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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一
公司为了业务快速发展,采用部份兼职业务人员的方式扩大业务范围而降低人力固定成本,但为了提升服务质量,增强联动机制,提高团队作战能力,创建高效、协作的团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兼职业务员的标准:
1.在本地具有一定的关系网络;。
2.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在原单位有一定的业绩;。
3.自已的客户并且有意愿作兼职业务员的;。
4.曾作过或现在正在同类公司作业务的;。
5.满足上面任何一条的且愿意接受公司管理以及培训的人员。
二、兼职业务员的基本管理规定:
1.在进入工作前,须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经主管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展业务工作;。
2.积极宣传公司,言行举止注意公司及个人形象;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做好自律。
3.正确处理客户异议,注意工作方式,树立个人形象,打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4.不得私自截留公款。
5.积极参与公司的培训工作以及公司组织的活动。
三、兼职业务员的业务流程:
1.业务员与客户通过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正确宣传公司服务产品以及企业文化。
2.确认客户需要该项服务后,与公司销售内勤联络,将业务信息通报到公司,通报内容有客户的联系方式及客户的要求,客户的进展情况,由销售内勤做成文档形式。
3.销售内勤统一安排工程人员与客户联络,如有需要,兼职业务人员需陪同工程人员共同处理后续事项。
4.当工程验收后,兼职业务人员需主动与客户联络,看客户还有什么需求,并及时反馈到销售内勤。
5.当该工程收款完全结束后,在当月相应酬劳会拔付到兼职业务人员的帐户上。
四、薪酬的体系:
1.拔付薪酬是在收款后的当支付;。
2.兼职业务人员的直接业务提成是业务总金额的6%,间接业务提成是业务总金额的1%。如李先生是公司客户,经过宣导很认同公司企业文化,愿意作为公司兼职业务人员开展业务。他介绍张先生做了3万元的地暖工程,他得到提成是6%,即1800元,张先生也成了公司兼职业务人员,他介绍黄先生安装了本公司的地暖工程5万元,这样,张先生的业务提成是3000元,李先生还可以拿业务提成500元。
3.如果没有成为公司的正式兼职业务人员,以上提成没有;。
4.因部份业务承接时遇到阻力,经与相关业务人员共同协商,可以调整相关提成比例,拔付薪酬时按协商比例支付。
五、兼职业务人员面对客户时须一站式解决问题。当用户找到业务人员,不管是何种事项,兼职业务人员能自已解决的要自已解决,不能自已解决也要自已联络能解决问题的人员,并且在联络确认完成事项后,向用户询问事情的解决进展,客户对事项的满意情况。了解情况后及时反馈。
六、内部人员管理也必须是一站式解决问题。如兼职业务人员找到技术人员要求设计及施工完成日期,技术人员作为主要人员负责制,需与相关人员联络,完整的回复业务人员,一旦发现有推卸责任或推拖现象,必须马上上报,作严肃处理。
七、在拜访客户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有礼有节,充分体现公司形象;。
八、兼职业务人员应该主动学习业务技能,每天总结自己在工作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不管是技术上还是商务上,把遇到的问题记录下来,及时与公司销售内勤及工程部门沟通,达到每天都有进步的效果。于公司提供的培训学习机会,要积极的学习,提高自己的营销知识,提高个人软实力。
九、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言论;。
十、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利用公司的资源从事其他兼职工作;。
2.因兼职影响有损本公司形象;。
十一、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商业竞争对手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行为的;。
十二、兼职业务人员有违反公司规定的,可以予以取消公司兼职的职位,被取消职位的人员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
十三、公司对兼职业务人员一年进行审查一次,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业务人员给于取消兼职,被取消职位的人员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
十四、被取消兼职的业务人员不再享有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
十五、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尽量提供帮助。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二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推进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市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三
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
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3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900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总助以上:1200元/月。
其它人员:800元/月。
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县级地区下浮200元/月。
六、驻外休假。
1、外派人员每年享受20天驻外假。原则上外省3月一次,每次5天;本省1-2月一次,每次2天。
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
2、外派人员未回本地休假,其家属可前往探亲的,集团可报销其往返交通费1人/次;。
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20xx)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集团有限公司。
220xx年5月17日。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四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第四条权责单位。
1、总经办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六条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需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洽谈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七条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1、销售主管人员。
1)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5)随时稽核各销售人员之报表。
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c.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客户资料的整理,档案的建立;。
b.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客户抱怨之处理;。
d.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3、货款处理。
公司收款方式主要以汇款方式处理,遇特殊状况需收取现金或票据,销售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第八条销售计划。
第九条执行计划。
第十条拜访作业。
1、拜访计划。
销售人员每月底前提出次月【客户拜访计划表】,呈部门主管审核;。
2、客户拜访前准备。
(1)拜访前应事先与拜访单位取得联系;。
(2)确定拜访对象;。
(3)拜访时应携带物品的申请及准备。
3、拜访后续作业。
(1)每日应将当日拜访的工作内容,详细填入【客户拜访报告】,呈部门主管;。
(2)拜访过程中答应的事项或后续处理的工作应即时进行跟踪;。
(3)将新开发的客户资料输入客户档案资料中;。
第十一条薪资构成及待遇。
1、业务员的薪资由底薪、提成组成。
2、发放月薪=底薪+其它补贴+业务提成。
第十二条薪资设定。
底薪1800元/月。
公司实行任务制月薪,业绩任务额度为10000元/月,月薪1800元/月;。
第十三条月薪发放。
月薪发放日期为每月10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或推迟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基本指标任务。
2、销售人员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公司设定的指标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业务提成设定。
1、业务提成分为两阶段:。
2)第二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从第二次开始所下的订单,提成按进货金额的第二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单位:万元)。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1万以上--2万。
1.5%。
2万以上-5万。
3%。
5万以上-10万。
4%。
2、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50万以内。
1.5%。
50万以上。
2.5%。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核准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五
随着现代企业要快速发展,内部凝聚力是十分重要的,而有效的人员管理则是保证公司内部凝聚力的重要方法,那么,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人员管理办法,供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第四条权责单位。
1、总经办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六条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需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洽谈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七条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1、销售主管人员。
1)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5)随时稽核各销售人员之报表。
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c.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客户资料的整理,档案的建立;。
b.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客户抱怨之处理;。
d.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3、货款处理。
公司收款方式主要以汇款方式处理,遇特殊状况需收取现金或票据,销售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第八条销售计划。
第九条执行计划。
第十条拜访作业。
1、拜访计划。
销售人员每月底前提出次月【客户拜访计划表】,呈部门主管审核;。
2、客户拜访前准备。
(1)拜访前应事先与拜访单位取得联系;。
(2)确定拜访对象;。
(3)拜访时应携带物品的申请及准备。
3、拜访后续作业。
(1)每日应将当日拜访的工作内容,详细填入【客户拜访报告】,呈部门主管;。
(2)拜访过程中答应的事项或后续处理的工作应即时进行跟踪;。
(3)将新开发的客户资料输入客户档案资料中;。
第十一条薪资构成及待遇。
1、业务员的薪资由底薪、提成组成。
2、发放月薪=底薪+其它补贴+业务提成。
第十二条薪资设定。
底薪1800元/月。
公司实行任务制月薪,业绩任务额度为10000元/月,月薪1800元/月;。
第十三条月薪发放。
月薪发放日期为每月10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或推迟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基本指标任务。
2、销售人员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公司设定的指标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业务提成设定。
1、业务提成分为两阶段:。
2)第二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从第二次开始所下的订单,提成按进货金额的第二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单位:万元)。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1万以上--2万。
