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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20xx年我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计生委的关心指导下,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考核目标,狠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以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使我区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地顺利开展,具体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我区自属地管理以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流进人口呈逐年递增之势,对我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带来了一些新问题,管理区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对流动人口采取公平对待、加强管理、深入服务为原则,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并要求地方派出所、工商、城管、村建办、医院等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工作,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顺利开展。
流动人口管理首先加强网络建设,流动人口具有流动性、隐蔽性,这就要求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计生网络队伍,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妇女主任队伍建设,对全区7个社区1个居委会的计生妇女主任及时进行了调整,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考核细则,对于不合格、没有责任心的计生干部坚决不用,调离岗位。同时通过培训此文章来自于有关的计生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提高计生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建立一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计生指导员队伍,使得计生网络得以健全,社区上下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例如今年7月份***社区一男青年与湖南省怀化县的女青年同居后怀孕,因该户住房较偏僻,幸被社区指导员及时发现,上门做了工作后落实了补救措施,避免了一起早婚早育。 第二,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与企业单位共同管理的管理模式。根据流动人口大部分工作在单位,居住在社区的特点,采用了企业单位与租住地共同管理的方法。对企业采用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并与单位法人代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明确责任。
今年我区****针织厂就发生流进人员计划外怀孕,社区妇女主任与工厂共同做了工作后,才得以落实补救措施。对社区私房出租户由社区统筹管理,同时对流进人员做到每月见面一次,每季度清理一次,每半年查验一次的方法及时掌握孕情动态,发现问题及早处理。今年9月份管理区集中清理流进人员1592名,其中夫妇双方流入472对,已婚女单方156人,末婚女青289人,末婚男青年153名,清理时为49人做了尿检,共发现有计划怀孕1人。无计划怀孕3人,其中2人落实了补救措施,1人回老家流产。
对于流动人口我们一方面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转变流进人员的婚育观念,对于新落实措施的群众通过发放计生宣传手册、计划生育知识100问等资料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对于有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通过上门宣传优生知识,提供福施福营养素以及健康婚育一卡通等活动,受到了群众热烈欢迎。同时我们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对持有三证的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孕检证明,今年共为256人办理了孕检证明,切实做到了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
在对流进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中还存在问题,主要是随着流进人员的增加,外来人员计划外怀孕比例明显增多,而且流动性比较大,他们采用“游击战”的方式躲避计划生育管理,因此很难及时清理到,即使清理到了,他们又会躲到其他地方,今年***卫生院生育的6对外来人员中,无计划生育就有3对,都是租住在相邻的镇上,临产了才跑到偏僻的小医院生育,这类人员证件不全,无法找到确切的户籍地和住所,也为落实补救措施带来了困难。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我们不断摸索,积累经验,充分认识到领导重视和部门齐抓共管是关键,村民自治和企业共管是核心,健全的网络及高度负责的责任心是基础,优质的服务和广泛的宣传是动力。
今后,我们将根据群众需求,继续深化服务,与暂管中心互相配合,严格按照市人口与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管理的意见》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每季开展一次以流进人口为主的清理登记工作,排查信息,摸清底数,力求做到五个清,即:流入总数清,人员结构清,孕情清,居住地清,工作单位清,使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查验证明等落实到每个流动人员,为我***区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人口环境。
*****区计生办
20xx年12月3日
流动人口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但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五)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
(六)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申诉、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的相关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四)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政策。
第九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简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对已离开户籍所在地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婚育情况后,可由其家庭成员代办。
第十条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第十一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交。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报告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依法应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殖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协助采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
(三)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第十九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一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有完成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有关管理和服务职责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为流动人口提供应当免费享受的服务时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流动人口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我社区领导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把其做为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社区的重要内容来抓,坚持统一领导,协调配合,落实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类制度措施,强化管理工作,保护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起流动人口在我社区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维护了社会稳定。
我社区以推进平安创建、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着眼于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以服务为基础,以引导合理有序流动、维护社会稳定为主线,不断强化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我社区坚持热情服务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善待弱势群体与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相结合,使我社区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进一步法治化、社会化、规范化。
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系统性强、头绪多、任务重的工作,为抓好服务管理工作,我社区坚持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来抓。我社区以入户调查、发放宣传手册等为手段,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不法侵害。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我社区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领导小组,使我社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一是严格落实流动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我社区对流动人口实行登记、建档。二是强化出租房管理。流动人口落脚点管控,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从暂住人口选择的暂住处所看,租赁房屋居住是主要形式,因此,我社区以此为切入口,狠抓了对出租房屋的管理,社区领导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建立了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措施,做到对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完善和规范了出租房屋的档案。
