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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继协议书篇一
营业执照号:___
法定代表人:___
身份证号码:____
乙方: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一、甲方与乙方原于20__年7月9日签订的就网吧企业管理业务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的第六条将___网络中心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合同于20__年12月20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协议甲方需返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万元人民币整。现因甲方无能力偿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万元人民币,现用甲方个人在___网络中心持用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抵押。
三、在此同时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网络中心”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在此协议之前与协议签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与转让、质押或担保给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在协议期间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毁约和转让股份,如有违约就必须即日偿还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资金_万元人民币和赔偿经济损失_万元人民币。
五、甲方需在20__年12月20日起至20__年6月20日止一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万元人民币整。
六、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盖章)
乙方:(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就甲方所拥有房屋以投资入股方式交予乙方使用,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入股时间:自201____年 ____月 日起。
二、入股方式:甲方以房屋为入股方式交予乙方使用,甲方入股房屋位于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姓名,该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为甲方合法拥用。甲方入股的房屋建筑共 层,其中一至 层入股给乙方使用。
三、分红:公司利润,在提取企业储备资金、企业发展基金、员工福利基金后,按公司利润比例进行年度分红,同时召开股东会议!
四、股份转让:
1、如果甲方转让所持股份,必须经过董事会超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做出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转让于第三者。2、乙方希望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五、协议生效: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六、争议解决:如果发生本协议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须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提出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七、协议修正:以上协议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同意后更正,不得单方面更改,否则无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三
案例:
原告与被告的祖父系兄弟,婚后生有女儿,现均已成家。8月,原告为嗣后,在家邀请亲朋好友与被告及其父亲订立《出继字约》,字约载明将被告过继为嗣孙,被告负责原告夫妻的生养死葬。冬原告之妻去逝,被告按当地风俗办理丧事并负担费用,后被告迁至原告的房屋处共同居住,但未一起生活。起原告住院被告负担其部分医疗费。自过继后被告对原告有一定的生活上照顾。原、被告因家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
分歧:
本案的事实简单,但对该过继行为及过继字约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和法律意见,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意见认为是原告收养被告为养孙的收养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收养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为嗣后的过继行为。有的认为本案的收养关系无效。有的认为本案不存在收养关系。
评析:
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陋俗,“过继”在旧社会称“立嗣”,又称“承嗣”,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一种封建的亲属关系。它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下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一直延续到解放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经废除了封建宗法的立嗣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过继是不承认的。过继与收养是有区别的,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1991年12月29日通过立法,颁布的《收养法》规范了收养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过继并不是收养。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即能否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如果过继后与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就是说他与生身父母的相互扶养义务已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对于这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早在197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时我国没有负责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的机构,华侨和港澳同胞要求在他们亲友中过继或收养子女出境的增加,及无明文规定过继和收养子女是否须经过批准的情况下。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过继和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对涉外的过继或收养子女做出规定。
就本案而言,双方是在《收养法》施行之后所订立的过继字约,所以不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二、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收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可以依法收养,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和需要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5月25日民政部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登记手续或公证手续的规定。收养是变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抚育费等均由养父母承担,养父母应承担养子女的全部监护职责。所以收养与过继有不同的区别;1、目的不同:收养的目的是设立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与生父母子女之间同等的法律关系。过继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2、范围不同:过继限于男子无子的情况下,而过继同族的子或侄,女子不能过继,也不能过继同族女性后辈。在收养关系中,无子女是收养的条件之一,被收养人也不限男女。3、法律效力不同: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过继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自愿过继,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且补办了登记、公证手续或经人民法院的确认,其权利义务按收养关系对待。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同居住但未共同生活,未办理有关法定的手续。