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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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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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约束,对于维护公平交易具有重要作用。合同的语言应该简明扼要,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具有多义性的词语。如果您需要参考相关的合同样本,请查阅以下合同范文,供您参考。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篇一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用于出借人债权担保的形式有三种:保证、抵押和质押。不管是哪一种担保形式,担保人与权利人都应当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属合同,明确约定担保的性质、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等:

1、明确担保的性质。即明确是上述保证、抵押、质押中的哪一种,因为不同的担保形式其生效方式、效力强弱、实现方式都有所不同,具体不同之处在下文中详述。

2、明确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与主借款合同相对应,是针对某一个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还是针对一段时间内某几个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因为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可能会因为主合同的效力瑕疵导致担保合同的效力出现瑕疵,所以明确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使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对应起来,能够减少在出现纠纷时,合同效力认定和担保的债权数额认定上的麻烦。

3、明确担保的范围。此担保的范围与2中担保的债权数额略有不同,因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时,必然会出现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的产生,都可以约定在担保范围之内。所以,明确担保范围,尽量将可能出现的合理合法的损失都约定在担保的范围之内,最大程度地实现担保的作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是保证人以其资产信誉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的担保形式,需要着重考量保证人的资产状况,其是否具备代主债务债务人履约的能力。正是这个特点,使得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我们还需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1、确保保证人的主体适格。因为保证人以自己的资产信誉作为担保,所以并非所有的机构、组织都是适格的保证人。《担保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取得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等,不得为保证人。

2、明确保证方式。保证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即除特别情形外,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描述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更强也更有选择的余地,所以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在合同中不约定保证方式,在争讼时,法院也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所以,债权人尽量不要在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为自己实现债权增加麻烦。

3、明确保证期间。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否则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计算。《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是一般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应当十分注意保证期间的时间节点。

抵押是指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并不转移该财产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在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中最常用的担保形式,它以确定的足额的财产为担保,所以相对来讲,也是对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保障性最强的担保形式。基于这个特点,在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确保抵押人是抵押财产的真实所有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财产的相关权属登记证明,查看抵押人是否是该财产的所有人,该财产是否有其他的权利瑕疵,譬如是否设立过其他的抵押,是否存在和他人间的权利争议等。

2、确保抵押物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对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种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3、争取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对于《担保法》第四十二天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对于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无此强制要求,在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建议尽量争取办理抵押物登记,只有登记才有公示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在同一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确保一定程度的受偿优先权,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4、明确抵押物是否办理保险。为防止抵押物灭失的带来的损失,应当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

5、明确办理抵押及其他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问题。因抵押登记产生的费用、因财产评估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因抵押财产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等等,都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

6、保底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若抵押物因存在未披露的他项权利或与他人的权利争议,导致抵押权人损失的,由抵押人赔偿损失;并明确在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不足以抵偿所欠债务的,是否由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等。

质押也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其与抵押相比区别在于质押物是动产或财产权利,且需要转移占有,即需要将质押物交付于质押权人。质押形式在民间借贷中不常见,需要注意的是其以质押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特殊的财产权利质押,如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生效。

担保合同其实质还是一份民事合同,约束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行为,所以除了上述需要注意的细节外,其他如送达条款等需要在合同订立时注意的细节问题同样适用。

民间担保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篇二

保证方: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_______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_______,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

第七条保证条款

保证方提供担保,当贷款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方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方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

借款方:(签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

保证方:(签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篇三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保证方提供担保,当贷款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方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方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方:(盖章)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年月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篇四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_万元。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本合同借款用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本合同借款期限___月,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___%(百分之____)。利息每月结算一次,每月利息并入下月本金并计算利息(即计算复利)。

(四)、借款方保证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

(五)、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六)、借款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六)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七)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九)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若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丙方(签字和指模):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篇五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201条;《担保法》第2章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精神,经方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诸条款,供方保证遵守履行,终不反悔。

一、甲方将权属归已的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整)借贷给乙方作使用,利率为‰,于年月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担保法》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担保法》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方追偿。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损害赔偿金。即: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

借贷人:

担保人:

年月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篇六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 ,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保证方提供担保,当贷款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方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方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方:(盖章)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篇七

原告:张会明,男。

被告:张素祥,男。

被告:赵东刚,男。

被告:周月娣,女。

委托代理人:黄松厚、郁鹏,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会明因与被告张素祥、赵东刚附担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审理中,根据被告张素祥、赵东刚的申请, 本院依法追加周月娣为共同被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会明、被 告张子祥、赵东刚、被告周月娣及其委托代理人郁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 年 10 月 28 日,被告张素祥、赵东刚介绍其朋友周月娣向原告借款 50000 元,因原告对周月娣不了解,不同意借款,在被告张素祥、赵东刚愿作保证人为周 月娣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原告借给周月娣 50000 元,当时周月娣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 诺借款期限 1 个月,月息 2000 元,被告张素祥、赵东刚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借款 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周月娣还款,周月娣均推拖不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 规定, 被告张素祥、 赵东刚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故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张素祥、 赵东刚偿还原告 50000 元及利息 2000 元。

