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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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模板16篇)
时间:2023-10-31 01:15:07     小编:飞雪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某个领域或事物上的感受、体验和思考的总结。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理清自己的思路,提高问题解决能力。每一次心得体会都是对经历的总结和反思,让我们能够更好地成长和进步。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应该重视并善于总结。总结记录下来的心得体会可以成为宝贵的经验,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困惑。在写总结时,可以借鉴一些优秀的范文和案例,学习其中的写作技巧和表达方式。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篇一

未佩戴防护用品,是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都会遇到的情况。有时候因为疏忽大意,有时候因为没有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但是,每一次未佩戴防护用品的经历都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自己的心得体会,以及如何更好地防范各种风险。

第二段:情景再现

在我自己的经历中,有一次是在厨房里切菜时忘记戴手套,结果手指不小心被切伤了。还有一次是在清洗卫生间的时候没有戴口罩,结果呼吸道不适。这些经历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佩戴防护用品的重要性。

第三段:防护意识的培养

从这些经历中,我明白了,完善的防护意识是必不可少的。我们需要时刻关注周围的环境,以及潜在的安全隐患。只有当我们有足够的预见性,才能及时采取措施来避免危险的发生。此外,我们也需要自己养成良好的防护习惯,例如固定时间更换口罩、定期处理卫生用品等。

第四段:防护用品的选择

除了关注防护意识以外,选择合适的防护用品也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我们所处的环境和工作的性质,我们应该选择对应的防护用品。例如,当我们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处理时,应该戴上特殊的手套和口罩;而当我们需要面对切割或磨削物体时,则应该选择较为坚固的手套以及护目镜等。正确地选择和使用防护用品,不仅可以保护我们的安全,也为我们的工作效率做出了贡献。

第五段:结语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防护意识和防护用品都是不可或缺的。我们不能因为疏忽大意而对自己的安全掉以轻心,更不能因为对危险的不了解而陷入被动。我们需要时刻关注周围的安全环境,养成护具良好的防护习惯,以及选择合适的防护用品。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我们才能够更加轻松地面对各种不同的挑战和风险。

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篇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篇三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篇四

我们都知道,在各种危险的工作环境中正确认识并佩戴防护用品是必要的,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可以保护我们的身体健康。然而,时常有些人忽视了防护用品的重要性,没有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极大的危险。今天,我将分享一下我的“未佩戴防护用品”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背景描述

在我的工作中,经常需要接触各种危险化学品,每次使用前我都会佩戴好防护口罩和手套等。然而,在有一次我忘记佩戴防护用品而直接接触到化学品,这导致我的眼睛和手受到了伤害。这次事件让我深刻认识到防护用品的重要性,只要稍有疏忽就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危险。

第三段:对于佩戴防护用品的理解

佩戴防护用品并不仅仅是规定和条例,更是对我们自身健康和安全的保障。通过佩戴防护用品,可以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率和事故后可能带来的损失。例如,在进行电焊、高空作业等高危活动时,佩戴好防护帽、工作鞋等,能够有效降低事故的危险性,减少受伤风险。同时,正确佩戴防护用品也可以防止污染环境,将潜在的危险因素降到最小。

第四段:未佩戴防护用品的后果

未佩戴防护用品的后果往往令人无法承受,有可能造成身体受损、财产损失,甚至会对他人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例如在建筑行业中,经常出现因未佩戴头盔被掉落物砸伤而导致的死亡和重伤事故。由此可见,佩戴防护用品是维护我们生命安全的重要环节,关系着我们自己、他人和整个社会的福祉。

第五段:结语

总之,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佩戴防护用品绝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情,它代表着我们对自身安全和责任心的认知。因此,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时刻牢记佩戴防护用品的必要性,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为自己、他人和社会的福祉建设多出一份保障和贡献。

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篇五

通过学习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是我对其怎样识别和使用有了了解,加强了了解程度,对以后的使用过程中能够很好的应用。

(1)需求识别:每年一季度,安全监察部根据企业的风险评估结果、生产工作性质与可能的危害,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识别所需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

(2)试验:变电管理所(检修)对各部门(班组)对安全工器具与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试验后,试验报告应至少保存一个使用周期,直至出具下次试验报告为止。

(3)保管:报废、未经试验、逾期未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明确标识并与正常使用的分开存放;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工器具管理模块内建立相应台账,对领借用、检查、检测、报废进行系统化管理;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无腐蚀的室内或柜内。