虽然有关于生养死葬的约定,但其实际目的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没有扶养的事实,双方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因为解除某项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变更的前提是有既存的某种合法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的或非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无需解除(变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遗赠扶养协议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综合了遗赠与扶养两种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具有极强的人身性质,又不是商品交换的产物。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的协议。即受扶养人(亦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赠与、收养及一般合同相比,有自己的独创性。判断是收养还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应该把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设立、变更和终止都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定。收养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适用收养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主体的特殊性。协议的遗赠人一般都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或者盲聋哑等病残者。也有因种种原因不愿将遗产交给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公民,也有不愿将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公民。即为了充分尊重遗赠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使其欢度晚年,允许其在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仍可与他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公民或国家、集体组织。因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和与继承财产的权利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必以协议形式来确定。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定内容,作为遗赠扶养人的公民应当具备行为能力和扶养能力。收养却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港澳同胞,但不能是集体或组织。送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组织(如孤儿院)。
(3)标的的特殊性。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有偿的双务合同,根据协议的约定,一方取得对方供养自己的权利,在自己死后让与自己的财产;另一方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人死后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这种关系是财产契约关系与同志式互助合作关系的.结合。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必须履行抚养监护的义务,并教育被收养人。收养的对象通常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
(4)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结合。自协议生效时起,遗赠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扶养人只能尽扶养的义务,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才可取得遗产。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继承,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5)遗赠扶养协议在四种遗产继承形式中有最强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产生于协议订立之时,即在遗赠人死亡前即已发生。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效力的发生都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可以发生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但不可能发生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
(6)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嘱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仍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遗赠人如尚有子女,其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也不应因此而免除。同时,其子女对遗赠人协议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遗赠人还可设立遗嘱,处分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财产以外的财产。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并不因此产生法律上的收养后果,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消除,可不再赡养亲生父母,也无继承权。
但两者有相同之处;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均可协议解除,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一方已履行义务的可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就本案而言,遗赠扶养协议不但有具体的扶养内容,还有具体财产赠与的内容和方式。本案的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过继字约,只有负责生养死葬的安排,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也没有实际扶养和扶养的事实。所以双方所订立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是一种以嗣后为目的的过继行为。
2、儿媳称丈夫被过继侵占婆母赔偿金
年近八十的老母亲吴某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又添新伤,其儿媳及孙子女四人以死者早已过继给他人为由,将儿子的死亡赔偿金14万元全部占为已有。近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郑路法庭依法判决四被告给付老人赔偿金1.6万元。
七十多岁的原告吴某共有四子一女,两子早已过世。12月8日,原告之子陈某在东营市喝酒时被蒋某等人绑架并非法拘禁,致使陈某死亡。203月29日蒋某之妻与老人儿媳及孙子女四人(四被告)达成一份和解协议,蒋某之妻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抢救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四被告将该款据为已有,并用于生活盖房。老人多次找四被告索要自己份内所得,四被告却以死者早已过继给其二叔,与原告吴某已没有任何关系,拒不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的二叔在陈某出生前已死亡,并没有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原告吴某是死者之母,在蒋妻所付的赔偿金中原告应得到一定赔偿。但鉴于原告仍有三子,生活费用应由三人共同承担,且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对被告方可适当照顾。
3、该案“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但是对生效前已发生的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评价,若当时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新法又没有特别条款,可以适用新法规定的具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特征标准。
[案例索引]
审判法院: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编号:崇法民一(古)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甘大娘,1927年2月生,江西省某某县人;
被告杨某,男,1962年6月生,祖籍湖南省汝城。