1.5%。
2万以上-5万。
3%。
5万以上-10万。
4%。
2、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50万以内。
1.5%。
50万以上。
2.5%。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核准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为了提高研究中心的研究水平和工作效率,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活力和竞争能力,中心除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图书资料员以外,全体专兼职研究人员均不设固定编制,而实行流动式管理。同时实行优胜劣汰的聘任制。
专兼职研究人员总体规模一般控制在三十人以下,以校内专兼职人员为主体。其中校内专兼职人员不少于十五人,校外兼职人员应控制在十人以下,六人以上。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一般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条件主要是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及其在本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对已聘任人员通过考核其任期三年的业绩来确定是否续聘。
:本中心还实行客座研究员制度。欢迎并聘请省内外及境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客座研究员,不定期到本中心作短期学术研究和讲学。
:鼓励并欢迎校外人员自带项目和经费前来与本中心合作。本中心将尽可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予以相应的配套资助。
:规定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从事与中心研究内容范畴内相关课题(问题)的研究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六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三个月,校外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二个月。
对本中心研究人员实行考核与奖励制度。对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在资深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国家三等以上获奖者,均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六
为了规范部门兼职员工(包括实习生)管理,保障部门和兼职员工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请大家自觉遵守。
一、招聘兼职员工的目的。
解决既有工作人手不足的问题;。
摸索形成一套新型的用人与合作机制;。
工作中发现具有潜质的后备人员。
二、兼职员工招聘流程:
2.获批准后,申请人组织、人力资源室配合招聘工作;。
3.确定人选后,填写兼职员工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室报备,人力资源室与兼职员工签订兼职协议,内容涉及工作类型、薪酬等,同时将身份证复印件等在人事和财务各存一份;实习时间及报酬从实习生到人力资源室报到、签订实习协议之日起算。
4.申请人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填写《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经室主任审核、主管主任批准之后,每个月_______日前将上个月的《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交给财务人员,不满_______月的按照实际时间另行支付。
5.财务人员根据《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支取劳务并发给兼职员工。
6.正式实习生可凭实习协议书向计算机管理员申请考勤卡、计算机、内部通讯用户,其他兼职员工可申请计算机,但不可申请内部通讯用户和考勤卡,并限制其对服务器的访问权限。
三、兼职员工报酬。
所有兼职员工的报酬足月按_______元/月核算,不足部分按_______元/天核算。兼职员工的报酬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须经室主任、主管主任批准。
正式签订实习协议的京外实习生,与正式员工一样,享受房补和通讯补助;其他兼职员工则不享受。
所有兼职员工如在兼职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我部门仅给予道义上的援助和支持。
四、兼职员工的管理。
兼职员工应及时填写兼职员工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室报备,否则不予办理劳动报酬,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兼职员工到岗后,申请人应负责向其解释交通工程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尽快进入角色。申请人有义务督促兼职员工树立集体荣辱观,自觉维护交通工程部的集体形象。
短期兼职人员(_______个月以内)离职时应写出工作报告,对所承担工作进行系统总结;由主管人员写出评语(包括任务内容、完成情况、后续需求,该受聘人员的作用与贡献等简短记录)。
中长期人员(超过两个月)应按工作进程写出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由主管人员附署工作考评。
所有兼职员工需签订保密协议并自觉遵守,利用在我部门工作期间成果和数据发表的论文等形式成果必须冠以我部门名称。
除小时工外,其他兼职人员离职时应交接工作及所借公物,申请人务必告知人力资源室,否则申请人将负责所造成的财务损失。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本公司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按照专业技术(备注:不做学历限制)编制在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相应岗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包括生产质量负责人(专门负责生产的副总)、生产、质量、研发和行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生产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部负责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人员配置应和所开展的工作相适应,应事先明确该项工作的设计任务,同时预测其难度和工作量,这样可以基本做到不浪费人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第六条各部门提出技术人员补充计划,经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评审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部门每年一度的考核。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九条各部门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按照四级进行分类管理。他们是: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术工人。各岗位的任职资格由聘任小组审查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考试、评审等形式获取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考试获取的和职称聘任可以挂钩的职业、执业资格获得者)都可以作为参考。
(一)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
1.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
3.主持或组织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改革实验方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程师(实验师)岗位职责: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学科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在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所开展项目一个方面的实验技术工作。根据项目研究和试验任务,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3.参加新开实验方案的制订和设计,开展预备实验,并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
4.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2.在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研究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参加实验的预做,并写出实验报告;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
(四)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了解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技术,负责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一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晋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和各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勤、履行岗位职责等,月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和本月的浮动及效益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着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评估。年度考核由管理小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考核方法。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至少实行一年一聘用,半年一考核。聘任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
(一)考核原则: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
业绩(定量)考核和工作表现(定性)考核,其中定量考核占80%,定性考核占20%。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思想品德1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0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60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部门评价和考核小组评价。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包括提高岗位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非物质激励包括提供培训机会、带薪休假等。
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还提供包括荣誉性疗养与体检、职务消费(指差旅费补助)等。
第十八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鼓励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五章待遇。
第十九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如社保、医保等。
