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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一
20xx年3月21日19时左右,_____在市区解放大道由西向东行走过横线道时,_____驾驶轿车沿解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过横道口的_____相撞,造成_____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_____负事故的全部责任,_____不负事故责任。
_____受伤后经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7000元,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发生争议,于20xx年4月15日,向交通事故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中心受理后于当月16日进行调解,经中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协议经双方自愿调解达成,一经签订不得反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调解中心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_月_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二
甲方:吴 乙方:王
丙方:夏 丁方:刘
因甲方与乙丙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甲乙丙丁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由乙丙丁三方共支付10万元(壹拾万元整)解决上述纠纷,其中乙方承担四万元,丙丁支付六万元。
2、乙方于调解协议签订后,立即向甲方支付四万元。甲方免除乙方全部还款责任,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权利。甲方立即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解除对乙方的财产保全。
3、丙丁于调解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给甲方一万元,剩余五万元分三年还清。20__年6月30日前支付二万元;6月30日前支付二万元;20__年6月30日前支付一万元。丙丁保证按时支付款项,如有逾期,视为五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到期,甲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本金并按五万元本金执行全部利息。
4、本协议一式五份,自甲乙丙丁各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履行完毕,甲乙丙丁各方再无瓜葛。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订日期:20__年7月27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三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为了家庭和睦团结,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收入每月拿出________元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开支,拿出________元用于女儿的教育,余额归自己所有。
二、乙方的收入每月拿出________元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开支,拿出________元用于女儿的教育;余额归自己所有。
三、各方的父母的赡养费由各方自行解决。
四、家庭需要添置大件时,共同协商出资,购买后归双方共同共有。
五、今后遇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增长,双方根据当时各自的收入情况另行协商变更本协议相应条款。
六、双方支付女儿的教育费至女儿完成学业为止。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四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请求法院撤销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的妻子章__________与被告于20__年4月18日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署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其中双方就20__年4月1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简要说明,由其原告赔偿被告计76万元整。20__年4月27日吴江交警大队做出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原告现认为签署该协议时吴江交警大队尚未对交通事故做出认定。且原告认为该份调解书明显显失公平,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五
我国审计准则体系包括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包括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包括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具体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新修订后的38项审计准则于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修订了16项准则的实质性内容,改写了全部38项审计准则的体例结构,修订后的审计准则由5部分构成:“总则”、“定义”、“目标”、“要求”和“附则”。原审计准则中的解释说明材料作为应用指南。新审计准则的修订不仅提高了准则理解和执行的一致性,而且全面、彻底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要求;同时增强了识别舞弊风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更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和更高的灵活性。这次出台的审计准则与旧审计准则相比有几点区别,主要如下:
(一)框架结构对比。旧审计准则一共六章二十六条,新审计准则扩充到七章三十七条。并取消了原第二章“一般原则”这一较为模糊的概念,改为“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这一章,并新增了第六章“解除业务约定”。
(二)制定目标对比。新审计准则将其中“会计报表审计”改为“财务报表审计”,这是一项重要改动,体现了制定新审计准则的基本目的;在其他准则中也都遵循了这一变化。因为会计报表不等于财务报表,原审计准则中所指的“会计报表审计”其实是财务报表审计,而非“会计报表审计”。
二、国际审计准则的内容和结构
国际审计准则体系指的是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iaasb所制定的准则体系。12月,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完成了全部明晰性项目,对现行36项准则全部改写,对其中16项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制定了1项新审计准则。在国际审计准则体系中包括注册会计师业务,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业务、除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相关服务业务,与其相关的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相关服务准则,而且公告还包括用于保证各类业务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三、我国新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分析
(一)新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展,对于海外分支机构和跨国企业在我国的分支机构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审计准则的这次修订充分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在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结论的形成和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设定等所有重大方面与国际审计准则实现了持续、全面的趋同,修订后的新审计准则体例和表述更加简洁清晰,易于理解和应用,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务处理中获得了更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和更高的灵活性。新审计准则的这一重大变化也体现在审计模式的进一步演变上,更加全面、彻底地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要求。实质性修订了《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这些准则的修订都全面、彻底地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要求。作为现代审计方法的最新发展,在新审计准则的研究与制定过程中,风险导向审计高度迎合审计风险,强调重大错报风险为主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首先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新审计准则修订进一步强化了重大错报风险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摆脱原来的审计程序导向思维。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特色与变化。
