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儿童权利读后感(案例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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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儿童权利读后感(案例23篇)
时间:2023-10-31 09:42:17     小编:笔舞

通过这本书,我看到了社会不公和人性的复杂性。写读后感时要关注自己的情感和体验,与作者的观点进行对比和印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精彩读后感范文,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启发。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一

通过认真的通读《观察儿童》这本书的每一个章节后让我受益匪浅,深有感悟,结合实际工作,使我更深刻的理解到,每个孩子就像是一本本的书,千变万化,多姿多彩,每个孩子在游戏中的表现也各不相同。这就需要教师不仅要对全班幼儿的游戏行为进行观察,了解幼儿的游戏总体情况,如幼儿的兴趣、参与程度、交往合作等,还要对个别幼儿进行观察,了解不同幼儿的想法、能力、需要并给予适时的指导和推动。观察的一个基本目的就是加深成人对幼儿的了解。著名教育家蒙台梭利说:“唯有通过观察和分析,才能真正了解孩子的内在需要和个别差异,以决定如何协调环境,并采取应有的态度来配合儿童成长的需要。”那么教师观察并不是盲目的、随意的看着幼儿,需要有目的性、连续性地观察、记录幼儿的行为语言。书中提供了大量的幼儿早期学习目标,可以正确地帮助你去进行定位,明确目标,有科学的理论依据;其中还有许多具体的练习活动,可以帮助我更好地建构起自己的观察技术和知识体系。通过阅读此书,让我对为什么要观察儿童,怎样观察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如: 我们为什么要观察儿童?——为了发现他们独特的特点。

我们能看到什么?——儿童能够做些什么;他们怎样接近问题,以及尝试怎样解决问题;儿童自得其乐。

通过观察儿童,我们能了解什么?——他们已经达到了什么水平;更好地理解儿童为什么做某事;强化我们关于儿童发展的知识;从儿童的视角去看事物。

通过观察儿童,我们怎样帮助他们?——通过提供活动、资源或支持,促进这些发展性技能。

通过观察儿童:我们评估他们的需要,拓展他们的经验,促进他们的学习。书中以具体实例一步步教我们如何呈现观察,让初学者能更直观地了解具体的操作与记录方法,从而对每一次的观察确定目标和目的,详尽观察情况的记录做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并将自己观察到的发现与工作实践联系起来。

反思我们现在的个案观察,通常是以叙事型、描述性观察,形式比较单一,而且并不是特别规范,我们每个人都有必要认真学习一下叙事型观察的记录和描述方法,在书中特别指出“要求你安静地坐着,尽可能不引起丝毫的注意,要记得,你若与儿童发生互动,他们的行为就会受到影响。”从这一点可以解读到,保持幼儿的自然状态,发现孩子的真实反映,教师尽量做到回避而不是介入。记录的细致和客观是叙事型观察的书写要求,通过一个实例让我感受到观察者的细致性:她把一个儿童的动作、时间段、语言、语气、表情都描写的十分详细具体,看着这一段文字,我的脑海中也随之浮现出当时的场景。我想这个范例给我的启示就是不要放过观察对象的细节,往往细节就是反映对象的特殊性,更能帮助我们分析出观察者的发展状态,有利于帮助教师进一步规划对象的发展前景。

总之“观察”是我们每一位教师必备的素质,要想提高我们的观察能力,就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尝和摸索,形成一套适合班级幼儿发展的观察方法。让我们用意大利教育家蒙台梭利的话来勉励自己吧:每一位教师要将自己的眼睛练得如同鹰眼一般敏锐,能观察到儿童最细微的动作,能探知儿童最殷切的需要。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二

有一本书是《儿童节》,作者是叶圣陶。

这本书主要写了:阿菊、阿凤、义儿等小朋友童年中的故事。

《儿童节》这本书是散文集,让我知道当时的环境十分艰苦,书中的内容是用小孩子的口吻来写的,读起来十分有趣味。

书中的阿掌和阿秋原本是不想学习识字的',但被强迫要识字,还是去识字了。他们开始识字都是心不在焉的,到了后来,阿掌和阿秋喜欢识字了,竟鼓动全村子的村民识字。

记得8岁时,我要上一年级了。在暑假的最后一星期,妈妈给我买了书包、文具盒、铅笔等学习用品。当看见妈妈在暑假中的最后一天给我整理书包时,心中有了一些问题:“小学老师很凶吗?老师会喜欢我吗?”等。

第二天,我到了站点,坐了校车,去了学校。上学第一天,老师并没有让我做什么,只是让全班同学看电视。上学第二天才开始上课。我在幼儿园就是不喜欢上学的孩子,在小学上课也有点心不在焉的。过了几个星期,就要数学考试了。当然,我并不在意这次考试,只是“顺从天命”。一天过去、两天过去……终于,结果下来了。“刘正姣,100分!考得真好,下次继续努力!”这句话,激发了我对学习的兴趣!几年过去,我已经上五年级了,现在的我仍然喜欢学习!

正如华罗庚所说:“科学上没有平坦的大道,真理长河中有无数礁石险滩。只有不畏攀登的采药者,只有不怕巨浪的弄潮儿,才能登上高峰采得仙草,深入水底觅得骊珠。”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三

