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国家秘密法心得(模板1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0-31 23:17:25
优秀国家秘密法心得(模板15篇)
时间:2023-10-31 23:17:25     小编:GZ才子

总结是沉淀思考的过程,让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问题。写总结时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和总结范文,但要保持自己的原创性和独特性。6.不同的总结范文适用于不同的情境和需求,请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和借鉴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一

秘密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被使用,比如在银行取款时输入密码,或是在电子邮件中加密邮件内容,以及保护公司商业机密等等。作为一种常见的保密手段,我们再熟悉不过,然而,秘密法的背后却隐藏着许多深奥的学问。本文将围绕秘密法,分享我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对秘密法的认识

秘密法是指人们为保护重要信息不被泄露,而采用一系列的措施和手段,形成一种防御和对抗的方法。秘密法具体包括了密码学、安全协议、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一系列技术。为了达到保密的目的,我们需要运用这些技术手段,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来保障信息的安全。

第三段:秘密法的应用与挑战

在今天日益信息化的时代,保护信息安全是每个人必须要面临的一个问题。然而,随着技术的不断提升,保密技术不断增加,黑客的攻击手段也在不断提高,尤其是互联网攻击,这些都是对秘密法带来严重挑战的。同时,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技术问题和应用难题,需要我们不断去研究,探索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四段:学习秘密法的经验

学习秘密法是需要一定的技术积累的。对于初学者来说,需要先入门,了解基本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深入学习和研究,在实践应用中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同时,在学习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对技术的温故知新,关注最新的研究和技术动态,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能力。

第五段:秘密法的未来

信息化时代的发展离不开对信息进行保护,而秘密法则是信息保护的基础。未来发展,秘密法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技术的不断提升,保密技术必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便捷性、安全性、实用性三者将在未来得到更好的统一。同时,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信息安全的研究和应用将得到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发展。

结论:

保障信息安全,秘密法不可或缺。学习秘密法需要长期的积累和实践经验,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能力,才能更好的保障信息安全。同时,在信息时代的发展下,秘密法的应用和技术将会逐步成熟,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更好的保障。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二

保密秘密法作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对于保护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长期的学习和实践中,我深深体会到了保密秘密法的重要性,并从中得到了许多启示和体会。

首先,保密秘密法教会了我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也随之增加。而个人隐私的泄露不仅仅是对个人的伤害,更可能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保密秘密法明确规定了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让我们了解到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并激励我们主动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隐私。

其次,保密秘密法使我认识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最为基本的利益之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繁荣稳定和人民的幸福生活。保密秘密法规定了一系列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措施,加强了对敌对势力的防范和国家机密的保护。在实践中,我深刻领悟到了国家安全和个人安全得到保障,才能够使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再次,保密秘密法教育了我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是国家统一治理的工具。保密秘密法作为一项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在学习和实践中,我深感法律的支配是不可抗拒的,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个人意志挑战法律底线。唯有将法律放在心中,并恪守法律规定,才能在法治社会中得到保障和尊重。

此外,保密秘密法也教给了我保守秘密和依法行事的原则。秘密是一种能够造福人类的力量,同时也是一种需要保守的责任。只有通过遵守法律法规和自律约束,才能更好地保守秘密。在学习保密秘密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秘密保守的重要性和难度。只有在充分认知到秘密的价值,并清楚知晓密码是有风险的,才能真正做到保守秘密、规范操作、减少泄密的风险。

最后,保密秘密法给了我在工作中发挥专业优势的机会。根据保密秘密法的规定,国家和企事业单位都会设立专门的保密部门,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作为一名保密工作人员,我深感这是一份非常重要和充满责任的工作。在保密工作中,我可以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保密信息的安全保障做出自己的贡献。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保密秘密法,我深刻领悟到了保护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明确了保守秘密和依法行事的原则,同时也意识到了自身在保密工作中发挥专业优势的机会。我将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始终遵守保密秘密法的要求,做一个更好的法律公民和保密工作人员,为维护个人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三