(4)检查与维护:安全监察部每月通过安全工器具管理模块适时信息和现场跟踪,对各部门(单位)安全工器具及防护用品的日常检查、使用、试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5)报废:报废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继续使用,到安全监察部备案,作为添置安全工器具的依据。安全监察部核实相关手续办结后通知使用班组注销报废安全工器具台帐。

(6)记录保存:各使用部门安全工器具的检查、试验、培训等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1)绝缘安全工器具:验电器、绝缘操作杆(绝缘棒、令克棒)、绝缘夹钳、绝缘罩和绝缘隔(档)板、携带型接地线。

(2)一般安全工器具:登高板、脚扣。

(3)个人防护用品:个人保安线、绝缘手套、绝缘鞋(靴)、绝缘垫、绝缘梯、安全帽、安全带。

通过学习安全工器具与个人劳动防护用具的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工器具与个人劳动防护用具处于安全状态,杜绝因工器具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带来的风险。了解了防护用品对我们的重要性杜绝因工器具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带来的风险,减少安全工器具的损坏,延长使用寿命。

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篇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安质部开展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大雅线三标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成立了以项目经理龙晓春为组长的专项检查小组,于11月20日—12月10日对本项目现场安全工器具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安全工器具是施工作业人员的重要安全保障,如果质量不合格,保管不善,使用不正确,均有可能对使用人员照成伤害。本次隐患排查工作以“六查”(查管理、查采购、查试验、查配置、查保管、查使用)为重点,通过全面梳理安全工器具采购、配置、检验、使用、报废等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排查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并予以及时消除,排查对象包括在本工程现阶段广泛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二道保护绳、安全标识牌等。通过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提升本项目部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水平使用水平,促进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和使用规范化、彻底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存在。确保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1、施工八队二班组使用的二道保护绳比较陈旧,已不适合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整改措施:在检查过程中,对所有破损、磨损严重的二道保护绳按报废处理。安全合格的登记造册,并对需新添置的上报计划需求单。

2、施工三队三班组现场施工人员对安全带的保养维护不到位。整改措施:对安全带应设置专人保管,在不使用时应存放于干燥通风的地方。使用完毕后进行清理,保养,维修,记录。

3、施工七队一班组安全带使用不规范。整改措施: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对安全工器具重要性的认识,培训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使用技能。

对本次专项检查检查出来的问题,本项目部制定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定人、定时间落实整改,并开展专题总结会,使本次专项检查达到预期目的。

总之,安全工器具是电力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做好安全工器具的检查、管理和维护是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证,而每一位安全工器具检查管理人员更要具备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技能到位的工作精神和工作品质,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现场使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规范化管理。

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篇八

劳动防护用品知识讲座(22)听力防护用品(下)

耳罩耳罩是两只能覆盖住耳廓的壳体,用弓形连接件连在一起,以便于佩戴使用,降低噪声对人体听觉的影响.为了加强耳罩与佩戴者皮肤接触部位的`密封性,改善使用者的舒适度,在壳体的周边包覆着内装有泡沫塑料或液体的密封垫,其表层一般采用仿鹿皮,有良好的弹性.同时,要求它能够更换,并耐消毒和清洗,以及对皮肤无刺激性.耳罩壳体可用专门的头环(用来连接两个耳罩壳体)、颈环或借助于安全帽或其他设备上附着的器件而紧贴在头部.

作者:杨文芬陈倬为作者单位: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刊名:劳动保护英文刊名:labourprotection年,卷(期):“”(9)分类号:关键词:

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篇九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常常注重安全,尤其是在疫情面前,佩戴防护用品成为每个人的责任。但是有时候,我们也可能因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忘记或未佩戴防护用品,这时候,我们应该及时做好心理调整和自我保护,下文就是我在未佩戴防护用品的体验和心得。

一、了解自身情况

一旦忘记或者未佩戴防护用品,唯一可以做的是及时想办法去防护,但在此之前,我们首先应该了解我们所处的环境,了解周边有什么可能会伤害我们的物品或者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保护自己的准备工作。

二、积极防护

在了解周边情况后,我们应该采取措施积极的去防护自己。例如,如果忘记佩戴口罩,我们应先走到安全区域,随后不要和他人密集接触,最好尽快找到口罩或者其他方式去做好防护,以此避免被传染病毒。

