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对一段时间内的经历、感悟和思考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文字表达方式。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语言的规范和表达的清晰度,避免掉入空洞和废话的陷阱。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著名人士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思考。
法律思维心得体会篇一
思维是人类最神奇的能力之一,它是人类超越其他生物的重要特质之一。我们的思维方式、思考方法、生活态度和成长环境共同塑造了我们的思维方式。通过多年的思考和实践,我发现了许多有关思维的心得体会,它们让我更好地理解了思维的本质、提高了我的思维能力和学习效率。
第二段:思维是一门艺术
要想成为一名成功的思维者,我们应该意识到思维是一门艺术,需要不断的实践和探索。思维的艺术涉及对自己和外界的认知、结构化思维以及高效沟通等多个方面。我们需要善于观察、并具有敏锐的感知力和创造力。通过不断尝试,探索和实践,我们能够提高我们的思维技能,从而在人生的各个领域中取得更好的成就。
第三段:如何提高思维能力
想要提高思维能力,必须多维度地进行训练。首先应该了解自己的思维方式和思考方式。随后,我们需要不断的尝试新事物、学习新知识,并进行反思和记录。在思考过程中,我们还应该遵循思维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原则。此外,我们还要培养强烈的兴趣,坚持良好的作息习惯和饮食习惯,让自己的思维一直处于高效状态下,从而提高思维的水平。
第四段:结构化思维的重要性
许多人在思考时会感觉到混乱和无序,而结构化思维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结构化思维意味着将不同想法、观点和信息有条理地组织,形成一个有结构、有逻辑的框架,从而更好地理解和阐释问题,进一步进行思考。良好的结构化思维能力可以帮助我们节省时间,更快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方案。因此,结构化思维能力也是企业管理、营销推广等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第五段:总结
思维是人类的终极境界,也是实现自我超越和长久发展的有效方法。我们需要不断地开拓视野,开发和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这不仅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生活中的问题,同时也能在工作中提高我们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在这个信息化和科技发展的时代,拥有良好的思维能力对我们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思维心得体会篇二
和视觉冲击力的图形。人们通过发散思维与收敛思维的相互补充,转化和融合,构建创新思维的运行模式。创意,就是图形设计的核心。联想,是创意的关键,是形成设计思维的基础,指由某事某物而想起其他相关的事物,客观事物之间是通过各种方式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正是联想的桥梁,通过这座桥梁,可以找出表面上毫无关系,甚至相隔甚远的事物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图形创意作为现代设计教育训练的课程,一方面它以开拓思维想象力,培养设计观念、创造多元的构形设计方法为教学目的。使有我们意识地观察客观世界,从生活中积累知识,发现创意元素,在学习和创造中构建广泛的知识结构,加深对图形语言重要性的认识;使我们懂得用何种手段让图形更具内涵,以创造性的思维模式寻求审美的现代性,确保向专业设计的自然过渡。另一方面:图形创意的教学始终是动态的、多元的,这种教学中的弹性实际上是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但并不是说图形创意就无章可循,是借心理学理论知识;通过想象的方法,启发我们的思维,引导我们建立“创意”的观念;通过联想的方法,训练我们有意识地捕捉生活中的视觉形象,并创造新的视觉形象;通过象征的方法,培养我们的形式美感,增强创意的表现力。图形创意课程有助于我们获得必需的设计基础知识,提高审美意识和素养。它使我们更具开拓和创新精神,更自然衔接到专业设计上去。适应社会、市场,与国际需求。
因此,图形创意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我们以后从事什么设计都用得到。在练习中我发现自己创意联想的贫乏,知道自己要学习更多的知识。学习先进的设计理念。还应多看这方面的书。丰富的想象与联想给图形创意开拓了思维的空间,也给图形的表现开拓了空间。我们要不断加强对自己想象力的锻炼。
法律思维心得体会篇三
近年来,随着法制进程的推进,法律已经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平公正的重要工具。作为公民的我们,要时刻具备正确的法律思维,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在我的成长过程中,我逐渐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并且总结出了一些法律思维的心得体会。
首先,正确理解法律的目的和意义至关重要。法律的存在并不是为了给人们生活增加束缚和负担,相反,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权益和公共利益。法律的制定不是凭空而来,而是建立在社会发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它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理解法律的作用和意义,遵守法律规定,不以自己的个人意志对抗法律。
其次,法律思维需要具备逻辑推理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法律是一个严谨的系统,其中涉及到许多规则、条文和案例。对于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首先对问题进行准确的界定,并且合理地找出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参考。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清晰地分析问题的因果关系和逻辑链条,并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只有具备逻辑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才能在法律领域中游刃有余。
第三,法律思维要与道德伦理观念相结合。法律规则的制定往往是为了达到某种愿景和价值观,而这种价值观往往与社会的道德伦理观念密切相关。因此,在应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时,我们要始终将道德伦理纳入考虑范围内。比如,在犯罪问题上,仅仅做到不触犯法律还不足够,更重要的是要有道德底线,遵循正义和公平,在日常生活中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
第四,法律思维需要注重实践操作和沟通协调的能力。法律思维并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需要将其应用于实际操作中。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法律纠纷和问题,需要及时采取行动并与相关方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这就要求我们具备实际操作的能力,善于总结和利用前人的经验,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也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不同的人进行合作和协商,达成共识和解决问题。
最后,法律思维要与公共意识相结合。法律是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而存在的,因此,我们在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时,不能仅仅站在个人的角度出发,而应该考虑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尤其是在一些重大公共事务和社会矛盾上,我们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衡。
总之,法律思维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能力,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提高。通过正确理解法律的目的和意义,具备逻辑推理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结合道德伦理观念,注重实践操作和沟通协调的能力,并与公共意识相结合,我们才能真正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思维心得体会篇四
一个人要想有所作为,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重要的因素是要有良好的自己素质。这种良好的自己品质包括很多内容,比如:品德、文化知识、为人处事、为人处事等等。其次是对生活的态度。面对生活,你是积极的还是愤世嫉俗的?是开朗还是悲观?你的人生好坏,你的成就大小,都是由你的心态决定的。
你用积极的思维方式去面对生活中的一切,即使你一辈子默默无闻,平平淡淡也没关系,因为你享受过真正的快乐。真正的幸福是付出和奋斗的过程。相反,如果你用消极的思维去面对一切,生活能回馈给你的,只会是消极的。你的生活会很灰暗,不开心的时候只能等待生命的终结。
书中的黄金理论让我感触良多。的确,我只知道‘只要是金子,总会发光’。原来地壳中所含的'金是最多的。黄金存在于矿物中。如果你是金子,你的常态不是发光,而是不发光!只有达到一定的黄金量,才会变成闪耀的黄金。当你被挖掘时,你必须经历痛苦的打磨、冲刷和浸泡,这样你身上的杂质、恶习和污渍才能被融化掉。然后将它塑造,打磨,打磨,最后成为有价值的闪金!其实我们都是金子,发光有一个复杂的过程。
还有努力论:选择错了,努力就白费,错的努力比不努力更可怕。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未来设定一个大方向。如果方向错了,那就是白费力气。举个简单而深刻的例子,如果你从天安门广场往西走,希望去颐和园,你能到达吗?即使你坚持绕地球一周,因为颐和园在天安门广场的西北部。所以首先给自己一个正确的选择,然后努力去实现。
每个人都是规划师。关键是要学会如何规划和修改。首先要打破思维的僵局。拆墙固然重要,但造墙更重要。人们常常羡慕别人的成功,抱怨遇到别人不吉利。其实换一个角度思考,换一种方式行动,换一种心情感受,你会发现“墙”外的世界更绚丽,也许成功就这么简单。
法律思维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段:引入法律思维的概念和重要性(200字)
