计台帐。
第六条 企业报表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电脑、络知识和操作技术,能熟悉使用电脑设备登陆工业“企业一套表”系统,平台数据在国家局审定通过后,自行打印纸介质报表,由报表人、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备案。
第七条基层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业统计电脑使用规章制度,安装防火墙,维护电脑设备和定期杀毒,保证报表期间电脑设备的稳定运行和上报工业统计数据的安全。
第八条 工业企业联直报要坚持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企业不得填报数据,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直报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填补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
第九条在数据上报前,一般报表由分管局长审核后进行上报。重要报表、重要数据报由局长审核后上报。
第十条对上报的各期工业统计数据,在未经国家局审核认定前,一律不得对外提供和使用,特别是涉及到企业单家的数据不得对外提供。
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二
20xx年,我们将继续在街道党工委和区统计局的直接领导下,创新工作思路,高质高量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我街道定报单位数20xx年已达1000余家(其中国家一套表系统单位数达580余家,其他直报系统约400余家),占全区总量的三成,并呈逐年递增趋势,近几年来的增幅约为10%,目前区局刚下发给本街道拟核增的单位达310余家,实际核增数尚未确定,预计全部一套表单位将达到600家以上,其他直报系统定报数量未定,同时重点服务业将由季报改为月报,定报任务量将持续增加。为了更好地完成此项工作,巩固减员增效的成果,我们计划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是加强培训,我们准备在20xx年年初组织辖区定报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届时将邀请区局专业主管过来指导,重点讲述企业的统计法定义务以及如实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必要性。我们还会将企业以往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整理成电子版供企业查阅,并精心制作ppt课件,让企业熟悉报送步骤、报送方法以及报送时间要求,对于无法正常登录的企业实行上门“一对一”服务等等。二是精细化服务,社区统计员收归街道管理,办公地方离企业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要求统计员就企业统计员的信息,包括联系方式,是否支持远程协助,整理分析以往报送情况等信息建立台帐,重点关注不支持远程协助及报送不积极的企业,沿用ab角或abc角制度,实行定报截止日期的最后一天实行a角在办公室催报,b角做现场指导的制度。三是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我们将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力所能及地帮企业解决困难,对于街道层面无法解决的积极向上级呼吁,日常工作中认真听取企业的建议,耐心并及时帮企业解疑答惑,同时将有关资金扶持等利好政策宣传到位,指导并协助企业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各类扶持资金。四是沿用短信平台辅助催报。20xx年使用短信平台催报报表获得了良好的效果,20xx年将继续使用并重点关注短信平台各类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关注并更新企业统计员的联系方式,采用闲时小更,忙时大核的制度,即在平时工作中发现企业统计员及联系方式有变动的,及时告知专业报专人更新,定报开始前核对,发送短信后校对,及时将短信发送及接收情况反馈至各统计员,确保通知到位。五是做好“四上”单位入库工作。每年底,统计都要开展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对于新增的达到统计规模标准以上的单位,都要进行核实并收集一整套资料进行入库申报,以备纳入今后的统计定报系统;对于注销、搬迁、变更等单位进行信息核实,修改调整定报系统资料,为今后的定报工作奠定基础。
除定报工作外,统计站还承担着多项专项调查任务,包括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月度劳动力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跟踪调查、基普库维护更新调查等,这些工作也是统计工作每年的“重头戏”,我们将以20xx年的工作经验为基础,做好这些工作。
1、认真做好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包括一是做好新住户的指导工作。20xx年底,我街道已经完成5个记账户的轮换,对于新住户刚开始记账工作,我们要进行重点关注和重点指导,经常对新记账户进行走访或电询,及时了解记账工作初期容易出现的畏难情绪、马虎作风等思想动态,并解决记账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二是做好住户月度调查。每月收集纸质和电子账本,解答记账疑问,对住户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随访,关注电子记账平台,对3天未更新账本的住户进行提醒。三是做好调查账本的编码、录入、审核及上报工作。四是做好记账户的维护工作。及时了解记账户的各种状况,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上门看望困难住户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及时上报记账户动态情况,维护记账户样本的稳定性。五是做好中高收入住户抽样调查工作,此项工作每季一次,依据住户调查中中高收入住户数确定调查对象开展调查。
2、做好月度劳动力抽样调查工作。此项工作每月一次,一次历时约10余天,本街道涉及1个居委20户中选居民,每月轮换20%住户,工作量占全区1/3。工作步骤包括:中选小区居民情况摸底轮换20%住户,调查员业务培训,调查前期宣传,定期入户调查,上门填报问卷,问卷行业码和职业码的编码,住户情况月度台帐编制,换户情况表及失业人口对比表填报,问卷指标逻辑性审核,报表录入上报,数据反馈核实等工作。重点是加强pda录入的操作和数据处理。
3、做好消费者信心指数抽样调查工作。此项工作每季一次,一次历时约10天,本街道涉及1个居委20户中选居民,工作量占全区1/3。工作步骤包括:抽选调查户、调查员选调、调查员业务培训、调查前期宣传、定期入户调查,上门填报问卷,报表录入及上报等工作。
4、做好小微企业及个体户跟踪调查。此项调查为今年底新开展的调查项目,为期至少三年,频率为一个季度一次,调查对象为新成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样本,虽然目前核定的数量不多,但是调查对象规模较小,流动性较大且工作基础较为薄弱,我们要及时跟踪调查对象的动态,采取多种方式争取调查对象的配合,并熟练掌握pda采集数据的操作方法和流程,高质量完成每期调查。
5、做好房屋租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此项调查每年一次,时间要求紧,工作任务重,每年的调查方式不尽相同,我们将严格按上级文件要求做好此项工作。
6、做好每年两次的基普库维护更新调查工作。根据国家五部委关于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机制的共同决定,街道每年于3月、8月分两次对辖区新增、注销、变更等单位开展基本情况核实登记工作,以便及时了解辖区单位的变动情况,加强对辖区单位的动态管理。南湖街道是xx区的商业旺区,每半年的新增单位达1000家左右,统计员们需要通过采取反复上门、电话联络、网络查询等多种方式,核对单位实际存在地点,上门收集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录入到基普库,对不存在的单位还要标注核实的具体情况汇总反馈回区局。对于办理注销或变更的单位,我们要按区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单位基本信息的系统更新,维护辖区基普库单位信息的及时完整,为进一步查清辖区各类单位底数,掌握单位的最新发展变化情况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为了解每次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国家定于每两次人扣普查的中间年份开展一次1%人口抽样调查,俗称小“人普”,20xx年正是开展此项工作的年份。按照要求,我街道将组织力量开展此项中型调查,目前抽中社区及人数尚未确定。调查内容主要是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时点为20xx年11月1日零时。为了顺利开展并完成此项工作,我们将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做好此项工作:一是宣传动员先行。我们将通过在住宅区定点宣传、解疑答惑,在社区宣传栏张贴海报,在辖区显眼处悬挂横幅,协调辖区物业管理处在电子屏幕上播放宣传视频,通过电子政务网、家园网公布相关事项等,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二是绘制小区地图。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以规定人口数为单位绘制普查小区地图供抽选,我们将严格按文件规定处理好飞地等特殊事项,做好确定边界、按要求编排普查小区顺序等工作,为将来的调查入户工作奠定良好基础。三是选调调查“两员”。指导员与普查员的素质对原始数据的收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两员”的选调上将格外重视,以现有的统计员作为指导员,同时选调一批工作认真负责、做事积极主动、热情好学耐心的普查员,为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为采集真实、有效的普查数据以及成功开发普查资料提供保障。四是组织业务培训。据了解,20xx的1%人口抽样调查将采取pda入户调查的形式采集数据,虽然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我们对pda的使用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由于人员变动以及普查的对象不同,我们将认真组织“两员”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培训pda的操作及入户技巧,并以测试及现场模拟的结束加深“两员”对各个步骤的理解。五是上门摸底调查。按文件要求开展对调查小区的人口状况进行摸底工作,明确调查登记的范围、绘制调查小区地图、编制调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六是入户正式调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现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按照调查表中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逐项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七是全面复查。现场登记结束后,指导员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查漏补缺,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更正。八是审核编码录入。采取批量审核结合个别审核的方式,对录入资料进行审核。九是总结整理分析。整理调查报表并归档,总结本次调查做得好的地方以及不足之处,为以后同类工作的开展提供经验,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撰写相关报告。
统计工作中,统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对整个统计工作的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将不定组地组织统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不断提升专业素质。一是组织统计人员开展从业资格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第八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统计从业资格并参加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的规定,组织街道统计员主动积极学习统计业务知识,参加从业资格考试以及继续教育工作。二是鼓励统计员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的要求,鼓励统计人员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习,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整体提升统计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三是加强职业道德培训。根据《统计法》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的规定,我们将不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开展关于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并强调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四是加强各类应用软件的学习。统计工作与时俱进,三经普采用了手持电子终端(pda)采集数据,日常工作中经常使用excel公式整理分析数据,20xx年,我们将采取不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学习与鼓励统计人员交流工作经经验的方式进一步加强统计人员对应用软件的熟悉度,不断增强统计人员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
除了做好常规性的统计工作、专项调查工作之外,我们还会积极主动地做好其他工作,一是不断提高工作信息、政务微博的报送质量。从20xx年完成信息的情况来看,由于大部分的统计工作专业性较强,而且耗时长,因此,我们报送的信息、微博仅局限于围绕日常统计工作,20xx年,我站将进一步做好信息、微博的撰写工作,鼓励对写作有兴趣,对社会问题关注的统计员编写信息工作,助力统计工作的宣传,提高统计员关注社会问题的敏锐度,提高工作信息及政务微博的报送质量,加强统计人才和优秀信息员的培养。二是继续利用统计站的专业优势,为街道其他部门科室和区局各专业主管提供数据信息支持。根据街道和区局各部门的业务需求,认真搜集辖区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提供除《统计法》要求保密的统计相关统计数据信息给需要的相关部门,实行资源共享,避免多次上门影响企业正常工作。三是按规定做好本科室文件档案的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的管理及调拨工作、账务工作、物资的申领等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社区体制改革统计人员整合后,相关的行政事务工作量将进一步增大,统计站要协调好人力做好相关工作,做好统计业务工作的后勤保障。四是协助挂点社区做好街道各项中心工作。根据街道安排,我站挂点文锦社区,20xx年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协助文锦社区做好包括文明城市迎检工作、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开展义工服务在内的街道各项中心工作。五是完成好领导交派的'其他工作任务。做好应政府工作需要而临时开展的一些不定期统计专项调查,如人民南商圈调查、文化及相关产业调查等。