第二十条工资。本公司工资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工资构成:岗位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其中工龄工资、社保医保、医疗补贴、交通住房、午餐补贴另计。详见:专业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医疗。公司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住房。本公司不直接提供住房(或宿舍),会根据不同的岗位,发放不同的住房补贴,工作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会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特别优秀的,另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休假。在尽可能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同时参照本公司《员工手册》安排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热爱本职工作,且在本岗位上至少工作满一年,经所在部门同意,报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批准后方能报名或报考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凡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表、鉴定表、结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应及时送交认识部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的费用若由公司提供,则应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受教育人员必须服从需要,安心本职工作,至少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凡不满三年要求辞职的员工,应一次性返回相应数额的培训费,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流动。
第二十八条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务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一)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三十条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兼职人员的管理。由于工作需要,本公司需外聘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司业务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不应聘任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人员。
2.兼职人员应认真做好工作或者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
3.兼职人员不得承担本单位的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
4.兼职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定照章办事。
第三十二条辞职。辞职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承担公司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辞退。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2.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部门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6.其它。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部门负责人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
第八章退、离休管理。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九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三十五条优秀或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特定的时间段,对公司新产品研究、生产工艺完善等做出突出贡献,且经过验证,取得很高经济效益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公司人事部统一管理,其所在部门负责对日常管理,落实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公司汇报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三十七条享受公司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公司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1.未经公司同意,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2.丧失或违背享受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特殊津贴,应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统一管理,所在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技术管理小组汇报。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公司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八
一、业务单位承包本公司业务项目时,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证提供的资质证明是合法的、正式的、有效的和完整的。公司发包部门不得业务发包给无相关资质的公司做,承包前承包单位需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
1.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盖单位红章,复印件下同);。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行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公司发包部门要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及时到公司安全主任处进行备案。合同生效后方可进入我公司作业。
三、公司发包部门负责向承包公司宣讲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重点危险点。
四、业务承包单位在施工或操作中会影响他人安全的,需要地作业现场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醒目的安全标志牌。
五、业务承包单位对应对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且还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把其工作人员已进行过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的承诺书在其工作人员进公司前交人事行政部。
六、承包单位进厂作业前需要提供其工作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存档后。在务工过程中人员发生变动时,承包单位应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告知公司发包部门,并将新进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人事行政部存档。
七、承包单位工作人员凭身份证进出公司。
八、承包单位工作人员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活动。
承包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时,及时告知其所在承包单位,由其承包单位在三天内到公司交纳罚。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九
:为了提高研究中心的研究水平和工作效率,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活力和竞争能力,中心除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图书资料员以外,全体专兼职研究人员均不设固定编制,而实行流动式管理。同时实行优胜劣汰的聘任制。
专兼职研究人员总体规模一般控制在三十人以下,以校内专兼职人员为主体。其中校内专兼职人员不少于十五人,校外兼职人员应控制在十人以下,六人以上。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一般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条件主要是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及其在本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对已聘任人员通过考核其任期三年的业绩来确定是否续聘。
:本中心还实行客座研究员制度。欢迎并聘请省内外及境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客座研究员,不定期到本中心作短期学术研究和讲学。
:鼓励并欢迎校外人员自带项目和经费前来与本中心合作。本中心将尽可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予以相应的配套资助。
:规定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从事与中心研究内容范畴内相关课题(问题)的研究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六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三个月,校外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二个月。
对本中心研究人员实行考核与奖励制度。对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在资深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国家三等以上获奖者,均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十
:为了提高研究中心的研究水平和工作效率,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活力和竞争能力,中心除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图书资料员以外,全体专兼职研究人员均不设固定编制,而实行流动式管理。同时实行优胜劣汰的聘任制。
专兼职研究人员总体规模一般控制在三十人以下,以校内专兼职人员为主体。其中校内专兼职人员不少于十五人,校外兼职人员应控制在十人以下,六人以上。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一般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条件主要是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及其在本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对已聘任人员通过考核其任期三年的业绩来确定是否续聘。
:本中心还实行客座研究员制度。欢迎并聘请省内外及境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客座研究员,不定期到本中心作短期学术研究和讲学。
:鼓励并欢迎校外人员自带项目和经费前来与本中心合作。本中心将尽可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予以相应的配套资助。
:规定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从事与中心研究内容范畴内相关课题(问题)的研究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六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三个月,校外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二个月。
对本中心研究人员实行考核与奖励制度。对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在资深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国家三等以上获奖者,均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营销一、总则(一)为了便于对营销人员的管理,规范其作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根据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营销人员管理的重要性:1、人是企业发展的第一要......
安保一职责(一)门卫:1、门卫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不得间断,脱岗。2、凡进入本校的外来人员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它的合法证件,门卫要进行检查,办理......
计量1目的通过有计划的培训和考核,保证所有的计量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资格。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从事与计量工作有关的员工。3职责质管科负责公司所......
监理为了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1、遵守国家和政府法令、法规。遵守地方风俗习惯。遵守各项监理工作制度,服从监理机构的领导和管理。2、遵纪守法、尽......