1987年底,甘大娘(已生育有五个女儿)经人介绍“收养”杨某为养子,并按农村习俗写了过继字据,字据主要内容是:“杨某过继给甘大娘为子承接宗祧,杨某负责甘大娘的生老病死,甘大娘百年后的财产由杨某一人继承”。随后杨某即从湖南省汝城迁往江西省某某县与甘大娘一起生活,但该“收养行为”一直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由于杨某自结婚后,对甘大娘不承担赡养义务,不给粮食,有病也不给治疗;甘大娘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人间的“收养行为”。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甘大娘与杨某实施“收养行为”是在1987年底,此时杨某已年满25周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的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条件,甘大娘也生育有五个女儿;而且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依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最后判决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无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也不大,但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却具有代表性。
根据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原理,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我国现行《收养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故而不能依据现行《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收养人、登记成立等条件来判断本案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关系的具体法律要件是什么,没有规定;同样,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继承法》提及了收养关系,也没有具体条文规定。而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民法通则》,在第五十五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第五十八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七种情形。但是《民法通则》没有调整收养关系的具体条文。
从当时的法律规范分析,本案甘大娘与杨某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而且这种做法在当时的中国农村也比较普遍存在,应当认定该“收养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四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房屋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现甲方自愿将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在伊宁县工会家属楼1单元201室的房屋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的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识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始建于1997年,房屋结构为砖混预制板结构,建筑面积76.89平方米。
第二条价格
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按套(单元)计算,每套单价120000.00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120000.00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30%即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甲方应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款证明。剩余的款在乙方贷款后支付八万四千元整。
第四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购房款到账之日起半年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总款向甲方索赔倍处罚赔偿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关于合法、权属的约定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房产合法继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购买的房屋及所有权。
第八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名(签章):
___年__月___日
乙方签名(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五
甲方:
乙方:
鉴于:海南省建设工程检验研究院琼建测(函)字[20xx]01号文件已经将××××住宅第1幢楼(以下简称:×××路住宅楼)鉴定为危房,甲方依据自己的职责,决定对该楼进行重建;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住宅楼的拆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拆、建标的物及时间
(一)拆、建标的物:×××住宅楼
(二)拆、建时间: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第11日起算,拆除 天,重建 天,共计___天。
(三)交付时间:×××住宅楼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交付使用。如乙方接到甲方交付合格房屋书面通知后仍不办理回迁手续的,视为甲方已履行交付义务,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住宅楼由甲方单独出资,在原土地上按原结构、原面积实施拆除、重建,乙方不参与任何拆、建行为。重建时,房屋结构设计可考虑住户实际需求,经乙方许可后做适当调整。甲方应在重建施工前 天内将报建批准的.施工图纸交乙方确认。
第三条、交付约定
(二)新楼交付使用后,甲方应在6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房产权属登记事宜,并取得全部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工作。如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搬出该楼,影响甲方拆建进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施工期间,工程队应按照甲方报建批准的图纸施工,甲、乙双方均不能单方要求更改已报建的施工图纸;确有必要更改时,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三)甲方在约定的拆、建时间内,对住宅楼实施拆除、重建工作。因甲方原因造成×××路住宅楼不能如期建成并交付使用,甲方应按乙方原有套内建筑面积,在拆、建时间届满后3个月内按海口市×××路住宅楼附近新建房产价格标准并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后,为乙方购房进行安置,并必须按原房标准对地砖、门、窗及其他原有的设施进行入住标准装修;或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等价房款;两种方式乙方有选择权,此时,乙方放弃×××路住宅楼的房屋产权。
(四)如甲方不能按期在×××路原土地上建成新住宅楼并交付使用,且不能按本条第(三)项约定为乙方购置新房进行安置的,或不能按本条第(三)项约定支付等价房款的,甲方应在拆、建时间届满后第四个月第一天起至实际交房或实际支付等价房款之日止,向乙方按日支付约定交房期至时×××路住宅楼附近、与新住宅楼同套内建筑面积房产销售价千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五)×××路住宅楼未经竣工验收,乙方擅自入住或装修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特别约定
(一) 搬迁补偿支付约定
甲方以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乙方原住房室内装饰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原室内装饰的重置价补偿款。
(二)重建期间乙方安置的约定
1.甲方应在海口市×××给乙方准备临时过渡用房,过渡用房均应新安装防盗门、窗,水电齐全,符合入住标准。乙方应在签定协议时选定入住房号(先签先选),并在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搬出海口市×××路住宅楼。入住过渡房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2. 如乙方不愿入住甲方准备的临时过渡用房,可自行租房。
(1)租房期间,甲方依据乙方原有套内建筑面积、装修条件并参照海口市房租均价以及乙方提供的租房合同向乙方支付租金(每户最高不超20xx元/月),并视同乙自愿放弃入住临时过渡用房的权利。
(2)住房租金自乙方从×××路住宅楼搬出之日算起,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年一月及七月上旬,甲方须将租房租金直接汇入乙方账户(乙方账号: )。
(三)搬迁费用的约定
1.甲方安排专业搬家公司为乙方提供免费搬家服务,乙方亦可自行安排搬迁事宜。
2.如乙方自行搬迁,搬家运费凭搬家公司的发票向甲方报账(每户不得超出800元)。
3.原室内的有线电视、电话、电脑网络移机费用由甲方负责,相关的移机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凭借海南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电信局等专营企业开具的正常移机费用发票报销。
