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的合同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对于模糊或不确定的条款,应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合同范例,供大家参考学习。
物流合同法律法规篇一
甲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地址: 邮编:
乙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地址: 邮编:
根据《^v^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本运输合同是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甲方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运输、仓储和其他物流增值服务。具体服务时间和内容以甲方发出的传真和邮件为准。
三、运输费用
参照附件一:《运输服务价格》
四、结算方式
(1)乙方每月 日前与甲方对上月业务进行结算,双方确认以 为结算依据。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供结算清单及相关文件后的个工作日内(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与乙方进行核对、确认。个工作日内不反馈信息,视同确认。乙方应在甲方核对无误并书面确认上月运输物流和后开具等额正规合法发票并呈交甲方,甲方应每月日前,以现金、支票或油卡方式支付给乙方上月的运输费用(油卡金额补超过总运费的30%)
(2)如遇不可抗力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延迟付款,甲方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3)如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发生服务价格变化,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参照新价格履行;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本协议解除。
五、货物包装、运输及装卸:
(1)甲方委托货物运输,应当向乙方准确写明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数量、收货人名称、联系方式、收货地点、起运时间或到达时间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如运输的货物对包装、码放、运输、保存等有特殊要求,甲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2)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甲方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提交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运输。
(3)甲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4)甲方不得委托乙方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国家禁运、违禁物品等。
(5)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若因乙方人员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该批货物的原价及对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六、货物到达:
(1)在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2)货物运输到达后,乙方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或收货。
(3)收货人收货验货时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异议的,视为乙方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了甲方托运的货物。
(4)货物抵达目的地,乙方应及时将货物信息反馈甲方,以便于甲方跟踪货物。
(5)乙方应对货物运输全过程监控,如出现问题,货物不能如约到达,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出解决问题办法。
(6)货物到达后,乙方通知收货方提货,货物存放超过7天未提货,乙方则按收取仓储费。
七、货损:
a、如甲方足额投保,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提供索赔证明文件;
b、如甲方未对委托运输的货物投保,乙方可以根据货物的情况为甲方代办货物保险,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货物成本数据资料,以供乙方衡量是否将进行投保,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毁损、灭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方拒绝乙方办理货物保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毁损、灭失,乙方最高20元/kg的标准进行赔偿。
c、如因甲方未对委托运输的货物足额投保,货物运输过程中出险,保险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有甲方承担。
(上述abc保险方式需甲方确认一种,如未在合同中明确视同默认b条款)
(2)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燃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甲方、收货人的过错造成,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将甲方委托的业务交于其他公司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乙方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乙方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由于甲方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的,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运输服务费。甲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乙方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在两个月内未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可以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成先受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乙方可以提存货物,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若乙方承运的货物不适合保存或提存的(包括但不限于生鲜物品等),乙方有权自行处理,所得款项在扣除乙方因此说发生的费用、损失后,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九、保密/不泄密
乙方及其指定人应保证其员工在贸易交往中保守本协议中,甲方的销售、业务、客户、市场、技术等相关所有信息的机密。
在双方合同中及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说交付的相关资料以及操作系统中的各类数据和信息。如出现乙方雇员有使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的情况,乙方应就此向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赔偿金元,若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甲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权利。
