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劳动合同心得(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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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劳动合同心得(模板17篇)
时间:2023-10-31 04:59:10     小编:琉璃

合同的签订需要各方在自愿、平等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合同的编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写作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心得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也许有人认为这些问题是法律界人士讨论的问题,其实,在今天,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了解《劳动法》的具体内容,并且用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学习,我对劳动合同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等。既然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好好学习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过程中,更要懂得既要保护自己又不违反法律。而且做到这一条,学习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新的劳动法相对于旧的法律更加透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要多一些,能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劳动的积极性自然高涨,能更好地做好自己的工作。

劳动合同心得篇二

我有一条鲜红色的红领巾,它是我们少先对员的象征,我很珍爱它。以前红领巾脏的时候都是妈妈帮我洗耳恭听的,今天我想自己把它洗干净。妈妈听了我的想法非常支持我,拿了一条大毛巾当作围裙帮我系在腰上,并且把香皂盒帮我放在阳台栏杆边。

我打来一盆清水,先把红领巾浸泡在水中,一会儿红领巾就湿透了,我拿着香皂轻轻的在红领巾上面擦拭,然后双手上下搓着红领巾。我惊奇的发现,只要我用力搓红领巾,就会产生许多泡泡,看着泡泡飘落在盆子里,犹如洁白的雪花,为了让整个盆子都盖着白色的泡泡,我又抹了几次香皂,不一会儿,盆子上面盖满了泡泡,泡泡在太阳光的照耀下,发出了七彩的光芒。

当我换了两次水之后,盆子里的水变干净了,我的红领巾也洗干净了。我选了一个小衣架,把洗好的红领巾挂在衣架上,为了不会被风吹落,我找了一个小夹子把红领巾夹在衣架上,一阵微风吹来,红领巾在空中随风舞动,这里我的红领巾在阳光下显得特别鲜艳夺目,十分的.美丽。

看着自己的劳动成果,我的心里美滋滋的,我很自豪。原来做成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是那么的快乐!

劳动合同心得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

2、员工签收的方式;

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

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心得篇四

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劳动合同心得篇五

近年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鼓励劳动者加入工会,并签订工会劳动合同。工会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增加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此文将探讨工会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并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在当今的劳动市场中,劳动者常常面临着丧失工作的风险。而工会劳动合同可以为劳动者提供保障,让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无理由解雇时有相应的赔偿。这一点对于劳动者来说无疑是极为重要的。我曾经见过一个亲朋好友因为雇主的经营不善被迫辞职,他没有签订工会劳动合同,最终只能自认倒霉。因此,对于那些正常工作的劳动者来说,签订工会劳动合同是非常必要的举措。

除此之外,工会劳动合同的签订还可以增加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在工会劳动合同中,不仅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也规定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工作职责。这不仅有利于雇主对劳动者的管理,也有利于劳动者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我所在的公司,由于工会劳动合同的签订,员工与公司的关系更加稳定,员工能更好地适应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更加愿意为公司的发展努力。

然而,工会劳动合同不能简单地视为劳动者的保护伞,雇主也可以从签订工会劳动合同中获得利益。如今,很多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注意到员工的价值。通过签订工会劳动合同,雇主可以吸引更多高素质的劳动者加入公司,提高人力资源的质量。与此同时,雇主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和义务,也能更好地与员工协商处理问题,减少劳动纠纷,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和稳定性。

在实际签订工会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我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首先,作为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盲目地为了求职而放弃签订工会劳动合同的机会。其次,劳动者在签订工会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其中的权益保障和义务要求,确保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最后,签订工会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积极履行其中的义务和责任,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工会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增加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劳动者,我们应意识到签订工会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并在签订后积极履行其中的义务。同样,作为雇主,我们也应尊重劳动者的权益,通过签订合同来促进更好的劳动关系。只有通过合作和互惠,才能实现劳动力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劳动合同心得篇六

下午去听了由劳动局组织的《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收获颇深,现整理出来,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劳动合同法》不等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新劳动法,但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并不等同于《劳动法》,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适用对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解: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医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也适用于本法。

