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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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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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需要时不时地对自己的表现进行总结和概括,以了解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重细节的把握,对过去的经历进行客观的分析和总结,不可遗漏或忽视重要的细节。下面是一些总结范文的例子,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___,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__市__街道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__,负责人。

被申请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9483-3.法定代表人刘__,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__市法院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__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__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作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督促__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__市法院(20-)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市人民检察院

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孔繁菊,女,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299弄131号502室,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青竹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3幢152室,法人施瑞华,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雷柏特(上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杨家巷村3668弄1号。法人林枚香,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孔繁菊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42号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提出申请检察建议。

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篇三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x路一横巷x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

住所xx市杨梅镇。

申请事项: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某郭20__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__)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20__年3月8日作出(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5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20__年2月4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20__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20__年2月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__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20__年6月3日,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资9.9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332.2m2。20__年12月29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国土局同月30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20__)069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__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李某郭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

用伪造的公盖。李某郭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亚娟在化州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李某郭20__年用于办假证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2厘米、字长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7厘米、字长0.4厘米。

根据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20__]89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20__]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993]68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20__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__x,男,46岁,汉族,系__县__镇大梨树村__组村民。

申请人__,男,34岁,汉族,系__县__镇__村__组村民。

申请人王某某,男,34岁,汉族,系__县__镇__x村(现__村)__组村民。

被申请人:__县人民镇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__县人民镇府县长)。

申请事项

三、请求__x州人民政府依法对涉及三申请人的土地权属界限予以明确。

事实及理由

__县__镇__村__组与__村__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一事, x__国土局经调查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20x__1月10日,以“x府行决字[20x__1号”文件作出《关于x__x__x__与x__x__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__县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以下错误和和违法之处:一是该处理决定上面使用的分界点之一“丫口坟”,实际上当地并没有该地名,该决定混淆分界线,处理结果难以令人信服;二是该处理决定第三页倒数第三行明确说明《_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_村_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是对1965年6月8日《山林边界协议》和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的否定,应当以该协议来明确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但最后处理决定内容却是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划定的界限内容,完全与《_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_村_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不符;三是该处理决定所划分的土地权属界限模糊不清,难以辨别,致使三申请人均难以依据该处理决定明确自家土地界线和土地权属范围。

__县政府的该处理决定,形式上似乎为当事人双方明确了土地按权属界限,解决了纠纷,实质上根本没有为当事人(特别是三个申请人)明确土地权属界线。若仅以此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依据和结果,双方的矛盾早晚将会另行产生。

综上,__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与实施不符,与法律相悖,严重侵害申请人利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土地划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尊重土地使用的历史和现状,保障三申请人合法利益,我三人特向贵府提出复议请求,希望贵府能依法明断,撤销或变更__县政府作出的x府行决字[20__]1号处理决定;对争议的地块,依照《_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_村_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依法重新进行土地边界确定,并明确三申请人土地边界和权属范围,以彻底化解__村__组与__村__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维护三申请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x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篇五

电话:****x

被申请人:**公安局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x立案侦查。

20**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x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填写《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和其他依法应填写的文书(《如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接受控告报案、不给报案回执、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不予立案查处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篇六

行政单位辞职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已决定于xx年xx月xx日正式离职,所以特提前半月向您提交这份辞职申请。还请留意一下简历中是否有适合接替我工作的人选,感谢你这几年对我的照顾和帮助,非常感谢!

最近在整理自己的简历,突然发觉这几年我在公司做的工种实在太多了,细数一下,有不下十种,先是xx年3月从前台开始做起,然后是人事,行政,市场开拓,婚庆,护肤品牌信息收集,再到后来的外贸。还有兼职文案,校对,送货,以及各种各样的手工。而且大多数时候我同时在做好几件事情,虽然我从来没有抱怨过我的工作太多但是这并不表示我的工作量小。而且我所有的工作都有做完的那天,或者是被人接手的那一天,这也就意味着一个新的工作即将来临。有时候就觉得自己是个高级打杂工,真的太杂了,杂到我现在已经搞不清楚我自己能干什么,想干什么,我现在对自己的职业定位和前程也是一片迷茫。所以,我现在想休息一下,为自己的将来好好打算一下,重新规划自己的职业和人生。