《国家秘密》是中国电影史上一部受到广泛关注的惊悚悬疑片。该片以官员贪腐、权力操纵为背景,深刻揭示了现实社会中的种种阴谋和黑暗面。作为一部引起热议的影片,观看后,令人心中产生了不少的思考和感悟。以下将从《国家秘密》对社会问题的揭示、对人性的探讨、对权力的思考、对公正的嘲讽以及对人民权益的呼喊几个方面,探讨我对这部电影的心得体会。

首先,《国家秘密》巧妙地展示了现实社会中的许多问题。在这个电影中,人性的复杂和善恶的爆发无处不在,官员贪腐、黑恶势力横行等现象被真实地刻画出来。这揭示了现实社会中的一些丑陋的真相,引发了观众对社会痼疾的深思。电影所展示的腐败现象,让人不禁思考,当权力腐败成为常态时,社会风气应如何调整,如何让正义得以伸张?这些思考使我对我身边的社会现象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其次,《国家秘密》对人性的探讨也令人深思。在这部电影中,官员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抛弃原则、背叛同僚,甚至不顾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这种以权谋私的人性暴露出来,引发了对人性的反思。我们也常常面临诱惑和抉择,如何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责任,对人性的考量也并非易事。电影中的角色塑造,使我们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更加深入的反思。

另外,《国家秘密》在对权力的思考上也给了观众很多思考的空间。电影中,权力作为一把双刃剑,被揭示得淋漓尽致。它能够让一些人成为社会精英,也能让他们堕落堕落为社会负累。观众难免思考,权力为何会催生贪腐,为何会令人失去初心?如何对待权力以避免不法之徒的滋生?思考这些问题,对我们对待权力的态度与观念有了深刻的反思。

此外,《国家秘密》在揭示社会的不公正上也有着深远的嘲讽。电影中的角色大多都是政府官员,他们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和权力不断聚敛财富,而被那些无权无势的普通人所压榨,这对社会不公正的存在做出了实实在在的指控。观众看到这些情节,很容易让人聚焦在社会经济问题上,对社会制度效能的切实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最后,《国家秘密》通过一系列的剧情将观众的目光聚焦在人民权益上。电影中的黑道势力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毫不犹豫地牺牲了无数人民的权益。这种官商勾结的黑暗面,让人不禁对现实中的人民权益问题有了更深刻的关注与思考。电影中所体现的人民权益问题,引发了我对社会问题的担忧和对公正正义的呼唤。

综上所述,《国家秘密》是一部引人深思的电影作品。它通过揭示社会问题、探讨人性、思考权力与公正以及捍卫人民权益等多重层面,让观众从不同的角度思考了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正是我们社会发展中需要面对和解决的,而这部电影引发的思考则给我们一个切实的启示,即应该重视社会问题,关心他人利益,为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付出自己的力量。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四

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守护好国家秘密事关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也应该对守护好国家秘密负起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从多个方面努力守护好国家秘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始终保持居民的身份意识,增强对国家秘密的敬畏之心。国家秘密不仅仅是政府的机密文件,也包括国家战略、军事部署、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我明白国家秘密的保密性对于国家的安全至关重要,所以我要始终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一员,保持对国家秘密的敬畏之心。在谈话中,我会避免随意透露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更不会将这些信息泄露给他人。同时,我也会认真学习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在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中严格遵守国家秘密的保密规定,做到对国家秘密的绝对保密。

其次,我坚持加强自身的保密意识和能力。保护国家秘密不仅仅是一种责任,也是一项技能。只有具备一定的保密能力,才能更好地守护国家秘密。我通过自主学习,了解国家秘密保护的相关知识,学习保密技术和方法。我注重加强自己的信息安全意识,合理使用各种通讯工具和社交媒体,避免在互联网上泄露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我也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保密培训和演练,提升保密意识、技能和防范能力。只有不断加强自身的保密意识和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对国家的保密责任。

第三,我认真配合和支持国家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与支持,作为一个公民,我应该积极配合国家的保密工作。在工作中,我始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主动向单位报告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积极参与单位的保密工作与培训,为单位的保密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在社会生活中,我也积极宣传国家保密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公众对国家秘密的认识和保密意识。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每个人都要做到言行一致,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支持国家的保密工作。