十、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提供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双方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给其他方造成额外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能够继续履行协议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恶劣天气条件、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包括罢工、^v^、骚乱等)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一、合同生效后,双方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十二、合同生效后,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一个月与双方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否则,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另一方违约金,违约金为人民币元。双方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除非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合同中任何一方对另外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间接、惩罚性的损失(如营业额或利润等,但不限于此)不予承担责任。如发生灾难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况,甲方或乙方可不经预先通知而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协议。
十三、因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相同效力。
十五、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物流合同法律法规篇二
《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在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约定获取报酬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权利意味着对方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此处仅就双方的义务进行阐述。
1.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2.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四、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这种信赖关系遭到破坏,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除此之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物流合同法律法规篇三
托方(甲方):
地址:
受托方(乙方):
依据《^v^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物流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运输方式为:公路汽车运输服务。
(2)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时要开出送货单,明确承运货物总件数、货物名称、运送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要准确无误。
(3) 甲方不得以隐瞒的形式委托乙方运送国家明文规定的`禁运物品,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甲方要使用仓库收货运送时要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应该积极配合甲方,不得以其他理由耽误甲方使用仓库收货、验货、运输。
(5) 甲方交接货物与乙方要外包装完好,有条件可加封标志清晰的封条。
(6) 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甲方有权利随时改变送货地点和收货人,但应当支付由此所增加的运输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7)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结算运输费用。
(1) 乙方需免费提供不低于200平方米的仓库做为甲方收货仓库;,并在仓库大门显著位置悬挂“众邻乐链供超市深圳总仓”招牌。
(2)乙方应在甲方的收货时间(收货时间为周一至周六8:30—19:00)内积极配合甲方收货,法定节假日或超出该时段的,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延迟。甲方所收货物没有装车运走之前存储与仓库内,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有丢失和损坏,发生丢失、损坏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货物采购价格的全额进行赔偿。
(3)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须向甲方缴纳12万元服务保证金(本合同自乙方交给甲方12万元保证金之日起生效),甲方收到保证金后应开具收据以示确认。合同生效履行3个月后,无发生任何事故、矛盾,甲方应不计息把服务保证金返还与乙方。
(4)乙方收到甲方运输货物通知后应该立即安排人员、车辆,装车、运送,并告知甲方货物正常到达送货地点的时间,若因天气、交通意外等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到达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事实情况,不得隐瞒。
(5)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若造成甲方货物缺失、损毁应按甲方货物采购价格的全额进行赔偿。
(6)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运输方式承运,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运输方式。
(7) 乙方运送货物到达约定地点,要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验货,验收完毕要求收货人在送货单具上签名确认。
1,整车报价
(1)深圳至贵港境内3吨车每趟,5吨车每趟
(2)深圳至贵港境内8吨车每趟rmb ,10吨车每趟rmb
(3)深圳至赣州境内3吨车每趟,5吨车每趟
(4)深圳至赣州境内8吨车每趟,10吨车每趟。
2,零担报价深圳至贵港境内,深圳至赣州境内(7)返程货物按每趟运输收费标准的30%收取,返程货物少于总量的20%不收取费用。
(1)费用结算为月结方式,乙方在每月5号—10号为对账日,15号为结账日,如遇星期六、日或节假日则向后顺延。
(2)乙方结账时应向甲方提供与结款相符的运输发票,如无发票,甲方在应付款中有权扣除发票税金。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双方在合同终止前30天协商签订。延续合同,双方重新确定相关的费用及报价。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履约完毕合同自动终止。
(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被依法撤消、解散、歇业、关闭或宣告破产。本合同即自动终止。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名:
签名: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物流合同法律法规篇四
地址:
受托方(乙方):
依据《^v^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物流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义务和权力
(1)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运输方式为:公路汽车运输服务。
(2)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时要开出送货单,明确承运货物总件数、货物名称、运送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要准确无误。
(3) 甲方不得以隐瞒的形式委托乙方运送国家明文规定的禁运物品,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甲方要使用仓库收货运送时要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应该积极配合甲方,不得以其他理由耽误甲方使用仓库收货、验货、运输。
(5) 甲方交接货物与乙方要外包装完好,有条件可加封标志清晰的封条。
(6) 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甲方有权利随时改变送货地点和收货人,但应当支付由此所增加的运输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7)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结算运输费用。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和权力
(1) 乙方需免费提供不低于200平方米的仓库做为甲方收货仓库;,并在仓库大门显著位置悬挂“众邻乐链供超市深圳总仓”招牌。
