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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的解决方案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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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的解决方案篇二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_____关于“_________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______其居住于_____小区____栋_____单元_____号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造成经济损失______元而起诉答辩人,认为是答辩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答辩人作出相关赔偿。然而答辩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情况与张某所称并不一致,其适用法律上也有所不当,具体理由为:
一、被答辩人_____所称的损失是由其户内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从而改变了原有的设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二、答辩人已尽到告知和维护义务,没有任何失职的过错。
被答辩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答辩人提出了装修申请,答辩人对其装修内容审批时已就装修明令禁止事项进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业主严禁改变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实际上答辩人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被答辩人尽了告知义务。并且,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答辩人的《装修延期申请审批表》里,答辩人再次提醒和书面告知了相关事项。不仅如此,答辩人还积极协助处理本次事故,当时是答辩人的值班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巡视检查中发现被答辩人房屋出现问题,答辩人还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通知业主,并全程协助业主处理户及进行事件事故调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过错系被答辩人本人所造成,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责任的前因后果联系,答辩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人情关怀上都履行了协助义务。
三、依照双方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被答辩人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而本案被答辩人装修期间改变了原有的设施及功能在先,导致户内设施损失,其主要直接责任在于被答辩人,依据相关约定和法律法规,其责任应自负。
四、被答辩人应立即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
被答辩人户内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动了原有的设施及功能,答辩人已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但出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物业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劝诫被答辩人立即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复设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并且被答辩人及时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复设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物业纠纷的解决方案篇三
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出现,在物业产权人(又称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的受托管理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如何对物业管理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新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现纠纷数量上升、新类型案件多的特点。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这两份部门规章外,我国尚无统一的或专门调整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使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难等问题。本文试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管见。?一、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
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
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
(二)应注意审查涉及物业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1.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
2.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3.注意审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三、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业主大会如何召集、选举,作出决议的程序问题。
由于住宅小区或商厦的业主人数众多,难以分别行使物业管
(二)关于管理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
(三)关于商住两用楼或商业、娱乐业等用途的商厦的物业管理问题。
(四)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的问题。?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纠纷作为新类型的案件,诉讼到法院只有近几年的时间,需探讨的问题还很多。由于目前物业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新类型案件中,难免出现适用法律不一,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将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尽快提到立法议程。建议在物业管理法律规范中,确定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的管理体制,将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管理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明确物业管理中有关的权利义务、操作的程序、规则,使物业管理行为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便于给人民法院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提供较为充分完善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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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的解决方案篇四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马xx,主任。
被上诉人xx县xx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牛xx,男,195x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王xx,男,196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戴xx,男,196x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194x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广x,男,195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温x,男,195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xx,男,194x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x)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章,这一事实已足以认定七人为本案担保人。在无证据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仅凭七人陈述,就作出以贷还贷的认定,与民事证据规则并不符合。
一审法院引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条款,本案的事实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均属时任和现任村干部,信用社假如要与村委会串通,势必要通过村干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进行,即使本案属于以贷还贷,七人亲自参与合同签订,不可能对所谓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谓的信用社欺诈!
二、一审判决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
一审法院通过所谓的以贷还贷认定,从而得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对于以贷还贷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众多判例,均不认定以贷还贷违法,不知道xx县人民法院从何处得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结论!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也与合同有效时的判决结果毫无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从而很自然地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x年x月x日
物业纠纷的解决方案篇五