记得年前已经跟你谈过一次,谈过我的想法,所以想必

精选办公 我的辞职对你来说应该不会太意外。我是公司刚起步不久就过来帮你创业了,到现在为止已经做了快3年多了,看着公司一天天成长壮大,慢慢的走上正轨我心里也是蛮高兴的。老实说离开公司多少还是有些不舍。我知道你的想法点子也很多,以前每一次你有新想法我都很支持你,都会全心全意按着你的想法去做事。公司出现了什么问题,我都会尽我最大的努力去帮你处理好。因为我很重承诺,我答应的事情一定会做到。现在公司已经走上正轨而且新鲜血液不断供给,我想我可以激流勇退了,也请你给我一次机会,一次让我实现自己想法的机会。

望领导早日批准我的申请书,在此非常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行政前台辞职申请书2019行政申请书(2)

范文一

尊敬的经理: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从我到公司后对我的支持和关照!

我认真回顾了来公司后的工作情况,觉得来取得这份工作是我的幸运,特别是领导对我的支持,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心怀感激之情。对于离开公司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

精选办公 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机会。外面有个发展的机会,我打算试试看,所以我决定辞职!

在短短的一年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范文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当我写下这封信的时候,内心很矛盾,斟酌再三,还是决定告诉您。很高兴,我能够来到这里,感谢缘分,我已经在人大做了两个月。然而世事无非缘生缘灭,在再三思考之下,我决定辞职考研。离开校园已经有段时间了,似乎我还是忘不了学校里的生活,那种单纯,那种快乐。本以为来这里上班会很忙很快乐,但是并非这样,整日“无所事事”,让我产生了回学校读书的念头,与日递增。

精选办公 说,影响深远,并伴随着我成长。来庐山的两个月,让我学会了一些做人的道理,也增长了一些工作经验,更可贵的是得到了一些快乐。最让我庆幸地是,我在这里受到了同事和领导的照顾,在此,我万分感谢。不经意间,让我想到了刚来的那天,承蒙虞所长和董经理的盛情宴请,让出来乍到的我,感受到了人大的热情好客,心里十分感激。那将成为一段过去,一段美好而又难忘的回忆。

很抱歉,也许我的辞职是很不好的。我没有能够坚持下去,没有兑现来之前的承诺,没有贡献自己的能力在工作中。因为我是小敏推荐来的,也许正是因为这种因素,我很为难,觉得对不起她以及领导们的信任。可是现实的处境以及自身的原因,又不得不让我做出这样的决定。现实的处境,也许是我的私事,但是令我失去了一些勇气和目标,也没有了动力;自身的原因,就是我的挑食以及自己的笨手笨脚,不但没做到什么,反而还添加了麻烦。希望您可以谅解我,理解我,在此谢谢,衷心的感谢。

精选办公 听的庐山话依旧“恋恋不舍”。借用《再别康桥》里的一段话,“轻轻地,我来了,正如我悄悄地走,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半片云彩”我开心地来,理应开心地走。

对于我的辞职,可能有点匆忙,让您有点意外,很抱歉,我令您失望了。对于何时离去,我听从您的安排,只是先前传达自己的想法,呈现自己的做法。我会在余下的日子里,尽心尽力,站好最后一班岗,贡献自己应有的能力,为人大,为关心我的人。以后有机会我会来庐山的,更会回来入住的。

最后,祝福领导,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工作愉快;祝愿人大,生意兴隆,财源滚滚,节节攀升。

此致

敬礼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2019行政申请书(3)

申请人:我被申请人:张金伟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事实和理由:

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鲁xxxx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

精选办公 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

(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

申请人认为:

精选办公 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10390,处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处罚决定书所填处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

三、

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精选办公 的处理并没有以事实依据;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两名警察不但没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证件时态度极其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该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证件后转头就走,并没有核对;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精选办公