(2) 乙方应在甲方的收货时间(收货时间为周一至周六8:30-19:00)内积极配合甲方收货,,法定节假日或超出该时段的,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延迟。甲方所收货物没有装车运走之前存储与仓库内,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有丢失和损坏,发生丢失、损坏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货物采购价格的全额进行赔偿。
(3)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须向甲方缴纳12万元服务保证金( 本合同自乙方交给甲方12万元保证金之日起生效),甲方收到保证金后应开具收据以示确认.。合同生效履行3个月后,无发生任何事故、矛盾,甲方应不计息把服务保证金返还与乙方。
(4) 乙方收到甲方运输货物通知后应该立即安排人员、车辆,装车、运送,并告知甲方货物正常到达送货地点的时间,若因天气、交通意外等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到达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事实情况,不得隐瞒。
(5)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若造成甲方货物缺失、损毁应按甲方货物采购价格的全额进行
赔偿。
(6)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运输方式承运,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运输方式。
(7) 乙方运送货物到达约定地点,要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验货,验收完毕要求收货人在送货单具上签名确认。
第二条 运费价格:
1,整车报价
(1)深圳至贵港境内3吨车每趟,5吨车每趟
(2)深圳至贵港境内8吨车每趟rmb ,10吨车每趟rmb ,
(3)深圳至赣州境内3吨车每趟,5吨车每趟
(4)深圳至赣州境内8吨车每趟,10吨车每趟. 2,零担报价深圳至贵港境内,深圳至赣州境内(7)返程货物按每趟运输收费标准的30%收取,返程货物少于总量的20%不收取费用。
第三条 费用结算:
(1)费用结算为月结方式,乙方在每月5号—10号为对账日,15号为结账日,如遇星期六、日或节假日则向后顺延。
(2)乙方结账时应向甲方提供与结款相符的运输发票,如无发票,甲方在应付款中有权扣除发票税金。
第四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双方在合同终止前30天协商签订.延续合同,双方重新确定相关的费用及报价。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及变更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履约完毕合同自动终止。
(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被依法撤消、解散、歇业、关闭或宣告破产.本合同即自动终止。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 深圳市支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签名: 签名: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物流合同法律法规篇五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答复意见及理由中明确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2、建设部于xxxx年xx月xx日颁布实施的《建设部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根据的法律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综上,既然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那么装饰装修合同就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就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
附上述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xxxx年xx月xx日
答复意见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理由如下:
第一,装修装饰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国务院xxxx年xx月xx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xxxx年xx月xx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物流合同法律法规篇六
存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仓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v^合同法》有关规定,存货人和保管人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货物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人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人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人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人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地点外,并赔偿存货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他约定责任
2.存货人的责任
(1)由于存货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人库时,存货人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______%(或______%)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人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人偿付违约金______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人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人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毁损、变质的,由存货人负责。
(5)存货人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人(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人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并应偿付违约金______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人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人代运的货物,存货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 保管期限
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______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v^合同法》执行。
存货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章):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 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监制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流合同法律法规篇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答复意见及理由中明确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2、建设部于xxxx年xx月xx日颁布实施的《建设部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根据的法律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综上,既然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那么装饰装修合同就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就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
附上述复函:
民一他字第1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xxxx年xx月xx日
答复意见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理由如下:
