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明确交易的目的和内容。以下是一些行业常见的合同样本,供大家在撰写合同时参考使用。
合同法具体内容篇一
2、负责工程项目资料、图纸等档案的收集、管理;
3、负责工程项目的所有图纸的接收、清点、登记、发放、归档、管理工作;
4、负责备案资料的填写、会签、整理、报送、归档:负责工程备案管理,实现对竣工验收相关指标(包括质量资料审查记录、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作备案处理。
合同法具体内容篇二
1. 接听、转接电话;接待来访人员。
2. 负责办公室的文秘、信息、机要和保密工作,做好办公室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3. 负责总经理办公室的清洁卫生。
4. 做好会议纪要。
5. 负责公司公文、信件、邮件、报刊杂志的分送。
6. 负责传真件的收发工作。
7. 负责办公室仓库的保管工作,做好物品出入库的登记。
8. 做好公司宣传专栏的组稿。
9. 按照公司印信管理规定,保管使用公章,并对其负责。
10. 做好公司费用支出、流水帐登记,并对餐费做统计收纳、保管。
11. 每月环保报表的邮寄及社保的打表。
12. 管理好员工人事档案材料, 建立、完善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严格借档手续。 13 社会保险的投保、申领。
14 统计每月考勤并交财务做帐,留底。
15 管理办公各种财产,合理使用并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提倡节俭。
16. 人员的到职和离职的相关手续的办理。
17负责公司员工薪资异动的人事基本资料的提供。
18. 员工调休假、请假、日出勤稽查统计表并及时将其异常状况江报於上级。
19. 接受其他临时性工作。
20. 社会保险的投保、申领。
21. 统计每月考勤并交财务做帐,留底。
22. 管理办公各种财产,合理使用并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提倡节俭。
23、人事管理工作:招聘、辞退手续,人员培训等。
24、人事事务处理,员工档案编档与管理有序化。
25、办公室工作:文档打印、收发传真,日常考勤。
合同法具体内容篇三
甲方(企业):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在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并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其他约定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与原劳动合同一同保存。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确认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本协议文本。
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法具体内容篇四
1、负责编制国税、地税各种报表,每月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用好税收政策,规避企业涉税风险,依法纳税;负责减免税、出口退税的申报。
2、对公司税收进行整体筹划与管理,每月对纳税申报、税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3、负责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工程、服务发票等各种发票领购、保管、开具,按规定及时做好发票登记。对异地纳税要开出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并作登记备查。
4、严格对各种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及时进行发票认证。
5、负责办理国际业务纳税,各种税款的代扣找缴。
6、规范本地、异地各项涉税事项的核算、管理流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7、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资料的报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报备,按时完成年度汇算清缴。
8、协助上级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合同法具体内容篇五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合同法具体内容篇六
2.存货管理(存货盘点,存货分析等);
3.财务分析(收入分析,期间费用分析,量本利分析,其他成本相关类报表等);
4.预算协助编制公司月度/年度预算,董事会资料;
5.股东方报表的提交与管理;
6.其他由公司/上级主管安排的工作。
合同法具体内容篇七
新课程改革以来,语文课堂教学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语文课堂充满了生机,焕发出活力,课堂教学改革是新课程实施的关键,在语文课堂教学中,老师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关注与思考新课改,争取讲辛苦应该要求与语文教学融为一体。一、要突出人文性
“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这是对语文课程性质的最新认识。过去语文课上,教师把课文条分缕析,弄得支离破碎,把语文课上成纯粹的工具训练课。语文课上没有思想的碰撞、心灵的触动、情感的陶冶、审美的熏陶。语文教学的人文教育功能远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所以,语文课不受学生的欢迎。新的课程标准把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人文性因素放在教学目标的突出地位,突出了语文教育应有的丰富内涵,充分展示语文自身的无穷魅力,还语文以本来的面目。
因此,我们强调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应在兼顾语文教学人文性的同时,扎扎实实抓好语文基础知识的传授和语文基本能力的培养。只有在教学中真正做到了语文的人文性和工具性的统一,把提升人文素养渗透于扎实的语言文字的训练之中,语文教学的理想境界才有可能实现。
二、要强调自主性
新课程下的教学设计注重生成与建构,淡化预设与讲授。课程改革要求课堂教学要体现以学定教,因需施教,增加灵活度。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课堂教学,把主要的时间让给学生进行自主学习。教师引导孩子积极发表自己的想法,要使课堂高效,学生的“自主”一定要与教师的“主导”有机结合。教师要具备在课堂上进行“二度备课”的能力。
三、要鼓励合作学习