三、公司规章制度必须公示,必须合法,经过职工代表或工会讨论平等协商确定。详细参看《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解:a、本条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提出意见和方案,平等协商下企业的规章制度才有效。这对企业来说又是一大难题,失去了主动权,和以前有着本质的区别,那聪明的hr们应该

怎样

才能为企业规避风险呢?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做到:第一、做任何事情要做到证据化,要拿得出证据,证明这个事情确实是这样的。第二、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程序一定要规范,且一定要有事实证明;比如:职式代表大会通过时,参会人员必须签到,会前一定要做好宣传,让所有的员工都知道这件事。第三、企业规章制度,不是有了就行,要完善、公平、合法、合理,这里强调一下,一定要合理。第四、你所在的公司如果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的,要加油了,还有四个月的时间让你去完善,四个月以后,你的工作压力肯定会增大很多。

b、公示:要把这个词和公告区分开来,所说的公示一定要做到全员都知道,不是往通告栏张贴出去就可以了;特别是规章制度这一块,一个建全的规章制度少说五六十页多则上百页,通告栏不可能贴得下。建议可以做个员工手册、在内部网络公示,或者组织员工

学习

;强调一下,员工参加学习一定要签到确认,做到事实证据化,预防以后他来一句我不知道这事,到时候你说不清楚的。培训完后,一定要注意,签定一个“知晓并同意本规章制度”的文件。这样做下来,应该是比较完善的了。

四、劳动合同期限:用工之日起一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发生了改变,且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详细参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解:1、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在一个月之内签定,给了企业足够的时间;如果一个月之内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这种违法责任就非常之重了;第八十二条对这一项的法律责任解释得很清楚,换句通俗的话说,如果一个员工在你公司工作了十二个月你没有跟他签定劳动合同,假设员工申请仲裁,公司将要赔偿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如果他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未签合同,就视为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你没有和员工签合同,员工申请仲裁,公司将要赔偿员工自进厂之日起的二倍工资。这一条对于企业来说就非常厉害了,怎样做好这一点,hr们要动动脑筋了。也是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议论最多的一点。

2、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范围也发生了变化,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如果员工愿意续签合同,企业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没得选择的,这和以前又是一个不一样的地方;如果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续签合同,就必须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一来,员工就有了自己的“铁饭碗”了。

五、劳动合同必备内容更加详细,详细请参看《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解:1、必须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就要求企业,如果该员工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如搬厂),则必须变更劳动合同内容。2、劳动报酬条款。这不同于以往只需约定月薪多少就可以,这里所说的劳动报酬是包括基本工资和福利总额,换句话说就是要清晰地约定工资结构。3、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必须在合同里清楚约定社会保险,以往的劳动合同是没有这一项的。4、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用人单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六、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详细可参看《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解:1、新《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企业不得无故延长员工试用期,防止试用期成“白用期”,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如确需延长试用期怎么办呢?hr们在实际操作时可以在双方同意平等协商的条件下,变更劳动合同。2、试用期的时间也更明确,可参见十九条。要强调的是: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劳动者的违约金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请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解:重点强调的是:竞业限制企业必须在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保密工资,且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如员工违反就必须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培训费用违约金和保密违约金这两种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八、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详细可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章。

解:强调的是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各执一份,变更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是无效的。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事先告知的日期;可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四十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解: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通知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值得一提的是,这里在用人单位方是比较有利的,提前告知或补偿一个月工资两者二选一即可。2、劳动者可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增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这些条款更大范围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3、用人单位方面: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关于

这一项,一定要注意:a、必须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超过1天都不能以这条为由解除合同;b、必须有事实证明,现在是要证据的时代,用人单位必须要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员工确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十、劳动合同终止。请参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解释:增加了一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指的是该员工如果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劳动合同即终止。

十一、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作了详细规定,请参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就不多做解释了。

十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对已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本条规定说明如果员工在离职时要求提走档案,用人单位必须同意;而且必须在十五天内办理好档案和社会保险移交。劳动合同文本必须保存二年备查,以防引起劳动争议时拿不出证据,hr们可要好好地整理下劳动合同了。