5、再次强调,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086632、姓名为张金伟的民警于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鲁xxxx车停放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路口东面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一)(二)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复议申请人:行政人员引咎辞职申请书2019行政申请书(4)

亚东同志:

你好。

精选办公 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是一名中共党员。你作为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书记、贵州省公安厅长,想必一定是中共党员。因此,请允许我以“同志”称呼你。

亚东同志,我此番致信于你,是鉴于你,对“黎庆洪案”这起轰动全国的特大冤案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及贵州司法机关在该案中的所作所为,对国家法治事业造成的巨大伤害,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需要对你提出严肃的批评,给予你郑重而中肯的建议。

亚东同志,我深知,你是一个省的公安厅长、政法委书记,大权在握,而我只是一个普通律师,对你提出敦促,实在是有点与虎谋皮的意味。最严重的后果,我也考虑到了。但犹豫再三,我还是决定向你发出这份敦促书。——作为一个中共党员、一个中国公民,我当然有这个权利,但我更多地把这当成自己对于这个国家所负有的义务和责任。

亚东同志,作为“黎庆洪案”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在某种程度上,我或许应该对你心存感激。

在贵州一度风传“周泽被抓了”。(一些被告人获得自由后也告诉我,公安人员在审讯他们的过程中告诉他们“周泽都被抓了”,让他们“不要心存侥幸”。)小河法院庭审调查显示,贵州省公安厅的专案组一度确实对作为黎庆洪辩护人的我,及采访、报道该案的记者进行非法调查,制造我收取被告人亲属500万律师费、找人作伪证的所谓“罪证”,精选办公 妄图对我进行构陷,制造第二个“李庄案”(辩护人妨害作证案)。专案组的构陷最终没有继续下去,我想一定是被你给制止了。——在“李庄案”已经暴露重庆“黑打”,给重庆政法工作造成严重被动的情况下,专案组要构陷我,不可能不向你汇报;而你不可能不知道,要构陷我这样一个不自谦地说是有着良好社会声誉的律师,会遇到很大的麻烦,从而不可能不制止他们的胡作非为。

同时,我也一直天真地认为,贵州省公安厅xx年5月决定对当时正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的“黎庆洪案”予以复查,是你基于有错必纠的想法作出的决定。曾记得,当时我通过互联网揭露了该案“黑打”问题,发表了黎庆洪无罪的辩护意见,且有媒体对案件进行了曝光。时任《法制生活报》(贵州省政法委主管)主编的史女士与我联系,让我写一个情况反映,由她转交给你。我相信,你看到我写的材料和有关媒体的报道及网上的信息后,是相信“黎庆洪案”存在问题,并试图纠正错误的。诚如是,我得对你多一份敬意。

但是,私情不能代替公义。

精选办公 达数个月的审判,完全得以证实。

虽然贵阳市两级法院不久前对“黎庆洪案”的判决仍然存在根本性错误(我将在下面详谈这个问题),但即便以现在的判决作为参照,xx年贵阳中院草草两天半庭审后对该案所作判决的荒唐,也足见一斑。

比如,对黎庆洪的判决:xx年贵阳中院对黎庆洪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赌博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追缴所谓非法采矿的非法获利人民币2527000元,还判决没收多辆高级轿车。现在的判决中,当时黎庆洪被判处的多项“犯罪”,除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还在外,其他罪名都没有了!(给其罗织了三个新的罪名。)而现在的判决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涉“犯罪事实”,也与之前的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大相径庭。现在的判决将当时的判决中未作为违法犯罪事实认定的、黎庆洪一方完全是受害者或见义勇为者、自力救济者的事实,也作为“违法犯罪”事实,足以显示,贵州司法机关实在找不到违法犯罪事实将黎庆洪办成“黑老大”,只好“霸王硬上弓”!

精选办公 现在,黎猛虽然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但其除了被认定在依法成立的游戏娱乐企业“涌鑫”电玩城持有股份(并不参加管理)外,根本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现在判处黎猛的两项犯罪,实际上根本不能成立。

再如,xx年贵阳中院对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以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并追缴所谓非法采矿的非法获利人民币2527000元。现在黎崇刚已被判决无罪!