被告周月娣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实,本人不应偿还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具体理由如下:原告张会明诉其不认识周月娣,是经担保人张素祥、赵东刚介绍周月娣向其借 款的与事实不符,事实情况是当时张会明在洛阳市运管办工作,经其朋友张素祥、赵东刚介 绍原告到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汽车, 当时周月娣是该公司的销售人员, 受公司法人 张毅生委托与张会明进行业务洽谈, 此期间该公司也与张会明有过多次经济往来, 且都是周 月娣代办的。原告称本次借款周月娣是通过担保人向其借款的,而且此款是周月娣所用,这 更不符合事实。事实是:

2017 年 10 月 29 日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急用一笔现金,法 人张毅生委派周月娣与原告联系向原告借款, 原告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周月娣把原告的要求 向法人张毅生作了汇报, 张毅生打电话委派赵东刚和张素祥作担保 (当时周月娣并不认识张 素祥) , 此情况下, 原告把款打到周月娣的信用卡上, 当晚周月娣就办卡交给了法人张毅生, 该款进入公司帐户, 由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使用。

原告称借款期满后他多次向周月娣催 款更不是事实, 此借款到期后, 原告多次到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找法人张毅生催要借款, 而张毅生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理由推诿原告。

原告在找不到法人张毅生的情况下才来找周月娣。

周月娣认为本案应追加虹海公司和法人张毅生为被告,原告的 50000 元借款应由洛阳市虹 海销售有限公司和法人张毅生偿还。

被告张素祥辩称,张素祥认识原告张会明而不认识被告周月娣,原告称周月娣借其款 让张素祥为周月娣借款进行担保, 张素祥即在周月娣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签了名。

张素祥认 为,周月娣借原告的款应由周月娣偿还,张素祥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按法律规定办。

被告赵东刚辩称,赵东刚认识周月娣而不认识原告,当时是周月娣让赵东刚为其借原 告的款进行担保的,周月娣拿出借条,赵东刚即在周月娣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签了名,当时 并不清楚担保什么意思。赵东刚认为,周月娣借原告的款应由周月娣偿还。赵东刚是否应当 承担还款义务按法律规定办。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和陈述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确认如下:1、被告周月娣是否是借款人,周月娣是否应当偿还原告 5 万元及利息 2 千元。2、赵东刚、张素祥对上述借 款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理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周月娣于 2017 年 10 月 29 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

证明周月娣借其 50000 元,月息 2000 元;张素祥、赵东刚为该借款的保证人。

经质证,三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周月娣认为其当时是洛阳市虹海汽车销 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生的指派,代表该公司向原告借款,周月娣 借款行为属职务行为,而非个人借款,故该借款应由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

审理中,被告周月娣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周月娣在建设银行老城支行开办的.信用卡对账明细一份。证明该信用卡虽然是周 月娣开办的, 但实质上是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法定账户以外另设的个人账户, 周 月娣对该信用卡并没有使用权。原告将 50000 元转入周月娣的信用卡后,周月娣当即将该 卡交给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财务部,该 50000 元用于该公司偿还其他债务。据 此,可证明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该案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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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周月娣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没有显示是 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 而是周月娣个人借款, 周月娣借原告的款用于何处和原 告没有关系。赵东刚、张素祥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

2、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西民初字第 203 号、204 号民事判决书两份。证 明另有两笔借款均是以周月娣的名字借款而被法院认定为是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的借款。据此应当追加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经质证,原告对判决书真 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张素祥、赵东刚认为该两份证据与其无关。

审理中,被告张素祥、赵东刚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交的信用卡对账明细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其提交的两份民事 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和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7 年 10 月 29 日,周月娣从张会明处借款 50000 元,双方约定期限 1 个月,月 息 2000 元。张素祥、赵东刚作为保证人在周月娣出具的借条上签了名。该借款到期后,周 月娣没有按约偿还张会明借款,张会明将张素祥、赵东刚诉至本院。

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周月娣为被告后,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周月娣偿还 其借款 50000 元、利息 2000 元,赵东刚、张素祥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周月娣从原告张会明处借款并出具借条,依法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 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该借贷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有关法律 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张会明要求被告周月娣偿还借款 50000 元及利息 2000 元之诉讼 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东刚、张素祥在为被告周月娣借款进行担保时,对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 且没有约定保证份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