职员招聘暂行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招聘程序,逐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人员选拔机制,为公司可持续发展配备和适宜的人力资源,根据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十一
1.目的
2.1为规范公司待岗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待岗员工范围
2.1珠海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与高栏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以下原因而造成暂时中止工作的:
2.1.1 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部门内月工作业绩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四次考核不合格的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的员工。
2.1.2在公司聘任周期内,年终综合工作业绩考核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中层管理人员。
2.1.3在原岗位上被竞聘落聘的中层管理人员。
3.职责分工
3.1 待岗员工原所在部门:负责对需待岗的员工做出工作考核评价以及处理意见。
考核评价,做出是否胜任岗位要求的结论。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员工处理程序整个过程的协调、实施并监督考核的管理工作。
3.4运营管理部:负责在待岗员工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法律事务支持。
4.待岗员工处理程序
4.1 待岗员工申报:由待岗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待岗审批表》(附件一),经待岗员工本人签字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4.2 待岗员工确认:人力资源部对用人部门申报的待岗员工,需要进行了解调查核实其情况,完成审批程序后以书面通知(见附件二)的形式通知其待岗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依据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报到,若过期未报到者,则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4.3 待岗员工培训: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待岗员工专业特长和岗位意向制定短期的内部再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的其它事项等详见培训计划书)。
4.4 待岗员工试岗推荐:待岗员工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寻找意向接收部门。
4.5 试岗:找到意向接收部门后,人力资源部应安排待岗员工试岗(试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办理转岗手续。(如果待岗员工不接受新的岗位工作安排,则解除劳动关系)。
理:
4.6.1 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则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4.6.2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胜任工作岗位的,则安排正式上岗。
注:待岗员工可在公司内相关部门自行联系工作岗位,但必须执行4.5、4.6的步骤。
5.待岗员工待遇
5.1 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
5.1. 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不再保留待岗员工原岗位工资待遇,只发放原工资总额中的岗位工资(需扣除其绩效工资等部分),但绝对数额最低不低于珠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由其本人缴交),其岗位工资不参与绩效考核。
5.1.2 待岗员工工资以外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与在岗员工一致,公司仍承担员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费。
5.1.3 待岗员工原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随之解聘,胜任新岗位工作后重新进行定义。
5.2 试岗期满合格后
5.2.1试岗期满胜任工作岗位的,根据重新评聘后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重新评定工资级别。
6.相关规定
6.1 待岗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刷卡考勤。
6.2无故不出勤、不参加待岗培训和按公司要求试岗者,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6.3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7.附则
7.1本办法作为《员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的支持性文件。
7.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制订与修订。
第一条待岗员工范围
待岗员工系指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并在失去岗位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员工。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待岗:
(二) 在竞聘中未能上岗的员工;
(三)因违纪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各种个人原因但又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员工。
劳动模范、现役军人家属、单独抚养子女的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已有一方下岗(或失业)的员工或在集体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不下岗的,从其规定。但因严重违纪或考核不合格等个人原因的除外。
第二条待岗员工人事关系管理
员工被确定为待岗的次月起,其人事关系转入存续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市公司内部岗位缺员信息和根据缺员岗位需要提供定向转岗培训等机会。
第三条办理待岗的程序
(一) 确定员工待岗,均应履行以下程序:
批准待岗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员工待岗相关手续。
2、 已确定待岗的员工如不同意待岗,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二) 各级人力资源部应及时组织待岗员工填写《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登记表》,并按管理权限与待岗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协议书》,签发《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在每月月底前将人员变动情况、面谈表、登记表等各项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 以上所有程序,均应严格采用书面形式并有甲乙双方签字。
(四) 待岗员工应持《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到存续公司报到。
第四条 待岗期间收入待遇
自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协议书》的次月起,兑现待岗待遇。
(一)员工待岗期间,洗理费、书报费、住房提租补贴按原标准发放;技术津贴、交通费、通信费、餐补停发。
(二)员工待岗第一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奖金停发。
(三)员工待岗一年以上,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年功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各项发放金额合计,扣除“四险一金”后,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待岗员工重新上岗
(一)各单位应及时将缺员岗位、缺员人数、上岗条件等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待岗员工可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岗位缺员情况,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经过竞聘上岗进入试工岗位工作。
(二)待岗员工竞聘上岗后试工期为3个月(含转岗培训时间),试工期满,考核合格纳入上市公司在岗员工管理。待岗员工经过试岗后,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岗位要求(含转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仍按原渠道管理,待岗期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应将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况(考试或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试工期间的岗位由试工单位人力资源部确认。岗位工资执行试工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各种津贴、补贴均按试工岗位标准发放;需要经考核兑现的各种奖金在试工期满后按同岗位奖金标准考核发放。
(四)试工期满,考核合格,执行正式岗位工资标准。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保险部审定。
第六条 待岗员工转岗培训
(一)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从岗位缺员情况出发,组织培训课程,为待岗员工提供两次培训机会。
(二) 待岗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提供的转岗培训,并在待岗期间针对自己的薄弱点主动参加社会的有关技能培训和取得技能证书。
(三) 员工自原岗位直接进入转岗培训的,转岗培训期间基本工资、年功工资、技术津贴、交通费补贴、通信费、餐补、洗理费、书报费、住房提租补贴维持原标准不变;奖学金按原岗位奖金标准的50%发放(各岗位的奖金标准为2004年4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关于执行过渡性奖金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 员工由待岗进入转岗培训的,转岗培训期间的待遇按本文第四条执行。其中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执行。
第七条 员工待岗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员工待岗期限最长为2年(本文下发前待岗时间合并计算)。在此期间人力资源部为员工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对于待岗满2年仍未实现上岗的员工、待岗期间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给予经济补偿。
(二)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在待岗期间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免交违约金(含未到期的“定期服务协议书”中的培训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员工在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自然终止不再续订,各种专项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自然终止。
(五)员工在待岗期间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在内部退养政策停止使用前,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八条 其它
(一)员工在待岗期间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纪律的规定。对于在待岗期间属于严重违纪的员工,按《劳动法》和公司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参与北京市通信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而发生伤亡事故,公司不负责进行工伤认定,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参与原工作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而发生各种纠纷(含劳动纠纷),公司不负责解决,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富余职工安置与分流管理试行办法》(电信人发[1996]87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时从其规定。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十二
第一条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委办发[1999]23号),为推进局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过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人事处是主管人事调配管理的'职能处室,人员编制、计划、考评、调动等项工作,均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三条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特指接收应届毕业生和系统外专业人员调入。
第五条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1、事业单位用人以接收应届毕业生为主;
2、考试考核;
3、择优录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2、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男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记录;