法律思维是指以法律为基础,运用逻辑分析与推理能力,解决问题和处理事务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在法学专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通过学习和实践法律思维,我们可以培养批判性思维、分析问题的能力,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事物,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在我的学习和实践中,我逐渐认识到了法律思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二段:法律思维培养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250字)
法律思维的核心是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在法学专业的学习中,我们不仅要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更要学习如何运用这些知识来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能够培养批判性思维,学会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审视各种观点的可信度和合理性。同时,分析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明显的提高。我们可以将问题拆解成不同的要素,通过对每个要素的分析和评估,找到问题的核心和解决方案。这种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十分重要,能够帮助我们找到更准确、全面的解决方案。
第三段:法律思维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事物(250字)
法律思维还能够帮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事物。在面对复杂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原则进行思考和判断。通过运用法律思维,我们可以明确问题的法律底线,了解法律对于该问题的规定和限制。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能够理性分析问题发展的预期结果,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以免触及法律的红线。此外,法律思维还可以帮助我们意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使我们在面对各种事务时能够充分考虑法律因素,并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四段: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250字)
法律思维的运用使我们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法律思维的运用使我们能够更加理性地分析问题的本质,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法律思维的培养能够使我们更加注重事实和证据的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无根据的推测。这种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不仅在法学专业中有用,同样也适用于其他领域的问题解决,使我们成为了解决问题的高手。
第五段:总结并展望法律思维的应用前景(250字)
通过学习和实践法律思维,我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思维培养了我的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使我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事物,并提高了我的问题解决能力和水平。在未来,随着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法律思维的应用前景也将日益广阔。无论是在法学专业还是其他领域,法律思维都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思考和解决问题,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因此,我们应该重视法律思维的培养,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使其成为我们解决问题的得力工具。
(总计1200字)
法律思维心得体会篇六
通过学习,结构化思维,无处不在,无处不用,只是我们很多时候都是在潜意识层面不自觉地在使用,而不会以这种思维理论方式来指导自己在缺乏经验的领域里的进步。
我认为结构化思维就是用于解决所有问题的第一把钥匙,而且是最关键的一把钥匙,它可以使我有条不紊、忙而不乱地去应付任何问题,去寻找其他的钥匙,而不论这个问题你是否有经验。结构化思维模式具有这样几个特征:实现目标所需资源的分析,高度概括而且全面,具有资源达成的具体方法和计划。概括而言,结构化思维的三个步骤就是:确定目标、资源分析、制订计划。
同时感觉复杂问题的结构化建立技巧在实际的工作中,通常遇到的困境是:问题堆积如麻,每个问题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在这种时候,最需要的就是通过结构化思维来整理思路。面临这种情况时,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当我们把一个大目标通过再结构化分解成为若干个子目标,再对每一个子目标进行资源分析以制订计划时,又会发现一个常见问题:每一个子目标的实现都在占用资源,而资源总量是有限的,x有句古训:“好钢要用在x刃上”,讲得就是“利点为重,兼顾其他”的分配原则。在资源紧缺时,可将若干目标分成:重要而紧急、重要而不紧急、紧急而不重要、不紧急也不重要的四种情况。资源的'分x向一般是:重要而紧急优先,紧急而不重要次之,重要而不紧急最次,不重要也不紧急的最次。这样的分x式,一方面确保了重要目标的实现,而这些目标通常会对大目标的实现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另一方面,先完成紧急的工作,可以使资源快速释放,再投入到下一个工作当中。而且,当部分工作完成后,这部分工作的成果可以转换为下一阶段工作的资源,后边的工作就会越来越轻松。
结构化思维,首先是一种思维方式,其次才是一种管理方法。因此,对于更多的刚刚走上管理岗位的新同事来说,需要经过有意识地持续训练,才能够培养起这样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如何培养结构化思维的技能与习惯呢?“好脑子”不如“烂笔头”,纸和笔是训练结构化思维的最有利的工具。
结构化思维,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技能,掌握了这一管理技能,将使你在职场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获得以下优势能够有条不紊地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在纷繁的市场上,先人一步走向成功。
法律思维心得体会篇七
法律思维是指通过法律的视角去思考问题、分析情况的思维方式。在当今社会,法律思维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能力。无论是在法律专业还是其他领域,掌握法律思维都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问题、规避风险。近年来,我在学习和工作中逐渐领悟到法律思维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逻辑思维
首先,法律思维需要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逻辑思维。法律是由法律规则组成的,这些规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制定的。在运用法律思维时,我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守法经营。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合理的逻辑思维在法律工作中的重要性。只有把握住法律的逻辑体系,才能更好地进行法律分析和判断。
第三段:注重细节和严谨性
其次,法律思维要注重细节和严谨性。法律是一个非常精细的学科,其中充满着许多细微的差别和细则。在我的工作中,我时刻保持着对细节的敏感和对法律文本的细致分析。因为往往一处细微的差别,就可能导致法律效果的完全不同。同时,严谨性也是法律思维的核心要素,只有对问题进行全面思考和充分论证,才能做出准确的法律判断。
第四段:注重实践经验和创新思维
再次,法律思维还需要注重实践经验和创新思维。只有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才能更加熟练地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同时,创新思维也是法律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能力。在面对复杂的问题时,不仅要理解和运用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还需要有创新的能力去突破困境。只有不断开拓创新,才能在法律领域中脱颖而出,为社会带来更多的贡献。
第五段:法律伦理与社会责任
最后,法律思维还需要有正确的法律伦理和社会责任感。法律思维不仅仅是解决法律问题,更是在思维的过程中要确保公正、公平。我始终坚持以法律伦理为准绳,保持公正、廉洁的工作态度。同时,在法律思维中,我也始终承担起社会责任,力求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总结:
总而言之,法律思维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无论在法律专业还是其他领域,掌握法律思维都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问题、规避风险。为此,我们需要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逻辑思维,注重细节和严谨性,并注重实践经验和创新思维。同时,法律思维还需要有正确的法律伦理和社会责任感。只有不断培养和完善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我们才能在法律领域中取得更大的成就,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思维心得体会篇八