“ 当 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 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 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之规定,被告赵东刚、 张素祥应对被告周月娣借原告张会明的 50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张会明要求被告赵 东刚、张素祥对被告周月娣借其的 50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 二条、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月娣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张会明借款 50000 元、利息 2000 元; 二、被告赵东刚、张素祥对被告周月娣的上述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赵东刚、张素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月娣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100 元,由被告周月娣全部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付 给原告)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卫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x杰(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瑞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庆华、吕西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雷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是我表哥,我于2017年10月10日借给被告80万元,被告之后归还了50万元。此后我又分10向被告借款,截止2017年3月我共借款105万元给被告。2017年11月23日,我同被告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协议》,约定被告以北京市晨光家园216号楼2501室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105万元及利息33万元,还款期限到2017年12月20日。之后我经过咨询得知房屋抵押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被告不愿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也不愿意履行还款承诺。2017年6月,我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还款时,被告于2017年6月25日书面通知我到2017年10月才能还款。被告公司严重亏损,不可能按期归还借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现诉请法院:1、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并责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万元整。

被告辩称,我对本案中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到期,原告现在提出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说被告改变借款用途和存在违约不予认可。原告知道我的晨光家园216号楼2501室的房屋在银行抵押的事实,被告口头同意以房产优先支付原告的事实不构成违约。双方的债权没有到期,被告没有义务还款。延期还款的书面材料是被告的一个请求,被告一直与原告协商还款,不构成实际违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的表哥,双方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以晨光家园216号楼2501室的房屋担保原告向被告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33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20日。2017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主要内容为“双方无法按照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的房屋抵押担保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即2017年12月前归还本金105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33万元。故请求于2017年10月归还上述本金及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延期还款书面材料、录音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确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至2017年12月20日,而被告于2017年6月25日以书面通知方式明确表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5万元及利息33万元的主张,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其提出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王x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卫x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及利息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如果被告王x杰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六百一十元,被告王x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上诉处理。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篇八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撤销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驳回_______________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_________________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请求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篇九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 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 ,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保证方提供担保,当贷款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方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方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方:(盖章)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篇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是保证人以其资产信誉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的担保形式,需要着重考量保证人的资产状况,其是否具备代主债务债务人履约的能力。正是这个特点,使得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我们还需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1、确保保证人的主体适格。因为保证人以自己的资产信誉作为担保,所以并非所有的机构、组织都是适格的保证人。《担保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取得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等,不得为保证人。

2、明确保证方式。保证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即除特别情形外,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描述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更强也更有选择的余地,所以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在合同中不约定保证方式,在争讼时,法院也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所以,债权人尽量不要在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为自己实现债权增加麻烦。

3、明确保证期间。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否则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计算。《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是一般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应当十分注意保证期间的时间节点。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篇十一

姓名:_____

籍贯: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姓名:_____

籍贯: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

姓名:_____

籍贯: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_____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担保法》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担保法》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方追偿。

1、损害赔偿金。即:______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______

借贷人:______

担保人:_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篇十二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同意就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向甲方提供担保。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以甲、乙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三、担保方式:______连带责任保证。

四、担保范围:______甲方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五、甲方保证其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来源合法。

六、还款期限届满前,乙方发现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由乙方代其向借款人催款。

七、如《借款合同》之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乙方代偿后向借款人追偿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追偿。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海宁市。

九、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篇十三

借款人:(甲) 出借人:(乙)

借贷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如下: ;

四、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五、借款利率为月息 ‰(年息 %)。

六、计息方法:利息从上述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之日起计算。利息在还款日连同本金一并结清。

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就此款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海宁市。

九、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起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人、出借人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借款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出借人: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篇十四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用于_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丙方对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______月。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借款利息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结息(付息),月利率__________‰。

第四条:_________________(如乙方提前还款,应据实按月结算利息。)

第五条: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超出期限则按日双倍计息。甲方委托丙方代转本息。

第六条: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七条: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若乙方发现甲方出现不利于偿还借款的情况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借款。

第八条: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篇十五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 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201条;《担保法》第2章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精神,经 方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诸条款,供 方保证遵守履行,终不反悔。

一、甲方将权属归已的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整)借贷给乙方作 使用,利率为 ‰,于 年 月 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担保法》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担保法》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 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 方追偿。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 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损害赔偿金。即: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 借贷人 : 担保人: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篇十六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住所: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住所: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

住所:

乙方因的需要,向甲方借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可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甲方借款。

三、借款利率为月息,利息每天付一次,结息日为每天后的对应日(相对于借款日)。

四、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从每期利息起算日计算,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乙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未足额归还部分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从年月日起计算。

五、担保条款:

抵押给甲方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甲方可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由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年。若乙方违反本协议,则由乙方和丙方一起向甲方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

六、若三方应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市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

联系电话:

20年月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篇十七

借款人:(甲) 出借人:(乙)

借贷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如下: ;

四、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五、借款利率为月息 ‰(年息 %)。

六、计息方法:利息从上述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之日起计算。利息在还款日连同本金一并结清。

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就此款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海宁市。

九、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起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人、出借人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借款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出借人: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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