5、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需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聘用专业人员;
2、条件、资格审查。对应聘者的条件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
4、择优录用。经考试、考核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经局党组研究通过,方能履行聘用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自局党组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十三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
第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
(二)总公司管理层成员;
(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五)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鼓励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
第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
(一)经营成果真实性;
(二)经营行为合规性;
(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规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和审计遗漏。
保险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任用、奖惩挂钩,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第二章 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对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由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未实行审计集中制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确定具体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选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受聘进行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足够数量熟悉保险业务和保险监管规定、胜任该项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与审计对象没有利害关系;
(三)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中审计年度计划。对高管人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专项审计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时间和时限。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中审计现场部分结束后3个月内出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情形的,可以不再单独组织实施离任审计。
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时,其他审计项目已经审计过的内容,原则上可以借鉴其审计结论,不再重复审计,但有线索表明原有审计工作可能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三章 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当出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及其职责范围、审计人员;
(二)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
(三)审计结果,主要指审计发现的问题及责任界定。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负责。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区分审计对象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下列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强令、指使、授意、纵容、包庇下属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失职、渎职的;
(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在其任期内对其职权范围内负有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对总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并同时提交监事会。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56号)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所在地保监局。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列入审计对象的人事信息管理,作为对其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归档管理。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时,可以要求其原任职保险公司提交最近任职岗位的离任报告,也可以参考其过往任职期间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保险机构拒绝、阻碍审计,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或者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检举人、证明人或者资料提供人。
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其它监管规定予以处罚。
外部审计机构发生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在行业内公布该审计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委托该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或者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未真实反映被审计对象问题的,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查明:
(一)要求审计机构进行说明;
(二)听取审计对象的陈述;
(三)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审计,审计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立案调查。
第十八条 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调查取证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违规行为较轻,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于处罚;
(三)配合监管机构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不追究责任或不认真组织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适用本办法。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办法,但涉及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有关规定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e#为了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 )的管理,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队伍,保证审核质量,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健康、有效,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外部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本规定实施的主管机关,负责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
审核员分为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持有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具有担任审核组组长的资格。
申请审核员资格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龄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
(四)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申请高级审核员资格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龄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
(三)具备审核员资格满三年,同时具有不少于六次的审核经历;
(四)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申请审核员或高级审核员资格者,应向主管机关提交《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表》。
完成审核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具备见习审核员资格。参加不少于一次外部审核后,经审核组考核称职,主管机关可为其签发审核员证书。
完成高级审核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主管机关可为其签发高级审核员证书。
审核员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应进行证书再有效。
满足以下条件,主管机关可为审核员证书进行再有效:
(一)五年内至少参加过三次相应的审核工作;
(二)考核结果称职;
(三)参加再有效培训,考试合格。
申请审核员证书再有效者应向主管机关提交审核员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证书再有效申请表》。
经审查,符合再有效条件者,主管机关给予再有效签注。
审核员职责
(一)遵守审核规定,自觉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信誉;
(二)有效地履行审核任务;
(三)向受审核单位及关人员阐明审核内容和方法;
(四)在确定的范围内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公正地进行审核;
(六)编制审核文件,按要求提交文件,并确保特定文件的保密性;
(七)服从审核组长指挥,与整个审核组协调地开展审核工作。
审核组长职责
审核组长主要负责领导审核的实施,合理安排审核过程,统筹协调与被审核单位的沟通,包括以下职责:
(一)组织审核组内部会议,批准审核计划;
(二)向被审核单位宣布审核纪律、审核计划和审核结果;
(三)向被审核单位和有关人员阐明要求;
(四)组织与被审核单位的沟通;
(五)监督审核组其他成员的审核工作,组织审核员考核;
(六)审批不符合项报告和建议项;
(七)主持编制审核报告。
审核组秘书职责
审核组秘书还具有以下特定职责:
(一)备齐审核工作文件;
(二)与被审核方就审核事务进行协调;
(三)根据审核组长安排,编制审核计划;
(四)主持首次会议、末次会议;
(五)编制建议项清单;
(六)整理审核资料。
每次审核结束,审核组全体成员均需经过考核。
审核组长组织对审核员进行考核,并填写《审核员工作登记和考核表》。
主管机关根据上报的审核文件、审核评价意见等对审核组长进行考核,并填写《审核员工作登记和考核表》。
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
审核员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取消其审核员资格:
(一)对无任何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派;
(二)考核结果不称职;
(三)审核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审核结论出现严重偏差;
(四)违反审核纪律或被审核单位举报有不正当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审核员违反审核纪律,给审核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管机关将责成审核员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主管机关建立审核员档案,对审核员培训、考试、考核及审核员证书签发、签注、注销、吊销等管理活动进行记载,以保证档案能真实反映审核员完整的审核资历和工作水平,并具可追溯性。
主管机关通过组织研讨、培训等方式,保持审核员的审核能力,提高审核员的审核水平。
审核员证书由审核机构统一印制。
内审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十四
兼职人员代表公司的社外对其公司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工作的目标是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现场招聘的人气,工作的目的有:发票、贴海报等工作!
一、兼职人员工作时间。
兼职人员每天早上08:30准时上班,下午17:30下班,中午休息一个半小时,兼职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矿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在前一天口头陈诉,或电话告知!如没有按照要求执行规定的,按照情节轻重和迟到早退次数处理!1、处罚规定:迟到或早退一次的(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给予警告一次,迟到或早退两次的(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一次!迟到或早退三次直接给予开除,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无故矿工者直接给予开除并扣除三天的工资!2、奖励规定:兼职人员每次外出发票必须要有回收率,按照每回收一张按照0.05元一张计数,多回收多计数,上不封顶!
