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汇总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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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汇总22篇)
时间:2023-10-31 08:50:11     小编:灵魂曲

在快节奏的社会中,我们需要找到适合自己的放松方式。总结不仅是对过去工作的总结,还应该包含对未来的规划和展望。下面是一些有价值的议论文范例,供大家阅读和学习讨论的方法和技巧。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一

委托人:

本站[]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权限: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 托 人: 受委托人:

(公章)(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二

申请人因向xx公安消防大队申请办理项目的消防许可需要,兹依法委托(受托人),性别身份证号:代为办理提出申请、补证材料、签收许可等全部申请事项。

特此委托。

申请人(委托人):

年月日:

注:

1、申请人为单位,应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应签字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

2、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超过1个申请人时,应共同委托;委托人撤消委托或另行委托,应书面告知我大队。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三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营业执照号: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

房的装修押金的相关手续,特委托:做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被托人在办理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月日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四

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权限:

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受委托人:

(公章)(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五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联系电话:____

代理人姓名:____性别:____职务:____联系电话: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

委托期限:_____年_月_日至_____年_月_日

委托人:________受委托人:________

(公章)(公章)

____年_月_日 ____年_月_日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六

受委托人: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其作为我单位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

办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

授权人:(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

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职务:

联系电话:

现委托被委托人 为我单位(本人)的代理人,全权负责我单位 年 月 日消防检查事项的后续工作。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负责我单位本次消防监督检查事宜的后续工作,接受消防支队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及单位消防整改工作。该同志的上述行为视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我单位对 同志的代理工作全面负责。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二o一四年 月 日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七

委托事项:代为申请行政许可,并领回行政许可证件。

代理人的名称(姓名):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代理人身份证:__________

代理权限:

(1)提供受理机关所需的材料;

(2)根据受理机关的要求补正;

(3)签收有关文书和证件,并转送申请人。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范本委托书是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委托书应用范围愈来愈广泛,你写委托书时总是无从下手?下面是小编帮大家......

办理消防受委托人: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现委托其作为我单位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办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八

授权委托书

发证机构:

兹授权我公司在职员工(),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为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业务的代理人,负责该项业务的办理事宜。

授权截止日期为我司收到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为止。

公司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九

委托人与受托人是____________(父子、兄弟、夫妻等)关系,委托人因与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一案,特委托为本案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

特别授权:代为承认、代为立案、代为起诉、代为申诉、代为上诉、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十

委托人与受托人是____________(父子、兄弟、夫妻等)关系,委托人因与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一案,特委托 为本案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

特别授权:代为承认、代为立案、代为起诉、代为申诉、代为上诉、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被委托机关: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绥芬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如下管理职能:

一、委托权限: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二、被委托机关行使权限的范围: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

三、被委托机关行使权限的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委托机关须承担的责任

1、指导和监督被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3、对被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为被委托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许可(审批)证书、表格。

五、被委托机关必须承担的责任

1、被委托机关以委托范围、权限内,就委托事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3、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

4、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审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5、按照绥芬河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6、被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委托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被委托机关: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十二

委托人:被委托人:现委托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代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委托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单位)均予承认并承担责任。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被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

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十三

山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0号),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请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行政许可,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

x年2日。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十四

委托人: 被委托人: 现委托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代为提出 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受委托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单位)均予承认并承担责任。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单位) : 被委托人(单位):

现委托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代为提 的申请,并保证所提供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受委托人在办理公安消防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担责任。

委托有效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至 2015 年 月

委托人签名(盖章): 被委托人(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相关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单位:

被委托人:

现委托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代为提出 的申请,并保证所有提供申请资料真实、有效。被委托人在办理公安消防申请事项中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单位均予认可并承担责任。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复印件、法人代表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单位): 现委托我单位(填人名) 为我(单位)的授权委托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代为提出(工程名称) 六层宿舍楼、七层宿舍楼 的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并保证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受委托人在办理公安消防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担责任。

委托人(单位)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人(或者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被委托人联系电话:

备注:禁止委托非本单位人员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申请。 以上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本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受委托人: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其作为我单位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

办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

授权人:(盖章)

年 月

委托人: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 现委托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代

为提出 (写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申请。

受委托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单位均予

以承认。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搭边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盖申请单位章)

委托人(单位): 被委托人(单位):

委托有限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十五

一、行政许可内容

采矿许可证报批及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个人、企业均可申请。

(一)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2、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4、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五、申请材料

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且矿产资源储量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矿山的审批发证。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

2、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3、采矿权申请人办矿资质证明材料;

4、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矿区范围一经划定,即成为采矿权预留期。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根据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在预留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工作:(1)、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2)、编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编制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4)、编制矿山安全措施报告。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每月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一次上述工作。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采矿权的申请书。

申请人应说明申请采矿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请项目所在地理位置,申请矿区面积大小、范围及申请开采的矿种等。

2、经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3、请项目所在地涉及的用地等意向性协议。 项目申请之前,申请人应与项目所在地范围有关的当地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有同意其开采的意向性意见或协议及项目用地协议。