“为权利而斗争”是一句耳熟能详的法律名言,出自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耶林认为,法的生命在于斗争,我们应当为权利去斗争,这不仅是对自己的义务,更是对集体、国家的义务,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无异于“精神上的自杀”。
耶林将全书划分为两个部分,共六个章节。第一部分是分五个方面对为权力而斗争进行阐述。作者首先从法的起源和法的生命两方面,提出法在客观意义上的法秩序和主观意义上的具体权利上,都必须通过斗争的形式得以实现。和平和享乐只能是前赴后继刻苦努力的产物,而法的价值也通过公民要求主张权利这一过程得以实现。作者在后三章中论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以及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三方面的内容,其中最为精彩的部分即作者对于法感情的阐述。耶林认为,权利是人之为人的重要体现,没有权力,人与动物无异。权利是人格在精神上的生存条件,法感情就根植于基于权利所产生的理念价值之中,公民主张权利就是在人格本身精神层面的自我保护。在社会和国家层面上,民族力量和法感情的力量为同义语,培养国民的法感情就是培养国家的健康和力量。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没有比国民法感情更宝贵的财产了。本书第二部分即文章的第六章,作者从为权力而斗争的角度对当时的罗马法进行分析,再次强调为权利而斗争应当是公民精神上的自我保护义务。
对于作者提出的,“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这一观点,笔者深表认同。在人们的认知中,早已习惯与将客观法律看作具体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却忽视了具体权利对客观法律的存在具有反作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效的程度,即取决于权利实现的结果,正义是否得以有效的伸张,权利人的法感情是否得以及时地满足。虽然说,法律的效力由国家赋予,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效果须有权利人所追求的权利不断实现而达成,由此可见,为权力而斗争反作用于法律,赋予其鲜活的生命力。故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法律同政治一样,是人劳作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都是人的意志力作用的表现。法律的出台往往伴随的不同政治力量的博弈,而在斗争中决定胜利的关键不是理由的强弱,而是对抗势力的力量关系的悬殊。现存法维护了利益既得者的权利,新法的出台必然会有对利益的取舍,会对现存利益体系产生动摇,于是便产生了这些利益背后的主体的力量关系的博弈和争斗。所以,法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表现为角逐、斗争以及艰苦的努力,与在无意识之中形成的语言有着根本的区别。
法律立改废的过程充满了斗争、妥协、甚至牺牲,这在我国现实立法中也有诸多印证。孙志刚命丧收容所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社会各界人士的再三呼吁下,最终于2003年将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予以废止,此时距出台以来,已经有20多年。无独有偶,在我国存续了半个世纪之久的劳教制度于2015年正式废止,在此之前,该制度一直饱经社会各界的质疑和批判,更有学者多次联名要求废止该制度,但直至上访妈妈唐慧事件,给予了劳教制度最后一击。同时,2014年黄海波因嫖娼一事被收容教育半年,此事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有学者提出《收容教育制度》与上位法相违背,《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制定,收容教育制度显然与该规定相违背。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黄海波事件最终没能成为桥东收容教育制度的杠杆,但是,这场为权利斗争之路尚未结束,其最终也将服于历史的审判。这些人是最独特的一个,但也是社会上最平凡的每一个人,正是因为平凡如他们的每一个人为权利、为名誉的生生不息的据理力争和持之不懈的努力,才会有现在较之以前更为健全和完善的法制,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英雄。当一方主张历史的法的神圣性,另一方主张不断发展更新的法之于人民根本权利的神圣性之时,双方各自的信念就是这场利益搏斗的赌注。正如耶林所指出的,“为权利而斗争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其赞成每一个——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或因利益,或因尊严——为自己所应得之权利据理力争,因为正是因为这些“锱铢必较”的每一个人,才构成了一个集体,集体组成国家,由此累积出一国人民普遍共同的法感情。耶林认为,尊重权利斗争的法感情,就是要以宽容的心态看待人们斗争的动机和目的,无论维权的动机为何,大家都在为共同的事业而斗争。对于个人而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在面对不法和违法的恣意时,仍饱有道德的愤怒。
“为权利而斗争”,这样的观念与我国传统以儒家为主导的社会文化观念是格格不入的,在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统治下,人民早已习惯官僚主义的剥削和压迫,麻木于以义务为本和被统治的状态。古时,一谈起“讼师”,自然就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作刀笔吏的是没有社会地位可言的。中国传统的诉讼文化是避讼型法律文化,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诉诸法律,这是自古以来所受儒家倡导的“和谐”“无讼”的文化理念的影响。在西方社会,人们因家族的胜诉感到光耀门楣,而在中国,人们对打官司一事用“惹”字,意思是麻烦之事、不光彩的事,因为在他们的思想中没有权利概念,认为臣服于天子、官府的统治是天经地义的事。这巨大差异的根源在于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不相同。费孝通先生认为,在我们以礼教为本的社会文化中,所谓“伦理”之“伦”,就好比一颗投入水中的石子所产生的波纹,由近及远一圈圈推出去,每个人都是那颗投入的石子,是发出波纹的中心。而西方社会的个人就像一捆捆的柴,团体由个人组成,但每个人又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随时可以抽离出来。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点不同,我国传统社会是以“礼”来维持社会秩序的,而礼不需要一个外在的权力来维持运行,是从教化中使人养成对礼教的敬畏之感,主动服于礼,所谓“富而好礼”。笔者认为,一种观念的产生至形成完善,与其所生长的本土社会政治文化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对观念的移植就好比移植树木,不能一味照搬,还要考虑其本土环境的差异,以免水土不服。为权利而斗争,放在今天固然是值得提倡追求的,因为当代社会更新变动速度极快,人际关系的变化极频繁复杂,传统礼教的教化和经验已不足以应付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于是我们需要法律来建立并保障一个新的社会秩序。法治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关键在于人民对这些设备的利用,更进一步,在于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的革新。中国社会建立法治国家所缺少的,正是社会对于法律的信仰以及法感情的建立,人们避讼的思想仍很大程度上受着传统观念的影响。法是不断斗争和努力的结果,这不仅是国家权力层面的事,更是所有国民的努力。当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我们也履行了自己作为社会成员的义务,而这种斗争的勇气需要道德力量的支持,即法感情和法律信仰。这是我国社会文化观念所欠缺的。
这并非抨击中国传统礼治的文化,只是在现当代信息更新如此之快的社会中,礼教传统已经不足以为人们提供足以解决问题的经验,故需要逐渐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和能为人们解决问题的途径。在建立法治国家的漫漫征途上,道阻且艰,但是每一位为权利奋起抗争的人们,都是在为这个共同的社会信念做出贡献。正如耶林所说“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在中国,在为权利而斗争的这条充满未知坎坷的道路上,有越来越多为争取权利而发声的人,有人说,这对于“看客”心理的中国社会,无异于以卵击石,但是,岩石再坚硬也是死的,鸡蛋再脆弱也是鲜活的生命,岩石最终会风化成沙,鸡蛋最终会孵化越过岩石。(作者:肖涵尹)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四

早上安排的是听叶世蛮老师的课,上的是《儿童诗两首》中的“童年的水墨画”。

叶老师直接揭题后,出示读的要求:读正确,读流利,读得有感情。让学生自主选择合适自己的标准去练习朗读。在检查初读的基础上再让学生想象“每一副画面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景?”这个环节的安排非常的随意,其实已经让学生理解了诗意,而且老师随着学生的思路,针对学生的瞬间作适当的点拨。在课堂上能恰当地利用学生的生成资源,并很好的引导,这需要老师对课堂有很强的驾御能力和对文本的把握,叶老师这点做得非常好,很值得我们学习。理解了诗意后再朗读,这次的朗读要求就不一样了,要美美地的读,读得有感情,老师一次次地点拨,学生读得也越来越有感觉。

学到这里其实课文已经学的差不多了,可叶老师还安排了一个很有深度的'内容。要求学生找出认为最美的诗句,然后再说说为什么划这句,从而引出本文的一些写作方法和修辞手法,特写,比喻,拟人等等。接着出示课外很有特色的两篇儿童诗范文《学校》《河边》,指导学生读,再结合“写作方法和修辞手法”感受它的美。紧接着,叶老师概括出些儿童诗的基本要求。结合图片指导学生写儿童诗,引导观察图上的景和两个开心的小女孩。这幅图片很美,很适合写儿童诗,可见是叶老师精心设计的。不到五分钟的时候,已经有好几位学生写了一首完整而又生动的儿童诗,大部分学生多多少少都写了好几句了。

叶老师的课上得很轻松,很有他自己的上课风格。然后有些东西并不是我们一下子所能学的来的,而是需要平时教学经验的积累和需要对文本深刻的解读。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五

今天,我看了《德国儿童文学作品集》。

《德国儿童文学作品集》是一本非常好看的故事书,它分为上篇和下篇。

我很喜欢看这本书,一口气就看完了。

其中有一个故事叫做《吞噬噩梦的小精灵》。

我是在睡觉前看这个故事的,它给了我很大的安慰,因为我做噩梦,《德国儿童文学作品集》读后感睡不着。

于是,我就看了这篇文章。

里面有一个咒语,是召唤吞噬噩梦的小精灵的。

咒语是这样的:

吞噬噩梦的小精灵,吞噬噩梦的小精灵!

带着你的小牛角刀快过来!

带着你的小玻璃叉子快过来!

飞快张开你的嘴,

把惊吓孩子的噩梦,

一个不留全吃光!

但是,美梦甜梦属于我,

请你让它们留下来!

吞噬噩梦的小精灵,吞噬噩梦的小精灵,

现在我郑重请你来!

看完这篇文章以后,我念了这个咒语。

但是吞噬噩梦的小精灵没有来。

我认为它是因为有事耽搁了所以才没有即时来的。

于是,我又看了一会《哈利·波特与火焰杯》,然后就睡觉了。

可是我没有做噩梦,从那个晚上开始就一直没有。

我想它——吞噬噩梦的小精灵——肯定来了,要不然我怎么会不做噩梦呢?

吞噬噩梦的小精灵,下次你可要准时啊!