“黎庆洪案”xx年的17个被告人中,其他多个被告人的罪与刑今天也都有所改变。

毫无疑问,贵阳中院xx年对“黎庆洪案”的判决是根本错误的!贵阳司法机关对黎庆洪一家的“黑打”昭然若揭!

让人遗憾的是,贵阳“黑打”的问题曝露后,贵州司法机关没能予以制止,切实纠正错误。相反,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无视贵阳司法机关对黎庆洪一家的“黑打”,直接将“黎庆洪案”揽过来,变本加厉地进行“黑打”:在“黎庆洪案”被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由贵州省公安厅的专案组进行的所谓重新立案重新侦查中,专案组假贵阳市公安局名义,不讲任何法律和程序,滥抓无辜:凡是与黎庆洪家有生意合作和经济往来的人都被调查被抓捕,财产被扣押、冻结;凡是曾经接受过律师调查取证的人,精选办公 都被调查甚至被抓捕。专案组甚至无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将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根本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黎庆洪的妻子叶萍、蒙祖玖的妻子李燕,也非法抓捕关押近四百天,还妄图构陷揭露“黑打”的律师和记者,一度造成与黎家有点关系的人都人人自危的恐怖局面。最后,检察院、法院在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的裹挟下,“相互配合”,将“黎庆洪案”制造成了一个轰动全国的特大冤案。

通过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对“黎庆洪案”几十天的庭审,通过上百名律师几十天的辩护,事实已经很清楚。那就是,“黎庆洪案”完全是办案机关枉法“黑打”,将一些与黎家根本无关的人的个别违法犯罪,强行嫁接到黎家身上制造出来的冤案。黎庆洪一家及本案五十多名被告人中至少有四十多名被告人根本不构成任何犯罪。五十多名被告人中,虽然有十来人的行为可能确实构成了犯罪,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却根本无从谈起。让人遗憾的是,小河区法院完全无视事实,罔顾法律,悍然判决黎庆洪及其弟黎猛,以及其他四十多名根本无罪(他们的律师也均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有罪,其中,包括黎庆洪及其弟黎猛在内的39名被告人被判决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精选办公 有多大的罪恶,他们到底“黑”在哪里。但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而言,贵阳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仍属错判、冤判。而一个案件致几十名被告人被错判、冤判,称之为“特大冤案”,是名符其实的。

对“黎庆洪案”存在的冤情,上百名辩护律师是见证人,“督战”贵阳的中央有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见证人,旁听庭审、并看过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的著名法学家童之伟教授是见证人,全程关注此案的法律界及各界人士、全国网民都是见证人。可以说,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及贵阳市中院是在全国人民的众目睽睽之下裸奔,判出了一个特大冤案。

亚东书记,或许你真不清楚“黎庆洪案”冤在哪里。那就容许我略举法院对该案几个被告人的判决来略作说明吧。

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虽然现已被法院判决无罪,但其曾一度被贵阳中院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贵阳中院判决被撤销后又一度被专案组以9项罪名追诉,被专案组裹挟下的贵阳市检察院以小河检察院的名义,以5项罪名起诉。如此追诉,不亦冤乎?!

精选办公 罪”。够荒唐吧!就为同学保管“火管枪”的事,开阳县检察院早就作过处理,贵阳市公安局在对黎家“黑打”中却让检察院撤销四年前的不起诉决定,重新追诉,并一度被贵阳中院判处刑罚。虽然此次贵阳市两级法院未认定黎猛非法持枪犯罪,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公安、检察和法院一度对黎家进行了怎么荒唐的、枉法的追诉。黎猛除了在“涌鑫”电玩城持股外,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仅因其是黎庆洪的弟弟,在黎家投资的磷都典当行任总经理,就被判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此追诉,如此判决,不亦冤乎?!