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三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和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促进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我校的统计工作,是对全校的工作从数量方面进行信息搜集、整理和分析,得出各项工作中的比例关系,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给领导制定规划、编制计划、检查工作执行情况以及进行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信息来源。
我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科学地搜集、整理和分析我校教育和各职能部门的活动情况,通过教学、行政后勤、基建、财务、外事、学籍管理和人事等项工作的、统计资料,为进一步加强科学管理、制定规划和编制计划以及检查和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提供可靠依据,为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和分析、改进工作提供真实统计资料。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在学院办公室设立一名兼职综合统计员;在部分重要职能部门,如财务、青年电影制片厂、影视中心、校产办等设立一名专职统计员;在人组办、教学办、研究生办、行政处、继教中心、基建处分别设立一名兼职统计员,形成以学院办公室为中心的统计工作网。
2、依照规定,我校各类统计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专科或中专学历。
3、统计队伍应保持相应的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当有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接管,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向学院办公室报告。
(一)学院统计负责人的职责
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
2、负责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的建设,对综合人员进行考核与奖励,组织对统计人员的培训。
3、负责全校现代化统计环境的建设。
4、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二)学院综合统计员职责
1、组织和协调各系、处等有关单位的统计工作,并与各单位共同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
2、搜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3、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4、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和完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5、定期公布统计数字。
(三)各系、处统计负责人的职责
1、对本系统、本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管理。
2、对本系统、本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负责审核。
3、对本系统、本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4、负责本单位现代化统计环境的`建设。
(四)各系、处单位统计人员职责
1、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学院以及主管上级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2、搜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3、建立健全单位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
(一)对学校综合统计的规定
1、学年初报表及其它对上级部门的报表,有些数字必须由几个部门共同核准,综合统计一定要做好协调工作。
2、在各类报表中,有些数据是几个部门的综合统计,必须做到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二)对各职能机构统计人员的规定
1、为做到数出一门,凡各职能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反映学校基本情况数据时,必须通过学院办公室的核准。
2、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种报表时,必须同时报学院办公室一份。
3、各职能机构的统计人员在向综合统计提供基础数据时,必须有本部门的领导签字。
4、上级主管业务机构直接下到学校的对口单位的报表,由各单位负责填报,需要其它单位提供数据时,其它单位应积极支持,做到及时、准确,协助填好报表。
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四
一、全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安全的相关规章和制度,加强信息安全观念,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二、在工作中,做到信息不外泄;移动载体不外借;涉密文件不过夜。
三、局设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辽宁省统计局调查队队长、副局级巡视员担任,委员由各处(室)、单位负责人担任。
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局党组和上级信息安全的指示精神,并根据形势、任务确定局信息安全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重点。
(二)建立健全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局信息安全工作制度。
(三)对本局干部、职工进行信息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及时通报信息安全情况。
(四)提出对信息安全工作的奖励和惩处意见。
(五)定期开展检查、自查工作,对未落实信息安全相关要求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四、各处(室)、单位设信息化联系人,一般由熟练掌握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同志兼任,并要保持信息安全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职能部门由办公室、数据管理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统计资料管理办公室组成。
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五
2、医院统计人员必须保守医院数据信息机密。
3、定时采集门诊、疗区及其他工作数据。
4、准确、按时进行数据计算机录入,原始统计数据不允许擅自更改。
5、数据统计工作必须按:校对、校验、审核、报出及归档程序进行。
6、定时、定期按统计口径上报数据报表,不得延报、迟报。
7、如发现统计数据报表错误必须及时通报处理。
8、妥善保管原始统计数据资料。
9、统计室的原始票据废弃纸纸需销毁时按医院票据销毁程序、渠道办理。
10、统计数据备份必须按期进行,备份介质异地分存。
11、计算机统计数据库专人管理。
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六
一、统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做一个合格的计划生育工作者。
二、认真学习《统计法》,严格依法行政,及时上报计划生育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字。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统计资料数据档案。归类存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提供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坚持严、细、实的原则,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类统计报表。
五、统计人员严格执行统计人员保密制度。
1、建立综合统计工作制度。为统计数据上报统一,必免重复上报,要在各相关数据确认后,经统计员,股长,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2、建立统计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乡(镇)街统计员会,统计员会议,除完成上报,审核,汇总报表外,还要对各乡(镇)街统计质量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纳入本年度目标管理。
3、建立统计质量检查制度。每半年对全市统计质量评估一次,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信息对计划生育统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有关领导及上级部门通报。
4、建立坚持统计台帐管理、检查制度。我们利用每半年对基层工作考核时机,专门对统计台帐进行检查,坚持做到“五清两相符”。
5、坚持生育指标审批及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制度,并对指标审批情况每年定期自查两次,对要件不全,审批程序有误等要及时纠正,严重者要追究其相关者责任。
6、坚持统计资料保管、保密制度。每年将各种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指标审批,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按要求归档,立卷,需长期保存的装订成册,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7、加强统计台帐管理制度。
乡(镇)街要建立出生,死亡,节育手术登记及办理《生育登记单》统计台帐;村要将全年生育、节育手术等信息上报乡(镇)街由乡(镇)街生成电子档案。按要求各种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来源于电子档案材料。
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七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度任务270000万元,年度累计完成309432。7万元,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同比增长50。3%;固定资产投资。年度任务714908万元,年度累计完成约646712万元,与去年持平;高新技术总产值。年度任务400689万元,年度累计完成约432047万元,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同比增长17%;规模工业总产值。年度任务536900万元,年度累计完成约492752万元,同比增长3。2%;到位外资、内资形成固投、省外境内资金。年度任务分别为到位外资2700万元,内资形成固投210000万元,省外境内资金70000万元,均按时完成任务。
1、为企业提供服务,走访企业40余家,并督促星浩医药、国药集团湖南潇湘医疗器械尽快办理工商、国地税关系变更,目前两家公司的工商关系已完成变更,统计数据计入先锋街道。
2、数次深入各大小项目了解情况,深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湘雅五医院、红毛岭等地段厂房建设投资。
3、新增四上企业:本年度新增7家,其中贸易业4家,服务业2家,房地产业1家。
6、20xx年十一月份完成本轮城乡住户调查工作,我街王亚平两次被评为一次省级优秀辅助调查员,两次市级辅助调查员,记账户张建科被评为市级优秀记账户。
7、12月8日在新宇社区开展了《统计法》宣传活动。
8、制定《先锋街道社区(村)经济统计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细则》。
9、周洁写的《根植依法治统净土,孕育新时代统计风华》一文参加国家统计局以以“学习十九大精神,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继续深化统计改革,加强统计法治建设”为主题的统计法治征文活动脱颖而出,在《中国信息报》上刊登。
1、加强统计信息报送。统计部门是政府的工作部门之一,是信息处理中心,及时、快捷地为领导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服务,是统计站基本职责,我站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提高统计优质服务水平。
2、加强对社区、村经济专干业务知识的培训。社区、村经济专干兼顾的其他工作过多,精力分配不当,没有完全履行好经济专干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街道经济工作的有序运行。
3、加强对企业走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安排多种服务模式,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统计队伍建设,从而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统计管理模式,最终实现企业与基层的高效合作、共同进步。
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八
1、统计报表是医院的机密文件,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出院外。
2、统计报表生成后不得擅自修改。
3、统计报表必须按时间、口径、范围报送。
4、统计数据报表按期装订、分类、专人管理并归档。
5、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调阅必须登记。
6、禁止外单位调阅统计数据报表,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
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九
