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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实验总结篇一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气安全实验总结篇二
实验教学的各方面工作在学校教务处的领导下,顺利开展。现将一学期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生物实验教学的工作方面
严格实验准备制度,各任课教师据实验计划,演示实验三天前,分组实验一周前交实验通知单到实验室,实验室据通知单充分准备好仪器、药品,做到准、净、齐和及时,确保实验一次成功,并对分组实验每天完成预做实验,及时向教师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指导学生完成实验。
二、实验室的管理方面
对生物实验室药品与仪器的借用,归还做好记录和登记,确保仪器、药品的准确,加强对日常药品,仪器的保养,维护工作,延长其寿命,为学校成本开支节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对分组实验要求任课教师在上课给学生讲解实验步骤,实验室要对学生的实验做好把关,对实验中损坏的仪器要做好登记。在实验完成后,并记录好实验耗材,做到有购有耗。认真做到每一笔都有出处。
定期对生物实验室进行卫生大扫除,至少一周一次小扫除,一月一次大扫除,做到实验室的清洁,明亮。让实验室成为学生的第二课堂!平时做好实验室保洁工作。
在本期中学校为了充实实验室,购进了大量的实验器材,当实验器材进入学校后,实验室根据仪器公司的送货单,逐一对仪器进行校队,然后对购进的器材进行归类和上架、清理工作。
在本期的工作中,我们严格上下班制度,做到准时或提前上班,据实验室的条件,尽最大的努力为生物学教学做到自己的服务!在本期中可能在工作中有不足之处,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改进!
电气安全实验总结篇三
一、总体情况
(一)实验室资质
1、我县实验室于x年通过了二乙等级评审工作。
2、x年10月向州卫健委申报备案5个bsl-2生物安全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病原菌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
(二)组织机构
成立了生物安全委员会,建立了生物安全应急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1、制定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对涉及的大部分病原微生物进行了风险评估。2、制定了《实验室应急处理程序》《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实验室剧毒药品管理制度》、《实验室试剂、药品、器材管理制度》、《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准入制度》、《气瓶的管理制度》、《健康监护、职业暴露和意外事故处理及防护制度》、《实验室生物安全保卫制度》等制度,同时制定了《州疾控中心实验室环境及安全保障检查表》定期对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因素进行检查,以防止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1、实验室相关人员都经过了州或单位组织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2、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重点是新进人员,要求实验室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操作。3、大型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操作人员具有培训上岗证,仪器的使用维护有详细地记录,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五)实验室的环境设施和设备
1、生物安全实验室未安装门禁系统,有生物安全标识、紧急撤离标识并清楚。2、配备了实验室活动所需的防护用品,实验室内安装了洗眼设施及紧急喷淋装置。3、配备了生物安全柜,并禁止了在生物安全柜内使用酒精灯。4、各类大型仪器都有操作规程。5、通风橱的使用符合要求。6、高压灭菌器进行了检定,操作人员无上岗证,使用有详细的使用记录,并有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卡高压消毒监测的'使用记录。7、气瓶进行了分类存放并固定,气瓶周围远离了热源。8、实验室内配备了必要的消毒设施(3台高压灭菌器等)。
(六)实验记录和档案
1、实验活动、受控文件发放有记录。
2、定期进行生物安全检查,有生物安全检查记录。
3、消毒剂有配制和使用记录,高压灭菌有灭菌记录和效果指示记录。
4、大型仪器设备有使用维护记录。
5、实验室人员有健康监护、培训、考核等记录。
(七)实验室应急预案
1、有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2、实验室人员具有一定的应急事件的处置技能,实验室有意外事故处置的物资储备。
(八)个体防护
1、实验室备有防护用品,有一次性工作服,一次性帽子、口罩,一次性手套,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面屏等。
2、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了定期体检并保留了健康档案,对从事一些特殊项目的人员保留了本底血清。
3、实验室备有应急急救箱。
(九)菌毒种和样本的储存和管理
1、菌毒种和生物标本保存有详细记录,专人专柜专锁保存。2、未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十)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菌毒种和生物标本的运输按规定进行了包装,并专人专车运送。
(十一)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
1、对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配备了必要的防护用品。
2、实验室废弃物进行了分类收集,警示标识清楚。
3、感染性废弃物在实验室内消毒后再移出实验室,有处理记录。
4、与州挚鹏医疗废物处置有限责任签订医疗废物协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分类收集、规范运送及处置管理,规范处置记录,详细登记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十二)实验室危险品的购买、保存和使用
1、对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剧毒品,菌(毒)种,生物标本、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购买、保存、运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购买同时遵循中心采购程序进行。2、剧毒物、菌毒种严格按照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有台账,实验室的剧毒品放入保险柜中。
3、库房内危险品、试剂基本做到分类存放,易燃品及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试剂尽量分库存放。
4、库房保持整洁,设有警示标识。
二、存在的不足
(一)需完善相关人员的生物安全责任书、实验室生物安全承诺书的签订工作。
(二)需进一步细化病原微生物的操作规程,完善《生物安全工作内部自查制度》。
(三)对相关人员应急演练还应进一步加强,实验室未配备专职维护技术人员及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由于实验室房间紧缺,有的化学试剂未能满足完全分类存放的要求。
三、下一步打算
(一)针对存在的问题在现有的条件下认真尽力整改。并按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实验标准操作程序,做好实验相关记录。
(二)我单位正在准备新建实验大楼,我们将按照实验室建设要求,建成一个规范的实验室,以达到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
电气安全实验总结篇四