二、兼职人员工资发放。
三、兼职人员工作考核。
1、入场卷发放。
兼职人员每天必须按照要求发出所以外出携带的票据,如有不实发放或丢掉,应按照每张票据的价钱给予处罚并赔偿于公司票据原有的价格,兼职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发放票据,如发现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发放,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开除并给予经济处罚(特殊情况待定)。
2、海报张贴。
兼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外出贴出携带的海报,在张贴的过程中,不得有不实或丢掉,如发现不实给予警告并处于经济处罚,如丢掉,直接给予开除并处于经济处罚,并且赔偿公司海报原价格(特殊情况待定)。
兼职人员外出发票或者张贴海报后,我们会抽排一员进行对其监控,在监控的过程中,如发现兼职人员有消极待工或者工作效率不高的人员,第一次我们应给予批评和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直接给予开除,并处于经济处罚!在张贴海报的过程中,如发现没有在规定的地点张贴出海报,按照每张5元的价钱给予处罚!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十五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崇明县、宝山区、浦东新区、奉贤区、金山区的沿海水域及其沿岸范围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及有关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但军用船舶、公务船舶以及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国际航行船舶等国家另有规定的船舶及有关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除外。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边防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管部门)
交通港口、农业、海洋、环保、水务、工商、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法联动)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与农业、海洋、环保、水务、海事、海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海上紧急事件,共同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
公安边防部门发现有违反渔业捕捞管理、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海上交通管理、海关监管规定以及损毁或者影响防汛设施安全等行为的,应当先行制止,并通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鼓励与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边防部门维护港口、码头、船舶的边防治安秩序。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出海证件管理
第七条(出海船舶边防证件)
依照国家有关船舶登记、检测等规定,已向海事、农业等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的本市船舶出海航行作业的,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未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外省市船舶进入本市沿海水域从事江海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本市公安边防部门申领。
前两款规定的船舶未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不得出海航行作业。
第八条(出海人员边防证件)
年满16周岁、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需要出海航行作业的,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未取得《出海船民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船员服务簿》等有效出海证件的人员,不得出海航行作业。
随渔业船舶出海休闲旅游的人员,应当由船舶负责人对其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在出海前报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备案,不再办理《出海船民证》。
第九条(申请)
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将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上公示。
第十条(审核)
公安边防部门自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相关证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三)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四)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
(五)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证件携带要求)
已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以及持有《出海船民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船员服务簿》等有效出海证件的人员出海航行作业时,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船舶负责人不得雇佣或者载运无有效出海证件的人员出海航行作业。
第十二条(证件有效期限)
《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临时出海作业人员《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注明,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年度审验)
公安边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进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无效。
第十四条(证件变更)
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或者持有《出海船民证》的随船人员发生变动的,船舶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证件注销)
船舶灭失或者报废、持有《出海船民证》的人员终止出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有关出海边防证件的注销手续。
持有《出海船民证》的人员死亡的,由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注销其《出海船民证》。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一)
禁止出借或者使用他人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第三章船舶、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治安责任与防范)
船舶负责人是船舶的治安责任人;出海船舶的治安管理实行船长负责制。
出海船舶应当按照船舶的吨位、马力、定员,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八条(船舶标识)
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写船名、船号,标明船籍港,并保持清晰完好。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标志不得擅自拆换、移动、遮盖、涂改、伪造。
第十九条(船舶边防签证)
船舶进出沿海水域的港口、码头,应当及时到港口、码头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二)
禁止船舶、人员从事下列活动:
(一)携带与航行作业无关的保密文件、资料出海;
(二)非法留用、处理海上漂浮的违禁物品;
(三)非法拦截或者靠登、故意冲撞、偷开他人船舶;
(四)擅自进入、停靠国家和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
(五)因渔事纠纷等原因,在海上扣留他人或者抢夺、破坏船舶以及船上其他物品;
(六)滋扰他人船舶海上正常生产作业;
(七)采用电击、爆炸、投放毒害性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作业;
(八)破坏、盗窃他人的养殖、捕捞设施和产品;
(九)强行收购、兜售、索要、交换渔获物或者其他物品;
(十)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
(十一)走私、贩毒、贩运枪-支-弹-药,组织、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报告制度)
船舶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进入、停靠国家和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返港后应当立即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并接受询问、检查。
第二十二条(船舶灭失报告)
船舶发生失踪、沉毁等情况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事件发生地或者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出海休闲旅游人员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的负责人未对随船出海休闲旅游的人员进行身份证件登记,并在出海前报公安边防部门备案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出海证件管理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出海船民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船舶及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编写船名、船号和标明船籍港,或者船名、船号、船籍港标志不清晰的;
(二)擅自拆换、移动、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标志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发生失踪、沉毁等情况,未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留用、处理海上漂浮的违禁物品的;
(二)故意冲撞他人船舶的;
(三)滋扰他人船舶海上正常生产作业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擅自进入、停靠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行政责任)
公安边防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出海边防证件申领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有关出海边防证件审批程序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各分局、研究所:
我局海洋调查船船员、调查作业人员的津贴制度,系一九八一年九月国家劳动总局以(81)劳总薪字128号文件批准建立的。实行这项制度对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稳定海洋事业队伍,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四年多来,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需对现行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为此,现将出海工作人员海上作业津贴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远洋调查任务,津贴分为三类:一类为船长,政委,大副,轮机长和正副指挥,正副考察队长,首席科学家,以及副研究员以上高级科技人员,每人每天人民币二元;二类为其他正式干部每人每天人民币一元八角;三类为工人和见习人员,每人每天人民币一元五角。另外停靠外国港口每人每天加发外汇一点五美元;不靠外国港口每人每天加发相当一美元的人民币,不发外币。
二、执行中近海调查任务,继续执行局(81)国海劳字599号通知规定的标准。为鼓励出海执行任务,各单位可在当年或上年增收节支提成的奖励基金中给每人每天加发一元。这一元属奖励性质,所以在每一航次中的发放要从严掌握,按以下几条原则:
1、对全船,如发生经济损失较大的责任事故或影响很坏的政治事故不发;
2、对部门,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本部门不发,船长、政委扣发一半;
3、对个人,发生责任事故的当事人不发,部门领导扣发一半,如还有不服从工作分配、打架斗殴、行窃等严重违犯组织纪律的不发。
三、近中海与远洋划分,见附图。在南北纬50°以远的极地洋区执行调查任务,海上作业津贴标准另行规定。
四、海上作业津贴计算办法:
按每个航次的测区所在位置,分别计算海上作业津贴:
测区在近中海,从离港口启航之日至返回港口之日;测区跨中近海和远洋,按实际所在海域的作业天数分别计算,往返航渡按近中海标准执行;测区在远洋,以第一近海锚地启航前往作业区之日至完成任务返回近海锚地之日,均以远洋标准执行。其余离开本船籍港的时间以中近海的标准执行。
测区跨远洋和南、北纬50°以远洋的极地洋区,按实际所在洋区的作业天数分别计算,往返航渡按远洋标准执行。
五、本暂行办法,自十二月一日起执行。由局劳动人事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海洋调查人员海上作业津贴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为什么要搞一个暂行办法?
海洋调查船船员和海洋调查作业人员的津贴制度,自一九八一年九月经国家劳动总局批准建立以来,情况有了较大变化,一个方面是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必然带来对津贴制度的影响,因为津贴是工资的补充形式,工资制度的改革,客观上也要津贴制度的相应变化;另一方面是我局组织了首次南极和南大洋考察,南极和南大洋考察的津贴比我局原规定的津贴标准略有提高,再加上国家对物价作了调整,我局原来的津贴标准是在当时的物价水平上制定的,而在调整后的物价面前显得偏低了。鉴于上述情况,局拟向国家申请调整津贴标准和制定新的津贴制度,但国家批准要有一个过程。为适应当前一些调查任务的急需,局决定依据现有的规定,搞一个海洋调查人员海上作业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局制定这个暂行办法,主要依据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薪(81)128号文件、贯彻执行这个文件的(81)国海劳字第599号文件和南极考察委员会国南(84)33号文件、财政部(84)财外字第610号文件,以及国家关于工资改革后奖金发放的有关规定。
三、暂行办法与局原有规定有哪些变化?