为加强对门诊量、住院量、经营收入、成本支出等各项经营业务核算数据的管理,健全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与效率,做到精确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院级(含医院对外报表)、科级核算数据的统计、报送与管理。
3职责
要保证准确,必须以原始数据为准。
指导检查统计质量,保证报表的准确性;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统计任务。
3.3电脑管理员负责采集工作量数据,包括门诊工作量、住院工作量、医技工作量、分类分科收入以及对比、同比分析;满足科室提出的各类数据需求。
4统计分类与内容
4.1人事行政统计
4.1.1全院在职员工人数,各部门、各类别员工人数;
4.1.2部门、科室负责人(含)以上重点岗位人员异动情况;
4.1.3专家级、业务骨干级人员异动情况,党团员增减变动情况(根据需要);
4.1.4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4.2医疗统计
4.2.1全院医疗门诊、住院统计报表;
4.2.2开展重大手术、新手术情况;
4.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情况,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情况;
4.2.4担任各种学术团体和各种学术杂志委员、编委人员情况;
4.2.5进修人员数,外出会诊情况,重大社会抢救情况,外出医疗队情况;
4.2.6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4.3教学、培训、科研统计
4.3.1各类实习(培训)人员实习情况;
4.3.2教学大纲、实习(培训)教材编写情况;
4.3.3各专业教学(培训)讲师情况;
4.3.4承担科研课题的来源,计划执行情况;
4.3.5申请专利项目,科技成果获奖情况;
4.3.6论文、专著出版情况,成果转让,科技成果推广情况;
4.3.7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4.4设备与物资统计
4.4.1设备统计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一般设备及图书资料等的增减变动情况和使用情况、利用率及效益分析等。
4.4.2物资统计包括主要物资原料、低值易耗品和劳保用品的采购、消耗、库存情况。
4.4.3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4.5基本建设统计
4.5.1房产总面积及分类增减变动使用情况;
4.5.2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计划执行进度、竣工交付时间、基建财务决算情况;
4.5.3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4.6财务统计
4.6.1医院资金投资情况、经营收入情况;
4.6.2年度预决算、月报表;
4.6.3各项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成本核算情况;
4.6.4预算外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4.6.5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4.6.6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5医疗登记和统计
5.1医院必须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5.2临床科室应及时填写病案首页、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患者流动日报》、门诊科室应准确填写《门诊登记》、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
5.3医疗质量统记,一般包括出入院人数、治愈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患者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手术并发症等。
5.4统计员应每天到科室登记住院情况,在住院处将上一天的出院病历收集后,交给病案管理员保管,并对欠费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员每天应将业务发生情况登记在《医院业务公布栏》上。
5.5报表时间规定:
5.5.1统计日报表应于每日上午9:00报出(假日等特殊情况例外)。
5.5.2月报表于下月5日前报出。
5.5.3季报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出。
5.5.4半年报于7月15日前报出。
5.5.5年报于下年1月20日前报出。
5.5.6全年统计汇编于下年第一季度报出。
5.5.7住院患者疾病分类年报于下年1月15日前报出。
5.5.8《医院信息》由统计员每月12日前完成并发出。
6附则
6.1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种统计任务。
6.2统计数字要保证全面、系统、精确、保密。
6.3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6.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级要求上报的统计报表不得虚报、漏报、瞒报。
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十
街道是中国的行政区划之一。其行政地位与乡镇、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相同。它是一个乡镇行政区,由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特区或地级市直接管辖。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地方统计法规,依法行使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保证统计数据的正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报务。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汇总基层统计报表,和地方综合性的各项统计数据。
三、执行统一的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全面上报国家和上级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数据。
四、搜集、整理、提供本地区域内各单位的历史和现实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统计数据、定期公布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统计公报。
五、调查研究本地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计划完成情况实行统计监督、统计分析和统计监测,为制订政策、指导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企业和社区统计台账,负责基层统计网络建设,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完成本地区领导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为地方党政领导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参谋作用。
1、全公司物流管理工作计划与费用预算的制定、审批与实施工作。
2、公司物流系统的设计、调整,以及对货物储存、运输、调拨等工作进行管理。
3、分析发货与库存的动态变化,协助销售部做好发货计划,合理安排发货。
4、对相关业务信息及时与销售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财务部、物流供应商进行沟通协调,并维系好与各利益相关者的良好关系。
5、组织对订单的分解、处理工作,办理好销售部确认的退换货等业务。
6、保证物流部所属部门正常运作的准确无误与高效率。
7、负责本部门的员工管理与考核工作。
8、制定并实施部门制度,保证部门工作有法可依。
9、合理规划公司物流系统,努力实现公司物流系统的科学化、高效化和低成本化。
10、调查研究、了解部门工作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做出最终决策。
11、对基层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各项业务顺利进行。
12、与他部门进行沟通,树立物流部良好的部门形象;随时把握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心理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并搞好部门员工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好部门内部的各种关系。
13、部门各种会议、各种活动的筹备、组织、安排工作。
1、承接销售部下达的发货信息,全面负责从接收发货单到发货的过程控制、货运信息及发货单证管理等工作。
2、评价及选择货运方案、最佳货运路线、方式和最低成本,并提出运输工具及方法的建议。
3、负责发货员人员管理,组织、协调、检查发货员日常业务,对发货员的整体工作负责。
4、积极配合部门内其他岗位工作,并与销售部积极合作,提高部门运作水平和管理水平。
5、全面负责物流供应商的沟通、谈判和关系维护。
6、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的任务。
1、负责发货前的产品数量、型号、打包等检查。
2、对货物打包以及发货过程进行跟踪控制,拍照并制作报告。
3、将发货单或快递单以及出货单证同货物一并交给承运人。
4、负责管理各种运输关系。
5、跟踪货物运输状况,确保货物按时到达。
6、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相关工作。
1、制定库存计划,制定库存控制标准,优化库存结构,计划制定库存周转率,缺货率控制目标。
2、制定和调整安全库存,每日分析需求走势。
3、定期检查、总结需求及缺货状况,并追查原因,设法改善。
4、协助上级开展关于物流计划控制方面的其他工作。
5、根据年度、季度以及月度销售计划,编制仓储和发货计划。
6、及时整理库存物资和编制发货计划,掌握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计划执行情况反馈分管领导。
7、跟踪各项计划的进程,及时提供差异报告。
8、及时了解市场需求信息,协调与仓储系统的工作关系。
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相关工作。
1、按时收集有关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呈报各种统计报表。
2、及时提供、准确分析指标计划的完成情况,当好领导的参谋。
3、负责物流成品仓每日与财务、仓库发货单据衔接及核对工作。
4、按照上级规定,做好定期报表的布置、检查,做好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5、保管并汇编本单位历史统计资料和原始资料。
6、负责物流部物流指出的统计和分析。
7、完成领导临时交代的工作。
1、负责仓库整体工作事务及工作日常管理,协调部门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2、负责制定和修订仓库收发货、作业流程等管理制度,完善仓库管理的各项流程和标准;建立规范、完整的物流仓储操作报表,及时反馈仓储操作。
3、库房的合理化布局和管理,合理规划各分仓的储存空间及货物的储存方式,仓位调整;负责制定各仓库储位的规划、标识、防火、防盗、防潮及物料的准确性管理标准。
4、根据计划部门制定的工作计划;制定部门每月工作计划、分析、总结部门工作状况与下一步工作思路,带领督促员工完成目标任务。
5、负责分配仓库员工工作及日常工作监督;充分调动和带领仓库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做到高效、准确、有序;、负责对仓库运营效率、成本、人员管理、流程改善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改进。
6、负责对仓库进、出库,库存等操作进行审核与监督对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签收货仓各级文件和单据。
7、及时地反映仓库的库存状况,确保库房帐、卡、物数量一致;确保库存数据的正确性。数据统计分析能力;完成业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
8、审订和修改货仓的工作规定和工作绩效;检查和审核货仓各级员工的工作进度和工作绩效。
9、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制订质量改善计划。
10、负责仓库的货物、人员安全及防护,进行安全评估,不断改善库存管理安全,确保仓储物资免受损失。仓库安全管理。仓库安全设施的维护,指导仓库人员的安全行为及仓库的安全。及时地定期回顾并汇报仓库的安全及运行状况,采取预防措施。
11、组织仓库日常盘点。报表帐目实物之相符;定期组织实物盘存,做到帐实相符、帐卡相符。出具盘存及分析报告。
12、建立安全库存机制,进行存量分析和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库存成本。
13、能够按照成本会计的要求提供物料消耗情况并进行有效控制。
14、督促各分仓对各类报表的准时上呈及监督。负责加强报表填写准确性和分析管理,参考分析结果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落实;物料数据管理和统计。
15、负责督促及时评估和处理不良成品。
16、仓库人员工作指导、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不断改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17、负责落实执行品质安全政策的要求,确保iso9001、5s等得到有效实施。
18、按时按质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19、负责统计和上报库存管理易耗品的需求,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及时补充相关管理、作业工具。
20、负责库存盘点缺损率;收货及时率;发货及时率;收发货准确率;单据完整。
1、负责产品和原材料的入库接收和出库管理。
2、负责入库物资检查验收,核对所有出入库产品的规格、数量、与单据是否相符,凭提货单发货。
3、负责出、入库物资数据的核对,整理及录入。
4、物品到货后要及时入帐,准确登记。帐目要做到日清月结,分类清楚,帐、卡、物相符。
5、严格按照部门标准库进行仓库管理。要求各类物质摆放整齐,数目清晰,便于发放。库容整洁、无垃圾、无杂物、卫生规格化,并对各类物质的安全、防火和防盗负有直接责任。及时报告破损情况。
6、配合仓库主管定期盘点仓库各类物质并编制各类上报表格,及时汇报库存不足的情况,每月向公司领导汇报物品消耗及库存情况。
7、客户退货时清点退货数量、型号等信息。
8、协助完成仓库主管交付的其他工作事项。
乡镇统计员是乡镇人民政府统计站从事统计工作的专职干部,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统计局的指导,为搞好乡镇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刻苦学习统计业余知识,切实提高业务素质。