学校教育是实现素质教育的主渠道,而教师是素质教育的主要实施者。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面向未来,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的合格人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的教育观念必须从以教师为中心,重知识,轻能力的传统教学观念中转变,培养学生的能力,挖掘个性潜能,教会学生学习,塑造良好的人格,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通过本书学习,使我成长了不少。现将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传统教育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对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重视不够,实行“填鸭式”教学,以应试为指挥棒,注意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应试能力。但忽视了学生的能力和个性的培养,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自身潜能得不到发挥,个性特长得不到发展。要培养高素质人才,我们必须打破传统教育观念的束缚,积极探索符合时代潮流的教学之路。过去考试成绩只反映以记忆力为主的考试能力,这种能力是机械式重复记忆的结果。根本不反映学生的创造能力。创造能力才是出成果的源动力,对于我国的教育现状,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多一点危机感的好,更应该多一些启发式教育,注意学生的个性、思维、想象力的发挥,目的是培养创新能力。创新教育追求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激发和培养全体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启发学生创造性地学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知识,而不是让学生被动地接受教研专区全新登场教学设计教学方法课题研究教育论文日常工作知识,消极地存贮知识。因此,素质教育的今天,教师除具备优秀品格、过硬的业务水平和扎实的语言基本功外,教师更要端正教育观念,转化教育思想,正确认识素质教育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才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创新教育从形式方面来说,创新教育要打破传统的教育格局,对传统教育要取其精华,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教育模式,是以培养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挖掘人的`内在潜能为宗旨,弘扬人的主体精神,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可以说创新教育是素质教育的核心。从教育内容方面来说,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施教过程中,注意培养受教育者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从而形成创新能力。实施创新教育,首先要解决教育观念,其次教师必须有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再次教师本身要有创造性的素质。创造型的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往往喜欢使用灵活,更有实践性和创造性的方法,倾向于采取“建设性的行为”来发展学生的创造力,在各学科尤其是实验教学中,教师采取“建设性的行为”后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其实施空间很大。注意培养受教育者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从而形成创新的实践能力,应培养学生从想说、想问、想做,发展到敢说、敢问、敢做,最后达到会说、会问、会做。这个过程要求教师要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和方法,激发学生兴趣,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创新精神,提高实践能力,才能不断推动素质教育向纵深发展。
同时,素质教育的性质不是一种选择性、淘汰性的教育。它面向全体学生,是一种使每个人都得到发展的教育。其根本任务是为每一个学生今后的发展和成长奠定坚实而稳固的基础。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拉近师生距离,使每个学生特长都能得到发挥,真正体现发挥潜能,全面育人的教育思想。
学习他的课,这说明融洽的师生关系是调动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的保证。正如心理学家罗杰斯所说:“创造良好的教学气氛,是保证有效进行教学的主要条件,而这种良好的教学气氛的创设又是以良好的教学气氛的人际关系为基础或前提的。”教师关爱学生,满腔热忱,耐心细致地对待每个学生是营造良的教学气氛的关键,特别是对传统教育中被称作“后进生”的学生,教师更应想到“尺有所短,寸有所长”
的道理,竭力地发现他们的优点并加以表扬。“爱人者人恒爱”,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才会以更大的热情和信心投入学习,在课堂上也才能踊跃思考,勇于争辩,勤于动手。
获取知识和信息,培养他们在综合、分析、研究过程中进行创造能力,使学生在自学中“自我完善,造就自我”,。只要教师持之以恒,循序渐进地狠下功夫,学生的自学能力是一定能够培养和提高的。素质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教师的不懈努力。
法律思维心得体会篇九
近日,学校开展了相关法制宣传活动,在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后,对于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有了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诚然,“规矩”在此能够理解为约束我们的法律法规。法之所以能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主要是透过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方式来对社会起到规范作用,这是任何社会的法都具有的。
在社会主义经济飞速发展的这天,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而我们的生活也紧跟着时代的步伐,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十分有必要的。透过单位组织开展的法制讲座和法制知识竞赛,我有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
1、要用心主动学法、懂法。认真学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仅能够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规范我们自身的行为,而且有利于维护我们自身权利。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就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学习了该项法规后在以后的日常出行中,就会主动参照该法律规范约束我们的行为,减少出行中出现的意外和伤害。
2、要做到自觉用法。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我的合法权利,实现法律公正,人人平等。在学习一系列法律法规后不仅仅要“学法知法”,更重要的是学会“用法”。比如应对突发事件时,首先要持续冷静,再者可参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来处理所遇到的问题。而当前建设生态礼貌也可学习和运用环境保护法和贵阳市生态礼貌城市条例来建设和维护我们的家园。
3、要规范自觉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学法懂法是前提,怎样用法是关键,而能够自觉守法才是真正完善地落实了这一活动。“勿以善小而不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规范自我的行为活动,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为自我为单位为社会树立行为规范,从此刻做起,从我做起,从每一次身边小事做起。自觉构成良好遵守法律法规的观念,只要这样才能真正地知法,用法,才能把守法落到实处。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只有学好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才能更好地保护自我,也为单位为社会贡献自我的绵薄之力。
法律思维心得体会篇十
写好优秀的文章是有技巧的,满分作文需要扣题行文,并且有自己的思想,有独特的角度,有高雅的境界;有大气的立意,准确、深刻;构思巧妙、独到,既出人意料,又在情理之中;作文语言有文采,句式灵活,富有新意。一直以来,都有一个愿望,真希望自己能重新回到童年,因为那样我就会知道我的孩子们喜欢什么,他们在想些什么,他们到底需要什么,翻开《读懂幼儿的思维》这本书,似乎把我的这些疑问都解开了,婴幼儿是天生的学习者,掌握环境和征服世界使他们与生俱来的本能和区里,从出生起,他们就在积极地适应环境,用自己的方式方法认识和理解周围的世界,他们总是想努力地弄懂他们所遭遇的每一件事情,运用他们已有的经验来理解它们,建构自己关于周围世界的理论,幼儿自有它们自己的思维,唯有读懂他们的思维,我们才能扩展他们的思维。
这本书和我们讨论了如何和幼儿一起工作的`问题,如何促进3―5岁幼儿的高水平的思维和行为等问题,书中除了运用了一些理论的知识,还用了一些生动的事例,能加能够帮助教师及时反思,并理解幼儿的思维。在第七章中提出了用故事丰富幼儿的思维,书中提到了“儿童早期接触的故事可以帮助他们扩展思维,增长见识,并促进其情绪情感的健康发展。幼儿可以从故事中学到很多的东西,家长、老师和其他早期教育者常常寻找有希望帮助幼儿克服生活中困难和面对时代挑战的书”。
故事教学是幼儿园语言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故事本身具有主题单纯、内容浅显、情节生动、富有儿童情趣等特点,成了幼儿接触最多而又非常喜爱的一种文学形式。
在故事教学中尝试让幼儿拥有质疑的意识、敢于质疑、学会质疑,能有效地启发幼儿思维的创造性,更能体现教学的多元性、个体针对性和发展的多样性。如故事《猴子和水牛》,先给孩子设置一个焦点问题:河对岸有棵桃树,猴子和水牛谁能吃到桃子,为什么?请幼儿分组讨论,教师每组认真倾听,从中了解每位幼儿的思维能力。如果只说猴子或水牛能吃到桃子的幼儿,说明其幼儿思维方式表现为“客体中心化”,不能同时从两个角度思考问题。思维过程是“单维扫描”,而未形成“双维扫描”。在教师的正确引导下,幼儿获得正确答案,猴子和水牛必须互相帮助才能吃到桃子,幼儿学会了从两个角度思考问题,形成“双维扫描”。再如在《卖火柴的小女孩》这一次语言活动中,当我利用课件,带领幼儿欣赏完一遍故事后,请幼儿针对故事进行提问时,幼儿们争先恐后,纷纷举手提出心中的疑问:“为什么小女孩出来卖火柴,却没有人买呢?”“为什么她奶奶死了还会出现呢?”“为什么她死了脸上还露出微笑呢?”“她的爸爸为什么要打她呢?”……一个个精彩的提问,引着大家共同讨论探索,让幼儿们深深地感到小姑娘是那么的可怜、可悲,幼儿们多想伸出自己温暖的小手去帮帮她呀!
