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诉讼调解协议(通用1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01 00:39:10
最新行政诉讼调解协议(通用17篇)
时间:2023-11-01 00:39:10     小编:ZS文王

总结是不断进步的基础,它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进而提高自己的能力。怎样理解一篇文章是每个阅读者都需掌握的能力,下面我来分享一些提高理解能力的方法。以下是一些经典总结的案例,为您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一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请求法院撤销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的妻子章__________与被告于20__年4月18日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署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其中双方就20__年4月1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简要说明,由其原告赔偿被告计76万元整。20__年4月27日吴江交警大队做出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原告现认为签署该协议时吴江交警大队尚未对交通事故做出认定。且原告认为该份调解书明显显失公平,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二

甲 方:(注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乙 方:(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

上列双方因______引起争议,乙方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现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2、乙方于签署本协议三日后(前)向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请求。

4、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已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三

甲方:吴               乙方:王

丙方:夏               丁方:刘

因甲方与乙丙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甲乙丙丁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由乙丙丁三方共支付10万元(壹拾万元整)解决上述纠纷,其中乙方承担四万元,丙丁支付六万元。

2、乙方于调解协议签订后,立即向甲方支付四万元。甲方免除乙方全部还款责任,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权利。甲方立即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解除对乙方的财产保全。

3、丙丁于调解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给甲方一万元,剩余五万元分三年还清。20__年6月30日前支付二万元;6月30日前支付二万元;20__年6月30日前支付一万元。丙丁保证按时支付款项,如有逾期,视为五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到期,甲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本金并按五万元本金执行全部利息。

4、本协议一式五份,自甲乙丙丁各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履行完毕,甲乙丙丁各方再无瓜葛。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订日期:20__年7月27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四

我国审计准则体系包括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包括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包括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具体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新修订后的38项审计准则于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修订了16项准则的实质性内容,改写了全部38项审计准则的体例结构,修订后的审计准则由5部分构成:“总则”、“定义”、“目标”、“要求”和“附则”。原审计准则中的解释说明材料作为应用指南。新审计准则的修订不仅提高了准则理解和执行的一致性,而且全面、彻底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要求;同时增强了识别舞弊风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更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和更高的灵活性。这次出台的审计准则与旧审计准则相比有几点区别,主要如下:

(一)框架结构对比。旧审计准则一共六章二十六条,新审计准则扩充到七章三十七条。并取消了原第二章“一般原则”这一较为模糊的概念,改为“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这一章,并新增了第六章“解除业务约定”。

(二)制定目标对比。新审计准则将其中“会计报表审计”改为“财务报表审计”,这是一项重要改动,体现了制定新审计准则的基本目的;在其他准则中也都遵循了这一变化。因为会计报表不等于财务报表,原审计准则中所指的“会计报表审计”其实是财务报表审计,而非“会计报表审计”。

二、国际审计准则的内容和结构

国际审计准则体系指的是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iaasb所制定的准则体系。12月,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完成了全部明晰性项目,对现行36项准则全部改写,对其中16项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制定了1项新审计准则。在国际审计准则体系中包括注册会计师业务,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业务、除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相关服务业务,与其相关的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相关服务准则,而且公告还包括用于保证各类业务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三、我国新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分析

(一)新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展,对于海外分支机构和跨国企业在我国的分支机构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审计准则的这次修订充分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在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结论的形成和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设定等所有重大方面与国际审计准则实现了持续、全面的趋同,修订后的新审计准则体例和表述更加简洁清晰,易于理解和应用,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务处理中获得了更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和更高的灵活性。新审计准则的这一重大变化也体现在审计模式的进一步演变上,更加全面、彻底地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要求。实质性修订了《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这些准则的修订都全面、彻底地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要求。作为现代审计方法的最新发展,在新审计准则的研究与制定过程中,风险导向审计高度迎合审计风险,强调重大错报风险为主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首先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新审计准则修订进一步强化了重大错报风险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摆脱原来的审计程序导向思维。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特色与变化。