黎庆洪被贵阳市两级法院认定为一个存续十几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除了借枪打猎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的个人犯罪之外,判决书认定其所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犯罪”,却只有分别发生于xx年、xx年、xx年且早已经过公安机关处理的、三桩涉及两个罪名而实际根本不构成犯罪的事件:

第二桩事件:xx年12月,黎庆洪与本案被告人谢应林在织金县开办的煤矿被当地两劳释放、解教人员杨德林兄弟带人打砸,管理人员被打伤,谢应林前去处理也被打伤。煤矿报警,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理,杨德林兄弟扬言还将冲击、打砸煤矿。谢应林通知了包括股东黎庆洪在内的上百人前往织金帮助护矿。得知煤矿叫了上百人到织金后,当地公安机关才出警处理煤矿被打砸事件,将杨德林兄弟处以治安拘留和罚款。之后,被通知到织金护矿的黎庆洪等人离开织金。期间,没有发生任何打架斗殴行为。

黎庆洪被认定为“黑老大”,在十几年中就与上面三桩涉及两个罪名实际上根本不构成犯罪的所谓“组织犯罪”有关!而在一审庭审中,黎庆洪称,其房地产开发项目两三年无法完成拆迁,其投资的典当公司被欠大量外债无法收回,却没有任何黑社会势力去为其完成拆迁、收回债务,其在久铜公路项目中还被村民敲诈,其反问:有这样的“黑老大”

精选办公 吗?

精选办公

……

尤其让人愤慨的是,曾经对黎庆洪等17名被告人枉法裁判的贵阳市中级法院,不仅不汲取xx年对“黎庆洪案”错误判决的教训,反而在一审判决明显事实不清,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存在根本性错误,且多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了新证据以证明无罪事实的情况下,竟然决定二审不开庭审理。在违法不开庭的情况下,贵阳市中级院无视众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异议,对原审判决明显错误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全面予以确认,除调整了个别被告人的罪名及刑期外,几乎全面维持了一审判决,黎庆洪等人,终审蒙冤。

贵州公安裹挟检察院、法院制造成的“黎庆洪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可以说是灾难性的。

精选办公 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结,致数十个正常经营的企业被强行清盘停摆,成百上千的人因此失业,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我们常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防线的失守,必然致社会正义的溃败。上百名律师对涉黑作无罪辩护、公诉人也当庭放弃对涉黑犯罪的全部特征举证的“黎庆洪案”被法院强判“涉黑”成立,几十名律师作全面无罪辩护、实际上也根本无罪的公民被强判有罪,严重践踏了国家法律,不仅给几十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背离了依法治国的基本路线,也严重损害了贵阳、贵州的美好形象,甚至整个国家的司法形象和国际声誉也因此受损。

更重要的是,“黎庆洪案”作为一个被告人多达五十余人,且一度近百人被追诉(含网上追逃)的重大案件,在“黑打”问题已全面曝露的情况下,在全国上百名律师的见证下,在中央多个政法部门工作人员“监审”下,在众多专家学者、网民的观察中,贵阳市两级法院肆无忌惮判冤案,直接导致开阳一县,以至贵州一省,乃至于全国广大民众,对贵州司法,乃至于对整个国家的司法,完全失去信任,甚而对政府、对司法产生仇恨,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严重动摇了我党的执政基础。

亚东同志,贵州司法机关对“黎庆洪案”的“黑打”所

精选办公 导致的严重后果,我相信你已经充分意识到,并也像我一样无比痛心。也许你还没有意识到的是,贵州的多个“打黑”案件,或多或少,都存在“黎庆洪案”类似的问题。比如,我看过有关案卷材料,而因时间关系未能介入辩护的欧阳云龙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开阳县的洪强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及我与朱明勇律师一起为被告人罗飞作无罪辩护的所谓“罗家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亚东同志,我不知道,贵州司法机关是否已就“黎庆洪案”曝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过检讨,也不知道你本人是否进行过反省。我认为,贵州司法机关如果不就“黎庆洪案”进行全面的检讨和深刻的反省,不对贵州目前“打黑”的“黑打”现象予以重视,并切实纠偏,“黑打”现象势必进一步泛滥,进而成灾。或许,现在已然成灾。但,亡羊补牢,犹为未晚。

