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中,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巩固知识点并形成系统性的学习成果。总结应该简洁明了,重点突出,避免冗长和废话。写总结时,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总结方式和表达方式。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一
近年来,随着电影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各类电影都吸引了大批观众的目光。其中,具有特殊题材的电影总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而电影《国家秘密》正是其中的佼佼者。以其引人入胜的剧情、精彩的演技和深入研究的题材,这部电影在观影过程中给我留下了深刻的体会。
首先,电影《国家秘密》通过精心构建的剧情吸引了我的注意。故事围绕着一位年轻的保安人员展开,他意外卷入了一场涉及国家安全的事件。从最初的迷茫和不解,到逐渐揭开真相,我在观影过程中感受到了剧情的扣人心弦。每一个转折都让我不禁紧张地屏住呼吸,希望主人公能够顺利渡过危机。这种影片强烈的节奏感和紧张氛围让我对电影的剧情深深着迷。
其次,电影中的演技让我感到震撼。主演们的精湛表演给我带来了很大的触动。尤其是男主角,他生动地演绎了一个普通人逐渐成长、披荆斩棘的过程,让我仿佛亲眼目睹了一个普通人变得强大并敢于面对困境的历程。他的演技真实而细腻,让我在观影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融入到剧情中,感同身受。同时,配角们的出色演绎也为电影增添了亮点,让整个剧情更加生动。
除了剧情和演技,电影还对国家秘密这一题材进行了深入研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电影将国家秘密这一复杂而神秘的领域展现在观众面前,引发了我对这个课题的思考。在电影中,国家秘密被揭示,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个人命运,让我意识到国家秘密对于国家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电影也提醒我国家秘密的保护和涉密人员的责任,以及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正确的秘密观念。
最后,观看《国家秘密》让我重新审视了自己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电影中主人公为了真相勇敢面对了种种困难,让我意识到真理和勇气是多么重要。我被电影中的主人公所激励,不再将自己的生活局限于舒适区,而是更加勇敢地去追寻自己的梦想和真理。电影中展现的艰难和意志力也启示我要坚持努力,不退缩,勇敢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总的来说,观看电影《国家秘密》给我留下了深刻的体会。通过精心构建的剧情、精彩的演技、独特的题材和引人深思的内涵,这部电影让我领略到了电影作为一种艺术形式的魅力。它不仅带给了我欢乐和娱乐,更让我重新审视自己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在未来的生活中,我希望能够继续欣赏和思考这样具有深层次内涵的电影,从中汲取力量并成长。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隐私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保密秘密法在维护个人隐私和保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在学习和实施保密秘密法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保密秘密法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性和影响。在此,我愿意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保密秘密法的实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难免会有一些私密的事情需要保密,比如家庭隐私、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保密秘密法的出台,明确了对这些隐私信息的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无论是在家庭中,还是在公司和社会中,都需要我们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例如,在家庭中,夫妻之间可以分享一些私密的家庭事务,但需要明确告知对方不得对外泄露;在公司中,员工要注意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如客户信息、产品技术等。个人隐私的保护,除了靠法律的制约,更需要我们自觉遵守,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尊严。
其次,保密秘密法的实施也对国家安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交流变得更加便捷,但与此同时,信息泄露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保密秘密法的出台,针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进行了保护,维护了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安全。作为公民,我们要提高安全意识,不泄露国家机密和涉密信息。尊重国家的秘密,有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也是我们作为公民应尽的责任。
再次,保密秘密法的执行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对保密秘密法的认知和理解。当前,保密秘密法在社会中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还有待加强。许多人对保密秘密法的了解仅限于表面,没有深入理解和实践。因此,需要政府、学校等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加大对保密秘密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保密意识。通过开展相关培训课程和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保密秘密法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最后,保密秘密法的实施需要形成科学的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对于保密秘密法的实施也不例外。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密秘密法的研究和改进,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同时,也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保密秘密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综上所述,保密秘密法的实施对我们的生活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作为公民,要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同时,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保密秘密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只有形成科学的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国家安全,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三
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守护好国家秘密事关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也应该对守护好国家秘密负起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从多个方面努力守护好国家秘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始终保持居民的身份意识,增强对国家秘密的敬畏之心。国家秘密不仅仅是政府的机密文件,也包括国家战略、军事部署、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我明白国家秘密的保密性对于国家的安全至关重要,所以我要始终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一员,保持对国家秘密的敬畏之心。在谈话中,我会避免随意透露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更不会将这些信息泄露给他人。同时,我也会认真学习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在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中严格遵守国家秘密的保密规定,做到对国家秘密的绝对保密。
其次,我坚持加强自身的保密意识和能力。保护国家秘密不仅仅是一种责任,也是一项技能。只有具备一定的保密能力,才能更好地守护国家秘密。我通过自主学习,了解国家秘密保护的相关知识,学习保密技术和方法。我注重加强自己的信息安全意识,合理使用各种通讯工具和社交媒体,避免在互联网上泄露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我也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保密培训和演练,提升保密意识、技能和防范能力。只有不断加强自身的保密意识和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对国家的保密责任。