有人说得好,“人类没有想象,如同鸟儿失去了翅膀”。孩子的思维充满想象,他们的生活充满神奇,质疑使故事教学魅力无穷。在故事教学中帮孩子播一颗质疑的种子,让孩子展开想象的翅膀,带着闪亮跳动的思维火花,和儿童故事真情相约。
法律思维心得体会篇十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你们好。很高兴也非常感谢领导能给我这次宝贵的机会与大家交流关于学法的一些心得体会。在前一阶段的学习中,我主要是从法律的历史渊源以及总体框架入手,了解了中国的法律体系的相关知识,下面我对我这一阶段学习的情况做一个总结,重点说说自己学法的一些心得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
我国的法律历史源远流长,最早的一部法律可以追溯到夏朝,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由于处于奴隶社会,所以当时的法律神权色彩极为强烈,到后来的封建社会,重刑、严刑思想占了法律体系的主导地位,法律逐步走向残酷,例如我们都知道的中国历史上最严酷的死刑-凌迟,就出现在这一时期的宋朝,到清末变法,标志着中国近代法律的开始,这一阶段的法律主要体现了废除旧法,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而在我们所处的当代,我们所说的法律,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正常的人身权利、自由,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种约束性的、规范性的、惩戒性的条文。由此可见,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世界交往的日益频繁,加上我国自主择业以及流动人口的激增,矛盾的发生与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因矛盾而导致的纠纷、损害和诉讼,要合理的、合程序的、合乎规范的来解决各种各样的的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
为解决社会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自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近6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7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大多已制定出来。这7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就是有这七种部门的法律构成,但是在谈到对我国法律体系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时,社会上却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应该只包括宪法和法律,不包括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法律体系只应当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立法法对这个问题作了合理的解释:他的主要意思就是说,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创设权利义务规范,而行政法规的制定则是为实现法律所创设的规范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体系,只能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不能看作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收获很多,能够对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有一个客观清醒的认识。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觉得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贵在坚持,我们应该注意时时刻刻学习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出现那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局面。第二:我们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懂法,而懂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会用法。这就需要我们领会法的实质,理解法的内涵精髓。我觉得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完全可以联系自身实际,结合自身体会,加以通读、领会和贯穿。虽然有些法律条文不需要一字不落的背下来,但是个中脉络要领会清楚。同时还需要我们日常生活中多听多看、多观察、多积累。第三,就是:学法重要,普法更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例如有的人明明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不懂的用法来保护自己,只得忍气吞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还有的人意气用事,感情为先,触犯了法律还振振有词;更有甚者,视法律为儿戏,肆意践踏。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利用自己学法所拥有的知识向他人宣传,引导他人自觉学习法律,只有人人都懂法,社会主义社会才会沿着和谐社会的道路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尤其是今年年底,我市县乡两级人大将面临换届选举,其中就要用到《选举法》、《组织法》等多部法律知识,我觉得这对我们这些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个契机,也是一次考验,我们应该在干好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空闲时间,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换届选举工作正式开始之前,最大限度的把准备工作做好,我觉得是不是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做:
第一,尽快熟悉换届选举工作的程序,这其中最好的办法就是查找并学习往年换届的相关资料,熟悉整套工作的流程,将程序搞明白之后,根据自己的理解画一个流程图,这样就对以后的工作进度一目了然,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对换届选举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我们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单纯的看,而是应该将法律脉络和所涉及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有条理的整理出来,记录到笔记本上,在日后工作中多学多看,这样才可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
搬往年做法而导致工作失误的现象,也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成为领导的好助手!
法律思维心得体会篇十二
法制教育对于种子是阳光,对于树林是水,对于稻田是肥料……而对于我们少年儿童,是走上到的殿堂的梯子。能让人该过自新。要是盗贼、人犯,从小接受过法制教育,有着满心道德,那他们还会成为罪犯吗?由此说明,法制教育是不可忽视的所以,我觉得学好法制教育就是学会做人,就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它教会我们遵守守则,小学生要遵守《小学是守则》,员工要遵守公司条例,而每个公民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它教会我们不要迷恋电子游戏机,不吸烟,不喝酒,不打人和小偷小摸玩电子游戏会让我们成绩下降,也浪费金钱;吸烟喝酒有害身体,打人和小偷小摸是不良行为它还教我们怎样防火与自救,城市不能随便放鞭炮等等我们班经常开展班队活动,我印象最深的一次队会的题目是:‘告别依赖,学会独立’,在这次班会,讲了一个人,都快20岁了还整天依赖他爸爸,又不好好读书,连个碗也不会洗一天,他找了个算命的帮他爸爸算命,得知爸爸能活到70岁时,当场大哭,旁人不解,后来他边哭边说,他爸爸大他30岁,他爸爸死后,他才40岁,那谁来养他?这虽然只是一个故事,刚开始你也会感到可笑,可经过反思,你还笑得出来吗?都40岁了还想要死的爸爸养他,那么做父亲的不就是太可怜了?所以,我们要认真学好法制教育,做个有文化、讲文明的'国之栋梁法制教育——迫在眉睫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前不久,学校组织我们观看了剧本《法庭内处》,故事内容曲折,感人至深,发人深省一位十四岁少年因家中贫困被迫缀学,整天闲在家中无所事事,渐渐地就染上了赌的恶习,最后为了还赌债,竟失手杀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看了这部影剧,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是啊,现在青少年犯罪记录高得吓人,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伟大的祖国日益繁荣,航天载人飞船刚刚飞入太空,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怎么不让人忧心如焚呢?在我的身边也发生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我的一位堂哥刚满十六岁,学习成绩很不错,但一批毒贩子却盯上了他,假装和他接近,逼他吃毒药,结果害他染上了毒瘾,从此再也没有心思去读书了,犯瘾时,他要用钱去毒贩那儿买毒品,渐渐地一发不可拾钱始终会用完,于是他向父亲要钱,父亲知道他是个好孩子,所以每次都给他慢慢地父亲开始怀疑,直至最后不给他钱,他只好一直欠着毒贩的钱,有一次,毒贩对他说:没钱别担心,你如果愿意,我帮你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显示,青少年犯罪已越来越成为全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学校在这方面狠抓宣传力度,专门请一些法律专家来为同学们开座谈会,每星期上一节法律课,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组织学习出一些专题手抄报,写有奖征文,开展主题班会;学校广播也向大家介绍法律知识;老师也带我们去参观了监狱。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某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法律思维心得体会篇十三
打破自己的意思是,否定当前的自己,离开舒适区,去蜕变,去成长,成长为更好的自己。沉溺于自己的意思是,以自己为中心,患得患失,懦弱,不敢改变,怕失去已经拥有的一切,希望保持自己的既有优势。
我们当然都希望打破自己,不想沉溺于自己当中。但我们做的事情中,大多数还是在沉溺而不是打破。
人总是说得容易,做起来就难。
一个公司的改革,一个国家的改革,最大的阻挠,是人。是那些既得利益者。变革了,以前有的`就没有了,所以他们会竭力阻挠。人类也不是总是进步的,有时候会退步。阻力太强了,创新的力量被扼杀了。但是拉长了看,还是革新的能量要更强一些。
说回我自己,我是在打破自己还是在沉溺于自己呢?我觉得更多的是打破自己。我自己本来就一无所有,没有权力,没有得利,所以就无所谓沉溺了。我也会发现自己很多毛病,有些毛病在改,有些毛病居然已经改了。经常反思,下决心改变,总会有些变化的。
有次我给窦总讲,我说我想修整一下,好好学点东西,我不能止步不前。我打算像几年前一样,专注下来,学习。窦总说,那时候你啥也没有,你现在和那时候不一样了啊,最起码,你背后有一个公司可以支持你一下啊。我当时愣了一下,想我需要支撑吗?需要是肯定的,但是并不强烈,从来不寄希望于外界的支撑,如果是那样,我可能老早就向世界妥协了。
我从来不拒绝世界的帮助,但我不把希望寄托在这上面。我自己帮助自己,这样外界帮助我,才能事半功倍。
打破自己,是说打破当前的自己;打破了,自己还是自己,只是不一样了。沉溺于自己,是说沉溺于过去以及当下的自己,想要变成另一个样子,也是一种沉溺。但方向是向上的,心态是谦卑的,就是好的。
打破,起初看起来是一种损伤,但是经年累月后,你就会变得更强。痛苦是成长的养料,如果你正逆境成长,总有一天你会感谢这逆境的。
法律思维心得体会篇十四
练习无声思维也有一段时间了,很高兴现在可以无声思维的看书理解和记忆了。
当初为了克服音读,下了很多力气,也走了些弯路,后来通过图-音和音-图那个练习领悟到把文字像看图像一样的去看,虽然知道这点,但在看的时候又发音了,到底怎样才能消音呢,有次到超市购物时,那个圣诞标志很醒目的映入眼帘,左边是图像,右边是字,好像突然明白了什么,这时我就有意识的看那些标牌和标签。