所有人员上岗前均应系统地理解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培训。
要求所有人员根据可能接触的生物理解免疫以预防感染。
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及免疫应包括运输和清洁员工的特殊工作人员。
第七条:实验环境的安全标记及要求
实验室内应系统而清晰地标示出危险区,且适用于相关的危险;在某些状况下,宜同时使用标记和物质屏蔽标识出危险区;应清晰地标识在实验室或实验设备上使用的具体危险材料;通向工作区的所有进出口都应标明存在其中的危险。
应使涉及的非实验员工(如维修人员、合同方、分包方)明白其可能遇到的任何危险。
实验室的每个出口和入口应可辨别,入口处应有标记,标记应包括国际通用的危险标志(如:生物危险标志、火线标志和放射性标志)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和标记。
应设紧急出口并有标记以和普通出口区别。
应急撤离路线应有在黑暗中也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实验室入口应有可锁闭的门。门锁应不妨碍紧急疏散。
第八条:实验室运作的管理程序
实验室须根据实验对象、生物危害程度评估、研究资料、设施特点、设备具体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1)员工的健康监护;2)实施危害评估,采取措施的安排;3)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确认(包括适当的标识要求)、安全存放与处置及监控程序;4)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的程序;5)防止高风险和污染材料失窃的程序;6)确认培训需要和教材的方法;7)获得、维护和分发实验室所有使用材料之安全数据单的程序;8)实验室设备安全去污染和维护的程序;9)紧急程序,包括漏来源理程序;10)事件记录、报告及调查;11)废弃物处理和处置。
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应包括:对涉及的任何危险以及如何在风险最小的状况下,开展工作之详细的作业指导。
负责工作区活动的管理职责人每年应对这些程序至少评审和更新一次。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行为
洗手: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际或者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者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接触每一患者前后应例行洗手。
接触生物源性材料:实验室工作行为的设计和执行应能减少人员接触化学或生物源性有害气溶胶;处理、检验和处置生物源性材料的工作行为应尽量降低污染的风险;执行污染区内的工作行为应注意预防个人暴露;如果样本收到时有损坏或泄露,应有穿着个人防护装备且受过培训的人员开启样本以防漏出或产生气溶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开启此类容器;如果污染过量或认为样本由不可理解的损失,则应将样本安全地废弃而勿开启。
禁止口吸移液。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安全操作尖利器具及装置:禁止用手对任何利器剪、弯、折断、重新戴套或从注射器上移去针头;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磨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资料物到达三分之二前置换。
所有样本、培养物和废弃物应被假定内含传染性生物因子,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
所有有潜在传染性或毒性的质量控制和参考物质在存放、处理和使用时应按未知风险的样本对待。
应在有盖安全罩内离心;所有进行涡流搅拌的样本应置于有盖容器内;应能在产生气溶胶的大型分型设备上使用局部通风防护;操作小型仪器时使用定制的排气罩;可能出现有害气体和生物源性气溶胶的地方应采取局部排风措施。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电气安全实验总结篇五
生物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开展好实验教学,是学好生物的前提条件。生物实验具备培养学生观察和动手能力的功能,更有培养学生动脑、启迪思维、开发潜能的作用。在这学期中,生物实验室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的整体工作,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不断推进实验室工作向前发展。本学期,在各位生物教师的配合下,各项实验开展的井然有序。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
年初,我们学习了《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规范实验室建设,修订了实验室各项制度。制定了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使工作有的放矢。
同时,也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在本学期内,继续学习《中学生物实验教学》对照自己的的不足之处,加强补习,对能够利用实验室完成的实验内容尽量做到熟练掌握。
在本学期四月份间,参加在济南举行的全国实验老师实验技能及实验器材培训,历时四天,聆听教育部研究人员对新时期实验教学的发展方向及新要求的指导意见,对下一步实验教学在教学中如何开展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同时也对实验器材的发展与应用有了较为崭新的认识。
二、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实践教学任务量很大,在人员少,设备少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人才资源,保证了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本年度继续实行“演示实验分组化”的策略,增加学生的动手机会,锻炼学生的操作能力,使学生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并且强化了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辅助作用,使一些抽象的实验形象化,模糊的现象清晰化,微观实验得到宏观演示,解决了许多以前无法克服的难题,增强了学生的各种能力。
在开学初就制订出生物实验计划,督促各年级生物老师制出了本期该年级的实验计划。由此推动了本期实验教学有序的有计划的进行。
严格实验准备制度,演示实验三天前,分组实验一周前交实验通知单到实验室,准备好实验后,老师先预做实验,以此保证实验顺利地进行。
三、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
做到购物有登记,帐目清楚,帐物卡三对应工作。教学仪器的借用严格按照教学仪器借用制度实行登记,如期归还,追还等。
对显微镜、解剖器等教学精密仪器,做到了定期检修、除尘、防锈、保养等工作。对标本类实施了定期检查、防蛀等加以妥善管理。有害、有毒的药品实行了专柜存放。
四、实验中损坏的仪器严格依照教学仪器赔偿制度实施处罚
20xx年度,我们在设备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更新了一部分设备,设备的利用率达到100%,完好率达到100%,维护维修设备,为单位节约了大量资金。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科学管理。自本年度实行微机管理,建立了仪器管理平台,各种计划、管理规定、仪器室布局、仪器药品规格等都可以通过局域网直接查到,极大地方便了各科教师准备和设计实验。
五、加强仪器室安全管理。
按照上级规定,加强仪器管理力度,有毒药品、危险品分类存放,并安装了红外线自控报警器,全天对药品、器材进行监控,以保证安全。
六、本学期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在实验教学中,虽然鼓励学生多动手、动脑,但不可否认的是没有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学生进行主动探究问题的兴趣及爱好没有明显的进步。基本是由老师按课本及大纲要求进行了实验的设计。而且在实验中往往没有顾及到大多数学生,顾及了多数学生,就使尖子生浪费,顾及了尖子生,则使部分学生跟不上,在处理先进生与后进生关系中没有很好处理,这在以后教学中应注意对这种现象进行研究。第三,现代要求开放性实验教学,这在工作中没有很好地贯彻,学生也没有更好地配合,我们要在以后工作中多做这方面的研究与实践,争取使实验管理与教学上一个新的台阶。
