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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溯情况报告篇一
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其关键在简便易行上,但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体现不出简便易行,或简而不易,或易而不简,始终受普通程序的束缚,不能突出简易程序的优势,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简便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下面笔者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如下探讨:
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二者相比较,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方便群众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可以用口头起诉,原告递交起诉状与否,不是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原告不提交诉状而拒绝收案。当然也不排斥原告递交书面诉状。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原告是口头诉讼的,还是递交书面诉状的,法院都应当将起诉的内容,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被告,以便被告做好应诉的准备。这样就方便了群众的诉讼。
(二)审判程序简便,提高了办案效率。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接受当事人双方请求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审理案件不受开庭三日前发布公告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开庭时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这样简便了程序,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三)传唤方式简便,便于法官办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例如,通过基层组织的干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捎口信带条子,或者用电话、广播通知当事人、证人出庭,或者依口头约定,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听取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这样,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和优良传统。
(四)简化了审判组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简易程序的又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与普通程序的重要区别。但也有人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一种误解,混淆了两种不同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界限,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当然更不存在陪审问题。但是审判员一人审理不等于审判员自审自记,必须由书记员担任记录。这种审判程序手续简便、方式灵活,避免了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费工、费时,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国家财政负担,降低了办案成本。
(五)审理的期限短,缩短了办案周期,能集中更多的力量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和从事调研工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从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本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情复杂,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规定三个月内结案,较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提前了三个月结案,且不得延长审限,加快了办案速度。这样,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审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还使办案人员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审判调研工作,更有利于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要正确处理好目前案件多、人少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民事案件,都属于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基于目前人民法院处于案件多、人手少,任务重这种基本状况,现在新上手的案件几乎都是采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不能按期审结,方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种把本来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甚至是重大、复杂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仅难以保证案件质量,而且会出现“回炉”现象,增加上诉和再审案件,费时费事,贻误时机、增加工作量。因此,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应从严把握,绝不能将本来属于应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而按简易程序审理。
(二)要摆正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但简易程序不是完整的程序,其具体表现在对于起诉的条件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就得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有关的规定执行。总之,应针对案件的客观情况和客观事实来适用审判程序,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简易程序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手续来提高办案效率,既要反对简易程序复杂化,又要反对普通程序简单化。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官较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官更具认证的能力。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都要求法官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简易程序法官就其审判的独立性而言,其独自认证的特点,比普通程序法官更要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准确判断力以及单独办案的能力。因为,普通程序的法官是通过集体讨论而产生对证据真伪作出取舍,俗语说的好“三个臭皮匠,胜过诸葛亮”,普通程序的法官作出的判断,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不能看出个人的认证能力和技巧。而独任审判的法官,不仅要有较强业务素质,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准确的判断能力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从诉讼效率出发,应拓宽和完善简易程序的范围
(一)简化诉讼程序,拓宽认证的渠道。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手续来提高诉讼效率的,这就要求在保证案件质量和规范审理的同时,其程序越是简便,越能体现效率。如何简化诉讼程序,主要是法官的认证渠道如何拓宽的问题。对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笔者认为,当庭质证只是质证的一种形式,质证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查清事实为何非要局限于当庭质证这一种形式?审判实践中,可在庭前、庭外交换证据,开听证会进行听证,被告通过答辩状承认事实,法官找当事人谈话时出示证据,让当事人质证,记录在卷,进而对证据加以固定,当事人单方自认等,这些都是积极质证形式。
还有消极的质证形式,比如当事人用传真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可,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未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这样法院就认定债务成立,这也是一种消极的质证形式。法律规定了简易程序,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这里的简易也应该包括简易的质证方式和方法,既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法律在规定审理程序时也未作过多的要求,因而质证的.方式也应当多样性。相反,则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优点。
(二)对于没有争议的案件,不经庭审,也可直接判决。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件,对于权利人的起诉,被告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可,这样法院直接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被告也同意给付,最后双方仅为给付期限而未能达成协议,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法院完全可以依职权判决,对于这类案件,如果再开庭审理的话,完全没有必要,法官和当事人都会在庭上觉得乏味,结果是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庭审,应不拘一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受三日前发出公告,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约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笔者认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也不一定非要在法庭进行不可,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比如重症者,就有可能到农舍、病床前开庭,对被劳教的人,可选择在教管所开庭,总之,开庭也要贯彻方便群众、方便法院的“二便”原则。
(四)在立法上应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一条限制了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适用。笔者认为,简易程序是为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设立的,而不应专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而设立,此条又限制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事实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主要取决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及客观事实。实际上目前各级法院收案范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标的额及案件的类型,并不都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相当一部分也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为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呢?所以应从立法上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笔者建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案件回溯情况报告篇二
省联社:
按照省联社关于转发山东省银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17296号)要求,淄博办事处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省联社、银监局文件精神,淄博办事处要求辖内各区县联社(合行)成立“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于9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情况报送到办事处,同时建立领导分片包干制度,切实加强对“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各区县联社(合行)充实“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确保“堵塞风险漏洞”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办事处明确各区县联社(合行)理(董)事长、主任(行长)是“堵塞风险漏洞”第一责任人,对因堵塞漏洞不利,导致案件发生的,将直接追究理(董)事长、主任(行长)的责任。
(二)制定方案,明确工作目标
根据省联社关于转发山东银监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17296号)要求,淄博办事处结合实际,于9月11日下发淄博市农村信用社2017年下半年“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鲁农信联办2017223号),要求各区县联社(合行)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各部门“堵塞风险漏洞”工作职责,并上报工作时间表,确保“堵塞风险漏洞”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三)召开动员会议,做好工作部署
8月28日,淄博办事处召开了全市“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动员会议,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审计科、监察保卫科、案防办公室相关人员,各区县农村信用联社(合行)理(董)事长、审计稽核部经理、案防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办事处对“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全面堵塞漏洞、巩固提高和总结评价四个阶段。要求各区县联社(合行)组织精干人员细致、深入地做好“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的各项工作,并强调“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自查工作覆盖面要达到100%。11月份,办事处还将组织交叉检查,对全市信用社堵塞漏洞情况进行抽查。