第三,我认真配合和支持国家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与支持,作为一个公民,我应该积极配合国家的保密工作。在工作中,我始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主动向单位报告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积极参与单位的保密工作与培训,为单位的保密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在社会生活中,我也积极宣传国家保密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公众对国家秘密的认识和保密意识。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每个人都要做到言行一致,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支持国家的保密工作。
第四,我坚持保持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保护国家秘密事关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也事关社会的和谐与安全。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培养下一代保护国家秘密意识的重要环节。我尽力在家庭中为子女注入正确的保密观念,教育他们尊重国家秘密,不泄露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同时,我也注重自己的社交圈子,选择和交往一些有高度保密意识的朋友和同事。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我能更好地守护好国家秘密,也能更好地引导他人。
综上所述,作为普通公民,我通过增强对国家秘密的敬畏之心,加强自身保密意识和能力,配合和支持国家的保密工作,保持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努力守护好国家秘密。守护好国家秘密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也是我们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只有把个人的努力和行动付诸于实践,才能真正做好守护好国家秘密的工作,为国家的繁荣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四
《国家秘密》是中国电影史上一部受到广泛关注的惊悚悬疑片。该片以官员贪腐、权力操纵为背景,深刻揭示了现实社会中的种种阴谋和黑暗面。作为一部引起热议的影片,观看后,令人心中产生了不少的思考和感悟。以下将从《国家秘密》对社会问题的揭示、对人性的探讨、对权力的思考、对公正的嘲讽以及对人民权益的呼喊几个方面,探讨我对这部电影的心得体会。
首先,《国家秘密》巧妙地展示了现实社会中的许多问题。在这个电影中,人性的复杂和善恶的爆发无处不在,官员贪腐、黑恶势力横行等现象被真实地刻画出来。这揭示了现实社会中的一些丑陋的真相,引发了观众对社会痼疾的深思。电影所展示的腐败现象,让人不禁思考,当权力腐败成为常态时,社会风气应如何调整,如何让正义得以伸张?这些思考使我对我身边的社会现象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其次,《国家秘密》对人性的探讨也令人深思。在这部电影中,官员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抛弃原则、背叛同僚,甚至不顾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这种以权谋私的人性暴露出来,引发了对人性的反思。我们也常常面临诱惑和抉择,如何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责任,对人性的考量也并非易事。电影中的角色塑造,使我们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更加深入的反思。
另外,《国家秘密》在对权力的思考上也给了观众很多思考的空间。电影中,权力作为一把双刃剑,被揭示得淋漓尽致。它能够让一些人成为社会精英,也能让他们堕落堕落为社会负累。观众难免思考,权力为何会催生贪腐,为何会令人失去初心?如何对待权力以避免不法之徒的滋生?思考这些问题,对我们对待权力的态度与观念有了深刻的反思。
此外,《国家秘密》在揭示社会的不公正上也有着深远的嘲讽。电影中的角色大多都是政府官员,他们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和权力不断聚敛财富,而被那些无权无势的普通人所压榨,这对社会不公正的存在做出了实实在在的指控。观众看到这些情节,很容易让人聚焦在社会经济问题上,对社会制度效能的切实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最后,《国家秘密》通过一系列的剧情将观众的目光聚焦在人民权益上。电影中的黑道势力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毫不犹豫地牺牲了无数人民的权益。这种官商勾结的黑暗面,让人不禁对现实中的人民权益问题有了更深刻的关注与思考。电影中所体现的人民权益问题,引发了我对社会问题的担忧和对公正正义的呼唤。
综上所述,《国家秘密》是一部引人深思的电影作品。它通过揭示社会问题、探讨人性、思考权力与公正以及捍卫人民权益等多重层面,让观众从不同的角度思考了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正是我们社会发展中需要面对和解决的,而这部电影引发的思考则给我们一个切实的启示,即应该重视社会问题,关心他人利益,为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付出自己的力量。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五
秘密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被使用,比如在银行取款时输入密码,或是在电子邮件中加密邮件内容,以及保护公司商业机密等等。作为一种常见的保密手段,我们再熟悉不过,然而,秘密法的背后却隐藏着许多深奥的学问。本文将围绕秘密法,分享我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对秘密法的认识
秘密法是指人们为保护重要信息不被泄露,而采用一系列的措施和手段,形成一种防御和对抗的方法。秘密法具体包括了密码学、安全协议、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一系列技术。为了达到保密的目的,我们需要运用这些技术手段,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来保障信息的安全。
第三段:秘密法的应用与挑战
在今天日益信息化的时代,保护信息安全是每个人必须要面临的一个问题。然而,随着技术的不断提升,保密技术不断增加,黑客的攻击手段也在不断提高,尤其是互联网攻击,这些都是对秘密法带来严重挑战的。同时,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技术问题和应用难题,需要我们不断去研究,探索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四段:学习秘密法的经验
学习秘密法是需要一定的技术积累的。对于初学者来说,需要先入门,了解基本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深入学习和研究,在实践应用中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同时,在学习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对技术的温故知新,关注最新的研究和技术动态,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能力。
第五段:秘密法的未来
信息化时代的发展离不开对信息进行保护,而秘密法则是信息保护的基础。未来发展,秘密法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技术的不断提升,保密技术必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便捷性、安全性、实用性三者将在未来得到更好的统一。同时,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信息安全的研究和应用将得到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发展。
结论:
保障信息安全,秘密法不可或缺。学习秘密法需要长期的积累和实践经验,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能力,才能更好的保障信息安全。同时,在信息时代的发展下,秘密法的应用和技术将会逐步成熟,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更好的保障。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六
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守好国家秘密事关国家的安全和发展。作为一名公民,我认为守护好国家秘密是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近年来,我在工作和生活中,有幸接触了一些国家秘密工作,并从中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我将围绕“守护好国家秘密”的主题,总结我所感悟到的内容。
首先,守护好国家秘密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国家秘密涉及国家重要利益和安全,任何一个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我们身为公民,应该时刻保持对国家安全的高度警觉,时刻铭记自己的责任。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我们要时刻保持严守秘密的意识,不泄露任何国家秘密,更不能随意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严防被他人蛊惑和利用。