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化,物业管理纠纷也日渐增多。由于我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而给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物业管理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本文仅针对物业管理纠纷经常涉及的、当前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物业服务收费等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信托合同,应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并加大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力度。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伴随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和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已经基本形成了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的运行机制。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业,6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国务院于8月又做出了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在某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很快,物业管理又很具体和复杂,而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文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对某些问题的规定不明确,这就导致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和诉讼呈继续上升的趋势,物业管理现状成为公众批评和责难的焦点之一。本文拟就物业管理纠纷经常涉及的、当前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物业管理的自治组织,其职责内容主要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它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的机会较少,因此没有将它设立为法人的必要。但是,基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充当的角色及所起的作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这不仅有利于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物业管理纠纷,而且也能从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不是公民、法人,但它能否属于“其他组织”?关于“其他组织”,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详细列举了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其他组织”的八种具体情形,并在第九项规定了一个开放性条款“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就属于这一类组织,它应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首先,业主委员会是合法成立的组织。建设部20制定的《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筹备工作之一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第2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践中,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投票选举确定,并经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批复后成立的。这些法律上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充分说明,业主委员会是在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全体业主选举,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组织。
其次,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其成员由业主代表担任,所在地的社区主任或副主任亦兼任成员。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章程,业主委员会就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委员会章程来履行职责的。
鉴于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及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应在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这既有利于业主委员会大胆地开展工作,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有利于全体业主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也将起着促进和监督作用。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
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应为信托合同,并且它还具有一般信托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我国《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起来,信托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一是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才订立的。二是委托人移转财产权给受托人。三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或处分行为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是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担。四是具有特定的受益人或者特定目的。
物业服务合同完全符合信托合同的主要特征。首先,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能力及管理水平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自行选聘自己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之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次,业主移转物业共有财产权给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占有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与其共有财产权基本分离,单个业主不能以其享有物业共有权而排斥物业服务企业对它的管理。再次,物业服务企业按业主大会的意志,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业主的名义进行管理,并自行承担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这表现为物业服务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决定聘用何人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自行承担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第四,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特定的受益人即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对物业专业化的管理和维护,以实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从以上四点分析可以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属信托合同而非委托合同。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合同应属信托合同,并且具有一般信托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一般信托合同往往只涉及对某物或某事项的管理,而物业服务合同不仅涉及对业主所有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共有设施设备等物的管理,而且还涉及对业主群居生活关系的管理,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此可见,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比较复杂、特殊的信托合同。
三、物业服务收费问题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良好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每位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由于我国有关物业服务收费制度的不完善,业主拒交或延交物业管理费成了如今物业管理中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物业服务企业由此与业主发生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最终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这种状况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部分业主拒付或延付物业管理费的心理,从而造成一种恶性循环。为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这一类纠纷,应从以下几方面健全物业服务收费制度。
第一,应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因此,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相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完善物业收费价格形成机制,其规定要做到详细、明确、具体。要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同服务水平和档次挂钩,把按房屋性质收费改为按不同的服务等级收费,以体现按质论价。
