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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权申请书篇一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法院判令被告因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元.
2、附带赔偿五岁幼儿因此喪失母爱,身心所受的巨大创伤要求赔偿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公元四月十五日凌晨二.三点钟,原告的老婆刚回家,连靴子都未脱,被告按他们密谋的约定,给原告的老婆打电话。原告的老婆当着原告的面,同被告语气暧昧,肆无忌惮地调笑,旁若无人,色胆包天。原告的老婆把手机给原告,叫他听被告说话。被告在电话里说他“睡了原告的老婆”,恬不知耻地侮辱原告,并以挑衅的语言激怒原告。侮辱原告的名誉,挑衅原告的人格尊严。原告放下电话,怒火万丈地抓起刀,要去找被告拼命。原告之妻拼命阻拦无果,急叫醒熟睡的父亲。刀由原告之父夺下,原告之妻也被其父接回了娘家。
就因为被告的这个电话,当天下午四点多钟,原告夫妇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也如愿以偿地得到了原告的老婆。
根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文件,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被告的行为挑战了全社会公民约定俗成的道德底线、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他人的人格利益。原告夫妇在婚姻存续期内,被告越俎代庖,对其妻行使夫权,是严重违法的侵权行为。就是那个蓄谋已久的,精心策划的电话,直接导致了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十三年的'夫妻亲情竟让一个无耻的电话毁于一旦。离婚给原告一家老小(上至80多岁的婆婆,下至5岁幼儿)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原告的父母几天就白了头,就象一下老了十岁。更为严重的是,使一个五岁的幼儿从此失去了母亲,失去了母爱的权利。这孩子将在没有母亲,没有母爱的阴影中生活,显然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可以预见缺失的人格和扭曲的心灵,将毁了他的一生,毁掉了一代人。被告当初窥探和使用原告之妻身体的重要部件,已属侵权。他就能预见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被告不但不中止侵权,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的名誉和人格尊严进行公然挑衅,丧心病狂地破坏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家庭。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及其家庭犯下滔天大罪。被告必须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有鉴于此,请求法院依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予以严惩.。因此,原告特向贵法院提起公诉,恳请贵院据实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 系公司合同制员工,工作期间,公司已按规定为我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现申请从 年 月份暂停缴纳社保,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由我个人承担。
暂停缴纳原因:
综上所述:特申请公司暂停我的三项社保缴纳,请给予办理为盼。
负 责 人(签名):
申 请 人(签名):
申请日期: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 系公司合同制员工,工作期间,公司已按规定为我缴纳了社会保险,现申请从 年 月份暂停缴纳社保,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由我个人承担。
暂停缴纳原因:
综上所述:特申请公司暂停我的社保缴纳,请给予办理为盼。
负 责 人(签名):
申 请 人(签名):
申请日期: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三
原告:翁俊方,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农民,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被告:翁俊超,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案由:土地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村委会1.2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耕种位于万顺乡利民村12社陶家炉门前东西垅土地,于村里收回土地,打入小队机动地,发包给翁俊方耕种,耕种一年,故被告不服,强行耕种土地至今,故此告诉来院,要求被告将土地返还给小队机动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4月24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四
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吉文,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技术部宿舍,联系电话:1391015。
负责人:臧党生。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9日,赫日驾驶原告所有的大众系列高尔夫牌小轿车于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大阮府胡同西口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过程中,因被告违章变更车道,造成两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处理结束后,原告委托北京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实施救援,支付救援拖车费150元。为减少肇事车辆受损对原告出行带来的不便,尽快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委托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了修理,支付维修费27005元。
另查明,被告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月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五
答辩人因与村民委员会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村民委员会不具备原告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村集体土地分属各生产队(现为村民小组)的状况一直未发生变化。
原告不是村民三组所属土地的所有者,无权对涉案土地主张权利,不具备原告资格。
另外,“村主任”未经选举,不具备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亦无权代表村民委员会起诉。
二.原告诉被告非法占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自3月1日依据“荒坑承包合同”使用涉案土地。
当时,经过三组村民开会报名,时任组长代表三组与被告依法签订了“荒坑承包合同”并经过见证,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应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依据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使用涉案土地。
春天,原告擅自派10人将被告种植的130棵树木和一大间土屋损毁,后被告又植树50棵,又遭原告损毁,造成被告经济损失1400元。