其次,守护好国家秘密需要坚定的信念。在处理国家秘密时,必须始终以国家利益为重,不能为个人私利而背离原则。我们要时刻保持对党和政府的忠诚,更要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只有坚定的信仰才能让我们远离诱惑和欺压,才能让我们抵御任何可能影响处理国家秘密的不良思想和行为。
再次,守护好国家秘密需要严明的纪律约束。在国家秘密保密工作中,纪律是关键。任何一名工作人员都必须牢记国家秘密保密法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准则。要始终保持密级意识,加强信息安全防御意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国家秘密的存储、传递和使用,防范任何泄密风险,做好密级文件的巡视检查工作,健全秘密许可制度和安全检查机制,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可靠。
此外,守护好国家秘密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为了更好地从事国家秘密保密工作,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相关知识,提高保密意识和业务水平。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职尽责,更好地保护国家秘密。同时,我们也要加强与部门和单位的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一个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秘密保密工作网络。
最后,每个人都应以身作则,从身边小事做起,守护好国家秘密。只有每个公民都能自觉遵守国家秘密法规,保守好国家秘密,才能形成整个社会的保密氛围。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保守好国家秘密的重要意义,不仅是尊重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国家正常运转,更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重要环节。
总之,守护好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国家安全的必备要求。作为公民,我们要始终坚守信念,时刻保持责任心,在工作和生活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忘初心,以实际行动致力于守护好国家秘密。只有通过每个人的努力,才能确保国家的安全与稳定,推动国家的发展进步。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守护国家秘密,共同为祖国的繁荣和富强贡献自己的力量!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七
保密秘密法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在实践中,我深触到保密秘密法背后的深意和价值。本文将从保密意识的建立、法律责任的担当、组织保密活动的重要性、保密工作的挑战以及秘密保密的现状等方面,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建立保密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保密不仅仅是国家机关和军队的责任,每个公民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保密秘密法的出台意味着国家对保密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社会环境的变动和信息化时代的严峻形势。作为一名公民,我认识到个人信息的保密对于自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只有建立起积极的保密谨慎意识,才能更好地投身于保密工作中,提升保密工作的效果。
其次,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承担起法律责任是必不可少的。保密秘密法规定了个人和机构对于秘密的保护义务和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我深感责任的重大,不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还要加强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升。只有深入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并将其贯彻于实际工作中,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作为一名法律执行者的职责。
第三,组织保密活动的重要性不可低估。保密工作不是单靠个人的努力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整个组织的紧密协作和有序组织。只有加强组织架构,明确保密工作的责任分工,才能确保各个层级之间相互配合,形成保密工作的合力。同时,也要注重加强与其他组织和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整体的保密能力。
第四,保密工作面临的挑战不容忽视。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给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安全、数据泄露等问题成为保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技术力量的储备和培养,提高保密技术的能力和水平,以应对新的形势和挑战。
最后,秘密保密的现状令人担忧。尽管保密秘密法的颁布实施得较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信息泄露、泄密事件等依然存在,这给保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起严密的评估机制,为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综上所述,保密秘密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需要建立保密意识,承担好保密工作的责任;组织保密活动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加强组织架构的建设和合作机制的完善;面对新形势和挑战,我们要不断提升保密技术能力;同时,还要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提高保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保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八
保密秘密法作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对于保护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长期的学习和实践中,我深深体会到了保密秘密法的重要性,并从中得到了许多启示和体会。
首先,保密秘密法教会了我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也随之增加。而个人隐私的泄露不仅仅是对个人的伤害,更可能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保密秘密法明确规定了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让我们了解到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并激励我们主动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隐私。
其次,保密秘密法使我认识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最为基本的利益之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繁荣稳定和人民的幸福生活。保密秘密法规定了一系列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措施,加强了对敌对势力的防范和国家机密的保护。在实践中,我深刻领悟到了国家安全和个人安全得到保障,才能够使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再次,保密秘密法教育了我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是国家统一治理的工具。保密秘密法作为一项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在学习和实践中,我深感法律的支配是不可抗拒的,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个人意志挑战法律底线。唯有将法律放在心中,并恪守法律规定,才能在法治社会中得到保障和尊重。
此外,保密秘密法也教给了我保守秘密和依法行事的原则。秘密是一种能够造福人类的力量,同时也是一种需要保守的责任。只有通过遵守法律法规和自律约束,才能更好地保守秘密。在学习保密秘密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秘密保守的重要性和难度。只有在充分认知到秘密的价值,并清楚知晓密码是有风险的,才能真正做到保守秘密、规范操作、减少泄密的风险。