第四,我坚持保持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保护国家秘密事关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也事关社会的和谐与安全。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培养下一代保护国家秘密意识的重要环节。我尽力在家庭中为子女注入正确的保密观念,教育他们尊重国家秘密,不泄露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同时,我也注重自己的社交圈子,选择和交往一些有高度保密意识的朋友和同事。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我能更好地守护好国家秘密,也能更好地引导他人。

综上所述,作为普通公民,我通过增强对国家秘密的敬畏之心,加强自身保密意识和能力,配合和支持国家的保密工作,保持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努力守护好国家秘密。守护好国家秘密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也是我们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只有把个人的努力和行动付诸于实践,才能真正做好守护好国家秘密的工作,为国家的繁荣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五

第一段:引言

人生中无法避免的就是压力,无论是来自学业、工作还是人际关系,我们都会感受到它的存在。而面对压力,我们可以选择沉浸其中,也可以寻找一些方法来减轻它的影响。秘密法就是诸多方法中的一种,它能够激发我们内在的力量,帮助我们更好地面对挑战。

第二段:秘密法的简介

秘密法是由美国心理学家Rhonda Byrne所著的一本畅销书《秘密》中提出的思想,它认为“吸引力法则”决定着我们的人生。秘密法的核心思想是:通过积极思考、感激、愿景和行动能够调动宇宙力量,吸引到一切美好的事物。秘密法不仅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实践,能够帮助我们掌控自己的思维和情绪,摆脱消极的影响,创造自己想要的生活。

第三段:我的秘密法实践

在实践秘密法的过程中,我首先学会了感激,每天尝试寻找自己所拥有的一切,不断感恩内心中平凡而珍贵的瞬间。感激让我更加自信,能够帮助我发现身边的美好,摆脱消极,从而面对挑战更加从容。其次是积极思考,把自己的目光放在明亮的未来上,在脑海里不停地构想自己想要的未来和生活状态。这种思考让我充满自信和活力,能够持之以恒地追求自己的梦想。最后是行动,把积极思考转换成实实在在的行动,坚持不懈地践行自己的计划。这个过程并不容易,需要极大的毅力和耐心,但只要坚持下去,一切都将变得可以实现。

第四段:秘密法的积极影响

通过实践秘密法,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不再焦虑和沮丧,转而充满自信和动力。我经历了许多性格上、情感上的蜕变,让自己保持愉悦和开放。我的生活更加充实多彩,我开始追求自己真正想要的生活模式和事业方向。在这个过程中,我也意识到,其实很多时候只是因为心理上的限制和负面情绪、思维习惯,才会感受到压力的存在。通过秘密法,我们可以学会管理自己的心理状态,改变自己的想法,从而期待更好层次的自己。

第五段:结尾

总的来说,秘密法是一个很值得推崇的思想体系,它在不少人的生活中带来了不同寻常的改变,对于对抗压力的人生困境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必须说,秘密法不是一种神奇魔法,它需要更深层次的思考和努力的行动,它不能代替我们的自我奋斗或者实践,但只要我们学会正确运用秘密法,它能够帮助我们打破限制、破除压力,引导我们一步步向着更好的方向前行。让我们一起探索这种思想体系,发挥出我们自己的力量,生活的道路就会变得更加光彩照人。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六

《观看国家秘密》是一部由某著名导演执导的政治悬疑片,讲述了一个普通人被卷入政府阴谋中的故事。作为一个对政治题材不太了解,但对悬疑片情有独钟的观众,我对该片充满好奇心。正是对这样一个影片的期待,我来到了电影院,准备领略其中的秘密和惊喜。