三、不要恐慌

可能出于对疫情和自身安全的担忧,当我们忘记佩戴防护用品的时候,容易恐慌。然而,我们不应过于担心,任何时候都不能丧失镇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应对,避免造成其他人及自己不必要的影响。

四、反思原因

忘记佩戴防护用品是一种使我们不舒服的情况,但是从中也可以反思孩自身的原因。我们应该思考自己的习惯是什么,是否要加强自己的防护意识等等,从而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同时,通过反思也可以更好的学习和提高自己。

五、提醒自己

忘记佩戴防护用品是一种经验,我们应该从中汲取教训,提醒自己要时刻保持警惕和防范意识。在还未忘记佩戴防护用品时,要时刻关注自己的环境和身体感受,提前做好防护措施,避免忘记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况的发生。

总之,防护用品是在疫情面前必不可少的代表,虽然在一些情况下,我们会因疏忽而未佩戴防护用品,但我们应该以不变应万变的心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同时,不要因为忘记佩戴防护用品而心生恐慌,要保持冷静、清晰的头脑,尽可能帮助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篇十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医院放射工作人员、

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防护用品包括铅帽、铅围脖、铅围裙、铅坎肩、铅眼镜和铅衣等。

二、工作人员每人发放一套个人防护用品,受检者防护用品每个机房准备一套。

三、工作人员在接触射线工作时要穿戴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机房工作。

四、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要配合医务人员穿戴铅防护用具。

五、儿童、孕妇在受检时,应尽量避免x射线的照射,如果必须进行检查时,必须下腹部盖上铅衣,防止性腺和胎儿接收过量的射线。

六、在透视及拍片时,其他人员勿停留在x线检查室内,避免照射。需陪伴人员扶持受检者时,也应穿戴防护用具,以免受照射。严禁孕妇及12岁以下的青少年扶持受检者。

七、任何受检患者有权要求进行放射防护。放射科备有铅防护用品,患者可以无条件提出使用。使用这些铅防护用品,能有效地保护胎儿、性腺、甲状腺和眼睛。

八、患者对放射科工作人员的检查及要求有疑义和不理解时,有权当时提出疑问,并要求得到解答。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医院

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篇十一

为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预防职业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明确劳动防护用品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强制性预防措施,依据岗位工种特点及安全防护的需要发放。单位应无偿向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3、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应监督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有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书和安全标志。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必须保存相关证明。

6、职工应保管好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损、报废或者丢失。

7、未到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凡有破损、报废或失去防护功能的,经有关领导批准,以旧换新。

8、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有台帐,领用者本人签字。

9、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应在使用期限内使用,超出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使用。防毒、防尘类呼吸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时更换过滤材料。

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篇十二

目的:保证企业职工能够正确使用特种防护用品,真正起到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特种防护用品在采购、发放、配备、使用、储存等环节的管理。

分类:本制度所指特种防护用品为:防毒面具、长管呼吸器、正压呼吸器、防化服等。

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样板企业考核验收办法》制定本制度。

3.1安环部负责制定《特种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特种防护用品在采购、验收、发放、配备、使用、储存等环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各车间和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防护用品需用计划的提报,汇总至安环部。

3.3采购部根据公司下达的采购计划,负责特种防护用品的采购,采购必须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进行,严格供货方资质的`查验,确保产品质量。

3.4仓库负责特种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

3.5各车间和部门根据本单位特种防护用品需用计划领用,并按照配备要求配备给有关生产岗位和职工本人,建立发放、配备档案。

3.6安环部、各车间和部门对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培训必须有特种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课程,有考核纪录和培训档案,到生产岗位后要建立正确使用培训考核纪录。

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放市场。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6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劳人护[1987]3号)同时废止。

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篇十四

1、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3、使用安全帽需经常进行检查,每年按标准规定进行检查试验,有损坏、损伤、裂痕等,凡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报废。

1、根据作业选用合适的安全带。

2、凡在2米及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系好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4、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更换,更换新绳时加绳套。

5、高空作业不具备挂安全带的条件时,要搭设安全网或安全绳、防护栏等,确保安全。

1、安全网必须取得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3、在建工程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

4、物料提升机架体外侧应使用密目网和立网防护。

6、要保证安全网受力均匀,必须经常清理网上落物,网内不得有积物。

7、安全网支设完毕,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拆除安全网必须在有经验人员的严密监督下进行,拆网应自上而下,同时要采取防坠落措施。