原告的行为是对被告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村民委员会不具备原告资格,被告使用涉案土地有合法依据,原告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400元。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六
被告:南京市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职务:台长
住所地:。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南京市电视台、南京日报等媒体在南京市范
围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6月19日晚,南京市电视台播出的《评事街里的那些事》节目中,对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事实进行了不实报道和未经调查评论,称想要“摆脱拆迁政策,要高价”等谴责性贬义词语。而事实是原告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还聘请律师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所要求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房屋市场价值标准和就近地段补偿安置房屋。被告的不实报道在南京市影响广泛,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9月17日
附:1、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4、被告节目视频。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七
(文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国土资源部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项目拟用地选址规划依据和具体位置,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及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等;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复印件);
3.地形现状图(原件加盖公章);
4.相关批准文件或其他辅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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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八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被告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法人:;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见赔偿清单)
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时分左右,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x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途经路叉口时与原告驾驶的由东向西右转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因当时原告前往医院治疗,第一被告未报警,双方于年月日下午时报警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导致原告右手拇指受伤,事故后原告被送往市第一人民
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多次门诊,在事故后第三人天明确诊断:右手拇指末节骨折,并经夹板外固定等保守治疗,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经多次联系第一被告均拒绝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予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年日月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xxx乡xxx行政村三组集体村民(附签名)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系xxx乡xxx行政村七组村民
处理要求:清除xxx在我组农用地上所有的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停止其侵占我组农用地行为。
事实及理由:本组所属的一块农用地被同村七组村民xxx于租用,该地块东邻村小学,北邻道路,同其南面和西面的土地一样均为我组所属农用地。1992年至以前是我组发包给本组村民康脑的'基本农田东北角部分,由康脑以每年700元的价格将其租给洋沟河行政村村民黄桶建农资门市部。黄桶在该地块北边西段建东西向四间瓦房,瓦房南北宽5米,东西长约占北边全长的三分之二,北边东段建大门,宽约占东西全长的三分之一。西边南段建20.3米长围墙,南边建20米长围墙,计506平方米。19土地承包时出租方由我组村民康脑改为我组集体,由黄桶按当时我组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数付给每户租金,19黄桶将土地上所属建筑卖给我村七组村民xxx,同时卢与我组时任组长康国华(现任村会计)及我组村民康脑、康太平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为单份由卢持有),卢以每年300斤小麦作为土地使用权租赁收益,卢在该地块中间空地上增建了养殖设施并栽种树木。卢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除开始短期用于养殖外,多年来一直荒废,两侧围墙多次倒塌,现西边围墙仍处于大部分倒塌状。重修围墙时将西南角往西扩0.8米,占用我组长20.3米宽0.8米呈三角形农用地8.12平方米,自此共占用我组农用地514.12平方米。
20xx年春季,卢将该地块上养殖设施及部分树木清除开始在该地块中间东靠学校位置建居住房,在我组村民的多次要求村委会处理未果的情况下,我组村民到乡政府集体上访,由曹玉林副乡长出面才让其停工,然9月5日其又开始建房。9月7日我们电话告知曹乡长,9日我们以书面反映至乡党政办公室,10日以书面反映至乡国土资源所所长文建华及曹乡长。16日其主体完工,建筑物为四间东西平房,面北背南。17日我们书面反映至县政府郝四春副县长。11月21日我组书面反映至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科,同日我组集体讨论通过决定解除与卢的农用地租赁合同并清算土地使用权租赁收益,随后向卢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卢以不识字为由拒收,我组当即对其宣读,然其仍拒绝接收。22日早晨我组委托我村中共支部书记康天转交,上午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午卢继续施工。至12月6日卢对解除农用地租赁合同通知未提出任何异议,至21日卢仍未清除土地上新建违法建筑、原有建筑及树木等附属物,22日我组向村委会就其拖欠农用地使用权租赁收益和土地侵权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然村委会数次找其调解均告失败。
xxx县国土资源局
xxx乡xxx行政村三组集体村民
20xx年2月20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十
原告:陈x,男,37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李旺镇团庄村第四自然村。
诉讼请求:1、停止侵权,恢复耕地原状。2、赔偿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983年原告的父亲在外地逃荒多年后回到自己的家乡---团庄村陈家台队,也就是现在的李旺镇团庄村第四自然村,当时,第一轮土地承包刚刚完成,当时生产队考虑到原告的父亲在外逃荒多年,回来迟了,耽误了承包地,生活没有着落,就召开了村民大会进行了商议,报行政村同意后,于1987年,给原告的父亲调整了18亩旱地。黄河水引到我们村上后,原告一家将其中的10亩地平整成了水浇地,至今,原告已经耕种了。