(二)新审计准则增强了识别舞弊风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了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能力,提高了审计的有效性。本次修订对关联方、会计估计和公允价值、集团会计等舞弊高发领域,既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要求,又细化了对注册会计师的针对性指导,要求注册会计师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识别、评估和应对这些领域的舞弊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关注和解决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新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强与治理层的有效沟通。对管理层与治理层在财务报告方面的职责做出明确区分,进一步规范了治理层在监督财务报告方面的职责和作用;不仅要求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质量的看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错报、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舞弊等及时与治理层沟通;也要求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恰当通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
(四)新审计准则注重对小型企业审计的相关性。本次修订取消了原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而在每项应用指南中增加“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部分。这种做法使得体例和表述简洁清晰,易于理解和应用,有效提高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适用性。
四、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差异分析
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在趋同的同时,也在诸多方面实现了突破和创新。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增加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未区分审计准则与审计实务公告;部分准则内容行文存在一定的差异,如《与治理层的沟通》、《存货监盘》、《关联方》、《审计报告》等。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iaasb将其放在准则序言部分加以强调,我国原审计准则中没有,中注协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增加《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现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则将其单独列示,增加了其权威性,便于注册会计师对准则体系的理解和把握。验资也是中国非常有特色的事项,验资准则也是我国审计准则体系的一大特色,我国验资准则在原审计准则体系中属于审计实务公告的内容,新审计准则将其重新修订放入审计准则并进行单独列示,iaasb体系没有验资相关准则的内容。
总之,新审计准则的再次修订,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但采纳了国际审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同时又结合我国国情,使得审计准则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实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持续全面的趋同。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六
以下就是房产继承纠纷调解协议书的相关回答。
甲方(遗赠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所有的_______________(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________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_______________元,医疗补助费_______________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七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使私人对政府、政治权力“从事实上和观念上都发生着静悄悄的革命”。行政诉讼使得民意得以宣泄,错案得到纠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制度上实现了对私人的权益保障。然而,在某些地方或领域,实现权益保障的现实渠道还相当坎坷。
例如,在陈三易房屋所有权案中,且不说一起“民告官”的房屋所有权案件历时5年,官司从市里打到省里,费时费力,无形中提高了行政诉讼的成本,单说“终审判决下达近一年后,湖北省安陆市有关部门一直拒不执行,并阻挠胜诉者施工建房,致使75岁高龄的退休干部陈三易至今栖身窝棚”,这不仅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而且损害了市政府的形象。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力
为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解决行政争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判决、裁定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很显然,对于当事人来说,拘束力既有有利的一面,亦有不利的一面。对于一方当事人来说是有利的,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则是不利的。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规范确立了当事人在法院依据公正程序,为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而进行辩论和质证的权利和地位,并且亦从制度上确立了公正的程序保障。因此,承认和服从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力,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具有其正当化和合理化基础。既然我们已经确立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政府就应该率先垂范,充分尊重并认真履行法院判决。
二、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力和赋义务诉讼
然而,实践中却存在着行政机关“不买法院账”的现象。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法院目前能够适用的法定判决方式有八种情形: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判决、撤销并责令履行判决、部分撤销并责令履行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和确认判决。只要灵活运用这些判决形式,就可以基本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为真正确立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力,实现权利救济,也许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履行判决等所谓赋义务判决。