我社区十分重视对流动人口的宣传,不断提高对他们的服务和保障力度。切实做到保障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的平等,严厉查处侵害他们利益的行为,大力开展排查调处流动人口群体中的矛盾纠纷。
我社区将继续深入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将其列为社区工作的重点内容。使我辖区稳定、健康和谐的发展。
流动人口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20xx年,全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以《xx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xxxx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意见》为指导,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对应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在市计生局的业务指导下,全镇上下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工作,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的满意率,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20xx年,我镇流动人口总数3899人,其中男性2250人,女性1649人,女性已办证总人数1534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1523人,采取有效措施总人数1401人,累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3人。流动人口登记率达90%以上,综合服务率达95以上%,帮扶流动人口计生困难家庭5户,圆满完成了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
局领导、镇党委、镇政府对系统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细抓实。
1、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局领导调整充实了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的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增强了责任感,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落实。
2、局属各单位均成立了或调整了计划生育流动人口领导小组,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计生经费落实。由于交通部门工作特殊,外出和流进人口变化很大,加强交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已成为我局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3、设立完善了计划生育办公室,实行层层负责,分级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有力地保障了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使系统内计划生育工作得到整体推进。
4、签订目标责任。镇政府与各村和有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明确了保障机制和管理责任。
5、强化人员落实,各村都配有计生专干,并且逐步组建了组级信息员制度,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实行了专人负责,专人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有力地保障了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使全镇计划生育工作得到了整体推进。
我镇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咨询。一是抓好“六坚持”,即坚持宣传教育为主、坚持避孕为主、坚持经常工作为主、坚持帮助群众发展经济为主、坚持勤劳致富为主、坚持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为主。二是抓好节假日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积极发挥好各单位的力量,抓好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计生干部做到上门服务,讲政策、说道理,并保证计划生育各种经费的落实,保障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认真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召开计划生育会议。此外,利用节假日,逢场日等机会,印发计生宣传资料在全镇认真进行宣传,受到流动人口和广大育龄群众普遍欢迎。通过开展计划生育教育宣传,增强了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按照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的要求,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1、我镇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增强计划生育观念和工作透明度。我们督促各村组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汇报制度,每月1号定期召开例会、定期上报报表、定期检查婚育证明、定期开展流动人口清理登记等制度。
2、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登记统计报表、登记注册、户口清理、按期报送有关资料等工作。信息填写做到了规范、完整。
3、努力抓好基础工作,认真做好报表审查上报,抓好月、季和其它报表填报工作,使报表质量得到巩固。对半年工作、年终工作按时进行总结,推动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扎扎实实地进行。
今年,我镇按照计划生育合格单位要求,建立健全各种制度。一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制度、政策,增强计划生育观念和工作透明度。我们督促村、社区责任单位建立健全计生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定期上报报表、定期检查婚育证明、定期开展流动人口清理登记等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登记统计报表、登记注册、户口清理、按期报送有关资料等工作,并组织对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三是努力抓好基础工作,认真做好报表审查上报,抓好月、季和其它报表填报工作,使报表质量得到巩固。对半年工作、年终工作按时进行总结,推动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扎扎实实地进行。四是建立完善各种台帐制度。今年我们建立健全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台帐》《新生婴儿出生台帐》《育龄妇女普查名册》《月信息台帐》《人口生育计划台帐》《育龄妇女档案卡》《流动人口名册》等台帐;五是严格进行检查,认真开展评比,地激励了大家的积极性。
20xx年,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市计生委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可喜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尚有差距,还有一些困难亟待解决。一是流动人口流动性大,工作宣传检查不能全面到位,致使个别人心存侥幸,不及时到指定地点登记完善相关手续;二是流动人口在逐年增多,计生人员管理难度较大。总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尽管困难再大,全镇计生干部和全体流动人口管理职工都有信心、有决心把明年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流动人口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20xx年我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xxxxx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计生委的关心指导下,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考核目标,狠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以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使我区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地顺利开展,具体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我区自属地管理以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流进人口呈逐年递增之势,对我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带来了一些新问题,管理区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对流动人口采取公平对待、加强管理、深入服务为原则,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并要求地方派出所、工商、城管、村建办、医院等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工作,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顺利开展。
流动人口管理首先加强网络建设,流动人口具有流动性、隐蔽性,这就要求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计生网络队伍,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妇女主任队伍建设,对全区7个社区1个居委会的计生妇女主任及时进行了调整,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考核细则,对于不合格、没有责任心的计生干部坚决不用,调离岗位。同时通过培训此文章来自于有关的计生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提高计生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建立一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计生指导员队伍,使得计生网络得以健全,社区上下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例如今年7月份xxx社区一男青年与湖南省怀化县的女青年同居后怀孕,因该户住房较偏僻,幸被社区指导员及时发现,上门做了工作后落实了补救措施,避免了一起早婚早育。第二,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与企业单位共同管理的管理模式。根据流动人口大部分工作在单位,居住在社区的特点,采用了企业单位与租住地共同管理的方法。对企业采用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并与单位法人代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明确责任。