2、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如实反映情况,工作上不因循守旧,积极开拓创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切实加强自身廉政建设,积极工作,讲质量、求实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
4、经常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领导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对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各级领导当好参谋。
5、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乡镇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保守秘密,不违法乱纪。
6、切实加强统计监督工作,负责对本乡镇所辖单位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县统计局。
7、全面及时准确搜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实事求是,综合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努力提高统计数字质量,对上报的统计数字承担责任。
8、搞好统计调查、预测、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定期编印、公布有关统计资料、信息,为群众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9、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网络,负责对村、组及乡镇企业等单位统计人员的培训,组织乡镇各部门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定期统计台帐,历史统计台帐及统计档案,严格保密制度。
10、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报表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报表,有权拒绝填报。
职位要求。
1,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者优先;。
2,熟练使用日常办公软件;。
3,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耐心细致,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工作内容。
1、负责制订公司销售与订货数字化目标,分解目标,推移管理。
2、负责销售目标及库存指标完成情况的跟进与分析,提交可行性解决方案;。
5、编制生产计划;。
6、生产计划的监督;。
7、生产进度跟踪;。
8、生产数据统计;。
9、任务单下达;。
10、日常生产调度管理。
一、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检查统计数据质量,履行统计职责。
二、恪守“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的统计职业道德规范。
三、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和统计标准,统一布置本单位各类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汇总、管理和发布本单位统计数据和信息,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反映本单位发展状况,为地方领导管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搞好统计咨询服务。
五、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统计台帐、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档案制度,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保障源头数据质量。
六、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统计法律知识及有关统计业务知识。
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乡镇(街道)工会建设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乡镇(街道)工会接受同级党委和县市区总工会的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第三条乡镇(街道)工会组织是工会组织领导体制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独特优势,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四条乡镇(街道)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积极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努力把乡镇(街道)工会建设成为党委政府重视、组织网络健全、履行职责规范、指导基层到位、服务群众深入、积极推动经济发展的“六好”乡镇(街道)工会。
第五条县市区总工会结合实际确定所属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形式,并应当同步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第六条乡镇(街道)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条件的,经上级工会审查确认,并报市总工会审批,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的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原则上与乡镇、办事处党委、人大、政府的任期同步;换届选举前必须向党委和上一级工会请示,经批准后方能进行换届选举。
第八条乡镇(街道)工会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和本辖区内所属村和社区、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的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领导和管理。乡镇(街道)工会领导和管理所属基层工会组织的具体范围及序列,由上级工会决定。
第九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派出它的上一级工会批准。
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工作的目标任务,由上一级工会组织下达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的优劣给予奖励或批评。
第十条乡镇(街道)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隔三年或者五年召开一次。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乡、镇、街道工会会员代表比例,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每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同级党政主要领导,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实行会务公开,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依靠会员群众办好工会。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一般应由五至十一人组成。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和工会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议题是:
(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工会工作计划;
(四)有关职工权益和困难职工帮扶的重大问题和向党政领导提出的重要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工会财务的支出;
(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补选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必须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向乡镇(街道)工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组织职责。乡镇(街道)工会积极探索建立工会委员会、联合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等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辖区内的职工入会率要达到90%以上,坚持“建会、建制、建家”并重,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企业中,积极配合党委组建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维护职责。建立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监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积极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商工作,签订区域集体合同;指导和督促区域内企业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施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结合辖区内企业特点,形成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三级调解组织网络;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十八条服务职责。乡镇(街道)工会要牢固树立服务职工、服务企业的意识,做到“建家就是建企业”,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建立健全职工维权帮扶站,大力实施送温暖工程,对困难职工实施有效帮扶和救助。
第十九条建设职责。乡镇(街道)工会要围绕乡镇(街道)中心工作,团结和动员职工为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大力实施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和职工素质工程,深入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
第二十条工会干部队伍建设职责。乡镇(街道)工会要做好基层工会干部的协管工作,积极推行基层工会干部的民主直选工作;积极推进联合基层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工会干部社会化、职业化,可设立组织员、联络员等多种形式充实工会干部队伍;加强基层工会干部培训,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和完善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机制,解除基层工会干部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一条代行基层工会职责。当基层工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妨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遭到拒绝、组织机构被非法撤销或合并等情况出现时,乡镇(街道)工会要代为履行基层工会职责,发挥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工会例会制度。乡镇(街道)工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基层工会主席工作会议,总结、交流、部署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会组织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工会至少要设立工会组织建设、工会会员、工会工作三类档案。
(1)工会组织建设档案。一是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组织的申请及上级工会的批复;二是辖区内社区(村)工会、企事业单位建会申请及乡镇(街道)工会对其的批复;三是辖区内所有基层工会组织名册。
(2)工会会员档案。对辖区内的所有工会会员进行实名登记,并颁发中国工会会员证。
(3)工会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创新、职工素质教育、安全生产监督、送温暖活动、民主管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督导检查制度。乡镇(街道)工会要加强对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工会工作的'检查和督导。督导检查要做到: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时间内容、严格组织实施、通报督导结果。
第二十五条考核制度。乡镇(街道)工会要加强对辖区内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的考核。量化工作任务,分解工作指标,严格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工作汇报制度。乡镇(街道)工会要定期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并认真落实同级党委对工会工作的要求;乡镇(街道)工会要建立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作制度,做到日常工作定期报,重点工作随时报,重要信息及时报,阶段性工作按时报,保证工作动态及时上传。
第二十七条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会工作格局。党委把工会工作纳入党建目标体系,定期研究解决乡镇(街道)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联系)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能主动征求工会意见,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二十八条组织网络健全好。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工会组织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班子。工会主席由同级副职兼任的,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区域内工会组织建会率、职工入会率均达95%以上。