最后,保密秘密法给了我在工作中发挥专业优势的机会。根据保密秘密法的规定,国家和企事业单位都会设立专门的保密部门,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作为一名保密工作人员,我深感这是一份非常重要和充满责任的工作。在保密工作中,我可以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保密信息的安全保障做出自己的贡献。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保密秘密法,我深刻领悟到了保护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明确了保守秘密和依法行事的原则,同时也意识到了自身在保密工作中发挥专业优势的机会。我将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始终遵守保密秘密法的要求,做一个更好的法律公民和保密工作人员,为维护个人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九
4月1日,中国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及《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会议由中国国务院温家宝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年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以及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应用,有必要对现行保密法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加强了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完善了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会议决定,该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
会议指出,为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会议决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十
“保守”是保存、守护,“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不符合这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保存、守护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就是“保守国家秘密”。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等。为此国家设立专门的保密工作部门,并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十一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
20xx年4月1日,中国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及《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会议由中国国务院温家宝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一九八九年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以及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应用,有必要对现行保密法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加强了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完善了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会议决定,该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
会议指出,为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会议决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二条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八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第四十二条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十二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的国家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国家秘密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对于国家秘密安全有着自己的体会和思考。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围绕国家秘密安全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首先,我认为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国家秘密是国家机密信息的总称,包括国家的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给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要时刻保持紧迫感,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泄露国家秘密,不散布国家秘密,不帮助他人获取国家秘密。只有每个公民都把保守国家秘密作为一项自觉行动,才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其次,专业人士需要加强国家秘密保护意识。在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军警等部门,涉及到国家秘密信息管理的人员更是需要高度的保密意识。他们不仅要熟悉相关法规和政策,还要具备专业的技能,能够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更重要的是,这些专业人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时刻保持警惕,严守职业操守,杜绝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只有这样,国家秘密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
再次,加强国家秘密安全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对于广大公民来说,他们可能没意识到什么是国家秘密,以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危害性。因此,政府和学校等相关机构应该加强对国家秘密安全的教育宣传,提高公民的保密意识。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专题讲座,开设网络课程等形式,向公众普及国家秘密安全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国家意识。
另外,加强国际合作也是保护国家秘密的重要手段。随着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各国都面临着信息安全的挑战。国家秘密的安全不能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需要与其他国家进行有效的合作。可以加强情报交流和技术合作,共同应对来自国际的安全威胁。同时,国际组织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交流和协调平台,促进各国间国家秘密安全的合作和共享。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秘密。
最后,加强国家秘密管理体制建设是实现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保障。国家秘密管理体制的建设包括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组织机构的健全。在法律制度方面,应该进一步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国家秘密的界定和保护措施,严厉打击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在组织机构方面,可以建立专门的保密机构,加强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和监督。只有通过健全的体制建设,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秘密。
总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是每个公民共同的责任。只有每个人都充分认识到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性,才能形成全社会上下一心的秘密安全防线,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国家秘密保护意识,并通过教育、合作和体制建设等方面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国家秘密安全水平。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家才能更加强大和稳定。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十三
问:这次实施条例修订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
