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一
何谓婚前协议书?就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针对夫妻冠姓、住所、家务如何分工、生活费给付、夫妻财产制、自由处分金、子女姓氏及抚养、家暴等事项,在彼此认可之下,所签立的协议书。
当然除了契约中所规定的事项外,双方也可以增减其条文内容,可以从这份婚姻契约模板中挑选双方皆同意的条款签订,但是另行增加条款的内容就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二
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三
案例要旨:网络平台公司将《还款保证书》在p2p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即视为向所有投资人发出声明,该《还款保证书》对所有投资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原告是某p2p网络平台的投资人,其在该网络平台上陆续投入了730088元投资款,后该平台遭遇资金问题在网站公告说因为遭到系统攻击暂时无法提现,随后该p2p公司出具了《还款保证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还清所有投资人的全部欠款本息,并承诺如果逾期还款,将承担全部应还款的20%违约金,该p2p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另一员工在《还款保证书》上签名并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投资人签名中,共有6名投资人签名,不包含原告,但该保证书附件投资人信息列表中包含原告的身份信息和债权额度。
被告抗辩:被告一对原告投资事实没有争议,但认为原告实际投资款与原告所称不一致,另外因原告并未在《还款保证书》上签字,故《还款保证书》约定的20%违约责任不应对原告生效,仅对签字的投资人生效;被告二认为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也没有收到原告投资款,不应将其列为被告,应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起诉;被告三认为其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也没有收到原告的投资款,不应为被告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原告未在《还款保证书》上签字不影响其主张债权。首先原告向p2p平台投资的事实清楚,《还款保证书》中乙方一栏明确是所有投资人;其次,《还款保证书》欠款总额中包括了原告的债权,在保证书附件中列明了所有投资人的身份信息和债权额度,原告信息包含在内;最后,该《还款保证书》还在p2p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即视为向所有投资人发出声明。综上所述,该《还款保证书》对所有投资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2、被告二和被告三在连带责任保证人处签字,应承担该笔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不能以未收到投资款和职务行为抗辩。
3、对于被告认为原告的投资金额与诉称不符,被告并未举证证明,且被告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中记载的原告债权与原告主张一致,因此对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可。
4、对原告主张的应付债权20%的违约金,法院认为过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以应付债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违约金。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四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辽宁省家居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装修位于于洪区赤山路61-1号406号楼1-11-3房屋,施工期限为2010年5月26日至2010年7月31日,工期67天,总价款101582元。施工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工期顺延至2010年8月11日。2010年8月20日,双方同意工程变更,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增项费用599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一份,保证于2010年8月31日完工,否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0年8月31日,工程竣工并验收。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逾期完工违约金30474.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小编点评]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个人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我们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因为承诺书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更加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五
为弘扬邳州“和谐包容、智慧诚信、务实创新”的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本企业作出以下诚信成若:
1、承诺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证经营合法、安全、有效的产品,重合同,守信用。
2、承诺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销售,发现假冒伪劣品后,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承诺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
5、承诺积极参与邳州市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遵守企业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六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 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 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 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 国家秘密载体;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五、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 文章、著述;
六、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一、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企业保密规章制度,严格做到:
1.不在公共场所、私人交往中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邮电、通信工具传输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6.不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场所;
8.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擅自对外提供作为内部事项管理的'文件或信息;
9.不在外事、社会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
10.因公或因私出境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企业规定。
二、对本岗位工作中涉及的密件、密电在收发、登记、分办、送批、传阅、保存、归档的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守企业各项保密制度,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安全