提倡学生的合作学习不能忽视学生的独立思考。合作学习作为一种新型的学习方式,那种人人参与、组组互动、竞争合作、时有思维碰撞火花闪现的课堂确实能给人以享受与启迪。
实施合作学习是有一定条件的,要以学生个体的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为前提。
我们要倡导在自学、自悟基础上的各种形式的合作学习,通过互相启发,共同探究,培养合作精神和协作能力。只有在学生充分的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再加强学生之间的交流,才能使他们互相取长补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因此,教师要精心组织学生的学习活动:一要组织好学生自学,使每个学生都能独立思考;二要组织好合作学习,培养学生的合作技能,教给合作的方法,重视对合作学习的评价,做到互动学习与个别辅导相结合;三要组织好全班交流,在交流中加强引导,全面实现教学目标。
四、要倡导探究性学习
探究性学习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自主的尝试、体验、实践,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升华认识,学会学习。
课堂上探究性学习主要体现在探究性阅读上――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对文本的深层含义进行开放性的、多元化的探究阅读活动。语文的探究学习不同于科学探究,但在操作上也要讲究科学性,随意探究只会浪费时间。
阅读是富有个性化的'行为,阅读过程充满了创造。阅读教学应该依据教材内容设计开放性的话题,培养学生多角度、有创意的个性阅读能力。教师在进行开放性教学时要把握一个度:开放要有利于师生在阅读实践中与文本发生深层的有价值的对话,有利于引发学生的积极思考,有利于进行科学方法、健康情趣、积极向上的人生观的渗透,有利于学生体验母语的优美和运用母语的实践。
五、要倡导师生、生生对话
《语文课程标准》引进了“对话理论”,认为阅读教学是教师、学生、文本之间相互对话的过程。真正的“对话式阅读”应该是对话主体间视界的融合、精神的相遇、理性的碰撞和情感的交流,是对话主体各自向对方的“精神敞开”和“彼此接纳”。
而实践中,教师要对“对话”的内涵理解透,认识够,要在新课程的语文教学改革实践中不断地深入学习,冷静地思考,不断的反思,才能让我们的语文课堂真正的走进新课程。
合同法具体内容篇八
【提要】本篇《合同法:
赠与合同
【1】》由应届毕业生小编特别为需要合同范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仅供参考。内容如下: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
合同范本
赠与人: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不动产行为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赠与财产
赠与人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受赠人,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赠与人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 赠与财产的状况
第三条 赠与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
赠与人会同受赠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写明具体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机关名称)进行赠与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五条 手续办理
受赠人应在_________(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第六条 权利保证
赠与人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赠与人应负责缴清。
第七条 费用负担
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受赠人负担。
第八条 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第九条 赠与物的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条 赠与物的损毁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赠与物的瑕疵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赠与的撤销
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5)_________.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合同法具体内容篇九
桑提亚哥是古巴的一个老渔夫,他年轻时非常出色,强健有力,他曾经和一个黑人比赛掰腕子,比了一天一夜,最后终于战胜了对手。到了晚年,他的精力和反应都不如从前,老婆死后,他一个人孤独地住在海边简陋的小茅棚里。
有一段时间,老渔夫独自乘小船打鱼,他接连打了84天,但一条鱼也没有捕到。本来一个叫曼诺林的男孩子总是跟他在一起,可是日子一久曼诺林的父母认为老渔夫悖运,吩咐孩子搭另一条船出海,果然第一个星期就捕到三条好鱼。孩子每次见到老渔夫每天空船而归,心里非常难受,总要帮他拿拿东西。
桑提亚哥瘦削憔悴,后颈满是皱纹,脸上长着疙瘩,但他的双眼象海水一样湛蓝,毫无沮丧之色。他和孩子是忘年交。老渔夫教会孩子捕鱼,因为孩子很爱他。村里很多打鱼的人都因为老渔夫捉不到鱼拿他开玩笑,但是在曼诺林的眼里,老渔夫是最好的渔夫。他们打渔不但是为了挣钱,而是把它看作共同爱好的事业。孩子为老渔夫准备饭菜,跟他一起评论棒球赛。老渔夫特别崇拜棒球好手狄马吉奥。他是渔民的儿子,脚跟上虽长有骨剌,但打起球来生龙活虎。老渔夫认为自己已经年迈,体力不比壮年,但他懂得许多捕鱼的诀窍,而且决心很大,因此他仍是个好渔夫。
老人和孩子相约第二天,也就是第85天一早一起出海。半夜醒后他踏着月光去叫醒孩子,两人分乘两条船,出港后各自驶向自己选择的海面。
天还没有亮,老渔夫已经放下鱼饵。鱼饵的肚子里包着鱼钩的把子,鱼钩的突出部分都裹着新鲜的沙丁鱼。鱼饵香气四溢,味道鲜美。
正当桑提亚哥目不转睛地望着钓丝的时候,他看见露出水面的一根绿色竿子急遽地附入水中。他用右手的大拇指和食指轻轻捏着钓丝。接着钓丝又动了一下,拉力不猛。老渔夫明白,一百英寻之下的海水深处,一条马林鱼正在吃鱼钓上的沙丁鱼。他感觉到下面轻轻的扯动,非常高兴。过了一会儿他觉得有一件硬梆梆、沉甸甸的东西,他断定这是一条大鱼。这激起他要向它挑战的决心。
老人先松开钓丝,然后大喝一声,用尽全身的力气收拢钓丝,但鱼并不肯轻易屈服,非但没有上来一英寸,反而慢慢游开去。老渔夫把钓丝背在脊梁上增加对抗马林鱼的拉力,可是作用不大,他眼睁睁地看着小船向西北方飘去。老渔夫想鱼这样用力过猛很快就会死的,但四个小时后,鱼依然拖着小船向浩渺无边的海面游去,老渔夫也照旧毫不松劲地拉住背在脊梁上的钓丝。他们对抗着。