暑假里,我读了《儿童文学》这本书,其中有一篇《翟志刚:母亲托起我的航天之梦》深深吸引了我,我被翟志刚追求理想的'伟大精神所感动,也被翟志刚的妈妈无私的母爱而感动。

翟志刚叔叔小时候的家境很贫困,家里全靠母亲一人工作维持家里的生计。

母亲上街卖瓜子赚钱养家,翟志刚很体贴母亲,从小学会了做家务,还帮助母亲上街卖瓜子,他看到母亲很辛苦就决定辍学在家,母亲坚决支持儿子读书,翟志刚刻苦勤奋,学习迎头赶上。

后来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空军学院,成了一名光荣的飞行员。

在学校里,翟志刚训练很艰苦,成绩名列前茅,他从一千多名航天员中脱颖而出,成为中国第一代航天员。

2008年9月25日是一个激动人心的日子,翟志刚手持鲜艳的五星红旗,在美丽的宇宙里向人们挥手致意,他把中国人的足迹第一次留在了茫茫太空。

看完故事,我想翟志刚真了不起,他虽然家境贫寒,但是他有不屈不挠的精神,追求自己当宇航员的理想,为了实现理想他刻苦学习,坚持不懈,不管是学习文化知识,还是学习航天本领,都是那么认真,最终取得了成功。

他的成功离不开母亲的支持,在困难时,母亲鼓励他,给他精神上的启迪;在母亲生病时,她也不影响儿子的训练,默默支持儿子的航天之梦,这是多么伟大的母亲啊!

翟志刚,你是母亲的骄傲,更是我们中国人的骄傲。

我读了冰心的作品以后,有很多的感受,

儿童文学作品读后感。

冰心的作品很有特色,她写出了自己的真实感受和所有的心里话,从她写的文章中,我能体会到她是多么的喜爱孩子,在国外的时候,她也从来不会忘记给祖国那些可爱的孩子们写信。

在冰心的儿童文学全集中,我最欣赏的是《再寄小读者》通讯二中的几段文字:

我们到埃及去走的是北路,就是从北京坐飞机,经过蒙古人民共和国、苏联、捷克斯洛伐克,最后到达埃及的首都开罗。

——在这里我想插一句话,世界局势发展得多快,在我回来后不到三个星期,埃及和叙利亚,已经联合组织了一个横跨亚非两洲的新国家埃及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了!这是中东阿拉伯人民,在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民族独立的愿望上,有了进一步的团结,这也是世界和平力量时一步发展的里程碑。

我们一路从机窗下望,都是冰天雪地莹白照眼,可是一到达开罗的上空,就是睛天万里,下面是长长的河道,支流,四出两旁是整齐翠绿的田野,一簇簇的密集的淡灰色的农舍,田垄上排列着一行行的高大的枣椰树。

但是在这河畔地区以外,就是茫茫无际的黄沙,农绿淡黄,成一个鲜明的对照!

冰心刚从埃及归来,没有休息,就忙着给小朋友们写信,这里更能突出她喜爱孩子。

冰心用优美的语言向孩子们介绍她在埃及的所看见的。

在暑假里,我读了一本对我颇有帮助的书,他就是《冰心儿童文学全集》,冰心是我们所熟悉的作家、儿童文学家,曾写过许许多多我们所熟悉的文学作品,我看了这本书后,也感触颇深,冰心用她婉转的手法,诠释出一个美好的世界,即使她的作品没有配上插图,你也能从她美妙的文学中品味出一丝色彩。

冰心的作品老少皆宜,从冰心的作品中你可看到很难懂的,你也可以看到童趣十足,栩栩如生的作品。

而《陶奇的暑假日记》则是天真童趣的代表作,《陶奇的暑假日记》讲述了陶奇在暑假里通过写日记作文得到了提高,自己得到了快乐,里面的动作描写的有童趣,让人读了有愉悦感句子深的我们借鉴与其这是一篇童趣小说,不如说这是一篇鼓励孩子写日记的教育文章罢了!

如果说冰心的一篇散文能让我们记忆深刻,那莫非《寄小读者》系列了,《寄小读者》系列是冰心在不同年代与小读者的联系《寄小读者》算冰心描绘一生的作品,从冰心二十多岁的《寄小读者》,再到四十到六十岁的《再寄小读者》,又到七八十岁的《三寄小读者》,我们不禁感到时光飞逝,日月如梭,穿越了无数光景。

可你要细细的研读,你不禁感觉他深奥,可我们我们总会耐心的去看,恐怕人们短时间内无法研究透《寄小读者》系列,所以它里面的秘密可以让你伴随很多年。

说了这么多,再谈谈冰心的诗吧,冰心的诗令人熟悉,因为她的诗有吸引力,又很平常,与其说冰心的文章要令人钻研,不如说冰心的诗是易懂的。

读了《冰心儿童文学全集》,我感到中国文学作品很伟大,看了冰心的作品,我更想看巴金、老舍的作品,可以说冰心儿童文学给我打开了中国文学的大门。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六

有一本书是《儿童节》,作者是叶圣陶。

这本书中写道:故事阿菊,一只鸡,意在童年的孩子和其他孩子。

儿童节是一本散文集,让我知道环境很艰难,书的内容是用孩子的语气写的,读起来很有趣。

在这本书中,张秋原本不想学习阅读,而是被迫学习阅读,或学习阅读。他们开始学习阅读时都心不在焉,到后来,阿章和阿秋喜欢学习阅读,甚至鼓励全村村民学习阅读。

记得我8岁的时候,我要上一年级。暑假最后一周,妈妈给我买了书包,铅笔盒,铅笔等学习用品。暑假最后一天,当我看到妈妈在收拾书包时,我心里有一些疑问:“小学老师很厉害吗?老师会喜欢我吗?”等等。

第二天进行我到了一个站点,坐了校车,去了我们学校。上学第一天,老师之间并没有让我做什么,只是让全班学生同学可以看电视。上学第二天才开始出现上课。我在幼儿园教育就是自己不喜欢上学的孩子,在小学教师上课方式也有一些点心不在焉的。过了以下几个星期,就要通过数学考试了。当然,我并不十分在意这次社会考试,只是“顺从天命”。一天过去、两天过去……终于,结果下来了。“刘正姣,100分!考得真好,下次需要继续发展努力!”这句话,激发了我对学习的兴趣!几年我国过去,我已经上五年级了,现在的我仍然比较喜欢英语学习!

正如华罗庚所说:“科学之路无平坦之路,真理之溪中有石头和浅滩”.只有那些不怕攀登的人,和那些不怕乘风破浪的人,才能爬上山顶,采集仙草,在水下找到珍珠。”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七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二十四节气是华夏文明和劳动人民聪明的结晶体之一。不久前,新闻报导说二十四节气已被联合国组织纳入全球非遗文化财产名册。对中国传统文化艺术怀有敬仰,我在夏天读了宋晓杰的《中华二十四节气儿童诗》,深刻理解耕作夏天播秋收冬藏的自然界的变化趋势。

该书共有一年四季4卷,每卷6个节气。作者将难懂的二十四节气专业知识以幽美的绘画、诗文等浅显易懂方法告诉大家,叙述与每一个节气相关的天文学、气候、物候、人事部门、农牧业主题活动等风土人情,表明了大自然的风采和农牧业的趣味性。

“迎春、丁香花和柳芽,是初春的颜色;水塘和睡莲,是夏季的颜色;郁金香花是佳酿的颜色、小灯笼的颜色;桔子和向日葵,是晴空万里的颜色;风吹草低,是情绪的颜色。”书册上到处都是给你沉醉的唯美诗句。也有呈现在书册上那一幅幅精致的绘画,展现着城内长大了的小孩不普遍的田园生活,勾起了大家心里那份对返朴归真乡村生活的憧憬。这本书另外告诉大家,不管社会发展怎样转变,大家都应当关心传统式的农业,关心吃穿住行的压根来源于。自然界会用本身的語言,根据天文学、气候、绿色植物、小动物等告诉大家它心里的.密秘。读着读着,我也愧疚起来了,生活起居中,母亲常常说我是“五谷不分,四肢不勤”,乃至说不清楚稻苗与苋菜、麦子与水稻的差别,对农业知识也是了解很少。