在此期间,原告积极交纳国家下达的四税任务,本本份份务农,与同村的群众和睦相处。
今年4月7日,原告在自己的耕地内种上的小麦已经出苗,而上述被告却不明不白的.将原告的耕地瓜分了,在原告的耕地内打摆、挖渠、播种,以至于原告的10亩地今年一年没有收入。
在此前,原告迫于无奈向李旺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土地权属,李旺镇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了该10亩土地的使用权归原告使用。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自己是本村村民,而且耕种自己的承包土地已有21年,持有合法的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上述被告却无视法律,全不顾镇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原告的合法权利进行了无端侵犯,给原告的精神和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海原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
二00七年九月四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十一
原告:段某,女,93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为某县某乡某村。
原告:段某(2),女,88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为某省某市某办事处。
被告:谭某,女,42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为某县某乡某村。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无权占有、使用原告位于某乡某村的两扇半屋。
判令被告立即将柴物搬离上述房屋,停止妨碍原告使用上述房屋。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系同胞姐妹,现父母已故,两原告父亲段某分得某乡某村的三间房屋,并有分管协议为据,原告父母均亡故,20某月某日,原告叔叔段某要盖新房,需占用原告的房屋,原告的爷爷段某、外公罗某做为原告的监护人,在某乡司法所的主持下,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原告叔叔段某在原告两扇半屋的平顶上所建的一间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所有的后半间地方归段某所有,两原告生下后,一直居住在此屋,到外出务工。
原告回家时,看到屋里堆放了一些柴木和杂物,经了解得知,才知道被告占用了该房屋,经多次协商,被告拒不将杂物、柴木搬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段某段某(2)
某月某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十二
______律师事务所受____________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就你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郑重提出法律交涉!
权利人是“______”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商标注册证》为第______号,核定使用商品第______类。
近来,经相关用户举报和我方律师调查取证,贵公司销售的产品中使用______字样。此举已现实地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这不但严重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也是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止与制裁!
为此,我方提出如下法律交涉:
二、如果贵公司在见函后7日内仍不予更正,且无正当理由,我方将在相关媒体上发表维权声明,公布你方的不法行为,并立即启动法律程序,迅速、全面、足额地追究你方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______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十三
本律师接受**生物有限公司(下称辉瑞公司)委托,就贵行来函声称**公司侵犯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事宜进行处理,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贵行来函中,声称有关行为人使用了来函附件2中的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已经侵犯了“钙尔奇”、“钙尔奇d”、“善存”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律师认为,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视乎于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1、关于“钙尔奇”、“钙尔奇d”注册商标。
calcium钙尔康?与注册商标“钙尔奇”、“钙尔奇d”均系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或外文构成,但“钙尔奇”与钙尔康有一个汉字不同,钙尔康商标中文与calcium外文同时使用,二者在形式上明显不同,且在整体上含义有显著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calcium钙尔康?商标与“钙尔奇”、“钙尔奇d”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2、关于“善存”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标准与实践,在商标仅由二个汉字构成的情况下,如果仅有一个汉字相同,则一般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善维商标与“善存”注册商标均由二个汉字构成,但有一个汉字不同,且二者字音、形、义均有显著区别,故善维商标与“善存”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近似。
3、关于“善存彩色柱条图案”注册商标。
本律师留意到,“善存彩色柱条图案”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故在2007年1月14日之前,该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而现今时间是2006年12月,“善存彩色柱条图案”商标尚未开始受法律保护,故无须再作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由于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与“钙尔奇”、“钙尔奇d”、“善存”等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有关行为人使用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公司并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公司所提供的情况是,该公司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法营业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注重遵守《商标法》及有关法律之规定,从未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贵行来函附件中所提及的文件,均系传真件或复制件,文件中并无辉瑞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或公司印章,无法辨别这些文件的真实性,故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辉瑞公司有宣传、销售附有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的钙片或维他命保健商品的行为。如有其他公司或个人冒用辉瑞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一经查实,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但公司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营业机构,深明侵犯知识产权的危害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公司之前没有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也保证将来不会有宣传、销售附有calcium钙尔康、善维这些争议性商标的保健商品的行为。辉瑞公司认同贵行及贵行委托人的举动,但建议贵行向真正的商标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如贵行愿意,公司愿就贵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行动提供线索。
