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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篇一
被申请人:_____
请求事项:_____
请求法院依法批准申请人撤回因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撤诉理由:
申请人与__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
收到贵院的'通知后,经过贵院同志和其家属的教育,主动向申请人认错,请求申请人给予改过的机会。申请人经过慎重考虑,为了家庭的完整、孩子的成长,决定给予――――改过从新的机会。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撤回起诉,请批准。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篇二
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个人):
被申请人(企业法人):
申请内容:判决或者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依据:一审二审的`判决或裁定书及其编号。
申请事实与理由:简述判决的内容,现在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特得出申请。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篇四
再审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
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由:
一、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再审诉讼请求:
3、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20xx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xx年以后是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证据证实,因此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原审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证人王昌(班长),孔凡林(同事)证实申请人20xx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总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同一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从20xx年4月起与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能说明申请人也和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负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予举证,法院则应采信申请人的主张。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鄂劳力[1999]190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xx]8号)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原审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xx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不能认定20xx年以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生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属于运用法律错误
《劳动法》第82条虽然规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根据以上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如同国家税收,是具有强制性的,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不应受时效的限制;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xx年以后不在其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xx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那么被申请人就应当为申请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原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恳切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代书人:杨xx
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篇五
申请再审人:肖,xx省xx县xx镇xx街x组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二审被告):xx市烟草公司
申请事由:申请再审人肖与xx市烟草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昭中民二终字438号附1号判决,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请求:请求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昭中民二终字438号附1号判决第二项:“上诉人肖认为原审认定其与xx县烟草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失实的理由无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请求依法依事实认定xx县烟草公司x年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是经济性裁减人员。
具体事实和理由:
判决采信《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做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根据这一规定申诉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申请书》的证明力远远低于烟草公司做出的《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同通知书》。
二、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按照这一规定,就x年xx县烟草公司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一案,是因xx县烟草公司出台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规定在先,并只设68个岗位及在规定时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远远高于规定时间过后的非正常情况之下(被告一审提交的证据5),申诉人所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显然不是申诉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三、申诉人领取经济补偿之后,烟草公司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情况单方面做出了《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做了最终而真实的认定,就是: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依照劳动法二十七条解除的。(见一审证据: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证明书)
四、《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签定的协议,也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依照«劳动法»二十四条,只是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进行了要约,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是按照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此证据只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
六、《xx省失业人员失业证》(附件):失业原因一项上明确写到因企业减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劳动就业服务局也进行了认定,哪可是由烟草公司和xx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共同做出的啊!!!
总之:x年申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情况就是,盐烟公司为实现把大部份职工推向社会的目的开动员大会出台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写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偿出据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向xx县就业局申请失业证。
综上所述,虽然()昭中民二终字438号判决在第二项判决做出说明,xx县烟草公司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经过要约、承诺等一系列行为后,最终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要约、承诺也只是对经济补偿的要约和承诺,并没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进行要约和承诺。何况二审被告在x年4月30日,就是烟草公司已经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对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证明:就是依据«劳动法» 27的规定进行解除的,(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证)。这才是xx县烟草公司真实意思的表达,也就是说:x年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是依照《劳动法》二十七条。而不是终审判决所认定的依照«劳动法»二十四条。