十三、裁减人员方面作了更详细的规定:请参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解: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明确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

其他

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最后再说一点个人看法:《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员工不愿意签合同,钻法律空子。这种情况下hr们要注意了,可以找这些员工或员工代表开会,记住一定要会议签到,保存好资料,并且要他们自愿签订一个协议,注明“自愿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不签订合同”,让员工本人签字保存,有了这些资料,即使申请仲裁,员工也会败诉的。不过,这只是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如果大家有

什么

好的意见和看法,可以在群里交流。

以上是本人大概整理的几点,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人的意见。欢迎大家在群里积极发言,互相交流。

劳动合同心得篇七

在劳动系统中,工会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针对这一主题,我在实践中深切体会到了工会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和作用,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经历与体会,展开对工会劳动合同的心得体会。

首先,工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我曾经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过,由于缺乏集体合同和工会组织的存在,个人在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在此期间,我遇到了加班未得到加班费、缺乏休息时间等问题。然而,由于缺少合同和工会的支持,我无法有效维权。这一经历使我深刻认识到工会劳动合同的重要性。通过工会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与雇主建立公平合理的劳动关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工会劳动合同有利于加强劳资双方的沟通与合作。在我加入另一家拥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后,我深切感受到工会劳动合同促进了劳资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在签订合同时,工会会通过与雇主协商,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同时,劳资双方会制定明确的劳动标准和工作要求,并约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和程序。这种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双方沟通交流,减少潜在的纷争和矛盾,为企业的正常运营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此外,工会劳动合同还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通过与雇主签订工会劳动合同,劳动者获得了明确的工作内容和薪资待遇,从而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我在实践中发现,与雇主建立起明确的合同关系后,我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显著提升。我明白只有通过努力工作,才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回报。这种明确的契约关系激发了我追求卓越的动力,提高了我的工作效率。同时,合同中的福利待遇和保护措施也增加了我对企业的满意度,进一步促进了我对工作的投入。

最后,工会劳动合同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双方的配合与沟通。在我加入工会后的工作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这一点。工会会定期组织员工大会,向员工通报企业的运营情况,并收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这种沟通方式,员工可以主动参与合同的制定和修改,从而实现双方的平等代表和谐共赢。同时,通过工会的协助,员工可以更加有力地维权,促使雇主合法履行和执行合同的条款。这种双方的密切配合和沟通有助于确保工会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进一步促进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综上所述,工会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资合作、提高工作积极性以及实现双方配合与沟通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劳动者,我深切感受到工会劳动合同对于维护个人权益和促进职场和谐的重要性。我相信,只有通过更加广泛的工会组织和合同签订,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才能更加得到有效实现,企业的稳定发展才能够得到保障。

劳动合同心得篇八

第一段:引言(100字)

劳动合同是用于约定雇主与雇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作为一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士,我在撰写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劳动合同撰写方面的经验,希望能对其他人力资源从业者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第二段:合同目的和基本要素(200字)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雇主和雇员的合法权益。在撰写一份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合同的目的,例如明确雇佣的职位、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等。在基本要素方面,每份劳动合同都需要包含雇佣双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合同签订时间和开始时间等。

第三段:明确条款和保障双方利益(300字)

合同中的条款是最关键的部分,它们需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例如,工作职责、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绩效考核、奖惩制度等都应该明确规定。此外,还需要明确工资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对于雇员而言,还需要注重保护其隐私权和知识产权。总之,合同的条款应该尽可能详尽全面,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双方的权益。

第四段:法律规定和遵守合同(300字)

在撰写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劳动法律制度。合同应该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并根据当地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适应。此外,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要求。例如,合同的签署必须是自愿的,双方都要进行真实合法的表达意愿,并且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同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五段:合同的修订和变更(200字)

劳动合同一旦签署,可能在合同期限内发生各种情况,需要对合同进行修订和变更。在修订和变更合同时,双方需以友好合作的态度进行协商,并遵循透明公平的原则。双方需明确变更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变更的原因、时间、范围和方式等。在变更合同时,还需要考虑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修订和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结论:(100字)