第二,应调整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关于物业管理费收取和管理权的归属,《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各地立法均规定物业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并进行独立管理和核算。在我国物业管理收费制度不完善、业主又缺乏一定的监督能力的情况下,这种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侵犯业主的权益埋下了隐患。如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某种目的,对个别或少数业主送、免物业管理费,其结果可能造成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服务质量或把这部分经济损失转嫁到其他业主身上。这种规定也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不信任,甚至导致个别或少数业主拖欠管理费提供了可能。物业管理费本是全体业主交付的用于物业管理的资金,其所有权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其收取权及管理权归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出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各项权益的业主委员会享有比较合理。[6]业主委员会应设立自己的专用账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物业服务企业每发生一笔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费用,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然后方可从业主委员会账户中支出。这种做法能够使业主有效监控管理费用的支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权和管理权归业主委员会享有,既有利于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也有利于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其公示要求。规定收费项目有车辆保管费、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特约服务费及代理收费共五项规定。规定这些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经过物价部门审查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虽有以上明文规定,但由于法规对不履行以上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财务公开透明的公示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另外,相关法规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应当怎样处罚也缺乏具体规定,导致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因经济利益驱动,损害业主合法权益。[7]因此,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对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在实践中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力度。
随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蓬勃发展,物业管理纠纷出现了许多新的类型及特点,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不断增多。进一步完善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健全地方物业管理规章,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不断攀升的物业管理纠纷已成为当务之急。这需要不断去研究、探索,不仅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而且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物业管理经验,以更好地推动我国现代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珂.物业管理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2]胡志勇.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探讨[j].法学杂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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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路斐.评《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j].民商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4).
物业纠纷的解决方案篇六
物业民事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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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答辩人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起诉状所述“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事实是这样的:
原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
合同第1页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中明确写明“根据本协议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合同第3页第二条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做了解释,包括楼梯间和绿地。
而本人所居住的xx花园x号楼南面的公共绿地已成天然的停车场(照片为证),经多次想物管反应,未果。
其次,本人所居住的x单元,从上至下多处楼梯间墙面损坏(照片为证),尤其本人居住的x楼,门前墙壁毁坏严重,已有2年多的时间,期间数次向物管反映,未果。
以上事实表明,本小区物管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而不是“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
2、事实并非原告起诉状所述“经催要未果”。
今年,在原告起诉前曾上门要过物业管理费,前后一共3次,有两次有同一负责人在场(据了解是x主任),从第1次物管上门收费从起,本人及家人就向其反映四条同样的问题,:一是门口的楼梯间两年多无人维修;二是车库门前不时有汽车甚至是非小区业主的外地牌照汽车乱停乱放,多次是本人停在花钱购置的车库的汽车不能出库,耽误本人及家人的时间;三是本人车库门前卫生状况太差,杂草丛生,无人问津;四是车库门前有相邻饭店私搭乱建的出烟通道损坏,夏天恶臭严重,不能靠近。
来访的物管人员也做了记录,本人要求原告当庭提供访谈记录。
本人清楚的记得,第3次物管到访后,本人明确表明,只要解决上述问题,本人立刻缴费。
但时隔1个多月,物管没有任何答复,连起码的举手之劳拔草也没有兑现,足以表明物管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而不是起诉状所说的“经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此外,在毫无沟通的前提下,一纸诉状将本人告至法院,本人及家人极不不赞成物管的这种做法,保留提出异议的权利。
3、对于xx物业的管理水平和资质,本人提出疑义。
理由如下:一,每次,本人遇到汽车停在车库不得出去的情况,均会找到值班保安,遇到素质差的保安,答复“汽车出不来,我也没办法啊,我也不知道是谁家的车”;有时“幸运”,碰见素质高的值班保安,责任心强,但也只能到楼下叫喊“谁家的车”种种,并不能快速解决问题。
随后,本人也向保安建议,要在门口进行出入车辆登记,起码记录车牌号以及车辆归属业主的住址、电话。
可至今,“无主车”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
二,就是眼前是事情了。
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件的快递上,居然写错了业主的电话号码。
这对于“做最有潜力的物业管理企业”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差距太大。
本次快递上的邮戳是8月15日,时逢全家人出去旅游,8月12号下午出发,直至21日(周日)晚11时才到家。
昨天,也就是22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法院x法官上门说找业主,请下午2点30分在法院东门口等。
直至昨天下午2点30分,本人才看见通知书,试问,如果本人旅游回来再晚两天,贵方如何通知!为便于管理,物管应该对业主的资料有起码的了解、收集、掌握、存档,以便及时通知业主有关事项,而且,物业管理合同上,物管公司的义务里也明确写明“建立健全的物管管理档案资料”。
三,在物管第3次上门收费之后的.一个深夜我家被盗,经济和精神都受到较大损失,感觉住在这个小区不安全,随后便在xxx派出所报了案。
同时找到物管想看监控,帮助公安破案,物管说监控不带红外线功能,夜间不起作用,还说正在和开发商交涉,请问1个多月过去了,有结果没有。
四,小区里大多数面朝西的门面房都开了后门,直接影响小区的安全,还有小区乱停车的问题,请问物管作何解释。
合同第4页,对物管的服务质量,包括房屋外观、环境卫生、绿化、车辆停放秩序等有明确的要求,请问,物管做的如何。
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我们不是只有交钱的义务,也有享受服务的权利,不谈优质服务,起码是合同规定的;物管不是只有收费的权利,也有按合同履行服务的义务。
物业纠纷的解决方案篇七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因与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对本案改判,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一)、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不是业主法定义务,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是一种合同义务。
原审法院仅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为由判决上诉人对讼争房产在6月至209月的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共226055.52元和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同时也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由此可见,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不是法定义务,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是一种合同义务,业主要不要缴纳物业费、交多少?何时交?等等一系列内容都要由合同约定,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对上述内容进行规定,包括我国的物权法也没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只是在第七十九条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在第八十条规定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但上述资金和费用并非物业管理费,而是维护建筑物极其附属设施的成本费用的分摊,物业费包括了物业公司的利润,业主是没有法定义务去养活物业公司的。