今年我区xxxx针织厂就发生流进人员计划外怀孕,社区妇女主任与工厂共同做了工作后,才得以落实补救措施。对社区私房出租户由社区统筹管理,同时对流进人员做到每月见面一次,每季度清理一次,每半年查验一次的方法及时掌握孕情动态,发现问题及早处理。今年9月份管理区集中清理流进人员1592名,其中夫妇双方流入472对,已婚女单方156人,末婚女青289人,末婚男青年153名,清理时为49人做了尿检,共发现有计划怀孕1人。无计划怀孕3人,其中2人落实了补救措施,1人回老家流产。
对于流动人口我们一方面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转变流进人员的婚育观念,对于新落实措施的群众通过发放计生宣传手册、计划生育知识100问等资料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对于有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通过上门宣传优生知识,提供福施福营养素以及健康婚育一卡通等活动,受到了群众热烈欢迎。同时我们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对持有三证的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孕检证明,今年共为256人办理了孕检证明,切实做到了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
在对流进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中还存在问题,主要是随着流进人员的增加,外来人员计划外怀孕比例明显增多,而且流动性比较大,他们采用“游击战”的方式躲避计划生育管理,因此很难及时清理到,即使清理到了,他们又会躲到其他地方,今年xxx卫生院生育的6对外来人员中,无计划生育就有3对,都是租住在相邻的镇上,临产了才跑到偏僻的小医院生育,这类人员证件不全,无法找到确切的户籍地和住所,也为落实补救措施带来了困难。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我们不断摸索,积累经验,充分认识到领导重视和部门齐抓共管是关键,村民自治和企业共管是核心,健全的网络及高度负责的责任心是基础,优质的服务和广泛的宣传是动力。
今后,我们将根据群众需求,继续深化服务,与暂管中心互相配合,严格按照市人口与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管理的意见》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每季开展一次以流进人口为主的清理登记工作,排查信息,摸清底数,力求做到五个清,即:流入总数清,人员结构清,孕情清,居住地清,工作单位清,使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查验证明等落实到每个流动人员,为我xxx区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人口环境。
流动人口工作总结报告篇六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二)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不含东川区)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分工共同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和下列职责:
(二)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措施,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五)监督、检查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作;
(六)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八)依法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建立协会组织,发展会员。
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应当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实行聘任制,报酬由州(市)、县(市、区)解决。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在办理居住、婚姻、务工、食品安全、经商等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了解流动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了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报告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向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七)与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含雇主,下同)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
(八)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奖励、优待和综合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已婚流动人口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
(五)为已婚流动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六)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建立生育、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八)为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流动人口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待政策,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并做好相关指导和登记;
(六)向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中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按照办理机关了解计划生育信息的要求,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有关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办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现居住地财政分级予以安排。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已婚流动人口提供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人民政府、人口计生等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并登记《生育服务证》;对没有《生育服务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查证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妇女,能够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应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流动人口非意愿怀孕或者可能造成违法生育怀孕的,应当主动配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口计生等部门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举报流动人口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属实的举报人,应当依法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及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未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和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月1日起施行。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流动人口工作总结报告篇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来本市居住三十天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在本市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地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标准安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等方法,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六条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五)教育部门依法将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配合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定期将办理相关登记、证照和提供服务时了解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告知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需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核查、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告知流动人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场所;
(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计划生育相关义务和责任;
(五)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育保险、奖励优惠和休假待遇。