(二)新审计准则增强了识别舞弊风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了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能力,提高了审计的有效性。本次修订对关联方、会计估计和公允价值、集团会计等舞弊高发领域,既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要求,又细化了对注册会计师的针对性指导,要求注册会计师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识别、评估和应对这些领域的舞弊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关注和解决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新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强与治理层的有效沟通。对管理层与治理层在财务报告方面的职责做出明确区分,进一步规范了治理层在监督财务报告方面的职责和作用;不仅要求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质量的看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错报、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舞弊等及时与治理层沟通;也要求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恰当通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

(四)新审计准则注重对小型企业审计的相关性。本次修订取消了原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而在每项应用指南中增加“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部分。这种做法使得体例和表述简洁清晰,易于理解和应用,有效提高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适用性。

四、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差异分析

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在趋同的同时,也在诸多方面实现了突破和创新。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增加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未区分审计准则与审计实务公告;部分准则内容行文存在一定的差异,如《与治理层的沟通》、《存货监盘》、《关联方》、《审计报告》等。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iaasb将其放在准则序言部分加以强调,我国原审计准则中没有,中注协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增加《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现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则将其单独列示,增加了其权威性,便于注册会计师对准则体系的理解和把握。验资也是中国非常有特色的事项,验资准则也是我国审计准则体系的一大特色,我国验资准则在原审计准则体系中属于审计实务公告的内容,新审计准则将其重新修订放入审计准则并进行单独列示,iaasb体系没有验资相关准则的内容。

总之,新审计准则的再次修订,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但采纳了国际审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同时又结合我国国情,使得审计准则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实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持续全面的趋同。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为了家庭和睦团结,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收入每月拿出________元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开支,拿出________元用于女儿的教育,余额归自己所有。

二、乙方的收入每月拿出________元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开支,拿出________元用于女儿的教育;余额归自己所有。

三、各方的父母的赡养费由各方自行解决。

四、家庭需要添置大件时,共同协商出资,购买后归双方共同共有。

五、今后遇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增长,双方根据当时各自的收入情况另行协商变更本协议相应条款。

六、双方支付女儿的教育费至女儿完成学业为止。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六

甲方:

公民身份号码:

甲方父亲:

公民身份号码:

甲方母亲: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甲方于xx年xx月xx日对乙方进行人身侵害,并拍摄乙方裸体照片,邮寄给乙方未婚夫,涉嫌罪。甲方的侵害、侵权行为致乙方与未婚夫原定的结婚计划被取消,乙方还要向其未婚夫赔偿彩礼。甲方的侵害、侵权行为严重的损害了乙方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乙方原定结婚计划落空给乙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于xx年xx月xx日地订立本调解协议。

双方于此声明在协商过程中,对《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均已有完整、正确的认知和理解。本协议条款均属双方在此基础上平等磋商所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认可本协议公平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乙方确认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因此次事故所造成伤势及日后该伤势可能的发展和后果均已有充分的了解,并清楚订立本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乙方系在慎重考虑上述因素的前提下自愿订立本调解协议。

甲方以方式于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赔偿款人民币         元,(小写:            ),该款项对应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名誉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乙方赔偿彩礼等。乙方

乙方同意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就前述甲方侵害、侵权行为向甲方及甲方亲属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派出所报案、提起诉讼、投诉、信访等等)另行索赔。双方达成和解。

如甲方未能按前述时间和数额及时、足额地支付赔偿款,视为甲方违约。双方同意甲方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小写:         )。

甲方父母对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向乙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父母支付上述款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捺印之时起生效。本协议为清洁文本,除签名外,任何手写增添涂改无效。

甲方:                               乙方:

甲方父亲:

甲方母亲:                           签订日期: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七

【内容提要】以事后救济为主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机制,对那些不可能或难以弥补的被损害权利的保护显得苍白无力,因而在我国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机制已势在必行。预防性行政诉讼作为填补传统行政诉讼法律漏洞的一种机制应具有预防性、直诉性、执行停止性三大特点,但同时,其也是对行政法上“穷尽行政救济”等原则的突破,所以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务中的具体情况,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有明确限定。

引言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以事后的司法救济为中心,并辅之以执行停止制度,[1]虽然,这种立法例对控制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均不乏积极作用。但是,这种“亡羊补牢”式的权利保障体系对于那些不可恢复的被侵害的权益的保护却显得苍白无力,与“有效、无漏洞”的权利保护之国际标准尚有一段距离,[2]因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性行政诉讼,对履践“依法治国”的目标,具有深远意义。