即使根据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我们也可以清楚的看到物业管理活动不是法定存在的,而是依据合同存在的,这样我们就不难得出“业主缴纳物业费不是法定的义务,而是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样一个结论。
物业纠纷的解决方案篇八
上诉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瑶海区人民法院xxxx年10月10日做出的(xxxx)瑶民二初字第0160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并未通过法定程序来主张拖欠的物业费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条款,只有在业主委员会督促欠费业主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督促上诉人限期缴纳物业费,同时也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在收到业委会的督促通知后仍然拒绝缴纳相应物业费用。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明确规定: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末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条款,除了业委会应当履行相关催缴义务,物业公司也应该履行法定的通知缴纳义务,且送达方式正常应为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只有在上诉送达方式均无法有效联系到上诉人的前提下,方可适用通过小区公示牌等公告送达等方式。本案在一审诉讼过程,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上诉人书面催缴了物业管理费用。
二、被上诉人并没有完全履行相关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如下:
1、被上诉人并未尽到相应维修义务。上诉人自xxxx年7月份装修时,就发现厨房烟感装置无法正常工作,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为此,一审原告多次找到被上诉人,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但物业方一直未予以修复。
2、被上诉人并未尽到相应安全防范义务。xxxx年夏季,上诉人的一辆电动车放在物业规划的停车位被偷,事后物业公司也一直未予以正面处理。
3、被上诉人并未尽到相应职权范围内的其他管理维护义务。xxxx年夏季,上诉人的机动车放在小区地面停车位被撞坏,保险公司要求物业出具相关证明才可以保修,然而上诉人多次找到物业,对方均不提供职权范围内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同时,xxxx年6月,上诉人楼上房主因为下水管道堵塞问题,通过物业协调修理。该修理过程前后持续一年之久,致使上诉人家中长期漏水、吊顶变形并砸坏淋浴房,并对家人的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并造成了相关物品的损失,但多次找到物业要求处理,对方也是一直推脱,没有积极予以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从而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10月29日
物业纠纷的解决方案篇九
党的十八大以来,xxxxxx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文艺工作座谈会等多个场合,对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精辟论述,突出强调“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意识形态工作引领社会、凝聚人心、推动发展的强大支撑作用,道出了意识形态工作对党、对国家、对民族的根本性、战略性、全局性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意识形态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组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党委委员
组员:
巩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系列理论成果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人民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自觉认同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
切实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与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与党支部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1.把握正确方向导向。认真贯彻落实xxx、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行动上同xxx保持高度一致。
2.定期研判、及时报告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校党委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加强突发问题和重要事项专题会商,及时向县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3.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各党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4.加强对学校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持续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对学校主题活动、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的价值引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的作用,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物业纠纷的解决方案篇十
物业管理专业是高职教育中的新兴专业,由于物业管理行业的特殊性及其专业发展历史较短等因素,专业建设存在着与行业管理实践相脱离的问题。在物业管理中,各项费用的计算和整理属于核心工作之一,但费用项目众多,再加上计算方法烦琐,若采用手工模式,很容易出错,且耗时耗力。
物业管理毕业论文范文一:信息系统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
一、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
(一)良好的可视性与可控性
物业管理信息化有助于建立规范、合理的业务流程,明确不同岗位的责任,保障相关业务高效的开展,尽可能地规避管理上的不足以及人为因素的不利影响,使企业拥有更为理想的运营效率,最终帮助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二)支持全方位的快速查询
物业管理涉及大量资料(如房产资料等),若采用手工整理方式,不仅工作量大,且相当烦琐,对房产资料进行查询时往往耗时较长。
利用信息系统能够通过设置不同条件分类(如业主姓名、房号以及面积等)进行查询,快捷且准确,大幅提升了查询效率[1]。
(三)完整的工程服务档案
在物业管理工作中,需要对工程服务(如维修等)进行管理。
信息系统可对工程服务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如此一来,为管理人员及时掌握现状提供了极大便利,有助于管理人员科学规划自身的工作时间。
(四)各项费用的自动化计算
在物业管理中,各项费用的计算和整理属于核心工作之一,但费用项目众多,再加上计算方法烦琐,若采用手工模式,很容易出错,且耗时耗力。
信息系统不仅运算速度快,而且准确率高,能够让相关费用的计算和整理变得简单起来。
(五)为决策奠定坚实的基础
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之中的决策系统可以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如此一来,决策者能够在大量的决策方案中筛选出最为合理的,指导企业实施科学的管理行动。
二、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及操作
(一)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模块主要由三大模块组成,即组织机构模块、职员模块以及辅助资料模块[2]。
组织机构模块可以对不同组织机构(如总公司等)进行定义,职员模块可对不同组织机构之下的职员信息进行定义以及管理,辅助资料模块能够对相关辅助资料(如楼宇结构等)进行定义。
以基础资料模块为工具,可对各项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为物业管理企业建立信息化构架奠定坚实的基础。
对系统进行初始化设置时,一般将物业管理企业规划成三级,一至三级分别是总公司、区域公司以及管理处;对于普通居民小区,通常设置三个级别的管理处;当完成对组织机构的设置之后,便可以在不同机构之下进一步设立与之对应的职员信息[3]。
(二)房产管理
房产资源管理模块主要包含了下述信息:(1)管理区信息;(2)楼宇信息;(3)房间信息;(4)停车场信息等[4]。
依据不同类别对上述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形成excel表格后导入信息系统,实现对数据的初始化准备。
对房产管理的同时,还能够执行房产验收作业,便于物业管理企业更加高效地验收项目,管理验收结果。
这一模块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功能,就是可以对公共维修资金进行管理,能够十分清晰地记录每一户所对应的公共维修资金信息,有效提升了物业管理企业资金管理的规范性。
(三)客户关系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客户服务工作时离不开客户关系管理模块的支持。
在该模块的帮助下,不仅能够建立一个信息较完整的客户档案,对所有住户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予以管理,还能针对每一位客户建立健全家庭成员的档案。
对于以写字楼为代表的综合项目,信息系统能对业主和租户的信息分别进行详细的记录,为相关管理工作提供极大便利。
通过“客户服务”,可以对内部服务进行合理派工,同时还可以开展投诉处理以及装修管理等工作。
借助系统跟踪功能,对各项服务进行管理,做好内部沟通工作,及时且有效地解决客户提出的各项合理的服务申请,从而逐步提升客户的满意度[5]。
(四)收费管理
所谓收费管理模块,指的是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费用予以管理的一种功能模块,全部收费项目以及标准等均可根据需要进行自定义。
应收费用主要有四大类,即常规费用、抄表费用、车位费用以及临时费用。
以单个房间为单位,明确当月各个房间的应收费用,对于那些较特殊的收费标准,允许单独设置,设置好相应的收费标准之后,每月便可以执行“生成费用”操作。