其他的案件暂且不说。就拿“黎庆洪案”来说吧。亚东同志,我不知道,你是否意识到,你对该冤案的酿成,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精选办公 督、制约职责的贵阳市检察院、贵阳市两级法院。这些办案人员和办案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贵州政法机关应该研究的,但不是我现在想谈的问题。我现在想谈的是,亚东同志,你,对“黎庆洪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精选办公 治过硬、业务精通、熟悉打黑业务”的38名民警组成专案组,成立黎庆洪涉黑犯罪案件补充侦查专案组,由省“打黑办”主任、公安厅副厅长赵翔任组长,厅刑侦总队总队周全富、厅刑侦总队扫黑除恶专业队代理队长沙征凯、厅刑侦总队扫黑除恶专业队正科级侦查员毛明俊任副组长,带领专案组民警全力以赴对贵阳市开阳县黎庆洪涉黑犯罪集团案件开展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终结报告书》载明,专案组是“在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崔亚东同志的直接领导下,在省公安厅党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专案组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赵翔同志的直接指挥下,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和省厅刑侦、技侦、监管等部门及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毕节地区等地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完成工作的。专案组“对前期已逮捕的黎庆洪涉黑犯罪集团17名犯罪嫌疑人和新抓获涉案成员”,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全面开展审讯,“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

精选办公 地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作了明确规定。我想,你作为中共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贵州省公安厅厅长,对法律的这些常识性规定应当是十分清楚的。在贵州省高级法院还在对黎庆洪案进行二审的情况下,你就领导贵州省公安厅对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进行所谓的“复查”,并召集公、检、法形成意见,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由检察院撤诉,再由公安厅组成专案组重新侦查,还由专案组“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大力协助和支持下”完成侦查工作。正是你的这一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严重妨害了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严重破坏刑事诉讼法关于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致酿成了“黎庆洪案”这一举世著目的冤案。

亚东同志,毫无疑问,对“黎庆洪案”这一重大冤案的铸成,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你不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而且还负有直接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在此郑重建议亚东同志,你,应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党组织引咎辞职。

也许你还并不太熟悉这几个条文,那么,就让我们一起

精选办公 来学习一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此致

精选办公

敬礼

你的真诚的同志:周泽

xx年10月28

精选办公

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x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犯罪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 xxx本人一事,向xxxx派出所报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篇八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xxxxxxxxx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晚,申请人就xxxxxxx本人一事,向xxxxxx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xxxx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______________(你的姓名),男,42岁,个体工商户(你的职业)家住_______________号(你的通信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便于及时与你联系)。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机关(你认为损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的'名称)

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请求撤销_______________局_______________字_______________号《关于_______________处理决定》。

复议的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将能够说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不公正以及给你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材料,都实事求是地写出来)

此致

_______________政府或_______________局(受理你的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如果是公民请亲笔签名或盖上私章,如果是单位别忘了盖上公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写此申请书的日期)