二、近期工作落实情况
(一)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组织进行本单位自查。要求前期排查不彻底、治理不到位的单位,继续对所有营业网点和业务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对前期排查工作比较深入、案件暴露比较充分的单位,要结合案件风险新情况、新特点,继续对重点业务、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和关键环节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目前自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二)加强督导,做好调度工作
为确保排查工作落到实处,杜绝排查走过场或不彻底,淄博办事处于9月15日向各区县联社(合行)下发案件防控治理工作督办单8份,进一步明确排查时间、落实工作要求,并要求各区县联社(合行)将全面堵塞风险漏洞阶段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办事处。为督促各区县联社(合行)扎实有序的开展“堵塞风险漏洞”工作,办事处建立了电话督导制度,每三天由案防办公室人员就各区县联社(合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电话督导,确保“堵塞风险漏洞”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已整改,或无法立即整改,但已制定整改计划的问题,只要未形成案件、事故的,将进行从轻处理。对以权谋私行为、新发生违规行为、屡查不改行为以及造成经济损失等行为的,在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基础上,办事处将从严掌握处理标准,达到“处理一人、警示一片”的作用,切实解决过去屡查屡犯、屡纠不改的问题。
(四)建立信息报送和交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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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溯情况报告篇三
妇女作为国家的主人,同男子一样享有共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权利。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最高层面的贯彻落实,是实现妇女政治权益的具体内容,是普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念、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实践锻炼,是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的必要条件,是衡量妇女事业发展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根标尺。汤原县妇联根据市妇联统一部署要求,对全县基层妇女议事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和分析,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妇女议事的现状
一是妇女参与政治概况。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工作,将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实施《两个规划》,落实了一系列有利于实现妇女权益,惠及全县妇女儿童发展的指标;组织、民政等部门认真履职,大力推动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县四大领导班子和乡镇(社区)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按要求均达100%。乡镇有1名女性担任党政正职,县、乡两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分别达到58.2%、54.6%。社区配备了女性党政正职,乡镇(社区)党政正职是女性的占18.2%。县级人大代表中女代表比例为23.6%;县级政协女委员比例为18.8%。
二是农村基层妇女参政议事概况。县妇联及早介入,注重源头参与。早在换届选举工作启动前,县妇联负责人就主动向县分管领导做好汇报,并多次与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等单位进行沟通与协调,争取将各级妇联作为本级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同时在方案的制定上,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把确保女性当选写入方案;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妇联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就换届选举工作中如何更好地确保女性当选经常进行沟通与联系,从组织领导、舆论宣传、落实措施等各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组织、民政部门的配合下,我县农村基层妇女参政议事取得了一定进步。
三是妇女参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情况。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对女性人才的锻炼培养,各地在本级党校举办妇女人才专题培训班2期,培训妇女人才200多人次,对县、乡镇(社区)、村(居)妇女干部进行业务培训1000多人次。,全县共扶持女创业致富带头人12人,培育创业成功者13人,创办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1个,辐射带动500多名农村妇女发展致富。
二、我县妇女参政议事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政治权利提供了依据。同时,在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下,人大、组织、人事、群团组织和各部门的共同配合下,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所加强,妇女素质不断提高,女性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但是妇女群体在全体公民中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比例仍然偏小,妇女关心政治并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还没有成为习惯,妇女群众当家作主、与男性一起共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行为活动还不普遍,妇女在参与制定和贯彻公共政策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尚不如男性。妇女在政治权利上的需求不如其他权利方面的强烈,在维权手段和措施上尚缺乏民主锻炼。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受自身发展限制,妇女参政议事能力不强。虽然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但由于妇女自身综合素质和实用技能普遍不高,绝大多数妇女仍处在传统的生产生活模式中,位于生产劳动的初级环节,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不高,妇女自身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协调,直接削弱了女性参政的能力。
二是受家庭责任牵绊,妇女参政议事的机会不多。长期以来,妇女承担着较多的家务劳动和家庭责任,为了养育孩子、支持丈夫、赡养老人,不少女性甘于奉献,自愿放弃了某些自我发展机会和权利;也有不少女性虽有参与民主政治的意愿,但由于很难在工作、家庭之外抽出时间和精力,因而大大削减了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机会。
三是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妇女参政议事的环境不优。长期以来,受“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从事民主政治活动的`实践并不多。例如社会上对女干部走上领导岗位的现象存在非议和不切实际的揣测;不少村妇代会主任待遇不高,工作压力大,受村民、家人和社会多方面的不理解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妇女参政议事的热情。
三、对加强我县妇女议事的建议和对策
一是进一步提高妇女议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女性人才培养,把妇女人才培训纳入地方人才培训规划。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明确提出女干部的比例,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决策管理能力。通过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增强妇女进行政治参与的热情和能力。在此基础上引导、组织和发挥妇女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愿望,争取自己的利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在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女干部要占一定比例。在推行竞争上岗时,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建立完善女性人才数据库,并将城乡各类女性人才纳入了全县党政人才、企事业管理技术人才、乡土拔尖人才信息库统一管理。
二是进一步拓宽妇女议事的途径和方式。在制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联组织和各阶层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发挥妇联组织推荐优秀女性人才的组织优势,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落实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权利,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促进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为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各种民间团体和妇女组织在自愿合作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培育优秀妇女从民间志愿者等群众队伍中产生代表、委员等为民代言,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女性人才的选拔任用。抓住县、乡镇(社区)和村(居)“两委”班子换届契机,贯彻各项法律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突破在各级领导班子中选配女干部的重难点问题。
三是进一步优化妇女议事活动的制度和环境。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推动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制定引导和推动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和发展基层民主,保证女性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组织和引导妇女有序的政治参与,依法保障广大妇女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保证农村妇女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晋升上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交流、晋升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管理层,调动各阶层妇女群众依法参与民主政治管理活动的积极性。
案件回溯情况报告篇四
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是否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评查验收,不仅能够客观、公正评价法官办案质量,为考核法官业绩提供充实依据,还能够总结办案经验,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的课题。
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评查机制亦日趋完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评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不同程度错误或瑕疵的存在,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定性,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从而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和其应达到的社会效果。笔者以此文浅析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加完善这项制度,促进案件评查工作更上一层楼。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基本做法
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主要由资深法官、审监庭审判员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评查组,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工作。评查组按照《案件质量评查标准》,采取常态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与年度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社会效果、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等方面开展评查验收工作。评查结束后,评查人员分别对每一个参评案件评定等次并指出存在的问题。评查组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情况通报,再反馈给各审判业务部门及主办法官。
二、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对评查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对案件质量评查普遍存在两个方面的误解:一是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简单地定位为纠错,认为评查就是纠错,通过纠错达到确保质量的目的。二是案件质量评查功能定位不准确。目前基层人民法院主要以生效案件为评查对象,即实行事后监督,虽然对有重大影响或领导过问的案件提前介入监督,但也是极个别案件,对事前和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质量评查不够重视。案件质量管理应是预防胜于纠正。