“春雨惊动了春天的清谷天,夏天充满了夏天的炎热。秋处露秋寒降霜,冬雪雪冬小小寒……”顺口的《二十四节气歌》,是我国劳动人民上千年的智慧结晶,真非常值得大家华夏儿女祖祖辈辈地发扬。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八

儿童书多读,会变得有智慧。那大家读儿童书有何心得?下面是本站小编精心为你整理儿童书读后感,一起来看看。

《三字经》虽然每句话只有六个字,但是你可变小看《三字经》,《三字经》中的一个个小故事告诉了我们许多从古到今做人的道理。

让我印象最深刻的要属“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执。”这句了,这段话讲的意思是:昔汉时的黄香,9岁的时候,就懂得要孝敬父母,每当夏日炎热时,给父母扇枕席,使枕席变得清凉。在冬天严寒之时用自己的身体将父母的枕席温暖后,再请父母安寝。这则小故事告诉了我们要向黄香学习,要孝顺父母,为父母分担。

《三字经》里还有许多这样的故事,给我们树立了许多做人的好榜样,告诉了我们许多深刻的道理,让我们受益无穷!

读了《屋顶上的小孩》这本书后,我感到异常悲伤。

自从薇拉最小的妹妹夭折后,全家就陷入了悲痛之中。小妹琼安就此不再开口说话。派蒂姨妈将薇拉和琼安接到自己家去。在她和姨丈的帮助下,小妹终于开口说话了。全家也终于从悲痛中走了出来。

人跟人之间要多沟通、交流,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要把自己的心向对方展现,敞开心扉和对方交流。失去亲人很痛苦,但人不能沉浸在悲痛中,要勇敢地走出你人生的一道坎,要把对亲人的思念留在心底,去更好地生活。

我利用寒假时间看了一遍《格林童话》,得到了从未有过的感受。也许,有些人会认为童话很幼稚,纯属虚构,但我觉得童话里也富有哲理。看了这本书,我有了深刻的体会:做人要善良,这个字眼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它是一种传统美德,是心灵美的体现,是来自灵魂深处的东西,生活中常常会看到这样的情景:在公交车上,有人毫不犹豫地让座;在商店里,有人把多找的零钱义无返顾地还给营业员;在街头,有人会伸出援手,把兜里的钱或多或少投进乞丐求讨施舍的碗里。

善良的人终究会有好的结果。《格林童话》中的灰姑娘尽管受尽了继母与姐姐们的欺负,但她心地善良,最终获得了幸福。

《格林童话》让我了解了性的真善美。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九

作为一名从事法律研究的法学生,我很骄傲生活在这样的时代,之前的法学家们用他们的想象与创造,构建了一个现在如此完美的世界法律体系。他们留下的著作,无不让我们这些后人大饱眼福,从他们的字里行间,我解读到的不只是他们对法律的理解,还有他们高瞻远瞩的眼光。在读过权利与斗争之后,我有了许多自己的理解和想法。

在书中耶林先生讲述,法权像一个双面的雅努斯头,对一些人只展现这一面,对另一些人仅展现那一面。既存利益者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和保持他们在法律意义上的统治地位,给法律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司法人员并不是在一定意义上享有主张自己解释法律的权利,他们有时也被统治阶级用做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新法在主张其代表阶级利益的同时,也在替代着旧法,甚至与旧法发生冲突。新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在向旧法所维护的阶级利益者而斗争。新法只有不断的与旧法斗争,其代表的利益才能实现。近代资产阶级与封建王权和教皇代表之间的斗争与妥协,慢慢的促进着欧洲法律制度完善,也只有通过这种斗争的方式,才能实现人民的利益。

书中的夏洛克主张个人权利而呼唤法律,进而涉及到了威尼斯的法律,因此我们很多人不认同的这个人物便也成了威风凛凛的男子汉。由此可以看出,那个时代的人民还是很注重自己的`权利的,但苦于封建势力的压迫,促使着他们止住自己那颗为权利而斗争的心。

斗争是法权的事业,就像劳作对于财产那样。一切法权都由斗争获得,每一项法律规则都必定是由对抗他的人手中夺取的。国家因为一平方公里的领土不惜耗费财力军力国力与侵略者相抗争,难道国家是为了这些不毛之地吗?显然不是,而是为了国家的尊严和主权。那相对于公民来说为何不应一亩田地而抗争呢?从权利的立场来看,两者应同等受到尊重。因为权利放手权利人去选择,是愿提出自己的权利还是搁置自己的权利于不顾呢?显然权利人愿意提出自己的权利,但是生活在那个时代的人们不敢提出自己的主张,这不该归结于他们的胆怯,而是因为他们力量的弱小和自身的卑微。

耶林先生告诉我们不要放弃自己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人没有了权利,就如同沦为了动物,主张权利是道德的自我维护义务。不要认为有了法律就有了权利,法律的产生必定会经历一个痛苦的阶段,那段时间它最弱小,就像刚分娩出母体的孩子那样,但是法律是顽强的,它只要熬过了最困难的那段时期,它就会像一把无情的锋刃,直逼贪婪的统治者的心脏。

由耶林书中的农民领土问题,我不由得想到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农民起义,因为统治者的荒谬无理和残暴统治严重侵害了农民阶级的利益,他们没有办法,为了自己的权利,为了自己能平等的享有权利,他们揭竿而起,群集响应。这个例子告诉我们,虽然个人力量小,但是无数被统治者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民将力量汇集在一起的力量是最强大的!

现在的法律制度很健全,我们不是生活在一个封建王朝时期,现在的社会没有战争与干戈,人人生来平等。所以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不要害怕,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因为法律的背后代表的是整个国家的共同意志,以法律作为后盾的权力是最强大最不可战胜的!

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希望这本书让更多人看到,在为了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同时又可以促进我国法律体系更加完备,让中国的法制体系为各国所借鉴和模仿,让中国法制体系屹立于世界法制体系的顶端,让中国法学思想成为世界法学思想之林!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十

看了《儿童诗两首》,不禁让我就回想起了我的童年。

《儿童诗两首》中《我想》这一首诗是讲自己回想起童年的事。

另一首诗《童年的水墨画》这一首诗是讲自己童年时的经历,在街头,在溪边,在江上。自己童年时的经历、幻想是多么美好啊!我回想起童年多姿多彩的故事,每个人的脸上都会情不自禁地露出丝丝甜甜的笑意。因为童真,因为幼稚,更因为他匆匆易逝。所以我们一定要学会珍惜今天的美好,莫让时光虚度。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十一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二十四节气是中华文明和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之一。前不久,新闻报道说二十四节气已被联合国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带着对中华传统文化的敬仰,我在暑假里阅读了宋晓杰的《中华二十四节气儿童诗》,对春耕夏播秋收冬藏的大自然变化规律有了深刻认识。

此书共分春夏秋冬4卷,每卷6个节气。作者将深奥的二十四节气知识以优美的图画、诗歌等通俗易懂方式告诉我们,讲述与每个节气有关的天文、气象、物候、人事、农业活动等风俗人情,揭示了自然界的魅力和农业的趣味。

“迎春、丁香和柳芽,是春天的颜色;池塘和睡莲,是夏天的颜色;郁金香是美酒的颜色、灯笼的颜色;橘子和葵花,是晴朗的颜色;风吹草低,是心情的颜色。”书页上到处都是让你陶醉的唯美诗句。还有展现在书页上那一幅幅精美的图画,呈现着城里长大的孩子不常见的`乡村生活,唤起了我们心中那份对返璞归真田园生活的向往。这本书同时告诉我们,无论社会如何变化,我们都应该关注传统的农业生产,关注衣食住行的根本来源。大自然会用自身的语言,通过天文、气象、植物、动物等告诉我们它内心的秘密。读着读着,我就惭愧起来了,日常生活中,妈妈经常说我是“五谷不分,四肢不勤”,甚至说不清麦苗与韭菜、小麦与稻谷的区别,对农业知识更是知之甚少。