无论是传统行政法学,还是现代行政法学,一般都承认行政机关具有对行政案件的首次性判断权。不过,关于赋义务诉讼的问题,传统行政法学和现代行政法学之间存在极大的差异。前者基本持否定的态度,而后者呈现出逐步予以承认并不断扩展其内容的趋势。一般说来,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该以行政机关的首次性判断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在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该作出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不存在任何裁量余地,并且,法院不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判断,便不能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将导致难以恢复的损害时,法院才可以并且应当作出代替性判断。
(一)撤销判决的拘束力和赋义务诉讼的必要性。
在我国,行政机关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依然不作为或者其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合法,导致再度发生纠纷的.情形比较普遍。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涉及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事项,法院就应该作出明确的赋义务判决。不过,关于赋义务判决的内容、范围和程度的问题,尚需要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和实证性研究。
(二)确认诉讼的实效性和赋义务诉讼。
我国法律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规定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规定“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当法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判决时,应该在判决书中指示行政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可以由法院来规定的问题,学界存在分歧,有必要进一步进行探讨。
(三)请求对第三人侵益的行政行为的情形。
在行政实践中,往往存在诸多对第三人侵益的复效性行政行为,即赋予一方当事人利益,同时给其他人带来不利,具有授益和侵益二重性质的行政行为。请求对第三人侵益的行政行为,关系到私人对违法状态的排除请求权和行政介入请求权的问题。传统行政法学根据反射性利益的理论和行政便宜主义的原则,不承认私人的行政介入请求权。现代行政法理论将行政介入请求权作为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来把握,而裁量的(零)收缩理论为法院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判断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权利救济的全面实现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
(四)请求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及生活保障金等授益性行政行为中,若因给付决定比申请数额低而对该决定作出撤销判决,使其授益部分的效力也归于消灭的话,则是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命令行政机关将变更行政行为的赋义务诉讼,应该说是适当的救济手段。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和行政机关的首次性判断权的关系问题,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赋义务诉讼是否侵害行政机关的首次性判断权,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判决是否侵害了行政固有的领域。而关于行政固有的领域范围,则是颇具争议的。并且,我国法律确立了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原则,要在行政处罚以外的领域承认司法变更权,需要从立法上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政府观念的转变是关键
在前述陈三易房屋所有权案件中,原告提起诉讼,其所追求的并不仅仅是确认房屋所有权,而且包括在旧房址上新建房屋的权利。一旦法院作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判决,并不是仅仅意味着被告行政机关阻止建房的行为违法,而且还意味着行政机关负有对原告办理“准建证”申请予以及时审核并客观、公正地作出决定的义务。尽管颁发“准建证”是行政机关依申请而为的有条件、有时限的行为,但是,并不意味着原告要取得该许可仍应重新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重新审核后才能得到。法院作出判决不能实现充分的权利救济的现状,是行政机关“不买法院账”的结果,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的关系没有理顺的缘故。这里的权利救济问题,关键不在于法院的判决是否能够进一步作出履行义务的规定,而在于从制度构造上确立行政和司法相互尊重的观念和规范。从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形成力的视角,展开制度构造改革的探讨,只有确立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和形成力,才能够树立法院判决的权威,最终建立起整个国家权力良性运行的机制。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八
我们要正视纠纷,那就需要去解决纠纷,其中调解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纠纷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而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一、行政调解概念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
我国学界对行政调解的概念历来具有争议。
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观点:一种观点侧重调解的客体,认为行政调解是指对行政纠纷的调解。
另一种观点侧重调解的主持者,认为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调解。
本文作者偏向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调解具体应当界定为:双方当事人在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说服、引导等方法,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民间纠纷。
这一界定既体现行政调解的特点,又与人民调解的概念规定相区分。
(二)行政调解特征
1、行政调解在调解的主持者上具有特定性。
行政调解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凭借其管理经验,以中立的第三人身份解决纠纷诉讼外活动。
既不同于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调解,又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人民调解相区别。
2、行政调解在调解的程序上具有灵活性。
行政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种类的纠纷选择不同的程序,减少因法律规范滞后、程序刻板导致个案处理结果合法不合理的`情形。
3、行政调解具有非强制性。
当事人的自愿是行政调解的前提,行政调解程序开始、运行直至结束,都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行政主体对于当事人只能劝解和引导,并不能强制干预。
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申请行政调解,对调解方案也享有完全的自主权。
二、我国现行行政调解的制度
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行政调解的高位阶的综合性立法,除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等少数几部专门性规定外,大多数规定零星出现在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
(一)授予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权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对于两类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的自由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是对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二)行政调解效力的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调解自愿,经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拒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协议达成后是否有相关的行政措施来促使当事人履行协议,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例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但并未明确效力的具体内容、可否强制执行等。