。三、认真执行企业和部门重大事项上报制度。本人发生失泄密事件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向部门领导汇报,决不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和商业秘密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企业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四、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保密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五、本《》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承诺书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执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执行期限根据实际确定)。
承诺人: 部门负责人:
(签字) (签字)
xx机关、单位组织涉密人员签定保密承诺书,此次保密承诺书签定活动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落实涉密人员的保密法律义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涉密人员在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做出以下承诺:
1、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2、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3、涉密岗位的相关人员要进行保密知识教育,要求涉密人员带头履行承诺,带头
学习
保密知识,掌握保密技能,真正做到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4、《保密承诺书》签订后,将建立保密承诺档案,保密承诺执行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对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七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请注意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若要约是向数个特定人作出,则数个特定人均可成为承诺人。另外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能接受承诺,第三人作出的“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确定的期限即为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合理的期限请考生了解掌握。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当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诺。但是当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时,承诺方式便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八
[案情介绍]
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辽宁省家居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装修位于于洪区赤山路61-1号406号楼1-11-3房屋,施工期限为5月26日至207月31日,工期67天,总价款101582元。施工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工期顺延至2010年8月11日。2010年8月20日,双方同意工程变更,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增项费用599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一份,保证于2010年8月31日完工,否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0年8月31日,工程竣工并验收。原告于2月23日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逾期完工违约金30474.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小编点评]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个人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我们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因为承诺书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更加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九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十
等人前往枣庄矿业集团购买煤泥一百万吨,在前期申请枣庄集团购买煤泥的时间内,张家港恒东热电有限公司不承担委托人任何费用。待煤泥合同签订后,张家港恒东热电有限公司必须在1万吨煤泥签合同生效的当天一次性把中介费(差价款)用现金的方式付给委托方等人。不得无故拖欠。如张家港恒东热电有限公司违约,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本人愿承担全部责任。由承诺方x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委托方等人前往枣庄矿业集团购买煤泥一百万吨中介费(或差价款)由中间人王广山先生全部承担一切费用,包括1万吨的煤泥中介费。
以此为证;承诺保证书签名(盖章)有效,本协议一式三份,每人各保留一份。
委托方(乙方):__
承诺方(保证方):__
20__年x月x日
20__年x月x日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十一
20xx年5月23日高某与柯某某还签订《承诺书》,约定“高某每月支付柯某某人民币壹万元作为对应离婚协议中的费用,直至高杨十八周岁”,该约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高某理应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号】
沪民申126号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柯某某,女,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一审第三人蒋亚源,女,汉族,1952年3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
一审第三人柯亚辰,男,汉族,1952年9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
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柯亚辰、蒋亚源系柯某某的父母。
柯某某与高某原系夫妻,20xx年5月19日第一次结婚,20xx年4月4日双方协议离婚,20xx年2月双方又复婚,复婚后于20xx年4月5日生育一子名柯汉(后经诉讼及鉴定确认并非高某亲生),于20xx年7月协议离婚,又于20xx年2月复婚,于20xx年7月4日生育一子名高乙,双方于20xx年7月6日再次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一、双方婚后生育二子,姓名分别为柯汉,出生年月:20xx年4月5日;高乙,出生年月:20xx年7月4日。
离婚后二子均归女方柯某某抚养。
男方高某每月贴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支付两年为止。
男方高某于20xx年前一次性支付女方柯某某子女抚养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二、财产分割:男方高某支付女方柯某某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两年内付清。
其他财产分割完毕无纠纷。
三、双方无债务。
四、法院未起诉。
五、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20xx年11月,柯某某、高某从案外人周祥林处以335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动迁房)。
20xx年11月28日,柯亚辰名下账号为900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支出人民币32万元。