第二十九条履行基本职责好。源头参与有力,适时提出维护职工权益的主张和建议。企事业单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履约率达到较高水平。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工作落实,区域内无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
第三十条指导帮助基层好。适时对区域内基层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主动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基层工会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培训基层工会干部成效明显,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维护到位。
第三十一条服务职工群众好。努力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送温暖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积极开展职工就业培训,提高职工的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特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职工群众对工会满意度高。
第三十二条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好。紧紧围绕乡镇(街道)中心工作,推动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深入开展,推动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改革,为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建功立业,文化体育工作活跃。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的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第三十三条搞好创建“六好”乡镇(街道)工会活动的评选。表彰“六好乡镇(街道)工会”评比,实行逐级申报、逐级考核办法,申报省级先进单位必须是市级的先进单位。省总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六好乡镇(街道)工会”,并推荐优秀单位申报全国“六好乡镇(街道)工会”。
第三十四条将“六好乡镇(街道)工会”活动纳入到创建“先进县市区总工会”竞赛活动中,申报省级先进县市区总工会,“六好乡镇(街道)工会”应达到50%以上。
第三十五条依照全总、省委、市委有关文件规定,选配好工会干部。乡镇(街道)应按同级副职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是党员的进入同级领导班子。经济较发达、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工会可配备1-2名工会专干。工会副主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按照同级中层正职干部选配。
第三十六条乡镇(街道)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求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总工会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协助管理乡镇(街道)工会主席、副主席。
第三十八条上级工会要依法保障乡镇(街道)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困难;加强对乡镇(街道)工会干部的培训,搞好指导、服务。
第三十九条乡镇(街道)工会的经费来源:
(一)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的拨入经费;
(二)上一级工会拨给的工会工作经费;
(三)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鼓励、支持区域内大中型企业、事业、机关的工会组织,对口联系、帮助乡镇(街道)工会,建立联系制度。
第四十一条乡镇(街道)工会经费的管理,按照全总、省总和市总有关工会财务的规定执行,接受本级和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县市区总工会要把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据本规程,制定工作任务和考核办法,确保乡镇(街道)工会的规范化建设健康发展。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工会干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对在履行职责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被上级工会评为先进的乡镇(街道)工会干部,要给予精神和物质的鼓励。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二oxx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要按照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十二
1、在院领导的'带领下,按时完成健康教育任务,及时总结汇报。
2.卫生院与各村卫生室共同成立地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形成健康教育网络,定期召开例会,制定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进行宣传。
3.大力推进社区健康促进工作,对社区内健康教育宣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定期组织专家、医务人员为辖区居民上课,普及居民健康知识,并按要求定期针对社区不同人群进行健康教育知识与防病知识讲座,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定期进行效果评价,不断提高健康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针对高危人群和有不良生活习惯的居民,开展戒烟、限酒、限盐、指导营养合理膳食、健身等行为干预活动,提高社区居民自我保健能力。
5.广泛开展各种预防保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推广使用健康教育处方,使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健康教育目标的考核要求。
6.开展整体人群精神卫生健康和残疾预防宣传教育。
7.开展心理咨询服务,设立健康咨询台和开通咨询服务热线。
8.健康知识宣传栏或板报应结合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定期更换内容,
9.应建立35岁以上人群首诊免费测量血压的制度,对辖区内高血压病人实行“医患合作式管理”,实施健康教育非药物干预和药物干预。
10.结合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世界健康宣传日,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
11、定期征求村委会及村民对健康教育活动及内容的意见或建议;随时询问社区居民对防病保健知识的知晓度,以指导健康教育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定期开展本村居民健康知识讲座(健康教育课堂);。
三、开展村、组健康教育固定宣传栏建设,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四、结合卫生主题宣传日,实施专项健康教育活动;。
六、开展不同人群健康教育调研和监测,推进健康教育计划的实施和评价工作;。
七、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十三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整合和利用好现有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履行公共卫生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促进卫生监督工作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根据《关于建立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4〕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我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在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健全以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为主体,以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为补充,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覆盖全区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
二、协管员的聘任和管理
(一)协管员的配备
本着“因地制宜、整合资源、统筹兼顾、建立机制、增强力度”的原则,根据乡镇、街道的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在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或公立卫生院配备2-3名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各乡镇、街道配备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人员数见附件一)。
(二)协管员的聘用
1.聘用基本原则
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聘用制,优先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现有卫生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现有卫生技术人员中不能聘足所需名额,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卫生监督协管员。
2.协管员的基本条件
(3)具有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卫生监督协助工作和抗震救灾志愿者工作等经历者优先。
3.协管员的准入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区卫生局审查合格后,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范围内统一制发协助行政执法证的通知》(川府法〔1999〕23号)要求,参加市上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者由区卫生局聘用,并颁发《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
原有《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未经区卫生局聘任的,下一年度不再进行年审。
4.协管员的工资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的正式职工择优录用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原待遇保持不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招聘职工择优录用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其工资额度参照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招聘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5.聘用程序
(1)人员推荐。卫生监督协管员人员名单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按照3:1的比例的推荐产生。
(2)资格审查和公示
推荐产生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相关资质由区卫生局负责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3)培训和考试
区卫生局组织参加由市卫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初选人员培训与考试。
(4)聘用
考试合格后,区卫生局对持有《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择优聘用,聘用期一年。
(三)协管员的管理
1.协管员的权限
协管员主要权限是协助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不行使行政处罚权。
2.协管员的工作职责
掌握辖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及医疗机构等基本情况,摸清底数,健全档案,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监管;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协助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配合卫生执法监督员对辖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及医疗机构等领域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核实;完成上级指令性任务和法定传染病防治工作;协助完成卫生行政许可咨询、许可证申办受理和代理接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等卫生监督相关服务工作;完成区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和本单位传染病防治工作。
3.协管员的行政管理
在各公共卫生所设立卫生监督协管科,协管员的行政关系和日常管理由卫生监督协管科所在单位负责。