电气安全实验总结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电气安全实验总结篇七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电气安全实验总结篇八
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因此,学校要把实验教学作为常规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须完成的教学任务来看待。为了确保实验室及其药品的安全,我校于今日对各实验室进行了安全检查,现具体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校专业教师配备齐全,实验室有专人专管,且实验室及保管室各项配备刚完善三至四年,作为一名科学教师,我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在各方面努力做好实验室及保管室的相应工作。
1、以防护为主,确保实验教学安全
确保实验室安全是为了育人,育人必须安全。在实验室管理过程中时时、处处、事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2、搞好实验室安全管理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目的不仅是要营造一个洁净、整齐、具有科学实验氛围的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以激励学生探索进取,获取知识,而且还要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上墙,根据保山市隆阳区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要求自己和学生。每学期新学期开学都会带领学生学习实验室的各种规章制度,我必须明白实验员的职责,学生也必须明白在实验室里的各种安全要求。除此之外要保持实验室及保管室环境的整洁,实验室内要坚持经常打扫,天天保洁,做到室内经常保持洁净。
3、着眼于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强调管理、使用、安全一起抓。我要求自己深入到仪器设备存放、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善始善终管好用好,结合安全重点全面管理。总之,管理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工作目标及行动规范,认真管好用好仪器设备。教学仪器无论在存放或使用过程中,都要十分重视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受教育者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
4、保管室按照药品存放制度,合理、规范、分类存放药品,并通风。妥善处理实验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料。在实验教学及仪器药品保管过程中会产生各种有害气体,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建立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及时把有害气体排出室外。实验中产生的废液,不随地泼洒。
5、每周五下午放学后,我都要关锁好实验室的门窗,进行防盗处理,每天每节课我都要给学生开保管室的门拿书、取实验用品,而后及时关门,防止化学药品外流,引起对学生的危害。
6、实验室水、电到桌,学生进入实验室特别强调用电安全十分重要。一般情况下,老师严格管理用电制度。
7、防火安全也同样重要,实验室里有沙袋、灭火器等防火安全设备,课堂内外防止火灾的发生。
二、检查情况
1、重点检查安全隐患问题:电路、危险品、房屋漏雨等;经过对实验室、仪器室的检查,电路、开关、插座均安全性能良好,无漏电现象;房屋均无漏雨现象;危险品专橱存放,实行专人专锁管理,且帐物相符。
2、防盗问题:检查门、窗有无损坏。经检查,门窗及防盗网均良好,无破损现象。
3、防火问题:消防灭火器材是否齐备。由于条件所限,实验室消防器材主要是沙袋、灭火器,准备齐全,陈列有序,能够处理突发火灾。
4、为了更好的做好实验室,确保化学实验室能安全的度过,我特意对实验室的化学药品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对存在危险性的药品进行了过数和封存。
5、实验室面积较小,后门不能正常打开。
三、下一步工作的措施:
1、加强常规安全管理:防电、防火、防湿防潮、防盗。
2、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习和执行。
3、严格遵守实验室实验员职责管理制度,认真管理与安全使用各种仪器。
4、经常清洁与保养保管室仪器,延长其使用寿命,及时防范化学药品带来的危险性因素。
总之,我将时刻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学校一起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20xx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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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实验总结篇九
20xx年在试验班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精神,全面强化安全管理,继续抓好了最基本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的建立和贯彻落实,建立健全了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使我班安全形势达到了基本稳定。为了确保试验工作安全、顺利地进行,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现将20xx年安全工作进行简要总结。
全年安全生产365天。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做到时刻讲安全,顺利时刻查隐患,促整改。
1、在今年的工作中我班没有发生违章行为,从而实现“零”违章的目标。
2、强化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实践证明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是预防事故的跟本措施,必须加大力度,不会什么学什么,不懂什么学什么,在今年我班依据年初制定的职工培训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开展了各项安全培训活动。
并针对工作中的违章易发环节,开展讨论活动,提高全员反违章的思想认识。从而帮助职工掌握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动权。
3、切实搞好了危险点分析预控防患于未然。根据过去和现在已知的情况,对作业中存在的危险点进行分析,判断和推测,充分发挥职工的作用,深入持久的开展好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求真务实,抓出成效。提高《危险点分析预控》在实际工作中的准确运用。
(一)电气试验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
1、检查好试验设备接地的可靠性,保证接地引下线与接地线之间连接良好,接地线不能缠绕在接地引下线上,同时也不能置于接地引下线有锈蚀、油漆处。检查好仪器仪表指针、旋钮是否在零位,试验接线绝缘表面是否良好,有无断线情况。
2、试验后放电必不可少。在对变压器、电力电缆、避雷器等电气设备进行完试验后,应在降压并断开电源后对被试品充分进行放电,防止残余电荷对人员带来的危险。