一审中,案外人周祥林到庭表示,其随高某以及据其判断为高某的丈母娘一起去银行办理购房款32万元的转账支付手续,但具体银行和账户户名其记不清楚了。
三、20xx年6月17日,柯某某、高某与蒋亚源、柯亚辰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由柯某某、高某以35万元的价格将系争房屋转让给蒋亚源、柯亚辰;20xx年6月18日,柯某某、高某共同向蒋亚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蒋亚源支付的转让款35万元。
四、20xx年3月24日,案外人周祥林(甲方)、高某(乙方)、柯某某(丙方)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三方确认:1、甲方与乙方分别于20xx年11月16日签订《房屋转卖合同》,20xx年11月28日签订《房屋转卖合同补充协议书》,现甲方已经实际取得房产证,房产证号:沪房地浦字(20xx)第097510号,登记日20xx年12月30日,房产证已交由丙方管理。
乙方房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2、乙方所有权利义务均由丙方享有并承担,乙方退出房屋买卖合同,丙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
3、甲方应当无条件配合丙方依照丙方的通知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4、该协议是三方自愿协商一致,并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并能促进甲方向丙方履行交付房屋并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丙方名下而签订本协议。
同日,甲、乙、丙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丙方或丙方直系亲属名下,过户完成后,丙方向甲方支付4万元作为补偿帮助;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丙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过户完成后,丙方向甲方支付6万元作为补偿帮助;甲方积极配合丙方及指定第三人完成系争房屋产权过户。
20xx年7月6日,案外人周祥林与案外人过乙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过乙以182万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
同时,周祥林与柯某某约定过乙支付的所有房款均由柯某某收取。
20xx年8月30日,系争房屋产权经核准登记于案外人过乙名下。
一审中,高某表示,直至20xx年11月协助案外人过乙办理系争房屋燃气用户户名变更时方知系争房屋已被出售。
蒋亚源、柯亚辰则表示燃气用户户名不能等同于房屋产权,不能说明系争房屋产权人系高某。
五、20xx年5月23日,高某向柯某某出具《承诺书》,其上载有,“本人高某每月支付柯某某人民币壹万元作为对应离婚协议中的费用,直至高乙十八周岁止。”20xx年6月,柯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履行承诺书所载义务,自20xx年3月起至20xx年6月止每月支付柯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1万元。
六、高某自20xx年7月13日起至3月2日止向柯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共计274,100元,其中高某自9月1日起至203月2日止每月向柯某某名下该账户转账支付1万元。
【法院审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柯某某、高某在民政部门签署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协议内容。
此后,高某自愿向柯某某出具承诺书变更离婚协议中相关费用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柯某某也自愿接受了该承诺书,同时结合高某在出具承诺书之前已经自209月起按月支付柯某某1万元直至年3月的情况,可以认定柯某某、高某已经以自愿协商的方式对离婚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变更并实际上已经部分履行了承诺书,故本院对高某出具的承诺书的效力亦予以确认。
高某关于其出具承诺书以系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为前提、承诺书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以及承诺书对应的钱款系对高乙的赠与等意见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比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育费、高某已付钱款总额并结合高某关于其已经付清全部抚育费的答辩意见,可以认定高某确实已经付清离婚协议约定的全部抚育费用,但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出具承诺书时应当明知自己在承诺书中确定的付款方式所对应的付款总额远高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费用总和,故高某已经付清相关抚育费用的事实并不能免除其继续按承诺书履行向柯某某分期付款的义务。
由此,柯某某要求高某继续按承诺每月支付1万元的主张并无不妥,根据本院查明的高某付款情况,高某应自2014年4月起继续每月支付柯某某1万元直至2027年6月高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关于高某提出其本人是系争房屋产权人,柯某某应当支付其出售系争房屋所得款120万元的主张,法院认为,不论在柯某某、高某自案外人周祥林处购买系争房屋时,亦或在柯某某、高某与蒋亚源、柯亚辰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均由于系争房屋的特殊性质导致无法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设立或变更登记,但客观条件的限制并不影响上述相关合同的效力。
因此,柯某某、高某与蒋亚源、柯亚辰实际上均未取得过系争房屋的产权而仅仅取得了相关合同项下的可期待利益。
在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于案外人周祥林名下后,柯某某、高某与周祥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最终确定了合同权利义务主体的变更和系争房屋产权的变更。
上述各个过程,高某均亲自参与,且相关协议内容均清晰完整并无歧义,且蒋亚源、柯亚辰对由柯某某、高某参与签订该份协议亦予认可,故高某主张自己是系争房屋产权人并要求柯某某支付系争房屋出售所得款120万元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综上,判决如下:
二、被告高某自20xx年2月起至2027年6月止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柯某某1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00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高某提起上诉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中并没有约定系争房屋出售的价款归柯某某一人所有,所以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签署了该协议就认为高某无权主张房屋出售款的判断错误,应予纠正;《承诺书》属单方承诺,其内容涉及高某赠与柯某某资金的法律关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鉴于高某无能力及不愿意继续赠与柯某某每月1万元,故柯某某无权主张赠与款。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另依法判令柯某某向上诉人支付系争房屋出售款的一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上诉人高某主张其应得系争房屋出售款的一半,然而无论是《自愿离婚协议书》、《房屋转让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承诺书》均无法体现其与柯某某之间有过相关的约定,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高某承担。
关于上诉人高某向柯某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双方以自愿协商的方式对离婚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变更,且高某已部分履行了《承诺书》,故高某关于赠与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