第一,装修装饰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国务院xxxx年xx月xx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xxxx年xx月xx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物流合同法律法规篇八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企业获取生产资料的途径与产品营销的范围日趋扩大,现代企业竞争的结果使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都进入了一个微利时代,产品的成本和利润变得非常透明;电子商务的推广,加快了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在网上实现商流活动后,需要一个有效的现代物流对实物提供低成本、高效率、适时、适量的转移服务,这使现代物流在整个商务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电子商务带来对物流的巨大需求,而物流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性也日益突出。这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模式来变革社会生产、物资流通、商品交易及其管理方式。现代物流和电子商务的协同发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因此,研究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协同发展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1.我国电子商务物流业的现状与问题
物流在20世纪80年代才一传入中国,我国的电子商务只有二十多年的发展。这客观上决定了中国电子商务物流与西方国家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物流观念落后,管理体制滞后
观念落后导致我国不论是国民经济或企业管理均不重视物流,缺乏规划,投资严重不足,现有的储运被看做是物流的全部内容,更谈不上电子商务物流。体制上,中国物流业仍然是分散的或者称多元的管理方式,涉及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商务部、能源部、农业部等专业部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综合部门。由于体制没有理顺,各部门之间分工又有交叉,造成了物流行业管理中存在的条块分割、部门分割、重复建设等种种问题。
1.2物流设施陈旧,利用率不高
在物流硬件上,物流设施如物流站、场,物流中心、仓库,物流线路,建筑、公路、铁路、港口等;物流装备如仓库货架、进出库设备、加工设备、运输设备、装卸机械、包装工具、维护保养工具等都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陈旧装备,功能单一,无法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且工作效率低下。此外,由于物流管理跟不上造成使用效率低下,使原本陈旧的物流设施更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需要,如我国仓库的利用率只有50%。
1.3物流与电子商务脱节,重电子商务轻物流
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将使传统的物流与商流、信息流、资金流重新整合,但我国实际却呈现出重商流、轻物流,重硬件、轻软件,重电子、轻商务的倾向。运作的相对独立性,导致传统物流、商流和信息流的运作效率较低,成本居高不下,无法满足现代社会人们对快速、准确、及时的物流服务要求。
1.4物流业经营管理低效,缺乏规模效应
我国企业物流经营分散,组织化程度低,横向联合薄弱,物流管理手段落后,没有充分发挥城市的规模效应和整体协同效应。物流时间、物流速度就是例证。
2.我国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协同发展的策略
2.1必须得高个社会对申子商务和现代物流协同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电子商务是商业领域内的一次新的革命,而现代物流则是物流领域内的一次新的革命。国家与企业共同参与,共建电子信息化环境。政府要在公路、铁路、航空、信息网络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保证交通流和信息流的通畅,形成一个覆盖全社会的交通网络和信息网络,为发展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企业要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商贸活动,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吸引更多的制造企业和商业企业上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水平,从而促进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的发展。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电子商务企业不宜普遍采用自建物流中心的物流模式,应采用综合物流代理,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共同配送模式,削减物流企业间的不当竞争,从整体上提高供方取得价格优惠的能力,并实现优势互补,促进企业走向联合的规模经济之路。
2.3整合业务流程,提供优质的多样化和个性化服务
目前世界许多大公司都拥有“一流三网”,即以订单信息流,全球供应链资源网络、全球用户资源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同步模式”,来实现零库存、零距离、零营运资本的“三零”目标。电子商务的个性化、多样化特点,企业在商品生产、经营和配送上充分对应不同区域,不同时间和不同消费需求的客户需要,客观上也要求多品种、少批量、大频度的现代物流服务。通过电子化、集成化现代物流管理把供应链上各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对顾客的个性化需求做出快速反应,保证电子商务物流通畅。如采用电子商务的“量身定制”方式,客户可以利用互联网或手机来决定包裹何时送达目的地,而包裹送到后,信息将自动反馈到客户指定的计算机或手机上。
2.4建立以信息化为核心的信息平台,对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协同发展极为有利
搭建信息平台是运用互联网对企业业务流程的重新设计,电子商务是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的高度对称、融合与互动,信息流贯穿于商务活动的始终,引导着商务活动的发展,现代物流是商流的继续,是商务活动中实际的物资流通过程,同样需要信息流的引导和整合。信息流在现代物流过程中起到了事前测算流通路径、即时监控输送过程、事后反馈分析等作用。在环环相扣的现代物流过程中,虚拟的场景和路径简化了操作程序,极大地减少了失误和误差,使得每个环节之间的停顿时间大幅度降低。现代物流朝着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柔性化方向发展,具有良好的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刁能快速、准确地获取销售反馈信息和配送货物跟踪信息,从而大大提高物流企业的服务水平,提高电子商务的效率,赢得客户信赖,并不断降低成本。
2.5制定一套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发展的可行性方案
根据消费者的'收入、需求偏好、地理分布等条件的不同,合理定位销售区域,对不同的销售区域采取差别性的物流服务政策;认真筛选销售品种,确定最适合自己销售的商品,将品种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减少流通中的过多费用;再由专业人员精心设计配送细节,一个好的配送方案应该考虑订货状况信息、库存的可供性、反应速度、送货的可靠性、送货频率等;要根据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不同,扬长避短,实现供应链集成,共同完成向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工作;要扩大在特定的销售区域内消费者群体的基数,不断降低物流成本,合理控制库存,规范库存控制技术,对实时数据、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参照模型对未来需求进行短期预测和中长期预测,或对时点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合理确定库存,并充分考虑配送途径和结算方式等。
2.6高度重视物流专业人才培养,把国外先进物流的经验与本土化人刁有机结合起来
随着许多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和物流企业信息密集程度的提高,对物流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加强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和物流从业人员信息技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是彻底改变物流领域信息技术水平落后的关键。政府应当拓宽教育和培训渠道,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和大专院校开展多方面、多层次培训工作,加快培育物流领域信息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人刁,要培养从事现代物流理论研究与实务的专门人刁,懂电子商务理论和实务的专门人刁,使其成为既懂技术又懂电子商务的网络经济人,成为既懂电子商务又懂现代物流的有创新思想的复合型人刁。