撰写劳动合同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考虑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在撰写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合同的目的和基本要素。其次,需要明确条款和保障双方利益。最后,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劳动法律制度,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对于合同的修订和变更,需要以友好合作的态度进行协商,并遵循透明公平的原则。通过合同的撰写和修订,可以更好地保障雇主和雇员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合同心得篇九

近年来,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成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在自己的大学期间,我有幸通过实习获得了一份劳动合同,并担任一家公司的员工,这使我对劳动合同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在这段时间里,我深切感受到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劳动合同起到了规范劳动关系的作用。劳动合同详细列明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具体事项,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得到了保障。通过签署劳动合同,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在发生纠纷时有依据和依法维权。在我实习期间,劳动合同成为我和公司沟通交流的基础。每个任务都有明确的要求,双方都井然有序地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进行工作,这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劳动合同在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劳动合同促进了劳动者的全面发展。劳动合同规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但同时也明确了公司对员工的培训和发展的责任。在我所在的公司,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培训政策,每个员工都有权力接受培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提高个人价值和竞争力。通过劳动合同,公司提供了许多发展机会,使得员工能够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成长,实现个人职业目标。通过实习的经历,我明白了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才能在激烈的职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此外,劳动合同也给予了劳动者更多的保障。一方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工作和劳动强度过大的情况。另一方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包括工资支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权益。通过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合法的福利待遇,并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在我实习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并为我购买了各类险种,这些都是劳动合同起到的保障作用的体现。

然而,我也意识到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些雇主存在合同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有些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工资待遇低、休息时间少、社会保障缺失等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同时,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约束力也需要更好地加强。存在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充分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比如未按时支付工资、未购买符合要求的社会保险等情况。这使得劳动合同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也威胁到劳动者权益的实际保障。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加强立法、完善监督机制等方式,进一步确保劳动合同的权威性和实施性。

在总结劳动合同的学习经验和心得时,我深切感受到了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促进劳动者个人发展的重要作用。它规范了劳动关系,推动了劳动者的全面发展,并给予了劳动者更多的保障。然而,劳动合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劳动合同制度会与时俱进,更好地发挥其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劳动合同心得篇十

段落一:引言(100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书面协议,它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曾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通过这些经历,我深深认识到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在此,我将分享自己对劳动合同的心得体会。

段落二:意义和价值(200字)

劳动合同是一份法律文书,在劳动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雇佣关系的性质和期限,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合同也规范了劳动过程中的行为,避免了双方在工作中的不必要矛盾和纷争,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因此,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单位和员工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段落三:劳动合同的前置工作(300字)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需要进行一些前置工作。首先,用人单位需要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和能力水平,确保招聘到的员工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格。其次,双方需要就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协商和沟通,包括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同时,使用方还需要向员工全面介绍其在工作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章制度和职业操守。最后,双方需要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期限、副本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段落四:维护合同权益的方式(300字)

一旦劳动合同签署完毕,双方需要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如果发现另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该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合法权益。一方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要求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工会或劳动法律服务中心可以免费为员工提供法律援助,让员工以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利益。总之,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需要保持高度警惕,促进合同权益的落实,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段落五:结语(200字)

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权益的法定保障,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都至关重要。要合理运用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提升企业管理效能和运营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当然,劳动关系是相互建立的,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我们应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更好地与员工沟通,相互倾听,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实现双方的共赢。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落实劳动合同精神,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劳动合同心得篇十一

按照市律师协会的安排,我有幸在人民会堂听到了范战江先生的讲座。范先生乃是律师界的前辈,也是《劳动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他在整堂讲座中贯穿了一个理念:即《劳动合同法》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博弈的产物,用来调整对立统一的矛盾,以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该法的第一条申明了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赫然入目,而范先生在讲座中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实际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的强弱是相对的、可转化的。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许多向劳动者倾斜的条款之后,用人单位如果不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去规避风险,就可能会在该法实施后付出高额成本。