第二段:影片引起的思考和感受

在观看《观看国家秘密》的过程中,我的思绪时而紧张,时而激动。影片通过扣人心弦的剧情和精彩的演技,将我完全吸引到了剧情之中。每一个细节和线索都让我思考:政府到底隐藏了什么秘密?主人公会如何脱身?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发展的?通过这样的思考,我对政府的权力和隐蔽的运作产生了深思。同时,该片也唤起了我对于人性的思考,让我反思自己在面临困境时的选择和行为。当主人公面对巨大压力时,他选择了勇敢面对,这让我感到钦佩并思索自己是否能做出同样的选择。

第三段:从片中的质疑到现实生活中的思考

虽然《观看国家秘密》是一部商业影片,但其中所涉及到的社会现象和问题不禁让我反思和思考。在影片中,政府为了保护权力和利益而不惜一切代价隐瞒真相,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的政府是否也会存在类似的问题。当权力被放大和滥用时,人们的利益和生命往往会受到损害。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保持关注和批判精神,主动追求真相和公正。同时,影片中的主人公和不法分子进行斗争的过程也让我联想到社会中的正义与邪恶之间的斗争。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要勇敢地去面对各种困境和不公,为正义而奋斗。

第四段:对于影片的赞赏和反思

《观看国家秘密》不仅在剧情上引人入胜,更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导演巧妙地利用悬疑和心理推理的手法,将政治与人性相结合,让观众在观影过程中充满紧张与期待。影片中的演技也令人称赞,每一个角色都饰演得淋漓尽致,让人深入地陷入到剧情之中。然而,影片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有时候剧情过于复杂,导致观众难以捕捉到主线,有时对于政治背景和角色关系的解释也显得不够充分。这让我反思,电影作为一种传达思想和艺术的媒介,如何更好地向观众传递信息,需要导演反思和改进。

第五段:影片对于观众的启示和影响

《观看国家秘密》虽然是一部商业影片,但其中所揭示的政府权力和人性弱点对观众产生了积极的启示。观影过程中,我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我有责任去了解政府的运作和权力的滥用。同时,片中的主人公也给了我勇敢面对困境和选择的意志。作为观众,我被这部影片的魅力所吸引,从而对自身的责任和行为产生了深刻的思考和反思。我希望能够把观影过程中的思考应用到现实生活中,成为一个更加有责任感和正义感的公民。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七

国家秘密是指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国家运行机密内容的保密信息。在每个国家,国家秘密都是需要严格保护的,因为它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稳定和利益。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了解和遵守国家秘密的重要性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在这篇文章中,我要从保守国家秘密的意义、守口如瓶的重要性、国家安全意识的培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责任感等方面,分享一些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保守国家秘密的意义是不可忽视的。国家秘密是国家的核心机密,涉及国家重要利益和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将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甚至引发严重后果。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保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严守国家秘密,不自觉地成为国家安全的守护者。只有保守国家秘密,才能确保国家的和平稳定,确保国家的利益不受到威胁。

其次,守口如瓶是保守国家秘密的基础。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要求各级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透露相关信息,尤其是涉及机密的内容。要想守口如瓶,首先要具备保密意识,时刻提醒自己对待机密信息的严肃性。其次,要遵循相应的保密规定,确保自己不会因为疏忽或违规行为而泄露秘密。最后,要加强自我约束和自律,不以物质或其他利益诱惑为借口,坚决保守秘密。

第三,培养国家安全意识是守护国家秘密的内在要求。国家安全意识是一种自觉的反映,是个人的一种责任和担当。只有培养国家安全意识,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性,并主动维护相关利益。如何培养国家安全意识呢?首先,要加强对国家安全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敏感性,时刻紧跟国家的政治动态。其次,要时刻保持警觉,不受不法分子的影响和利用。最后,要勇于举报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机构汇报可疑的情况,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保守国家秘密的明确要求。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如何保守国家秘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需要明确规定的。在我国,有关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是相当完善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作为公民,我们必须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并时刻把遵守法律法规作为自己的底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秘密,保持国家安全稳定。

最后,保护国家秘密也是我们个人的责任。国家秘密的保护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才能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只有每个公民自觉履行自己的责任,共同守护国家秘密,才能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国家的繁荣发展。因此,保守国家秘密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总之,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国家安全的基石。通过了解保守国家秘密的意义、守口如瓶的重要性、国家安全意识的培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责任感等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履行自己的责任,共同守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只有每个公民都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安全稳定、繁荣发展的国家。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八