故对高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
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0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高某申请再审称:高某和柯某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高某向柯某某支付人民币12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是为了获得系争房屋的产权,因此高某有权就系争房屋出售后所得款项主张权利。
20xx年5月23日出具的《承诺书》中约定的款项并非抚养费,而是对应《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120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高某与柯某某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男方高某支付女方柯某某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两年内付清。”该协议中未能体现高某支付120万元之目的是为了取得系争房屋产权亦或售后房款。
20xx年3月24日,高某、柯某某与案外人周祥林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高某所有权利义务均由柯某某享有并承担,高某退出房屋买卖合同,柯某某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以及周祥林配合柯某某及柯某某指定第三人完成系争房屋产权过户。
高某参与了系争房屋买卖全过程。
原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况未支持高某关于其应为系争房屋权利人,有权主张系争房屋所得款主张,并无不当。
20xx年5月23日高某与柯某某还签订《承诺书》,约定“高某每月支付柯某某人民币壹万元作为对应离婚协议中的费用,直至高杨十八周岁”,该约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高某理应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于法有据。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高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就自愿离婚协商一致,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予以适当处理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目的是解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消灭男女双方的配偶身份。
所以,离婚协议具有协议离婚的目的,没有协议离婚的目的,不能称之为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离婚之后,因男女双方已经不再具有夫妻身份,不存在需要解除的婚姻关系,其所签协议也不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不属于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具有协议离婚的目的,所以,自愿离婚的约定是离婚协议必不可少的内容。
男女双方必须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自愿离婚,以协议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如果离婚协议没有自愿离婚的内容,只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条款,协议虽名为离婚协议,实为婚内财产协议。
离婚协议的目的既然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就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协议离婚未成,目的没有达到,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未成就,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件自然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时候,也就不能以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时候签订的,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达成的一揽子整体协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平等的财产处理权。
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原则上是平均分割,每人各享有一半的财产份额。
但是夫妻双方也可以基于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出于对夫妻双方感情的考虑,在财产分割的时候,不会过多计较财产分割是否公平,甚至把财产全部让渡给另一方也在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之列。
因此,离婚协议不能以是否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
男女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均应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之后,男女双方的婚姻已经解除,夫妻关系即宣告结束,配偶身份归于消灭,男女双方不再具有夫妻的身份,所签订的协议如果不是对离婚协议的补充或说明,也就不再属于离婚协议,不具有与离婚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离婚之后,男女双方可以就离婚协议的履行签订补充协议,就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地方,或者是针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履行方案,重新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
如果男女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目的是为了履行离婚协议,或者是对离婚协议约定内容的补充说明,使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更明确,财产得以分割,则补充协议没有改变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变更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不是双方离婚后达成的新协议。
补充协议依附于离婚协议,与离婚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都应作为当事人分割财产的依据。
本案当事人于20xx年7月6日第三次协议离婚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离婚后二子均归女方柯某某抚养。
男方高某每月贴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支付两年为止。
男方高某于20xx年前一次性支付女方柯某某子女抚养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高某和柯某某约定了按月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两种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支付数额。
两种支付方式并列存续,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法法律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
离婚协议第二项财产分割,约定内容是:“男方高某支付女方柯某某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两年内付清。
其他财产分割完毕无纠纷。”
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高某和柯某某仅以“其他财产分割完毕无纠纷”一句话简单约定,并没有提及系争房屋如何处理。