一、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特征与意义

1.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特征

预防性行政诉讼,顾名思义,是指为了避免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决定付诸实施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阻止违法行政行为实现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相比,这种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预防性。一般的行政诉讼属于事后救济,行政相对人只有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后,才能提起诉讼,而预防性行政诉讼则不同,其功能就是为了避免行政决定的实施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权益损害,因此当事人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就提起行政诉讼,以阻止行政决定的执行。

(2)直诉性。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直诉性是指预防性行政诉讼的提起无需遵循行政法上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所谓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济以前,不能申请法院针对于他不利的行政决定作出裁判,亦即当事人在寻求救济时,首先必须利用行政内部存在的最近的和简便的救济手段,然后,才能请求司法救济,这也就是我国行政法学界所称的“行政救济前置原则”。[3]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既然只是原则,则必然存在若干例外情况。如果行政决定的执行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仍坚守“事后救济”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先行行政救济,然后再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必将导致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预防性功能的丧失,故预防性行政诉讼应具有直诉性质,不必受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约束。

(3)执行停止性。与民事行为不同,行政行为尽管具有瑕疵,但其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在其未被有权机关撤销以前,行政相对人仍有服从的义务。[4]预防性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虽不能消灭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但其却具有暂时性执行停止的效力。因为,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避免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如果其不具有执行停止的功能,在诉讼程序中任凭行政行为付诸实施,则其预防性目的就根本无法实现。

2.预防性行政诉讼的意义

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机制的重要意义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使我国的行政诉讼与国际标准接轨

从世界范围而言,在行政诉讼立法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类型有三种:压制式的或事后的权利保护、暂时性的权利保护、预防性权利保护。[5]从理论上来讲,上述三种权利保护类型互相补充,组成一个有效且无漏洞的权利保护体系,缺乏其中之一就会出现法律漏洞,从而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造成不利。因此,国外立法对预防性权利保护早有规范。在英国,行政法有禁止令、执行令、阻止令、确认判决四种救济手段和程序,可供行政相对人在其权益受到行政损害之前,事先向有关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注:参见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7月第1版,第184-194页。)德国是行政诉讼中预防性权利保护理论构造及实务运作最成熟的国家。为了达到德国基本法第19条所要求的有效且无漏洞的权利保护标准,该国建立了预防性不作为诉讼与预防性确认诉讼。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同英国的阻止令、禁止令的功能相似,是指为了防止有侵害当事人权益之虞的行政处分之作成,当事人请求法院预防性地加以制止的诉讼。预防性确认诉讼同英国的确认判决的功能相似,是指当事人有特别的确认利益时,请求法院确认有即将发生之虞的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或者在未来不得为某一行政行为的诉讼。该诉讼确认的法律关系、地位,再结合某些(如给付、不作为等)请求权,将对其它领域产生放射效力,起到抑制纷争产生的功能。(注:参见(台)朱健文:《论行政诉讼中之预防性权利保护》,载《月旦法学》第3期,第93-95页。)我国乃人民主权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权力高于一切,建立符合国际潮流的预防性行政诉讼既是形势所趋,亦是保障人权所需。

(2)填补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法律漏洞

法律漏洞是指依现行法之基本思想及内在目的对某项问题应当加以规定而没有规定的现象。[6]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虽以事后的司法救济为重心,但在《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中均明文规定了执行停止制度,亦即行政程序的执行停止制度与司法程序的执行停止制度。这两种制度规定: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为了避免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救济体系是有效且无漏洞的,没有创立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必要。其实不然,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明显的原发型的法律漏洞,理由如下:

其一,行政程序的执行停止制度属于内部救济,其有效性值得怀疑。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主体之间有隶属关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利害关系,即使不是如此,由于两者同属于行政体系,对同一问题的立场、观点容易趋向一致,故部门偏见、部门袒护等现象较为普遍。这点也可以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空洞化现象中略知一斑。据某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该院受理的85起行政案件中有62件经过行政复议,占总数的72.94%,复议机关维持了62件,维持率为100%,而这62件案件经过行政诉讼,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有25件,占总数的40.32%。由此可见,行政复议形同虚设绝非危言耸听。[7]因此,行政程序的执行停止制度在保护当事人权利方面存在明确的法律漏洞。