近年来,随着电影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各类电影都吸引了大批观众的目光。其中,具有特殊题材的电影总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而电影《国家秘密》正是其中的佼佼者。以其引人入胜的剧情、精彩的演技和深入研究的题材,这部电影在观影过程中给我留下了深刻的体会。

首先,电影《国家秘密》通过精心构建的剧情吸引了我的注意。故事围绕着一位年轻的保安人员展开,他意外卷入了一场涉及国家安全的事件。从最初的迷茫和不解,到逐渐揭开真相,我在观影过程中感受到了剧情的扣人心弦。每一个转折都让我不禁紧张地屏住呼吸,希望主人公能够顺利渡过危机。这种影片强烈的节奏感和紧张氛围让我对电影的剧情深深着迷。

其次,电影中的演技让我感到震撼。主演们的精湛表演给我带来了很大的触动。尤其是男主角,他生动地演绎了一个普通人逐渐成长、披荆斩棘的过程,让我仿佛亲眼目睹了一个普通人变得强大并敢于面对困境的历程。他的演技真实而细腻,让我在观影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融入到剧情中,感同身受。同时,配角们的出色演绎也为电影增添了亮点,让整个剧情更加生动。

除了剧情和演技,电影还对国家秘密这一题材进行了深入研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电影将国家秘密这一复杂而神秘的领域展现在观众面前,引发了我对这个课题的思考。在电影中,国家秘密被揭示,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个人命运,让我意识到国家秘密对于国家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电影也提醒我国家秘密的保护和涉密人员的责任,以及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正确的秘密观念。

最后,观看《国家秘密》让我重新审视了自己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电影中主人公为了真相勇敢面对了种种困难,让我意识到真理和勇气是多么重要。我被电影中的主人公所激励,不再将自己的生活局限于舒适区,而是更加勇敢地去追寻自己的梦想和真理。电影中展现的艰难和意志力也启示我要坚持努力,不退缩,勇敢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总的来说,观看电影《国家秘密》给我留下了深刻的体会。通过精心构建的剧情、精彩的演技、独特的题材和引人深思的内涵,这部电影让我领略到了电影作为一种艺术形式的魅力。它不仅带给了我欢乐和娱乐,更让我重新审视自己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在未来的生活中,我希望能够继续欣赏和思考这样具有深层次内涵的电影,从中汲取力量并成长。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九

“保守”是保存、守护,“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不符合这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保存、守护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就是“保守国家秘密”。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等。为此国家设立专门的保密工作部门,并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十

保密国家秘密是每位公民的责任,保护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国家的首要任务。在我接触国家机密工作一年多的时间里,深刻体会到保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通过实践和学习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自我约束,认真履行保密责任

作为国家秘密工作者,我们首先要有高度的保密意识,自觉维护秘密性、完整性和可控性。在日常工作中要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加强自我约束,不泄露涉密信息,做到心中有秘密,嘴上有保密。此外,还要认真履行保密责任,对涉密信息进行妥善保管,严格限制使用范围和传输途径,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三段:提高自我保密意识,不给破解保密信息提供可能

在网络时代,信息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保密工作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更要注意保护信息安全。要加强密码保护,不随意向外传输涉密信息,不轻易使用公共网络来处理秘密信息。同时,还要防范社交工程和网络攻击,提高识别和抵御能力,尽可能地减少泄密的可能性,为国家秘密的安全保驾护航。

第四段: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保密能力和专业水平

作为国家秘密工作者,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保密能力和专业水平。要通过学习和实践,深入研究国家秘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掌握涉密信息的处理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能力。同时要掌握相关保密技术,熟悉保密设备和保密通信系统的操作和维护,不断改进保密工作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提高保密工作的效力和水平。