看着看着好像找到了一些无声的感觉了,回去后赶紧用书来练,练了两三个小时后,终于真正找到感觉了,正好第二天休息,晚上练到将近两点后,休息了,为了更好的克服音读,在睡觉时就做数数训练,因为我的记忆力不是很好,所以睡觉时又加了一项任务,就是回忆从早到现在,今天所发生的所看到的可以回忆出来的所有东西。
因为都是用有声来回忆的,非常的慢,每次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毕,所以有时会影响第二天早上不想起床,呵呵,第二天练习了一整天,主要就是想更加巩固和把握这种感觉。
找到这种感觉之后就给自己立了个计划,在一个星期内就只巩固无声看书,不求任何理解,到练习的第三天时自觉不自觉的就自然的理解了,因为我的速读不是很快,本来打算是下一个星期再求理解的,所以我就加快速读,在眼睛接触到文字的一刹那然后就看下一句,这样理解力就又下去了,呵呵,只是没一会又能理解了,只能换各种不同的书籍来看了。
一开始我是把需要理解的东西转换成文字然后像脑海中有眼睛般一句句的看和理解这文字。刚开始以为这就是无声思维了,很开心。间或用很多的图片手动的快速下一张的.来看,看清图片里的每个景色,后来当眼睛接触到图片的一刹那就下一张,这样循环的练习,然后躺在床上记忆图片,当然现在还不能记得每一张图片,呵呵,几百张图片也不是这么好记忆的,但我想坚持下去终会成功的。
有一天晚上,因为白天的工作不是很忙,所以晚上有大把的时间供我挥霍,在练习的最后,一看离12点还有点时间,还没到休息时间,我就打开软件中的软眼功能训练来练习,之前也看过3d图一次,但怎么都看不了,后来到网上找了些资料到底怎样看,但还是没有收获。
而那天我先做到彻底放松后用软件看那两个点,这时我的视野穿过了电脑,把焦距定位在后面的墙上,这时终于可以把两个点看成四个点,然后变成三个点了,太兴奋了。
接着找来之前下载的一些3d图看,这张不行换下一张,一直盯着看,突然看到了,哇!3d图真是太美了,在赞美图片的同时感叹人类的智慧,我一张一张的看,把下载的3d图全部都看完了,然后刷牙洗脸,简单的睡前运动之后就躺在床上休息了,待完全平静之后开始回忆看的图片,然后数数,一开始还是图片数数,突然这时好像感觉到床咯吱一声,眼前一道白色的光,就像闪电一样,真是吓人,不过没一会就睡着了。
第二天一整天都莫名其妙的非常兴奋,没有任何理由的兴奋,后来我把我见到白色光的事跟月说了,月告诉我这是白光,打开间脑的征兆,然后就把白光的说明地址给我,呵呵,看的真是让我兴奋不以。我又问月为什么我一整天都莫名的兴奋,他说刚会无声思维时有这种情况,我知道我又进步了。
后来又经历过一次白光,而这次不像闪电一样一闪即逝,而是一根白色的带子在眼前从左上角向右下角移动,我把握住这感觉让它停在那边停了一段时间然后慢慢的消失了。
有一天晚上无意中把无声阅读和无声理解融合为一的来试着回忆,先回忆图像的数字,然后念出来,体会那个意思,不过觉得数字的意义不太好把握,我就想着翱翔这个词然后让切身去体会翱翔的意思,让自己变成一只苍鹰,在天空翱翔,傲视着整片绿色的大地,明朗的天空,洁白的云,我飞到云的上空,看着着连绵的白色的地毯铺成的美丽的天空。
然后把握这个意思,白天在抽烟的时候远眺窗外,也试着练习无声思维,突然让我领悟到,其实无声思维就是把脑海中突然闪现的东西在需要借助音读来理解之前,一切stop,静止在那一刻然后去体会,自然的就可以理解无声思维的奥妙了,当然这种方法在不断的巩固练习后已经成为了习惯,现在已经可以无声思维的看书了,真是兴奋啊。
我一点也不觉得练习这个有多苦,因为每次想着未来的我在用速读把我的下属花了几天下了很多资料然后写出的报告我瞬间的看完然后跟他讨论着细节和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时,他那折服的目光和敬佩的眼神就是我今天的动力的一小部分。
有一次在看电子书时,因为字体有点大,所以可以一行行的看,当时心情很平静,状态也非常棒,看着看着,突然把握住一页的文字,不是看清,而是直接可以理解了,也就是说当时一目一页了,被这一令人心喜的发现吓了一跳,后来一直到今天也没有这种情况发生了,但这也让我明白月看书时是何等的让人羡慕,那种一目一页的看,真是太爽了。
法律思维心得体会篇十五
一、法官的法律思维
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这里不再详述。法律人的特殊思维方式,叫做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断。很多人可以纳入法律人的范畴,如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仲裁员、企业法务人员,等等。其中,法官、律师是法律人的典型。须要注意,法官进行法律思维,与律师进行法律思维肯定有所不同。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也有差别。根本原因在于,法官执掌裁判权,其法律思维的特殊性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
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判。与律师和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比较,法官的法律思维首先是目的不同。律师从事法律思维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目的是探求法理,其在课堂上分析案例或者撰写论文研究案例,主要目的在于探求法律上的理论,研讨判决是否正确及其理由。法官不是站在当事人一方,也不是要探讨法律理论,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决案件。
法官从事法律思维,其目的在于公正裁决案件,这是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四中全会《决定》特别要求“公正司法”、“每一个案件都要体现公正”。我认为这一提法非常正确,触及到法官法律思维的本质。这一提法是科学的,有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实践意义。法官裁判案件会有各种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这些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可能都有其理由,法官最终采纳哪一种解释意见、哪一个裁判方案,必须以达成公正裁决为唯一判断标准。所有的解释意见、裁判方案,都必须接受公正性检验,只有符合公正性、能够达成公正裁决的意见和方案,才是正确的和应当采取的。
法律生活与社会生活很难有绝对的真理。法学界讨论法律问题,往往有不同观点,各种观点都可能有其道理,但无论有什么样的道理,最后都必须服从公正这一判断标准。如果不能达成公正的裁决,那些道理都是假的,都是错的。法官进行法律思维,必须坚持以公正性为最终的判断标准,简称公正性标准。反过来,我们衡量一个已经做出的判决,或者评价法官,也必须坚持以公正为判断标准。这一点在我们多年的实践中没有得到始终一贯的强调,有时偏离了这个标准。
这里特别要谈谈关于判决书的说理问题。现在不少观点强调判决一定要加强说理,甚至以说理作为评判判决的标准。这个问题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学界就曾提出。法官在判决中当然要说理,但是否应以是否说理及说理是否充分作为评判案件判决甚至作为评价法官的标准呢?对此存在争议。我当时就认为,裁判目的是公正,即使说理不够充分,仍然是公正的判决。宪法要求我们法官进行公正裁判,并没有要求我们法官一定要说理,不要将法官混同于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应当认识到,要通过判决书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有时是很困难的。法官不是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裁决案件,强调判决说理,往往忽视判决公正,偏离了法官的职责。
应当看到,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很多法官很正直,非常公正,却不擅长说理,撰写一份说理充分的判决有困难。这样的法官是大多数。反之,不可否认有个别法官特别擅长说理,但其公正性有疑问。我到各地法院讲座,都明确表示不赞成强调裁判说理。因为,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立法者已经将道理说清楚了,我们法官依法判决就可以了。需要法官说理的案件通常是特殊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事实认定。一些复杂案件事实查明中证据较多,法官采纳什么证据,不采纳什么证据,应当说明理由。法官进行案件事实认定,在证据采信方面要适当说理。二是法律适用。在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不清晰的时候,需要通过解释予以明晰、进行扩张或者限缩,对于法律未有具体规定的案件,需要适用诚信原则或者根据立法目的补充法律漏洞,这种情形就应当适当说理。
对于裁判说理,要冷静看待。只能要求适当说理,不应当要求充分说理。说理说得越多,往往出现瑕疵,容易被人抓住把柄。“言多必失”,这是社会生活经验。一段时间强调说理,一些法官的判决书写得很长,就像写法学论文,甚至还嫌不够,还要在判决书之后再附上所谓“法官寄语”。有的判决本来是公正的,就因为说理太多出现瑕疵,被当事人抓住把柄到处上访。这是有教训的。
如何评价判决,进而如何评价法官,应当始终坚持公正性标准。说理只是附带的。认定事实清楚,引用法条准确,就是一个好的判决。实际上,好些情形是无须说理的,例如“欠债还钱”,有什么道理好讲?引导法官提高理论水平包括中文写作水平、判决书写作水平,我是赞成的。但首先是裁判公正,其次才是判决书写得好不好。
法官的人格和理性是公正的最终保障。因此最高法院特别强调法官队伍的建设。我今天不谈法官的人格方面,主要谈法官的理性。法官的理性,包括法律专业基础,熟练进行法律思维,掌握各种解释方法,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裁判经验。判决书的撰写和是否擅长说理,当然也属于法官的理性方面。
二、法官法律思维中的被动性与主动性
法官法律思维的特征在于,在某个范围内法官是被动的,在另外的范围内法官是主动的。简单表述为,法官的被动性和主动性。这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因为法官是裁判权执掌者,这一特殊身份决定了法官法律思维的特殊性,即法官在进行法律思维时,既有被动性的一面,也有主动性的一面。这与律师的法律思维、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是不同的。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被动,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主动,界限在什么地方,我们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做到该主动的要主动,该被动的要被动。下面先谈被动性。
(一)法官的被动性
第一,法官受“诉”的限制。原告之“诉”限制了法官,简单说就是原告诉什么,法官就审什么。人家不告,法院无从受理案件。这是法官和法院工作的被动性一面。
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涉及到共同被告的时候,存在原告告谁、不告谁的问题。过去我们法院常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近年来慢慢在改变。共同侵权是连带责任,但受害人只起诉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现在法院已经很少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大多是进行释明。在法官释明提示原告之后,如果原告仍然坚持只告其中一个而不告另外一个,则应尊重原告的意愿,视为原告放弃对另一个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这个共同被告,案件也可以查清楚,法庭应当只判本案被告承担其在共同责任中应分担的责任份额。如果因为没有增列某一个共同侵权人,导致案件事实查不清楚,法官就要判决当事人败诉。因此法官在释明时,应提示原告万一因缺乏共同被告查不清案件事实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法官释明的界限。什么事项可以释明,什么事项不可以释明?究竟是释明权,还是释明义务?关于释明权和释明义务问题,是学理问题,今天我们不讨论。所谓释明,是指法官在法庭审理中,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资料和法律观点存在模糊、瑕疵和疏漏时,通过发问或者告知,以提示当事人予以澄清或者补充的诉讼行为。释明的范围,限于诉讼关系的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特别在法律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常见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应当提示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是依据侵权法追究侵权责任。至于当事人依法主张免责、主张减轻责任,是其权利行使,不在释明的范围内。