某某律师。
某某律师事务所。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十四
德国bmw公司(下称投诉人)投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商标侵权一案,现被投诉人再次答辩如下:
一、认定服务商标侵权的标准应高于认定商品商标侵权的标准。
基于以上特点服务与商品相比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
因此,在认定服务商标侵权时应适用从严的原则,即提高认定侵权的标准。
本案属服务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构成侵权应慎重考虑。
二、认定服务商标侵权应以是否产生混淆为依据。
三、被投诉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首先,接受“宝马”车维修服务的相关公众是非常特殊的。
1.人数非常少;2.层次非常高;3.认知能力强。
这一相关公众,对维修服务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
我们应该确信宝马车的车主不可能傻到见了章上有“bmw”,就去修宝马。
总之,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因此,不应认定被投诉人侵权。
四、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存在在先权,应予维护。
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时间为1992年5月29日。
也就是说1992年5月29日被投诉人就拥有了《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而投诉人1995年9月28日迟于被投诉人3年零4个月之后才在“汽车维修”服务上取得“宝马”商标专用权,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撤销申请人的“宝马”商标。
五、投诉人在“巴依尔”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
德国bmw公司生产、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因为被投诉人成为投诉人的授权维修商后,在被投诉人的建议下“巴依尔”才改为“宝马”。
之后,德国bmw公司才注册“宝马”商标。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十五
xxx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xx(以下简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注册的初审公告号为xxxx的“xxx”商标(公告复印件见附件一)所提异议理由不符合事实,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如下:。
一、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见附件二)创建于1992年,注册资本1008万,现有员工400余人,公司总部位于xxxxxx,办公面积8000余平米。
答辩人xxx公司是我国国内最早从事智能卡应用系统研发、集成的企业之一,专业从事非接触式智能卡应用系统软、硬件研发生产及系统集成。
公司所有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认证企业、“省五大软件企业”,主要产品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国家版权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全部产品通过国家3c认证、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多项产品获得国家专利。
目前正在导入cmmi管理系统。
公司从成立之初,始终依靠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坚持“提高含量,拓宽应用”的技术发展路线;不断提高核心技术,保持国内先进水平,同时将已实现的技术尽可能多的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促进产品规模化、标准化。
(“xxx”产品和公司所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复印件见附件三)。
二、“xxx”商标的使用情况。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十分重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对自己喜欢和满意的品牌总是积极地进行商标注册保护。
目前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8个商标和由国家知识xxx颁发的3个专利使用证书(有关复印件见附件四)。
后,因公司改制,公司名称变更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开始使用“xxx”商标,改制结束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并在同年9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目前正在审查当中。
答辩人“xxx”商标发展历程:
1992年11月,由郑州大学计算机学院组建的高科技公司xx电子成立。
1995年8月,xx售饭系统开始试用。
204月,公司改制,xxx正式成立,注册于国家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月,主要产品获得了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5月,获得河南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企业认证证书。
12月,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1月,射频卡计费终端获得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
207月,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体系符合iso9001:标准。
年9月,与清华软件学院合作建成国内第一家三层一卡通系统“河南工业大学数字化校园一卡通项目”
三、答辩理由:
摘自: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下达的异议理由书{被异议商标:xxx(初步审定号:xxxx)与被答辩人所拥有的第xxxx号注册商标,在同一类别,注册商品近似,其汉字部分完全相同。
为此请求驳回。
答辩人答辩理由如下。
1、答辩人已经初审公告的9类xxxxx“xxx”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
其设计背景,设计创意与被答辩人毫不相干。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2000年以来就开始使用“xxx”商标,至今已经9年。
这个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和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提出的商标名字相同的言论答辩人不敢与之苟同。