2、案件评查制度欠缺依据,设置部门不统一,影响评查工作的开展。法院对所审结且已生效的案件进行事后评查,其目的是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但现行法律框架内及法院组织内部设置上没有设置案件评查内容和机构,法律上仅规定通过上诉程序或再审程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而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方式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差错则无法律上的依据。另外由于认识不同,各地基层法院虽然都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部门,但具体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它应是平行于庭室的一级机构,下设于审委会,这样才能加强评查力度;有的认为应下设于某个部门如审监庭、研究室、监察室等作为二级机构,这样更符合基层法院实际情况。
3、案件质量评查的规程和标准不统一,实践中很难操作。根据基层人民法院自身的特点,虽然制订了一系列的《评查细则和标准》,采取了自查自纠、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交叉评查等各种形式对案件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予以通报,要求业务庭及承办人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说明、检讨及整改完善。但是,在目前的案件质量评查中,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质量评查标准,评查结果并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还有可能造成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评查,产生不同的结果。
4、评查激励和保证机制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评查应有的作用。以前是目标管理实行积分制,根据每个案件疑难繁简程度和结案方式等进行评分。虽然对案件存在的差错程度进行了量化、细化,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承办人及所在的庭室,客观地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但是改为现行的百分制,缺乏奖惩机制。另外,评查人员不愿“评”与被评查人员不愿“受评”的心态仍然存在。案件评查工作本来是对事不对人,但由于评查法官与承办人均在同一法院,被评查对象不理解,认为跟自己过不去、“挑刺”。而年底的年度考核以及竞聘上岗等采取的是民主评议测评,评查法官因顾虑将来对自己评议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而有怕得罪人的思想和畏难情绪,在评查过程中束手束脚,应付了事,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能动性,影响了评查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5、评查人员不固定以及评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制约了评查工作的开展。多数基层法院已经成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组,但是,由于评查人员不固定,而且个别临时抽调的评查人员评查工作经验以及全面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不足,造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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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溯情况报告篇五
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正确及时的审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意义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无论在审理中还是执行中都感到比较棘手。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尽,致使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法不一,执行中判决内容不易执行,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达到最终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接上级法院通知后我院积极组织力量,对我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习惯、村规民约,审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诉讼中农民的`证据意识差,诉讼知识贫乏。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在诉讼中经常走弯路,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门很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5、村委的换届选举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于是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经协商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6、村组干部素质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变动需进行土地调调整时,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分地不均。并且,现行法律对村组干部制约过少。部分干部无所顾及,用手中的权力钳制农民,以此收受贿赂,索要钱财,或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给自己的亲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过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对策及建议
1、建议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部门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以便为人民法院及时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2、在立案中应注意把好立案关。我们认为,对于土地纠纷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权纠纷,对于要求村民待遇的诉讼和要求调整土地的诉讼应慎重对待,我们认为该类纠纷不属法院主管的事项。村委委员会和村委小组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它代表村委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调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法院不应当也没有权力去处理该类事项。目前,并不是所有矛盾纠纷法院均能行使审判权予以调整。
3、合理运用情事变更原则,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较长,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较长,其间土地升值物价上涨等因素都可能出现,审理中应注意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运用情事变更原则。
4、农村土地纠纷,仍应当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基层干部行为的监督,对其不经民主议定程序的行为及时介入,给予纠正。
5、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的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履约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村组干部进行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对工作能力低下,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坚决撤换。
6、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的保护,贯彻男女平等思想。彻底消除人们思想中,那种“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陈旧思想。
7、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在诉讼中由于农民法律、文化素质较低,理解能力有限,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就相关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现的诉讼后果等对当事人予以详细的说明。
案件回溯情况报告篇六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上,本人加强学习,把握精神,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我始终坚持“一把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就是不称职,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就是渎职”的原则,坚持六抓。
一是抓示范带头。作为党委书记,首先树立好标杆意识,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市县相关纪律规定,在干部职工中领好头、掌好舵,起好示范带头作用,并时时严格要求自己。
二是抓学习教育。以开展“两学一做”为契机,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注重把理论学习同实际工作有机结合,早打“预防针”,浇注“防腐剂"。
四是抓案件查处。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整合部门人员形成了强大的办案合力。20_年,共收到和发现违纪线索10条,其中信访处理7起,立案调查3起,立案移送司法机关1起,正在组织移送1起,撤销党内职务1人,免职1人,做到有举必查、每案必果。
五是抓责任体系建设。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定期召开工作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成了“书记抓、抓书记”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格局。
六是抓班子建设。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要求,加强班子队伍建设,严要求、抓实效,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三重一大”原则,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构建团结、和谐型班子。
在抓好本地本单位纪律作风建设情况:
三是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省市县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四是在工作中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重大问题都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同时自己带头执行,确保政令畅通;工作顾全大局,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有功不揽,有过不推,真诫待人,以德服人;四是是着重加强领导职责,坚决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永纪发〔20_〕4号和东纪发〔20_〕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严格落实单位内部考勤制度和作风建设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重点落实日常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上、下午签到制度、工作人员去向告知制度和检查通报制度,坚持每天一统计,每周一公示,每月一通报,并要求认真记录好《作风建设值班日志》。
二是个人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情況的规定?和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认真对照检査个人有关事项,定期每年向纪委和组织报告,将其作为个人廉洁从政,加强廉政自律重要内容,年度公开述职述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三是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无从业、经商等情况。在今后工作中,将进一步探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自觉防微杜漸,筑牢康洁从政防线,增强慎独意识和自律观念,树立好動政廉政的党员领导干部形象。
一是积极培养职业道德。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民主决策。积极联系群众,深入基层,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危难险重任务面前,敢于承担,主动担责。严格按制度、按程序办事,具备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坚持用人唯贤、唯才是举。对找上门来的群众笑脸相迎、坦然面对,办民生所盼之事,忧民生之忧而忧。
二是积极弘扬社会公德。带头学习和遵守党纪国法、遵守社会基本行为准则,遵守公共秩序,热心公益事业、关爱弱势群体。没有急功近利搞形象工程、重复建设、追求脱离实际的高指标行为。对困难群众伸援助之手,想办法帮助度过难关。
三是积极发扬家庭美德。坚持正确的家庭观、幸福观,能正确处理家庭、亲友关系。孝敬长辈、尊重配偶、谨慎交友,严格管理和教育配偶子女。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情趣,不存在长幼不睦、炫耀攀比、生活作风不健康的行为。
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为人民办事,这是我应尽的义务,也是实践“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但在个人工作上,我还有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加快镇域经济发展上还须下大工夫,花大精力,出硬措施;二是领导水平、工作方法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和锻炼;三是理论学习不够,还须不断加强。
今后的工作,我将改正缺点、改进工作、严格自律,自觉用好权,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竭力维护党委和政府的整体形象,充分体现一名共产党干部的素质,经得起工作的考验、人民群众的评价,做一名人民相信、组织放心、百姓拥护的干部。
三是加强干部关爱。进一步完善基层干部激励机制,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提高基层干部待遇,激励他们改进工作作风,致力于新农村建设。
谢谢大家!