第五段:结尾

保密国家秘密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职责和使命,也是我们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作为国家秘密工作者,我们要坚定信念,增强专业素质,提高自我保密意识,认真履行保密责任,为国家秘密的安全保驾护航。相信在不断的努力和实践中,我们一定能够更好地完成自己的保密工作,为国家的发展和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十一

问:这次实施条例修订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

负责人:实施条例共6章45条,依照保密法规定,对1990年实施办法作出全面修改完善,在加强保密管理方面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主要是:在总则方面,规定了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装备和经费保障,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职责和义务;在定密制度方面,明确了保密事项范围的法律地位,细化了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规定了定密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细化了定密授权制度,对自行解密和审核解密作出进一步规定;在保密制度方面,细化了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投入使用审查、运行使用管理,明确了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对涉密人员管理立法作出授权性规定,对涉密采购、涉密会议活动提出明确保密管理措施;在监督管理方面,确立了保密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细化了保密检查内容,规范了保密检查程序,规定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泄密案件的调查职责,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机关、单位隐瞒不报泄密事件和妨碍检查,企业事业单位违规从事涉密业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违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回应社会关注,实施条例对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作出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国家秘密保护和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践中,既要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门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也要防止该定不定、该保不保,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受损。为更好地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实施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作出规范:一是在保密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基础上,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衔接,强调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二是严格限定国家秘密范围,规定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制定修订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明确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密级和保密期限,科学、合理界定国家秘密。同时,强调机关、单位定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防止没有依据乱定密。三是严格定密责任,进一步细化保密法规定的定密责任人制度,规范定密解密流程,强化对定密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及时纠正少数机关、单位存在的定密过多、密级偏高、只定不解或者应定不定、高密低定、管密不严等问题,既确保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公开,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负责人: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它是对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具体化,是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具体标准和直接依据。

近年来,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了一批保密事项范围,目前已汇编成册,将适时在有关范围内发放。实践中,保密事项范围从形式上包括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国家秘密事项目录两部分组成。其中,国家秘密事项目录一般以表格形式详细规定了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实施条例总结提炼了这一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保密事项范围基本内容和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体现了保密事项范围的规范性要求,为机关、单位准确定密提供了可直接对照的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有一套严密的程序,纳入保密事项范围的内容都是根据保密法确定的原则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需求严格确定的;同时保密事项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定期对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核,对于因形势、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原有保密事项范围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应当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建议。

负责人: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是我国定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强化定密责任意识,克服定密随意性,解决长期以来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确保定密准确、及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条例在保密法规定基础上,对定密责任人职责、专门从事定密工作人员的履职要求作出进一步规定。一是厘清了定密责任人范围。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就从法律制度层面限制了少数机关、单位定密主体过多过滥的情况发生。二是明确了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规定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是明确了有关定密责任人的履职条件。规定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要接受定密培训,明确自身职责,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问:关于定密授权制度,实施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实施条例严格遵循保密法上收定密权限、严格定密授权的规定精神,进一步细化了授权制度、规范了授权行为,为有关机关慎重节制地开展定密授权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是明确了定密授权主体,只有依法享有定密权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作出定密授权;二是规定了授权方式,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授权或者依申请作出授权;三是限定了授权权限,授权机关应当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四是规范了授权形式,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五是明确了授权监督,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授权机关还应当通过定密授权备案,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负责人: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和基础。近年来,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较大提高,但定密不准、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实施条例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定密程序的启动时间,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二是规定了定密的三个基本要素,机关、单位定密应当明确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同时,还明确了保密期限的计算时间,强调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等。三是规范了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四是规定了定密不当纠正程序。要求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当的,及时纠正。此外,还细化了不明确、有争议事项的确定流程。

问:实施条例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作出了新的规定,请您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负责人:监督管理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手段。实施条例在保密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保密监督管理职能,规范了具体监督管理行为。

一是细化了保密检查的内容和程序。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的12种情况进行了列举,如对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等保密工作进行检查。规定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如查阅材料、询问人员,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先行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等。

二是明确了泄密案件调查的程序和权限。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并对收缴程序、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等提出要求。

三是规定了有关工作时限。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密级鉴定结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等。