范先生单设一章专门讲授了“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采集”,既立足法律条款,又有实践操作性,笔者依据讲义、笔记和法条,加之个人理解,整理如下:

1.规章制度公示证据的采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与职工讨论,加以公示或告知。并在第八十条规定了罚则,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但要尽到公示告知的义务,还须保存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建议讨论规章制度时由职工代表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规章制度公布后由全体职工签领并传阅,以及签订承诺书表示知晓并遵守。

2.招工履行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制作《入职告知书》,写明法定的告知必备事项,由每一位劳动者上岗前确认后签字。

3.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为了能与劳动者建立信息交换的良好渠道,建议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后及时更新,随时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的变化。

4.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此明确规定,还有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成为用人单位我保护的必要措施。如果劳动者不肯签书面合同,恐怕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要考虑是否继续用工了。

5.健全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九项必备条款,而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但要将合同条款加以完备,还要及时地将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建议交付时一定要由劳动者签收,并妥善保留回执。

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一经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而且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被动的、强制地,因为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第十四条有一个排除条款——“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建议用人单位在接近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时,向劳动者发放签约意向书,征求劳动者的意见,由劳动者来决定是否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审核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同时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用工前要严格审核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证件,并由劳动者签订承诺书,承诺其健康状况、身份学历、专业技能真实有效,签约意思真实自治。

8.第二劳动关系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劳动者承诺如因前述证明失实而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自负其责。

9.发包方须承担的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进行工程发包时,注意审核承包者的资质,尽量选择规范可靠、有一定风险承受力的公司法人;用人单位如果选择了个体户包工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10.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在这里有两项义务,一是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是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如果此义务履行不当,在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罚则,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文本的归档备查制度。

平心而论,我和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一样,都是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角度谈了些建议,是希望抑制道德风险,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良性互动,希望不会因为视角问题受到立场方面的责难。

劳动合同心得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xx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四、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无终止,它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注意与过去的“铁饭碗”的区别。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倡导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要求用工企业必须签订,不签订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期满终止企业的补偿责任等,新内容很多。如同20xx年《公司法》修改扩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样,《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责任,企业须高度重视。

劳动合同心得篇十三

劳动合同法心得要怎么写,才更标准规范?根据多年的文秘写作经验,参考优秀的劳动合同法心得样本能让你事半功倍,下面分享【劳动合同法心得优秀3篇】,供你选择借鉴。

按照市律师协会的安排,我有幸在人民会堂听到了范战江先生的讲座。范先生乃是律师界的前辈,也是《劳动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他在整堂讲座中贯穿了一个理念:即《劳动合同法》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博弈的产物,用来调整对立统一的矛盾,以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该法的第一条申明了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赫然入目,而范先生在讲座中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实际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的强弱是相对的、可转化的。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许多向劳动者倾斜的条款之后,用人单位如果不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去规避风险,就可能会在该法实施后付出高额成本。

范先生单设一章专门讲授了“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采集”,既立足法律条款,又有实践操作性,笔者依据讲义、笔记和法条,加之个人理解,整理如下:

1.规章制度公示证据的采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与职工讨论,加以公示或告知。并在第八十条规定了罚则,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但要尽到公示告知的义务,还须保存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建议讨论规章制度时由职工代表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规章制度公布后由全体职工签领并传阅,以及签订承诺书表示知晓并遵守。

2.招工履行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制作《入职告知书》,写明法定的告知必备事项,由每一位劳动者上岗前确认后签字。

3.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为了能与劳动者建立信息交换的良好渠道,建议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后及时更新,随时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的变化。

4.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此明确规定,还有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成为用人单位我保护的必要措施。如果劳动者不肯签书面合同,恐怕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要考虑是否继续用工了。

5.健全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九项必备条款,而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但要将合同条款加以完备,还要及时地将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建议交付时一定要由劳动者签收,并妥善保留回执。