高压电气试验工作环境比较复杂,危险性也很高,参试人员必须加强熟悉电气试验,提高自身的试验技术水平,克服一切主观、客观因素带来的不良影响,从不同角度充分理解高压电气试验的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所以,各试验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仍然要继续学习,对各种高压电气试验技能要熟练把握,对各种规章规程也要严格遵守,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坚决杜绝违规操作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高压电气试验的安全,又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电气安全实验总结篇十
根据公司“关于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文件精神要求,由xx经理牵头的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积极相应公司号召,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全方位、多角度的排查公司安全用电隐患,并通过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了安全用电检查治理工作落到了实处,取得良好的效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在工作开展初期,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时效性,能够把隐患排查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位员工,同时结合排查范围广,点比较分散,不能够全面、系统、彻底的排查安全用电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专项治理小组制定了应对的措施,采取了由小组长牵头组织小组成员系统排查,相关职能部门同步深入检查的方式,从设备用电、维修用电、办公用电入手,查找各自部门的.安全用电隐患,并对过去查出但还没有整改的隐患再次进行疏理,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给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最后由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对所有查处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汇总,并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本着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经统计,在本次安隐患排查治理中共发现各类安全用电隐患x起,其中x项已经得到有效的落实整改。
气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预计年内在安全用电管理方面,不会有电气火灾等重大电气安全事故发生,为公司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用电环境。
电气安全实验总结篇十一
实验室设立以来克服重重困难,通过不断学习、总结和提高,使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逐步摸索出一套系统、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投入运行以来,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20xx年一年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职责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及文件精神,遵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在实验室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整改活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职责制,强化监督检查。将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搞好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安全生产的严峻性,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这项工作只能加强,决不能丝毫放松,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实验室始终把这一点作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每年都对实验室负责人及管理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岗位,落实到责任人,实行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首尾责任制。对于实验室重点要害部位,我们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定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有效地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实验室每月1号定为实验室安全生产检查日。对检查的要求:一是检查从严,有问题不迁就。安检工作风雨无阻,检查对每一处都不放过,严格要求、认真对待,查台帐、看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按期检测情况、察管理规范落实到位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严格整改,绝不姑息迁就。二是突出重点、确保针对性。每次检查时都根据实验室仪器运行特点、气候变化和不同时期对安全工作不同的要求,列出检查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事故易发点、隐患易发点进行重点检查。安检不仅要查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安全检查查出的大小隐患,我们都认真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此外我们还进行安全宣传活动,向广大同学宣传安全消防知识,提高其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我们主要是对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的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对实验室电源进行检查;二是对材料堆放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四是对各种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五是对消防设施与器材进行检查,是否安全有效;六是安全教育是否落实,安全意识是否深入人心;七是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做到查防并举,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在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我们还针对重点部位、大型节假日,制定了值班制度,做到有备无患。并每年请专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举行消防演练,提高广大教职工及学生的防范意识,增强救护能力,对刚入学的新生进行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考试,合格者可以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20xx年,实验室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入手,建立了安全技术措施,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等,努力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全年实验室共组织安全自查活动12次,查出安全隐患2起,都得到了及时整改,整改率达到100%,对每个安全隐患实验室都非常重视,认真做好整改工作,直到整改验收合格为止。