第六条 拆、建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原因(如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无法实施工程施工工作,甲方必须在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拆、建时间顺延。
第七条 甲方按国家建筑规范标准重建该楼,且应按照原住房标准对地砖、门、窗及其他设施进行入住装修。
第八条 新楼乙方验收后回迁约定。
(一)自甲方交付新房即日起6个月内(含自行装修时间),乙方必须搬回原楼层原房号,因搬迁引起的费用依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三款执行。
(二)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回迁,则甲方从第4个月起:1. 自行外租房的,不再支付安置租金;2. 入住临时过渡房的,向乙方收取每月20xx元的过渡房租金及水电、物业管理费。
(三)因甲方不能按时交付重建新房而引起的纠纷,在该纠纷没有彻底解决之前,甲方在按照第四条第(四)项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按排给乙方的临时过度用房或安置住房租金将保持不变。如遇物价因素影响时,安置租金要适当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愿意共同遵守。
一、甲方与乙方共同合作开办杭州市西湖区乡村家政服务部,由甲方协助乙方开展工作,乙方直接参与管理,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地点在 杭州西湖区三墩镇五里塘路100号 。
二、双方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合作信息共享,甲乙双方应尊重相互的人格和劳动,平等待人,未经甲方允许不能善自把甲方的信息资料的泄露给第三方,若乙方没有遵守相应的承诺,必须对甲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甲、乙双方每天需第一时间进行交流,遇事共同商量,共讨对策,共同分析当前的生意情况及相关的家政工作,取长补短,共谋大业。
四、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主要由乙方经营店面,开门营业,所赚到的营业额扣除1000元给甲方后,其他多余的营业额由甲、乙双方各分配50%。
五、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一切帐务公开,每天核实营业金额并记录在本子
上(方便以后对帐);相互信任,团结合作。
六、在合作期不管任何原因导致甲方公司得不到正常运作的;先由乙方妥善处理给甲方合理交代,并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费。
七、乙方在服务过程中,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并按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追究乙方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应负责任的经济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都不得采取搜身、扣押钱财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九、乙方有权经营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但为了双方管理方便乙方最好配合甲方的工作,如乙方不听甲方的建议从中所发生的后果,应该由乙方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甲乙双方如发生纠葛、争议和其它事故,可先进行调解,如无效,可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由提出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期限自_20xx年__1_月__20日起至_20xx_年_7__月__20__日止。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日期:20xx年 月 日日期: 20xx年 月 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七
出卖人:xx(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xx(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于xx的楼房,面积为xx平方米;13.6户型的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含万元房屋基金),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三、房屋价款乙方分二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万元;乙方所欠尾款在签订合同当日后30天内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四、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五、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等一切售房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给付甲方房价款时,乙方须承担购房屋款10%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签字):xx
乙方(签字):xx
20xx年8月26日
签约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八
提供方(甲方):
使用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协议如下:
一、房屋坐落及面积
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房屋位于 ,
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二、使用期限
经甲乙双方商定,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
三、其他约定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但乙方使用的水电等相关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九
甲方:罗贵平(被拆迁户)
乙方:赤水市华滨房地产(开发商) 委托代理人:袁光付 住房位于旺隆镇兴旺社区公社坝坝对面,是由当时乙方在此搞房产开发修建并还于被迁户罗贵平的住房,面积135.47m,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罗贵平愿自动放弃此住房旺隆中街商住楼二单元住房135.47 m的面积使用权。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此住房所有权与甲方无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日 22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十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
根据房产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本人坐落在____房屋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____。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承租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
第三条付款形式: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定金___元(购房定金可充抵房款)第___期,乙方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款____元;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款_____元;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款_____元;甲方交付房屋。
第四条房屋权属交易登记手续,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相关税费_______(1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2甲方或乙方承担;3其它)
第五条若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评估价,相关税费根据有关规定按市场评估价缴纳。缴纳方式以本协议第4条规定。
第六条该房屋内附属设施等在房屋交接时,应列写房屋移交清单,甲乙双方签字后认可。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乙方给付甲方购房定金后即生效。协议生效后,如甲方违约,应退赔购房定金的双倍给乙方;如乙方违约,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另有约定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第八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交款额的千分之__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已付房款的千分之___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_____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本协议中所述房屋权属均指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本协议中铅印部分的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乙方:xxx