4.协管员的业务管理和培训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工作纳入区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实行双重领导。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卫生执法监督协管能力;要指派专人负责协管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五)协管员的绩效考核与激励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行监管考核、业务考核、社会考核和所在机构考核等绩效考核制度,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卫生监督机构、服务对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具体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卫生执法监督协管工作纳入公共卫生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核拨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卫生监督协管员绩效考核以卫生监督协管效果评价考核为主,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对年度综合考核不称职者实行淘汰,对考核优秀者予以奖励,在下年度选聘时优先续聘。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人员经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属公共卫生范畴,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和工作经费等基本支出应纳入公共卫生经费统筹安排。
2.管理经费:区政府安排适当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经费,并列入本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部门预算。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卫生监督协管员调查信息收集和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所必需的设施设备、重大卫生保障项目补助、培训和绩效考核奖励等支出。区财政要加大对卫生执法监督经费的投入,并随着财力增加逐步增加。
(二)制度保障
将此项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目标管理,确保卫生监督协管制度顺利实施。区卫生、财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研究制定协管工作管理制度、例会制度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制度专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切实将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三)协助卫生监督人员的人事行政管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负责,并要解决工作场所、日常办公用品等工作条件,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规划,统筹实施(卫生监督协管科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三)。
(四)协助卫生监督人员的日常工作安排及管理,区卫生局委托区卫生执法监督所进行。区卫生执法监督所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机制,建立协助卫生执法员日常监督巡查报告、举报投诉、公共卫生事件登记报告、档案归档和卫生监督例会等工作制度,明确协助卫生执法人员的工作任务(日、月工作量),落实责任,畅通工作,严格绩效考核。
(五)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情况纳入区卫生局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工作目标考核。
四、工作步骤
(一)2014年6月10日前,区卫生局结合实际,做好我区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考试聘用的前期工作。
(二)2014年6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将拟定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名单报区卫生局(报批表见附件二),2014年6月20日前,区卫生局确定卫生监督协管员初选人员名单。
(三)2014年6月25-26日,区卫生局组织参加由市卫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初选人员培训与考试,合格者颁发《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区卫生局择优确定聘用卫生监督协管员名单。
原已取得《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的初选人员要参加市上组织的培训。
(四)2014年6月30日前,区卫生局将组织对正式聘用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上岗前业务培训。
(五)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员聘用的全部工作;7月1日前正式上岗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在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实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是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增强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形势需要。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保证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顺利开展。
(二)卫生监督协管制度是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的补充,是探索卫生监督与农村卫生有效方式,是保证卫生监督工作任务完成的重要力量。区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要建立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和卫生监督集中巡查工作制度,实现卫生监督工作重心下移。
(三)区卫生局加强对聘用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培训、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协助卫生执法人员的作用,对聘用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建立考核淘汰机制,每年下达工作任务,明确考核办法,年终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考核,并加强考核管理。
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十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第十三条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
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
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主城区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他地区的主干道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在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
(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
(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
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五)不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道摊区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置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临时占道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未及时清洗、修复的,责令限期清洗、修复;拒不清洗、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清洗、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条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驻地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五条主城区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作出的审批许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审批部门予以撤销;拒不撤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并责令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限期拆除。由此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行为中公布其电话号码的行为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电信业务经营单位采取暂停违法行为人使用的电话号码等强制措施。
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在收到通知的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暂停违法行为人电话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在暂停电话号码使用期间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通讯经营单位恢复其电话号码使用功能。暂停及重新开通电话号码使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条鼓励业主参与灯饰工程的建设。
灯饰设施应当安全、美观、环保、节能。
灯饰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一条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清扫保洁责任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第四十二条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在夜间零时至六时全面清扫,白天随时保洁,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
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水域环境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水域是指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
第四十七条水域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筹措保障清理水域漂浮物必需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
(二)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
(四)及时清除责任区水域的垃圾。
第四十九条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船舶垃圾;
(二)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
(三)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四)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涂和岸坡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船舶、趸船或水上娱乐、餐饮等浮动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
(二)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
(三)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薄;
(五)冲洗甲板或船舱不得将垃圾冲入水体;
(六)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应当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船舶经营管理者不能自行达标处理水域垃圾、粪便、污水的,可委托水上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履行。受委托单位应当向委托方开具《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
第五十二条船舶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接收转运情况,《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备检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船舶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规范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含以维护、装饰名义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第五十五条在主城区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应当及时清洗。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
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组织代为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标准化收集管理,并逐步实行分类回收,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集日清,车辆机具保持容貌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暴露、散落、滴漏。
