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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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书(三篇)
时间:2022-12-20 19:31:44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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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书篇一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xx456102371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隋

20xx年12月31日,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齐环法〔20xx〕238号),责令你单位降低动力分厂、焦化厂、硝铵分厂、双氧水分厂以及尿素分厂50%的生产负荷。同时要求你单位在限制生产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201xx年1月29日齐齐哈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锅炉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75吨1号炉烟尘浓度342mg/m3,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30mg/m3,超标10.4倍;氮氧化物浓度为257mg/m³,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200mg/m³,超标0.28倍。烟尘、氮氧化物排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你单位75吨5号、7号、8号炉烟尘浓度为1390.8mg/m3,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30mg/m3,超标45.36倍;氮氧化物浓度为247mg/m³,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200mg/m³,超标0.24倍。烟尘、氮氧化物排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上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属于环保部门可以依法责令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法定情形。

我局于20xx年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齐环法〔20xx〕50号),告知你单位有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有《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齐环法〔20xx〕238号)送达证、齐齐哈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齐环法〔20xx〕50号)送达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

(一)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二)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措施、责任人员等事项;

(三)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单位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四)我局将对你单位停产整治情况实施后督察,并在解除停产整治后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你单位有拒不停产整治、擅自恢复生产或在恢复生产后又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我局将依法报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单位停业、关闭。

(五)我局将在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进行跟踪检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3月4日

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书篇二

机制炭厂、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查:机制炭厂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利用落后生产设备(土窑炉)进行机制炭生产。在未建设任何污染物防治处理设施情况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烟尘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对外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多次被群众投诉。县环保局于20xx年1月4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生产,但该厂一直我行我素,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至今仍在进行非法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令曾明其机制炭厂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立即停业关闭并拆除所有设备。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1.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进行取缔。

2.电力部门依法实施彻底断电措施。

3.环保部门依法不予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

4.公安部门对拒不执行关闭决定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强制执行。

5.凤冈镇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加强监督,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向县环保局反映。

6.监察部门对在此关闭取缔行动中工作不力,取缔不到位的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3月15日

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书篇三

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060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到群众投诉,我局于20xx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腌菜制品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过验收,该项目已于20xx年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20xx年9月6日《天门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xx年9月6日《天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二、停产整治的依据、改正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整治,严格按环评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申请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二)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本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停产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未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本局备案不得恢复生产;

(四)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我局将依法报经天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业、关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门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门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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