“春雨惊春清谷天,夏满芒夏暑相连。秋处露秋寒霜降,冬雪雪冬小大寒……”朗朗上口的《二十四节气歌》,是中国劳动人民千年的智慧结晶,真值得我们炎黄子孙世世代代地发扬光大。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十二

儿童是一种欢乐,是一种趣味的童年,儿童是一首诗歌,像我们在山坡上行走的脚印一样,给我留下美好的印象。

儿童的快乐不但可以写一首诗,儿童的歌,更可以写出一篇快乐的儿童作文,今天,我们在课堂上学习了《儿童诗两首》不仅仅给我们带来了欢乐,还让我们回味无穷。

童年是纯真的,难忘的岁月,身处童年,我们每个人也体会到过童年的欢乐。

我的童年发现就是观察我的纱窗帘,人人都有窗帘,但我们没有注意过,我家的窗帘是五彩缤纷的,有黄色,绿色,橙色,外面还有一层薄纱,看起来给人的感觉就是很温馨,干净,也很鲜艳。我们每天都可以触摸到它,它给人们的用处非常大,晚上感觉有风,把它拉上,可以遮风,感觉外面黑害怕,拉上它,会温暖,感觉怕外人看到家里的一举一动,也可以把它拉上,人人都有一个童年的发现,童年的幻想,我童年的发现就是五彩缤纷的窗帘,我童年的幻想就是可以让我们身边空气变新鲜,让我们行动起来,把我们的幻想变的真实,变成自然,让我们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的大家园!

儿童是我们伴随生命,是我们的快乐,儿童让我回味无穷。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十三

前段时间,我一边阅读着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一边漫无边际地思考着。作者的观点犹如惊雷,对我的启发很大。

由于专业的关系,我接触了许多与公民的权利相关的案例:他们或是罪不容赦的恶人,却没有获得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他们或是正直守法的普通公民,却无辜蒙冤;他们或是为了生活乃至生存的需要而争取某种机会,却备受歧视(如就业中的身高、性别、相貌歧视等)。

当权利被践踏的时候,有的人选择了忍耐,而有的人却奋起反抗,被迫“为权利而斗争”。例如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张先著和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的秋子,他们都是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奋起反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0多年前,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为权利而斗争》的著名演讲,“为权利而斗争”后来成为了中外法学家们的座右铭。作者从法的起源开始,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斗争才是法的生命,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无斗争则无法。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权利从它放弃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为达到和平的目标必须斗争,法本身就是长期斗争的成果,法要得到真正的实施,更需要进行不息的斗争。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也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当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问题转换为国家现行法的实现问题,他已不是为一己之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

作为一个刚刚步入法学殿堂的学子,我认为我们应该时刻拿着法律的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利!遇到不公平,我们要勇于站出来去主持正义,去捍卫法律!尽管我们的力量微乎其微,但只要我们努力去主张就一定能得到社会的回应!

“为权利而斗争”,自由从来都不是主权者主动给你的,你必须去主张,去斗争,唯有此你才能捍卫自己的权利,捍卫法律的尊严。为权利而斗争,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十四

我很喜欢耶林所说的“是非感”,也可作为法律的信仰,对法律信仰首先会基于法律对自身权利的维护,而这种维护在权利处于静态无损的情况下是安全的,一旦权利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侵害是,维护权利就是一种斗争,这种斗争以对法律的信仰为基础,同时也包括对自我人格的维护,有种说法是:“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的行为,因此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每个人都自己有维权的行为,会形成一个注重权利,信仰法律的社会,从对整个环境的影响来看,也是对法律范围内集体的一种义务。

我从以前想过的“和解”问题,联系一下为权利而斗争的必然性。和解制度以权利受损一方在具有可行性的条件下获得对方的经济赔偿。现在想,如果权利受损一方不接受和解方式而选择成本更高的诉讼方式又如何呢?这样分歧就出来了,在一个对成本和收益有明确衡量标准的理性经济人看来,往往会放弃投入更多成本的诉讼方式而选择和解。但是对于一个不惜任何代价,只想用诉讼的途经使施害者承担法律责任由此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的人来说,他们更倾向于是非的观念,更注重正义的理念,虽然对于自身物质上的实际效用比较小甚至为负,但是这行为使他们在精神上获得了完全的满足感。

这是两种行为对其自身的影响,现在看他们行为的外部性作用。选择和解的并且由此获得较丰富的物质赔偿的人会给其他人带来一种影响,那就是一旦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的侵害时,也更倾向于选择“不法”的途经来解决,会使自己不是很吃亏。那么这种获得物质利益和安宁会大大削减人民对法律的信仰,长此以往,不被信仰的法律自然不会被应用,这不难推出法律的废弛。选择继续诉讼的人在承担更高昂代价的同时,享受着对自身权利捍卫的神圣感和对正义坚持的是非观。外人会嘲讽他不明智的同时钦佩他这一斗争行为,因为每个人的权利都是神圣的,宁可付出高昂的代价并愿意承担诉讼风险而以诉讼途经伸张自身权利也会提高法律的权威。在使施害者受到法律惩戒之后,便会给其他侵犯他人权利者以威慑。久而久之,人民在相信法律会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会选择法律途经去进行维权的实际行动。即使在短期不是使自己达到了利益最大化,但是社会效益却是持久而良好的。不是麻木的大众牺牲法律的公众信仰而获得短时期的经济利益向施害者的赔偿行为屈服。

而今,和解已经被多数国家合法化,这是满足人性要求利益补偿和在诉讼之间自由选择的尊重,但同时也绝对不承认任何对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均可以和解,比如说我国的刑事和解不适用于刑罚可能达到七年以上的被告,并且和解要经过法定程序。这就是法律和人性的一种折衷,因为不是所有人都愿意付出代价去诉讼,也不是所有人都想获得经济赔偿便不了了之。所以,和解还是在很多国家有市场的,因为这不是最好的年代,也不是最差的年代。为权利而斗争也会是国家与公民,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断达成妥协的行为。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十五

当初在德国上学,每到周末,附近的孩子就在楼下玩闹,有尖叫有哭闹有唱有跳,有时吵得人心烦意乱。虽然不忍心去打扰他们,心里也盼着他们的聚会赶快结束。后来我才知道,原来德国许多州都允许儿童制造噪音。,联邦政府更是专门出台一项议案,以法律保护6岁以下儿童制造噪音的权利。即使附近的居民受到噪音之扰,也不得因此去驱赶儿童。

德国对噪音有严格的规定,如入夜后工地必须停工,居民不能在星期天使用割草机等,以免产生噪音,干扰人们休息。然而儿童吵闹的天性,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吗?过去德国各地曾经多次发生过投诉儿童噪音的纠纷。很多人抱怨儿童玩耍时制造出过多噪音,令很多幼儿园在申请建造许可时遭到了拒绝,很多儿童中心必须修建隔音墙才能避免打扰附近居民。另外也有很多人担心:如果自家附近兴建了一所喧闹的.幼儿园,他们的房产价值会大打折扣。不少居民因为附近托儿所的吵闹而提出抗议,在柏林的一场官司甚至导致一家托儿所关门。

允许儿童吵闹的提案是在202月由联邦议会通过的。议案决定修改目前的“建筑使用权法”和“噪音保护法”,将儿童吵闹声归入“自然声”一类,并且明确规定,儿童吵闹的声音不适用工业和商业噪音的管制法律。