因此,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案,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九月二十六 日
附件:()昭中民二终字第438号附1号
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个人):
被申请人(企业法人):
申请内容:判决或者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依据:一审二审的判决或裁定书及其编号。
申请事实与理由:简述判决的`内容,现在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特得出申请。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篇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案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据悉,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本案被告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的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关系。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必须回避,现申请_______________回避。
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或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
被申请人:同上。
请求事项:请求撤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申请仲裁某某纠纷一案,贵委已立案受理,因申请人已和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特申请撤诉,望批准。
某某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篇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准许_________撤回对__________建设____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与__________建设工程建设____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现申请撤回起诉。望准许。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个人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邮编)
(单位写清楚: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职务、住所地、电话、邮编)
被申请人(个人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邮编)
(单位写清楚: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职务、住所地、电话、邮编)
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及生效情况:
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举证:
申请人要求查扣被执行人的上述有关财产,若查扣错误,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致
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篇十一
住所: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女,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______区___街_________室,身份证号:_________。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案号为(20______)______民二初字第______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贵院于20______年7月10日受理,被申请人庄严于20______年1月14日提起反诉,贵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后于20______年6月14日审理终结,案号(20______)______民二初字第______号。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因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决定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申请日期: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篇十二
[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内容提要]: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并不完全等同于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再审程序的前置程序,它能够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和进行;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有生效裁判。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完整的再审程序,现有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本文试通过简要介绍美德两国的再审制度,比较分析我国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和在实践中出现的弊端,以期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再审制度有所裨益。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仍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的程序。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设立审判监督制度的目的是“纠错”,即为解决生效裁判存在的错误,以确保案件实体公正而设立的最后一道审判工序。但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受前苏联影响颇深,职权主义色彩非常浓厚。实践中的表现就是程序的启动权是一种由法定组织(法院、检察院)和公职人员(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行使的国家权力,而非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即它是一种公权力,而非私权利(诉权)。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和目标就是建立再审之诉模式,“将当事人提请再审的方式确立为再审之诉”。再审之诉模式放弃或弱化职权主义的再审司法理念,主张取消或者说大大限制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的再审,限制检察院启动的再审,而将现行三大主体的再审发动转变为主要由当事人再审申请之诉发动。如何建立再审之诉模式呢?本文力图从比较学、法理学和司法实践等角度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改革和完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有所裨益。
一、有关国家民事再审制度的制度和理念
为了保障司法在正确性基础上获得充分的正当性,各国在主体结构中都设置了“消防通道”和“紧急出口”,以便对无法避免的司法错误进行事后补救,然而这些非常救济渠道在设置技术上遵循了共同原理,即以条件严苛、界限明确的法律适用规范,将非常救济控制在“极端例外”的范围之内,使之真正成为备而不用的消防设施,而不至于影响主体结构。当正确性目标与终局性目标发生冲突而妨碍审级制度的基本功能时,宁可牺牲个案的正确性,也要确保全局的终局性。基于这一原因,现代西方国家的“再审程序”无论撤消的是哪一个级别的判决,对于审级制度和整个审级结构都不产生任何影响。
(一)美国的民事再审制度
在美国各级诉讼中都有纠正司法错误的程序和相应规则,这里主要介绍“要求重新审判的动议”。败诉方在正式上诉前用于对抗法院判决的最后途径是《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9条规定的`要求重新审判的动议,法院可以自行或自主地命令重新审判。规则第59条规定,可以基于两项理由获得重新审判。一是在作出裁决的程序中存在错误,这种错误可以是错误的采纳了一个不可采的证据,或不适当的陪审团指示。二是尽管程序是正确的,但是裁决却与“证据的优势分量相反”。
[1][2][3]
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篇十三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障法院裁决的公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依法纠正错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法官的业务素质等,都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通过认真总结多年来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经验,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中确实也存在一些缺陷。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种指导思想的积极意义在于,它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了个案的公正,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处理,每一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纠正。这无疑是正确的,也是非常理想的。但是任何事情都要把握一个度,“有错必纠”强调过分了也会有副作用。首先,要明确什么是错案,错案的范围如何确定,错到什么程度就得必纠,这需要有一个明确、具体、合理的标准。其次,司法程序是解决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确定,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特征之一是具有稳定性、终局性,不可任意变动。只有这样,才能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稳定的基础上,使社会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安全感,使社会关系处于一种平衡状态,社会的发展也才有序。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对再审作如下必要的限制:
