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深圳劳动合同法规定(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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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深圳劳动合同法规定(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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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双方约定权益和义务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编写合同时应当注重合同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深圳劳动合同法规定篇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

安全

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他

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深圳劳动合同法规定篇二

职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权力、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2.合同有效期限为 ______年,至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止。

3.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

4.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_______岗位或部门)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每周乙

方至少不间断休息24小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______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四、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______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_____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____________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____________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______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及更______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职工守则》等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_____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______年龄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_____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深圳劳动合同法规定篇三

深圳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网》是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共同创办的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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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公益劳动合同法研究和服务网站。 《劳动合同法网》的主要功能是便捷、精准公益免费为企业、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中低收入者提供劳动合同法规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等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并详尽对劳动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内容如工资福利、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女工保护、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及劳动监察等做了专题介绍。《深圳劳动合同法网》针对企业、劳动者在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过程出现的问题,长期提供各种企业劳动人力资源和劳动征信管理实务课程。同时对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帮助企业、劳动者尽快找到周围的国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法院以寻求法律帮助。《深圳劳动合同法网》列明了企业和劳动者在适用劳动合同法时常见的法律难题,寻求法律援助的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中低收入者通过查阅本网站,就可以知道在遇到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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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具有丰富的法律办案经验和职业培训经验。曾先后担任一百多家企业的劳动人事法律顾问或公司信用顾问,是国内开创企业员工征信管理的先行者,承办过

五百

多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案件,多次独立或协助企业处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及企业员工征信管理,是位既精通劳动人事法律和公司法律又熟悉企业劳动管理和信用管理实务,是一位经验丰富的企业劳动人事法律和公司信用管理方面的复合型专家律师。业务专长和研究方向:企业劳动法管理、企业合同管理、企业信用管理等公司法律事务等。朱运德律师现长期专职在深圳从事律师工作,因业绩显著,朱运德律师在企业界和律师界有很高的声誉。先后有《深圳法制报》、《羊城晚报》、《每日经济新闻》、《凤凰周刊》、《深圳晚报》及韩国最大的广播电视台kbs,新加坡《星岛日报》、《湖南攸县电视台》、《深圳电视台》等等多家国内外媒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特约评论员。 《 深圳劳动合同法网》总部在深圳,位于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中环商务大厦42楼,地处深圳市政治、文化、金融cbd商务中心区,服务辐射全国各地。主要由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共同维护。《深圳劳动合同法网》欢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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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深圳劳动合同法规定篇四

如果某公司发生欠薪事件,需要多久才能解决?在现行体制下,当事人必须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仅走完仲裁过程就需要60天,还不算法院的审判时间,深圳市新劳动合同法。这样的程序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是非常不利的。在昨天(27日)召开的全国劳动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座谈会上,深圳有关部门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议,将深圳列为劳动仲裁体制改革试点城市,试行二裁终局,建议对劳动仲裁复议裁定付予法律效力,不再需要法院审判。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王东进副部长在会上表示,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结构、就业方式的变化,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劳动关系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全国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很快。2003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达22.6万件,比上年增长22.8%,是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时的40倍,而且通过调解解决的7.8万件劳动争议案还未计算在内。今年上半年,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又达13.5万件,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速度。而深圳市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占到了全国的1/10,可以说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王东进还表示,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与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的要求还很不适应。如劳动争议处理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员数量严重不足,专业化、职业化程度较低,而且很不稳定,案多人少的问题非常突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还存在体制与机制不够健全,仲裁受案范围较窄、仲裁的诉讼化倾向严重等问题,合同范本《深圳市新劳动合同法》(http://)。

劳动仲裁实体化深圳先行一步。

王东进表示,全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其办事机构就一直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合二为一,是非实体性机构,没有专门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但是,2001年底,深圳市率先在全国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院。应该说在这方面,深圳开创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先河。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使得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工作面貌焕然一新,提升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形象和地位。

仲裁要走专业化、实体化的路子,深圳的做法代表一个方向。深圳在这方面探索的思路比较正确,看得比较远,适应了当前我们劳动关系变化的特点。王东进总结说。

深圳请战二裁终局。

在劳动争议现行的一裁二审审判体制下,当事人必须首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前期仅走完整个仲裁程序就要60天,且不算法院的审判时间。而且,劳动官司不同于民事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大多属于弱势群体,一旦和用人单位对簿公堂,必然会丢掉工作,失去经济来源,劳动仲裁如果成了马拉松,当事人最后就算打赢了官司,也拖垮了生活。而深圳乃至全国的实际情况是,打劳动官司的时间普遍超过了民事诉讼,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而二裁终局则是深圳力图摆脱困局的方向。所谓二裁终局,就是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欠薪等绝大部分事实清楚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先向辖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对仲裁委员会一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其所作出的复议裁定即为终局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不需再经法院。

除了缩短时间、提高效能、减少成本,实行二裁终局的另一大好处就是可以突破市区劳动仲裁机构各自为政,互不相干的割据现状,便于法律的统一执行,同时建立劳动仲裁的内部监督机制。

编辑。

深圳劳动合同法规定篇五

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2019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深圳劳动合同法规定篇六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                            姓名

住所                            性别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

(主要负责人)                  号码

联系人                           户籍地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

(二)试用期为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乙方的工作地点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乙方的工资。

1、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元;试用期内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元。