四是提出了履职要求。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问:实施条例对进一步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负责人:保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我国保密管理体制的一大鲜明特征。保密法对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为加强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明确相关人员保密工作职责,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实施条例对保密工作责任制内容进行了细化:一是规定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单位负责人,即机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要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二是规定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岗位责任制是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无论是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还是在非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都有义务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机关、单位保密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三是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这既是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也是机关、单位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有效保障。四是规定保密工作责任制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通过考评和考核,可以有效推动保密责任和工作要求的落实,加大对保密工作突出业绩的奖励力度和对违反保密工作责任制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问:在强化保密工作保障方面,实施条例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负责人:针对当前我国保密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关键保密科技产品配备不足、保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强化保密工作装备和经费预算,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政府责任,增强机关、单位的保密责任意识。强化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研发配备,有利于加大保密工作投入,推动保密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为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切实保障。

问:实施条例对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负责人:针对当前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风险大、隐患多的严峻形势,实施条例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投入使用和运行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一是分级保护制度。规定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二是投入使用审查制度。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针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需求,实施条例规定其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三是运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机关、单位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问:实施条例对从事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保密审查作出了具体规定,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负责人:保密法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实施条例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具体化,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对从事以上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保密审查,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同时,实施条例对从事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予以明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等,为保密审查提供了法定标准和尺度。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十二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的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委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中央军委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十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机关、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保密教育、监督和检查,对各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举报和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显著成绩或者重要贡献的机关、单位和公民,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三)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和专职、兼职保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保密防范技术设备的研制、推广和应用工作;

(六)审查和监督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工作;

(七)管理和监督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工作;

(八)承办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

第六条各机关、单位应当设置保密组织,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机关及所属系统、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较多、保密工作任务较重的机关、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保密人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第八条各机关、单位的保密组织或者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二)对本机关及所属系统、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依法组织实施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五)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程序性保密工作;

(六)向主管部门和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保密行政执法检查由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组织开展,各机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和支持。

第十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凡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秘密载体规定位置上予以标明。

第十二条各机关、单位应当向有关人员宣传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并掌握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由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审定,具体办理程序〔包括主办部门的拟办意见、请示和主管领导的签批意见以及实施的通知和日期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已经决定撤销或者合并的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原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有关变更、解除秘密的工作,撤销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合并的机关、单位由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各机关、单位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发现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定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第四章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产生、传输、存储以及承办过程,必须由有关机关、单位限定接触人员的范围。

上级机关可视情况改变下级机关限定的秘密事项接触范围;下级机关无权改变上级机关限定的秘密事项接触范围。

第十八条各机关、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应当设在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地方,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人员应当知悉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准私自制作、收发、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四)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办理其他私事;

(五)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六)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准对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隐瞒泄密事件。

第二十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九)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各机关、单位必须登记造册,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由两人以上到指定地点监销。严禁任何机关、单位和公民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出售给废品回收行业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会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严禁使用无线话筒;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会场,检查有无遗落的秘密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通信及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必须经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三)使用电子信息技术存储和传输国家秘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必须采取保密技术措施;

(四)使用进口的电子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正式使用前必须经安全保密技术检测;

(六)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设备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七)明码电报和普通传真电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严禁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严禁以各种形式复制密码电报。

第二十三条对外交往与合作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因公出境的团体和公民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和培训;

(六)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由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七)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闻采访、社会调查、民意测验、影视制作等活动的境外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批准而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境外记者的电话采访,应当一律拒绝。

第二十四条新闻出版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对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国家秘密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除密级或者采取删节、改编和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公务人员及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三)发现他人有盗窃、夺取、骗取和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各机关、单位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泄密事件查处办法》,将有关情况报本级保密工作部门。

第二十七条对本行政区域外的单位或者公民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泄密事件,当地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协助查处。