2、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早在答辩人申请“xxx”商标之前就已经使用该商标,更没有证据证明经过他的宣传使用使“xxx”商标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
被答辩人称其注册于204月,在整个异议材料中,被答辩人未能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答辩人既无法肯定被答辩人是否真实存在,更无法知道它的成立时间。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中的第四款: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被答辩人声称从一成立便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称一直对引证商标进行大力度的广告宣传和媒体推广,各大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被答辩人试图以此说明其引证商标已经获得了很高的社会评价和良好的商品信誉。
但是,对于这种说法,被答辩人却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来证明其说法,更无法确定其公司是否真实存在。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被答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答辩人一直称其是“xxx”的合法权利人,是其最早对“xxx”商标投入了极大的宣传并使得该商标知名度极高。
但对此,被答辩人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所述属实。
3、答辩人商标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
答辩人成立以来先后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xxx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xxxxxx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等证书;成为微软认证合作伙伴、先进企业、骨干企业等(见附件三)。
答辩人自成立之初就使用了“xxx”商标,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在社会上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这样就有投机取巧、专门钻法律空隙的“职业注标人”,瞄准了答辩人的知名商标,进行恶意抢注,其针对性极强,就是想用极其简单的手法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牟取不正当利益。
从贵局派发的三份答辩通知书(见附件五)可以看出被答辩人可谓“用心良苦”,紧紧盯住了答辩人,关注其一举一动,由此可以看出其险恶用心。
被答辩人一无厂房,二无生产能力,其模仿、注册、抄袭、注册答辩人商标,妄图不劳而获,抢注答辩人花费这么多的心血树立起来的品牌,是一种不道德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诚实守信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彻底肃清这些社会投机者,消除他们不劳而获的思想,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3、被答辩人的异议意见均不能成立。
1、答辩人早在2000年就开始使用“xxx”商标,和被答辩人的商标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所谓的“注册商品大多相同”、“其汉字部分完全相同”的言论以偏概全,完全否定了答辩人几十年的成果,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不仅侵害了答辩人的权利,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
而且从被答辩人的异议书中根本就提不出任何异议理由,由此,可反映出被答辩人对此事的漠视,目的就是故意拖延被答辩人获得批准的时间。
2、被答辩人拿不出证据和理由来证明商标的相似之处,另答辩人经过与被答辩人接触,了解到被答辩人自身并不生产“计算机周边设备;磁性识别卡;已编码的磁卡;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考勤机;光学字符读出器;断路器;商品电子标签;电站自动化装置”等产品,况且答辩人的产品使用范围仅仅是停车记时器、验手纹机,与被答辩人产品根本就没有相似的地方,被答辩人商品近似的说法纯熟无稽之谈,被答辩人只所以抢注此商标,完全是出于自私的行为,想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
被答辩人本身并没有实体,因此被答辩人的这种行为完全是纯粹的恶意抢注,是为了达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为之的,是完全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应该被制止,而不应该被提倡。
在目前大家都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商标资源愈加稀缺和珍贵,被答辩人用抢注的方式来获得知名商标的拥有权,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其结果必然是飞蛾投火,自取灭亡,被答辩人的异议行为没有任何意义。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申请注册xxxx号“xxx”商标所提出的所有异议理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我国的商标法赋于经营者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辩人申请取得xxxxx号“xxx”商标专用权属合法行为,应给予支持,准予注册。
敬请商标局依法裁定。
答辩人:xx公司。
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5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十六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收先生的委托,针对目前市场上目前所销售的系列(见附图)产品外观,向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个人以及无有限公司转授权登载我方专利产品的媒体,提出严正警告。要求立即停止广告,抄袭和销售。否则,我方将保留侵权方所登载的媒体广告,并且购买相关产品,作为证据保全,适当时候向知识产权机构提出鉴定申诉,并且可以申请知识产权部门或者相关法律行政部门对侵权方行为进行我方权利的保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侵权方承担。
于年月日向xxx国家知识xxx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xxx已经批准了我司的专利申请,年月日并取得正式的《专利证书》(见附图),证书号为:。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违反此规定者,属于侵权行为,将被判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其中,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许多不法厂家之所以大胆违法侵权,就是因为有高额利润的诱惑。但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显然高额的利润意味着高额的赔偿。
以上意见,请予慎重考虑。
专利权利人:
法律顾问: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十七
尊敬的xxx:您好!首先十分感谢您入住xxx酒店,同时我们也对(早上/时间日期)发生的事情感到万分地抱歉!我已经和当事的员工进行了谈话,该名员工也深深地对自己的行为为您带来的不快感到抱歉,在此,我代表酒店管理层向您郑重地致以深切的歉意!由于本酒店员工的错误行为,使您有了非常不愉快的入住经历。
我诚恳地希望您相信,我们绝对不允许员工如此对待像您这样尊贵的客人。
由于不想打扰您的工作/休息,我还是想送上我们精心准备的(礼物/水果和红酒),附上这封致歉信到您的房间。
当然,如果在您方便的时候,我非常希望能当面对您表达歉意。
如果您需要任何协助,请您随时直接与我联系。
我的分机号:xxxx。
邮箱地址:.