以水电收费为例,对水电表执行远程抄表操作之后,形成excel数据,然后将其导入收费管理模块便可形成抄表费用[6]。
对交费通知单,可通过自定义方式进行设置,并打印出来。
缴费方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现金交款,二是银行托收,三是预收款。
收费员在收费管理模块中执行“缴费”操作之后,应收费用便会自动纳入已收费用,与此同时,还可以打印出对应的'票据。
对于收费管理模块而言,其还提供了不同类型的查询和统计服务,常见的如当期应收费用之中的当期应收、往期欠费以及提前预收等,仅需执行“报表统计”这一操作即可实现。
(五)系统维护
系统维护模块主要包含角色管理、用户管理、系统重置三大功能。
角色管理功能能够以不同角色为对象,对其名下的功能以及数据权限进行设置。
用户管理功能能够对用户角色进行定义。
通过前面提到的两种功能可以建立一个比较灵活、完善的授权机制。
(六)设备保运信息化
将大量设备设施相关数据录入信息化系统,形成一个大数据库,系统根据数据生成卡片式、线性操作规程,保运人员按照设定的路线进行标准化操作,操作记录实时传到系统内,生成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使设备设施也纳入到物业的信息化管理之中。
三、信息系统如何更好地应用于物业管理
(一)政府和行业支持
相关政府以及行业部门应重视信息系统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组织建筑单位、研究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制定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业标准,明确具体的实施内容,并立足于具体情况,允许多重定位的存在,从而更好地满足不同档次及各类投资规模的实际需求。
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应基于更高层次视角制定和实施配套的协调性政策法规,突破行政壁垒的束缚,推动相关收费的社会化转变,制定城市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规模和类型,为其提供各类资源支持,从而促使信息系统更好地应用于物业管理系统,服务于现代智能物业社区的建设和发展[7]。
(二)开发商支持
开发商对工程进行规划时,便应该充分明确住宅的市场定位,即向何种社会群体提供何种档次的住宅,通过了解购房人在物业管理方面普遍关心的问题,确定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的功能,如若缺少必要的事前调查环节,就会出现功能过剩,或者功能不齐全的情况。
与此同时,还应立足于市场需求,对自身的投资能力进行理性分析,参考物业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合理意见,邀请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系统的、高效的策划,结合项目具体的市场定位来研究其配套的信息化物业管理问题,不但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性、可靠性,同时还应考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性。
住宅是一项长期工程,物业管理企业通常会为业主提供长达数十年的服务。
现今,科技正处于飞速发展之中,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所以,在建设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过程中,应积极地考虑技术的升级问题,如何赋予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以理想的超前性及可拓展性,将成为开发商在和相关企业协商的过程中另一重要的议题。
(三)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完善的规章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做好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之一。
物业管理企业应基于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特性制定和实施配套的维护制度与保养制度,并严格落实定期检修工作;建立并完善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对系统设备自动运行所涉及的资料予以整理和归纳,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做好预防工作;除此之外,物业管理企业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所对应的标准化流程,制定和实施以岗位责任制为代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物业纠纷的解决方案篇十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xxx年9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x,男,xxx年2月20日生,
汉族,司机,住xx市xx区xx乡xx村xx号。
原审被告:xxx,男,xxx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羁押于xx市xx监狱xx监区。
上诉人因与xx、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20xx)龙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x市(20xx)龙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判决;
2、判令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将上诉人王xx列为本案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并不是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的缔约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在合同纠纷中,将案外人的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一审判决未尽到释明义务,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xx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或何种法律关系未做认定。
上诉人不是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审法院不但将其列为被告,而且在未确定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便判令上诉人承担法律责任实为有失公允。上诉人认为,首先应认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或何种法律关系,并释明理由。因为,只有确定了明确的法律关系,方可依据法律关系认定民事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或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故存在过错,于法无据。理由如下:
1、负有法定义务的前提是义务负担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且享有一定的权利,针对本案而言,上诉人无偿的促成被上诉人xx、xxx与原审被告x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上诉人的这种无偿的帮忙行为不符合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那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xx之间也就不存在任何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不负有任何法律合理审查义务。
上诉人虽然在经办人处签字,但未收取任何报酬,说明上诉人的行为本身不是经营行为,合理审查义务的理论来源是“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那么对于上诉人来说,无收益便不应当承担风险,因此,认定上诉人负有合理审查义务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与法理相悖。
故此,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欠缺民事法律关系与法理的基础条件,上诉人当然不负有合理审查义务,更谈不上过错可言。
2、退而求其次,尽管上诉人未收取任何报酬,不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但是,假定依据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判断,上诉人同样不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因为我国《合同法》第425条仅规定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未规定合理审查义务,居间人只有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时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并不能据此推断出居间人的合理审查义务。在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宜强制居间人负担合理审查义务。也就是说,不能于法无据的将合理审查义务强加给上诉人。
四、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原审被告xxx的补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我国的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责任形态,因此有着独特的责任适用规则和构成要件,为了避免补充赔偿责任的滥用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截至目前仅体现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本案事实不符合上述两部法律规定的情形也未对补充赔偿责任有过约定,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原审被告李晓明的补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五、一审判决过于僵化的均衡了弱者利益。
本案中,被上诉人属于受害者、弱者是不争的事实,对于这一点,上诉人不但加以认可,而且予以同情,但并不能因为是弱者,便一味追求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逾越法律的规定,盲目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诉人只是出于一种好心帮忙的本意与初衷,不求任何回报的推荐、介绍,是否购买的决定权在于被上诉人,不能因为被骗了便迁责于好心帮忙的人,如果判决好心帮忙的人来承担责任,就无异于赋予了受害人向助人为乐的人追究责任的特权,一旦出现此种判决结果,不但彻底颠覆法律的威严与公信力,更与法律精神相违背,更有可能加剧整个社会的道德滑坡,故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予以审慎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将并非合同当事人的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并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物业纠纷的解决方案篇十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铭志,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xxxx居民,住xxxx。