第二十八条依法立案查处的泄密事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公务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各类载体,凡因应确定或者标明密级而未确定或者标明密级的,视为泄密,在追究直接责任者行政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由保密工作部门责令其停止复制活动,并没收全部违法复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法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由保密工作部门予以没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法出版、销售涉及国家秘密内容出版物的,由保密工作部门责令其停止出版、销售活动,并没收全部违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法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由保密工作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检查、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对举报、查处泄密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涉及经济、科技方面的保密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保密规定,由省保密局会同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对国家秘密范围以外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各机关、单位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国家秘密范围以外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有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河北省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十四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对于国家秘密安全这个课题的认识理解一直以来都是比较浅显的。然而,近年来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信息时代的发展,使得国家秘密安全问题变得愈发紧迫和重要。在这个背景下,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有幸参与到与国家秘密安全相关的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首先,对于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性和敏感性,我们必须有周全的认识和正确的态度。国家秘密涉及国家核心利益,事关国家安全和稳定,具有极高的保密要求。我们不能因为个人好奇心或其他原因传播、泄露国家秘密,更不能做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要时刻保持高度的纪律性和战斗力,始终牢记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保护国家秘密需要高度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加强对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学会使用强密码、防范网络攻击,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或国家机密。只有保持高度警惕和谨慎,才能有效地预防泄密风险的产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可控。

第三,国家秘密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一方面,国家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另一方面,公民也需要提高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保护国家秘密。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国家意识和保密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国家秘密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四,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国家秘密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得信息传播变得更加快捷方便,然而同时也会增加信息泄密的风险。对此,我们需要应用前沿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国家秘密的保护和监测。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加强国家秘密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研判,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最后,国家秘密安全不仅仅是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体的责任,也是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一个积极向上、法治有序的社会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是国家秘密安全的底线和保证。因此,各级政府要倡导诚信守法的社会风尚,加强社会管理,提高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和普适性,以充分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和稳固。

总之,国家秘密安全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作为普通公民,我们要时刻保持高度的保密意识,正确对待国家秘密安全问题。只有形成全社会共同有序保密的良好氛围,才能更好地保证国家秘密安全,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国家秘密法心得篇十五

一、关于总则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保密法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国家秘密概念、保密工作方针、保密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以及保密奖励制度。新增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一)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和重要战略资源。当今世界对信息制控权的争夺十分激烈,窃密与反窃密的斗争尖锐复杂。这次修订保密法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

(二)修改完善了保密工作方针。第四条规定,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将“依法管理”确定为保密工作方针的内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保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保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的迫切需要。依法管理,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要求建立完备的保密法律制度,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轨道,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增强保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权威性、有效性;有法必依,要求机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活动等;执法必严,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必究,要求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对原法中“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这一表述的修改。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便利各项工作”有时容易被曲解,成为一些机关、单位和人员规避保密规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借口,这次修订将其修改为“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这就要求,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必须充分遵循信息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是为了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是辩证统一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该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的公开了,都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公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公开前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公开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规定了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为加强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明确相关人员保密工作职责,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这次修订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衽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责任制、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制、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责任制等。在保密工作责任制中,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尤为重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全面领导的责任,重视、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负责同志要管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纳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政绩考核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委处分条例》、《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疏于保密管理或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这次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改进定密工作,努力形成定密权责清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第二章主要规定涉密事项范围和密级范围,定密工作体制,定密责任和权限,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以及不明确或者有争议事项的确定等。新增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一)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十分严肃的工作,政策性、行业性、专业性都很强。为解决当前定密主要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这次修订专门设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定密责任主体和定密工作程序。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二)上收定密权限。国家秘密属于国家所有,定密属于国家事权,定密权限应当由法律限定。这次修订改变了以往任何机关、单位都可以确定任何密级的做法,从行政层级和密级两方面对定密权作了限定,上收了定密权限,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或者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明确保密期限。为突出重点,保住核心,同时降低保密成本,实行精确高效管理,这次修订在吸收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内容基础上,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四)完善解密制度。主要规定了两种解密方式:一是自动解密,即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二是审查解密,即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特别是保密期限即将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经审核,仍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履行程序予以解密;认为仍应继续保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有权决定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包括原定密机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关于保密制度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5971491.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