议案提出,从幼儿园、沙坑以及儿童游乐场所发出的喧哗声和噪音“一般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下届联邦议会有责任制定新的法律规则,并以投票形式表决通过,保护儿童在公共场所玩耍吵闹的权利。政府在议案中说,儿童游戏和吵闹声是自然声,应该得到社会的容忍。

德国环境部部长诺尔伯特・罗特根说:“这是一个支持社会关爱幼儿的清晰的立法信号。”

(王传生摘自4月26日《法治周末》)

责编:徐艳兰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十六

上大学后一直想读一本关于法律的文章,可是又不知道到底哪一篇比较好。后来询问学法律的朋友,其中一写为我推荐了《为权利而斗争》这篇文章。于是就读了一番,读后感慨颇多而且有了新的体会。

“有奇书读胜观花”,信然。这篇文章不仅思想的形式优美,而且收录了《为权利而斗争》、《契约的死亡》、《契约的再生》、《私法中的人》、《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六篇名著。经典的力量是历久弥新的,而融众多经典于一炉,其浓墨重彩、酣畅淋漓便真的是“浓得化不开”了。不由的赞叹我那个朋友的水平。因为这篇文章没有像我想象中的法律书籍那样枯燥无味,相反的大师的字字珠玑、精深论理、澎湃激情和严密逻辑让我折服。总而言之这篇文章潜词造句的精美,使人心旷神怡,未有研读之苦;其严密的逻辑和精深的法理分析,又使人如醒醐灌顶,有豁然开朗之感。

老实说在刚开始读这篇文章时我本觉得“为权利而斗争”更象是一个空洞的发概念或口号,虽令人振奋,但终究是理想主义的,象是缺乏血肉的骨架。而诚如耶林所言,在经理了一件事后,我真正体会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怎样令人激动而又沉甸甸的六个字。

举个简单的例子,记得以前看过新闻说是一个人为了2元钱的地铁车票纠纷,历时两年花费2万余元最终赢得了4院钱的双倍罚款。当时只是觉得这人就是有病。但是在看完了《为权利而斗争》一书后,我则明白了他的举动的意义:他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一个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倾斜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中受伤的法感情。诉讼和奋争在这里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我真正体会了耶林要将“不得姑息不法”放在“不得为不法”之前的原因,对比他们,联系人们普遍对恶势力的妥协、对败的“情有可原”、无法愤怒,我不能不感叹我国国民性软弱、息事宁人的一面,也希望能出现更多的像他那样倔强地坚持原则、要讨个说法的人。只是,有时棉队那固执得不可理喻的当事人,我又要怀疑是否要给“为权利而斗争”划一个界限,起码符合现行的合理的法的规定,适可为止,以免徒劳无功。因为有时,对权利的适当放弃,或许能带来更好的后果。

人们对《为权利而斗争》的赞赏似乎只停留在“为权利而斗争”这一命题的提出,对于法感情和执法者的论述上,而未涉及耶林对德国当时法律缺陷的批评。而在我看来,这恰是让我受益最大的部分。如果说前面耶林是在替权利人在较低层次上向权利侵害人开火,那在本书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则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了现行法,对其存在的两个根本性的错误进行了强烈的抨击。这种批判无疑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因为立法的失误和缺陷无疑会给权利带来更普遍、致命的伤害,对恶法的斗争是“为权利而斗争”的高级形态,是更根本的。“国家权利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将放弃法律途径,这是事所必然!”

比如说,在证据上将非法等同于未经同意。证据的要求之一是合法性。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非法录制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证据不能用。这里就将“非法”与“未经同意”划了等号,认为只要未经同意就是非法的。但问题是,未经同意为什么是非法的?除去少数侵害隐私权的情况,债权人为证实债权的存在而未经同意录音录像,既不会违法,又能证明案件事实,为何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如果在过去,法律出于对债务人这一弱者保护的考虑,将法律的天平想其倾斜,那么,让我们反思一下,在信用危机的现代中国社会里,究竟是债权人处于优势,还是债务人处于优势?从“借钱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的俗语中看得一清二楚:如今的杨白劳已翻身做了主人,黄世仁则在借出钱后成了仰人鼻息的可怜虫。所以,在债权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就成为立法的重点,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撤消权的规定即是明证。而诉讼法却坚持“非法=未经同意”的立法,这无意是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的。如果严格债权人借出钱时未打借条,又不能在事后以电话录音等方式来证明,得不到法院的保护,那确实是债权人的灾难,债务人的幸运了。这样的规定,是对债务人的滥施宽容,是对债权人利益的公然漠视,会使债务人丧失对法律的信心,转而自力救济,由此导致犯罪。笔者就曾听说过有个债权人因私自的录音不被法院采信,追债不成,遂怒而雇佣社会的人绑架债务人,逼其写下欠条,因此锒铛入狱的案例。这里就不能只怪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了吧,法律本身似也应检讨一下是否对债务人过于偏袒,而对债权人过分苛刻了?另外,有学者指出,该等式也是违背国际惯例的,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误解。该规则通常只适用于刑事审判,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在西方,只要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取来的证据哪怕是具有非法因素也可以用。民诉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不承认公民私自的录音录像是证据,就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举证资源,当事人保全证据的权利缩小了,很多事实就无法证明,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又如,我国民诉法对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较少研究,而实践中这是经常要运用的,民诉中的见解证据运用规则的要求应该不象刑诉中要求的那样严格,不需要形成一个不间断的证据链,但要证明到何种程度?优势证据规则到底应如何运用?不无疑问。这恰恰证明了民诉法研究中理论对司法实践指导作用的缺失,是不应有的现象。另外,为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民诉对间接反证的运用、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以及财产保全、债权人代位权、撤消权的行使程序等,都还有进一步研究和改进的必要。

所以正因为如此这般我们才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敢于“为权利而斗争”。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这种信念我们的法律就会更加完善,我们的国家也将更加强盛!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十七

把儿子从幼儿园接回来后,我们在小区里和小朋友们一起玩,一个小时以后,我们回家,儿子开心地说:“回家吃蛋糕喽!”邻居逗他说:“那让小妹妹和小弟弟一会儿都上你家去,好不好?”儿子想了一下说:“行!”“那等天黑了以后我们去你家吃蛋糕了啊?再见!”邻居说。

回家后,儿子并不急于吃同事从日本带过来的小点心,并一个劲地问我:“天快黑了吧?”“快了,你不是很想吃那些小点心吗?”“我不能吃,我得等天黑了小朋友来了一起吃!”我一听笑了:“啊呀,你真是个可爱的孩子,还知道好东西要和小朋友们一起分享呢,不错!可是他们好像来不了了?”“为什么?他们说天黑就来了?”

我一时无语,不知该如何给孩子解释,那只是大人们让孩子回家的一句玩笑话,可儿子还当真了。想了想赶紧说:“他们也回家吃饭了,不会来了,你自已先吃吗?等明天看见他们时再带给他们吃,好不好?”“不好,我要再等一会儿!”我真的有点犯愁了,小家伙倔起来,执着起来还真没办法!想想,汉语真是博大精深,一词多义不说,这其中的奥妙有时真没法跟这么小的孩子解释。但我还是觉得这件事应该原本告诉儿子。“儿子,妈妈很开心你能对小朋友这么好,把好东西留给小朋友们一起分享,但是刚才奶奶和阿姨说要带小朋友一起上咱们家来,其实他们是想让小弟弟、小妹妹先回家去,并不是真的要上咱们家来,那是客气话,所以他们不会来,你先吃吧,行吧?”“好吧,我不等了!”他像听懂了似的点点头,但玩一会后他仍会问:“为什么不来?不是说天黑就来了吗?”我是一通解释,他再也没有问过。

这件事还是让我吃一惊,孩子别看他小,但他也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些时侯要把他当大人看待,他也有知道事情真相的权利呢。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十八