根据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民事纠纷调节后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仅具合同效力而无强制拘束力。
若一方当事人反悔,该调解协议就无任何意义可言。
为进一步加强调解协议的效力,《若干意见》规定:“调解书经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若干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民事争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但仍需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
三、对我国制度评价
在制度设计上,行政调解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上的不明确,救济机制及监督机制的缺失等方面的因素导致行政调解难以有效地发挥它的制度功能。
具体表现在一下五个方面:
第一,设定上的随意性。
行政调解的相关条文的法律层级较低,设立的程序不严格,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第二,行政调解的范围不明确。
容易造成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调解的工作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可能导致将不能调解的行政纠纷进行调解,将可以通过行政调解的争议拒之门外。
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第三,行政调解的效力不明确性。
效力的不明确性是行政调解的一个先天缺陷就,这种不明确性导致行政调解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更无从实现其价值。
第四,基本程序的缺失。
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调解程序性的规定非常少,大多从实体层面出发,相关的规定也只在《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中稍有涉及。
最后,行政调解的救济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缺失。
无救济即无权利,救济机制的和监督机制的缺失也使得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岌岌可危。
四、完善行政调解的措施
一是加快有关行政调解的立法,完善行政调解的制度构建。
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对于行政调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做出详尽的、专门的、完善的规定,而只是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中。
有关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效力层级不一,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常常出现效力冲突。
而且现行的规定大多都规定的不叫粗陋,给实践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是理顺行政调解的运作程序,使行政调解更加合理有效地运行,行政调解程序与严格的司法程序相比,相对较为宽松,但决不能不要求依照程序运作。
四是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
将行政调解的案件范围用法律明文确定下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最大程度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九
乙方:兰州__大酒楼,地址兰州市__路__号。
负责人:张__,该酒楼经理。
丙方:兰州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__路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该公司董事长。
二00七年_月__日凌晨,兰州__酒楼雇员肖__、曾__、王__、曹__与人斗殴误将在酒楼就餐的邹__打伤,造成邹__右眼永久性失明。事件发生后,肖__等四人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甲乙丙三方就邹__伤害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就甲方被误伤致残一事,乙方认为除直接肇事者外,自身也有一定责任,并愿就甲方受伤致残一事予以赔偿。
二、乙方的赔偿金额总数为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主要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考虑到乙方的具体情况,甲方愿放弃其它赔偿要求。
三、乙方付款方式为:全部现金付款。本协议生效后,六月底以前向甲方交付现金_万元,其中五天内先付_万元(含以前已交付部分),余下_万元六月底前付清。七月_日前付_万元,八月_日前付_万元,九月_日前付完最后_万元。逾期未付,乙方应承担未付部分的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一。
四、丙方作为乙方的物业管理单位自愿担保本协议的执行。
五、乙方赔偿后,甲方将不再就此事提起诉讼。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六、乙方及担保人有权追究本案几名肇事者的民事责任。但乙方是否追究,不影响本协议执行。
七、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调解员(签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2017年_月_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十
侵权方:姓名: 性别: 民族: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受害方:姓名: 性别: 民族: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1、侵权方施占强与受害方乐建军、郑艳君夫妇从20xx年5月起,由于施占强修建房屋的事实两家成为正式的靠墙邻居关系。乐建军、郑艳君夫妇房屋位置位于四川省崇州市怀远镇泉水村2组114号。施占强修建房屋地址位于受害方房屋左手边;修建方式为靠墙修建。
2、侵权人施占强从20xx年5月分开始动土修建房屋;从动土之日起受害人房屋地基被松动房屋下沉受到伤害,开始裂缝;导致受害人152。7平米基础建筑面积的房屋整体受损。现房屋估价在45—50万元之间。
3、现就调解之日起查看房屋受损情况如下:
a、一楼厕所、卫生间、厨房、屋檐、卧室、前厅等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害;最厉害的两处已经墙体整体裂缝、承重墙砖体破损;有多处地方已经透光。
b、二楼后房,前厅门道整体受损。
c、房屋不能在原基础承重墙体上继续修建;如要修建也得以施占强的的墙壁做为共墙来使用。
d、据鉴定机构咨询结果表明;房屋下沉时间最厉害的范围在新修建房屋一年左右;受害方在未来一年内房屋的受损程度无法预知;不排除有重大受损的可能。
e、由于施占强与受害方的房屋属于靠墙修建;之前受害方的排水空间被占用;排水成为双方的共同问题需要解决。
f、二楼阳光篷由于侵害方在修建过程中出现了严重损害;化粪池由于侵害方的修建盖于地基之下。
就以上问题;受害方与侵权方多次协调未果。今在镇政府和村委的共同参与下达成以下调解内容:
1、由侵权人施占强一次性赔偿受害人乐建军、郑艳君由于房屋破损所带来的损失:万元;作为给受害方带来不便的损失和后期修补房屋时的费用。
2、由于侵权方施占强的行为侵犯了受害人乐建军夫妇房屋的相邻权已经成为事实;为解决双方今后房屋修建和共同排水防水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方案为;侵权方同意并承诺今后如果受害人修建或修复房屋时可以使用侵权人的墙体做为共墙修建和使用;同时排水、防水问题由侵权方承担。
3、由于地基下沉受害方后期房屋的受损程度具有不可预见性;如果以后房屋出现无法修复的状况;责任由侵权人承担。
4、今后受害人清理化粪池时,侵害方需要无条件配合。
本侵权协议书一式三份;经双方当事人、调解人签章后生效。由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各持一份。
侵权人(签章):
受害人(签章):
调解人(签章):
20xx年x月x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十一
××县人民:
国营××机床厂与××县××镇水泥厂因电动机产权纠纷一案诉请来院,已由你院受理。
4月10日在××机床厂的提议下,由××地区工业局副局长平×同志主持,进行了调解。双方本着兼顾国家、集体利益,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精神,互谦互让,达成以下协议:
1.××县××镇水泥厂不附条件将争议的“奔马牌”电动机一台返还国营××机床厂。
2.国营××机床厂从19××年4月1日起将该电动机提供给××县××镇水泥厂使用。使用期限为三年(19××年4月1日至19××年4月1日)。
3.在使用期间内,××镇水泥厂负责保养、维修该电动机,并每月付给国营××机床厂电动机使用折旧费××元,租金××元,合计××元。该款通过银行托收,每月月底结清。
4.××地区工业局在19××年4月1日之前负责向××镇水泥厂提供×××马力电动机一台。等新电机购到后,××镇水泥厂即以新电机无偿返还国营××机床厂。××机床厂则将原“奔马牌”电动机产权正式移交××镇水泥厂。
5.19××年4月1日以前××镇水泥厂使用电动机的一切应支付的费用,××机床厂不再追究。但若至19××年4月1日××镇水泥厂尚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四项时,××机床厂有权向××镇水泥厂追索19××年4月1日到19××年4月1日期间的电动机所用租金(每月仍以×××元计算)并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协议如无不当,请予以承认。
国营××机床厂(盖章)
法人代理人:张××
××县××镇水泥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林××
××地区工业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平×
19××年×月××日
附:本书一式四份,送交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地区工业局存一份。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十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 行政诉讼一案,委托乙方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_____行政诉讼案的第 审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一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利益,并按时出庭。
第三条 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第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
第六条 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 元。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 。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公证机关: (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行政诉讼一案,委托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_________行政诉讼案的第__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__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_________元。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_________。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十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履行20xx年x月x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而发生争议。现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商事调解中心按该中心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双方一致(可选择):
1、选定先生/女士担任调解员。
2、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调解员。
并同时确认如下事项(可选择):
1、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制作成仲裁裁决书,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经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以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二00xx年x月x日
调解确认函(格式)
(适用于双方没有调解协议的情况)
惠州商事调解中心:
我方已收到贵中心送来的申请人就其因履行与我方于xx年x月x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而发生的争议向贵中心申请调解的材料。为此,我方确认:
一、我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贵中心调解解决。
二、我方不同意将争议提交贵中心调解解决。
现我方:
1、选定先生/女士担任调解员。
2、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调解员。
并同时确认如下事项:(可选1项,也可选择2项):
1、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我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制作成仲裁裁决书,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经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我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被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年x月x日
调解确认函(格式)
(适用于双方没有调解协议的情况)
惠州商事调解中心:
我方已收到贵中心送来的被申请人同意就双方履行xx年x月x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而发生起的争议提交贵中心调解的《调解确认函》。现我方:
1、选定先生/女士担任调解员。
2、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调解员。
并同时确认如下事项:(可选1项,也可选择2项):
1、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我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制作成仲裁裁决书,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经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我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年x月x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十四
甲方: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经地方公安派出所及校方多次调解,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此赔偿款直接由公司从甲方工资中扣除支付给乙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 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十五
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号。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号出生,住________市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号。
甲乙双方就甲方受伤一事,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友好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工地因受伤遭受的损失,经双方核算,共计________元(________万元整),该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
二、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付款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________元。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款后,甲乙双方不得再有任何纠纷,甲方不得再找乙方提出赔偿。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按捺手印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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