第三,由谁“找法”?适用哪个法律条文裁判本案,应当由原告决定。过去的教科书中讲“法官找法”,即法官在初步查清案情之后,要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状中已经提出了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过去的教科书说是法官“找法”,审判实践告诉我们是原告和原告的代理人“找法”。这一点,我也是经过好多年才悟出的。法官的职责只是判断原告找的法条是否适当。
原告诉状中所建议法庭适用的法律条文,现今法律理论上称为“请求权基础”,就是支撑其请求权的法律根据。法官的职责是判断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亦即所建议的法律条文是否适当。怎样判断?不是法官自己进行研究,而是看被告对此是否抗辩以及如何抗辩。如果被告不抗辩,原告提出根据合同法第几条追究违约责任,被告对此不抗辩或者不否认违约,法官就据此认为原告提出的法律条文是适当的,进而适用该条文裁判本案。如果被告对此进行抗辩,法官就应当审查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当然不应适用原告建议的条文;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当然就要适用原告建议的法律条文。
被告的抗辩,通常可以分为:适用范围抗辩、构成要件抗辩、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属于事实的抗辩。这两种抗辩都在讲本案事实,而查清本案事实是法庭的职责,对于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即使被告不主张抗辩,法庭也要进行审查,因此法官对于被告是否主张抗辩可以进行释明。
免除责任抗辩、减轻责任抗辩,是被告用另一个法律规范对抗原告的请求。该法律规范的实质是赋予被告主张免除责任、减轻责任的权利。因此,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属于权利的抗辩,被告有处分权。如果被告不抗辩,法官不应释明。例如,诉讼时效经过发生被告的抗辩权,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对于这两种抗辩,法官不能进行释明,也不应主动审查。这是请求权基础问题。法官只是判断原告建议的法律规范是否适当,判断的方法是看被告是否抗辩及审查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二)法官的主动性
法官在审判中并不是无所作为的。法官主动性的范围在哪里?下面介绍哪些问题或者事项,我们的法官应当主动审查。
第一,关于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分配举证责任。事实认定要根据证据,法官要认定案件事实,对本案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分配的权限,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例如,关于是否付款事实的认定,应当让付款方(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让接受付款方(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是现金付款,付款方手里有对方出具的收据;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付款方手里必定有银行的付款凭条。关于是否交货事实的认定,要让交货方承担举证责任,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已经交货,他手里必定有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代理人或者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应当注意,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在当事人间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多年来困扰法官的问题,举证责任的承担不是固定不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不能排除法官的活动,法官有分配举证责任的主动权。
二是举证责任转换。法官不仅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负担,而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转换。“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不是僵化的、绝对的。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要求原告举证,也不是都要求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例如当事人主张已经付款,拿出银行划款的凭条就可以了,虽然仅根据该划款凭条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此时,对方如果争执说没有收到款项,则法官应当责令对方承担否定付款事实的举证责任。这涉及到事实抗辩,法官应当要求抗辩方就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举证。原告提出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存在,虽然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法官应当转而要求被告就该项事实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换,是法官认定事实的灵活手段。
三是法官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某些案件事实,法官不应当要求当事人举证,而是自己依据社会生活经验予以认定。这叫“经验法则”,或者“日常生活经验的推定”。另外,有的案件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了判断标准,法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说明义务和取得书面同意的规定。如果没有说明、没有取得患者方面的书面同意,法官即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如果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法庭即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如果不知道本案具体情形“当时的医疗水平”,可以委托权威专家鉴定,实际是由权威专家告诉法庭“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再由法庭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还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的规定,如果具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法庭就应当直接认定被告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第二,法官对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院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几乎都有一段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例如“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这样一段话。我当时就提出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争议,为什么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呢?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纠纷案件都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告起诉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如果被告抗辩说自己不违约,表明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争议,争议在被告是否违约,法庭应当审查被告是否违约,不应当去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如果被告抗辩说没有合同、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法庭须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形才需要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是否所有的案件法官都不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呢?当然不是。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法官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一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庭都应主动审查。法律上规定合同无效,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庭应当主动审查。因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属于法院的职责。在法律理论上,上述条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庭须依职权予以适用。此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规则,也属于强制性规定。规制格式合同条款,属于国家保护消费者的特别制度,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法官也要主动审查。
第三,对合同内容公正性的审查。法庭对于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有进行公正性审查的职权。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法庭对合同内容是否公正有主动进行审查的职权,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必须接受公正性审查。
例如,合同约定了巨额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甚至超过若干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如果属于被告缺席审判,或者被告未以抗辩方式请求法院调整,这种情形,法庭应当对违约金约定进行公正性审查,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第六条否定其效力。
再如,合同约定“无论出现什么情形的违约,哪怕是轻微违约,都有权解除合同”。法官如何对待这种条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将法定解除限定为根本违约及一般违约导致合同落空的情形。合同法不允许一方随意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法庭应主动适用第六条诚信原则,否定该项约款的效力。
还有这样的情形,合同约定,以债务人一方的第三人的行为,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或者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如购房合同约定,如果购房人自己的债务人向购房人支付款项,购房人才向出售方支付房款;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如施工单位不能按时竣工则预售方有权解除合同。这种约定的实质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履行义务、将自己一方的风险转嫁给对方,剥夺对方的合同权利,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于这样的合同约定和约款,法官应当主动审查其是否公正,经审查认为不公正的,如果属于格式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否定其效力;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则应适用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其效力。