电话: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工业开发区b区内北京万科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谢炜,总经理。
电话:x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顺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不具备起诉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与上诉人签订《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主体为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上诉人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同一家公司。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上诉人所在小区有上百家公司,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何种关系,上诉人没有义务去调查了解,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亦从未向上诉人下发任何有效通知。
事实上,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早已下落不明,主体资格无从查找。
被上诉人并未将相关名称变更文件当成证据向法庭提交,导致上诉人无法对该等证据进行质证,一审法院以未经呈堂的证据作为确定本案被上诉人主体资格的依据(见一审判决第3页第2-4行),已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确定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基本原则。
因此,本案被上诉人不具备起诉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其起诉应当被驳回。
二、避开主体资格问题存在的错误,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其中有七年的费用超过了诉讼时效,被上诉人早已失去胜诉权。
上诉人与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和电梯费的交费时间,即“每季第一个月内交上一季度费用”。
2010年3月3日,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交纳从201月至12月的物业费,时间长达9年。
在本次诉讼外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催交物业费。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物业公司对业主主张的物业费、电梯费为普通债权。
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诉讼时效为两年。
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以来未向上诉人主张物业费,双方的法律关系已处于稳定状态,被上诉人已无权再向上诉人主张前七年的物业费。
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却视而不见,在未进行任何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驳回上诉人的该项异议,已严重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此认定严重违背了事实,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在《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上签字时,上诉人与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平等协商的交易条件,上诉人签署协议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无奈。
当时的背景是,开发商利用广大业主无地容身、急于收房的现实困境,强迫广大业主在其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文本上签字,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广大业主无权对合同文本提出任何修正意见,唯有接受对方在合同中设定的全部条件。
此等所谓“平等”协议,有如帝国主义强迫旧中国签署的《南京条约》、《辛丑条约》,对广大业主而言,是不折不扣的“卖国条约”,毫无公道和正义可言!
(二)从协议内容上分析,《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全面限制业主应有的合法权利,规避物业公司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协议书第七条明确规定:甲方(业主)及其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人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安全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维护业主人身与财产安全是任何一个合法存在的服务公司应尽的责任,而被上诉人却通过这一条款逃避自身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因此,《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应当归于无效。
(三)《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是一个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并非永久性协议。
荒诞的是,该临时协议却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一个永久性协议。
广大业主倾其所有、负债累累方购得住房这一生存必需品,在房屋交付后不但要归还所欠银行贷款,还要变成物业公司终身不变的债奴。
银行贷款终有还清之日,而物业公司的债务却会永久存续。
为了保证被上诉人的非法利益能够继续,被上诉人多次恶意阻挠广大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拒不提供办公用房和相关资料,导致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法律赋予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利亦无法行使。
(四)被上诉人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上诉人提供任何服业服务,无权收取上诉人物业服务费用。
(五)被上诉人所收取之物业费用未依法公示,也未用于小区公共事业。
1月,北京市实施《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检查规范》,明确规定: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有偿服务的,要有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意见或协议。
被上诉人自接管小区物业以来,从未向广大业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也从未公示其利用业主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获利的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乙方(被上诉人)用于花园日常运作之费用”,事实上,该费用大部分被被上诉人私吞。
四、一审判决质量低劣,法理不明,系司法之耻。
(一)一审判决语言失范,逻辑混乱。
一审判决第1页写道:“原告万科物业公司诉称,被告于年1月起至12月31日拖欠物业服务费……”,到第3页又变成了“现万科物业公司要求贾铭志支付2001年5月6日至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包括电梯费)。
”其一,一审判决的描述前后时间相差三年多,起止时间均不一,令上诉人无所适从。
其二,被上诉人到底是要物业服务费还是电梯费呢?一审判决始终没有交代清楚。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仅提出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在计算时将电梯费包含在内,显然犯了逻辑错误。
根据原《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第十一条之规定,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费是两项并列的费用。
被上诉人自身都没有搞清楚其诉讼请求是如何构成的,一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显然也跟着犯了糊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的是提起民事诉讼四个条件,不能作为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本案的依据居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见一审判决第3页),荒谬至极。
(三)一审判决多判决了上诉人诉讼费用,于上诉人不公。
在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已放弃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599.09元的诉讼请求。
在判决上诉人部分败诉的情形下,对双方当事人应交纳的诉讼费应当采取按比例分摊的原则,而一审法院将全部诉讼费都判决由上诉人承担,显然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未依法查明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未依法查明上诉人签署不平等协议的背景,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此判决质量低劣,社会影响恶劣,应予纠正。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将此案依法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贾铭志
二oxx年五月二十九日
物业服务纠纷案——民事上诉状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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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因与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对本案改判,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一)、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不是业主法定义务,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是一种合同义务.