6月是全国安全教育月,为了使更多人了解和掌握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实验室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倡导安全发展观,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为主题,把安全教育月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每条都是金科玉律,要牢记它,遵从它,敬畏它,任何逾越都可能付出血的代价。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也就成了人们当前一个日益沉重的话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为了取得所谓的“高效益”而漠视安全生产,管理松懈,麻痹大意所造成的。因此,认真贯彻实施实验室安全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重道远。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脚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依法强化监察,让“安全第一”的观念深深植根于每个教职工的心中,使每个人都清楚法律赋予自己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都学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有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来保障安全生产。只有这样,才能人人事事保安全。
电气安全实验总结篇十二
第一段:引入电气安全检查实验的背景和目的(约200字)
电气安全检查实验是电气工程学习中重要的一环,旨在培养学生对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操作规范的认知和掌握能力。在这个实验中,我们需要学习和掌握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以及遇到问题时的应急处理能力。通过实践操作,我们可以加深对电气安全的理解,提高对电气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的能力。
第二段:实验过程和重要发现(约300字)
在电气安全检查实验中,我首先了解到了正确的使用电气设备的方法和基本的操作规范。通过实验操作,我学会了正确使用插头和插座,了解了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的使用方法。在实验过程中,我还发现了许多潜在的电气安全问题,例如插座没有及时更换,电线过长没有妥善收纳,电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声音等。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电气事故的发生,因此重视发现和解决这些问题非常重要。
第三段:对实验流程的评价和建议(约300字)
整个实验流程设计得非常合理和实用,让我们能够理解和掌握电气设备安全的标准和方法。我建议在实验中增加更多的真实场景,例如在办公室或家庭环境中使用电器设备时的安全检查。这种场景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了解和识别潜在的电气安全隐患,并学会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另外,我也建议在实验中加入一些案例分析,引导学生学会分析电气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方法。
第四段:对实验结果的总结和启示(约200字)
通过这次电气安全检查实验,我深刻认识到电气安全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的重要性。合理使用和维护电气设备,是保障生活、工作安全的基本要求。只有提高对电气安全的认识和掌握,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气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电气安全的知识和经验,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水平。
第五段:个人体会和感悟(约200字)
通过这次电气安全检查实验,我深刻感受到了学习和掌握电气安全知识的重要性。电气安全不仅是对电气设备的正确使用,还包括对潜在隐患的识别和处理能力。只有不断加强对电气安全的学习和实践,才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和舒适。有了这次实验的经历,我将更加重视电气安全,并将积极传播和宣扬电气安全的知识,帮助更多的人加强对电气安全的认识和警惕。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创建更安全的电气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电气安全实验总结篇十三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对于经常在实验室出没的我们, 必须不断提高 安全意识。
掌握丰富的安全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经常保持警惕, 事故就可 以避免。如果预防措施可靠,发生事故后处理得当,就可以使损害减低到最小程度。
具体的实验室安全法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实验室安全事故类型、 实验室安全管理、 急 救处理、 火灾、防火和灭火、 火场疏散与逃生、 化学危险品安全、 气瓶及压力容器使用安全、 辐射的种类、 危害与防护及其他安全问题。
经过一学期的实验室安全学学习我得出如下总结:
1、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加强安全工作制度建设: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校园安全信息报送制 度隐患整改及管理办法,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学校安全目 标管理奖惩制度。
认真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
1、火灾爆炸危险性 化验室发生火灾的危险带有普遍性, 这是因为分析化学实验室中经常使用易燃易炸物品。
高 压气体钢瓶,低温液化气体,减压系统(真空干燥、蒸馏等) ,如果处理不当,操作失灵, 再遇上高温、明火、撞击、容器破裂或没有遵守安全防护要求,往往酿成火灾爆炸事故,轻 则造成人身伤害、仪器设备破损、重则造成多人伤亡、房屋破坏。
2、有毒气体的危险性 在分析实验中经常要用到煤气, 各种有机溶剂, 不仅易燃易爆而且有毒。
在有些实验中由于 化学反应也产生有毒气体。如不注意都有引起重毒的可能性。
3、触电危险性 分析实验离不开电气设备, 不仅常用 220v 的低电压,而且还要用几千及至上万伏的高压电, 分析人员应懂得如何防止触电事故或由于使用非防爆电器产生电火花引起的爆炸事故。等。
根据化验室起火和爆炸的起因,可采取下列针对性预防措施。
(1)预防加热起火
在火焰、电加热器或其他热源附近严禁放置易燃物。
加热用的酒精灯、喷灯、电炉等加热器使用完毕时,应立即关闭。
灼热的物品不能直接放置在实验台上, 各种电加热器及其他温度较高的加热器都应放置在 石棉板上。
倾注或使用易燃物时,附近不得有明火。
蒸发、蒸馏和回流易燃物时,不许用明火直接加热或用明火加热水浴,应根据沸点高低分 别用水浴、砂浴或油浴等加热。
在蒸发、蒸馏或加热回流易燃液体过程中,分析人员绝不能擅自离开。
实验室内不宜存放过多的易燃品。
不应用具磨口塞的玻璃瓶贮存爆炸性物质,以免关闭或开启玻璃塞时因摩擦引起爆炸。必 须配用软木塞或橡皮塞,并应保持清洁。
不慎将易燃物倾倒在实验台或地面上时,必须:
迅速断开附近的电炉、喷灯等加热源。
b 立即用毛巾 抹布将流出的液体吸干。
c.室内立即通风、换气。
d 身上或手上沾有易燃物时,应立即清洗干净,不得靠近热源。
(2)预防化学反应起火或爆炸
工作人员对于要进行的实验,须了解其反应和所用化学试剂的特性。对有危险的实验,要 准备应有的防护措施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易燃易爆物的实验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人员应戴橡皮手套、防护眼镜。
及时销毁残存的易燃易爆物。
(3)预防容器内外压力差引起爆炸