其二,司法程序的执行停止制度虽属于外部救济而不存在部门偏见、部门袒护之弊病,但这种制度对当事人的保护往往缓不济急。因为,该制度需要遵守行政法上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当事人穷尽行政救济无异于是从干枯的空洞中吸取石油。因为在实务中,行政决定的执行往往在行政救济程序进行中,甚至在进行前就已经终结,对该违法行政决定所产生的损害无法和难以排除,也就是说在获得判决之前,当事人就必须容忍该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由此可见,司法程序的执行停止制度的有效性也因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所设置的程序壁垒而大打折扣。

预防性行政诉讼能弥补我国现行执行停止制度的缺陷,表现在:一方面其属于司法救济,故能克服行政程序的执行停止制度的部门偏见与部门袒护的弊病;另一方面其作为行政诉讼的特别程序,可以越过行政救济前置的壁垒,及时、有效地防止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创立实属必需。但我国创立的预防性行政诉讼与外国相关制度相比较应具有中国特色。

其一,在提起诉讼的时间层面上,英、美、德等国法律均规定为行政处分作成之前或执行完毕前。这就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在合法权益有被公权力侵害之虞,于行政处分未作成之前,有权要求司法干预。这种作法,从“控权论”出发,加强了对行政权的监督,对保障人权很有好处,但也有疏忽行政公益之嫌。在行政处分尚未公布之前,就允许司法干预,也缺乏对行政权的尊重,而与三权分立原则相背。我国行政法应坚持“平衡论”,兼顾个人权益与社会公益。因此,当事人只能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于行政决定执行完毕以前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

其二,英美国家在预防行政侵害方面,虽然救济手段丰富,有公法上的救济手段如禁止令、执行令;有私法上的救济手段如阻止令、确认判决。然而,在适用程序上,手续繁杂,各不相同,并且执行令、禁止令只适用具有“司法性”的行政决定,而何谓“司法性”,普通法又不能提供一个明确的标准。当事人如选择救济方式有误,就会导致败诉。所以,英美国家预防性救济程序弊病丛生。我国创立的预防性行政诉讼应具有简便、统一的特点,有利于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二、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与受案范围

1.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

预防性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是不适用行政法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例外,与一般行政诉讼相比,有其特殊的适用条件:

(1)损害的不可弥补性。对损害的不可弥补性不应囿于字面意义,而应作广义上的理解。通常而言,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a.无法或难以排除或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b.有造成既成事实之虞的,例如土地使用权的许可,当事人很可能立即在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形成既成事实;c.仅能以金钱赔偿才能救济,例如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树木的砍伐。

(2)损害的具体性与受害者的特定性。损害的具体性是指当事人不能对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抽象性行政行为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受害者的特定性是指预防性行政诉讼的起诉资格仅限于直接受到行政决定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因为预防性行政诉讼不是民众诉讼,它要求当事人必须比一般公众有更多的利益。当然,受害者的特定性是指受害者是否确定,同受害者的多寡是有区别的。比如一份公告搬迁的行政行为虽然针对的是行政主体辖区的多数人,但受其影响的行政相对人是明确的,故公告搬迁的行政行为符合受害者特定的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

(3)执行的短暂性。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行政决定的执行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如果行政决定虽然违法,但不马上执行,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违法行政决定在执行前就可以被有权机关撤销、变更,所以预防性行政诉讼只适用于立即执行的行政决定。

2.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为了体现社会公益,根据上述适用条件,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再结合我国实务中的具体情况,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界定在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并且其涉及的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人身自由权。基于这种认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政相对人在交纳一定数目的保证金后,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然而,该制度赋予了行政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同行政程序的执行停止制度一样,其不是一种有效的权利保障手段。另外,行政拘留一经执行完毕,行政相对人被剥夺的人身自由,就再也无法得到恢复,只能通过金钱赔偿来补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原则是慰抚性赔偿原则,当事人所得赔偿仅具有象征性意义,其数额低于所受损失。[8]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所以,将行政拘留纳入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必要的。

(2)劳动教养。将劳动教养纳入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以下理由:

其一,有关行政法规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管劳动教养的审查批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改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然而,在实务中劳动教养的审批权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这样公安机关既是追诉机关,又是裁决机关,不符合职能分离的原则。

其二,《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劳动教养作为一种类似刑罚的处罚却被排除于听证程序之外,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缺陷。又因为人们长期将劳动教养定性为劳动强制教育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未将其列入治安处罚之列,故该法规定的保证金制度,也不适用于劳动教养。由此可见,有关劳动教养的立法缺乏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的规定,不利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容易侵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并且现行劳动教养的收容期限为1-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一年,其严厉程度要比管制、拘役等刑罚更高,一旦出现错误,就会给当事人人身自由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害,并且其损害还不能依法取得国家赔偿,因为,受传统的劳动教养不是行政处罚观念的影响,《国家赔偿法》将其排除于行政赔偿范围之外。那么将劳动教养纳入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是可行的。理由如下:

其一,在行政诉讼实务中已将劳动教养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所作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二,预防性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特别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行政决定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劳动教养涉及的是人身自由,一旦剥夺就难以恢复,故将其列入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符合法理的。

(3)可能造成既成事实的行政行为。这主要是发生在行政许可的领域内。例如某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许可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按通常的救济途径,获取土地使用权许可者,可能在违法行政许可被撤销前,就已经在土地上进行了建筑或开发。因此,对当事人的保护最多以赔偿的方式收场。特别是申请者所建的项目具有公共使用目的(如公共设施、垃圾场等),则此种倾向更为明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实属必要。

(4)迟延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作出决定,法律没有规定期间的应在合理期间内作出决定,不能要求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无止境地等候行政机关的决定,特别是在不必要的等待可能会使当事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失去较好的赢利机会时更是如此。因此,为了避免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应允许当事人在经过合理的等待后,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强制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行政义务。

(5)事实行为。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虽不能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但有时其间接影响亦相当巨大且难以弥补。因此,将之纳入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很有必要。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资讯行为常被忽视,故在此略作探讨:

资讯行为例如编制目录、发布检查结果、鉴定结果等,对当事人的利益有时起着生死攸关的作用,如检查结果的发布可能会对那些被认为有产品质量问题的厂家以致命打击。因此,为了制止不正确检查结果的发布,防止对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应允许其在检查结果未发布前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

[1]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44条。

[2]参见[台]朱健文:《论行政诉讼中之预防性权利保护》,载《月旦法学》19第3期,第90页。

[3]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42页。

[4]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载《法学研究》第5期,第86页。

[5]参见(台)朱健文:《论行政诉讼中之预防性权利保护》,载《月旦法学》年第3期,第93页。

[6]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1页。

[7]参见阳城、刘京柱:《对行政复议形同虚设问题的调查与分析》,载《行政与法》19第2期,第31页。

[8]参见张正钊主编:《国家赔偿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八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一、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欠乙方本金利息

合计,乙方欠丙方本金利息合计,现甲乙丙三方同意由甲代乙方直接向丙偿还债务。

二、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代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债务的本金利息合计。

支付方法:

三、甲方代乙方向丙方偿还上述债务后,甲乙双方之间基于【合同】的债权债务消灭,乙方无权再以同一理由要求甲方向乙方履行偿还义务。

偿还义务。

五、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未付款的分之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份,签约各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年月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九

乙方:——————(患者或其家属)

鉴于患者————曾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经过协商解决;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__元。

——市————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元。

——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元。

第二条 补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甲方同意向乙方补偿下述款项:(分项列举,略)

第三条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医院 乙方:————

代表:————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十

乙方:________

鉴于患者________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卫生协会的参与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基本情况:

二、甲、乙双方确认如下基本事实:

三、甲方整个治疗过程中所有行为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治疗常规,对甲方的治疗方案,乙方明知且愿意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四、考虑到乙方经济状况不佳,甲方出于人道主义对乙方进行如下补偿:

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8万元整,该补偿费用包含:

五、本协议为该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在甲方依本协议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六、双方声明,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与沟通订立,对协议内容已经充分理解。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十一

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号。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号出生,住________市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号。

甲乙双方就甲方受伤一事,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友好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工地因受伤遭受的损失,经双方核算,共计________元(________万元整),该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