第一,一审判决以后,当事人未行使上诉权的不得申请再审。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设立二审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充分、合理的保护,这实质上就是一种监督审。一审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自然应当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如果当事人未上诉,说明其服判或行使了处分权,放弃要求上级法院改判的权利。所以一审判决生效后,若当事人又以原判决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则不符合处分原则的要求,是对其权利的滥用,也是对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损害,故此种情况不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终审后发现新证据的不能申请再审。如前所述,举证应有时效制度,否则既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也不利于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终审后发现新证据不应作为提起再审的理由。
第三,已经经过再审程序的不得申请再审,即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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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篇十四
内容提要:201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使《证券法》给定的部分股东民事权利有得以维护的基础,但股民的权利仍然未得到实质性的司法保障,有鉴于此,笔者从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建立之必然性(即意义)、具体禁止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和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实现机制几方面展开论述建立与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关键词:证券民事赔偿制度《1-9规定》《证券法》集团诉讼
一、引言
前一段时间,郑百文虚假重组案,中科创业、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银广夏虚构利润案等若干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案件相继被揭露,人们在震惊之余,强烈呼吁人民法院介入此类案件的民事审判,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数千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1]201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有名的《关于受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当时市场参与者与法律界以为这一下可以启动证券民事诉讼运作了、终于可以追究那些欺诈股民的行为人之责任了。于是,对红光实业、大庆联谊、渤海集团、嘉宝实业、st九州的诉讼陆续送到相关法院。到年中,有些案件也开始庭审,但庭审之后除少数以和解或其他方式结案之外,其他的案件则迟迟不能作判决,原因是在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上(即谁有胜诉权)、损害计算方法、诉讼方式(单独诉讼、共同诉讼、还是集团诉讼)等发面还存在许多疑问。
有鉴于上述问题,笔者拟从制度建立之必然性(即意义)、具体禁止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和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实现机制这几方面展开论述建立与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建立之必然性
综关《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4]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1][2][3][4]
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篇十五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诉讼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它是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既不依附于,也不从属于普通程序或其他的诉讼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改革动因
(一)凸显简易程序特征的需要。我国民诉法对简易程序虽作了专章规定,从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审判组织、审限均作了比普通程序简化的规定,这些简便、灵活、快捷的要求,在过滤大量无争议或争议不大民事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办案均起到积极作用。但整章中只有5个条文,简易程序本身的特征不明显,在配套制度上与普通程序没有严格、明确的界限。如诉讼费收取标准,归档卷宗材料要求,审级救济机制,裁判文书制作方面完全相同,使得简易程序的优势没有凸显,不被重视和看好,最终导致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未能充分实现。
(二)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需要。随着依法治国方略提出,法治建设被日益提上重要议程。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必然要求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诉讼效率,要求提供便利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要求一种更加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诉讼程序。尤其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后,民事活动频繁,民事案件剧增,如果不能以灵活、快捷,节省的程序解决大多数简单民事案件,一方面,必然导致诉讼拖延,造成大量积案;另一方面,要实现对复杂民事案件的慎重裁判也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来,司法公正,法律权威都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改革简易程序本身也是符合市场经济对诉讼程序的.需求,同时更是与国际上对诉讼效益和效率追求接轨的需要。
(三)规范审判方式的需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后,关于司法制度的改革论著不断涌现。减轻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的讼累,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节奏已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研究重点。2月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海淀区法院还共同主办了中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讨会。为缓解诉讼案件猛增与审判人员不足的矛盾(而根据最高法院的改革构想,法官人数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还不可能实现快速增长),各地法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广东省高级法院还专门制发了《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虽然学术界和实务界观点鲜明精辟,呈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景观,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和执法标准,各地法院各出奇招,各自为政,造成全国范围内适用法律的不统一,直接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为改变这一混乱局面,最高法院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作为今年重点研究课题,并将择期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因此,在这个时期,深入探讨简易程序改革和完善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简易程序的价值及功能