2、双方约定以

确定乙方工资。

(三)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劳动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乙方要求甲方缴纳,超过一个月仍未缴纳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经济补偿

(甲方乙方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甲方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其它

(一)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劳动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深圳劳动合同法规定篇七

甲方:_研究院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勇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性别:

甲方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

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自日起至止。

第二条工作岗位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职务)为。

二、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乙方应按时、保质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务。

深圳劳动合同法规定篇八

一、劳动合同法辞职的规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读者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深圳劳动合同法规定篇九

订立合同双方:

招聘方:_____(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行政)简称甲方

受聘方:_____(合同制职工)简称乙方;

甲方招聘合同制职工,按有关规定,已报请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合同的有关情况;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劳动手册。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或___个月),从________年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没有一定期限的合同或以完成一项工作的时间为期限的合同,应注明“本合同无一定期限”或“本合同以某一工作完成为届满期限。)

第二条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___个月(或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试用期限的长短,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无规定的,由招聘方根据受聘方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水平确定。)

第三条职务(或工种)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_________职务(或从事某工种的工作)。

第四条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六天,星期日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工作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为____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评定,根据所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时间为合同期限的,亦可按工作量确定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按计件付酬。)

(二)乙方享受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待遇,与同工种固定职工相同。

第六条生活福利待遇

(一)补贴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费补贴、粮食补贴、取暖费补贴等与固定职工相同。

(二)假日待遇:乙方享受节日假、婚假、产假、丧假与固定职工相同。工作满一年以上需要探亲的,可享受____天(不包括路途中的时间)的探亲待遇,工资照发,路费报销。

(三)特保儿费:乙方享受特保儿费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七条劳动保护

(乙方的劳动保护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乙方患病、伤残、生育等待遇以及养老保险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要求

(一)乙方在政治上享有同固定职工一样的权利,如参加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参加党、团组织和工会的权利等。

(二)订立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乙方,在担任领导职务以后,如职务是有任期的,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领导任期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期限视为领导职务的任期;如果职务是没有任期的,可以视为改订没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教育与培训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根据工作和生产的需要进行业务、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变更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劳动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修改;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单位内工种之间,机构之间);

3、发生不超过一个月时间的短期停工;

4、甲方依法重新任命、调动、调换订立没有一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的工作;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国家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双方议定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除劳动合同,除因乙方违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单位管理章程的规定被开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甲方应按规定发给辞退补助费和支付路费。

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甲方应按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告有关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辞退乙方,除应发给辞退补助费和路费外,应偿付给乙方违约金______元。

(二)甲方违反劳动安全和劳保规定,以致发生事故,损害乙方利益的,应补偿乙方的损失。

(三)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职业技术培训费,并偿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元。

(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处理固定职工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单位主管机关或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报主管机关,劳动合同管理机关(本合同如经公证,则应交公证处留存一份)……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深圳劳动合同法规定篇十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______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岗位,从事____________工作,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下列第______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_____(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五)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六)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下列第______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于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二)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三)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四)乙方正常提供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五)乙方在医疗期的病假工资由甲方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二)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三)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续订的;

2、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三)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深圳劳动合同法规定篇十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aaaa,欢迎参考阅读。

一、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本单位的

规章制度

、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情况。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将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状况、学历和职业技能等证件。

第八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单位自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中、外文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内容为准。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培训、福利待遇等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劳动合同订立时,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签字、盖章。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在签订之日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

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鉴证。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国家、省、市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确认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待遇。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劳动者补签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从续订之日起,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续订劳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订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从续订之日起,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续订的;

(二)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1日24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三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1至6级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役期内的;

(五)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按照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和有关待遇。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直接送达给劳动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信日期为送达日期。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通过市地级以上新闻媒介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者转为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和档案关系移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失业后,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当事人未订立或未续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属于本条(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其中,患重病(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上,下同)和绝症(癌症等危及生命难以治愈的重大疾病,下同)应分别发给不低于9个月和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和合同期同时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其中,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分别发给不低于9个月和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与三十三条相同。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可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一)因单位分立、兼并(合并)、合资、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或成建制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原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经上级组织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指令性调动的职工,其调动前单位的工作时间与调动后本企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三)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和城镇知识青年下乡插队的年限,计算为首次接收安置单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

(四)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为劳动合同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后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终止,非国有性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国有企业20xx年10月6日前(国发〖1986〗77号废止前)录用的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办理退休的除外),用人单位应按照文件废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月计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xx年10月6日后,国有企业录用的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由主管部门(或原用人单位)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补发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及其他费用,或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明和其他证件的,责令其限期返还,并按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钱、物金额的60%、扣押证明每件1000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未提前通知的,应按劳动者上月应发工资加发1个月工资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对原用人单位承担不低于经济损失总额70%的连带赔偿责任。

损失包括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劳动者培训后工作满5年以上的不再赔偿,不满5年的按用人单位实际出资的培训费金额,和劳动者培训后每工作一年减不少于20%的比例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期限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不少于3至24个月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20xx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20xx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为6个月;5年以上不满20xx年的为9个月;20xx年以上不满20xx年的为12个月;20xx年以上不满20xx年的为18个月;20xx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休息,间断性休息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按上述规定医疗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分别按6个月、12个月、15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对患有重病和绝症的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应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不得少于24个月。

(五)劳动者在医疗期间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由用人单位发给,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的《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深圳劳动合同法规定篇十二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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