1、在建筑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予留洞口均须进行防护。

2、楼梯扶手应在楼梯踏步拆模后及时安装。否则,除应沿楼梯设1.2、0.6米高的护身栏外,还应在井内首层固定安全网一道,并每隔两层再固定一道安全网或层层铺设脚手板。

3、正在施工的电梯井,应在井内设首层固定安全网,每隔三层各设一道安全网或层层铺设脚手板,电梯井内不得垂直运输。电梯井各层门口必须安装2米高的护身栏板或活动门,做到牢固可靠。

4、在建工程的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棚的宽度应大于出入口,其长度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设置。

5、500×500毫米以下的洞口,予埋钢丝网或加固定盖板。500×500毫米至1500×1500毫米的洞口,予埋通长钢筋网,无条件的.,可加固定盖板,1米以上的予留洞口周围,应设高度为0.6米、1.2米的双道护身栏杆,并视洞口深度设置固定安全网。“四口”处除设置盖板,围栏外还应有醒目的示警标志,黑暗处和夜间应加装照明式红灯示警。

1、在建工程通往尚未安装栏板的阳台门,无女儿墙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的周边,斜马道两侧边,卸料平台两侧边,都必须设置1米高的双层围栏或支设安全网。

2、建筑物顶部的施工防护架子,要高于屋顶和挑檐板1.5米,高于平屋面女儿墙墙顶1米,高出部分要绑两道防身栏,并挂立网。

3、在建工程靠近临街、民房和人行道处,要支搭防护棚。防护棚顶用木板铺设为宜,其长度与宽度以确保了行及民房安全为准。

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劳人护【198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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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用品心得体会篇十六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有较好的防护条件,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及集团煤矿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个人防护用品种类:矿工靴、工作服、安全帽、防尘口罩、绝缘靴、绝缘手套、棉袄、防护眼镜、雨衣、皮裤、防噪耳塞等。

(一)物资管理科是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计划,负责各单位防护用品的领用审批、统计工作。

(二)煤矿的经营或财劳部门分别负责本煤矿及下属各单位的防护用品(小护品)计划、审批、领用等工作的落实,并对下属各单位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经营管理部负责审批后的个人防护用品(小护品)计划的落实,对各环节及职责部门进行监督考核。

(四)供销煤矿华丰分部负责按计划要求落实进货、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料单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一)物资管理科依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xx)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工种分类台帐和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领用手册,对于接触粉尘作业的直接工并对各工种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配置,严格按规定审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微机集中统一发放。

(二)根据库存情况及防护用品工种配置标准,物资管理科每半年编制一次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计划,经矿批准后,转供销煤矿华丰分部。

(三)按照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限,物资管理科及时对各工种到期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配发。

(四)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或员工工种变更的人员,物资管理科根据员工工种、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标准进行(配置或重新配置)配发。

(五)员工凭个人防护用品手册和领料单审批领取。

(六)对因生产需要超出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范围的,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矿审批后,物资管理科再予以办理。

(七)小护品每年集中发放两次,上半年以6月底在册,下半年以12月底在册,由单位持领料单集体领取发放。

(八)各煤矿、各单位要建立个人防护用品领用、审批、发放台帐,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审批计划。

(一)各单位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个人防护用品佩戴培训指导、监督、报废主要责任人,定期对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组织培训使用讲解,对已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按规定及时报废,重新审批。

(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者要严格按规定正确佩戴,对于井下使用的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佩戴到位,切实发挥防护作用。

(三)矿安监员、工区各级管理人员要把防护用品佩戴检查,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对于不按规定佩戴的员工进行酌情处罚。

(一)供销煤矿华丰分部根据物资管理科编制的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计划进行采购,对供应商的评价,执行《采购、进货检验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二)对特种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商必须提供经国家法定机构技术鉴定,由劳动部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国家质量检测中心《产品检验报告》及许可文件,由供销煤矿华丰分部负责存档保存复印件。

(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前须进行严格检查,发现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失去安全效能的,不得发放使用,并隔离存放,建立报废记录。绝缘靴、绝缘手套由生产部机运组定期打压实验,不符合要求的由鉴定部门出具报废手续到人力资源办理更换证明。

(四)个人防护用品一律由矿统一配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购买,一经发现,对责任人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特殊防护用品由单位报经矿审批后,予以配备。

(五)个人防护用品种类的更该及调整,随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调整而变动,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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