3.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通过电子商务将所有的商品买卖虚拟成一个大的商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都可以买到世界上任何一种商品。但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快捷的交易方式,只有将虚拟活动与实体形式有效结合,才可能具有整体优势。而现代物流能够提高电子商务的效率,协调电子商务的目标,扩大电子商务的市场范围,使电子商务的供应链集成。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现代物流的支持,现代物流必须与电子商务协调发展,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物流合同法律法规篇九
问:我是某公司的部门经理,我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我已向公司人事部提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书面报告。前几天,我去人事部办理调离手续遭到拒绝。理由是,根据《员工守则》规定,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所以我必须与公司再续签两年合同,否则就要交元违约金才能调离。
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答: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是否续订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所以,公司强迫你续订两年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公司认为,根据《员工守则》的规定,“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因而你必须与其续签两年合同,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员工守则》只是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即使该守则在你们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就已颁布实施,但鉴于该守则只是一个一般性的约定,针对的对象是全体员工,而劳动合同只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当初你和公司签订的是三年期劳动合同,不管是公司疏忽也好,爱才也罢,总之你们是以特别约定的方式排除了《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对服务期限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按照“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应执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因此,用人单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劳动者的做法将难以立足,同样,劳动者想“从一而终”,强迫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防止人才流失,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职工服务期限,不到服务期限要跳槽或合同期满希望离职的人员必须赔偿。其实这种规定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因此必须严格按合同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不能靠单方的规章制度。职工在合同履行到期、但未满公司规定的服务期限时,如果职工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完全合理合法。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延续劳动合同的效力。而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原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无异议,经过平等、自愿的协商,延长合同期限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意愿,或附带不合理的条件迫使对方续签合同。
与上述情况类似的还有劳动合同与培训协议期限上不一致。对这类问题的处理目前也有较大分歧。比如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年,在一年后,职工接受了公司出资的培训,而且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培训协议规定必须再服务3年,违反要赔偿,但是并没有更改劳动合同。根据原来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合同到期是不用赔偿培训费用的。但是在实践也有处理部门认为培训协议是有效的。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后,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替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应当以上述规定来处理。
物流合同法律法规篇十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但是,试用期条款并非必备条款.
如果双方同意约定试用期,不同的合同期限应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物流合同法律法规篇十一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物流行业作为推动经济的重要支撑,其地位也日益突显。为了促进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物流法律法规。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宣传物流法律法规的培训,深受启发。通过学习和了解,我对宣传物流法律法规产生了深刻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宣传物流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物流法律法规对于规范行业秩序、提升行业品牌形象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法》明确了物流从业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物流行业的基本规则,有效地维护了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在宣传物流法律法规过程中,我们还了解到了其他一些相关法规,如合同法、劳动法等,这些法规的宣传同样是为了保证物流行业的良好运营。只有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对于物流法律法规的重视和理解,才能为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其次,宣传物流法律法规需通过多个渠道进行。宣传物流法律法规不仅仅是传达知识,更是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规。在培训中,我们了解到物流法律法规的宣传方式有多种,如举办专题讲座、发放法律宣传手册、组织行业交流会等。这些方式可以将法律法规知识传递给广大从业人员,并通过讨论和交流进一步增加了解和对法规的理解度。同时,也可以借助互联网媒体和社交媒体等新兴渠道,将物流法律法规宣传推向更广泛的受众。
再次,宣传物流法律法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作用。物流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需要行业内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这些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学者和法律从业人员开展讲座和研讨会,集体研究法规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提供宝贵的理论指导和实际经验。同时,专业机构和协会还可以以网络平台为依托,建立起物流法律法规宣传的专题网站,提供相关法规查询和解答,及时反馈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和困惑,形成良好的互动平台。