预防减压装置爆炸,减压容器的内外压力差不得超过一个大气压。
预防容器内压力增大引起爆炸的措施。
低沸点和易分解的物质可保存在厚壁瓶中,放置在阴凉处。
所有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进行。反应太猛烈时,一定要采取适当措施以减缓反应速度。
c不能将仪器装错,使加热过程中形成密闭系统。
d.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的实验一定要小心谨慎,严加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绝对不允许不 了解实验的人员进行操作,并严禁一人单独在实验室工作。
3、实验室灭火
灭火原则是: 移去或隔绝燃料的来源, 隔绝空气 (氧)、降低温度。
对不同物质引起的火灾, 采取不同的扑救方法。
(1) 实验室灭火紧急措施
防止火势蔓延,首先切断电源、熄灭所有加热设备;快速移去附近的可燃物;关闭通风装 置、减少空气流通。
立即扑灭火焰、设法隔断空气,使温度下降到可燃物的着火点以下。
火势较大时,可用灭火器扑救。灭火器的选用应按照火灾类别和不同的灭火机理来选择。
a、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b、 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 应用化学泡沫灭火器,因为醇、醛、酮、醚等极性溶剂与化学泡沫接触时,泡沫的水分会迅 速被吸收,使泡沫很快消失,这样就不能起到灭火作用。
c、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d、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个人认为, 就本学院的学生而言, 最大的安全隐患是火灾。
所以我认为实验室人员应适当进 行防火安全训练, 使每个人都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并掌握发生火灾时如何采取正确 的方法,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但事实上大部分同学在平时实验过程中并没有引起重视, 甚至在意识到某些安全隐患后觉得 与自己关系不大而放任自流。
这些不良的习惯不仅不利于实验室安全, 还会对科研工作造成 极其恶劣的影响。例如:
实验室里的物品摆放较为混乱,实验用品与私人物品混在一起放置,对日常学习生活造成 了很多不良影响。应将各种物品分门别类的摆放在固定位置,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实验室的卫生情况堪忧,乱扔果皮纸屑的情况屡见不鲜,经常是垃圾桶满了还没有处理, 在天气较热的时候会散发出难闻的气味, 为疾病的扩散传播提供了温床。
最近制定了实验室 值日安排表,每周固定时间打扫卫生,情况有所好转,但关键是要坚持做下去。
实验室的各种实验仪器布局不尽合理,经常有同学将工作台和实验台混合使用,实验过程 的噪音会影响工作效率。
另外, 由于以前的同学将许多书籍杂物堆放在实验室,并且有些杂
物压在电路线上,若长时间工作发热后易引起火灾,应该引起注意。
有部分同学喜欢将早餐小吃等东西放在实验室,或直接在实验室里吃饭,有些气味难以散 去以致于影响其他同学学习工作,还会引来老鼠蟑螂等,造成同学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 若不小心将实验药品散落在食物里可能引起食物中毒,对健康不利。
有部分同学在做完实验后没有将实验药品放回原位,而是随意放在自己喜欢的位置,这样 虽然可能方便自己的实验,但会对其他用这种药品的同学造成麻烦。
在进行实验时,有部分同学不喜欢穿实验服,戴塑胶手套等防护装备。这样做实验存在风 险,实验室人员应互相监督提醒,以免发生意外。
诸如此类现象屡见不鲜, 作为一个身在其中经常要与实验室打交道的实验人员必须引起重视, 从中吸取教训, 时刻警醒自己安全问题。
安全隐患本就是防不胜防,只有个人重视,才能真 正杜绝危险的发生。
适当对学生进行试验室安全教育,通过学习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操作注意事项, 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减少和消除实验室安全事故。
最终目的是使每位同学严格掌 握,认真执行本实验室相关安全制度、 仪器管理、药品管理、 玻璃器皿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另外我们不仅要在理论上加强消防意识,更应该在实践中学习一些必要的急救和自救知识, 共同创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科研环境, 。
电气安全实验总结篇十四
按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和河北省卫生系统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特别是7月8日全国和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我们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为更好的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各种制度和规定,经站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了以窦桂荣同志为主任的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副主任三名:朱凤超、陈彦青、尹和平,委员六名:葛俊国、王冲、王晓松、郭立新、郑立、霍建国。制定了实验室生物安全各种管理制度和保卫制度。
制定了实验室管理制度、微生物实验室工作制度、无菌室操作制度、微生物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实验室意外污染事故的处理制度、菌毒种保存管理制度、药品试剂管理制度、剧毒药品管理制度和废弃物处理制度等各种生物安全相关制度。
7月26日生物安全委员会对本单位和辖区站进行了一次自查和检查。自查和检查后进行了总结,提出了有效的整改意见和措施(自查表和检查内容表附后)。通过自查,找出了存在的问题,使我们的生物安全工作得到了逐步的改善。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卫生检验人员对生物安全认识的转变,按照站领导的要求,5月13日-16日举办了以生物安全管理、食物中毒处理为主要内容的,由各县站检验人员参加的学习班,窦站长就生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生物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学习,提高了全市检验人员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意识,转变了观念,为做好生物安全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8月份,我们计划就生物安全问题举行一次有各市县区检验科长参加的专题讨论会,已做了计划,领导已批准待办。
制菌毒株和剧毒化学品保存管理制,并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做好保存保管工作,做好登记,设有专用保存设施,双人双锁保管,并制定了严密的批准、使用程序,做好登记记录。
为防止实验污染事故发生,做到有备无患,我们对实验室污染及废弃物的处理制定了操作细则,并严格按操作细则规范操作,以防止因废弃物处理不当发生染污事故。一旦发生,严格按处理规定去做。
一、菌株保存制度不完善。
二、虽然领导做了很大努力和倾斜力度,因经济基础问题,空发公共卫生事件采样器材和讲信用断试剂只能基本做到,希望上级领导多多反映,争取政策上的支持。
三、生物安全措施制定应进一步完善。
衡水市卫生防疫站
电气安全实验总结篇十五
11月6日运行车间发生重大安全险肇事故后,在轧钢厂的安排下从8日起,到22日止,连续组织员工学习17天,主要学习内容《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通知》、《起重设备吊装管理制度》、《起重设备吊装作业票》《高处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票》、《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设备检修作业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危险源辨识及风险等级、预控措施一览表(电气)》、《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办法》、《轧钢厂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起重作业十不吊》和炼钢厂、轧钢厂事故通报。