这时,老人回头望去,陆地已从他的视线中消失。太阳西坠,繁星满天。老人根据对星的观察作出判断:那条大鱼整夜都没有改变方向,夜里天气冷了,老渔夫的汗水干了,他觉得浑身上冷冰冰的。他把一个麻袋垫在肩膀上的钓丝下面减少摩擦,再弯腰靠在船头上,他就感到舒服多了。为了能坚持下去,他不断的和鱼、鸟、大海对话,不断的回忆往事,并想到了曼诺林,他大声地自言自语:“要是孩子在这儿多好啊,好让他帮帮我,再瞧瞧这一切。”
破晓前天很冷,老渔夫抵着木头取暖。他想鱼能支持多久我也能支持多久。他用温柔的语调大声说:“鱼啊,只要我不死就要同你周旋到底。”太阳升起后,老渔夫发觉鱼还没有疲倦,只是钓丝的斜度显示鱼可能要跳起来,这正是他求之不得的事。他说:“鱼啊,我爱你,而且十分尊敬你。可是今天天黑以前我一定要把你弄死。”鱼开始不安分了,它突然把小船扯得晃荡了一下。老渔夫用右手去摸钓丝,发现那只手正在流血。过了一会他的左手又抽起筋来,但他仍竭力坚持。他吃了几片金枪鱼肉好增加点力气来对付那条大鱼。
正在这时钓丝慢慢升起来,大鱼终于露出水里。在阳光下,这浑身明亮夺目,色彩斑斓。它足有18英尺长,比他的船还要大。它的喙长得象一根垒球棒,尖得象一把细长的利剑。它那大镰刀似的尾巴入水中后,钓丝也飞快地滑下去。
老人和大鱼一直相持到日落,双方已搏斗了两天一夜,老渔夫不禁回想起年轻时在卡萨兰卡跟一个黑人比赛扳手的经历。他俩把胳膊肘放在桌上划粉笔线的地方,前臂直,两手握紧,就这样相持了一天一夜。八小时后每隔四个钟头就换一个裁判,让他们轮流睡觉。他和黑人的手指甲里都流出血来。赌注给黑人的渔民喝了朗姆酒使出全身力气,竟把他的手压下去将近三英寸,但桑提亚哥又把手扳回原来的位置,并且在第二天天亮时奋力把黑人的手扳倒,从此他成了人们心目中的“冠军”。
老人和大鱼的持久战又从黑夜延续到天明。大鱼跃起十二次后开始绕着小船打转。老人头昏眼花,只见眼前黑点在晃动,但他仍紧紧拉着钓丝。当鱼游到他身边时,他放下钓丝踩在脚下,然后把鱼叉高高举起扎进鱼身。大鱼跳到半空,充分展示了它的美和力量,然后轰隆一声落到水里,浪花溅满老渔夫一身,也溅湿了整条小船。
船驶进小港老人回到窝棚,天亮后人们看见船旁硕大无比的白色鱼脊骨,大家都惊叹老人桑提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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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具体内容篇十
3.负责物流运输发货安排,确保货物按照合同要求日期到达客户收货地址
4.货物及时跟踪,对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5.货物运输在途查询,及时反馈货物在途运输信息;
6.部门月度报表处理及与财务相关的报表分析;
7.松江工厂所有运输回单的收集、核对、管理;
8.其它主管交付的工作
合同法具体内容篇十一
1)创建工作单号,跟进检验工作的进度。
2)联系客户,检验员和实验室,促进检验工作顺利完成。
3)出具检验证书和形式发票,做好文件的归档。
4)做好检验检测样品和检验工作用品的寄送登记。
5)了解客户的需求,维护客户信息。
合同法具体内容篇十二
公益性是一切社会慈善事业的核心理念和根本属性。在当代中国,公益性的名号越来越响亮,但由它引起的误解、迷惑、争论乃至诉讼也与日俱增。慈善法的颁布能够有效的制止这些不良的状况发生。下面是关于慈善法草案的全部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行为,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
(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二)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七条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慈善组织
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设立宗旨及业务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条件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创始财产;
(二)捐赠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十六条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成本等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约定的捐赠目的。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依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九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条件的赠与。
第二十一条慈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
(二)发生章程规定的终止条件;
(三)连续三年未从事慈善活动;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慈善组织终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决策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公告其业务活动终止后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民政部门主持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三章慈善募捐
第二十五条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第二十六条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
合同法具体内容篇十三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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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具体内容篇十四
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当地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在当地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二十八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