4、项目所在地的村委会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所同意其项目申报的意见。

申请项目需要项目所在地的村委会、国土资源管理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开采等活动的书面意见或文件等相关文字材料。

5、水土保持办同意该项目的申报意见。

东川大部分地区地质结构疏松,一些地方的人为活动更易引发地质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水土保持工作在矿山开发活动中也就显得比较重要。通过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能降低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可能性。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监察意见。

申请人需提供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该项目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意见。

7、涉及林地的项目需有林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8、涉及公路或在公路两旁的需有公路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9、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

10、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采矿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可在东川区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免费领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东川区国土资源局。

受理地点:东川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区国土资源局窗口。

八、决定机关

昆明市东川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作出决定。

九、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矿产管理科初审——局领导小组会审,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告知理由。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十

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三、行政许可收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十

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探矿权、采矿权一年一检。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十六

xx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xxx6〕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6年第10号),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请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行政许可,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

xxx6年9月12日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十七

本文《行政许可授权

委托书

范本》是由小编为您提供,带不妨多加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委托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权限: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 托 人: 受委托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机关:绥芬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凤江

被委托机关: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迟德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绥芬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如下管理职能:

一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

1、指导和监督被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3、对被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为被委托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许可(审批)证书、表格。

1、被委托机关以委托范围、权限内,就委托事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3、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

4、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审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5、按照绥芬河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6、被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委托方:绥芬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凤江

被委托机关: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迟德彬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十八

区县商务委员会并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我(单位)现申请设立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2、3、我(单位)承诺:以上提交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请贵委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十九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本人/公司/单位(申请人)现向你委申请 外资企业设立行政许可(备案),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资企业协议合同 3.…… 相关情况概述:

2.本次申请的具体事项及其理由或原因。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含印章及签字)真实、合法、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请你委依法审查并予批准(备案)。

申请人名称(盖章):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姓名:张三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张三

2011年10月8日

申请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105信箱 邮编: 100010 联系人:李四(请填写申请企业人员)联系电话:16611111111(手机、固定电话)

(注: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书由投资中、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中方投资者加盖公章;设立外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申请书由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申请书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二十

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实施教育行政许可

委托书

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委托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3.受委托机关只能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委托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且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______(盖章) 受委托机关: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名) 法定代表人:____(签名)

1.实施教育行政许可委托书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都只能是行政机关,不能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委托事项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教育行政许可的事项,且必须写具体,不能过于概括和笼统。如果委托的事项有多项,应该分别具体列出。事项应非常清楚,处理这些事项的权限也应非常明确。

3.在填写“委托期限”时,第一,要明确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即从什么时候起至什么时候止有效;第二,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其他有关期限方面的约定,例如关于自动延续和自动终止方面的规定。

4.双方的签名盖章在格式上可以横排,也可以竖排。

5.教育行政机关签署的实施教育行政许可委托书应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另两份送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二十一

为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为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以及目录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目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清理、目录编制、更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名称、条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目录应当及时公开。未纳入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依据。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的,不得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擅自增加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具有许可性质的管理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机关。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省统一规范。相同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设定依据、许可实施对象、许可程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等要素和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严格依法设定。省人民政府原则上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市、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切实防止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政府有关起草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同时征求省目录管理机构的意见。

法律、法规新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施行之前纳入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目录管理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纳入目录的意见,并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要素和内容。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核并纳入目录管理。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兼顾便民与基层的承接能力。对上级人民政府集中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承接决定后,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目录管理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确保承接到位,规范运行。

国务院集中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明确实施层级的,由省目录管理机构在征求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统一提出层级实施意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将应当由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也不得实施明确由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或者建议:

(一)上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或者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者修改的;

(三)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或者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五)行政许可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

(七)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情形。

行政机关拟取消或者调整目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目录管理机构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并明确许可事项要素和内容。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机构编制、法制等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作相应取消或者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立法程序办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未修改前,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取消或者调整。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目录中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优化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在受理窗口、办事大厅、政府及部门的门户网站对外公开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内容。

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取消或者调整的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在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并与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对接联通,实现目录信息和许可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交换共享。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由目录管理机构管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对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执行目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及时调整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是否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三)是否存在目录之外的许可行为;

(四)是否擅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目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目录管理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投诉、举报。

各级目录管理机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编制、更新或者公布目录的;

(二)不按规定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不按法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期限实施许可的;

(四)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没有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擅自增设或者取消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的;

(六)其他违反目录管理规定的。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篇二十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规定生育(以下简称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六条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第七条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第八条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报告计划外生育行为,并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隐瞒不报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应当盖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征收机关)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管辖权。

第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实际收入状况及履行能力证明;

(二)分期缴纳的具体计划;

(三)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分期缴纳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分期缴纳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在作出的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中,明确分期缴纳的期限、金额等事项。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30%。

第十九条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征收机关应当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账。

第二十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征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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