负责人:实施条例共6章45条,依照保密法规定,对1990年实施办法作出全面修改完善,在加强保密管理方面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主要是:在总则方面,规定了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装备和经费保障,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职责和义务;在定密制度方面,明确了保密事项范围的法律地位,细化了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规定了定密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细化了定密授权制度,对自行解密和审核解密作出进一步规定;在保密制度方面,细化了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投入使用审查、运行使用管理,明确了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对涉密人员管理立法作出授权性规定,对涉密采购、涉密会议活动提出明确保密管理措施;在监督管理方面,确立了保密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细化了保密检查内容,规范了保密检查程序,规定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泄密案件的调查职责,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机关、单位隐瞒不报泄密事件和妨碍检查,企业事业单位违规从事涉密业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违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回应社会关注,实施条例对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作出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国家秘密保护和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践中,既要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门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也要防止该定不定、该保不保,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受损。为更好地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实施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作出规范:一是在保密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基础上,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衔接,强调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二是严格限定国家秘密范围,规定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制定修订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明确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密级和保密期限,科学、合理界定国家秘密。同时,强调机关、单位定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防止没有依据乱定密。三是严格定密责任,进一步细化保密法规定的定密责任人制度,规范定密解密流程,强化对定密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及时纠正少数机关、单位存在的定密过多、密级偏高、只定不解或者应定不定、高密低定、管密不严等问题,既确保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公开,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负责人: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它是对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具体化,是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具体标准和直接依据。
近年来,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了一批保密事项范围,目前已汇编成册,将适时在有关范围内发放。实践中,保密事项范围从形式上包括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国家秘密事项目录两部分组成。其中,国家秘密事项目录一般以表格形式详细规定了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实施条例总结提炼了这一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保密事项范围基本内容和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体现了保密事项范围的规范性要求,为机关、单位准确定密提供了可直接对照的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有一套严密的程序,纳入保密事项范围的内容都是根据保密法确定的原则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需求严格确定的;同时保密事项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定期对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核,对于因形势、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原有保密事项范围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应当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建议。
负责人: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是我国定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强化定密责任意识,克服定密随意性,解决长期以来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确保定密准确、及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条例在保密法规定基础上,对定密责任人职责、专门从事定密工作人员的履职要求作出进一步规定。一是厘清了定密责任人范围。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就从法律制度层面限制了少数机关、单位定密主体过多过滥的情况发生。二是明确了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规定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是明确了有关定密责任人的履职条件。规定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要接受定密培训,明确自身职责,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问:关于定密授权制度,实施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实施条例严格遵循保密法上收定密权限、严格定密授权的规定精神,进一步细化了授权制度、规范了授权行为,为有关机关慎重节制地开展定密授权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是明确了定密授权主体,只有依法享有定密权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作出定密授权;二是规定了授权方式,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授权或者依申请作出授权;三是限定了授权权限,授权机关应当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四是规范了授权形式,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五是明确了授权监督,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授权机关还应当通过定密授权备案,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负责人: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和基础。近年来,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较大提高,但定密不准、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实施条例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定密程序的启动时间,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二是规定了定密的三个基本要素,机关、单位定密应当明确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同时,还明确了保密期限的计算时间,强调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等。三是规范了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四是规定了定密不当纠正程序。要求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当的,及时纠正。此外,还细化了不明确、有争议事项的确定流程。