第四,关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法官应当主动审查本案合同是否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都是双方串通的,当事人自己不会主张其无效,法庭应当主动进行审查。这类合同往往违反社会生活经验,违背常情、常理。凡是反常的案件和奇怪的案件,大抵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例如,标的额一个多亿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之内目标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为合同解除条件。不说在港交所,即使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一年之内也绝难做到。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和一份回购协议,也是反常的。属于规避金融管制的行为。
上世纪90年代末出现不少反常案件、奇怪案件。例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出借人是典当行,借款人是银行,典当行要求法院判决银行归还借款。实际是典当行违法收当承兑汇票,将所收当的承兑汇票交给被告某银行营业部,由该银行营业部出具借款凭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金等),然后将汇票交给地下钱庄,由地下钱庄向该银行营业部付款,地下钱庄再持汇票到承兑银行承兑。原告典当行和被告银行营业部提交给法庭的借款合同,是虚伪表示。被掩盖的典当行、银行营业部、地下钱庄之间“串汇票”的违法行为,属于隐藏行为。现实中存在规避行为、虚假行为甚至虚假诉讼,法官不要轻信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凡是可疑、反常、奇怪的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往往是假的。为稳妥起见,我们至少不要匆忙判决。
第五,关于法律漏洞填补。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遇到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这种情形称为法律漏洞。这种情形,法官应当运用各种漏洞补充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未有规定的案件。常用的补充方法有,适用习惯法、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者限缩、反对解释,及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运用各种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裁判实践中已经有好多成功的经验。
例如人民司法第12期刊登的青民二商终字562号民事判决: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经过5年时间,致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其将不再行使解除权时,依据诚信原则,不允许其再行使解除权。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债务人也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这种事后抵押无效。前一判决创设“权利失效”规则,后一判决创设“事后抵押无效”规则,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重大意义。
第六,行使自由裁量权。民法中有好多法律条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侵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未成年人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什么性质的侵权责任?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均未明确规定,实际是委托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自由裁量:如果教唆人、帮助人有赔偿能力,可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如果没有赔偿能力,则可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再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使用人责任的规定,未明确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不可以对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被使用人行使追偿权,实际是包含了一项委托授权: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决定是否许可使用人行使追偿权。此外,侵权责任法有关“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同样是委托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凡是条文有“相应的”一语,均包含对法官的委托授权:单独责任不能判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不能补充全额,究竟判决全额的百分之几,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件自由裁量。
第七,法官的衡平权。如果造成的损失金额过大,应不应该判被告全额赔偿?例如出租车与豪车相撞,出租车不过几万块钱,造成对方几百万损失,即使出租车一方负全责,判他赔对方几百万行不行?违约责任案件,合同总金额才几十万,判违约方赔偿几百万行不行?法庭要考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平衡问题,法庭有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职权,我们可以称为衡平权。法官行使衡平权,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当然要有法律依据,我们的合同法、侵权法都有这样的制度。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中,法庭据以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末句规定的不可预见规则,以及情事变更解释规则。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供法庭最后权衡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法庭审理侵权责任案件,计算出来的损失金额过大,法庭觉得都让被告赔偿,一是被告赔不起,二是即使赔得起也不公正,就要适用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将赔偿金减少到法庭认为比较公平合理的数额。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当然要认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至于怎么认定他有过错,是法官的智慧。你开豪车就要比开普通汽车更加仔细小心,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这就是过错。你家祖传几代的古董花瓶,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保护,随便摆放在客厅,以致被客人损坏,这就是过错。裁判的目的是,作出一个法庭认为比较公正合理的判决,法律规则是供法庭达成目的手段。
三、当前法官法律思维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混淆解释论与立法论。审判实践中的一种倾向是,法官在讨论案件时,往往无视法律规定、脱离法律条文,引用学术观点甚至外国理论,谈论案件应该怎么样处理、不应该怎么样处理。问题是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讨论某项法律(法律制度、法律条文)的制定或者修改,探讨其理论根据、立法理由和具体方案,当然可以引用学术观点和外国理论,这叫立法论。法官讨论具体案件如何裁判,应当紧扣本案应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及为什么应当适用该条而不应适用别的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政策判断及司法解释,这叫解释论。法谚云:任何法律条文不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的职责是解释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裁判待决案件,绝不是为待决案件创制法律规则、提出立法方案。法官在讨论待决案件时,必须从法律条文出发,紧扣法律条文,讨论何以必须适用该法律条文裁判本案。解释论是法官的本职工作,仅在本职工作之外,讨论某项法律的制定、修改,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或者撰写学术论文,才有从事立法论的可能。解释论和立法论,一定要严格区分,不允许混为一谈。
第二,死抠法律概念。由于我国的民事立法逐步完善,法律条文越来越多,加之我们的法官大多经过法学院专业学习,因此容易套用法律概念来解决问题。例如有法官问“原告只要求退货,没要求退款,怎么办?”须知法律概念与生活用语不一致,法律上叫“解除合同”,但生活中通常说“退货”。买方“退货”,卖方当然要“退款”。法律概念不能叫“退货退款”,因为解除合同的结果还可能有损害赔偿。
再如被告(一楼住户)在露台上擅自搭建,对原告(二楼住户)造成妨害,法官认为是“共享空间”问题。实际是物权法上的“违章搭建”,无须使用所谓“共享空间”概念,适用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章搭建”的规定,判决责令拆除即可。再如,被告名义上是公司,但既没有公司机构(董事会)也没有公司账薄,经营财产与个人财产混而不分,有法官认为应“揭穿公司面纱”。实际是名为公司、实为个体经营,按照清产还债程序,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再由被告个人赔偿即可,没有必要套用所谓“揭穿公司面纱”概念。
还有,合同法司法解释,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这当然是对的,但这两个概念不能到处套用。有法官问,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实际上公司法第十六条既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也不是管理型强制规定,而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这样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须适用合同法第五十条表见代表规则。