此致,敬礼!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十八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年***月***日被xxx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十九
答辩人: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4月28日至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09)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
20xx年3月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二十
顺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胜群达电子有限公司:
本所受专利权人吴茂勇的委托,就贵司专利侵权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据查:一种光碟播放机进出碟的传动机构是专利权人自行开发设计,并由专利权人所在公司使用,生产出车载光碟播放机(dvd)机芯系列产品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于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xxx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于8月5日授权公告,同时取得正式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期限为十年。
贵司目前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车载光碟播放机(dvd)机芯,系抄袭模仿该专利。贵司该产品所用进出碟传动机构,其工作原理、内部结构、所用部件完全与本专利一样,具体包括:1与马达相连并受其联动控制的马达蜗杆;2与滚轴机构相连接的装载齿轮;3以及连接两者所用的斜齿轮。
专利权人已经于12月8日严正地向贵司发出要求:请贵司遵守国家专利法律,尊重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立即停止抄袭、模仿、生产和销售等使用该专利技术。
本律师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贵司抄袭模仿该专利,生产和销售车载dvd机芯系列产品,属于严重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现特向贵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贵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专利技术,同时要求贵司马上与专利权利人联系和解事宜。否则,本律师将根据专利权人的委托,依《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届时,贵司将会承担诸如商誉损失及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和因处理专利侵权事宜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一切不利法律后果。请商榷。
祝商祺!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那利鹏。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二十一
函号:________
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现就贵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一案,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致函如下:
风险提示: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地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
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_______”品牌作为我委托人成功向国家商标局注册申请的商标,我委托人系“_______”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近期,经相关用户举报和我方律师调查取证,贵公司在企业名称和宣传材料中大规模使用“_______”字样。
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向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贵公司突出使用“_______”字眼不但严重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也是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止与制裁!
风险提示: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实。
如果事实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事实;
如果法律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法律;
如果情理对你的委托人有理,那就强调情理,总之不管优势是什么,都要在你的律师函中对它们予以强调和渲染。
在强调有利事实的同时,要最小化不利事实。
你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让对方相信你的委托人是没有弱点的。
鉴于上述事实,贵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委托人合法的商标权益,应按照民法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届时,你公司不仅要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承担所有侵权法律责任,对你公司声誉和日后经营都会有很大影响。
特此函告,望贵公司慎思,以免诉累!
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二十二
营业执照号码:
被告:肖。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处被告立即拆除印有“陶瓷”标志的任何形式的装饰、条幅、广告牌等;。
2、判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陶瓷有限公司在江西区域内的.独家品牌经销商,为开拓市场,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4月12日签订《区域经销协议》授权被告在市县经销马可波罗瓷砖,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因被告未完成协议约定的“09年销售回笼30万元”之义务,原告取消了被告在吉水县的经销资格,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在年底合同期满后,被告违背合同义务,继续使用商标标志,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拆除,严重伤害原告利益。
被告在经销权限终止后未履行自动拆除相关商标标志之义务,违背协议约定及《合同法》第92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民诉意见》第19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一如所请。
原告: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0xx年月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二十三
xx律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b先生与委托人商标侵权纠纷相关事宜,针对b先生未经委托人授权而擅自使用“***”品牌字号的行为,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致函如下:
“***”品牌由委托人创办,属委托人所有并持续使用,并于x年x月依法申请商标专利,现已经批准并公告。x年x月,b先生曾表示有意向加盟委托人“***”品牌,并与委托人进行了初步沟通。后又与委托人再次洽谈加盟事宜,详细了解了委托人公司加盟条件及其他合作事宜。后因加盟合作方式,双方未达成共识,加盟事宜未果。
x年x月,委托人与另外一意向客户c先生就加盟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了加盟协议,授权c先生在xx地区加盟经营“***”品牌。委托人于近日获悉,b先生未经委托人授权,已经私自在xx市开办了“***”店,并以“***”名义对外招聘,已严重影响了委托人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将委托人置于违约的法律风险当中。
鉴于上述事实,b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委托人合法的商标权益,应按照民法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请b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停止一切使用“***”品牌的行为,自接函之日起三日内与本律师或者委托人联系,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否则,委托人将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届时,b先生不仅要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承担所有侵权法律责任,对b先生声誉和日后经营都会有很大影响。
特此函告,望b先生慎思,以免诉累!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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