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一经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而且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被动的、强制地,因为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第十四条有一个排除条款——“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建议用人单位在接近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时,向劳动者发放签约意向书,征求劳动者的意见,由劳动者来决定是否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审核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同时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用工前要严格审核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证件,并由劳动者签订承诺书,承诺其健康状况、身份学历、专业技能真实有效,签约意思真实自治。

8.第二劳动关系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劳动者承诺如因前述证明失实而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自负其责。

9.发包方须承担的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进行工程发包时,注意审核承包者的资质,尽量选择规范可靠、有一定风险承受力的公司法人;用人单位如果选择了个体户包工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10.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在这里有两项义务,一是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是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如果此义务履行不当,在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罚则,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文本的归档备查制度。

平心而论,我和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一样,都是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角度谈了些建议,是希望抑制道德风险,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良性互动,希望不会因为视角问题受到立场方面的责难。

通过培训期间的学习和与系统单位工会工作人员的交流,让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工会管理工作的影响等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同时,通过培训交流,也让我对新法颁布实施后,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现结合有关资料和目前企业现状,谈几点看法。

一、《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纵观《劳动合同法》不难发现,尽管其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基础上,兼顾了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但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在于,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偏重保护,也就是“保护弱者”意识。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这就对工会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认为,首先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劳动合同法》,尊重劳动合同法,做到知法和懂法;其次,我们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企业目前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逐渐的、有步骤的推进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既要维护好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要有利于企业健康稳步的发展。当前,我认为,尤其要坐到以下两点:1、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为有效管理奠定基础。 2、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

二、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并且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学习中注意到,新《劳动合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我们的个别企业,由于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存在人员流动大、合同种类多的特点,相应的表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就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短,变更频繁,甚至个别企业存在季节性用工多的特点。这就加大了劳动合同管理的难度,一方面我们要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遵循行业特点,做到为企业利益服务;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产生劳动纠纷。鉴于此,我认为这有四点值得我们注意:

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是对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是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和签订的次数。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做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处处体现着对劳动者的保护。这在第一部分第二点“新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已有所提及,这里重点谈谈对劳动合同解除方式的看法。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四类类:一是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即时解除。在“即时解除”时,除列示了即时解除的法定理由外,还明确了即时解除的法律义务,要求在解除时须说明理由,究竟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还是造成重大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事先应告知工会,否则,应给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对没履行通知义务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是预告解除。在预告解除中,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的时间、经济赔偿金等做了具体的要求。四是经济性裁员。

上述四类劳动合同的解除,均有明确的解除程序、法定事由、用人单位的义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也更为明确。

通过参加这次新《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学习,我注意到该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对企业的要求更高了。无疑,这对企业在新形式下如何更好的规避用工风险、尊重员工的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司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我深感肩上责任重大:既要维护职工权益,也要规避企业用工方面的风险。

面对劳动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的趋势,特别是新《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推出,迫切要求我们切实重视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但同时由于各单位存在各种实际情况,考虑到经济的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全面的实施新劳动合同法还存在较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对于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人事、工会方面的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工作流程的操作要做到严谨、到位,各项工会工作的开展要依法合规,要通过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公司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通过一学期的新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2008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这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化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条,缺乏实质要件,不能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了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实质性内容,相当部分劳动合同并没有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作用,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让劳动合同有名更有实,这就是新一代的《劳动合同法》。

这个法规出台后,给了劳动者极大的保障,更好的调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让劳动者能更好地为为老板服务,企业服务,为国家服务。

劳动合同心得篇十四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依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20xx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本身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本身的劳动来为社会、为本身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本身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劳动合同心得篇十五

劳动合同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约定工作关系和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作为一份重要的雇佣文件,劳动合同的撰写必须准确、清晰且合法有效。在我撰写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将进行分享。

首先,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明确而具体。合同中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合同还需要详细描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工资待遇等条款,以确保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此外,在合同中对于工作绩效考核、福利待遇、迟到早退、加班等方面的条款也应进行明确规定。只有将合同内容描述得尽可能具体,才能避免后期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其次,劳动合同必须合法合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撰写合同时,要注意遵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互利、保护劳动者权益、合法合规等。对于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解除合同等方面的条款,也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编辑和填写。此外,合同中的各项权益和福利待遇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通过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仅可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能避免日后法律纠纷的发生。