第三,忽视法律逻辑性。例如,法院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案件,有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判决合同无效就完了,不处理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的返还问题。当事人提出返还请求,法庭告诉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另案起诉。还有的法院,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当中认为合同无效,就利用所谓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原告按照告知变更为依据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后,法庭作出返还财产的判决。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并不违法,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本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二审法院遇到了难题:一审已经变更为请求返还财产之诉,二审没有办法改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二审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只能有一次,第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如果一审法院重审仍然维持原判,第二次上诉上来,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必须改判,但二审法院没法改判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按照民法原理,法律行为的无效,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但一定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要件(原因),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第五十二条加上第五十八条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法庭在依据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应当依职权适用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
再如,法庭审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案件,也不能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就完了。应当注意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规定,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两个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依据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属于善意,并且想要得到标的物,他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主张善意取得。只要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法庭就必须再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如果经审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法庭就应当判决买受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如果买受人不主张善意取得,或者买受人虽然主张善意取得,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这两种情形,法庭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还要依职权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判决恢复原状,双方退货退款。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适用,必须买受人主张,法庭不能依职权适用,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需任何人主张,法庭应当依职权适用。忽视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性这个问题,民法学界也有责任,我自己也是近年才认识到。
四、转换法官法律知识结构的建议
上述倾向的存在,与法官的知识结构有关。现今法官队伍中,绝大多数法官都经过法学院的系统学习训练,法官从法学院课堂上学习掌握的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简称法律概念体系),构成法官的专业知识结构。进入法院、担任法官之后,还没有将这套法律概念体系转换为现行法律条文体系。而如果不掌握现行法律条文体系、不用现行法律条文体系代替法律概念体系,就难于正确进行法律思维,难于提高法官法律思维的水准,难于公正裁判案件。道理很简单,法律思维是规范性思维、紧扣法律条文思维,法官裁判案件,只能(必须)依据现行法律规范(条文),而不能依据法律概念或者法律理论。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这个意思。(补充一点,法官具有广博的法律理论包括外国法理论,将有助于对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解释和适用。)现在的问题是,法官如何转换法律知识结构,如何将原有的法律概念体系转换为现行法律条文体系?我建议采用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
第一种学习方法,即我们在法学院学习法律的方法。通过老师的课堂讲授和教科书的学习,目的是掌握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这样的学习方法(教学方法)称为教义学的方法。这是大陆法系传统的方法。第二种学习方法,即所谓案例教学(学习)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归结到某个法律概念,最后归结到某个现行法律条文。我所建议和提倡的第三种学习方法,即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的学习方法。有三个要点:一是直接阅读、记忆现行法律条文:二是在阅读、记忆现行法律条文的同时,要求掌握每个法律条文在法律条文体系中的逻辑位置,及与其他有关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三是通过法律条文贯穿立法、理论和实务。下面稍加说明。
第一个要点是直接阅读、学习、记忆现行法律条文。但现行法律条文如此之多,例如合同法有428个条文,难道对每个条文都能够记忆?当然不是。我们直接阅读、学习、记忆的是现行法律的基本条文、重要条文和常用条文。这样的法律条文,往往规定在“总则”部分,例如合同法前七章,物权法前三章,侵权责任法前四章(第四章非总则)。在记忆、掌握总则部分条文基础上,再根据法官自己工作的需要,学习、记忆有关分则中重要的、常用的条文。例如主要审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官,除记忆、掌握合同法总则部分外,还需要记忆、掌握第九章买卖合同分则的重要条文;主要审判医疗损害侵权案件的法官,除记忆、掌握侵权责任法前四章外,还要记忆、掌握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分则部分。
第二个要点是理解、掌握法律条文的逻辑位置和与其他条文的逻辑关系。这在前面已经谈到,学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定要掌握第五十二条与第五十八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效原因,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法律后果,两条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不仅与第五十八条有逻辑关系而且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有逻辑关系,在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情形,如果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还需要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在买受人不主张善意取得或者经审查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时,还应依职权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第三个要点是通过阅读、学习、记忆法律条文,将立法、理论和实务贯串起来。这个条文叫什么概念,叫什么制度?要解决社会生活中的什么问题?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文?立法者参考的是哪一个立法例、哪一项司法解释规则、哪一个判例规则?它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是要保护谁、制裁谁?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如何分析?对于这个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做过什么样的解释,最高法院公报刊登过什么样的典型案例?都通过条文联系起来一体把握。这里就不举例了。
现行法律条文已经相当完善,我相信法官队伍当中有不少法官,已经通过对现行法律的学习,将自己的专业知识结构转换为现行法律条文的体系,因此这些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就很强。特别建议进入法官队伍时间不久的年轻法官,要重构法官的法律专业基础,从原来的概念体系转换为现行法律的条文体系,在此基础上提高法律思维水准。
最后谈一下法律条文的记忆。应当说,记忆法律条文比记忆其他文本更容易。例如,我们中学都背过好些古诗古文,过后很快就忘记了。因为记忆诗文一定要有提示性的文字(关键词)。背诵诸葛亮的《前出师表》,如果记得开头四个字“臣本布衣”,你就能背下去,“臣本布衣”就是提示记忆的关键词。背诵白居易的《长恨歌》,开头四个字“汉皇重色”就是关键词。我们记忆法律条文要容易得多,首先是有条文序号提示我们,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后必定是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之后必定是第九十五条;其次,每一个条文都有一个法律概念,这个法律概念就是关键词,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是“协议解除”,第二款是“约定解除权条件”,第九十四条是“法定解除”,第九十五条是“解除权的期限”,第九十六条是“解除权的行使和异议”。再如合同法第九十四法定解除权的原因,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目的落空,都是提示记忆的关键词。还有,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也起到提示记忆的作用。我的经验是记忆法律条文比较容易。总之,建议同志们采用第三种学习方法,即直接阅读记忆法律条文的方法,将自己的专业知识结构转换为现行法律条文体系,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和水准。
法律思维心得体会篇十六
法律是一盏明灯,时刻为大家带来光明;法律是一堵防火墙,时刻保护我们不受伤害;法律是一口警钟,时刻提醒我们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进《青少年法律读本》,学法、懂法、用法,享受法律给我们的保障。
在《青少年法律读本》中,有很多经典案例:比如青少年因为长时间沉溺于打网络游戏,把父母给的学费花得精光,因此抢劫了别人财物的例子。看了这个案例,我深有感触。当今的社会,网络,电脑,手机等现代化数字设备给我们带来了便捷,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但同时,对我们青少年的自控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控制自己不沉迷于网络游戏,沉浸在虚幻的.网络世界中,这需要我们经得起诱惑,在家庭、学校的正确引导下,不断提高自身的控制力,运用好网络工具。
这本法律读本,让我收获了更多的法律知识。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它告诉我们人的成长环境主要来自于家庭、学校、社会,要靠自己努力,法律的约束,才能不染上抢劫、群殴、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督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我感受到了法律对我们青少年的帮助,我们更要从身边每一件小事做起,在法制阳光的沐浴下,快乐成长。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努力,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少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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