最后,宣传物流法律法规需要与相关职业教育并重。宣传物流法律法规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宣传,而应与相关职业教育结合起来。物流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从业人员需要获得系统的法律法规知识,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应对能力。因此,在物流行业培训中,应加强法律法规教育的内容和深度,使从业人员在学习物流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能掌握相关法规,提高综合素质和职业水平。
综上所述,宣传物流法律法规对于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宣传渠道的丰富、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参与以及与职业教育的结合,都是宣传物流法律法规的关键环节。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宣传物流法律法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相信在各方的合力下,我国物流行业将实现更加可持续的发展,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物流合同法律法规篇十二
物流行业作为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之一,充当着商品流通的中枢,承载着国民经济的繁荣。然而,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为了维护行业的有序运行,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我参加了一次由政府主办的物流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通过这次活动,我深刻体会到了宣传物流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物流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于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宣传活动中,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物流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物流行业管理规定》等。通过宣传,我了解到了这些法规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在我的工作中,我常常面临着货物装卸、运输过程中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牵涉到法律法规的适用和执行。通过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我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行业发展的方向,避免违反法律法规,为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尽一份责任。
其次,宣传物流法律法规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素质,增强行业的专业化水平。物流行业的工作繁忙而复杂,从业人员往往面临着时间紧、任务重的压力。然而,忽视法律法规的执行只会给企业和从业人员带来更大的风险和麻烦。宣传活动中,我受益良多。我了解到了行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所带来的后果。通过了解这些实例,我认识到了自己在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性。在实际操作中,我更加注重保护个人、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也提升了自己的法制素质。
再次,宣传物流法律法规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物流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因此,许多企业为了追逐利润,往往忽视了法律法规的执行。这种不公平竞争的现象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阻碍了行业的良性发展。通过宣传物流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什么是合法的商业行为,什么是不合法的行为。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企业才能够在正当的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因此,物流行业需要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共同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宣传物流法律法规对于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每个从业人员都应当明确,物流行业实质上是服务行业,而高质量的服务离不开法律的保障。通过了解物流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同时,宣传物流法律法规也有助于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在宣传活动中,我们了解到了一些消费者投诉的案例,以及这些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解决办法。通过宣传活动,我们明白了遇到问题时应当如何合法、合规地维护客户的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总之,物流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从业人员的法制素质提升、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营造以及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的提升都有着重要意义。通过这次宣传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了物流法律法规在行业中的重要作用,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提高自己的法制素质,切实遵守法律法规,为物流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行业人员能够重视宣传物流法律法规的工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物流合同法律法规篇十三
摘要:我国的物流业正蓬勃发展,但我国的物流立法并不完善,从物流法律体系与法律政策的角度而言,我国的物流立法条块化分割现象严重、法律体系不统一、立法层次较低效力不强、缺乏专门性与强制性标准,另外,我国物流法律政策也缺失严重,我们应对这些缺陷进行改进。
关键词:物流立法法律政策法律体系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物流产业在我国悄然兴起,七十年代末期“物流”这一概念被我国正式引入,此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物流产业也随着经济与贸易业的腾飞而发展的愈加如火如荼,在经过四十多年逐步发展后的今天,我国的物流业已经成为我国的第三大利润增长点,这足以显示出物流业在我国蓬勃的发展潜力与对经济巨大的推动潜力。如此重要的行业理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与政策加以规范与引导,这样才能为其有效而长足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我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政策并不完善,存在一些缺陷有待改进,对这些缺陷进行改进是促进新时期物流业继续有效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物流业自身健康有序运行的要求,因此,我们将对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与法律政策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建议。
一、我国物流法律体系与法律政策的缺陷
(1)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缺陷
我国物流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立法,并且物流相关行业立法也并不完备,甚至对于新兴行业如绿色物流、第三方物流等领域立法还有缺失的情况,可以说,我国的物流立法体系不健全,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物流法律体系的条块化分割现象严重,法律不统一。