局(81)国海劳字第599号文件规定津贴分为在港、近中海和远洋三个部分,暂行办法未涉及到在港的津贴标准,近中海和远洋有以下几个变化:第一,远洋津贴,按海上责任大小和艰苦程度不同分成三等,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第二,执行远洋任务对靠外港和不靠外港的津贴分别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对近中海调查,在继续执行原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单位收入留成的奖励基金开支,给每人每天加发一元的奖励。总之,暂行规定的津贴标准比原有的标准有实际的提高。
四、关于外汇补助问题
因为首次执行南大洋和南极考察任务时,正值国家实行出国人员伙食费包干,节余归己的办法,而执行考察任务人员当时还是伙食供给,并未包干,国家考虑到这一情况同意每人每天增加0.5美元作为临时办法,并不是批准的一种制度。 而现在国家对出国人员已取消伙食包干,再继续保留增加的0.5美元就不可能了。今后到南极和南大洋执行任务,只要船只未进入南纬50°以南洋区,就要统一执行我局暂行规定的标准。
2、执行远洋任务不停靠外港为什么不发外汇,这样会不会大家都要停靠外港?
执行远洋任务是否停靠外港,是根据需要和可能来决定的,并报国家批准。不需要停靠外港能完成的远洋任务,我们不能向国家提出靠外港的申请,也相信广大船员和科技人员的觉悟,他们也不会为个人争得少量外汇而使国家增加外汇开支。由于不停靠外港,就无法向国家申请外汇额度,个人拿到的外汇也不能用。所以执行不靠外港的远洋任务就不发给个人外汇。
五、暂行办法执行到什么时候?
这个暂行办法下发以后,我们即向国家上报关于调整海上作业津贴的请示,在国家批准新标准前,局就按暂行办法执行。再不能像过去那样,执行一次远洋任务研究一次、改动一次海上津贴标准,甚至船到了海上还来电要求改动。暂行办法下发后,局领导要求,任何个人包括局领导自己和任何单位都不能自作主张,擅自变动,确有不合理的需要调整,必须经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远洋与近中海的界线如何划分?
这次远洋与近中海的界线,是在原规定离中国海岸线四百海里为远洋的基础上确定的,具体为:北起朝鲜半岛的孟骨群岛的竹岛、楸子岛至济州岛的牛岛至日本大隅列岛的草垣岛连线,再向冲绳岛伸延至宫古岛东角、巴坦岛西岸,继续向西南伸延至东经115°和北纬15°的交点,直至沿北纬15°线向西伸延的一条折线,此线距大陆以近为近中海,以远为远洋。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十六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十七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市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市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考试。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邮政发[20xx]43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邮政发[20xx]83号)、《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办发[20xx]87号)、《市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录用退役士兵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人[20xx]44号)予以废止。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十八
1.由商采中心联系各品牌厂家,每月20日制定次月厂家帮扶人员到店的人员明细表。对到店的人员名称、到店店名、在店时间进行统计,制订《月度厂家人员到店帮扶明细表》交由营运中心。运营中心根据商采提供的厂商帮扶名单,重新进行人员的合理调配,按照厂商安排40%运营中心安排60%的原则。具体帮扶时间由厂商安排,帮扶的指定门店由运营中心安排。厂家须服从安排(向莱州、莱阳、栖霞等新区域重点倾斜)
2.门店管理部核对确认帮扶明细后,制定《厂家人员到店帮扶签字表》。门店管理部在每月月底下发给门店次月的《月度厂家人员到店帮扶明细表》《厂家人员到店帮扶签字表》。
3.门店每月需按照到店帮扶明细落实厂家人员是否准时到位,如未准时到位、或延迟到位、中途长时间离开的情况,及时与门店管理部联系,并在帮扶签字表上记录到位时间。由门店管理部将情况第一时间汇总给商采部门进行解决。
4.月度结束后根据门店帮扶明细统计被帮扶门店销售增长情况,对有到店帮扶的门店销售或针对品牌品类无增长的,店长需阐述原因书写情况说明。
5.制定门店帮扶销售提升绩效考核制度,门店管理部对长期有厂家帮扶的门店进行考核,对无明显业绩增长的门店进行问责并减少厂商帮扶人员,合理调配资源。对无出现不到岗、迟到、早退的给予激励。
6.厂家业务到店必须持14天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如被职能部门检查到,所产生的所有处罚由厂家承担。
一、岗位职责:
2、协助店员做好厂家自身品牌商品的上架检查、商品退货、订货等日常营业工作;
3、保障商品销售,及时对端架、堆头和货架上的商品进行补货;
4、保证厂家自身品牌所销售的商品与价格签或pop对应无误;
5、保持区域内的卫生(包括货架、商品),保持通道的顺畅,及时清除空卡板、垃圾等;
8、在店检查自身品牌的商品质量以及生产日期,同时按照批次确保符合先进先出的原则;
(一)营业前
(3)检查促销、调价商品的标价签是否已更换,pop海报是否悬挂妥当;
(二)营业中
1、顾客服务
当顾客询问厂家商品位置时,应回答顾客商品的.准确位置;
对顾客提出的关于商品问题按照话术应给予正面、合适的解释,确保顾客的满意;
根据商品的特点,如实向顾客介绍商品的卖点,商品推荐介绍时,可以对自身品牌进行主推,严禁对其他品牌商品进行质量诋毁或拦截顾客购买其他竞品。
2、销售要求
在销售高峰期厂家帮扶人员定点促销,但是要避免相互的干扰;
3、商品管理
(三)营业后
整理货架商品,对空位、缺货的商品做好补充;
检查自身品牌商品调价标价签是否对位,促销商品与促销海报是否摆放正确;
整理销售区域的卫生;
做好商品及购物车、篮的还原工作;
离店前填写《厂家人员到店帮扶签字表》,需本人签字,门店员工、店长不得进行代签;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十九
二、冲突与管理绩效的关系
三、冲突的类型
(一)角色冲突
(二)权力冲突
(三)目标冲突
四、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目标差异
(二)权力冲突
(四)资源短缺
五、冲突的管理策略
(一)个人冲突控制策略,
1.分析冲突原因
2.充分了解冲突当事人
3.选择自己的立场
(二)组织冲突的管理策略
1.改变组织结构
2.重塑组织(企业)文化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二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第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确保守护、押运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各类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和金融护卫中心(以下简称:“保安押运公司”)。
第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依照本规定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保安押运公司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提供《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岗位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保安押运公司可以为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二十万元以上武装押款服务,或者提供武装押运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服务。
第四条 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注册资金在三百万元以上;
(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四十名以上;
(四)建立健全符合守护押运服务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其安全防范设施,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公务用枪管理的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具备前教规定条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安押运分公司或者押运分部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奋前教规定条件。
第五条 保安押运公司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组建,并实行独资或者控股经营,外资不得参与.经济发达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依照本规定设立保安押运公司。
第六条 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报告;
(二)组建方案;
(三)公司章程;
(四)开展守护.押运服务的范围;
(五)队伍、枪支(弹药)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七)资金、场地、车辆、设施和守护、押运人员筹、情况;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到设立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派人实地考察.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批准。批准文件应当注明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要求,在批准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前指导申请单位开展筹备工作。
第八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务规定的服务范围,开展武装守护押运工作。
严禁超范围开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第九条 保安押运公司的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病史;
(四)没有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和刑事处罚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用护运车辆驾驶人员,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b证以上驾驶执照并从事三年以上驾驶工作。
保安押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除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熟悉有关保安经营管理业务。
第十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守护、押运人员进行相应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保安押运公司对聘用的守护、押运人员实行电子档案管理,报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备案。
守护押运人员正常辞去保安押运公司工作的,其档案应当自其离开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非正常离开的,其档案应当自其离开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向注册地公安机关申报枪支(弹药)购置计划,建立健全枪支申领、使用管理制度。