初读本书,抛去翻译的晦涩难懂,其有关“法的生命是斗争”的描述的确令人热血沸腾。纵观西方的思想进步历程,从奥妙无穷的古希腊哲学,到繁华瑰丽的文艺复兴,再到跌宕起伏,迸发思想之光的启蒙运动,法学的发展几经挫折,法律的建立和完善亦难能可贵。以史为镜,可知,若想让纸张上的文字成为社会运作的规范,暴力手段必不可少,二者的关系就如书中描写的一样,“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借对法律至高无上性的描述,深入的探讨了“主张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是对整个社会的义务”,赋予个体应有之权利,强调公民于社会之责任,描绘出自由平等法制的美好蓝图。

可人生在世,难逃柴米油盐酱醋茶,每每看到书中“主张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是对整个社会的义务。”这番激励人心的口号,虽有激情,但仍有几分迷茫与虚幻,仿佛在阅读童话一般,结局美好,可并非生活。

在此我仅能指出,至少在现代中国,少有人知道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如何担负社会责任,如何维护自己的法感情。在古代更甚,民众对法律的概念仅是社会规则而非武器,更非自己所能插手的东西。这不由得让人想起戊戌六君子为变法事业引颈待屠,六人皆为国家大义,民族兴亡,可围观的百姓只能看到皇家天威,高层的摇摇欲坠都被刑场的“热闹”遮盖。鲁迅有言:“无尽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与我有关。”其对社会责任感的呼吁,却几乎被遗忘,被人民遗忘,被价值观遗忘,而这份“自扫门前雪”的态度不知何时成了民族根性。

更有实利主义的传统留存,于百姓而言,晓之以情不如动之以理,无利不往。受这些影响,中国至今鲜有西方强有力的公民意识和对法律的尊敬,更遑论让自己与社会未来捆绑,牺牲自我时间来伸张法律公正。

现实如此,不多加评述,然而难以改变的现实也不是否定本书适用于中国的理由。在人人逐利的年代,更需要理想主义者的呼吁和召唤,即使这声音微弱到很快就会被潮涌而来的金钱淹没。

在《胜者即正义》里,信奉金钱的古美门和追求公正和真相的黛律师形成鲜明对比,对于剧情评论也不乏对古美门的推崇和对黛“圣母”的嘲讽,然而现实社会里,两位主角形象都几乎不存在,前者夸张过多,后者难以生存,就像理想主义在实利主义里难以生存,而且饱受辛辣的讥讽和嘲笑,可是理想主义恰恰是人性,道德,光明的白月光,也许这些言论不适用于社会现实,甚至被当作孩童幼稚的评论,因为总是有人用“现实就是如此,我们无力改变,别做梦了”这种话来回击。

成长充满痛苦,可希望总是这么闪耀。我自认没有理想主义者的坚定信念,只是为名为利的碌碌庸人,可是我绝不会嘲笑那些满怀希望和理想,并愿意为之付出一切的年轻人。

这些年轻人——无论年龄多少,因为怀有理想的热忱,他们都是充满活力的年轻人。我不嘲笑他们,是因为我知道,他们正在做的,是我绝对无法做到的,最伟大的事情。

更希望这样富有关怀的著作,能再多一些。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十九

作为新功利主义法学(目的论法学、利益法学)的创始人,乃至整个20世纪现实主义法学与社会法学浪潮的影响者之一,鲁道夫·冯·耶林以其1872年在维也纳的一篇演讲整理稿,成为每一名当代法学生心目中光辉熠熠的名字,他的演讲题目:为权利而斗争,也几乎成为每一名合格法律人试图践行一生之信仰。

《为权利而斗争》一文,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整个耶林理论理论中,都是起承转合、画龙点睛之笔,是耶林理论的枢机。该文前有耶林成名作《罗马法的精神》承继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后有《法的目的》将《罗马法的精神》所论详细展开,并最终奠构目的法学派。无论是批评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民族的法),还是批评由历史法学派而来的概念法学(潘德克顿式的逻辑型法典与法典万能论),普遍的法之精神与目的,是耶林理论中的“一以贯之”,而“为权利而斗争”又正是耶林所谓法之精神与目的所在。所以“为权利而斗争”高度概括了耶林的主张,也完全代表了耶林对于现代法学的贡献。

耶林认为,斗争是法权之手段,秩序是法权之目的,为了秩序和平而对不法行为进行斗争,便是法律与权利(recht)的合目的性。耶林此说,彻底取代了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之观点(法律来自民族历史精神的平和传承),打破了19世纪法理学的诗性浪漫主义,开启了20世纪法律学的现实主义序幕。

正如“上帝助自助者”所言,法权只为敢于维权的伟岸之人敞开庇护的胸怀,而非在不法面前懈怠、麻木、怯懦之人。

就像生产中对劳动的鼓励,这种斗争,捍卫了因劳动而附着在个人财产之上的人格;

就像战争中对逃兵的制裁,这种斗争,捍卫了因团结而加固于集体利益之中的共益;

就像刑法中对犯罪的惩戒,这种斗争,捍卫了因实行而夯实了国家权威之下的秩序。

所以维护自身权利、与不法做斗争,是一件于己、于人、于国都有助益的崇高之事,是法律之骑士精神,是权利之侠义肝肠。

私权是国法的基石,权利意识是国民的责任来源,是非感是整个民族与社会的活力源。没有权利意识、没有明晰是非感的社会是脆弱无力的,既无法抵抗暴政,也无法抵御外侮。

“法律的意义与维权的动机,并不在于金钱赔偿这个手段,而在于私权利之安保、是非感之补偿、法权威之恢复,后三者才是法律与权利的目的。”

同样是社会规范,法之所以区别于道德,不在于“不为不法”的不作为式自律,而在于“不容忍不法”并予以反击的积极作为。为权利而斗争,拿起法律的武器,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不容忍任何不法行为,并对不法行为采取“合法、合理、有礼、有节”的抵抗,才能在维护权利中落实法律,实现法律与权利的联系性,实现法权的合目的性。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二十

儿童权利是指儿童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儿童权利的普及和保障对于儿童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参与了一系列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活动,这些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儿童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对于每个孩子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是我对儿童权利的心得体会。

首先,儿童权利是普世的。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每个儿童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我曾在一次国际交流活动中与来自不同国家的儿童交流,发现每个人都希望受到尊重和保护,都希望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这让我明白到儿童权利是无国界的,每个孩子都应该有机会享受到这些权利,而不论他们的国籍、种族或社会地位。

其次,儿童权利需要得到保障。儿童是社会的未来,我们必须为他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幸福的环境。政府应该加强对儿童权利的立法与保护,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得到教育的机会,免受虐待和歧视。此外,学校、家庭和社会也有责任共同努力,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我们才能真正保障儿童权利的实现。

再次,儿童权利与儿童发展息息相关。儿童权利的核心是儿童的发展权,这包括儿童的生存、健康、教育和自由发展等。我在一次儿童发展论坛上了解到,儿童的早期经历对他们的一生都会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我们应该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关爱。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儿童才能够充分发展自我潜能,实现人生的价值。

最后,儿童权利需要得到有效的落实。儿童权利并非只停留在口号和法律层面上,更需要得到实际的落实与执行。政府、学校以及社会各界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各种途径和措施来保障儿童权利的实施。例如,在学校中,我们可以通过开设更多关于儿童权利的教育课程,加强师生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提高儿童权利的意识。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倡导儿童友好政策和法规的制定来推动儿童权利的实现。

总结起来,儿童权利是儿童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儿童的健康和发展离不开这些权利的保障。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为儿童权利的尊重与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只有在重视儿童权利的前提下,所有的儿童才能够真正享受到公平、公正和平等的童年。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儿童的权利而奋斗!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二十一