第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环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定点的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其知悉的相关信息。发现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违反法定条件怀孕、生育、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社区、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和开发园区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便民维权、救助帮扶等活动,引导流动人口实现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凭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和婚育证明,享受下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接受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一)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四)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七条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服务登记。办理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居住证明;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男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在办理服务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流动人口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及时通知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以及参与登记、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知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至49周岁的成年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中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流动人口工作总结报告篇八
木耳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领导和指导下,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为指导,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率达90%以上,全面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取得一定成效。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1、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镇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村(居)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为加强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使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2、完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查验制度。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坚持上门服务办理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流入人口先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纳入管理,然后督促其从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长期证明,从而摸清流入人口的婚育生育、节育措施落实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各种情况。再通过整理各种登统资料,建立有关卡册底帐,确定重点管理对象。开展季度流动人口一季一查工作,在3、6、9月份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了清理。对流动人口家庭进行计生法规政策宣传,督促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3、加强流动人口规范化管理。计生专干下户都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催办单》和《流入人员登记表》,方便流动人口查验证、即时登记新流入人员,建立管理服务底帐,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两单、一卡、一册”的档案管理模式。定期组织镇社事办、村(居)计生专干、辖区单位组织人员深入流动人口聚集地开展集中宣传教育,增强流动人口依法生育的意识,使流动人口懂法、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4、加强全国流动人口信息平台信息录入与提交工作。截止9月份,在全国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提交信息条,反馈信息条。
各村(居)充分利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和pic系统及时、准确做好信息的录入、反馈工作。20xx年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入库率达到了95%以上,pic流动人口系统提交、反馈率分别达到了95%以上。通过电子信箱及时反馈县内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对象婚育、节育信息,反馈率达到100%。
辖区流出人员的管理一直是我们流动人口重点工作之一,要求辖区人员外出时首先到村(居)填写流动人口婚姻证明,村(居)盖章后,到镇政府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同时签订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今年共登记办理流出人员35人,其中男性人,育龄妇女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人,育龄妇女办证率达100%。
1、镇政府将流入人口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充分发挥村(居)医疗点的作用,实行计卫联合,定期为流动人口妇检,指导流动人口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环、扎手术,并及时兑现放环营养补助,目前已为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妇检人次,有名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获得了营养补助共计元。
2、拓展服务渠道,实施流动人口居住地管理。镇政府将流入人口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充分发挥村(居)医疗点的作用,实行计卫联合,定期为流动人口妇检,指导流动人口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环、扎手术,并及时兑现放环营养补助,目前已有名流动育龄妇女获得营养补助。
3、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为辖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镇政府组织各村(居)人员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认真进行学习和培训,强化法制观念和执法意识,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别是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1、流动人口的建档率:
从每个月由派出所出打印的《流动人口无婚育证明》名单来看,其统计数据远远大于辖区已建档流动人口数量。主要原因除派出所与村(居)对流动人口的统计口径不一致;管辖路段不相符;派出所只统计流入人员不统计派出人员之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流动人口变动大,村(居)在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时,觉得流动人口住了几个月就走了,到做半、全年报表时又重新下户登记建档,所以平时非怀孕或生育对象村(居)不进行登记。
2、办证、验证:
到9月底辖区查验婚育证明428次,验证率达到95.02%。为流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5份。一方面因为辖区流动人口比去年有所增加;另一方面也说明村(居)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
3、查环、查孕、查病情况:
到9月底镇政府、村(居)实实在在为辖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了查环、查孕、查病工作。由于从去年10至今年9月,持续开展计划生育集中宣传服务活动。各村(居)实实在在开展了查环、查孕工作,但由于很多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白天要外出务工,晚上才回家,所以参加妇检的只是小部分。20xx年参加妇检共为1145人次。
一年来,镇政府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繁重而巨大的工程量,是需要很大的物力和人力来保障的,因受我街道经济条件的制约,一些基本措施及制度的落实仍还不够,公安警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办证工作也还有落实不扎实的地方,其次,对外来人口租赁的房屋,对其安全设施管理力度仍有不完善的地方。
1、加强村(居)计生工作人员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督促她们经常下户,及性掌握流入人员信息、及时变更信息,并为流入人员建立基本档案。镇政府将流入人员情况及时通过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发送到户籍地,以进一步完善流入人员计生信息,实现对流入人员的双向管理。
2、主动为流入人员送计生宣传资料和避孕药具,为需要落实节育措施的妇女提供记帐单。
3、在有条件的村(居)医疗点为流入人口免费提供生殖健康检查。
4、派出所流动人口管理站、村(居)居委会与出租屋房东签订协议,有房屋出租人备案,要求其提供租住房屋流入人员的情况。
5、从流动人口自身的利益出发,向流动人口宣传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必要性,提高流入人员回户籍地办证的自觉性。
6、加强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的使用。培训村(居)工作人员使用该平台,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更新流动人口信息,提高对流动人口管理效率。
流动人口工作总结报告篇九
20xx年我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xxx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计生委的关心指导下,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考核目标,狠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以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使我区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地顺利开展,具体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我区自属地管理以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流进人口呈逐年递增之势,对我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带来了一些新问题,管理区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对流动人口采取公平对待、加强管理、深入服务为原则,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并要求地方派出所、工商、城管、村建办、医院等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工作,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顺利开展。