案件回溯情况报告篇七
一、关于制度建设和岗位设置方面:县联社关于银行卡业务方面制定了详细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我社根据市银行卡中心相关管理规定对我社银行卡业务涉及的各岗位进行了明确的岗位分工,组织员工学习了关于银行卡操作的具体流程、重点风险防范和控制等内容,对于银行卡的开卡、收回、销卡等都设置了授权复核、专项登记等,务求达到外部监督和内控管理的有效结合,相互制约和防范银行卡操作风险。
二、关于业务管理情况方面:对于银行卡的开销户、挂失、冲销、补正等分险类交易我社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都严格按照县联社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操作,严格审查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杜绝违规操作,同时,我社也时常向客户派发关于银行卡安全用卡方面的宣传手册给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向他们宣传有关防范银行业务风险的相关知识,确保我社银行卡业务健康安全地向前发展。
atm维护服务时已经做到全程陪同,保证atm机不受到外部人员控制,确保atm机正常运行。四、关于科技开发管理情况方面:此项业务主要由县联社相关部门负责。
班子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县联社稽核部门也会不定期派人前来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务求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督检查达到防范风险要求,使我们的广大客户能够安全用卡、放心用卡。案件回溯情况报告篇八
20xx年社区党支部班子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综合素质为抓手,认真学习党的xx大精神。根据党工委统一部署,卓有成效地开展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创先争优等系列活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和^v^保持高度一致。充分发挥社区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6月顺利完成了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并与驻地单位党组织联系,发挥社区党支部在社区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支部班子成员能积极带头。始终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基础台账。一年来,共转出1名,转入2名,社区现有党员73名,分成了四个党小组。今年召开党员大会4次,支委会12次。成功吸收1名村官进入支委,进一步加强了了我社区党组织队伍的力量。
二、社区管理
社区各项管理工作中,组织社区干部积极行动,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摸排社区矛盾纠纷,清查流动人口,了解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的动向,排查xx组织,排除不稳定因素。在世博会期间和全国文明城市复查测评期间,动员社区干部轮流值班,协调居民小区加大巡逻力度,确保治安稳定,在平时工作中,领导社区干部仔细排查隐患,发现不稳定因素及时处理,经常性与社区民警沟通,切实消除社区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杜绝了黄赌毒等各类社会治安案件的发生。一年里社区内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集体上访事件和安全事故。
三、社区服务
秉承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宗旨,在履行社区居委会职责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扩大社区服务功能,扩大对社区居民的帮扶力度。组织社区干部对孤、老、残、弱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详细登记造册,争取扶贫帮困资金,解决他们目前生活问题。全年帮助办理老(高)龄证65张,70岁以上老人办理乘车优待证49件,残疾证(含年审)36人;组织178名60岁以上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免费体检;发放涉及88人的困难职工补助金12万元,涉及40人政策性农转非人员补助金近五万元。
一是办理城镇居民农村大病医疗保险,计参保居民435人,十八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办理少儿大病风险,68人次,对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33人办理了基本医保手续;对社区内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城镇户籍满20年,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未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居民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并进行公示,到目前为止,已有37名老年居民领取了每月210元的养老补贴。
二是会同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做好辖区内18周岁以上人员的健康档案,对一些患慢性病人进行跟踪调查,定期上门服务,定期进行健康讲座。
三是与社区服务中心联合举办科普、消防、安全、环保等图片展,同时上半年放映了十余场场露天数字电影。
四是及时了解掌握居民反映的热点,像路面修复、下水道堵塞,卫生死角等一系列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设法及时解决。3月份经居民反映在芙蓉新村一角乱种蔬菜,导致环境差及空气臭,经过与城 管、爱卫办和元联公司联系,将该处进行环境整治,社区工作人员和城 管首先将乱种的蔬菜进行清理和铲除,之后由元联公司在空地上种植了矮竹子,绿化了居民群众的环境。
五是做好居民纠纷调解工作,配合村建办制止多起违章搭建。
六是搞好社区业余文艺队伍建设,为了活跃社区文化生活,用健康向上的先进文化引导居民,目前的腰鼓队、舞龙队、太极拳队、舞蹈队等。参加晨练人数已达到200多人,基本上做到活动天天有,歌声处处在,社区形成了一种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和谐氛围,上半年腰鼓队、太极拳队参加区、街道的多次活动,并在多次的比赛中获得了较好的成绩。
四、社区规范
狠抓具体事务工作的同时,注重社区规范化建设,在建立健全社区发展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从规范社区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上入手,居委会换届后修改了居委会章程、居民公约等,逐步完善定期走访、每月例会制度,积极探讨居民议事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力争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做到社区开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区事务千千万,列举只是冰山一角。我们也将继续努力做好各个方面,争取有新的突破。
五、存在问题
我社区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在工作上也存在问题与不足。一是创新意识不够。部分社区干部工作上容易满足于现状,习惯于用旧方法解决新问题,缺少敢拼敢干的朝气,视野不广,创新意识不强,不能创造性完成各项工作。二是社区干部理论水平不高。实际工作中常忙于具体事务,忽视加强自身学习,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握不到位,开展工作难免与上级要求有偏差。对此,我社区在以后的工作中要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社区干部个人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定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先进社区的优秀工作方法,鼓励社区干部大胆革新工作方法,勇于实践。
二是加强交流,把定期走访群众、学习先进社区经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求社区干部多向人民群众请教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发挥群众的集体智慧弥补个人在能力上的不足,多同先进社区开展工作交流,多借鉴优秀社区的先进经验,在甄别和对比中采取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方法。
一年来,我社区严格按照各项制度开展工作,大力提供社区服务,不断提升社区工作水平,在工作同时积极探索社区规范化建设,始终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扎实为居民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展望来年工作,我社区将继续高度重视各项工作,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实现居民素质、群众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的目标而不懈努力。
案件回溯情况报告篇九
第一篇:银行调查报告2 调研报告
调研时间:2014年3月7日——2014年3月11日 调研地点:中国银行太平桥分理处、交通银行太平桥支行、工商银行太平桥分理处、哈尔滨银行太平桥支行 调研内容:
为积极相应个人业务中心开展的同业银行考察活动,共同为一线部门的快速发展献计献策,由于利用工作闲暇时间进行调研活动,我小组成员先后走访了距离我行较近的几家商业银行,其中包括中国银行太平桥分理处、交通银行太平桥支行、工商银行太平桥分理处以及哈尔滨银行太平桥支行四家储蓄银行。
调研结论:
通过观察与研究,我们发现与其他同类银行相比我行存在许多优势,同时也存在些许不足,以下我将从几个方面来谈一谈我们小组调研总结的情况:
一、环境
会将几个办简单业务的分流到理财区。其他几家银行在大堂方面相对来说做的稍有欠缺,在我们进去询问的时候,只有保安人员在场,未见大堂经理。相比较我们而言,我觉得我们在客户分流上做的基本到位,但是在人员配置上如果能像交行一样多配几个大堂经理可能会更好,因为往往我们刚刚引导一位客户到自助区,这时又有客户需要指导填单,或者高柜区又需要协助与客户进行解释,这就有点手忙脚乱,顾此失彼,也可能会影响工作效率。
三、服务
在服务方面,每家银行都能做到在服装上统一搭配,色调协调上非常统一,能够让顾客明显分辨出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柜面人员对办理同样业务的客户使用统一话术。包括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呼叫大堂助理与理财顾问等细节都能做到井井有条。桌上用品摆放整齐且位置固定。在没有客户时,工作人员都能保持相同的坐姿,服务态度也十分的热情。
四、快捷窗口
在哈尔滨银行我们看见,他们有专门的零钱、残币兑换窗口,只要是办理此项业务的客户可以不用排队,直接办理。
易出错,很耽误时间,造成长时间堵柜,影响效率,像哈尔滨银行所采取的方法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他们还设有小额存取款快速通道,对那些只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客户,设有专门一个窗口,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以上就是我们经过走访、观察总结的情况。通过比较,看到我们与其他银行相比的优势与不足,使我们能够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因为在调研的每个行里停留的时间都不是很长,所以观察的情况可能不够全面,所以此报告一定存在许多不足,希望大家给予批评指正。
二、受信申请人所在行业及市场状况简要分析 三、受信申请人经营情况
5、目前授信申请人对外担保状况 五、受信申请人资信情况
1、本次授信方案及授信用途
2、还款来源充足性及可靠性分析 七、抵质押物分析 1、抵质押物概况