对一项诉讼制度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首先必须认清其在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须理清其本身具有的价值和功能。具体来说,民事简易程序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贯彻“两便”原则。两便原则包括便利人民群众参加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两个方面。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利用诉讼制度,请求法院审判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对诉讼制度进行创建和改革之前,首先必须考虑到,是否有利于真正实现司法救济的权利。而简易程序的改革,正是基于这一前提,使得司法救济途径从繁杂、冗长的诉讼程序走出来,让更多的公民可以接近司法资源,获取国家司法资源的帮助,从而保障公民参加诉讼的权利,保障法院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诉讼经济原则是每一项诉讼机制必须包含的原则和价值。以诉讼经济的原则要求,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要充分地体现诉讼周期的缩短,诉讼程序的简化,审级层次的减少,以及相应诉讼费用和成本的降低。简易程序正是通过上述途径,使得原本稀缺的诉讼资源能够发挥出最大潜能,最大程度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
(三)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扩大简易程序适
[1][2][3]
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篇十六
论文提要:审判监督制度作为特别的司法救济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民对现代司法理念的追求,以往的审判监督制度越来越显得不堪重负,难以适应,各种弊端日渐显露。为了进一步深化审判监督制度,本篇论文从审判监督的特征、误区以及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等方面,作了一点探讨。审判监督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只是纠正生效和裁判错误的法律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案件的必经审级。它是审判工作中一项重要的补救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既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已不能适应当前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司法若不能高效、公正、权威地解决纠纷,将会损害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声誉。因此,从根本上改革和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势在必行。
一、审判监督的特征
根据我国目前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之诉均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之中,一方面说明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也是一种监督,但不同于其他几种主体的监督权,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内涵是相同的。
审判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事后性。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而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和检察院依职权提起抗诉则不受时间限制,只要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或者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由,随时都可以提起抗诉。但前提是再审的客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法定性。一是指提起再审的事由是法定的,不存在酌定的事由。凡不符合诉讼法的.几种情形,均不得提起再审,这是法院的裁判具有终局性和既判力所决定的。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法院的法官,均不能另立标准。在是否应提起再审的问题上不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而必须依据法定事由。二是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主体是法定的,包括各级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各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上级检察院,除此以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党委、人大如对某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法院裁判不当的,可通过一定方式,监督上述法定主体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定事由的,才能由上述法定主体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监督含义,体现了诉讼民主,但它仅仅是一种诉讼权利,根据现行的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申诉还不属申请再审之诉,不能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是否应提起再审还须经上述法定主体审查。
权力性。审判监督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一种权力。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主监督,也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因为这些监督不会必然引起法律后果。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启动再审程序。其目的是通过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以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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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篇十七
申请人:,男,x年5月17日出生,住所:xx镇号。
被申请人:张,男,x年2月28日出生,xx市*村号。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xx市人民法院()武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判决认定“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完全错误的。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由此可见,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是主井以40万元的价格将其井下资源出卖给其他三个矿井。主井从中牟利40万元而未付出任何财产代价,只是将国家的矿产资源卖出牟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该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绝对属于无效合同。该判决认定“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完全错误的。
二、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该判决书将本案定为无名合同纠纷,既是合同纠纷,就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合同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来说,既是特别法又是新法,处理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判决没有正确适用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本案,而是依据不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县级政府部门文件“xx市地质矿产局联合办矿程序试行办法”认定合同的效力。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三、被申请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
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协议书是xx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与xx市顺义庄铁矿等各矿之间签订的合同,被申请人张是xx市顺义庄铁矿的代表人。申请人是xx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的代表人。原、被告个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是代表各自的铁矿签订协议。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各自所代表的铁矿承担。
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是“其他四矿井以每井口10万元支付主井”,而不是张**个人支付张**个人10万元。
xx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是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该案应当以原、被告各自所代表的铁矿企业为原、被告进行诉讼,本案原、被告均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市人民检察院
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
x年六月九日
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篇十八
各位代表:
你们好!