流动人口管理首先加强网络建设,流动人口具有流动性、隐蔽性,这就要求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计生网络队伍,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妇女主任队伍建设,对全区7个社区1个居委会的计生妇女主任及时进行了调整,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考核细则,对于不合格、没有责任心的计生干部坚决不用,调离岗位。同时通过培训此文章来自于有关的计生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提高计生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建立一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计生指导员队伍,使得计生网络得以健全,社区上下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例如今年7月份xxx社区一男青年与湖南省怀化县的女青年同居后怀孕,因该户住房较偏僻,幸被社区指导员及时发现,上门做了工作后落实了补救措施,避免了一起早婚早育。 第二,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与企业单位共同管理的管理模式。根据流动人口大部分工作在单位,居住在社区的特点,采用了企业单位与租住地共同管理的方法。对企业采用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并与单位法人代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明确责任。
今年我区xxxx针织厂就发生流进人员计划外怀孕,社区妇女主任与工厂共同做了工作后,才得以落实补救措施。对社区私房出租户由社区统筹管理,同时对流进人员做到每月见面一次,每季度清理一次,每半年查验一次的方法及时掌握孕情动态,发现问题及早处理。今年9月份管理区集中清理流进人员1592名,其中夫妇双方流入472对,已婚女单方156人,末婚女青289人,末婚男青年153名,清理时为49人做了尿检,共发现有计划怀孕1人。无计划怀孕3人,其中2人落实了补救措施,1人回老家流产。
对于流动人口我们一方面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转变流进人员的婚育观念,对于新落实措施的群众通过发放计生宣传手册、计划生育知识100问等资料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对于有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通过上门宣传优生知识,提供福施福营养素以及健康婚育一卡通等活动,受到了群众热烈欢迎。同时我们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对持有三证的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孕检证明,今年共为256人办理了孕检证明,切实做到了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
在对流进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中还存在问题,主要是随着流进人员的增加,外来人员计划外怀孕比例明显增多,而且流动性比较大,他们采用“游击战”的方式躲避计划生育管理,因此很难及时清理到,即使清理到了,他们又会躲到其他地方,今年xxx卫生院生育的6对外来人员中,无计划生育就有3对,都是租住在相邻的镇上,临产了才跑到偏僻的小医院生育,这类人员证件不全,无法找到确切的户籍地和住所,也为落实补救措施带来了困难。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我们不断摸索,积累经验,充分认识到领导重视和部门齐抓共管是关键,村民自治和企业共管是核心,健全的网络及高度负责的责任心是基础,优质的服务和广泛的宣传是动力。
今后,我们将根据群众需求,继续深化服务,与暂管中心互相配合,严格按照市人口与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管理的意见》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每季开展一次以流进人口为主的清理登记工作,排查信息,摸清底数,力求做到五个清,即:流入总数清,人员结构清,孕情清,居住地清,工作单位清,使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查验证明等落实到每个流动人员,为我xxx区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人口环境。
流动人口工作总结报告篇十
截至9月30日,市共有流动人口40652人,其中流出人口39468人,流入人口1184人;流出人口中育龄妇女18602人、已婚育龄妇女13557人、跨省流出已婚育龄妇女10985人,流入人口中育龄妇女502人、已婚育龄妇女478人、跨省流入已婚育龄妇女166人。
(一)坚持统筹到位,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坚持三个纳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每年做到同部署同安排,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会议集体进行研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部门职责范畴,做到每年考核。今年全市召开人口计生系统工作会议,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网格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为重点,加大阵地建设投入,开创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同时市政府与23个市直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二是坚持三个落实。全市建立了市直部门年度计生工作述职制度。今年9月,全市组织计生工作述职会,各市直部门进行计生工作述职,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点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从安排部署到具体实施的责任明确,力度进一步增强。扩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充实工作力量。今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为市流管站新增流动人口以钱养事编制2个,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流管工作人员2名,进一步充实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力量。
(二)坚持宣传到位,实现全覆盖
一是市人口计生局利用宣传折页、计生短信、广播网络等载体,向流动人口宣传相关政策法规。乡镇、村社区计生干部进村入户,把《流动人口服务指南》、《致流动人口的一封信》等宣传资料共计30000余份分发到流动人口手中,引导他们依法履行计生义务,了解可享受的计生免费服务项目,清楚流出前、流入后的办事程序等。二是充分发挥乡、村两级人口学校作用,开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课,宣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便民维权措施,使他们及时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等享有知情权,自觉地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管理与服务。三是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进行培训。20xx年换届后,市人口计生局及时组织全市基层计生专干近300人,举办了为期3天业务培训,同时以陆城城区为重点,组织对全市计生联防管理单位150余人,进行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培训。
(三)坚持服务维权到位,推进均等化
一是全面推进“一站式”服务。强化村居功能,整合部门资源,设立村居一站式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推进社会创新管理,实行就业有人管,大病有救助,就学能保障,使他们真正的感受到家的温暖,有市民化的待遇。目前,全市144个村社区均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11个乡镇设置免费避孕药具自取箱共186个。二是全面推行现居住地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全市共为3双新婚夫妻办理了一孩生育服务证。三是设立12356维权举报电话,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政策咨询、维权服务。并在我市行风热线直播节目中讲解和解答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四是试点先行,全力推进服务均等化。因地制宜,全力打造服务型特色园区、社区和小区。根据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特点,全市以陆城街道社区、枝城居住小区、红花工业园区,打造以服务人民群众、帮助流动人口及弱势群体救助为重点的均等化服务型特色示范点,切实为流动人口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村居、集贸市场建立流动人口之家,集中开展流动人口政策、生殖健康知识、避孕知识等知识培训和咨询,设置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让流动人口真正感受到了“市民化服务”的氛围。市乡两级计生服务机构实行定时定点上门等多种形式,为流动育龄群众提供免费生殖健康检查、电话咨询、避孕药具免费领取、紧急避孕等服务,使育龄群众不出家门就能免费享受温馨的咨询服务;不出社区就能免费取到所需药具和计生宣传品;不出街道就能免费接受计生基本技术服务。
(四)坚持活动到位,推进人性化服务
一是扎实开展“暖冬行动”。今年,以都计生[20xx]44号下发了《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注外出游子、情系返乡姐妹”活动实施方案,全市召开专题会议对暖冬行动活动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活动的具体内容。自去年11月以来,各乡镇组织广泛开展“六个一”活动。即组织一次送政策、送知识下乡,集中开展一次宣传活动;组织一次送亲情、送温暖活动、开展一次贫困慰问活动;组织一次送健康、送服务活动,开展一次免费技术服务;组织一次送祝福、问需求活动,开展一次谈心活动;组织一次部门联动、大执法,开展一次流入人口清理查验活动;组织一次进村入户、服务上门活动,开展一次流出人口信息核查。二是市乡村三级开展“人口计生慰问”活动。关爱流动人口、救助弱势群体,使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真正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五)坚持信息核查到位,规范基层基础工作