2、抵押物、质押物现状及变现能力分析: 八、结论和建议
案件回溯情况报告篇十
为了促使全市高三历史教师进一步更新教学理念,深入刻苦地钻研教材和考纲,优化教学策略、探索教学规律,提高历史课堂教学效益,我们对各校高三历史的教学情况就教学计划、课堂教学、备课作业、试卷评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与分析,从中我们可以深切地领略和感受到高三历史教师们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的热情和奋发向上的敬业爱岗的精神,同时我们针对各校高三历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和要求。
2022~2022学年度第一学期高三历史任课教师全市共有15位,其中省溧中、光华中学、南中、埭中、戴中均有二位历史教师,市三中有四位教师,只有竹中是一位任课教师,从总体上看,各校高三的任课教师绝大多数是新老教师搭配,形成了以老带新、以新促老较为合理的教学格局。教师以学生为本,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教学理念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大多数学校能坚持教学案一体化,课堂教学的理念、教学模式都有了较大的更新,课堂教学效益有了一定的提高。
教学计划方面:
优点:
1、省中、光华、竹中、戴中教学计划中指导思想明确,教学策略具体,教学课时安排详细、能落实到每一周。其中省中有明确的高考目标,力争在常州市区的优先名次,注重非智力因素的挖掘;光华注重与学生进行情感交流与勾通,注重对学科基础较差的学生进行面对面的辅导与激励;南中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教学进度中分两块:一快是课堂教学的进度表,内容包含新授课的中古史和单元复习课的中国近现代史上下册,另一快是学生自主阅读教材复习的内容安排,每一周都有学生阅读复习教材的安排内容——《中国近现代史》,在此基础上进行行跟进性训练,以每单元25道选择题为题量,在安排表中请学生对照表格严格遵守。戴中有明确的分工合作,教学策略讲究实效;竹中的计划扎实有效、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注重对学生进行分层教学。
2、今年各校高三历史教学进度基本一致,一般在2022年11月的期中考试前完成《中国古代史》新授课的教学和单元复习教学,期中考试后进行中国近现代史的复习。本学期的教学任务必须完成中古史、中近史、中现史三册书的单元复习和主要专题的复习,期末参加常州市高三统考,教学任务比较艰巨,但在与高三教师的交谈中,几乎所有的教师对完成今年的教学复习任务充满了信心。
问题:
1、省中的教学计划中措施不够具体详细,要切实进行集体备课,既要有明确分工,又要有密切的合作。
2、南中计划中的指导思想要进一步明确,要确定高考的努力方向和目标;三中计划中指导思想、教学思路和措施明确,教学课时安排详细,但教学设计没有明确的分工合作。
3、埭中教学内容能落实到每周、每一个知识点,但缺少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教学策略。
备课方面:
优点:
1、今年各校高三历史教学除竹中只有一位任课教师外,其它学校均有二位或四位任课教师进行教学,大多数学校能进行共同研讨集体备课、坚持实行教学案一体化。
2、省中、光华、南中能精心设计每一节的教学案,既贴近高考、又贴近学生的实际,各校教学案基本上自成系列,教学案的质量较高。省中、光中、三中、戴中注重高考精典题的解析,引导学生走近高考,了解高考的命题意图和趋向。南中教学案规范、合理、有一定的新意,尤其注重结构图示的创新和设计,化繁为简,便于学生记忆和理解。三中和竹中的教学案也在不断地提高和优化。三中的学案设计切合学生的实际,选取的课堂思考题和训练题贴近学生的基础。
问题:
案件回溯情况报告篇十一
一、问题的提起
日前,笔者在统计滨海法院审结案件情况时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从开始,出现较高增幅,仅以滨海法院蔡桥法庭为例,20共审理24件,年一季度已受理10件,而只受理一件,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全部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在、年、年分别为0.5%、1.1%、12%。土地承包案件的增多,影响农业生产的安全,波击农村的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笔者就此进行调研,提出一些建议。
二、农村承包案件的类型及其表现
1、先弃后取,引发纠纷。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其他人剩机利用,进行种植。现在承包人以土地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农作物,与种植人发生纠纷。
2、土地承包人前手与后手之间因土地投入问题产生矛盾,出现纠纷。原承包人因对土地投入的成本,如基建项目,在承包期间没有消耗完,而要求新承包人给予补偿,新承包人不能接受引发纠纷。
3、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人擅自毁约,将土地另发包他人,发包人单方提高承包金,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将土地交付承包人使用,不能保证承包人安全地使用土地。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主要是不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
4、第三人对土地承包合同不服,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重新进行土地承包。
5、土地承包人对第三人,主要是当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权诉讼,要求法律保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外嫁女为争得土地承包与村集体组织发生纠纷。
三、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
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深挖其根本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使得土地上的负担减少,土地使用收益增加。为了扶持农业发展,中央采取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取消农业税费,使得种植土地的收益增加,激发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很多人由原来的冷漠甚至拒绝土地转变为争取土地,在争取土地的过程中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产生纠纷,如上述的1、4、6几种类型最具有代表性。
二是农民土地外收入有限,不能转移农民对土地的注意力。现阶段,虽然国家大力加强城市化、工业化建设,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土地承载的劳动力较历史有所减少,但农民因为思想相对保守,知识比较贫乏,择业能力不强,难以在城市中有较大作为,取得更好的收益,在经营土地效益不高的情况下,他们选择离开,但当土地能为他们带来较好利益的情况下,他们就会改变思想,在乡情的召唤下会义无反顾地告别背井离乡的打工生活,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成为农民的抢手货在所难免。受利益驱动,很多人,包括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做出失范之举,产生矛盾和纠纷,如上述2、5两种情形,就是典型表现。
三是法制意识差,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法律水平低,按合同办事的能力不强。在对待利益的分配和调整上,不能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往往感情用事,以传统观念作为判断公正的标准。发现别人承包土地,取得收益好,就生不平之心,害起“红眼病”,进而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起哄、干扰甚至破坏,如上述1、5两种情形。因为合同知识少,当初签订的合同内容简单,留有空白,存在歧义,致使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纠纷,如上述2、3两种情形。
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对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的根本,维护土地安全,保证土地生产正常运行,是关系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幸福的.大事,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服务“三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首先,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件案件,恢复生产秩序,保护土地生产。要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对违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要依法给予制止和制载;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足额赔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审理过程要强调速度,尽快审理,尽早将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不误农活,保证生产。
其次,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公正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承认有效为原则,保护合同的履行,维护土地生产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可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
再有,加强诉讼调解,力促社会和谐。在处理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要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合起来,开展巡回审理,坚持送法上门,把庭审建设成为普法的“桥头堡”,通地审结一案,教育一方的渠道,向人民群众输送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规范性,保证土地生产顺利进行。
案件回溯情况报告篇十二
州局储汇稽查室:
存折案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为增强窗口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于2007年6月22日将省局《关于遏制邮政储蓄存款冒领案件进一步蔓延的通知》及《关于防范变造和伪造邮政储蓄存折冒领存款的紧急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所辖各储蓄网点。在各网点醒目位置张贴有《特别提醒》,告之客户。
二、按照州局提供的文件和光碟,立即组织全县8个储蓄网点营业人员进行识别假存折有关知识培训,并认真做好存折(单)防伪标识的保密工作。
三、每个网点已配备“存折鉴别议”。此次对“存折鉴别议”情况进行检查,有2个网点(、)短波灯管已坏,有1个网点()长、短波灯管均坏,县局储蓄营业室3个柜员制台席仅有1只。
四、除县局储蓄营业室配备监控设施和设置“一米线”而外,其他网点均无监控设施和“一米线”设施。
五、能严格执行“实名制”制度规定。办理开户时,严禁使用不规范、不真实的身份证件开户。
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活动,边检查、边培训、并着手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加大了防范假存折案件的力度,促进了各邮储网点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增强了窗口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
x年9月17日
案件回溯情况报告篇十三