身份证:xxxxxxx身份证: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住址:xxxxxxx住址:xxxxxxx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十一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和乙方的地基共同在柳市镇高后村高翔北路,属于连建房,因甲方急需房屋,准备先批先建,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甲方若房屋先建成双方的共同墙应由双方所有;
2、 乙方建房时甲方无条件给乙方搭建;
3、 共同墙所建的成本费应按市场价估价,乙方应摊派一
半成本费归还甲方;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立协议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十二
甲方:
乙方:
为贯彻落实中央建设新农村精神,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做到互惠双赢,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协议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一宗,位于,,四至为:东邻 南邻西邻 北邻 ,南北长 米,东西宽 米,计 平方米。自愿与乙方联合建设。
二、联建的方式:即由甲方提供上述土地使用权,乙方出资进行建设。
三、联建的收益:甲方提供的上述土地,由乙方进行建设后,经甲乙双方共同同意,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或者房屋间(套平方米),甲方不再参与乙方开发建设。
四、甲方应当自行拆除地上附属物(包括房屋、树木等),费用自理。做到交给乙方的土地达到乙方必要的施工条件,即做到“三通一平”。
五、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建设的土地归甲方合法使用,四邻无纠纷,产权无任何瑕疵,无抵押,无担保。若因此致使乙方开发建设受阻,甲方应当出面积极协调解决,因此而给乙方造成停工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施工所建房屋,由乙方设计,乙方组织建设,确保房屋质量。
七、在甲乙双方合作建设过程中,乙方有权自主销售,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干涉。
八、在乙方施工建设过程中,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协调周边关系。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条件予以反悔。若甲方反悔,甲方应当双倍返还所收乙方的现金,若甲方反悔,甲方所收现金不予退还。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十三
家庭成员:
母亲:陈秀兰 (父亲:杨振华,已去世)
长子:杨志强
次子:杨志斌
三子:杨志军
协议签订日期: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自父亲杨振华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1、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
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华名下。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
1、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志斌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
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志军,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志军所有。
3、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拿出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给长子杨志强,杨志强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长子杨志强的户口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不享有任何权利。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付20万元给长子杨志强,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
各方签字:
母亲:
长子:次子: 三子: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十四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共_____ 层 第_____ 层。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 千 ___ 百 ___ 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 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
1.供暖费;
2.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
(2)
(3)
(4)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 度;(2)电表现为: 度;(3)煤气表现为: 度。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账号: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十五
承租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使用面积xxx平方米,类型xxx,结构等级xxx,完损等级xxx,主要装修设备xxx,出租给乙方作xxx使用。
租赁期共xxx个月,甲方从xxx年xxx月xxx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xxx年xxx月xxx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个月或空置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xxx元,由乙方在xxx月xxx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xxx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xxx方承担;所有权属xxx方。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xxx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xxx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xxx%,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xxx%,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xxx%,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xxx(盖章)承租方:(盖章)xxx
法定代表人:xxx(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xxx
委托代理人:xxx(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xxx
合同有效期限:xx至xx年xx月xx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十六
乙方(买方):张xx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xx市九xx区xx路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平方米,产权证号st1xxxxxxx0)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即人民币小写100xx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即小写300000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10xxxxx5),空调两台(型号:0xxxxx9),热水器(型号:1xxxxx54),浴霸(型号:102xxxxx85),饮水机(型号:108xxxxx64),音响两台(型号:xxxxx5),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赵x(印)身份证号: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长石村24号电话:
**年**月**日
乙方(买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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