一是完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制度。由村(居)负责对流入、流出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采集登记,由乡镇审核并录入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每月度进行一次信息更新,每季度由乡镇组织开展联合大清查,摸清流动育龄妇女底数;二是坚持例会制度。每月召开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例会,市、镇、村三级把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纳入计生月例会内容;三是坚持督查制度。全市每半年开展一次流动人口工作督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信息;四是建立padis平台应用通报制度。建立padis流管系统日登陆周反馈月通报工作制度。各乡镇专人每日登陆平台负责平台信息提交、登记、反馈工作,对收到的协查反馈信息,做到当日核实、当日反馈。市人口计生局每月对平台应用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每月信息反馈率达到100%;五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人口计生局积极协调督促公安、民政、卫生、工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手续时,核查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每月互通信息;督促民政、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每月实名通报流动人口婚姻登记、生育、新生儿入户等信息,实现了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
(六)坚持协作到位,努力实现区域一盘棋
积极推进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计生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和通报信息。截至目前,我市人口计生局先后与北京、广东、陕西等省56个县市区省内89个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签订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双向协议,明确双方的协作内容和责任,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交换制度和协作联系制度,逐步形成了两地间流动人口“源头互动、管理互补、信息互通、合作共赢”的局面,不断推进区域协作“一盘棋”。与市其他县市区签订双向服务管理协议,加强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建立了市区县间信息通报制度。凡是市内流动人口,发现其流动及时通过qq流管平台进行信息核查,一经核实迅速进行建档登记;建立了层级工作协商、协调机制;通过与省内其他城市建立区域协作关系,签订双向服务管理协议,建立信息协查通报制度,形成合作共赢的长效协作机制;省外建立区域协作关系,签订双向服务管理协议,建立信息协查通报制度及违法生育案件协查制度,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区域一体化。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交换制度和协作联系制度,有序的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格局的形成。
20xx年,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主要是区域双向协作力度有待加强,流出人口跟踪服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流动人口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以及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入人口还存在底数不清等情况,这些都是我们今后的工作重点。
总体思路和目标是:围绕管理信息化、服务均等化、推进区域化、工作人性化的“四化”方针,努力打造数字计生、诚信计生。
一是夯实基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网络。进一步健全网络化,要依托村组、社区,进一步完善以计生专干为主体的流动人口行政管理网络;依托各级计生服务站(室),建立和完善以技术服务人员为主体的流动人口技术服务网络;依托各级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以计生协会会员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群众工作网络。
二是区域协作,保障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一盘棋”。继续加强与跨省流入市、县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流动人口跨地区合作协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协作内容。完善流入地与流出地协作手段和方式,加快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进程。积极加强与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推动信息共享。
三是积极探索推进流动人口服务均等化。大力推进流动人口新婚夫妇免费参加健康检查,接受优生咨询指导;社会保险参保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免费享受优生筛查。关怀关爱服务均等化。积极实施流动人口关怀关爱活动,公开服务项目,实行服务承诺,将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由户籍人口延伸到流动人口,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向流动人口计生家庭倾斜,帮助解决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落实率,逐步实现免费服务全覆盖。
四是围绕提升数据质量,切实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20xx年,全员及流动人口平台数据更新及时,全市二库一平台运行规范。
流动人口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一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医`学教育网整理,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医`学教育网整理,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流动人口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二
一、以20xx年的工作为基础,在新的一年里切实做到为育龄群众所想,提供育龄群众所需的服务;重视亲情随访;以孕情跟踪随访为突破,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配合社会扶养费的征收,20xx年和成社区处于大力拆迁中,工作的重心是抓好流动人口的流出工作,为流出人口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利用两节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宣传与服务,实施孕环检信息网络交验工作规程,定期督查定期通报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二、社区做好为育妇服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为育龄妇女创造优质服务环境,要改进工作方法,灵活机动,方便快捷与育妇进行信息沟通,通过网络反馈,准确掌握信息的发生。和成社区拆迁后实行集中居住,将推行物业小区进社区管理,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息指导作用,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改变工作作风;提昌文明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服务承诺,提升诚信服务,展现计生形象。
三、继续抓好黄金季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要加大对流出人口管理的工作力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要硬化措施抓好流动人口的'长效节育手术,要宣传计生政策,掌握流动量和流向。要抓好孕环检工作和孕环检反馈工作。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按上级的管理要求,进行全面规范,真正将流动人口工作做到实处。
四、是要认真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内容,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力度,采取宣传栏、发放宣传品等方式,向广大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学习与做好当前计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改变动的内容,仔细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三
20xx年我镇流动人口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贯彻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镇经济发展和流动人口的现状,特制定20xx年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计划。
工作目标
20xx年崇平镇流动人口登记率为90%,综合服务率为95%以上,加大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应用力度,信息录入反馈率达95%以上,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通报率100%,流入已婚育龄群众避孕药具免费获得率90%以上。帮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困难家庭2户。
强化宣传教育,流动人口及房屋出租人的法制意识有较大提高,能依照有关房屋租赁规定,自觉申报登记并做好自我管理和防范工作。全面摸清各镇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用工较多单位底数,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理规范。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对发现的流动人口中的违法闲散人员,坚决予以打击,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管理网络,理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关系,建立和巩固流动人口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化管理新局面。建设有我镇特色的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
工作措施
(一)、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利用多种手段对流动人口和用人单位、房屋出租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生殖保健知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不断转变流动人群的生育观念,切实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