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篇十

浅议检察对刑事侦查的监督xxxxxx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它虽然只直接关涉到少数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着极强的力度,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侦查是重要的审判前程序,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于靠前位置,侦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以后各个环节阶段的质量,合理合法的侦查才能带来公正的审判结果。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带来腐败,侦查权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监督将是消除现存弊端的关键,本文将对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侦查权缺少制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案情的切实查证。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2、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3、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4、其他不按刑诉法办事的情况。例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笔录中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二、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1)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2)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3)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4)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有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2)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即对于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追究有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无权指挥公安机关。侦查和起诉在程序上被明显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收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2)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这个理念进行的。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并形成一系列与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考虑与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就引发了起诉方式的改革,同样对抗式审判也要求侦查制度的改革。因为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而我们目前恰恰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并不存在。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构自己或者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来发布许可令状的,而没有类似法院这样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一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也会经常带来诸如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主要导源于这种由追诉机构兼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侦查构造。(3)侦检脱离影响起诉质量。侦查毕竟属于刑事追诉机制的一个环节,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最终还要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不论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都要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实施。可以说,在确保已经侦破的案件取得最终“胜诉”方面,检察机关要比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大、也更为关键的责任。但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检警分离的体制,却造成负责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与负责对所有案件支持公诉的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将案件侦破完毕,其余的追诉工作也就由检察机关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侦破案件和实施鉴定的公安人员极少有出庭作证的,负责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公安机关的继续支持和配合。另外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挥公安人员进行侦查,而只能在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无法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进行指导,进而大大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际上脱离,也不利于促使侦查人员提高素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一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三、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发生在这一阶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还难以具有基本的抗衡能力,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刑事追诉机构带有行政治罪色彩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构建这一程序时必须提高嫌疑人的防御能力,为刑事追诉活动设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碍,以达到在国家追诉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间形成抗衡的目标。另一方面,侦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诉机构发现事实真相、收集有罪证据的关键阶段。可以说,侦查机构能否成功地将刑事案件予以侦破,检察机关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地说服法庭,将被告人予以判罪,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侦查追诉活动质量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坏。从这一角度来讲,刑事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根据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应当借鉴有关西方国家的经验,结束这种分离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体化的诉讼格局。将刑事追诉的各个具体环节视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一整体,视为追诉机构为发现事实真相、惩治犯罪而必经的诉讼阶段,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为防止刑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某一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置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一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

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篇十一

一、民事检察监督应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应当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的规定也许会有它的不合理,不完善之处,但这些不足之处却不能作为任意违反它的理由。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渊源主要存在于《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法院组织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第14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和第18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应上述规定对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进行了细化,其中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到188条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起抗诉的条件、效力、形式、方式等。这是法律当中规定得最具体的,在实践操作中就必须严格地遵守这些法律。

尽管现在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有许多的争论,有些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不应介入民事诉讼,有些又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权限和范围应该加强和扩大,但应注意这只是理论上的探讨,在实践中也固然可以作一些探索,这些探索却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在理论的研讨上,学者们有必要从各方面对这个规定提出疑问而使之完善,但这需要通过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方式来完成,在法律未改变的情况下,民事检察监督的运行还须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司法解释应协调统一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规定,在检察监督实际操作的需求下,显得过于原则。法律规定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只有抗诉这一种,虽然规定了抗诉的条件、效力、形式、方式,但在抗诉的范围、抗诉的程序、抗诉机关在再审过程中的地位这些重要问题上,法律规定则缺乏相应的内容。在“可以抗诉”这个原则性的空间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了许多矛盾之处。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9月30日)中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这个解释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但对于检察建议对法院有什么样的效力、是否会导致某些程序上的后果的问题上却缺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配合。又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保全程序、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的抗诉,以及检察院在庭审中的地位、阅卷或是审查阅卷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也存在重大的意见分歧。

出现上述法检两家司法解释的种种矛盾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需协调,在作出涉及对方职务履行的司法解释时,要先和对方协商。法检两家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各自为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规定,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三、民事检察监督应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

以人民的利益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出发点,反映在民事诉讼中就是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在探讨建立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时候,如果仅限于从法院和检察院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其结论不免会失之偏颇,从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考虑问题,才能建立起有坚实基础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出发,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当事人对民事检察监督的需求。笔者认为,在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当中,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信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心理认为多一层监督就多一层正义,因此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检察监督还是有群众基础的。而且,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现行规定下,当事人申请法院启动再审相当困难,而民事抗诉则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故检察院民事抗诉权的行使,至少是比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诉更为行之有效的途径,所以当事人容易认可民事抗诉权的存在。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可以不以当事人的申诉为前提而主动提起,这不能不说缺乏当事人的需要这一基础,因而也是不合理的。民事诉讼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就失去存在的正当性。