常恨本科时没有读多少书,尤其是法律的那些名著。对镜嗟叹不如掌灯展卷。耶林的这本小册子是很经典的,其实耶老先生不管是从微观上分析,还是宏观上取义,都是为了一个目的,那就是要维护法律秩序。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法律,而没有民众对法律的尊重,没有对法律的实行,则法律就是一纸空文。

经济学学多了,人变得有点理性,考虑问题老是在分析成本与收益,如果收益大于成本,那就去做,如果成本大于收益,那就不去做。而这里的成本和收益往往指物质的。似乎教导我们的马克思主义也在讲物质决定一切,精神总是次要的。但实际上,人之为人,在于其有独立的人格。而良法则是此人格的反映。如果一个人的法律权利遭到了侵害,即便是其为了权利而斗争得来的收益比其斗争所付出的成本要低,他也要为之而斗争,因为这种侵害侵犯了他之所以为人的人格。所有权之所以重要,不是因为它是人们生存生活的必需品,而是因为它是人们以辛勤劳动换来的,它上面体现着人们的人格,是其人将自己的一部分转移给了该物,对这个所有权的侵犯就是对个人的侵犯。对权利的维护是恰是对自己作为人的维护。人活着总是要有一定意义的,如果纯粹追求物质,恐怕这生命如蝼蚁一样,生生灭灭,到死的那一天,也觉得空虚。不知死,焉知生。如果我们想一想这短短的生命到底有何意义,该追求什么,我想我们就能抛弃狭隘的物质主义,理解耶老先生所说的人格。

大而言之,每个人为了权利而斗争,亦是维护法律秩序的需要,是为了国家的长久繁荣,人民幸福生活的需要。一句话道破此中道理:通往朝鲜的路,是每个人的沉默铺就的。最近在看《墓碑》,深有此感,为什么发生了那么大的灾难,人们整批整批的饿死,而执政者还那么残暴?还那么不切实际地到处刮风?其实这个悲剧早就注定了,当他们拿走所谓地主的土地,房屋,女人时,当他们拿走所谓的资产阶级的公司,产业,金钱时,当他们打倒所谓的五类分子的时候,惨剧就不可避免了。当人们对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无能为力,对别人的权利被侵犯而弹冠相庆的时候,秩序就遭到了毁灭,他们就可以拿起各种主义侵犯人们生存的权利,这个国家就陷入灭顶之灾中。我们总是不把人当人,自己不当,别人也不当。中国只有两种人,要么是主子,要么是奴才。我们努力,奋斗,不过是想从奴才做到主子,或者从小主子做到大主子,掌握更多的奴才。人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如果我们能够挺起做人的脊梁,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那么就没有吃人的国家机器,就没有残忍到连畜生都不如的所谓干部,我们那些在高尚外衣掩盖下的丑行就不会在阳光下大行其道。正义女神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没有剑,天平就是一个玩物。在每个人的心中树起一个人字,时时为侵犯这个人字的行为而斗争,才是我们要做的。

记住,vimvirepellereomneslegesomniaquejurapermittunt,用一种力去回击另一种力,天经地义。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二十二

这本薄薄的讲稿读起来真的让人感到热血沸腾、酣畅淋漓,虽然这本一百多年前成书的小册子篇幅很短,但它的价值和给读者的启发却一点不比很多高头讲章少。

耶林开宗明义,一开始就提出法律和权利不是自然环境下和平产生的,每一次权利的重新分配都必须与旧的既得利益者斗争,所以权利是斗争而来的。

更进一步,耶林从对个人及社会的责任出发,论证了为权利而斗争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如果只从一时的利害考虑放弃争取自己的权利,不仅仅是对权利的放弃,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乃至不负责任,不管是对个人还是社会,这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耶林尤其强调了法感对国家的重要性。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耶林对三期罗马法的分析以及对正当防卫原则的讨论,也有很多发人深省之处。

儿童权利读后感篇二十三

(今天在网上和朋友争论一个观点,有一个法律界的朋友推荐了一本书,感觉甚为推崇与尊敬,我在网上一搜,却仅是一个六千余字的演讲稿,可是一但读起顿觉微言大义,不同凡响,作者是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耶林,要知道此文可能写于1872年左右,也就是距今一百多年以前,但作者的眼光与判断何止跨跃百年时光,简直是传说中圣贤的胸襟,既清澈见底,明辨而不晦涩;又宏大宽广、悲天悯人,让人仰之弥高,叹服,真是了不得。

我看的版本是台湾学者萨孟武所译,译名为《法律的斗争》(德语的法律的意思也是权利)同时我看到还有国内学者胡宝海译的版本,内容似乎多了一倍还不止,只好找时间再读了。)

法的起源: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法律的生命是斗争(开篇直接点题,法律的目的就是和平,斗争就是法律的手段!简洁明了,毫不拖泥带水,法律的历史就是斗争的历史,斗争使法律得以生存,斗争也使法律得以进步,追求法律就要追求斗争,这么说来毛泽东所说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其乐无穷的说辞还是很有法律精髓的,只是和平这个法律的终极目的万万不可忽视,切记切记:和为贵!和平是法律最佳的结果!)

总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如母子一样,母之生子须冒生命的危险,母于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常无爱惜之情。母亲失掉婴儿,必伤心而痛哭;同样,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爱护备至,不易消灭。(这段话让我体会到深刻与厚重感,但是却觉得哪里有点不对,当年戊戌变法失败后,谭嗣同执意不肯听从日本友人苦劝,引颈待屠,并留下惊天地泣鬼神的遗言:“各国变法无不从流血而成,今中国未闻有因变法而流血者,此国之所以不昌也。有之,请自嗣同始”。但是我并没有觉得人民从这件事或是类似的事中对艰难奋斗得来的法律有什么过于深厚的感情,或是对法爱护备至,当年商殃变法强大的秦国,富足了秦国的百姓,而且最终统一中国后他的很多法一直被传承下来,但是他个人却遭受车裂酷刑,其中很主要的一个原因竟然是他的变法:民曰不便!这或许是中德文化不同、民性不同,或许是中国的人民本来就根本没有参与到法律之中,他们深谙祖宗传下来的韬光养晦之策,精于博弈之道,他们没有人愿意为什么抽象的东西去斗争,只有在时机成熟前的蓄力与成熟后的为实利的争斗了吧。这个上面冯友兰的《中国哲学简史》有较好的初始分析。)

法律与权利有何关系?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人类除肉体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我们深信法律乃是权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象的原则存在,而后权利才会存在。我敢大胆主张:“勿为不法”(dono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suffernoinjustice)尤为可贵。(很宝贵的精神,不仅要肯定不违法是正确的,更要鼓励民众与不合乎法律的事件斗争,容忍非正义的事件的本质就是抹杀法律,当然这点我们国民性格,与明哲保身的文化有冲突,中国人的行为是调教出来的,早已没有生命中的抗争力量)

国民只是个人的总和,个人之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和行动。即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对于国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这个内容具有跨时代的意义,尤其是对于谨慎有余、灵活不足的法律学者,能有思想家般观点是难能可贵的。真正而言,于每一个个体,首先是独立的个人,有自己的情感与尊严,然后才隶属于某个集体,这种隶属也是从属于个体的意志和情感之下的,不能简单的论大比小,讲服从与牺牲,更不能在人的精神领域散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思想暴力。要把自己的思想、民众的文化思想、国家的利益思想、政治领袖个人的思想区分开来,可以尽可能寻求一致,但绝不许偷梁换柱!不能简单随意的代表,如果某个法律仅仅是为政治利益服务,那么它绝对不是正义的,绝对不是公法,完全是为私利服务的枪棍)

现在距那些凄惨的岁月已经很久了,但是世界上最大的力量莫过于惯性,文化中的暗流的力量也非常强大,许多的当年的惯例,尽管更换了时尚的包装,却仍然或是在民众的冷漠中、或是在政府的倨傲里,面目模糊地浮现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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