(二)认真开展流动人口清理清查。流动人口清理清查要经常化、制度化,是流动人口工作中最基础的一项工作。要严格落实查证验证、登记建档、清理清查等工作制度,实行小区周排查、社区居委会月清查、月统计、月落实,乡镇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执法大清理。通过开展清理清查,了解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婚姻等情况,做到“五清”即:流动人口底数清、办证验证清、生育节育情况清、流出流入时间、地点清。落实房东责任制,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五化”工作模式,即基础规范化、管理网格化、服务亲情化、程序系统化、责任社会化。今年要按照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制度的要求,对所有流入人口要全部清理登记,在辖区内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坚持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不出错的工作标准开展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集;对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环孕情、生殖健康检查、婚育证明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对流动已婚育龄妇女两年内有出生、现孕、未“三查”、无长效节育措施、未持证的五种对象进行重点清查,并及时录入pip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清查摸底与全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相结合,摸清流动人口底数。对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要认真仔细,比如身份证号码、婚姻、生育节育情况,户籍所在地址精确到村、居,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三)健全工作网络,夯实基层基础。一是健全工作网络。各(村)社区要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管理。二是基层基础工作规范。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按时上报报表,村(社区)、用工单位(含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要有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登记册。各村(居)要加强村民自治对本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摸清家底,及时更新信息,做好流动人口外出期间的联络监管工作和协助做好留守儿童工作,对流入人口要和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流入育龄妇女流入三十天内要进行登记、验证、录入pip系统,建立一人一档。对流出育龄妇女全面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从流出之日起三十天内要在pip系统内进行建档。
(四)有效运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充分运用好这个平台,有助于流动人口两地联系,互通信息,促进流动人口全国“一盘棋”格局的形成。对提交平台后反馈的信息要随时关注,认真确认信息准确程度。对流出人口反馈的信息,要逐一下载个案,以提高流出重点对象有效联系率。
(五)扎实做好流动人口“三查”服务工作。一是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环情、孕情全年普查三次。继续组织大规模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环孕情普查活动,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率达标。二是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监测一年三次。在流动人口返乡或离开期间,抓紧做好流动人口“三查”服务工作,在流动人口离开之际,要签好计划生育合同,留下电话联系方式,让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主动寄回“三查”证明,及时掌握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情况。
(六)加强区域协作,构建“一盘棋”机制。按照全省流动人口“一盘棋”的要求,加强与流出人口较为集中的省(市、区)的协作关系,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联系的方式,互通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办证情况等信息。
(七)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协调,推进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建设、劳动、卫生等部门联系,充分发挥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一盘棋”格局。定期与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落实联合清理执法,信息通报等工作;完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加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通报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列入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八)继续做好流动人口创新工作,再创流动人口新亮点。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统一管理、优质服务,创新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落实和完善政府主管、部门配合、法人负责、社区服务、居民自治、物业协助、综合治理的运行机制。完善流动人口进小区进工厂管理模式,在优质服务、办验证、建立流动人口协会等方面打造一至二个亮点,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流动人口管理新方法。
(九)开展“关爱关怀”活动,提高服务水平。以“关爱关怀”活动为载体,充分利用节假日和重大纪念日,开展为流动人口送温暖、送健康、送服务活动,为流动人口特别是返乡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政策咨询和生殖健康知识免费服务;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关注返乡农民工的生产、生活和生育状况,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留守老人及儿童的帮扶慰问工作,为农民工困难家庭排忧解难;提高市民化服务水平,畅通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渠道,落实流入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定点服务制度,提高流动人口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免费项目服务率。
(十)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督查考核力度。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力度,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全面发展。每季度对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抽样督查,重点对padis平台应用情况、流出人口办证情况、流入人口验证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和纳入年度计划生育考核指标。
流动人口工作总结报告篇十四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一安排,20xx年,我市开展了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为了做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和省、xxx市计生委要求,我市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建立流动人口动态监测体系,科学把握流动人口总量,建立和完善“适时采集,动态监测综合分析科学决策”的全员流动人口统计监测体系,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的工作目标。要求各监测点要认真组织编制抽样框、选派和培训调查员,现场问卷调查,及时准确在线录入调查问卷等工作,按国家计生委的同意要求,切实把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求监测点强化责任加强培训,认真落实。
为使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持续稳定开展,从寺庄镇选调了有责任心强、工作细致、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每个调查点选派两名调查员负责入户调查工作,市计生局组织参加全市现场入户,调查员的业务培训,包括调查的方式,调查问卷的填写,问卷的质量审核,问卷的录入等内容。
在现场调查以前,每个调查员都先对调查点上的被访者进行摸底排查,排查的内容主要是:被访者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是否还在本地居住进行大量细致的摸底排查,为了提高效率,对工作地址离租住房屋较远或工作无定点的抽样流动人口询问对象进行“预约”方式,与调查对象约定时间和地点,对于应在工作时间未预约到的调查对象的采取了替换调查对象。
我市的2个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样本在入户问卷调查时间同时进行,2个样本点分2个调查小组,在实地调查中,各调查员按预约时间上门,并向调查员发放“致调查对象的一封信”、流动人口服务指南、避孕药具和围裙、纸杯等,现声免费解答政策咨询,工作态度热情耐心,认真细致。业务指导员深入调查现场参与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随时掌握工作进展,全部问卷共用5天时间全部填写完毕。
在入户完毕后,悼念起全部问卷进行交叉问卷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问卷,做到及时回访、更正。然后由市计生局复审。在复审后,录入padis全国平台流动人口系统相应模块,录入工作于6月5日前全部完成。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能够及时,持续动态地跟踪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不断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合理分布,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五
在发生了一个事件或情况之后,我们需要开展调查工作,并且最后的结果会记录在调查报告中。在写之前,要先考虑好内容和结构喔!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调查报告范文,供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素质低能化
(二)心理功利化
(三)结构复杂化
(四)行为短期化
(一)管理体制不畅
(二)协作配合不顺
(三)雇用责任不明
(四)管理难度
(一)转变管理观念,提供平等的'社会保障
(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基层基础建设
(三)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提高管控能力
(四)树立“科技强警”观念,强化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
二是加强信息检索工作
三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旅馆业计算机联网管理的进程
流动人口工作总结报告篇十六