物流是个十分庞大而复杂的行业,其涉及范围及其广泛,包括了包装、仓配送、运输、配送、搬运、流通加工与信息等等众多的从生产端向消费端流动的众多的中间环节,如此庞大的系统,在立法时涉及的立法主体及法律部门自然也就十分复杂,也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相互交叉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条块化分割现象,这是由物流涉及的每个行业的相关法律制定主体都会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每个法律部门对自身部门涉及的物流行业也会制定相关规范的原因造成的。基于以上原因,我国的物流立法形成了条块化分割严重且不统一的局面。
第二,物流法律体系中物流立法层次较低,效力不强。
从我国目前现行的物流立法来看,其大多是属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规章或者是各地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效力较低,而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层面的物流法律还是比较少的,这样就使得物流的相关问题在法院进行处理时得不到较好的法律适用标准,因为在法院对相关的物流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时,只能对规章予以参照适用,这就造成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物流相关当事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时常发生。再者,由于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物流相关规定时,往往带有地方性色彩,只考虑地方情况,在此情形下,我国的地方制定的物流立法不仅效力不高而且缺乏普遍的适用性。
第三,物流法律体系中缺乏强制性及专门性规定。
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以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执行程度的不同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与任意性标准,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行事的标准,而任意性标准则是指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对法律规定进行适用的标准,而一旦对该规定进行适用时,就必须严格按照该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关活动为相关行为的标准,在我国物流法律规定中,大部分规定都为任意性规定,属于强制性的规定是及其少的。这就使得在现实的物流活动中,物流营运人往往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而对法律加以选择适用,损害物流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时常发生,因而加强物流法律体系中的强制性立法是有必要的。
随着科技的进步时代的发展,物流行业也出现了一些具有特色的专门性领域,例如,随着各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及对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关注,现代物流行业出现了一个新的领域即绿色物流领域,根据我国的《国家物流术语标准》的规定,所谓绿色物流是指在发展物流时注意充分利用物流资源,抑制物流产业对环境的损害,发挥净化环境作用的物流。又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三方物流出现,而我国法律大多只涉及传统的运输、仓储等行业,对第三方物流的规定缺失,在无法明确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市场准入条件、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的情形下,第三方物流业要想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这些物流新兴重要专门领域的专业性立法。
综上所述,我国物流法律体系中缺乏强制性及专门性法律规定。
(2)我国物流法律政策的缺陷
物流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公平而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各物流企业只有给予充分自由有序的竞争环境才能促进其十足的发展,同时,根据物流行业的特殊特性,只有对物流产业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发展做出政策指导制定相关标准才会使得物流业朝着更大更强的方向发展。其次,由于我国物流业立法尤其是地方性立法,往往带有地域性特征,缺乏统一的标准,但物流业又是一个需要各地联通、协调发展从而形成网络才会获得更大收益的行业,所以从这方面来讲也需要国家制定相关的统一标准。
物流合同法律法规篇十四
周先生两年前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周先生任销售部经理,还约定“合同中的岗位变更,需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岗位”。一年以后,企业通知周先生变动工作岗位,将他调离销售部到其他部门当领班。周先生认为,在没有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即擅自变更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虽经与企业领导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周先生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
企业认为,根据工作需要及周先生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岗位,故企业有权变动周先生的工作岗位,对周先生所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岗位的原则,企业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在未与周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周先生的工作岗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应予以纠正。所以,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当恢复周先生原工作岗位,享受原工资待遇。
谁违背了这一原则,谁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履约的期限偏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当事人预想不到的变化;,因此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个人的情况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但是,由于劳动关系除了具有经济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其中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劣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将单位要求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又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了严格要求。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满足两项要件才能有效:第一,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
另外,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便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岗位,但到实际调整岗位时,劳动者往往觉得这种约定显失公平,认为单位是借生产经营需要之名排挤、刁难员工,甚至进行打击、报复,经常引发争议。对这种情况,现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既然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已经作出了此类约定,应当认可用人单位依合同享有的用工权,但为了防止单位滥用用工权,当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整劳动者岗位的行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否则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因此,即使合同中有单位可以单方面掉调整岗位的规定,但是这个调整也要合理,否则也可能是无效的。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56118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