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及时封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经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条粪便应当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粪便处理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掏,并按国家规定的设施维护标准进行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未及时清掏或因清掏、维护不当,造成粪便外溢污染环境卫生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掏疏通。清掏疏通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第六十四条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统一登记,建卡管理。
第二节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十五条建设工地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
违反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材料及施工现场、密闭运输车辆进行审查、勘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辆车主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七十条工业区、旅游景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宾(旅)馆以及大中型餐厅、商场、集贸市场、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区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厕所、密闭式垃圾收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对公众免费开放使用。
应当免费开放的厕所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到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十二条独立设置国家二类标准以上的公共厕所,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十三条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关闭和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划优先重建或还建,其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
拆除单位在提交拆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重建或还建环卫设施的方案。
不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或者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原地或就近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被拆除设施重置评估价格收取赔偿金,并处重置评估价格二至三倍罚款。所收取的赔偿金专门用于重建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制度。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不查处或不及时回复查处结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日常巡查通报制度。
第七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经营单位或管理者进行操作规程、处理技术、维护标准、危险防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经营单位或管理者,可以委托有环境卫生监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和设施维护进行监测,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七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实行监测统计制度。
环境卫生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及设施运行安全的监测,其监测数据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依据,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二)行政执法中损坏当事人物品的;
(三)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
(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未出示证件执法的;
(七)未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及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碍其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所称主城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九区的行政区域。
第八十三条建制镇、风景名胜区和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为深入推进社区管规范化建设,夯实社区环境卫生基础,全面提升社区环境卫生水平,确保社区居民拥有一个清洁卫生、整洁优美、居住舒适的环境,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积极向广大居民宣传政府的法律政策,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社区居民环境意识,减少环境污染,树立向上的社会精神风貌。在社区内形成一个以卫生为光荣,不讲卫生为耻的文明卫生新风尚。
二、措施有力责任落实,保洁工人及车辆要按时到岗,认真做好卫生清运及保洁工作,社区主管领导每天深入辖区进行检查,做到工作有制度、检查有记载、情况有总结,活动经常化。
三、清洁工作要做到社区卫生保洁到位,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保持楼院内外的环境整洁,保洁率达100%。
四、督促辖区单位搞好环境卫生,发动群众采取措施,消灭“四害”。保证居民安定、清洁的环境卫生,减少疾病发生。
五、带领社区成员认真做好绿化美化工作,美化社区环境,为社区居民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六、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培训,坚持开展卫生劳动日活动,消灭卫生死角。
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十五
一、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市场经济理论,使党员干部转换脑筋,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投身于改革。
二、落实分线包保抓党建责任制,党工委成员建立联系点,党员建立联系户,做到对象、任务、措施三落实。
三、抓好廉政建设,实行公开监督制度,严肃党的纪律。
四、抓好党支部的建设,完善基础建设,打实党建工作的基础。
五、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动党建工作的开展。
六、加强党与群众的密切联系,为社会和居民做好各项服务性工作。
七、积极慎重地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做好积极分子的超前考察,培养党的后备力量。
八、搞好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
一、例会内容。
1、学习党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及党建工作有关业务知识。
2、总结计划完成情况并布置下一步工作。
3、汇报党员中的正、反面典型事例及党员思想状况。
4、研讨工作方法,交流工作经验。
二、时间安排。
每月十五日上午为支部书记例会日,如果十五日为休息日,则顺延至下周一,特殊情况随时通知。
三、要求。
1、例会前,各支部书记必须对上月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做到心中有数,汇报工作时做到重点突出。
2、例会日各支部书记必须保证准时出席,不能出席的应事先请假,并派其他支委代替出席。
3、认真做好例会笔记。
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十六
(一)镇政府建立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制度,落实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确保全天候电话畅通,并做好值班记录。
(二)严格值班纪律,当班期间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三)在重要时段、节假日、汛期和易发自然灾害的季节,实行每天24小时坐班值班。
(四)值班人员(含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当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须经请示值班领导审批,并指定相关人员代班。
(五)值班人员需切实履行值班职责,接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带班领导和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月”、“安康杯”和安全讲座等活动,在职工、群众中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开展事故案例讲解,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观念和认识。
(二)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五进”活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
(三)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在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前、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在主要道路、街区等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宣传标牌,在企业生产车间出入口等处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或安全警示标牌,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危险、危害因素告知栏,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村(居)委安全生产信息员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班,培训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持证上岗率要达到95%以上。指导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三级培训”制度,积极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十七
(一)镇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统一指挥。辖区相关单位必须主动配合、积极协助,提高救援能力。
(二)按要求制定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三)建立预警制度,加强事故发生预测预警工作,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四)辖区内发生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交通事故除外)或3人及其以上重伤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一小时内)赶赴事故现场,并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每小时不少于1次续报。
(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决定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十八
1、街道、社区、网格、企事业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职责;
2、街道、社区、企事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或安全生产承诺书;
3、街道、社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和党政副职一岗双责。
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问题要立即填写整改通知书,并实行跟踪监管,期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相应的防范和监控措施,并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检查应做好记录和归档。
3,社区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月查月报制”,街道要督办社区落实安全生产“首问制”,街道安办要落实安全生产“月审核制”。
街道每月、社区每周、网格、企业适时召开安全例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每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并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
以每年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为重要载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常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在接到有关单位或者群众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进行检查处理。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辖区内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
将安全生产纳入总体工作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定期组织对街道有关部门、社区及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并严格惩罚兑现。