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其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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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依法对(20xx)川3425民初30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案号为:(20xx)川3425执424号)进行执行监督。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经会理县人民法院(20xx)川3425民初30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月6日前向王世友、饶美兰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亡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该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经超过调解书确认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富昇公司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申请人于20xx年3月7日依法向会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xx)川3425执424号。但由于被执行人富昇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利用其人脉关系干扰执行,公司的财产被其他法院所冻结,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长达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之法律规定,申请人现依法向贵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诚望贵院加强会理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以公正执行终结本案。

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富昇公司名下还有重庆分公司和攀枝花分公司,其分公司名下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的6位显名股东或隐名杨洪英、严辉昌、李朝东、罗焕亮、杨志光、杨志峰在经营、管理富昇公司过程中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未依法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等行为,故执行法院可依法追加这6位股东及其富昇公司重庆分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且上述6位股东在会理县范围内有房有车可供本案执行。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x日

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篇十三

近年来,我国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不断加强,成效显著。作为一名行政检察人员,我深刻体会到了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特分享给大家。

第一,加强行政检察监督,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检察监督的目的之一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通过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我们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促使其依法履职,提高行政效能和行政透明度。例如,在某地方上访人员无法及时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我们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要求该地方政府给予合理解释和补救措施,最终取得了圆满解决。这就充分证明了行政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实际效果。

第二,行政检察监督需要慎重处理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作为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我们需要与其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合力。当我们在行政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该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寻求问题的解决办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不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以便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在某些敏感问题上,我们也需要注意分寸和措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摩擦。

第三,行政检察监督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由于行政检察工作的特点,很多时候我们需要借助媒体和舆论的力量,公开曝光不法行为,推动社会舆论的形成。通过宣传教育工作,我们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行政检察的存在和价值,提高社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关注和监督力度。此外,还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使其主动接受检察监督,遵守法律法规。

第四,行政检察监督需要加强协作与联动。行政检察的对象非常广泛,很多时候需要与其他执法部门进行联动,形成合力。例如,在某个行政机关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中,我们就需要与公安机关合作,共同调查、收集证据。只有通过协作与联动,才能有效地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发挥我们的职责与作用。

第五,行政检察监督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作为行政检察人员,我们更应该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和高尚的品质。同时,需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此外,行政检察人员还应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保持学习的热情,与时俱进。

总之,行政检察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通过加强行政检察监督,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总结和提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篇十四

作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一员,我深受其影响并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里,我将分享我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所获得的心得和体会。首先,我将讨论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性。接着,我将谈谈在工作中遇到的挑战和如何应对。然后,我将探讨我在工作中取得的成就和进步。最后,我将分享一些促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发展的建议。

首先,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行政检察监督是维护法制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我们可以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民权益,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行政检察监督还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发生,维护政府的廉洁形象。因此,我们作为行政检察监督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重要性和责任。

在行政检察监督的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首先,行政机关可能对我们的监督持不合作的态度。他们可能试图隐瞒不正当行为或限制我们的调查权。为了应对这种挑战,我们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调查技能。其次,由于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资源和权力,他们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来掩盖不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保持冷静、机智,并寻找其他证据来揭示真相。最后,行政机关可能会对我们的监督提出质疑,试图贬低我们的工作成果。面对这样的挑战,我们要坚持原则,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和工作成果。

然而,尽管工作中存在各种挑战,我在行政检察监督中也取得了一些成就和进步。首先,我学会了如何与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我们通过建立广泛的人脉和良好的关系,能够更好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并推动解决方案的实施。其次,我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行政检察监督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以应对日益复杂的行政环境。最后,我也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团队的支持,成功分析和揭示了一些不法行为,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公正审判的机会。

最后,我想分享一些促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发展的建议。首先,我们应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合作,并建立更加紧密的工作关系。通过合作,我们可以共同解决问题,提升工作效果。其次,我们应当加强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养,保持对法律法规的更新和了解。只有做到不断学习和提高,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最后,我们还需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只有当公众认识到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性,他们才会积极参与并支持我们的工作。

总结起来,作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一员,我深受其影响,并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并且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挑战。尽管如此,我还是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就和进步。最后,我提出了一些促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发展的建议。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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