原审法院仅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为由判决上诉人对讼争房产在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共226055.52元和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同时也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纠纷的解决方案篇十三
第一就是仔细阅读研究合同内的相关内容,不要一概而过,很多细小的问题就产生在合同内的文字里面。例如房产交易后就进行交房事宜,这句话中就没有具体的交房时间,这就说明日后交房可能会有什么隐匿的事情存在。所以每句话都要仔细研读。
第二就是对于不合理的合同内容不可以默认,没有办法两全的就结束交易,不要被一份合同束住手脚。
第三就是支付房款的时间以及方式不可以更改,必须按照合同内的方式进行,这也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房地产销售合同纠纷的种类很多,处理起来都很麻烦,所以还是预防为主。
[房屋销售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
物业纠纷的解决方案篇十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性别:出生:电话:
民族:职业:住址:
上诉人因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北民初字第号判决;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有误
(一)原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以此认为原审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管理,其认定事实错误。
1.《xx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四)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合同中既没有明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也没有约定服务起始时间,事后双方也没有任何补充约定。也就是说,合同最根本的条款不具备,合同内容根本就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
2.事实上,被上诉人xx物业公司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其根本就没有开始服务,更谈不上退出的问题。xx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博德房地产公司同属一个法人代表,其在小区内的工作只是开发商售后服务。xx物业公司只是在业主入住的时候,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业主预交半年物业费(含电梯),而其与业主之间根本就没有交纳物业费及服务开始时间的约定,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其收费属于无权收费,应该予以返还给上诉人。
3.《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被上诉人xx物业的进驻既没有通过投标方式,也没有通过经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协议的方式,显然违法。
同时《xx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xx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必须向所在地xx区物业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而事实上,xx物业根本就没有在物业办备案,其根本就不具备进驻小区服务资格,更谈不上收费权。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但是,到今日为止,被上诉人仍然未向本小区业主会移交上述大部分资料及设施(有xx区物业办协调会记录为证),没有履行一个正常物业公司的义务。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该物业公司的信用、责任心很有问题,其根本就没有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资格。
5.被上诉人在xx区法院起诉的几十位业主,都是先前起诉开发商以启动电梯的。而对于其他近三百户未起诉开发商的业主,xx物业并没有起诉。从此也能看出,xx物业显然是和博德开发商相勾结,对先前起诉的业主们进行打击报复。
(二)原审判决在错判的同时,还出现多次计算错误,暴露了原审判决的及其随意性!
1.物业费方面。上诉人入住时,被迫预交了含有电梯的半年物业费______元(0.7元/平米/月),而原审法院是按照0.5元的标准计算的,对于上诉人多出来的0.2元却视而不见,即使按照错判的结果,也给上诉人多计算了________元的物业费。原审法院显然是在完全按照被上诉人的主张计算,丝毫没有进行审查,其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难以令人信服。
2.案件受理费翻倍计算。原审判决判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双方分担,而原审被告收到的原审原告起诉状副本上明明写着的是案件受理费25元!
二、原判决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购买的是带有电梯的房屋,签订的合同也是含有电梯的合同,上诉人从来没有与xx物业之前签订不含电梯的服务合同,而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按每平米0.5元向被反诉人交纳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xx市xx区物价局北价发(xxxx)25号文件规定的服务费也只是一个指导标准,不具备强制力。现实中,许多小区是按照0.3元收取,甚至还有更低的,物价局并不强制。而原审xx区法院凭什么就按照0.5元的标准计算?更何况小区许多配套还不到位!如果按照xx区法院的思维,咱们国家的《合同法》就形同虚设了,国家颁布一个指导价就可以了!