实行每天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有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落实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文书资料和档案管理工作,并保证人员相对固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台帐;按文书资料与档案的标准化管理要求,做好各类文件、信息、文书等资料的收发归档工作。
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做好隐患排查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监督。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上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逐步进行整改。
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后,根据《区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第五条“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街乡、区直有关部门要在事发30分钟内向区政府应急办初报情况,受特殊原因滞阻的亦不得迟于事发后1小时”的规定,各社区必须于30分钟内将事故有关信息向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护和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
街道统计工作制度篇十九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班子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为目的,以“五好”为主要内容,紧紧围绕街道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
(二)“五好”的主要内容。
1、团结合作好。领导班子成员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相互支持,顾全大局,自觉维护班子团结,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及时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党政形成工作合力。
2、勤政廉政好。领导班子成员自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接受党内监督、社会公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坚持党务、政务公开,基建、财务管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对干部队伍要求严格,管理到位;本单位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3、为民服务好。领导班子成员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经常深入基层,倾听基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认真落实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能千方百计为基层、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心诚意为基层群众排忧解难;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的要求;落实信访接访制度,设立群众意见箱和投诉电话,注重集中民智;群众测评满意率在90%以上。
4、开拓创新好。领导班子成员始终保持奋发有为、勇于进取的良好精神状态,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努力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善于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分析、综合、判断、协调、决策、指挥能力,不断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5、实干成果好。领导班子成员做到把干事摆在首位,在工作中讲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坚持严格的科学态度,有较强的统揽全局能力;对上级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不讲价钱,不打折扣,完成任务出色;善于带队伍,在实践中培养一支善政廉政的干部队伍;基层党组织建设得到不断加强,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三)措施和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认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性,“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不仅要认真组织、策划好,还要带头参加各项创建活动,班子其他成员要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各项活动。
2.结合实际,制定计划。班子成员要根据区委要求,从街道和各自的工作实际出发,对照“五好”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内容要实在,措施有可操作性,力求简洁。
3.加强督查,列入考核。街道党工委将“五好”班子创建工作与班子成员的年终考核工作结合起来,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推荐各类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一)参加会议人员。
街道党工委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主任)召集主持,参加人员为工委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
(二)会议准备。
会议议题事前由党工委成员提前二天向党政办公室提出,提交议题的人员要对研究的问题作认真准备,办公室将议题或相关资料整理并交街道主要领导审定后,再印发参会人员。
(三)议事原则。
1.党工委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时与会同志应充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委员应该服从多数人的意见,自觉维护、坚决贯彻集体的决议、决定。
2.党工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问题时,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对少数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准予保留;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特殊情况外,不急于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再行决定。
(四)议事范畴。
1.讨论决策涉及街道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人事变动、干部升迁变动等方面的工作;
2.定期研究分析工作动态及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3.研究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维稳、信访、老干部等工作;
4.讨论决议街道制定的规章制度、决定等;5.研究以街道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
6.研究决定科(室)、群团、单位的重要请示事项;7.其他事项。
(五)议事要求。
1.提出议题的人,事前应充分作好发言准备,原则上形成文字材料。2.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发言应做到中心突出,观点明确,简明扼要,其他同志发表意见也应围绕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
3.会议进行应按印发的议题依次进行,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新提议题,不搞临时动议。
(六)议事纪律。
1.党工委会一般每半月一次,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或延后。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和中途离会,有事必须向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请假,参会人员过半方可开会。
2.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参加会议,并负责作好会议记录,妥善保管会议记录,未经书记或副书记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和销毁。
3.凡未经党工委会议同意公布的议定事项和会议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4.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每个成员必须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执行,发挥每个党工委成员的作用。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工委书记、副书记领导汇报,确保党工委决定的贯彻落实。
5.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办工作由分管领导或督查办负责。会议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并及时将记录整理归档。
(一)人员组成:街道党工委中心组成员,由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组成。党工委书记为中心组组长,其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党工委宣传委员负责做好学习的各项服务工作。
(二)学习内容:主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内容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部署和实际情况确定。党工委中心组成员要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在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和指导工作上下功夫。
(三)学习形式: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集中学习时间,一般每一个月安排1次,遇有上级重大部署,应及时组织学习。同时,提倡党工委中心组成员利用8小时以外的时间自学。
(四)学习管理:根据区委的要求和街道工作的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明确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通报制度、经验交流制度和“考学”制度,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党工委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工委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按照区委的部署,针对思想实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一)会议内容。
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检查总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及其他重要问题,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会议要求。
1.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必须有针对性,着重解决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切忌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2.领导成员都应开诚布公,坦诚相见,交换意见,交流思想,勇于暴露自己的真实思想,不可互相戒备,不可有话当面不讲。
3.与会人员应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一定要避免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或闹无原则纠纷。4.批评要注意事实依据,要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对待批评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5.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班子的思想、工作和作风情况。按照上级的要求及时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会议记录。
(三)会议程序。
1.民主生活会前,应责成有关部门征集党员群众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意见,并如实向领导班子报告。
2.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研究、确定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3.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要在会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做好准备。
4.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内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准备情况须会前向区委报告,并请示派人参加,进行指导。
5.会议由党工委书记主持,围绕会议议题,进行总结检查。
6.根据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
7、将会议情况向上级党委、纪检部门呈报,包括会议情况、党内外群众意见、整改措施等;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民主生活会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以增强党内生活的透明度,便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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