今年来,二工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关心、帮助、指导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街道乡镇具体组织实施、社区协助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以底数清、情况明、管理严、服务好为出发点,紧紧围绕“优化服务、强化管理、广泛宣传、积极办证”的工作目标,全面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截止目前,全镇共清理登记暂住人口152人,办理居住证125人,清理录入出租房屋365户,签订治安责任书365户。查处治安案件93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26人。现把二工镇上半年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几个方面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工作回顾:
按照《塔城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20xx年度责任状》的要求,为真正使我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形成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配合、依托居(村)委社区,齐抓共管的格局,二工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统一思想,步调一致,达成共识,成立了以二工镇党委副书记杨金文为组长、镇政府办、镇司法所、综治办、镇人口计生办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领导的二工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把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各职能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各村负责人签订了《二工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20xx年度责任状》,形成镇、村委会的二级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机构,全面将流口服务管理工作铺开。我镇根据工作需要,以村级为单位共成立19个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站,便于更好的开展工作。
为更好更快地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全面将此项管理工作铺开,3月份,我们一是在2月份成立二工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于3月10日,正式成立了二工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镇党委副书记杨金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镇、综治办沙志青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并抽调2名大学生村官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干,负责全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绩效考核评比等工作;二是为确保稳步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段我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我们4月底制定了《20xx年度二工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和考评明细表。为适应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不断深化,工作水平得到全面提升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组织各派出所做好辖区村队流动人口服务站的信息录入工作,二工镇各派出所负责专管流动人口工作的民警也投入到了忙碌的工作中。
对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工作开展情况时发现的问题和不足,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高度重视,按照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强化对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管理,变“防范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3月中旬以来,二工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人员以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和上班8小时之外的时间亲自上门,介绍我镇情况和就业政策;上门提供送温暖服务。在与非本地户籍人员聊家常中了解外来居住人员的`务工性质、生活起居、家庭人员和社会交往范围等信息,建立详细档案;上门提供调解服务。对特殊家庭及特殊群体等“高危人群”上门家访,并在能力范围内为其协调矛盾和解决问题,有效掌控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上门提供信息采集服务。做好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第一手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今年上半年来,我们共发放宣传资料2500余份,举办现场咨询2次,张贴标语120余条,我们的派出所民警以入户调查、安全检查、发放宣传手册等为手段,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不法侵害;在基层村队坚持以党支部为核心,由综治办牵头,以基层派出所为主力,充分发挥治保、调解、治安联防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为我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切实做到保障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的平等,从而不断增强外来人口对居住地的归属感、认同感。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我们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章立制,协调配合,使我镇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
1、是严格落实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制度。我镇流动人口实行登记分类管理、建档,实行一人一卡,真正做到了“人来有登记,人走有注销”。
二是强化出租房管理。流动人口落脚点管控,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各基层派出所认真贯彻公安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建立了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措施,做到对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完善和规范了出租房屋的档案,并与房主签订了治安责任书和保证书。
三是集中开展流动人口清查整治行动。今年来,全镇先后组织开展了4次统一集中清查流口专项行动。党政领导参与63人次,公安民警89人次,其他单位人员61人次,清理重点地区、重点部位21处。由于扎实加强暂口清查工作,我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取得良好进展。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各部门间的管理配合不当,职能管辖分散,管理工作互相制肘。流动人口的管理不只是公安机关单方面的管理工作,还涉及到如工商、民政、计生、劳动、城管等部门,这些部门都有管理的业务。但因彼此间缺乏协调,没有形成一个合力,只好各自为政,再加上手续繁琐,使外来人口无所适从,造成大家都管但都没有管好的局面。
(二)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模式落后。大部分流动人口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固定单位,行踪不定,所以很难像常住人口那样管理起来。
(三)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仍很薄弱。各类出租房屋是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目前有的出租屋房主只顾收取房租,而对租房人的更换、人数的增减和所从事的职业等都不闻不问,还有一些房屋出租者,不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
下步工作中,我们要以综治考评、综合考评和目标管理考核为导向,积极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居住证的宣传和发放工作。
流动人口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七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全面、彻底地摸清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底数,促进社区和谐,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辖区内开展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专项清查活动,现将清查工作总结如下:
召开社区部署会议,安排了具体工作。充分发挥楼栋长的作用,利用他们熟悉情况的优势,对居民楼栋展开了拉网式的摸底调查。社区通过楼栋长的配合,在短时间内迅速掌握了楼院出租户的信息。根据社区地理特点,行动分为三组进行。一组由社区书记带队,成员两人,负责社区a区的清查工作;一组由社区主任带队,负责社区b区的清查工作;成员两人,一组由社区民警带队,成员两人,负责社区c区的清查工作。利用错时工作,过细地做好此次专项清查工作。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全面核查登记流动人口。
2、全面核查登记出租房屋。
3、全面核查摸排更新掌握流动人口高危人员情况。
4、全面规范采集和处置信息。
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法制宣传,利用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各类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
同时,摸清城区跨县流动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掌握流入育龄妇女婚育节育情况,包括本区内乡镇流入的已婚育妇的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1、极少数流动人口不愿配合登记,给采集工作带来困难。
2、少数流口工作时间不稳定,多次上门都找不到人。3、部分房东人户均不在本社区,难以联系。4、房屋交易频繁无法采集房东信息。
通过此次清查,让我们及时掌握、更新了辖区内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对出租户的底数更加清晰,夯实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基础。
自强社区居委会
20xx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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