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头戏,老百姓所讲的“打官司”主要是指民事诉讼。因为民事审判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既要依法审理,按法办事,又要使人民群众得到满意的结果,矛盾较大,直接影响整个法院的工作和法院在外界的形象。我们阜宁县人民法院在县委领导、县人大的监督下,在上级法院的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促进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人们和睦相处、社会井然有序,积极探索,坚持司法为民,推进审判改革,民事审判工作取得显著进步。
一、落实各项措施,强化民事审判工作
去年,法院积极筹措资金,建成苏北一流的城北人民法庭,并对其它四个法庭进行了重新装修,使整个人民法庭的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硬件环境。根据方便审理、方便诉讼原则,今年五月还新设立了羊寨人民法庭,各庭还在有关镇设立巡回办案点。针对民事审判面广量大,政策法律性强的特点,法院将年轻的`审书人员安排到人民法庭工作,配备工作能力较强的庭长到基层。切实加强民事审判队伍的教育培训,积极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学历教育,目前95%的民事审判人员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法院还通过开展竞赛等活动,认真搞好民事审判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
二、认真贯彻民事政策和法律,确保审判活动制度化、规范化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阜宁县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全体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民事法律和政策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熟练地掌握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的司法解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今年上半年,法院在全县范围内聘请了二十名人民陪审员,经人大任命,省高院和市中院培训,目前已全部上岗,和审判人员一样成为审判组织重要成员。坚持规范庭审活动和司法程序,正确地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坚持巡回审判制度,选择了一些赡养、侵权、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深入到农村、居委会就地开庭,取得了审判活动的最佳社会效果。
三、狠抓审判质效管理,全面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水平
审判质量和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望和要求。阜宁县法院始终把质量和效率放在突出位置,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全面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水平。
加强教育,增强审判质量、效率意识。抓好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保证程序公正。坚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定案,防止因个人的偏见而导致实体裁判的不公。强化审判管理,把法官审判业绩同个人利益直接挂钩。
四、充分发挥审判优势,大力强化司法调解功能
我们党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又一重要职能是“调”――即调解。调解工作至关重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基层法院或法官在新形式势下的基本要求。阜宁县法院民事庭强化诉讼调解,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他们一方面认真审理好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凡是经基层民调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当事人的意志,又不明火执仗公平的,都予以支持,确认其效力,判令当事人按约履行。另一方面他们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诉讼保全环节上加大调解力度,使一大批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的方法加以解决。近两年,阜宁县法院民事案件的调撤率始终维持在50%左右,施庄法庭和益林法庭的调撤率更已达60%以上,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五、强化服务意识,确保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民事审判工作具有直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的功能。在实际工作中,阜宁县法院一方面强调司法公正,坚持贪污办事,另一方面在确定具体案件裁判结果时,尽量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公众的认知程度和可能带来的正反影响。
六、增强自学接受人大监督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阜宁县法院注意摆正被监督者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位置。除每年一次的人大会议上,向全体人大代表汇报人民法院的各项具体工作外,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听取人大领导,特别是内司委领导和人大代表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并注意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其要求抓好落实。他们全力配合人大个案监督,经常向人大领导和内司委的领导汇报具体案件,尽最大可能的做好个案的审判工作,尽量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经过调查研究,我认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民事审判工作受到当事人信访压力和媒体的影响,公正司法受到挑战。
2、解工作由于律师的参与和基层调解组织的不健全,调撤率提升的空间已越来越小。
3、新类型的案件如农业承包合同中的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的难度。
4、别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不够规范。
5、力量不足,民事审判队伍的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针对以上几种存在情况,我建议:
1.改善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法院要加强独立审判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开审判制度;今后如有媒体对民事审判施加压力,可与宣传部门联系,及时制止和纠正。
2、把法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法官必须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政治素质、高度的责任感,同时还必须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驾驭庭审能力,这就要求法官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法学理论知识和明确法律理念,增强内心确信;培养出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使审判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公道审判。
3、加大对审判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办案所必须的经费。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法院的投资,最大限度地满足法院办案经费问题。
4、突出“调”字,依法调解各种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环境。民事调解工作应从情、理、法方面为争议双方寻求沟通的结合点,引导当事人自愿调解,达到最佳效果,把诉讼调解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在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在调解形式上求创新,在调解的方式、方法上求突破。调解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住调解时机,释法说理,化解积怨,提高调解成功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稳定社会应加大调解力度,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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