2.原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第九十三条,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纯粹是在滥用法律,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本案物业公司进驻违法,物业合同也根本没有备案,所以合同根本就没有应有的效力。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本案涉及的物业合同根本就没有约定物业费和合同起止时间,根本就无法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物业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协商一致,也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本就谈不上合同解除的问题。
由上所知,原审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随意引用,强词夺理,无中生有。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xx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在法律适用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作为专门规定物业管理的行政特别法规,《xx市物业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法规,在没有违背《合同法》强制规定的同时,其效力显然要高于《合同法》,这是法律常识!原审判决显然违背了两个专门物业法规的规定。
由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得知,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必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被上诉人xx物业公司与上诉人之间根本就没有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约定,原审法院任意扩大解释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依此判决,显然是滥用法律,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明,缺乏主要关键条款;同时,被上诉人xx物业公司既缺乏服务资格,也没有提供相应服务。而原审法院完全置法律与事实于不顾,仅凭一纸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判决本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实在是滥用权力,枉法裁判。故此,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能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5月日
附件:本上诉状副本1份。
物业纠纷的解决方案篇十五
物业纠纷是我们居民和物业公司之间不可避免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因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沟通不畅、服务不到位、费用不合理等问题而发生纠纷。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我在处理物业纠纷时得到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二段:如何准确地了解问题
在处理物业纠纷时,最关键的是准确地了解问题的来源和性质。首先,我们应该尽可能地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合同、付款凭证、服务单据等等。其次,我们要仔细阅读合同和规定,确保自己了解权利和责任。最后,如果我们需要寻求法律支持,我们应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来帮助我们解决问题。
第三段:如何有效地与物业公司沟通
正确的与物业公司沟通是解决物业纠纷的重要步骤。首先,我们应该确保自己对问题的描述准确详细,态度友好。其次,我们应该选择适当的沟通方式,例如电话、邮件、信函、面谈等等。不管选择哪种方式,我们都应该保持耐心和礼貌,避免情绪化。最后,如果我们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我们可以考虑向物业公司的上级单位投诉,例如物业管理委员会、区级政府等等。
第四段:如何寻求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帮助
当我们与物业公司的沟通无法解决问题时,我们可以寻求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帮助。例如,物业服务监督机构、消费者协会、仲裁委员会等等。这些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调解和仲裁服务,可以更好地解决问题。在寻求这些机构的帮助时,我们需要做好准备工作,例如提供相关证据、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自己的要求等等。
第五段:如何避免物业纠纷
最后,预防比解决问题更好。我们应该积极参与业主大会和物业委员会的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应该时时关注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合规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应该遵守公约,按时缴费,避免产生费用纠纷。我们应该保持与物业公司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
结论:
物业纠纷虽然时常存在,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正确的处理方式和预防措施来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通过积极的沟通和合作,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家园更加和谐温暖。
物业纠纷的解决方案篇十六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号。
法定代表人: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笑云,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5951988780。
被告一:谢**,男,19**年04月**日生,
身份证号:32052419**20414***,
地址:南京秦淮区大明路*号。
联系电话:1318295****。
被告二:胡*(系南京市秦淮区**茶座业主),女,19**年12月**日生,
身份证号:36031119**751215**,
经营场所:南京秦淮区大明路**号二楼。
联系电话:13813380****。
被告三:邓**(系南京市秦淮区**宾馆业主),男,19**年**月24日生,
身份证号:3319**112495**,
经营场所:南京秦淮区大明路**号。
联系电话:1380516****。
诉讼请求
3、判令三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滞纳金:227元;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3月1日,原告与南京市碧水云天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委托服务合同。
被告二是南京秦淮区大明路136号的南京市秦淮区**茶座业主,被告三与被告二(共同经营或者被告三借用被告二的南京市秦淮区**茶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原告的物业服务区域内经营蓝湾咖啡和宾馆等业务,被告二、被告三享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
自2012年1月以来,被告二、被告三拖欠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被告二、被告三非但不主动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二、被告三均置之不理。
被告一是被告二、被告三经营场所的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一作为小区业主,依法负有与被告二、被告三连带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
三被告的行为严重阻碍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影响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资金运转和小区的建设,损害了原告及其他众多业主的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南京**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20xx年月日
物业纠纷的解决方案篇十七
被答辩人:青岛物业管理中心
答辩人就本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是物业合同纠纷不是物业费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
[]11号)108、(15)规定本案案由应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并没有物业费纠纷这样的案由。
二、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授权青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原告签订本案的物业合同,所以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首先,本案物业合同签订于,所以应该适应9月1日起生效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而不能适应10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
其次,业主委员会超出职责和权限签订本案合同。
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作出在20到聘用原告的决定。
根据20《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青岛市嘉禾路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没有做出聘用原告的决定的情况下,和原告签订本案物业合同,业主委员会的这一决定超出了其法定职责和权限,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三、本小区业主大会没有决定续聘原告为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向被告索要物业费缺乏法律支持。
原告在本小区的物业合同已经到期,本案的物业合同为续聘合同。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续聘、解聘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四、原告计算物业费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
年,本小区业主大会就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作出了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没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必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被告作为业主必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五、本案应该追加青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合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续聘物业公司。
本案是物业合同纠纷,业主委员会参加本案审理,对于案件法律关系和事实的查清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和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应当追加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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