问:实施条例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作出了新的规定,请您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负责人:监督管理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手段。实施条例在保密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保密监督管理职能,规范了具体监督管理行为。
一是细化了保密检查的内容和程序。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的12种情况进行了列举,如对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等保密工作进行检查。规定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如查阅材料、询问人员,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先行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等。
二是明确了泄密案件调查的程序和权限。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并对收缴程序、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等提出要求。
三是规定了有关工作时限。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密级鉴定结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等。
四是提出了履职要求。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问:实施条例对进一步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负责人:保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我国保密管理体制的一大鲜明特征。保密法对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为加强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明确相关人员保密工作职责,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实施条例对保密工作责任制内容进行了细化:一是规定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单位负责人,即机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要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二是规定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岗位责任制是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无论是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还是在非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都有义务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机关、单位保密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三是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这既是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也是机关、单位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有效保障。四是规定保密工作责任制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通过考评和考核,可以有效推动保密责任和工作要求的落实,加大对保密工作突出业绩的奖励力度和对违反保密工作责任制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问:在强化保密工作保障方面,实施条例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负责人:针对当前我国保密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关键保密科技产品配备不足、保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强化保密工作装备和经费预算,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政府责任,增强机关、单位的保密责任意识。强化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研发配备,有利于加大保密工作投入,推动保密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为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切实保障。
问:实施条例对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负责人:针对当前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风险大、隐患多的严峻形势,实施条例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投入使用和运行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一是分级保护制度。规定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二是投入使用审查制度。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针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需求,实施条例规定其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三是运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机关、单位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问:实施条例对从事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保密审查作出了具体规定,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负责人:保密法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实施条例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具体化,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对从事以上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保密审查,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同时,实施条例对从事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予以明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等,为保密审查提供了法定标准和尺度。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十四
保密国家秘密是每位国民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有着重要职责的工作人员而言,更是必须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深刻理解到保守国家秘密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相应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以五段式的文章形式,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领会保守国家秘密的重要性
对于一个有着高度保密性质的国家来说,秘密就像是贵重的财富,需要被珍惜和保护。每位工作人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才能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必须时刻铭记自身职务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切勿外泄,避免因疏忽或不当操作而导致国家利益的严重损失。
第二段:确立保密意识
要做好国家秘密保密工作,首先需要有正确的保密意识,并且始终牢记自己的保密责任。在工作中,我努力将保密工作融入到我的工作中,对于一切事务都是秉着保密的态度处理和处置。同时,定期接受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培训和学习,增强自己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感。
第三段:强化保密工作措施
国家秘密保密工作是一项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起稳固的保密系统和机制。在工作中,我通过加强保密意识,细化保密措施,实行人员、设备等多重保密措施,有效的防止了信息泄露的风险,保证了国家机密资料的安全。必须严格控制秘密文件的传播渠道,保证国家机密不会外泄。
第四段:加强领导保密意识
做好保密国家秘密工作,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还涉及到了领导保密意识的建立。领导在工作中,应该时刻以秘密保密的态度去对待工作人员的秘密,更不能将机密泄露或者被盗窃的属性归因于较低的职员,而应尽最大努力去保密。只有从上至下建立好保密观念,才能切实加强国家秘密保守工作的力度。
第五段:提高防范保密事故的能力