二、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付款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________元。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款后,甲乙双方不得再有任何纠纷,甲方不得再找乙方提出赔偿。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按捺手印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十二

为了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给债务人商贸公司重振的机会,共谋发展。甲乙双方经过反复协商,就商贸公司整顿和解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商贸公司将以公司近两年的盈利作为偿还债务的主要来源。另外,还包括近期从其债务人处追讨来的欠款。

2.清偿债务的办法。每季度商贸公司与债权人会议结算一次,清偿的债款由债权人会议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3.清偿债务的期限。近两年内务必偿还债权总额的旦%,剩余款项务必在三年内还清。

4.关于债务的减免数额。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免除债款利息部分。

不得有任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以上各项经人民许可生效后,对债权人、债务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协议对该协议产生法律效力以后构成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会议主席:_______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十三

丙方:夏xx 丁方:刘xx

因甲方与乙丙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甲乙丙丁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由乙丙丁三方共支付10万元(壹拾万元整)解决上述纠纷,其中乙方承担四万元,丙丁支付六万元。

2、乙方于调解协议签订后,立即向甲方支付四万元。甲方免除乙方全部还款责任,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权利。甲方立即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解除对乙方的财产保全。

3、丙丁于调解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给甲方一万元,剩余五万元分三年还清。20xx年6月30日前支付二万元;6月30日前支付二万元;20xx年6月30日前支付一万元。丙丁保证按时支付款项,如有逾期,视为五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到期,甲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本金并按五万元本金执行全部利息。

4、本协议一式五份,自甲乙丙丁各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履行完毕,甲乙丙丁各方再无瓜葛。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订日期:20xx年7月27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十四

赵,男,汉族,现年30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男,汉族,现年24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大河镇大水昝煤矿

案由:20xx年10月10日,大水昝煤矿锅炉工赵石成在煤矿宿舍不幸死亡,大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20xx年10月10日及时赶现场进行尸表检验。经检验,全身无伤痕、无中毒迹象,排除他杀、自杀、 投毒等人为因素,经征求死者家属意见,不作医学鉴定,初定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镇综治中、大河镇派出所、大河司法所、铜厂村委会于20xx年10月11日召集煤矿领导及当事人亲宿在煤矿现场调处,死者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自愿达成善后处理协议书。

一、死者赵石成的善后处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矿积极配合亲属处理;

三、双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由亲属领尸离矿,择日安葬;

六、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签字:

调解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

20xx年10月10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十五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骑摩托车不小心撞伤乙方后,甲方及时履行报警和救助义务,并支付了乙方就医、康复冶疗、生活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目前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解决,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及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征得处理交通事故的大安交警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二、在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后,乙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币________元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此事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不实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交管部门: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十六

乙方:兰州__大酒楼,地址兰州市__路__号。

负责人:张__,该酒楼经理。

丙方:兰州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__路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该公司董事长。

二00七年_月__日凌晨,兰州__酒楼雇员肖__、曾__、王__、曹__与人斗殴误将在酒楼就餐的邹__打伤,造成邹__右眼永久性失明。事件发生后,肖__等四人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甲乙丙三方就邹__伤害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就甲方被误伤致残一事,乙方认为除直接肇事者外,自身也有一定责任,并愿就甲方受伤致残一事予以赔偿。

二、乙方的赔偿金额总数为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主要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考虑到乙方的具体情况,甲方愿放弃其它赔偿要求。

三、乙方付款方式为:全部现金付款。本协议生效后,六月底以前向甲方交付现金_万元,其中五天内先付_万元(含以前已交付部分),余下_万元六月底前付清。七月_日前付_万元,八月_日前付_万元,九月_日前付完最后_万元。逾期未付,乙方应承担未付部分的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一。

四、丙方作为乙方的物业管理单位自愿担保本协议的执行。

五、乙方赔偿后,甲方将不再就此事提起诉讼。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六、乙方及担保人有权追究本案几名肇事者的民事责任。但乙方是否追究,不影响本协议执行。

七、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调解员(签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2017年_月_日

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篇十七

甲方: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经地方公安派出所及校方多次调解,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此赔偿款直接由公司从甲方工资中扣除支付给乙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 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6000817.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