本案的纠纷因系争房屋而起,系争房屋的产权归属以及是否已经妥当处理应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予以认定。
系争房屋是由高某和柯某某于20xx年11月从案外人周祥林处购买的,尽管购房时柯亚辰支付32万元购房款,但是因为柯某某支付的购房款不是房屋全款,且房屋没有登记在柯某某名下,所以,房屋不是柯某某个人财产。
柯亚辰支付的购房款是对高某和柯某某的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xx年6月17日,柯某某、高某将系争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蒋亚源、柯亚辰,并共同收取转让款35万元。
房屋不再属于高某和柯某某所有,合同债权由柯某某的父母享有。
尽管高某一审曾辩称房屋不是转让,而是抵押,也已经向柯某某的父母偿还抵押款,房屋不属于柯某某的父母所有。
可能是因为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各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没有被法院采纳。
且在上诉及再审时,高某也未再继续提及此事,该事实无法认定。
20xx年7月6日高某和柯某某协议离婚的时候,并没有提及系争房屋,除了系争房屋尚未取得产权,不能依法分割的.因素外,最根本的原因应当是系争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高某,还是柯某某,均无权就已经转让的房屋主张权利。
20xx年3月24日,案外人周祥林(甲方)、高某(乙方)、柯某某(丙方)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三方确认:乙方所有权利义务均由丙方享有并承担,乙方退出房屋买卖合同,丙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
该协议是三方自愿协商一致,并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并能促进甲方向丙方履行交付房屋并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丙方名下而签订本协议。
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高某退出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由柯某某享有并承担,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促进周祥林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柯某某名下。
高某在协议上签字并认可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同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于将系争房屋过户登记至柯某某名下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对于自己退出房屋买卖合同,放弃合同权利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就是享有让受让人将房屋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取得房屋所有权。
买受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后,即享有合同标的房屋的物权期待权,而高某放弃这一权利,退出房屋买卖合同,基础还在于房屋已经转让给柯某某父母,已经不属于高某和柯某某所有的事实。
同日,甲、乙、丙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丙方或丙方直系亲属名下,过户完成后,丙方向甲方支付4万元作为补偿帮助;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丙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过户完成后,丙方向甲方支付6万元作为补偿帮助;甲方积极配合丙方及指定第三人完成系争房屋产权过户。
对于补充协议将房屋过户至柯某某亲属甚至是第三人名下的约定,高某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就系争房屋主张任何权利,所以,高某对于放弃系争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对于放弃所有权的法律后果也是明知的,高某对系争房屋已经丧失所有权利,无权再就系争房屋主张任何权利。
20xx年11月协助案外人过乙办理了系争房屋燃气用户户名变更,也进一步证明高某放弃系争房屋所有权利的事实。
周祥林与过乙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合同约定过乙支付的所有房款均由柯某某收取。
无论是合同权利转让合同,还是周祥林与过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均是高某与柯某某离婚之后签订的,柯某某收取的房款属于其个人财产,与高某无关,房屋买卖合同也未约定高某对房款享有相应权利。
因系争房屋已经转让给柯某某的父母,柯某某的父母对于高某、柯某某与周祥林签订的协议没有提出异议,并予以追认,柯某某已经取得系争房屋合同处分权利,属于有权处分。
离婚协议在财产分割一项中约定:“男方高某支付女方柯某某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两年内付清”,该约定无论是财产分割补偿,还是经济帮助,又或者是高某对柯某某的金钱赠与,都在离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对男女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柯某某有权要求高某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
20xx年5月23日,高某出具《承诺书》,内容载明:“本人高某每月支付柯某某人民币壹万元作为对应离婚协议中的费用,直至高乙十八周岁止。”
第五,承诺书是对离婚协议内容的补充,是为了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费用支付条款,不是男女双方离婚之后单独达成的协议。
承诺书与离婚协议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没有离婚协议约定的费用,也就不会有承诺书。
承诺书承诺的内容不是高某离婚后对柯某某的赠与,高某无权撤销;
第六,承诺书并没有涉及系争房屋及房款,与系争房屋及房款均没有任何关联,且高某也一直在按照承诺书的内容履行,在履行过程中也没有就系争房屋或房款主张过任何权利,高某再就房款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十二
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这篇本科毕业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认真指导下,经过数据调研或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分析、推理、归纳或综合后独立完成的。除了文中标注的参考文献和致谢的地方外,文中不含其他人的研究成果。如发现文中有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内容,本人愿接受沈阳师范大学和管理学院有关规定的处罚。
论文作者签字:__
日期:20__年x月x日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十三
****有限公司:
经本人慎重考虑,本人在职期间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故请贵公司不要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本人自愿放弃贵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利。
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因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风险均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及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关。对贵公司不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本人对贵公司及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放弃一切诉求。特此承诺!
承诺人:身份证号:
年月日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55923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