从8日起,按厂部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共计发现六条安全隐患,均已处理。
本月电工违纪人次1人。与10月份持平。职工在劳保用品穿戴上能较好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无人因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规定被处罚。在本月16日的7#电机更换检修工作中,能落实预先制定的安全措施。
1、继续加强员工安全思想教育,特别是要落实好临时检修工作的停电挂牌制度。确保检修安全。
2、加强对设备隐患的排查工作和对《隐患排查整改表》的填写工作。12月28日夜班发生上料台架电机地脚螺栓松动致使电机基座损坏的事故,虽然对当班责任人进行了考核,但还需要从管理上对设备点检工作细化,使点检工作的考核能够有据可查。另外有的班组把安全隐患问题处理了却没有填报上来,致使厂部对下面的情况了解不全面。11月份要对没有及时进行填写的班组要进行考核。
电气安全实验总结篇十六
实验室设立以来克服重重困难,通过不断学习、总结和提高,使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逐步摸索出一套系统、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投入运行以来,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20xx年一年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职责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及文件精神,遵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在实验室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整改活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职责制,强化监督检查。将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搞好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安全生产的严峻性,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这项工作只能加强,决不能丝毫放松,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实验室始终把这一点作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每年都对实验室负责人及管理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岗位,落实到责任人,实行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首尾责任制。对于实验室重点要害部位,我们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定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有效地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实验室每月1号定为实验室安全生产检查日。对检查的要求:一是检查从严,有问题不迁就。安检工作风雨无阻,检查对每一处都不放过,严格要求、认真对待,查台帐、看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按期检测情况、察管理规范落实到位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严格整改,绝不姑息迁就。二是突出重点、确保针对性。每次检查时都根据实验室仪器运行特点、气候变化和不同时期对安全工作不同的要求,列出检查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事故易发点、隐患易发点进行重点检查。安检不仅要查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安全检查查出的大小隐患,我们都认真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此外我们还进行安全宣传活动,向广大同学宣传安全消防知识,提高其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我们主要是对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的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对实验室电源进行检查;二是对材料堆放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四是对各种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五是对消防设施与器材进行检查,是否安全有效;六是安全教育是否落实,安全意识是否深入人心;七是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做到查防并举,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在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我们还针对重点部位、大型节假日,制定了值班制度,做到有备无患。并每年请专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举行消防演练,提高广大教职工及学生的防范意识,增强救护能力,对刚入学的新生进行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考试,合格者可以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20xx年,实验室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入手,建立了安全技术措施,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等,努力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全年实验室共组织安全自查活动12次,查出安全隐患2起,都得到了及时整改,整改率达到100%,对每个安全隐患实验室都非常重视,认真做好整改工作,直到整改验收合格为止。
6月是全国安全教育月,为了使更多人了解和掌握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实验室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倡导安全发展观,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为主题,把安全教育月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每条都是金科玉律,要牢记它,遵从它,敬畏它,任何逾越都可能付出血的代价。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也就成了人们当前一个日益沉重的话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为了取得所谓的“高效益”而漠视安全生产,管理松懈,麻痹大意所造成的。因此,认真贯彻实施实验室安全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重道远。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脚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依法强化监察,让“安全第一”的观念深深植根于每个教职工的心中,使每个人都清楚法律赋予自己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都学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有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来保障安全生产。只有这样,才能人人事事保安全。
电气安全实验总结篇十七