1、农村集体组织是否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这些法律,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为三级制的“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主体是三个级类的“农民集体”。但是,“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它是传统公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上的表述,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经济理论界和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都力图明确“农民集体”的性质。例如1994年1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在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就指出:“‘农民集体’是指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经济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的这种解释,在一定的意义上将“农民集体”确定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但这与正式的法律表述是不一致的。这种模糊不清的规定,导致了经济实践中的混乱。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本意和相关规定上来分析,“农民集体”在概念上与“农村集体组织”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农民集体”不是指乡(镇)、村或者村以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是指某级行政组织如乡(镇)政府或某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对于这一点,法律明确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是最好的说明。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都没有土地所有权,它们只能经营管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我们在调卷复查时发现,有些地方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土地所有权人”一栏填写为“xx村民委员会”。这显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予及时纠正。
将法律规定上的“农民集体所有”理解为“全体农民共同所有”,目前被称之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思路之一。因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就不作涉及了。
2、村民小组是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我国长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据国家统计局1981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国农村99%是以上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90%以上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在1983年撤销人民公社时,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也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替代,虽然一部分在规模和范围上作了调整,但总体上还是保持了原体制下的土地占有关系。根据这种情况,《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将《民法通则》规定村和乡(镇)两级“农民集体所有”变更为三级类所有。但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规定的“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就是生产队解体后的村民小组?对此,1992年6月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资金,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已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生产队解体为村民小组后,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可以属于该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应理解为村民小组拥有土地所有权。“那么,什么是与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部门没有进一步解释和确定。
我们认为,《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中规定的“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而只是一个级类划分的单位概念。目前苏州农村并不存在这种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村民小组也没有建立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将村内集体土地确权给“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显然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而由生产队演变而来的村民小组已失去了前者的组织、管理职能,它作为一个社区概念,就是指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其完全可以满足级类划分的需要,截止月31日,苏州全市有82%的村的土地按组划分。因此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第三级法定主体表述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更为符合实际。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分歧观点认为,村民小组组织涣散、不具备行为能力,不应再赋予它集体土地所有权。对此,我们认为,对于一个级类划分的单位概念不需要以组织体的标准进行衡量,况且我国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正式立法中从未要求所有权人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能力,正如一个无法定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却不妨碍他拥有财产权利一样。
我们认为,在具体诉讼活动中,村民小组可采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参加诉讼。村民小组的总人数都在10人以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要求,村民小组的全体成员对土地有着共同的利益,可由村民小组会议(其组成成员、召开程序可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的规定)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村民小组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单,要求村民小组会议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村民小组会议组成人员中指定代表人(通常可考虑由村民小组组长担任)。代表人代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村民小组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村民小组会议表决同意。
3、“农民集体”能否对土地直接进行经营管理。
有人认为是法律已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因此就排除了“农民集体”的经营管理权。但问题是“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如果不能直接从事经营、管理,这显然违反了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原则。经营管理权是所有权人的一项天然权利,即使是法律也无权剥夺。法律将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拟性的一种补充,实属无奈之举。如果“农民集体”直接经营、管理土地的意愿能够通过合法有效的组织形式予以实现,法律不但不应干涉,还应充分保护。事实上,现行法律中有关承包土地调整、对外发包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定的规定就体现了对农民集体意愿的尊重。我们认为法律虽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可以行使对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但也不能就此否定“农民集体”的经营管理权,而且“农民集体”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经营管理权应当是第一位的。至于何为“合法有效的组织形式”,我们考虑“村农民集体”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以村民小组会议的形式实现意思自治较为现实可行,也便于与现行法律接轨。
4、对外发包土地承包金收益的归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质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一方面,“承包经营”就其法律上的本来含义,应当是由发包人投资,而由承包人经营;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等,应当由发包人所
有并承担风险,承包人只承担善良管理的债务上的责任。起初,承包经营所需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基本上都由集体提供,承包人付出的基本上只是劳动,这时的承包经营是名副其实的。但是,随着承包经营制的发展,承包的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投资份额越来越大,要自行负担种子、化肥和其他生产工具,而集体除了土地外,很少再作其他投入。这种投资角色的转换,实际结果便是承包经营权是有债权之名而行物权之实。事实上,农村承包责任制实行不久后,农民便开始独自拥有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的所有权,并自行承担风险。这样,农民与集体原承包经营关系已是十足的土地用益物权关系。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而产生,为所有权单位的社区成员平等享有的法定权利。非经农民集体同意,社区以外成员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如,《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是否无偿使用、农村土地承包费的性质是什么?有人认为,我国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劳动成果“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自己的”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我们认为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本社区的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使用自己的土地是没有理由交纳地租的。我们同样可以将此界定为社区公共职能费用。例外的情况是,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即通常意义上的对外发包。我们认为该承包项下收取的承包金具有土地使用费的性质,应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收益。村委会等发包人作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者无权擅自处分该承包金。