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第二十九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方式等。
第三十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三十一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三十三条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募捐活动。
第三十四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三十五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三十六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
第四章慈善捐赠
第三十七条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慈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收益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捐赠用于慈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实施捐赠,并将捐赠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二条慈善组织接受数额较大的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捐赠人表示不签订的除外。
慈善组织接受数额较小的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违背慈善宗旨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一)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二)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
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或者公开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四十五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捐赠财产价值较大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等方式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慈善信托
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是委托人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备案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十九条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该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第五十一条慈善信托根据需要可以由信托文件规定设信托监察人。受托人以及其他信托事务执行人不得兼任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确定。
第五十三条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条受托人和信托监察人的报酬以及履行职责所需费用,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从信托财产中支出,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信托管理成本的具体标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依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终止的,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该民政部门,并依法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慈善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信托文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
第六章慈善服务
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会提供的非营利服务。
第五十八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
第五十九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等事项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六十一条慈善组织确定慈善服务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背慈善宗旨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二条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资助财产用途、数额、服务内容、方式等。
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资助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
第六十三条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
第六十四条开展医疗康复、照料护理、教育培训、社会工作等具有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第六十五条慈善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招募志愿者,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全部信息,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六十六条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六十七条慈善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慈善服务,并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培训。
第六十八条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慈善组织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六十九条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十条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和便利条件,引导和支持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有序开展慈善服务。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七十二条慈善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五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六条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的具体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运作的具体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运作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十七条慈善组织向特定对象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十八条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七十九条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内部开展慈善募捐,应当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及时公开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
第八十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捐赠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八章促进措施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法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八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十三条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十五条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十七条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或者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合同法具体内容篇十五
2.个贷相关资料的管理与保管;
3.处理个贷业务日常交易,包括贷款发放、还款以及还款再贷;
系统定期维护贷款账户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的精确并及时更新数据;
5.处理其他交易:还款通知安排;呆坏账处理;hub系统授信额度的设置与更改;遵守所有当地的监管法规条例,信贷政策等以确保操作符合内部和外部的要求;处理客户还款并记录逾期,为个贷相关部门提供逾期报告;处理直线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合同法具体内容篇十六
商业策划书包括摘要、综述、附录三大部分
一、摘要列在商业策划书的最前面,它浓缩了的商业策划书的精华,摘要涵盖了商业策划的要点,以便读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评审计划并做出判断。
摘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公司介绍;主要产品和业务范围、市场概貌、营销策略、销售计划、生产管理计划、管理者及其组织、财务计划、资金需求状况等。
首先要说明创办新企业的思路,新思想的形成过程以及企业的目标和发展战略。其次,要交待企业现状、过去的背景和企业的`经营范围。在这一部分中,要对企业以往的情况做客观的评述,不回避失误。最后,还要介绍一下风险、企业家自己的背景、经历、经验和特长等。摘要要尽量简明、生动。特别要详细说明自身企业的不同之处以及企业获取成功的市场因素。
产品介绍是商业策划书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通常,产品介绍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的概念、性能及特性、主要产品介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过程、发展新产品的计划和成本分析、产品的市场前景预测、产品的品牌和专利。有了产品之后,第二步要做的就是结成一支有战斗力的管理队伍。企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企业经营风险的大小。而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良好的组织结构则是管理好企业的重要保证。因此,风险投资家会特别注重对管理队伍的评估。
在商业策划书中,营销策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机构和营销渠道的选择
2、营销队伍和管理
3、促销计划和广告策略
4、价格决策
在商业策划书中,市场预测应包括以下内容:市场现状综述、市场需求预测、竞争厂商概览、目标顾客和目标市场、产品的市场地位、市场格局和特征等。财务规划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商业策划书的条件假设、预计的资产负债表、预计的损益表、现金收支分析、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西安环球工程咨询公司有限公司(简称西安环球咨询)是西北一家为企业提供全方面服务的专业型咨询公司。公司从事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商业计划书、资金申请报告等报告的编写,并根据企业需要提供项目融资、代建等咨询服务。为企业项目提供整套解决方案。
合同法具体内容篇十七
3.完成各个岗位辅助补贴以及异物奖励,整理后交由人事,准确发放薪资
5.完成新进员工的分配、劳保、饮食时间的安排和沟通,以及离职员工的流程办理
7.生产产量与包材使用量的核对以及动检站标签的汇总和报表的归档
合同法具体内容篇十八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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