电气安全检查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工作场所,都需要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最近我参加了一次电气安全检查实验,让我对电气安全有了深刻的认识。在这次实验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电气安全检查的知识,并且深刻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
在实验中,我们首先学习了电气安全检查的相关知识。我们学习了电气事故的原因和常见电气事故案例,了解了电气设备的正常工作原理以及可能出现的故障。通过学习,我们知道了如何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如何尽量避免电气事故的发生。这些知识对我来说并不陌生,但是通过实验的方式学习,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这些知识的重要性。
在实验中,我们还进行了电气安全检查的实践操作。我们被分成小组,每个小组负责检查一间假想的工作场所。我们需要查看电气设备的安装是否规范,电源线是否有损坏,接地线是否牢固,并检查电路是否存在短路等问题。在实践操作中,我们需要仔细观察每个电气设备,细致入微地检查。通过检查,我发现了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将其报告给了实验指导老师。这次实践操作让我明白了电气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只有经过仔细检查,才能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
通过这次实验,我深刻认识到电气安全检查的重要性。电气事故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并且养成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好习惯。只有通过定期检查,我们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电气设备中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我也认识到了自己在电气安全检查方面的不足,我需要继续学习和提高,完善自己的技能,以更好地执行电气安全检查任务。
通过这次实验,我对电气安全检查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也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具备的基本常识。只有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我们才能够享受到电力带来的便利和舒适。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会时刻保持警惕,关注电气设备的安全,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总之,通过这次电气安全检查实验,我学到了很多关于电气安全的知识,并且深刻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电气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和维护,我们才能够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我将牢记这次实验的经历和体会,并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严格履行电气安全的责任。
电气安全实验总结篇十八
电气实验室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场所,严格的安全措施是确保工作人员安全的重要保障。在电气实验室工作多年的经验中,我深刻体会到实验室安全的重要性。本文将通过五个方面: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安全设备的正常使用、实验操作的注意事项、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安全交流和学习的重要性,全面总结我在电气实验室中的安全心得体会。
首先,安全意识的培养是保证实验室安全的基础。在进入实验室之前,员工应该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我们要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意识到安全是一项永恒的任务,不能掉以轻心。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注意不拿取实验室不允许带入的物品,如手机和食品等;严禁随意更改实验设备的接线或调整实验参数,遵守规定的实验流程和操作步骤。只有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警惕,才能够预防和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其次,合理使用安全设备是确保实验室安全的重要手段。实验室中配备了各种安全设备,如防爆柜、通风设备、安全开关等。在使用这些设备时,我们不能将其当作摆设,而要在必要的时候正确使用。例如,当需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将其储存于防爆柜中;当实验中产生有毒气体时,应及时打开通风设备以保证空气流通。同时,实验人员还要熟悉使用安全开关的方法,及时切断实验室的电源,以防止意外触电事故的发生。只有合理使用这些安全设备,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
实验操作时需要格外注意,遵循一系列的注意事项才能确保实验的安全顺利进行。首先,应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轻易更改实验参数。同时,要注意实验器材是否损坏或老化,如有问题要及时更换。对于操作中涉及的高电压设备,要戴好绝缘手套,并确保设备与自己身体的良好绝缘。此外,尽量避免在拖鞋、潮湿地面或者湿手的情况下进行操作,在需要爬梯子进行实验操作时,一定要注意稳固和平衡。
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也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中不可忽视的环节。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安全设备来预防事故,而要从操作过程中找出潜在的危险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例如,在实验室中操作高压设备时,一定要注意除电导体的可靠接地外,还要避免漏电和接触电弧的可能。同时,我们要熟悉应急处理的方法,如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用灭火器或毯子扑灭火源,同时报警、疏散人员等。只有预防事故和科学应对突发情况,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最后,安全交流和学习是提高实验室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安全活动,如定期进行演习、安全会议、分享安全经验等。在与同事进行交流时,可以了解到其他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经验,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水平。此外,我们还应利用各种安全学习资源,如安全教育培训课程、安全书籍、网络资源等,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在电气实验室工作中,安全意识的培养、合理使用安全设备、注意实验操作事项、事故预防与应急措施以及安全交流与学习,这些都是保证实验室安全的关键。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学习,我们能够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和同事在电气实验室中的安全。只有将安全放在首位,才能够更好地为电气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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