5、“组有村管”模式下村委会发包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有效。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该村民小组发包。而在苏州农村普遍实行的是“组有村管”模式,即组有土地由村委会发包,承包金收益也归村委会所有。我们认为,村委会发包组有土地未经村民小组授权,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分歧观点认为,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职能弱化,不具备发包条件,由村委会代为发包较为可行,村民小组与村委会构成事实委托关系。我们认为,“组有村管”的经营模式并不符合委托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1)委托关系的受托人有按委托人指示行事的义务,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委会是不接受村民小组指示的;(2)委托关系的受托人负有报告义务,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委会并不需要向村民小组报告承发包情况;(3)委托关系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委会有权自行处分承包金收益;(4)委托关系的委托人有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民小组并不承担任何发包费用;(5)委托关系是合同关系,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民小组既未办理任何委托手续,也无其他表达委托意愿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就委托关系的成立显然缺乏合意。分歧观点认为,村民小组明知村委会发包组有土地,而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村委会代为发包行为的默认。我们认为,通常情况下,内部意思的外部表达必须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法律行为的效果。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就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可见,在既无法定又无约定的情况下,村民小组不提异议的不作为,并不能看作是对村委会发包行为的认可。
村委会擅自发包组有土地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村民小组就此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保护其法定的经营管理权及收益权。为维护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审理该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诉讼时效问题,村民小组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村民小组知道或应当知道村委会发包组有土地时起算,如有中断的法定事由出现,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6、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相关法条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法释[1999]15号的文义解释来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而我们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会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
案件回溯情况报告篇十四
李玉皎
土地问题是农村最核心的问题,它不仅关系着我国农业发展,更是影响现阶段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笔者就当前审理涉及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不论从合同签订、合同内容,还是从合同履行上看,都应当严谨、合法,但在实践中,存在种种问题。一是从合同签订主体看,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不合法、不规范,导致双方主体资格混乱。二是从合同签订内容看:1、标的不明确,如土地、果园四至不明;2、承包基数及承包费交款时间掌握不好,发包前未作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仅凭少数人粗浅体会或者对市场变化因素估计不足,基数过高影响承包者生产积极性,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基数过低引起群众红眼病,影响社会稳定;3、违约条款约定不合法,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起不到惩罚作用。三是从合同形式看不具体、不完善,农村承包合同一般要求订立书面合同,但由于农村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实践经验有限,相当一部分合同条款不全,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有的只是村干部口头说了算,没有书面合同,有的村干部不把合同当回事,随手丢弃,一旦发生纠纷,无据可查。四是发包程序上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在实践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有些达不到法定人数,有些不召开村委会,还有的不征得村民代表同意,造成群众缠诉上访。五是从合同履行上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的承包人不按期缴纳承包费;有的承包人掠夺性经营,破坏土地种植条件;有的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随意转包,而发包方也以各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随意提高承包费,影响了合同的有效履行。
根据上述种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实行土地承包合同备案审查制度。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到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合同的稳定性及双方利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备案制度,未经该部门审查的,人民政府不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民主议定原则对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重大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基础是土地的所有权必须依照所有权人集体意志行事。近几年,从我院审理的土地承包案件来看,有三成为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签订合同,未经民主议定原则。作为土地管理者的发包方违反法律这一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进行了大量投入的,人民法院不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合同有关内容适当调整。”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效力而提起的诉讼。该条“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理由认定为合同无效。该解释规定的“适当调整”也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对无效合同没有必要进行事后调整。
情势变更原则在土地纠纷案件中的体现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部署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示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可知,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上一项重要的抗辩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属于合同法的范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订立期限较长,承包人投入较大,各种客观情况发生可能性极大,如物价增高、通货膨胀等,审理土地纠纷案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更能够稳定农村生产生活秩序,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性和对抗性,有利于社会和谐。
四、关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理解和适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本条规定了三种解决的办法:一是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解决。所谓协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权属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协商达成协议一方反悔,他方可提请人民政府处理。二是当事人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行政裁决。三是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类诉讼到底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试行)》中受案范围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由此可见,需要由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属于行政案件,一方对行政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土地权属已明确,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纠纷,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有关当事人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需要先由人民政府确定的,人民政府处理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没有经过这个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物权法》的有关精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用益物权,该纠纷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故此时效期间为除斥期间。