在工作中,必须完善保密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周围存在的安全隐患,用高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技能,提升保密意识常识的防范和预防能力。只有持续的加强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手段,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综上所述,正确处理保密国家秘密工作,必须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深刻的认识、严格的措施与手段去做好保卫国家利益的重要工作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专业的能力和知识,做好保密国家秘密的工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十五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的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委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中央军委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十六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保密法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国家秘密概念、保密工作方针、保密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以及保密奖励制度。新增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一)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和重要战略资源。当今世界对信息制控权的争夺十分激烈,窃密与反窃密的斗争尖锐复杂。这次修订保密法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
(二)修改完善了保密工作方针。第四条规定,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将“依法管理”确定为保密工作方针的内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保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保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的迫切需要。依法管理,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要求建立完备的保密法律制度,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轨道,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增强保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权威性、有效性;有法必依,要求机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活动等;执法必严,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必究,要求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对原法中“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这一表述的修改。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便利各项工作”有时容易被曲解,成为一些机关、单位和人员规避保密规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借口,这次修订将其修改为“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这就要求,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必须充分遵循信息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是为了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是辩证统一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该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的公开了,都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公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公开前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公开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规定了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为加强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明确相关人员保密工作职责,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这次修订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衽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责任制、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制、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责任制等。在保密工作责任制中,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尤为重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全面领导的责任,重视、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负责同志要管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纳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政绩考核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委处分条例》、《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疏于保密管理或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这次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改进定密工作,努力形成定密权责清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第二章主要规定涉密事项范围和密级范围,定密工作体制,定密责任和权限,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以及不明确或者有争议事项的确定等。新增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一)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十分严肃的工作,政策性、行业性、专业性都很强。为解决当前定密主要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这次修订专门设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定密责任主体和定密工作程序。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二)上收定密权限。国家秘密属于国家所有,定密属于国家事权,定密权限应当由法律限定。这次修订改变了以往任何机关、单位都可以确定任何密级的做法,从行政层级和密级两方面对定密权作了限定,上收了定密权限,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或者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明确保密期限。为突出重点,保住核心,同时降低保密成本,实行精确高效管理,这次修订在吸收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内容基础上,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四)完善解密制度。主要规定了两种解密方式:一是自动解密,即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二是审查解密,即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特别是保密期限即将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经审核,仍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履行程序予以解密;认为仍应继续保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有权决定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包括原定密机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三、关于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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