守护、押运人员遇到袭击、抢劫等危害守护,押运物品和人员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时,可以依据《专职守护扦逗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使用枪支。
第十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用护运车辆.每辆专用护运车应当配备包括驾驶员在内的三名以上押运人员、无线通信报警装置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推广使用遥控熄火装置。
专用运钞车应当使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统一颜色、外观标识、号牌。
严禁使用普通车辆执行运钞任务,或者使用专用运钞车从事本规定范围以外的事务。
第十四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制定《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运钞车驾驶员行车规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守护、押运操作规程,制定专用护运车辆出发时间、行车路线和交接地点编配制度,规范守护。押运工作。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定期开展防范各种突发事件的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第十五条 守护、押运人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应当依法佩带枪支,身着守护、押运人员制式保安服,穿戴防弹衣、钢盔和明显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押运人员应当严守出发时间、行车路线、交接地点及车内护运物品秘密,未经所属公司批准,不得改变行车路线。
严禁专用护运车辆搭载非配备人员,严禁押运人员途中下车与其他人交谈或者处理与押运任务无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七条 守护人员执行金库守护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金库守护相关规定,并保守库房的地点、结构、防范报警设施情况等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 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遇有公安机关设卡盘查或者交通管制时,应当接受检查.双方验明身份后,仍需对车辆进行检查的,押运人员应当立申报告所属公司,接受检查或者经批准改变行车路线。
遇专用护运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即刻修复、处理或者遇到袭击时,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司和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物品安全。
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押款超过一千万元的,或者押运国家重要文物的,应当增加护卫车,或者事先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押运距离在市区外五十公里以上且押运款超过五百万元的,应当酌情增加护卫车。
第二十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对服务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严禁押运违禁物品。
明知服务项目是违法的,不得为其提供守护、押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到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地、市、(州、盟)经营的,到经营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县{市、旗}经营的,到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
保安押运公司跨地区经营的,枪支(弹药)购置和证件管理由注册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由经营地公安机关兔责。保安押运公司在经营地违反本规定的,经营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报注册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守护、押运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见义勇为、因公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及时落实医疗、抚恤措施。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保险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中请破产,或者被依法合并、分立、转让的,应当提前报告经营地地、市圾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履行相关手续.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枪支管理规定,及时收回枪支(弹药),或者批准移交其他依法成立的保安押运公司。
严禁擅自停止保安押运或者擅自移交枪支(弹药)。
第二十四条 保安押运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经营地地、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撤销,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保安押运公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予审批或者拖延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押运公司执行本规定等情况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严禁使用普通车辆执行运钞任务,或者使用专用运钞车从事本规定范围以外的事务。
第十四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制定《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运钞车驾驶员行车规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守护、押运操作规程,制定专用护运车辆出发时间、行车路线和交接地点编配制度,规范守护。押运工作。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定期开展防范各种突发事件的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第十五条 守护、押运人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应当依法佩带枪支,身着守护、押运人员制式保安服,穿戴防弹衣、钢盔和明显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押运人员应当严守出发时间、行车路线、交接地点及车内护运物品秘密,未经所属公司批准,不得改变行车路线。
严禁专用护运车辆搭载非配备人员,严禁押运人员途中下车与其他人交谈或者处理与押运任务无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七条 守护人员执行金库守护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金库守护相关规定,并保守库房的地点、结构、防范报警设施情况等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 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遇有公安机关设卡盘查或者交通管制时,应当接受检查.双方验明身份后,仍需对车辆进行检查的,押运人员应当立申报告所属公司,接受检查或者经批准改变行车路线。
遇专用护运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即刻修复、处理或者遇到袭击时,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司和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物品安全。
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押款超过一千万元的,或者押运国家重要文物的,应当增加护卫车,或者事先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押运距离在市区外五十公里以上且押运款超过五百万元的,应当酌情增加护卫车。
第二十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对服务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严禁押运违禁物品。
明知服务项目是违法的,不得为其提供守护、押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到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地、市、(州、盟)经营的,到经营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县{市、旗}经营的,到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
保安押运公司跨地区经营的,枪支(弹药)购置和证件管理由注册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由经营地公安机关兔责。保安押运公司在经营地违反本规定的,经营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报注册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守护、押运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见义勇为、因公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及时落实医疗、抚恤措施。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保险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中请破产,或者被依法合并、分立、转让的,应当提前报告经营地地、市圾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履行相关手续.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枪支管理规定,及时收回枪支(弹药),或者批准移交其他依法成立的保安押运公司。
严禁擅自停止保安押运或者擅自移交枪支(弹药)。
第二十四条 保安押运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经营地地、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撤销,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保安押运公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予审批或者拖延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押运公司执行本规定等情况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篇二十一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
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等,由协会制订,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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