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该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法的实施,为农村多元化解决土地矛盾纠纷建立了良好的机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面向农村,快速解决纠纷,灵活简便,是农村土地纠纷很好的解决途径,同时也避免大量的土地纠纷案件涌向法院,建议先引导矛盾双方当事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诉讼应为民事诉讼。
案件回溯情况报告篇十五
“十四五”时期,经济发展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x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这一重要要求,必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深入探究公司治理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创新做法和建议,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的规范引导作用和价值导向作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x年至x年上半年该院审理的公司类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案件数量上升趋势明显,股权转让为第一大案由。x中院成立于x年x月x日,同年x月x日起正式受理案件,辖区包括x区六区。其中,x区是x的经济强区、cbd所在地。辖区内活跃的经济主体为该院提供了大量公司类纠纷案件素材。
自x年x月至x年x月,该院共受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x件,其中x年受理x件,x年x件,x年x件,x年x件,x年x件,x年x件,x年x件,x年x件,x年上半年x件(见图一)。除x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案件数量略有下降外,案件数量均呈逐渐上涨趋势。同时,公司类纠纷案件类型多样,股权转让为第一大案由。自x年x月至x年x月,该院审结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共x件,占公司类纠纷案件结案总数的x%;
另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件均占比较大。
从公司人格取得至消灭,不同阶段案件特点不一。第一,在公司设立与股东出资方面,一是公司设立纠纷案件数量少、标的额小,公司未设立时发起人因设立协议产生的矛盾较多;
二是股东资格纠纷成因众多,包括股权代持、冒名登记、股权转让、出资、国企和集体企业改制等;
x是股东出资纠纷诉争成因集中于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转出出资欠缺正当理由。第二,在公司经营与公司治理方面,一是公司决议未彰显意思自治,程序事宜引发效力纷争;
二是股东知情权纠纷逐年增长,小股东起诉行权较多,行使方式范围争议不断。
第x,在公司股权转让与对外担保方面,一是股权转让成因日趋复杂,不仅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优先购买权等传统成因,还涉及对赌协议效力、私募基金模式、名股实债、公司控制权纠纷等新型成因;
二是上市公司相互担保多发,对外担保审查趋于严格。
第四,在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方面,一是损害股东利益案数量少,损害行为及损害结果证明较难;
二是损害公司利益类型主要为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关联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及竞业禁止,多为公司直接诉讼,股东起诉的情况较少。
第五,在公司解散和清算方面,一是司法处理强制解散比较谨慎,判断构成公司僵局的标准较严;
二是未依法清算时由义务人承担责任,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原因分析
红管理、对外担保、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议事规则、董事与高管义务等方面不够完善。有些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名存实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极易利用控制地位,滥用权利。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缺乏,将全面风险管理流程融入企业的战略、经营、财务、投资、市场等领域迫在眉睫。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非公众公司的小股东、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债权人难以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经营动态、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以作出正确的投资和决策。
经济社会发展催生新类型案件,对政策法规调整提出实践新要求。新类型案件往往伴随经济形势变化而产生。如当前经济形势及金融监管秩序下,企业融资压力大,选择股权融资方式注入资金带给中小企业更多发展空间,但也出现前期审查不足、资本募集设计不完善、权利义务欠衡的相关问题,进而引发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等新类型纠纷。宏观层面围绕市场主体进行的改革举措对公司治理、司法裁判中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后瑕疵出资股东产生的知情权等纠纷、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等问题,清理僵尸企业背景下公司合并、解散纠纷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问题。
裁判尺度需进一步统一,相关法律法规仍待完善。因立法空白、司法审判认识差异产生的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安全感,不利于稳定市场预期、解决市场主体间的矛盾。如关于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效力问题长期观点不一,违规担保屡禁不止,相关诉讼纷争不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民营企业成长迅猛、国企体制改革、公司融资障碍重重等问题,亦使得公司治理、融资等领域亟待新的规则供给。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快了公司法制度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在新时期经济形势下,公司法相关规则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三、对策建议
股东应依法履行义务,正确行使股东权利。首先要理性对待注册资本,积极履行出资义务。注册资本过低可能导致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而过高的注册资本可能会带来过高的责任和风险。因此,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结合公司所在行业资质要求、公司发展规划、股东自身经济状况和风险承担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注册资本和认缴期限。在认缴出资后,应依法、及时、足额出资,依法依规办理增资减资手续。其次,积极参加股东会,重视权利行使。股东积极参加股东会不仅是股东会顺利召开和股东会决议发生效力的重要基础,也是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监督管理层运营、有效预防和化解公司运作中的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别是中小股东要主动在股东会上表达自己的诉求。再次,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依法依规注销公司。最后,股东之间应当彼此尊重,诚实守信行使权利。股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各项规定,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行使权利,加强及时沟通交流,减少扯皮和内耗,共同维护公司内部和谐稳定。
公司应规范内部治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首先,高度重视公司章程。重视章程的“意思自治”,结合公司的性质、规模、经营目的、运营实际,考虑各方之间的不同利益以及公司运营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内部治理机构,使公司治理实现规范化和个性化的统一,避免公司章程仅作为公司设立要件而被束之高阁。其次,严格遵守公司程式。如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避免因决议不成立、可撤销影响决议效力进而影响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再次,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文件性质和内容等情况,综合确定资料的公开程度、可查阅程度和相应的方式方法并在公司规范中予以明确。最后,履行勤勉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日常经营者,应当履行勤勉忠实义务,以保护股东和遵循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管理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应当制定符合公司的战略和政策,推动建立完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流程管理制度、约束机制和激励制度、辞聘管理制度、档案制度、证照印章管理制度等。
公司应规制对外行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首先,严格审查对外担保。以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为原则,在提供担保前依据公司章程谨慎授权,认真评估担保风险,严格对外担保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在提供担保后亦应及时完善担保档案,妥善管理原始资料,同时加强担保执行管理,进行日常监管和持续的风险管控。作为担保合同的相对人,亦应注重审查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等具体的担保事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是否经过了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和担保合同是否一致,以及该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其次,全面防范公司法律风险。公司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合法合规经营管理理念,做到全面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如公司在设立出资、建章立制、资金使用、对外担保、企业借贷、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破产清算以及内部的劳动人事、财务账册、证照印章、档案保管等方面,均应树立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把风险管理基本流程融入企业发展各领域,避免因行为不当引发相关讼争。最后,及时化解公司内部矛盾纠纷。股东、董事与公司利益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股东、董事应当坚持穷尽内部救济原则,及时处理争议,妥善化解矛盾,避免公司自治机构失灵和内部矛盾激化致使纠纷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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