再次,劳动合同要尽量简洁明了。合同的语言应简洁明了,避免出现复杂且晦涩的法律术语。合同中的条款也要简明扼要,不要过于冗长和庞杂,尽可能避免出现歧义和模棱两可的表述。合同的篇幅最好控制在几页之内,能够清晰而直接地表述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通过简洁明了的合同,双方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此外,合同要尽量详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劳动合同是未来工作过程中的法律依据,合同中的条款要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合理规避和约定。例如,合同可以考虑到员工离职、绩效不佳、纪律行为不端等情况,对于相应的处理办法和后果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合同也应涵盖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有关保护公司权益的内容。通过在合同中详细考虑各种情况,可以避免潜在的纠纷和矛盾。

最后,劳动合同的撰写需要充分沟通和协商。合同的撰写应该是双方的主动参与和充分协商的结果,不能一方强行主导。双方在撰写合同过程中应该保持沟通畅通,尊重对方的诉求和意见,妥善解决各种分歧。如果双方对于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存在争议,应该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通过妥善解决分歧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合同。

总而言之,撰写劳动合同是一项细致而重要的工作。只有通过准确、清晰、合法有效的合同,才能使雇主和雇员的权益得以保障。在撰写合同时,要注意明确具体的内容,保证合同的合法合规,并且简洁明了,全面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此外,双方在合同的撰写过程中需要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共识。通过这些心得体会,我相信可以撰写出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确保双方的合作和权益顺利进行。

劳动合同心得篇十六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协议,它规定了双方在工作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对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作为一名普通职场人员,我签署的多份劳动合同也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

第二段:合同的签订

一份好的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在签署前认真阅读。如果遇到争议,劳动合同也将成为法庭裁决时的证明。在签订合同时要注重条款的严谨性,以减少双方合作过程中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信任是劳动合同的前提,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充分信任对方,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段:合同的履行

好的劳动合同不仅需要在签订时注重,还需要在履行时认真执行。双方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困难。这时,应该认真协商、沟通,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的认真配合,如果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另一方需要及时制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会固化自己的意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合同的内容可能需要发生变更。首先应该沟通协商,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就需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更改或解除合同。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中,要尊重对方的意愿,同时注意对自己的权益的保护。

第五段:合同带来的收获

好的劳动合同不仅能保障职场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平等、诚信、公平是合同的重要价值观,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签订好的劳动合同可以为企业的吸引和留住人才提供保障,同时也能为职场人员提供稳定的工作环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是表示企业和职场人员的彼此信任,促进双方持续合作的基础。

结语

总之,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合同的严谨性、履行性、变更性和终止性都需要双方共同关注。好的劳动合同不仅能保障职场人员合法权益,还能促进企业的发展。我们应该珍视劳动合同,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劳动合同心得篇十七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建劳动关系新格局意义极为重大,其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能侵犯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作为劳动者的我们,应该在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我们,务必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常识。老师利用课堂时间带领我们学习其中最精华部分,我将我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几点心得写出来,大家共同从中学习受益。

在应聘过程中,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提供自己真实的信息,但并不意味着求职应聘须如实回答所有提问。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全面了解求职者的情况是自己的权利而侵犯劳动者的隐私。为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单位都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

初入某个工作单位,单位都会要求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且双方都满意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无休止的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克扣试用期的工资,无缘无故解雇试用期的劳动者等等行为,劳动合同法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同时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合同法还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

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无固定期限。但是在这里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都存在误解,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这样误解的结果是,一些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单位签订,而很多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出了明确界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就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时就可以解除的。其实,许多单位的实践经验表明,与符合条件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增加凝聚力,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而大多数职工也明白,不好好工作或者不与单位同舟共济,就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也白搭。

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分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劳动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来解决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或裁或诉。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者都可以成为终局裁决。《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样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是每一位劳动者以及每一个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法律,只有对其中的一些条文了解甚至熟知,才能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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